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吗鉴定材料地上去了可是医疗鉴定事故的人说病历鉴定和医院的不一样做不了那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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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不提供病历资料负什么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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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有规定,可以直接判定为医疗事故。卫生部文件如下&&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黑龙江省卫生厅:
&&& 你厅《关于如何认定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事故等级和责任程度的请示》(黑卫医发〔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答复如下:
&&& 一、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 二、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 三、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此复。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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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官司中,经常有伪造病历的情况。也是重大陷阱之一,处理不好就要败诉。如下问题要格外注意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在出院后复印的病历,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只给复印一部分,但案子到了法院患者会看见全部病历,多余的部分叫病程记录。这是正常的,不涉嫌造假。如果其他部分多余了,涉嫌添加的造假行为。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如果医生私自篡改了个别文字,你能看出有字迹的涂改,那要向法院申请笔记鉴定,用鉴定证据证明你的看法,不能仅仅口头说:“谁都能看出来涂改”。如果医生代替家属伪造签名或手印也可以申请笔迹鉴定。
<font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如果其他方面你觉得医院病历有造假伪造,要这样处理:在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在受理前要先问你,你认可病历的真实性吗?你要说认可,然后开鉴定会的时候你说病历里有记载的毛病,让鉴定专家给审查一下,就是不说造假两个字,因为说了就不受理,鉴定失败就等于诉讼败诉。如果鉴定专家自己认为病历有造假,会书面告诉法院,这个书面的东西就叫证据了,法官就可以根据造假的证据让医院败诉了。这个问题的处理很艰难,最好让我指挥你处理--李晓东律师
下面是几个案例:
如果患者没有其他证据就是不认可病历,那肯定是败诉的
本院召集原、被告双方就病历的真实性进行质证,原告坚持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病程记录均是编造;被告称院方提供的病历、病程记录、入院情况、死亡情况均是真实、完整的,并无擅改。同时也不同意以原告提交的《朱秀湘到增城市妇幼保健院看急诊的经过》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朱国忠、朱炜建、朱刘稳常住人口登记卡、增城市妇幼保健院信息表、《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火化证明》、富鹏社区居委会《证明》、穗医鉴办字{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穗医鉴办字{号《关于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函》等证据证实,并经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导致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中止了本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本院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朱国忠的妻子的治疗行为存在过失,也无法确认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增城市妇幼保健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国忠、朱炜建、朱刘稳的诉讼请求。
病历是否真实可以专门鉴定&
在委托鉴定过程中,邢光辉、路胜君对病历的真实性一直持有异议,为证明病历真实性问题及该真实性是否对医疗过错鉴定产生影响,邢光辉、路胜君于日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病历审查鉴定的申请。同日,双方协商同意在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认定入院记录是伪造的依据不足;关于医方拒绝患方复印主观病历的问题不是能够通过鉴定解决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是法律适用的范畴,患方据此认为病历不具有完整性的观点,尚需进一步通过举证质证证实后方可成立。根据法院送检的“被告提交”的病历复印件,病历中有护理记录单、病程记录、抢救记录等病历材料,日5时的病程记录中有患儿母亲“路胜君”的签字,并经鉴定系路胜君本人亲笔所写。病历各部分之间,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之间没有发现矛盾,存在内在相关性。对患方提出的诸多问题,反映了医院管理中存在不足是客观的,尚未达到对医疗过错鉴定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程度。意见为:内丘县人民医院向法庭提交的邢雨彤住院病历的真实性不存在问题,不影响对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因病历审查,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
&&&&日,邢光辉、路胜君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充鉴定。日邢光辉、路胜君又向内丘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要求再次召开听证会的申请书。6月17日,内丘县人民医院提交了对再次召开听证会的意见,认为患方要求在听证会上展示的内容不属于专门性技术问题,应驳回。6月18日,内丘县人民法院将上述意见邮寄鉴定中心。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关于对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异议的回复》:京正(2012)临医鉴字第3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应予维持。
如果怀疑有事后添加也可以做笔迹鉴定
