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2016新农合大病报销针对直肠癌手术费用报销比例多少 大病补助多少

抚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抚顺晚报 健康抚顺】新农合补助将提高 人均增加40元 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80%
【抚顺晚报 健康抚顺】新农合补助将提高 人均增加40元 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80%
 发表于: 11:36:17
 记者&佟&玲
  本报讯&4月7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近期我市将再次上调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人均补助将从原来的380元提高到420元。同时将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从原来的70%提高到80%,还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
  按照我省新农合新政策相关要求,我市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将增加40元,达到420元。这是在去年新农合政府补助380元的基础上又一次上调。此外,今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50元,对农村贫困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政策规定给予补贴。
  今年我市将对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五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贫困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重大疾病,在限额内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比例从70%提高到80%。同时,市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对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经新农合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仍然过重的,将其信息提供给慈善组织寻求帮助;贫困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至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贫困居民经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自负费用,民政部门按政策及时给予救助等。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我省启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肿瘤医院开展门诊放化疗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开展门诊放疗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将0-7周岁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纳入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试点。这就意味着今后我市新农合0-7岁患儿可到试点医院进行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而不必担心费用问题。东至县2016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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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县2016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时间:】&&&【稿源:新丰圩村】
一、2016年新农合补偿方案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一)住院补偿
1、普通住院补偿
(1)补偿比例的确定
在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政策性补偿比例
有关说明:
1、国家基本药物、安徽省基药补充药品、新农合药品目录内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新农合诊疗项目目录内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表1中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2、省内非即时结报医院政策性补偿比例为65%;3、省外一级二级医院政策性补偿比例为60%。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①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补偿。按照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起付线(最低1000元,最高2万元)。可补偿费用政策性补偿比例及保底补偿比例按照省外非即时结报医院报销政策执行。
&②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到预警医院住院,首次申报住院补偿时,其真实合理的住院费用按照(住院医药费用-起付线)*40%给予补偿,住院起付线分次计算,起付线计算方法同省外非预警医院。在患者或家属获得县、乡经办机构履行预警医院名单及其补偿政策告知业务并签字确认知情后,仍然前往预警医院住院的,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省外预警医院住院的一切费用,均不计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
(3)住院保底补偿
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试点县Ⅰ、Ⅱ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Ⅲ、Ⅳ类以及省外非预警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分段保底补偿比例(Y值)
住院费用段
5万元以下段
5--10万元段
10万元以上段
保底补偿比例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20万元。
2、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妊娠或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医疗总费用超过5000元),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3、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受当年新农合封顶线限制。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4、“同病同价”补偿
针对县内、县外省内医院有能力开展的部分病种实行“同病同价”补偿报销政策。县级医院有能力开展的阑尾切除术、胆囊切除术、甲状腺良性肿瘤、异位妊娠、鼻窦炎经鼻内窥镜鼻窦手术、良性前列腺增生、乳腺癌、肾结石、腰椎间盘突出症、胃恶性肿瘤等10个常见病种在县外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按本县县级医院定额标准给予报销,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省内省级医院有能力开展的弥漫性毒性甲状腺肿、腰椎滑脱症、垂体腺瘤、肺癌、食道癌、前列腺癌、直肠癌、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或二度II型/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永久性起搏器植入术)、卵巢恶性肿瘤、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10个重大疾病在省外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按照省内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给予报销,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
5、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如: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等情形)、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7周岁的儿童和≥70周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可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非上述二类情况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次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及报销公司理赔单据,并如实填写《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以及乡、村出具外伤情况证明,以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对外伤责任关系进行调查备用。
(二)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
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起付线定为200元,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不同病种的年度补偿总额上限为5000元(高血压慢性病限2000元)。可以随时结报,也可定期累计结报一次。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乙肝及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前列腺肥大、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晚期血吸虫病并肝功能损害、结核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等。
2、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实行定期累计结报。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克罗恩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耐多药肺结核等。
3、普通门诊补偿
2016年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45元切块,单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按户内人口每人45元封顶。其中10元用于支付个人就诊一般诊疗费,在村级医疗机构每人次报5元,在乡镇级每人次报8元,35元用于门诊医药费用报销。以乡镇为单位“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的办法,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考核后,与门诊医药费用的报销部分一起定期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参合患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2000元以上的,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按可补偿费用的60%的比例给予补偿报销,最高封顶线为3000元。
(三)其他补偿或规定
1、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特殊检查治疗项目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
2、省物价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新农合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除外,单价50元以上国产医用材料费用按照80%、进口医用材料费用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4、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县域内医院住院,入院前三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5、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新农合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县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新农合的,不予报销补偿。其他类型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凭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与其他报销结算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依据是医药费用余额的可报费用扣除起付线后按60%比例给予补偿,封顶5万元。
(四)部分联网即时结报医院名单及起付线。
东至县人民医院
东至县中医院
东至县龙泉医院
东至县阳光医院
安庆市立医院
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海军安庆医院
安庆市石化医院
安庆市精神病医院
安庆市中医院
安庆市纺织医院
安庆施汉斌眼科医院
池州市人民医院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立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安徽医科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安徽省立儿童医院
武警安徽省总队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零五医院
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安徽省胸科医院
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
乡镇卫生院
160元-380元
当次住院费用的25%,最高2万元
二、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一)报销政策:2016年新农合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按30元切块予以安排,在2016年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经过新农合初次补偿后,扣除起付线1.5万元后,按可报销费用再次给予适度补偿(不予大病再补偿类型除外),大病保险最高封顶线为15万元,补偿比例为:
补偿比例(%)
(二)报销地点:由国元保险公司东至支公司派驻专业审核人员在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结报窗口办理大病保险结报工作。
(三)报销材料: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2、县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3、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2013年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分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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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农合大病报销比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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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补助政策
来源:网络编辑:
摘要:大病补助政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大病补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和或、大学生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55%以上。
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
(三)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职责分工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六)本实施办法自日起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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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意外保障/飞机意外伤害: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直接给付保额,导致残疾则按比例给付。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Q:什么是安贷宝
Q:我的户口已经落户在现在所在城市&但是身份证信息还是以前老家的&。现在单位要解除合同要失业证&,办理失业证身份证信息是以前老家的可以办理吗
Q:您好,小孩10岁买国寿福禄鑫尊适合吗
Q:新农合最长多长多少时间能去办理报销,跨年呢?
Q:我要出国两年,车子就放在家里不开了。然后我这个车子的保险不办可以吗?
Q:你好。怎么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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