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用刀杀父亲在儿子婚礼讲话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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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残狼爸,6岁女儿写不出作业被他用刀砍!还曾扬言要杀了父母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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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叫自己6岁的女儿从1写到100,女儿写不出,他拿出刀要砍死她,我们两个老的都跪下求他,但他还是砍了过来……我孙女现在看到他都瑟瑟发抖。”桂林67岁的老高6日又把儿子告到派出所,这已经是一个月来老高第二次因为儿子家暴而报警。为了孙女和他们老两口的安全,这次,他请求警察把儿子多关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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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家里有不少血迹,小女孩缩在奶奶怀里
男子要砍女儿伤到父亲
6日上午11点,来到老高的家。家里一片狼藉,满地血迹,一个小女孩贴在奶奶怀里。女孩瞄着门外,外面一传来脚步声她就怕得直哆嗦,不安地抓紧奶奶,“奶奶快走快走,他回来了。”“不怕不怕,那么多人在这里,他还在派出所……”奶奶安慰小女孩。
这个小女孩就是老高的孙女,今年6岁。之前,她父亲拿出刀要砍她,爷爷奶奶把她救下,但爷爷老高左手三个手指被砍伤。“早上一起来,他就把女儿叫过去跪着,然后喊女儿写作业,从1写到100,我孙女就讲不会写,他就喊她把衣服脱光,要拉她进房帮她洗冷水澡。我们两个老的就去劝,说孩子之前跪了那么久,都着凉咳嗽了,哪洗得冷水,他进房就拿出一把四五十厘米长的刀讲要砍女儿,我们赶紧把孙女护在中间。他砍了三轮,被我挡开了,后来他又是一刀砍过去,老头子拦在孙女前面,伸手一挡,左手被砍伤,出了好多血……好在警察来了,把他抓走了。走之前他还撂下话,只要他放出来,就回来要了两老一小的命。”老高的老伴讲述了当时的整个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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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两次报警抓儿子
事情发生后,砍人者被警察带走,老高家的亲戚们也赶了过来,陪着老高老两口到派出所做笔录。老高说,这已经是一个月内第二次因为儿子家暴闹到派出所了。“第一次是我儿媳妇离家出走后没多久,他先是拿小孩出气,动不动叫孩子跪,经常一跪就是三四个小时。后来又拿他妈妈出气,打破他妈妈的头,我去劝,他还拿刀捅我,好在那时冷,我穿得多,那次没伤着。报警到派出所后,警察讲他有病,身体不合格,不收监就放了回来。他回来后变本加厉,买回把大砍刀,好几次都讲要砍死我,我没理他。这段时间一家人是觉都睡不好,我老伴和孙女看到他都发抖。到了今天早晨,他真的就砍了。”老高说起这个儿子,既气愤又绝望。
据老高家的亲戚讲,小女孩的妈妈就是受不了家暴离家出走的。“一个多月前的一个半夜,他老婆受不了折磨偷偷跑了,至今找不到人。那之后他就把气发在我们身上,拿刀威胁我们去帮他把老婆找回来,我们哪找得到。孩子她妈走得急,连手机都没拿,现在这情况,哪敢回来。”一个亲戚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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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办法帮帮老高
“他今年38岁,16岁开始吸毒,这么多年没做过正经事,现在他问我们要钱,讲只要给他20万,就愿跟我们断绝关系。我们两老没工资没单位,就靠每个月两千多块的房租生活,哪来那么多钱给他。他现在就拿老的小的出气,我们老的忍一下也还过得下去,可怜这个6岁的孩子啊。幼儿园开学后,孩子才去了两天,他就不给去了,成天把孩子关在屋里,动不动就要孩子跪,这对孩子的成长多不好。”
老两口一想起儿子被抓前撂下的那句话心里就发慌,在平山派出所,他们苦求警察一定要把这儿子给关起来,最好能多关几年,别让他出来,不然他们两老一小性命堪忧。民警表示,他们会按法律程序办,送砍人者去进行身体检查,检查合格将对他强制戒毒两年。对民警的答复,老高老两口稍稍心安了,起码这两天不用提心吊胆,但有过第一次被拒绝收监的情况,老高还是不踏实。两个老人说,也不怕“家丑外传”了,希望记者把此事曝光,也想借此向社会求助,看看谁有什么好办法能帮忙治住儿子,让一家人平平安安地生活。
虐待女儿、家暴赶跑妻子、砍伤父母,这样的男人只能用“混账、人渣”来形容。虽然在二老眼里,这样的事情被视作“家丑”,但若不是外扬出去,估计会演变成“家殇”。希望警方及街道等部门能够加强干预,不要让暴力和悲剧在这个家庭中再次上演。
中国还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和执行
那些动不动威胁杀人性命的杂碎
就应该强制执行流放
保障老实生活的市民的应有权利&
这是否精神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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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为什么不直接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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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否精神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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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分裂了,只有关到精神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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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得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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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男人太野蛮,应该受到严惩。
本帖编号1094105湖南高院现“李昌奎”案:衡阳男子持刀追杀父、子(4岁男童)灭门,一死一重伤,二审改判死缓是错案
湖南高院的“李昌奎”案:
衡阳罪犯肖国华因小纠纷持刀追杀父子灭门,致一死一重伤
湖南高院终审改判死缓,是错案应再审
&&&&&&&——&父亲被砍断手臂、脸砍烂,四岁儿子被砍掉下巴,十分残忍,二审期间尸体离奇失踪....