2011年7月,徐应红发现手术时与签订的《手术协议书》上部分内容存在添加,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签订的《手术协议书》中第8项“术后卵巢功能可能下降”系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伪造,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并申请作笔迹鉴定,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标注时间为贵州省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日’、病人‘徐应红’的《手术协议书》手术危险告知栏第8项‘术后卵巢功能可能下降’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形成;倾向认定第8项字迹与第7项字迹是同一人书写;第8项字迹与第7项以外其他字迹(签名字迹除外)不是同一人书写;限于目前条件,不能确定第8项字迹的实际形成时间。”
再来个案例
诉讼期间,经林光辉、赵桂容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日的《成都市金牛区妇幼保健院病情、治疗方案告知书》(以下简称《病情告知书》)第5页“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中“肺出血”三字是否为后期添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日期日的《病情告知书》上第5项“疾病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中“肺出血”三字是后期添写形成。病历资料中编号为0001671号、落款时间为日12:30时的《病重病危通知书存根》记载的内容除患儿基本信息外,仅有“现在病情及诊断”、医师签名,无家属签名。
当然手印就更可以鉴定了
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对蓝山县某某医院提供的《新生儿出生记录上》黄某姣的指印进行鉴定,日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龙司鉴中心(2011)痕鉴字第8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指印不是黄某姣手指捺印形成的鉴定意见,此次鉴定机构收费5,000元,系原告承担。
可以向卫生局申请对病历真假问题进行审查,下面是个卫生局因此事当被告的卫生局陈述
日,被告作出“回复函”,对三原告要求被告对苏州市广济医院(以下简称广济医院)违规用药、杜撰病历资料和未及时合规抢救患者朱永莉等医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申请事项进行了如下答复:
一、临床使用氟哌啶醇加东莨菪碱肌注,是精神科治疗狂躁性精神障碍患者出现的锥体外系副反应的常用方法,目前各地区医院均在使用。因此,我局无法就此用药方案直接判定该医院触犯《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二、你们根据院方录像认为接诊医师有杜撰病历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医生明确表示其与护士是在进入病区大门后的长椅上为患者进行过体检,该区域不在摄像探头的拍摄范围内,故录像中未能拍摄到。我局并不能仅凭此录像判定其杜撰病历。
三、广济医院对患者朱永莉的救治是否及时合规,采取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整个诊疗过程是否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必须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或司法鉴定才能得以明确。另经查实,你们已就上述三个相同事由向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目前此案尚在法院审理中,我局将敦促医院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审查此案,以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申请卫生局对病历造假进行处罚
&日,被告对珠江医院医生李松建作出了粤卫医罚字(201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亲自接诊王明朝,未参与王明朝(住院号10年3月12日的手术治疗,在王明朝日至12日相关病历记录、手术操作志愿书、手术记录上签名。……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规)行为。……”日,被告对珠江医院作出了粤卫医罚字(201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医院陈华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书写患者王明朝日23:00的门(急)诊病历、日的出院小结和出院通知书。……你单位违反了《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规)行为。”
如果病历问题不影响实质问题,不涉及诊断治疗有错的判断,那么纠缠这个容易导致败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贺安兰主张其混合性失语、右侧偏瘫等急性脑梗死后遗症系因东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所致,东方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贺安兰对其主张的病历系伪造篡改应承担举证责任。贺安兰主张因病历原始状态遭破坏故而不能作为鉴定材料,其依据是复印的封存前入院及出院记录与东方医院封存入院及出院记录在形式上存在差异、病历记录存在缺漏及自相矛盾之处,经法院查明,两份入院记录与两份出院记录均为电子文档打印件,不同之处在于页眉手工填写的姓名、页码、住院号及落款处医生亲笔签名存在差异,内容并不存在差异,据此法院不能认定东方医院存在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而病历记录中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只能表明病历记录存在错误,不能等同于篡改、伪造病历。
如果不申请专门的病历真假鉴定,那如果在医院过错鉴定程序中,鉴定机构自己认为病历有假,用鉴定结论的形式肯定病历有假的观点,也很好,不过这有风险,要和律师商量后决定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毛瑞骑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摔伤后入住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为:1、右髌骨骨折;2、右胫骨内侧髁间内嵴骨折;3、右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卧床制动。原告出院后又在该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治疗费180元。日,原告入住中牟县人民医院治疗65天,支付医疗费2638.20元,出院诊断为:1、右侧股骨颈陈旧性骨折;2、右侧股骨头坏死;3、右髌骨陈旧性骨折。出院医嘱为:继续治疗。原告出院后,又在该院门诊检查治疗,支付门诊治疗费60元。后在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支付门诊治疗费360元。日,经中牟县卫生局委托,郑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监督中心作出郑州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原告“右侧股骨颈骨折的漏诊、漏治与其右髋关节股骨颈骨折并股骨头坏死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医方提交的患者毛瑞在该院的住院病历,其病程记录所涉及的有关髋部情况的内容存在修改现象,鉴定意见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例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毛瑞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进行鉴定、评估,该所于日作出郑华美法医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毛瑞右下肢短缩4cm,右髋关节屈曲0-80评定为六级伤残;2、被鉴定人毛瑞护理时间自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误工时间自受伤之日至鉴定前一日;3、被鉴定人毛瑞为恢复其右髋关节运动功能,需行右髋关节股骨头置换术。