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结核病医院安陆市结核医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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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筹资标准和基金总量,结合我市新农合运行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比例,科学使用新农合基金,保障参合农民稳定受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保障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运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二)坚持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完善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补偿模式。
(三)坚持分级医疗,差别支付,引导患者合理分流、合理就医。
(四)坚持基本医疗保障与大病保险相结合,有效发挥新农合基金的保障作用。
三、基金筹集
新农合基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构成。2015年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为4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元/人、年,各级财政配套360元/人、年。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基金、住院基金、风险基金三类。门诊基金占总基金比例为15%,其中门诊重症(慢性病)基金占门诊基金的比例为10%;住院基金占总基金比例为83.7%,其中大病保险基金按25元/人提取;风险基金占总基金比例为1.3%(风险基金提取累计达到当年统筹基金10%的不再提取)。
五、费用补偿
(一)门诊补偿。
1、门诊统筹补偿。参加新农合农村居民的门诊就医以乡(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每次就医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新农合补偿比例为60%。同时,每日次就医补偿和年度累计补偿分别设置封顶线,每人每日次就医医药费补偿封顶线为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补偿),个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元(含一般诊疗费补偿)。
运行年度参合家庭成员无一人享受新农合门诊统筹补偿的外出务工人员,凭在安陆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有效门诊发票到当地卫生院补偿,按发生额予以补偿,每人每年90元封顶。
2、门诊重症(慢性病)补偿。将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8种慢性病纳入门诊重症补偿,补偿比例市外医疗机构50%,市内医疗机构70%,具体补偿方案按《安陆市新农合门诊重症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安农合委〔2013〕7号)执行。其中,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患者,凭相关资料申报,经市合管办审批后,在市直及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费用,凭有效门诊发票纳入住院补偿,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补偿,不减起付线。
3、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补偿。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病人,凭相关资料申报,经市合管办审批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药物费用(不含其它门诊药费、检查费)纳入住院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有效发票按80%比例补偿,不减起付线。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必须先履行审批转诊手续,未审批转诊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凡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补偿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晚期癌症病人放化疗、结石病人门诊碎石费用补偿。晚期癌症病人凭相关资料申报,经市合管办审批后,在门诊放化疗所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含其它门诊药费、检查费),按住院费用报销,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收取住院费用,亦不剔除起付线。结石病人门诊碎石费用每部位定补200元。
5、门诊肺结核病人定额补偿。由市疾病控制中心确诊且在疾病控制中心进行规范化治疗的门诊结核病参合患者予以定额补偿,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1000元/人、年,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按《安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肺结核病人限额补偿实施方案》(安农合发[2010]3号)规定执行。农村重症和耐多药肺结核补偿按孝卫生计生办发[2014]27号文件规定执行。
6、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补偿。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病人,凭相关资料申报,经市合管办审批后,门诊透析治疗费用纳入住院补偿,市直医疗机构透析与血滤治疗费用按90%比例补偿,不减起付线。市外医疗机构透析与血滤治疗费用补偿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办法按《市合管办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提高农村终末期肾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安农合办〔2014〕12号)规定执行。
7、一般诊疗费补偿。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补偿每人次7元;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农合基金补偿每人次4元。具体补偿办法按《市合管办关于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农合办〔2011〕10号)规定执行。
(二)住院补偿。
1、起付线和封顶线。在市内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00元;在市直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500元;在孝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2000元;同一年度同一疾病单次住院费用未达到起付线标准,在下一次住院报销时可累计计入起付线核算。民政部门和残联确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农村孤儿、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等凭相关证件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住院医疗费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年、人。
2、补偿标准。
(1)乡镇卫生院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不含本数,剔除不可报销部分,下同)以上部分的费用按90%的比例补偿。
(2)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500元至8000元补偿比例为70%,8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80%的比例补偿。
(3)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补偿。并设立35%保底补偿比例,即:实际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线)&35%。
(4)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按30%补偿,不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即:实际补偿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线)&30%。其中在市外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起付线以下的补偿比例为&0&,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按30%补偿,不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年封顶补偿5000元。
(5)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直医疗机构(市普爱医院、市二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急诊病人可以先住院,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审批手续。未经转诊审批的市外住院费用按上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
(6)分级诊疗报销政策。符合分级诊疗转诊科目规定,但未办理转诊手续者,按各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的一半给予报销,不保底。具体转诊程序与补偿办法按《安陆市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7)参合农民住院期间发生的中医适宜技术、中草药服务费用,补偿水平在各段补偿比例上提高10%(不含单病种付费病种)。
(8)住院分娩参合孕产妇,新农合按自然分娩每产妇200元、剖宫产每产妇500元标准实行定额补助。在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在本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凭相关资料证明到所属乡镇卫生院(合管站)申请补偿。