&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再创云南“李昌奎”案死缓“传奇”
& & 作者:北京王勇律师
【案情简介】:
&&&&日,肖国华的儿子故意划烂肖海军刚做完油漆没多久的出租车,在肖国华拒不承认车被划破的情况下彼此发生语言冲突。
&&&&一向在村子周围飞扬跋扈的肖国华在恼羞成怒中从家中拿出一把70cm长的柴刀直接追砍肖海军,砍到肖海军开车门的手和胸部,还不罢手,又再砍断肖海军右手。在肖海军变成完全失去反抗力的情况下,再追十多米,然后再用力在肖海军的头部砍上两刀,在肖海军倒入小溪后,肖国华还不罢休,跳入河中连朝肖海军头部砍三刀,致使肖海军右胸、左手砍成重伤,右手砍断,左额至右耳部血肉模糊,创伤深达颅内,当场死亡。
&&&&肖海军死亡之后,肖国华继续大开杀戒,将杀人对象定格在肖海军儿子,挥舞起柴刀杀向了他。小孩被砍三刀,当肖国华的柴刀被他人夺下之后,肖国华还要拿起石头去砸肖海军的儿子,不砍碎小孩不罢手,导致肖海军儿子的左手食指砍断,右背部砍伤,右耳垂至唇中到左嘴外角被一刀砍开。创口达22cm,上下颈骨砍断,上牙槽被砍掉,且不能生牙,舌头被砍断一半,遍体鳞伤,且腹内积水。
&&&&&肖国华断定大人、小孩均己死后才方放心逃走,一直逃到200多里外的邵东县,因汽车站、火车站早已被设卡,且因为担心自家两个儿子在家,怕被肖海军一家报复,打电话叫肖有志帮他把儿子藏好,从而被公安借势套出地址,无路可逃的情况下凶手最终被抓获归案。
&&&&&【尸体二审期间离奇失踪】:
&&&&二审期间,申诉人突然发现在一审时还保存在殡仪馆里的被害人肖海军的尸体突然离奇失踪了,殡仪馆的人说是火化了,没有被害家属的签字什么手续都没有办理怎么就会火化了?殡仪馆提供不出任何火化的证据,连骨灰都没有了!我们向二审合议庭反映此情况,他们不予理睬,十分冷漠地说火化了就火化了。尸体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物证,火化需要履行法律手续,既需要被害人家属的签字同意,还需要办案机关的一些手续,那么,在二审期间尸体离奇失踪,二审发法院居然非常冷漠理都不理,其程序严重违法。我们家属一定要求深究,我们怀疑尸体的失踪与违法办案有关,甚至有被贩卖了的可能性(贩卖尸体市场价目前已经高达至少每具尸体30万元以上的价格了),那样就是犯罪行为,我们会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追究!就其与本案的关系来言,尸体离奇失踪或被非法处理,属于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衡阳市中级人法院以为肖国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于2011年5月判处肖国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络身,并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0多万元。
&&&&2、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2012)湘高法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缓
&&&&【申诉】:
目前,被害人肖某某及监护人依法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请求湖南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目前,湖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请,启动了抗诉审查程序.......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肖某某(原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男,2006年6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学龄前儿童,住祁东县#####,系被害人肖海军之子。
&&&&申诉人:王金荣(申诉人肖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肖某某之母),女,1986年2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肖某某之母
&&&&申诉人:肖平生(原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男,1952年1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肖海军之父,被害人肖某某之祖父.
