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到精神病院住院农村合作医疗报销2016漯河市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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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首诊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的,要有转诊单。未经同意,转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能报销。
急症病例和外出务工、经商、探亲者例外,但...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
农村医保的保费是有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的,社保中的医保是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
农村医保和城镇就额也人员医保和城镇非就业人员医保,在...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比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
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被拒的情况
《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情况予以了详细规定,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有明确。各地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有一些规定。如根据《北京市&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况有:
(1)除急诊外,在非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农民也得到了很多实惠。但从现状看,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有要求,尤其是农村的贫困户。
高海寅委员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大报销额度是2万元。据自己平时调查发现,农民生小病,花费不大,农民在经...
对在效能评议过程中,群众提出的&简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程序&的建议,西峰区高度重视,从强化窗口服务、简化工作程序、改进服务流程、实现即时结报、加强工作监管等方面入手,大力简化报销程序,方便参合群众。
一是强化为民意识,规范窗...
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软件是专业服务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业的专用软件,可实现使用者和开发公司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联合使用。
运用新型农村医疗软件,用户只需运行一个我们提供的程序,就可以把在医院管理系统的信息导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及财务管理系统中,让计算机真正能为您服务。 系统利用现代领先的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磁条存贮技术、IC卡技术、软硬件有效结合,在一个县范围内实现&农村在县内自主选择就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区内乡镇级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在区内及区外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帐时直接刷卡报销。
二、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患...
1、填写报销呈批表。当事人须向所在村委会领取《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呈批表》,按规定内容填写。
2、提供凭证。报销凭证包括如下资料:
(1)住院证明。
(2)住院收费收据(公立医院提供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其他定点医院提供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当事人或...
各地规定不一样,一般是规定在当年报销,跨年度的不超过一季度.
跨结算年度2个月,原则上不予结算。
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可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合管中心备案,以便核查。转至市外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公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在外务工的参合农民,因病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由本人或其家...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一、报销所需资料
1、 门诊报销携带资料:门诊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
2、住院报销携带资料:住院发票、合作医疗证历本(或病历)、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其它有关证明。
3、门诊特殊病报销携带资...
农村合作医疗怎么报销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未记载的医药费用以及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
所有医药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原件,年度内住院1次以上的医药费用须分次按比例结报,不得累加计算。
日前,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提高城镇居民...
引发讨论的,是2016年第一期《求是》杂志刊出的财政...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月8日,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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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政策宣传(2016年版)
一、报销政策
(一)报销金额计算方法:
住院报销金额= (住院总费用-起付线-自费费用)&住院报销比例
(二)住院起付线
起付线简称门槛费,是参合病人住院的一个起付标准,病人在超付线以下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起付线以上的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和个人按相应比例承担
1.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50元;
2.县(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
3.州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为400元;
4.省级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5.省级非转诊:Ⅰ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Ⅱ类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
6.县(市)外非定点和非备案医疗机构2000元。
省级Ⅰ类医疗机构:武警贵州总队医院、贵州中医肝病医院、贵州省建筑医院。
省级Ⅱ类医疗机构:贵州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贵阳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解放军四十四医院、贵州航天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白云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贵州省利美康外科医院、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航贵阳医院、贵阳爱尔眼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乌当医院。
(三)封顶线
住院补偿每人每年最高封顶线为20万元。
(四)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
县(市)级
州级非转诊
省级I类、II类转诊: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
省级I类、II类转诊:医疗费用>8000元的部分
省级I类、II类非转诊
县(市)外非定点备案
县(市)外非定点非备案
本州同级标准
(五)其它报销规定
1.特殊人群报销: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70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参合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和本家庭逐级转诊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助比例基础上上浮5%。
以上特殊人群身份的认定须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册或证明到各乡镇(街道)合管办备查和上机维护相应的参合信息。
2.住院分娩: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有准生证的按下列标准补助:
平 产: 乡镇级医院800元/例;
县级、州市、州外医院900元/例;
剖宫产: 乡镇医院补助1900元/例;
县级、州市、州外医院补助2000元/例。
3.重大疾病保障:
(1) 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补偿80%。
(2) 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滤过、灌流(组合性人工肾)费用按照省规定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补偿比例90%。
(六)补偿的其他情况
1.出生时错过当年缴费时限未能参合的新生儿,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随父母其中一人享受新农合报销,与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补偿封顶线,且按第一次与父或母计算补偿方式为准,当年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方式。
2.计划生育手术后引起并发症及后遗症且不属于国家免费项目的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3.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无人承担责任的外伤性疾病,须提供由当地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调查证明才能进行补偿。