住院分娩若发生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本规定的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包括: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肝脏疾病(有肝功能严重受损或并发其它器官系统功能障碍者);妊娠合并贫血中度或以上并需输血治疗的;妊娠合并急性阑尾炎;妊娠合并急性胆囊炎;妊娠合并肠梗阻;妊娠合并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并同时手术的;妊娠合并肾功衰;妊娠高血压疾病(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或出现严重并发症);异位妊娠;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产伤性尿漏、粪漏;产科失血性休克;产科感染性休克。孕产妇住院如若发生上述妊娠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的,必须要有明确的诊断依据及相应治疗和处理。如遇其它严重妊娠合并症或产科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较高的,必须申请批准后方可按疾病住院给予补偿。
(9)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当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婴儿在当年享受同一般参合人员一样的医疗费用补偿政策待遇。错过缴费时限(次年2月底)出生的婴儿随已参合的父亲(或母亲),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补偿范围,其补偿费用纳入父亲(或母亲)当年住院补偿封顶线一并计算。
(10)意外伤害类(不包括斗殴致伤、工(公)伤、酗酒、服毒、自残、 自杀以及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疾病的补偿标准实行&固定补偿比例+封顶&模式,即:取消起付线,不剔除不可报销费用,凭原始发票按总住院费用的30%比例给予补偿,年封顶8000元。住院费用未达到起付线的不纳入补偿。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当地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在参合人所属村、乡镇医疗机构及经治医院公示1个月,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11)在市惠民医院就医的五保户、低保户、农村孤儿、优抚对象(市民政部门确定)等惠民对象凭有效证明按乡镇级住院补偿标准补偿。
(12)住院病人各类检查和医疗服务费用的自付比例(占检查总费用的比例)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10%,市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25%。单项大型检查治疗项目400元以内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400元部分减半纳入补偿范围;单个植入机体大型材料5000元以内的计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低于30000元部分按30%比例计入补偿范围,超过30000元部分全部自费。
单个植入机体1000元以上的大型材料必须先报市合管办履行审批手续(附:材料条形码、进货单、收费标准与依据),未经审批不纳入补偿。凡《孝感市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没有记录的检查项目,需要先报市合管办审核备案(附:检查项目、项目内涵、收费标准与依据),否则不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新技术、新材料,必须按有关法规在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不纳入补偿。
(13)精神病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市直定点医疗机构为90%;经转诊审批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70%;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经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上述非定点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办法按《安陆市提高农村精神病患者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安农合办〔2011〕11号)规定执行。
(14)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以及上述四种疾病相互合并、合并肺动脉高压)、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管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2种重大疾病,其补偿比例提高到70%以上,具体补偿办法按《安陆市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安农合委〔201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15)已参合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双女家庭成员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成员在落实新农合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其住院费用的自费部分再补偿5%。具体补偿办法按《市合管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成员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的通知》(安农合委〔2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
(16)参合患者凭健康一卡通和电子转诊至省、孝感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省、孝感市即时结报实施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实行出院即时结报。如定点医院即时结报补偿额与市合管办结算补偿额不一致的,以即时结报补偿额为准,不再核算补偿差额。
(17)参合农民因危、急、重症等情况在门诊实施紧急抢救后住院的,其紧急抢救费并入住院费用纳入报销。
(三)大病医疗保险。
新农合按政策补偿后,参合农民年内个人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部分(不含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起付线),纳入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具体补偿办法按《孝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孝感政办发【2013】5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办法
(一)参合农民因病在本乡、(镇、办)内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可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就诊者持二代身份证(农合卡)实行即时补偿。
(二)凡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市以上已实行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可补偿范围内的费用,由就医者在医疗终结后出院时凭二代身份证(农合卡)、参合缴费发票、(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具有《转诊审批表》或电子转诊信息)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补偿。
(三)经市合管办批准转到市级以上未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可补偿范围内的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医疗费用发票、《转诊审批表》、参合缴费发票、二代身份证(农合卡)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卡)到市合管办进行补偿。
(四)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住院或未按规定程序转诊自行外出住院或在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医疗费用发票、参合缴费发票、二代身份证(农合卡)或户口簿、相关证明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折(卡)到市合管办进行补偿。
(五)市内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20 日前将当月参合住院患者相关资料及垫付的全部费用汇总后上报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市财政局于次月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市外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定期将当月参合住院患者相关资料及垫付的全部费用汇总后寄送市合管办,市合管办审核后申请市财政局于次月直接将补偿的医疗费用核拨到定点医疗机构。
(六)原则上城乡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于已参加两种以上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参合患者,患者只能从中自行选择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补偿(补偿时必须出具原始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已获得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补偿的不再享受另一种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补偿。