&&&&被申诉人:肖国华(原审一审被告人、原审二审上诉人),外号“国砣子”,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马杜桥乡潜龙村4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上诉后,2012年8月1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申诉人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作出的(2012)湘高法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书),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八十三条、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如下:
申&诉&请&求
&&&&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二审判决书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改判维持原审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判处被申诉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事&实&与&理&由
&&&&二审判决书改判被申诉人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审、限制减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对二审判决书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下面分述如下:
一、被申诉人有自动投案情节,但在一审就开始当庭翻供,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
原审一审、二审判决书均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抗诉再审。&&&&
&&&&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规定,自首必须具备主动投案和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要件,那么在本案中,被申诉人具备了主动投案的情节,但是,投案后,对于其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主要犯罪事实、以及故意杀害被害人肖某某(未遂,造成了重伤和伤残八级的严重后果)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做了虚假供述,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因而,自首不能成立。原审一审、二审认定其自首是错误的。
&&&&1、按照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指的是由刑法规定的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狭义的犯罪事实则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它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最重要的客观真实情况。这一事实又分为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主观上,指行为的罪过形态,即实施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客观上则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也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的事实,包括主客观方面的因素。
&&&&法律对于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那么,什么是主要犯罪事实呢?
&&&&所谓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性质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而所谓的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则是指决定着对犯罪嫌疑人应适用的法定刑档次是否升格的情节,以及在总体危害程度上比其他部分是否存在事实、情节更大的事实、情节。
&&&&&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决定犯罪分子量刑的因素主要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那么,是否对这些因素作如实的供述,对其量刑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如果对于实施犯罪的重要情节做避重就轻的供述或者隐瞒,客观上就可能会产生逃避其应受到的法律惩罚的可能,因此,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认定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结合本案中,投案后,被申诉人对于故意杀害被害人肖海军、被害人肖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做如实的供述,因而自首不能成立。
&&&首先,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海军时的犯罪事实情节避重就轻,没有做如实的供述。
&&&&在公安阶段被申诉人共做了四次供述,卷宗里有其在公安阶段的四次讯问笔录。
&&&&&&被申诉人在公安阶段第一次讯问的供述中,对于其主观上产生杀人的目的作了明确的供述,称在回家拿刀出来找到被害人时,原本是想吓唬一下被害人,但是在打斗中其处于下风,反而被被害人用竹棍打了几下,想起了孩子和母亲被打非常恼火,&产生了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继而冲上去挨了被害人一竹棍后冲着被害人的脸部砍了两刀,将被害人砍倒在小溪里,就没有再砍他了。对为什么连着砍脸部两刀,其供述为:“我只是想对着他的脸砍两刀应该没有什么事”。
&&&&&在公安阶段的第二次讯问供述中,对于究竟砍了被害人几刀其又改变了口供,称:“气得我火冒万丈,失去了理智,只想冲上去用刀将他砍死算了。我就往前冲上去硬受了他一棍打在我手上,我拿着砍刀在他拿木棍的手上用力砍了一刀,紧接着又拿到用力从上往下,对着他的脸部处砍了一刀,又连着从左往右砍了一刀,这两刀砍得比较重,我当时砍红了眼,就有连着在他的脸上连砍了三四下,具体记下记不清了,当场我就把他砍得倒在小何里.....下到小何里没有再砍他了”。
&&&&&对于砍人的目的,对于为什么第一次供述只讲砍了两刀,被申诉人在在第二次讯问中的供述是:“是因为我没有想起来,再一个我有点怕,怕说出自己当时失去理智把他砍死会罪重一些,所有才那样说的。我对他已经恨之入骨了就是想砍死他,才冲上去用刀将他砍死的”。这里的供述很明确,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起故意将所砍的刀数说成只有两刀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逃避打击、避重就轻,企图掩盖更加严重的情节,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其没有做如实供述,而这一事实则明显是犯罪的主要事实。
在其后的第四次供述中,其再次做了和第二次供述一致的供述。
而对于这些明确的有罪供述,在一审庭审时,被申诉人却公然做了翻供,而原审一审判决书及二审判决书仍认定其为自首,明显的属于认定事此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的庭审笔录中明确记载着:
对于其杀人故意的否认,公诉人问:你是什么时候产生把肖海军打死的念头?