同时,该所出具关于毛瑞后续治疗的评估意见为:被鉴定人毛瑞为恢复其右髋关节运动功能,需行右髋关节股骨头置换术,其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建议费用4万-4.8万。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对其右侧股骨颈骨折存在漏诊、漏治,因漏诊、漏治与原告目前左髋关节股骨胫骨折并股骨头坏死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被告在郑州市医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提交原告被告处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中所涉及有关原告髋部情况的内容存在修改现象,为此该医学会依法鉴定认为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完全责任,客观公正,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损失项目及数额,本院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为:医疗费3238.2元(2638.20元+60元+180元+360元)、护理费39646.4元(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0732元/年365天护理时间自受伤之日日至鉴定日前一日共计69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实际住院65天30元/天)、营养费1300元(实际住院65天20元/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5249.4元(按照2012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5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25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共计148784元;鉴于被告在本次医疗事故中负完全责任,故原告的上述损失项目及数额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后续治疗费要求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劳动和扶养能力,且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牟县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毛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七百八十四元;
再看一个案例
日,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不予受理回复,回复中载明:“我所于日在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原、被告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原告陈述:原告在未向法院起诉被告时,到被告医院要求复印病志,被告医院提供了部分病志。原告在向法院起诉被告后,被告提供的病志比第一次提供的病志多了60余页,主要部分有40多页(多余的病志目录见附件)。在听证会上被告也承认原告在第一次复印病志时,有部分病志没有提供。原告提出被告病志有涂改,经鉴定机构审查,病历确实存在涂改。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原告起诉后提供的不具备真实性,该病历不能作为病历资料进行鉴定。按照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医方应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提供患方需要的病志,并不应涂改病志。如果采用经双方质证的病志既第一次复印的病志进行鉴定,由于关键病历有部分缺失,故可以认定被告医院有医疗过错。因此本案不需要再次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特此回复。”
&&&&原审法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艾某某、沈阳某某骨科医院双方陈述笔录、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预收住院医疗款收据存根、不予受理回复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沈阳某某骨科医院在对受害人艾某某的诊疗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经依法委托沈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虽然没有出具明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但出具了不予受理回复,在回复中明确记载如果采用经双方质证的病志既第一次复印的病志进行鉴定,由于关键病历有部分缺失,故可以认定沈阳某某骨科医院有医疗过错。因此本案不需要再次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通过此回复可知艾某某、沈阳某某骨科医院的医疗纠纷已无需进行鉴定即可认定沈阳某某骨科医院有过错,故沈阳某某骨科医院应向艾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一个案例&
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部分载明:1、杨守英所患疾病为胆囊炎,胆囊结石,高血压病。医院给予腹腔镜切除术切除胆囊,术后第二天突然出现腹腔引流液增多,剖腹探查,见有胃幽门处穿孔,医生考虑为应激性溃疡导致穿孔,患方认为是手术造成的。专家会诊认为,根据穿孔的特征,出现的时间、引流情况,而且没有急腹症的表现,应激性溃疡导致穿孔的可能性大。如果是手术的穿孔,突出的表现为急腹症(腹痛、腹膜刺激征等),大出血,相反未见急腹症的临床表现,腹部探查未见有出血,排除了手术造成的穿孔。2、两次手术后临床症状仍然较重,医院再次行静脉全麻胃镜检查,带有辅助治疗的作用,之后病情逐渐有所缓解,住院50多天出院,出院后第二天死亡,尸检报告认为心源性猝死,尸检报告对手术部位的器官如胃、十二指肠等处穿孔部位、性质、数量没有描述,目前只能依据住院病历提供的资料。3、医院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之处,将一处穿孔错写成两处,剖腹探查术中见胃幽门前壁有一穿孔,胃镜探查描述在十二指肠球后前壁有瘘口,实际上两处应为同一处穿孔。由于观察角度、部位、采用的方法不同,对穿孔描述出现差异,剖腹探查直接见到胃体外表,胃镜检查是从食管腔、胃内用仪器观察,故此一处穿孔描述成两处部位穿孔。4、对穿孔大小描述不准确,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管理不仔细,护理记录多处出现错误,但上述情况尚未影响对疾病的诊断治疗。综上所述:京煤总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杨守英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医院对病情的记录不规范,不全面,书写方式、病历的管理、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的不足。参照《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京司鉴协发(2009)5号)三(二)2(四)3规定,诊疗过失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拟1-20%为宜。鉴定意见为:1、京煤总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杨守英的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医院对病历的记录、书写方式、病历的管理、护理记录存在明显不足。3、京煤总医院医疗过失为B级,参与度系数值拟1-20%为宜。
