车祸致路人双腿高位截肢视频已垫十万没钱怎办

高三男生车祸瞬间推开同学 自己被轧致高位截肢
同学们在病房看望龚钰犇(11月17日摄)。新华社发 近日,山东省枣庄市高三学生龚钰犇,在车祸来临的瞬间,一把推开同学,自己却被碾轧在车轮下,致使右腿高位截肢。媒体报道他的事迹后,网友称他为“最美中学生”。17日下午,基本度过严重的挤压综合征、肾功能衰竭期和严重感染期的龚钰犇转院到了枣庄矿务局中心医院。
  □事件
  车祸瞬间他推开同学
  17日上午,在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刚刚换过药的龚钰犇已沉沉睡去。在过去的近半个月时间里,这个未满18周岁的孩子右腿和背部分别经历了两次大手术,右腿高位截肢。
  龚钰犇是枣庄二中高三5班学生,半年后将迎来高考。
  11月3日上午6时30分左右,他搭乘同学褚浩的电动车在上学路上突遭车祸,坐在后座上的龚钰犇奋力推开了褚浩,自己却被碾在大货车轮下。褚浩回忆说:“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那辆大货车就冲过来了,我只觉得他从背后推了我一把,我飞出去了。如果不是他的话我已经被大车轧扁了。他发现得早,如果不先推我,完全可以先跳车的。”
  台儿庄区交警部门介绍,肇事大货车负全责,司机已被刑事拘留。
  右腿截肢左脚需截趾
  据龚钰犇的主治医生陈伟介绍,目前龚钰犇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右腿截肢创面较干燥,基本度过了严重的挤压综合征、肾功能衰竭期和严重感染期,但左小腿还需进行多次清创、植皮等治疗,其中左脚第五趾需截除。17日下午,龚钰犇转院到了枣庄矿务局中心医院。
  据了解,龚钰犇是家里独子,母亲没有工作,父亲是一家单位保安,月薪不足千元。龚钰犇家是低保户,而肇事司机也承担不起巨额的医疗费。
  父亲龚广永说,截至转院前已经花费了至少10万元医疗费,将来还需要进行多次小范围手术治疗、安放假肢以及营养支持治疗等,最终花费多少还很难说。
  社会各界纷纷献爱心
  在网上,不少网友都给龚钰犇送来了祝福和鼓励。“和张丽莉老师一样,他的行为受得起‘最美’的敬意!”有网民如此评价。
  因为龚钰犇“最美”的壮举,网友、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界人士纷纷献出爱心,社会“正能量”逐渐放大。
  在龚钰犇的病房里,记者看到墙上贴着不少捐款明细表,龚广永将每一笔捐款都清清楚楚地记在了账本上,但还没来得及细算共收到了多少爱心捐款,估算有五六万元。他动容地说:“太感谢这些好心人的帮助,要不然真不知道我该怎么办,我儿子怎么办。”
  □各方说法
  &&老师
  帮别人是他的习惯
  由于伤势较重,龚钰犇无法接受记者的采访。和他从小一起玩到大的同学孙启超说,大犇(龚钰犇外号)为人有情有义,不管谁有个什么事,他都会放在心上,尽最大努力去帮忙,“去年,班里一名同学得了白血病,同学们纷纷10元、20元地献出了爱心,大犇不声不响地将自己仅有的100多元生活费放进了捐款箱。他家其实很穷,但这就是我认识的大犇,有多大力使多大力。”
  班主任张兴舟说,龚钰犇平常就是一个热心帮助别人的人,只有帮助别人成为习惯,才能在瞬间做出这样的选择。
  &&父亲
  孩子的梦想都没了
  龚钰犇酷爱打篮球,还是班上的体育委员。龚钰犇的爸爸龚广永说,孩子一直以来都希望当兵,梦想着有朝一日能考上军校,穿上军装,“但这都不可能了,球打不了了,兵也当不成了,孩子的梦都没了。”
  龚钰犇的同学张延成说,龚钰犇醒来后曾对他说,他最担心自己的父母,怕自己这样子将来不能好好照顾父母。据新华社电
(原标题:车祸瞬间推开同学枣庄男生高位截肢)新闻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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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一条腿高位截肢…法院判赔偿对方40多万…一年后对方死了…怎
提问者采纳
死者家属另行起诉你好,对方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若对方的死亡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
死亡我们没有关系~人去世了~假肢的费用我们是不是不用拿了
来自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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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受害者的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对本案强制执行  受害人虽然去世了,如果肇事方拒绝赔付。  肇事方依然需要赔偿法院判决的40多万,但是生效的判决还是需要执行的
你赔那40多万其他不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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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级。 追问:能不能再解释以下 啊,有关的法律帮助?补充:追问: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资料补充: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10:33:36|&&分类: 默认分类 |&&标签: |字号大中小&订阅 &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本标准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35-1992。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维、赵新才、黄小七、王世其、宋鸿。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评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  2.2 伤残 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 评定  assessment  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 评定人 assessor  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 评定结论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 评定书 assessment report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  2.7 治疗终结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  3.1 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  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3.4.1 评定人权利  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 评定人义务  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c)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d)保守案件秘密;  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 评定书  3.5.1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 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追问:有没有关2级的?还有92年的行吗/能找到最新的吗&麻烦你了补充: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法律朔及既往,都应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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