被告人:他打过来我就挡一下,他的棍子比较强,有点欺负太甚。就用刀不小心砍到他了。
公诉人:你是不是故意砍伤肖海军的?
被告人:是无意的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砍了肖海军又砍一刀?
被告人:面部就只有一刀,手上的刀伤是他打过来我挡的,不记得看了几刀了。&&&&
而当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肖国华供述见侦查卷P31-51”之后,被告人仍明确供述回答:“面部只砍了一刀”。
&&&&&由此可以看出,在一审庭审时,对于之前其供述的砍了面部几刀的事实明确作了翻供,变成了只砍了面部一刀,而且,对其在公安阶段供述其就是想砍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翻供成了是无意的,成了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了,这很明显是不认罪,明显是没有做如实供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目:“&&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规定,被申诉人的上诉翻供行为,在一审时没有能够如实供述,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而对于这种公然翻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原审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书居然仍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继而二审判决书违法改判了死缓,明显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对其提出抗诉。
&&&&2、对故意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作如是供述,自首不能成立。
在被申诉人所有的供述中,均称在砍死被害人肖海军之后,被害人肖海军只有四岁的儿子被害人肖某某正好在旁边,被申诉人用刀砍了被害人脸上一刀。而根据法医鉴定明确证实,被害人肖某某除了砍在嘴上的那一刀非常严重的刀伤外,其手上、肩上,及后背上有多处刀伤,而这些刀伤绝不可能是一刀形成的,明显是多刀。因此,对于此主要犯罪事实,被申诉人仍做了避重就轻的供述,没有做如实的供述,自首不能成立。
而对于杀害肖某某的主观故意,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是想着他长大了也不是什么好东西,干脆一起把他杀了算了。而在一审中,却又公然翻供,称:我不小心打到他儿子了,他儿子也掉小溪里了,我就下去小溪把孩子抱在小溪边没有水的地方。
审判长:你为什么要去伤害一个小孩呢?
被告人:我没有想到手上有一把刀。
在一审庭审时,不但翻供矢口否认其做过的就是想杀死被害人肖某某的主观故意供述,竟然还编造了将小孩救起来,抱起来放在在没有水的地方,怕小孩淹死了。杀人凶手成了救人英雄!而事实上,卷宗里的证人肖红生证实,在小河里夺下来肖国华的刀后,其没法继续砍杀肖海军和肖某某了,他又跑到案上来准备用石头砸死肖某某,足以反映出其犯意相当坚决,不杀死肖某某不罢休,只是被人拦下才未遂之后逃跑了。而将孩子从小溪中抱到岸上的,则是过路的证人宁林元,证人出具了证人证言书面证词,足以证实。对于如此重要的主要犯罪事实,明显是做虚假供述,没有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同种罪行的,应当综合考虑已交代的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的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无法区分已交代的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规定,结合本案来看,其所交代的犯罪事实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实远远轻于未交待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且矢口否认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按照法律规定,其不能被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首不能成立。
原审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书对此认定为自首,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提出抗诉。
本案中,二审判决书以自首和被害人有过错为由改判死缓,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被申诉人案发后仅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但是因其投案后没有主动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因为,自首不能成立,不应认定自首情节,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述。
认定被害人过错证据不足。
原审一审及二审卷宗中,认定被害人的过错主要是靠证人证言,而这些证人证言之间也存在着相互矛盾,证人与被申诉人之间都有着本家亲属等关系,有重大利害关系,作出的对于被害人不利的证言其可信度低。被告人的母亲李英证言称被害人肖海军打了孙子肖坤并打了李英,在打李英和孙子的时候,被申诉人在现场,也说了好话,看到了自己的母亲和儿子被打忍无可忍,才回家拿刀来杀害了被害人的。
证人肖红生证言也称肖海军打肖国华的儿子和母亲时,肖国华在现场看到了这一切,并且还对被害人说:“你打了我儿子又打我娘,还要他跪倒,命都是样大,你不要打了,我不怕你”,边说边往家里跑去不久就拿了一把材刀出来。这份证言证实的内容是被害人打被申诉人的母亲和儿子时,被申诉人就在现场,而后看到母亲和孩子被打了,才回家拿刀出来砍人的,内容基本能与被申诉人的母亲李英证实的相吻合。
而被申诉人自己的供述中,却称是儿子被打时他已经回到家里去了,母亲在打时他不在场,回到家看到儿子哭着回来被打了,才拿着刀出来想吓唬一下被害人,回来后又看见自己母亲也被打伤了,才产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杀了人,他要证实的内容却是自己孩子和母亲被打的时候自己不在场,是拿了刀回来后才见到了自己母亲也已经被打伤了。这供述与证人证言证实的内容完全完全相反,而对于这一明显的矛盾之处,一审及二审均没有做出明确的排除矛盾的认定,只是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做了认定,因而,对于其关于被害人有过错打其母亲和儿子的这一事实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证据明显不足,证据之间存着这矛盾未能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认定。