下面是另一个案例的鉴定结论的一部分,也在鉴定医院有诊断治疗过错的同时病历有问题
关于人民医院病历书写问题的分析。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医方存在以下问题:(1)日住院病历第6页医生签名存在不准确。(2)日住院病历第17页(病历记录第10页)记录内容不一致。(3)日住院病历第16页(病历记录第9页)记录内容存在不一致。(4)病历第38页肝胆会诊记录,记载日期存在差错,应为日,而错记日。(病人入院日期是日)。(5)日患者下颏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医方没有及时记录在病历中,也没有在医嘱中记载,而一般病历护理记录单第2页中有相关记录内容。1月13日临时医嘱单出现的脂肪瘤切除术(皮下)显然是记录不实。(7)住院病历第5页体检记录第三行:巩膜黄染,第五行巩膜无黄染,从病人患病情况及连续的病程记录和查体所见,患者应存在巩膜黄染情况,医方错记录无黄染。(8)关于医方病历中两次出现长期服用激素大于6个月,一次是住院病历首页,另一次是出院诊断证明书中的出院诊断第5条,该条的具体内容不符合疾病诊断医学术语和规范描述。综上情况分析,医方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之要求,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下面类似案例
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在“分析说明”中记载:
导致原告术后切口延迟性感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相互间有关联性,既有医方的问题,亦有患方的问题,主要有:“1、在原伤口和手术切口都没有完全愈合的情况下,医方顺从患方要求让其出院不妥当,会使已经得到控制的伤口感染失去控制,易发生术后延迟性感染。2、患者于院外自行换药,很难做到规范的无菌操作,尚未完全愈合的切口未能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会导致切口感染逐渐扩散、加重,甚至出现交叉感染,发生术后延迟性感染在所难免。3、内固定物选择不够理想、易发生术后延迟性感染。”;本病例的主要问题是病历书写存在诸多弊端:1、查送审门诊病历没有记录“清创缝合、固定等对症治疗等”治疗措施。2、医方没有依规在日的病程记录和出院记录中记述对原伤口拆线的情况。3、医方对患者左小腿骨折的诊断记录不认真,说法不一。4、查送审门诊病历没有及后续的诊疗记录,谈不上“未详细记录”问题。
综上所述,医方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可认定福州市第二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系推定的过错,故对过错参与度多少无法作出有根有据的评估,建议酌情处理。
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封存病历不全导致患者不认可病历,医院要赔偿
11月18日下午,原、被告双方在富阳市卫生局和常安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封存了相应的病历,并约定于11月21日就本案所涉医患纠纷进行协商处理。封存病历时,双方一致确认涉及徐金妹日开始住院时起到11月17日间的病历已全部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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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写分析报告1000元;指导诉讼1000元。
我不推荐委托我到您当地亲自办案,费用太高,也没多大作用。因为医疗官司的关键是鉴定,鉴定的关键是我的报告,而我的分析报告是不是亲自到鉴定会上读一遍作用不大。鉴定专家主要回去研究我得书面报告,鉴定会上他们不怎么听双方的语言。当然我去了可以当场回答一些意外问题,应付医院方的意外答辩意见。但这些都不重要,所有的意外事情一般都很少发生。我得书面报告会考虑到鉴定专家和医院的各种问题。
医疗官司有很少一些陷阱,你们在诉讼中避免即可。所以,我电话指点你们就足以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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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华律网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专题为您提供全面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律师,如果您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1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医学会将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中止 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相关病历资料、封存的实物、药品、证人证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基础,没有这些材料鉴定专家是根本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就是这个道理。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医学会只能中止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待当事人补齐相关的材料。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就可以看出,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一方提出的,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关键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拒绝做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的。都属于这些内容的范围。2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下面是华律网小编整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详细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委托 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3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那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呢? 如何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 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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