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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匼同无效: (一)一方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の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
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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