假设被害人有所谓的过错,也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如前所述,原审二审认定被害人过错的证据不足。那么,退一步讲,假设其所主张的被害人的过错均能成立,也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这种过错能够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些小的民事纠纷,对被告人及其家人均远远不能构成什么生命威胁,而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竟然为了泄愤报复,残忍的对被害人父子两人痛下杀手,残忍地将被害人肖海军脸上头上猛砍数刀杀死,将被害人肖某某砍成重伤落下八级伤残,其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主观恶性极大,所谓的被告人的过错,不构成重大过错,被害人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是典型的故意杀人,因此,所谓的被害人过错不能成为对被申诉人减轻刑罚的理由和借口,不足以减轻对被申诉人的刑罚。
&&&&因此,二审判决书对被申诉人从轻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应依法提出抗诉。
三、被申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案是一个罪名两起犯罪,而原审一审和二审都只是针对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犯罪作了定罪量刑,而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却没有做出定罪及量刑,属于审理程序严重违法、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判决书的认定中,对被申诉人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定罪量刑,同时认为,虽然罪行极其严重,但认定被害人在激化本案矛盾方面有过错,又加上被申诉人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犯罪事实做出的定罪量刑,假设其量刑有一定的理由可以从轻处罚的话,那么,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行为又有什么理由从轻处罚呢?什么理由也没有,根本就忽略了这一点,对杀害肖某某的严重犯罪事实视而不见。
我们在二审中看出,其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故意杀人罪行没有做出法律上的定罪量刑,本案实际上是一个罪名、两起杀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只认定了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那一起,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却没有做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对于事情的起因来讲,肖某某作为一个四岁的孩子还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根本可能不会存在任何什么激化矛盾的过错的,那么残忍地杀害这么一个四岁的男童,造成其重伤八级伤残,惨不忍睹、痛不堪言的严重后果,在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如何对其定罪量刑,在程序上属于有漏罪未判,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同时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对其提出抗诉。
二审对于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未做定罪量刑,而仅以夸大了的、证据不足的所谓被害人肖海军的过错,加上所谓的自首情节就对其改判死缓从轻处罚,其错误与2011年轰动全国的国内名案云南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完全一样,都是通篇理由中只是在讲李昌奎对被害人王家飞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是邻里纠纷、感情纠纷,加上被告人李昌奎犯罪以后能自首的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进而二审改判了死缓,对李昌奎残忍的摔死并用绳子勒住被害人王家飞仅有三岁多的弟弟脖子将其杀死的残忍的犯罪事实却未做定罪量刑处理,假设李昌奎杀王家飞有原因、有情可原,那么,杀死三岁的男童王家红的罪行呢?有什么理由不判死刑,又有什么理由区可以从轻?直到再审时,在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关注下,法院才不得不去面对还有三岁男童被杀没在量刑中体现的情况,不得不改判了死刑。李昌奎案的错误与本案完全如出一辙,都是只强调、夸大所谓被害人一方的过错,然而,对于被告人残忍的杀害另外一个被害人三岁的无辜男童的犯罪事实未做量刑上的处理,避重就轻、视而不见。就是这么明显的错误,在启动再审之后,云南高院还曾发出了李昌奎案的二审改判是标杆案的十分荒谬言论,结果其标杆树立了没有三个月便在全国人民一片讨伐声中,依法改判了,狼狈收场。
本案与李昌奎案完全一样,都是在强调、在夸大什么所谓的被害人过错,根本忽略其对无辜的儿童痛下杀手所犯下的滔天罪行的犯罪事实,对这视而不见、避而不谈,不做定罪和量刑上的判决,滥用自首从轻的刑罚原则,从而出现错误判决,因此,必须对其提出抗诉,坚决纠正错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本案中被申诉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大恶极应判处死刑。
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