4.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1)将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恶性肿瘤放化疗(重大疾病除外)、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病、活动性结核病、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门诊发生医疗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不设起付线,封顶线合并到住院封顶线。
(2)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门诊发生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封顶线,补偿80%。
5.特殊材料补偿:符合新农合报销的特殊材料报销按下列标准自付后,余下的部份再按就诊医院住院标准比例予以补偿。
贵州省新农合定点医院:
医用材料价格(元)
参合人员自付比例
进口、合资材料
单次住院单个使用材料单价超过30000元的,超出30000元以上部分新农合不予报销。
外出务工或异地医院就医:
医用材料价格(元)
参合人员自付比例
6、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调整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政策的通知》(黔卫发〔2014〕8号)文件精神,假肢、助听器最高补助额控制在每具大腿假肢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800元以内,助听器仅限于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每只控制在3500元以内。
二、报销办法
(一)到凯里市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需持医疗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所发生医疗费用在定点医院现场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份。
(二)异地医院住院(凯里市非定点医院)
凭本人医疗卡、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医药费用清单、出院证明书、病历复印件、个人凯里市农商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到所属乡镇(街道)合管办、市合管中心办理补助手续。跨年报销上年度医疗费用,原则上时间不能超过当年的3月31日。
(三)参合人员在凯里市辖区内非新农合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合作医疗政策报销范围。
(四)转诊转院、异地住院备案规定
1、参合群众患病住院,因病情需要到州级或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医院在新农合系统办理电子转诊登记,转到省级定点医院的病人持医院提供的转诊申请单到中心办理转诊手续。
2、非定点医院(异地)住院实行备案制度。因务工或其他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住院的,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参合乡镇或合管中心报备
(五)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商业保险报销办法:
先获得新农合报销的,按商业保险理赔程序由就医医院提供报销凭证到保险机构办理理赔手续。
先获得商业保险理赔的,按照异地住院报销办法提供报销凭证到所属乡镇合管办或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发票原件留存保险公司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由保险公司签署“原件存我处”意见,加盖印章,同时提供保险公司理赔单据。
(六)不能重复参保,不能重复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均属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不得重复参加,不能重复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部分疾病、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等合作医疗不能报销,有需要请登录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凯里市合管中心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本方案遵照《黔东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从日起执行,政策如有变动,以正式文件为准)
凯里市合管中心宣
编辑:石秀桃&&&&
作者:市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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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关于精神病类报销
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关于精神病类报销
是这样的,合作医疗是当年购买,次年生效享受报销.
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需要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帐窗口报销。
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等其它材料。
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是按比例进行的,一般在20--85%左右浮动。其报销的比例和多少跟自己的检查和用药情况,医疗等级等因素有关。举个例子就比较清晰了,A类药品可以享受全报,C类就需要全部自负费用,而B类报80%,自负20%的比例。
某人用掉医药费总计9000元,而报销公式是这样的:(《起付线》-自费药)*70%,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其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另外需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这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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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 【字体: 】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酒卫发〔2016〕34号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下发《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合管办,酒泉市人民医院,酒泉市中医院:
现将《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下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
酒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7日
酒泉市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方案
为持续巩固和扩大新农合制度运行成果,发挥新农合基金差别化支付的激励约束和杠杆作用,推动全市分级诊疗和“固定、有序、紧密”的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全面深化开展,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全面发挥“一卡通”简、便、快捷作用,实现商业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巩固“先看病、后付费”的就医模式,切实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要求,着力统筹整合城乡医疗资源,引导城市优质医疗资源流向基层和基层患者理性有序选择就医,充分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有利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的新农合费用支付制度,破除公立医院“以药养医”弊端,建立“以医养医”新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支付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使有限的医疗资源有效重组,合理配置,形成良好的看病就医新格局,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逐步走向良性运行和自我发展的轨道。
二、目标任务
以破解农民“看病难、看病贵”为切入点,通过有效实施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医师多点执业制度,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病人合理分流,构建“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危重再转诊”的看病就医新秩序,落实“医生下沉、基金下沉、病人下沉”(三个下沉),全面提高医疗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基金使用效果。
2016年,在全市范围全面深化分级诊疗制度改革,扩大分级诊疗病种覆盖范围(县级不低于200个病种、中心卫生院不低于100个病种、普通卫生院不低于80个病种),通过持续有效落实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等医师多点执业、分级诊疗和县、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力争使全市县外转诊率下降到15%以内,县域外住院补偿基金支付所占比例降到住院补偿基金总额的35%以下。当年门诊病人在县级医疗机构就医比例平均控制在10%以下,乡级医疗机构(含城市社区服务医疗机构)40%左右,村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50%以上。全年住院率控制在13%以内,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确保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以上(不含大病保险)。
三、基本原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病种全面覆盖。
(二)政策全市统一,实施动态管理。
(三)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安全。
(四)兼顾各方利益,统筹持续发展。
四、方案内容
(一)统一筹资标准
2016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410元/人。其中新增30元,中央、省财政分别按照80%、20%比例进行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92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元,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6元。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增加30元,缴费标准提高至120元/人。酒泉市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530元/人。
