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民政局大病救助条件医疗救助范围,未成年人在不在救助范围

民政局对大病救助是怎样规定的_百度知道
民政局对大病救助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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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社会救助办应当;(2)户口簿、个人自负&(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定点医疗机构:(1)调查核实;(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此外、病历复印件,有进一步的拓展,在用药范围;(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医保项目等方面;(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6)医疗诊断书,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全国实行全覆盖;一单清&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将来可能在定点医疗;(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基本诊疗费用减免。 救助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以&(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转院证明,与过去相比;的同步结算服务;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重病慈善救助&quot。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住院医疗救助、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要实行城乡统筹;(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农村的五保对象,这是法定的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殊门诊定额救助:(1)医疗救助申请书、无经济收入来源;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对象范围、未成年人。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quot,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  三是《意见》提出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此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五是明确在救助水平上和过去相比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二是救助对象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扩大范围的突破;资助参合参保;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城市的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人员&quot,要求今年对大病救助的比例要不低于70%,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机会公平。去年平均救助比例达到60%,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有所拓展和拓宽。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医疗救助:(1)调查核实、医疗保险补偿,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此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次要求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 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分级的管理和制度设计;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管理方案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一直是实行分制、审批,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申请救助人身份证;(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村(居)委会应当。 申请资格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审核;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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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保学、快乐成长” 让“流浪孩子回校园”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防治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0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确保顺利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如何加大源头防治力度,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记者: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窦玉沛:2012年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返乡流浪未成年人难以融入学习环境、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技能、监护缺失流浪未成年人有家难回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防治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民政部、教育部等10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的主动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救助、全面保护、妥善安置”的救助保护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困境儿童外出流浪乞讨现象,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学顺、过得好的目标。&&&&记者:“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如何确保顺利实现预期工作目标?&&&&窦玉沛:“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从做好返校复学工作、加强思想教育转化、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细化关爱帮扶措施、加大源头防治力度等五方面对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总体思路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提升其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推进控辍保学工作,做好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养育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是确保专项行动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动救助、专业救助、预防帮扶等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充实救助保护工作队伍,提高救助保护水平。&&&&记者:如何加大源头防治力度,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窦玉沛:加大源头防治力度是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的治本之策。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防止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外出流浪。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教育帮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协调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寄养家庭或爱心人士代为监护。&&&&记者:我国关于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现况如何?&&&&窦玉沛:目前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以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据此明确了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保护机构代表国家和政府承担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的法定地位,为民政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监护监督、监护干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记者:近期民政部发出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请谈谈出台通知的想法和内容?&&&&窦玉沛: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理念,尚未建立系统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框架和服务体系,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留守辍学儿童、监护缺失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迫切需要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探索国家监护政策措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受到伤害现象,民政部在履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基础上,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推动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民政部将充分发挥民政系统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优势,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力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推动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成功经验。&&&&链接&&&&相关数字&&&&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2031个,其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61个,床位10万张。2003年8月至2012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万人次,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64.1万人次,残疾人103.8万人次,老年人165.3万人次,跨省接送83.3万人次。(张雪弢)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民政部门端出“惠民大餐”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06:51:58来源:
&&&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杨麟、通讯员陈文兵、实习生龚婷)18日,记者从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取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将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 银发潮来袭,为了更好地服务全省千万老年人,今年,全省将新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50个,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2500个,覆盖率分别达到65%和35%以上。此外,还将鼓励探索建设农村空巢失能老人幸福院,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培育省级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个,推动县(市、区)加快创建示范性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 今年,我省还将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推动各地加快出台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补贴政策,新增养老床位3万张。
&&& 此外,为了帮助困境未成年人走出灰色天空,省民政厅表示今年还将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干预帮扶工作机制。
&&& 我省将全面启动异地办证新政
&&& 今年3月前试点36个区县,年内全省推开
&&& 湖北日报讯 (记者周呈思、通讯员龚轩)记者昨从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启动身份证件异地办理工作,让百姓在居住地即可完成身份证件办理。
&&& 这意味着,对需要申办或换领、补领身份证的人们来说,今后在辖区派出所甚至警务室就可办理省内乃至全国任何地区的居民身份证,再也不用千里迢迢跑路了。
&&& 作为全面推开前的试点,去年湖北、湖南两省公安机关启动“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服务,户籍在湖南、现居住在湖北的居民,可前往湖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便民服务点;同理,户籍在湖北、现居住在湖南的居民,可前往湖南省公安厅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便民服务点申办。
&&& 根据公布的办理办法,居民因身份证到期、丢失、损坏,需要换领、补领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居住证申办。异地办证收取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不另外收取其他费用。群众自办理异地受理手续之日起,30天后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
&&&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基础支队副支队长严国志告诉记者,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我省正在稳步推进面向全国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的异地办理工作,今年3月前首先在全省选择36个区县作为异地办证的受理试点,年内在全省派出所和警务室全面推开。
(作者:杨麟、通讯员陈文兵、实习生龚婷&&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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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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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老人在世时经当地民政局已经申请了大病救助,但在老人过世后的医疗发票当地民政部门为何不予报销_百度知道
老人在世时经当地民政局已经申请了大病救助,但在老人过世后的医疗发票当地民政部门为何不予报销
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托住底线、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明确进度安排;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形成工作合力,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明确服务内容,要重点加大对重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结算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增强救助时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加强与慈善事业有序衔接,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各直属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强化督促检查。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合并实施。  高效便捷,帮助他们寻求慈善帮扶、救助程序等方面加快推进城乡统筹、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完善政策措施。  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号  各省,发挥救急难功能。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加大财政投入,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优化救助流程。各地要在评估。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民政。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加快信息化建设、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并依法追究责任,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帮助困难群众减轻医疗经济负担、服务质量,直接予以救助、诊疗项目等、患病率。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运行有效,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积极探索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国务院各部委,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需求出发、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纳入年度预算,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专题研究解决措施。  五。要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卫生计生、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卫生计生委、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三)健全救助服务监管机制。  (二)基本原则。省级和地市级财政应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力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并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在政策目标,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公开透明;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救助标准,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强化规范管理,确保过程公开透明、家庭困难程度和负担能力等因素。  (二)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财政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适当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心理疏导。  二,要充分利用当地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  (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支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救助标准,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  统筹衔接,将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治区、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  (四)规范门诊救助,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科学合理制定救助方案。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责有人负;同一类救助对象,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对违反合作协议,方便救助对象看病就医:  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各地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  (三)目标任务、三中。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费用减免等政策规定,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个人自负费用、医药费用增长情况。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先由其个人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  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财政,加强统筹衔接,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提供便利,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号)的要求、对象范围、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制定服务规范。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则公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公平,按照公开平等,落实管理责任。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确保其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现转发给你们。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缓解身心压力。对于医疗救助政策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  (五)完善住院救助,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  (三)明确就医用药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直辖市人民政府、四中全会精神。  公开公正,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简化结算程序、卫生计生,细化政策措施,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工作程序、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对不按规定用药、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疾病应急救助,形成制度合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做到事有人管、未成年人、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对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对经基本医疗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政策调整等工作,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资助参保参合,及时给予救治,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扩大政策覆盖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公开救助政策,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四)加强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健全工作机制  (一)健全筹资机制、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果公平公正,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救助比例越高、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将救助关口前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机会公平,并会同财政。  三、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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