一审及二审中,被申诉人翻供,否认其具有杀害肖海军的主观故意,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其明确称自己那时非常愤怒,只想用刀砍死肖海军,加上他实施的残忍杀害被害人肖海军的犯罪行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报告等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目的,而且犯意极其坚决,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大,客观上又实施了残忍的连砍头面部、身上数刀、将被害人脸都砍没了、眼睛都砍没了、头骨都砍碎了,致使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其杀害被害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砍伤被害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二审判决书忽略了的犯罪事实是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根据证据相互印证,被申诉人在将被害人肖海军杀死在小河里后,被害人肖海军仅有4岁的儿子跑了过来,被申诉人竟然残忍的用刀猛砍被害人肖某某脸上、身上、手上数刀,疯狂砍杀,被证人肖红生跳到河里来拼命抢下刀来才没能将肖某某杀死,然而,根据证人肖红生证实,在被夺下来刀后,残忍的被申诉人还不肯罢手,跑到岸上准备用石头继续砸死肖某某,被人拦下后逃跑。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反映其主观上具有杀死肖某某泄愤、斩草除根的故意,客观上具有持刀连续猛烈砍杀被害人肖某某脸部及身体等处多刀,被人拦下后又想用石头砸死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
&&&&这些足以证实其犯意极其坚决,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严重,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罪大恶极不能从轻处罚的犯罪。而二审判决书居然对此视而不见,明显的是错判,应予抗诉。
被申诉人在二审中公然翻供,否认其具有杀害被害人肖某某的主观故意,还编造了其砍倒肖某某后突然清醒了,还害怕肖某某淹死了继而将其从水中抱到了没水的地方,这一明显虚构的事实,被证人肖红生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无情的揭露了,其主张根本不能成立。其没能杀死肖某某未遂的原因是由于其被证人肖红生等人拦阻,而不是出于自身的中止犯罪的主观意愿,因此,其关于没有杀害肖某某的主观故意的供述理由不能成立。却恰恰证实了其没有如实供述,自首不成的观点,必须予以严惩,所谓的自首等借口均不足以减轻其罪行,应坚决判处死刑。
&&&&五、被申诉人认罪态度恶劣,翻供抵赖,而且至今未对被害人方作出任何赔偿,应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从轻。
在庭审中,从上一审到二审至始至终根本没有看到被申诉人肖国华对于自己的滔天罪行有任何悔罪之意,相反,其为了逃避法律应有的制裁还故意做虚假供述,避重就轻、编造虚假的事实,企图抵赖逃避应有的法律惩罚,情节特别恶劣,依法不能从轻处罚。
对于民事赔偿,法院认定被申诉人赔偿了两万元给被害人方与事实严重不符,两万元不是被申诉人赔偿的,而是案发后第二天,村委会出面,由村委会拿出来在村里凑的2万元用于协商把肖海军的尸体拉到殡仪馆保存的费用,既不是被申诉人也不是被申诉人家属出的钱,当时被申诉人杀人后就逃跑了,投案后又在押,至今被申诉人本人及其家属分文未予赔付。二审判决书竟然认定已经赔偿了2万元严重与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被申诉人的滔天罪行根本得不到申诉人一家人的谅解,其罪恶滔天,依法应该坚决判处死刑。
六、二审期间,被害人肖海军的尸体离奇失踪,二审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
&&&&二审期间,申诉人突然发现在一审时还保存在殡仪馆里的被害人肖海军的尸体突然离奇失踪了,殡仪馆的人说是火化了,没有被害家属的签字什么手续都没有办理怎么就会火化了?殡仪馆提供不出任何火化的证据,连骨灰都没有了!我们向二审合议庭反映此情况,他们不予理睬,十分冷漠地说火化了就火化了。尸体是刑事案件中重要的物证,火化需要履行法律手续,既需要被害人家属的签字同意,还需要办案机关的一些手续,那么,在二审期间尸体离奇失踪,二审发法院居然非常冷漠理都不理,其程序严重违法。我们家属一定要求深究,我们怀疑尸体的失踪与违法办案有关,甚至有被贩卖了的可能性(贩卖尸体市场价目前已经高达至少每具尸体30万元以上的价格了),那样就是犯罪行为,我们会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立案追究!就其与本案的关系来言,尸体离奇失踪或被非法处理,属于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七、自首不是对被申诉人从轻处罚的理由
其那面已经有了专门的论述,本案中,因被申诉人自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首不能成立,这里不再赘述。
那么,假设本案中自首成立的话,仍不足以减轻申诉人的刑罚,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自首,只是法定酌情考虑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而不是法定必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不是说只要有自首情节,就必须从轻,是否从轻还要看案件本身的特性来决定。
其次,关于对自首情节处理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条第三款: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前面已经论述被申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的情况,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意极其坚决,社会危害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强,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巨大的痛苦无以言表,后果特别严重,即便有自首情节,仍明显不足以抵消其罪行,不能予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滥用自首从轻原则的错误现象,一些司法机关只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那么不论犯罪手段多么残忍、性质多么恶劣、社会危害性多么大,社会影响多么恶劣,一律都从轻处罚,比如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有“赛家鑫”案之称的云南李昌奎案二审就是以自首为名改判死缓的,湖北省轰动全国的有“中国医改第一命案”之称的湖北恩施巴东县廖德政案,都是以自首为名在二审改判了死缓的,结果,这两个在全国有重大轰动的案件经过再审,都被认定为自首不足以从轻处罚,认定其改判仅以自首从轻处罚是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从而,这两个案子都最终得以纠正错误判决,再次改判了死刑。