(七)对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住院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新农合制度管理,患者出院时原则上应先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进行理赔,然后凭理赔单和加盖住院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以及《安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参合缴费发票到市合管办进行补偿。纳入补偿医疗费用为商业保险结报后的患者自付部分。
(八)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七、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殊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形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附耳、隆乳术、矫治口吃、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2、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3、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4、因斗殴致伤、工(公)伤、酗酒、服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职业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涉及第三方责任人的医药费用。
5、医疗事故或经鉴定属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医疗费用。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生活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4、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5、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6、非治疗性膳食费。
7、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8、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9、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六)其他
1、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3、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4、不符合《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级别的药品。
5、药品使用不合理、不规范的不予补偿。如重复用药、用药不对症、过度用药、无明确指征使用二线药品的。
6、血液和各种血浆制品(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急诊抢救用血除外);与输血有关的血液调剂费、储血费、送血费。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8、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未执行《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孝感市医疗服务价格目录》标准,对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9、开展未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超出自身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的诊疗服务项目不予补偿。如:使用超出医疗机构级别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以及医生超级别用药、超范围执业。
10、不合理化验与仪器检查不予补偿。如大量的化验和检查、重复化验和检查、滥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11、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不予补偿。如本来服务项目已包含的医疗服务和一次性医用耗材费用的,仍重复收取的费用。
12、自立项目收费的不予补偿。
13、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4、自出院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登记审核的费用。
15、省及孝感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方案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项目。
八、服务与监督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建立&准入&与&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因病住院凭本人的身份证(农合卡)按照乡镇、市直、市外三级转诊程序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进行诊疗时,必须坚持先验证、登记,后处置的原则。
  (三)市合管办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目标管理、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制度和目录外药品目标控制管理的规定。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药品不得超过15%。
 &(五)市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要加强检查与审核,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账目清单,不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安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操作规范》等管理规定,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新农合主要补偿政策、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做到&四公开&,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本单位参合农民补偿情况每月定期公示,乡(镇、处)卫生院、村卫生室应将本辖区内参合农民补偿情况每月定期公示。同时设立新农合举报意见箱,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答复、解决投诉问题。
九、考核与奖惩
  (一)市合管办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并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或市卫生局责令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并追缴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文件另行规定,则按相关文件精神予以处罚。
1、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贪污、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项目的;
4、擅自更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5、服务态度不好、刁难参合农民的;
6、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补偿手续的;
7、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
(三)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或卫生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处责任单位或个人违规金额5至10倍的罚款,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处理。如有文件另行规定,则按相关文件精神予以处罚。
1、将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2、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等违反医疗操作原则导致病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3、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和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的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涂改病历资料的;
4、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5、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或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6、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7、医务人员接诊参合患者时不执行验证、登记的规定,为冒名顶替者提供方便的;
8、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合管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一年。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2、私自涂改合作医疗证,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3、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十、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有关补偿政策调整自日起开始执行(住院患者以入院日期为准)。
(二)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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