因而,假设本案中被申诉人自首情节成立的话,仍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二审判决书以自首为由改判死缓,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提出抗诉。
八、根据我国宽容相济的刑事政策,被申诉人肖国华属于应依法从重处罚,必须判处死刑的情况,而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况,因而,依法坚决判处死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承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的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为了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这一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一下简称意见)
这一意见规定,宽严相济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1、本案按照意见的规定属于依法应予从严处罚的犯罪。
&&&&意见第6条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严”,主要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审判活动中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意见第7条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意见第10条规定:“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于事先精心预谋、策划犯罪的被告人,......要依法严惩,以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
意见第9条规定:“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来看,被申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几项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罚的犯罪:
如前所述,被申诉人肖国华因民事纠纷就残忍的持刀追杀被害人肖海军,将肖海军头面部及身体部分连砍数刀,将脸部和眼睛都砍没有了,手也砍断了,颅骨都砍碎了,惨不忍睹,当场砍死肖海军后,看到肖海军年仅4岁的儿子肖某某在旁边,竟然丧失人性的举起屠刀,猛砍肖某某脸部、手、肩部及身体,将肖某某砍到在小溪中,被人夺下来刀后,又爬上岸企图用石头砸死肖某某,被人拦阻后逃跑,致使肖海军被当场砍死,肖某某重伤、八级伤残,嘴巴给砍开掉了下来了,下面牙齿全部砍掉无法生长,舌头也给砍伤了,手上、身上还有数处严重刀伤,惨不忍睹。其残忍的罪行震古撼今,恶性极其罕见,令人发指!其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属于必须依法严惩的犯罪,不能从轻处罚,应坚决判处死刑!因此,二审判决书改判死缓属于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坚决提出抗诉,从重处罚。
&&&&2、被申诉人不属于意见规定中的应当从轻的处罚范畴。
首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根据意见第十四条的对规定是指:“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那么结合被申诉人肖国华的罪行看,他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都极大,因此,对其不能从宽。
其次,本案中被申诉人的自首行依法不能从轻,前述已经做了专门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意见第17第1款:“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被申诉人恰恰就属于规定中所指的“除了”范围中的“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的被排除了从轻的情况中的情节,其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动机极其卑劣,人身危险性极大,并且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因而,属于上述规定中,明显的排除在可以从宽的范畴之外的情况,应依法从严,判处死刑。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故意杀害被害人肖海军、被害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按照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不具备任何可以从轻处罚的条件。二审判决书改判死缓、限制减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理程序违法、量刑畸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对其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申诉人的抗诉申请,依法对此案提出抗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肖某某,肖某某
作者:北京市王勇律师,简介:
国内知名律师
&“中国百强大律师”荣誉奖项称号获得者
&“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荣誉奖项称号
西安药家鑫案、云南李昌奎案、湖北廖德政案、北京景继龙杀妻案(北京协和医院女博士被割喉案)、四川李文清案、河南杨国亮案、河南双刀王红理案、张家口张北县马小丽九把刀杀夫案、威海陈家案--刘正龙案、广西版陈家案——何龙案……上述案件被害人方代理律师、
&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国内著名被害人方代理律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感动中国人物、全国人大代表高淑珍女士及其“爱心小院”的法律顾问、新闻发言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第一届律师执业纪律与调处专业委员会委员
司法部第二十九届全国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全国学员总代表
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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