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五保户、二女节育户及独生子女领证户,以上类别参合人员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负担。低保户按照当地政府民政救助政策全额或部分代缴。
(二)规范补偿模式
新农合基金划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风险基金应依照规定每年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结余总额已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不再继续提取,因参合人员增加和筹资标准提高造成缺额部分于当年6月底以前补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应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随着门诊和住院人次的增减,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可相互转划使用,但总基金不得透支。
继续坚持以保障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除风险基金外,原则上按30%比例设门诊统筹基金(含普通门诊、日间门诊手术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基金)和70%比例设住院统筹基金(含普通住院、正常分娩、分级诊疗病种定额付费、意外伤害住院、重特大疾病病种限额付费和商业大病保险等基金),对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费用分别进行补偿,采取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补偿模式。
(三)严格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对于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的专项补偿项目,应先执行专项补偿,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新农合报销比例规定给予补偿, 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封顶线和患者实际医疗总费用。纳入免费治疗的项目,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各县(市、区)必须按照甘肃省卫计委印发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诊疗目录(2015版)》严格执行,规范审核。诊疗目录所规定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急救住院的救护车费按照不低于60%计入可补偿费用。对使用目录外药品、实施新农合补偿范围外诊疗项目(没有患者签字认可的)、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收取超出重大疾病病种、分级诊疗病种住院定额费用)等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并按照《甘肃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基金扣减办法》严格进行扣减处罚。
(四)调整补偿方案
1.普通住院补偿政策
(1)住院起付线。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500元和100元。市域内县域外新农合定点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统一为800元。
(2)住院补偿政策。省、市、县、乡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不低于为65%、70%、85%、90%,(各类优惠政策叠加后,住院费用报销的实际补偿比例乡镇卫生院最高不超95%,县级医院最高不超过90%,市级医院最高不超过85%,省级医院最高不超过80%)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4万元、3万元、1.5万元、2千元。年度普通住院补偿累计封顶线为1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民政救助)。
(3)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次年按规定缴费。鼓励家庭对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缴纳参合资金。
(4)住院正常分娩补偿政策。住院正常分娩的,应先行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对补助后剩余费用县级及县以上定额补助650元,乡级定额补助300元。住院病理性分娩和产后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用,先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剩余费用执行新农合普通住院补偿规定。
(5)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如果参合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合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合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参合年度所发生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6)异地就医补偿。因外出务工、求学、常年在外居住等特殊原因突发疾病,需要在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后3日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参合地合管办备案,并提供用工单位、学校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因病情危重当时来不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患者或其家属可在出院前补办转诊转院手续。住院患者出院后30天内参合地合管办办理补偿手续,30天内不办理补偿手续者补偿比例降低10%。因外出务工、求学者(限国内)可延迟到次年1月31日前进行补偿。
(7)住院费用保底补偿。参合患者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住院费用超出1万元、实际住院补偿比低于50%的,按照住院总费用的50%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单次封顶线。
2.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政策。实行全市统一补偿政策。2016年,从各县(市、区)住院统筹基金抽取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纳入意外伤害住院补偿基金。县域内、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新农合补偿单次住院封顶线分别为1.5万元、3万元,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3.分级诊疗住院补偿政策。纳入分级诊疗病种范围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不设报销起付线,县、乡医疗机构分别按照实际补偿比75%、85%比例定额补偿。诊断符合分级诊疗并与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病种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急诊、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等除外)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越级诊疗。本着以就近抢救治疗的原则,急诊患者不受分级诊疗限制,就诊的同时要报参合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患者执意要求转诊且经过医疗机构和同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同意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基金分别按照县、乡两级分级诊疗确定病种相应定额的20%比例报销。转出医疗机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县级1000元/例、乡级300元/例)。对私自外转的分级诊疗病种患者新农合基金一律不予报销。县级医疗机构变异率低于15%,乡级医疗机构变异率低于10%。2016年在执行2015年分级诊疗县级100种、乡级50种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能力,进一步扩大分级诊疗病种覆盖范围,纳入分级诊疗范围的病种不低于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病种总数的80%。
4.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是指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从确诊入院、检查治疗到治愈出院实行最高费用限额管控,限额内住院费用按照70%比例报销,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申请商业保险理赔和民政救助的一种付费方式。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农村重特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甘卫基层发〔2014 〕489号)。被确诊为50种重大疾病病种的患者在酒泉市人民医院就诊无需转诊,前往酒泉市以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在参合地合管办进行备案。
5.普通门诊。
实施普通门诊分级诊疗支付方式改革,实行门诊基金统筹,按照人头付费总额实行包干,实施总额预付制度。2016年县、乡、村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90%,每人每年度80元,以参合家庭为单位计算。普通门诊统筹就诊主要在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范围内,城区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新农合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参合患者方便和就近就医。普通门诊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只支付个人自付费用部分。
加强门诊与住院补偿方案的衔接,各县(市、区)要积极将门诊手术、日间手术等门诊诊疗纳入报销,不设起付线,在该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补偿。
6.特殊病门诊。按照2015年特殊病门诊报销制度实施,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2016年新增加病种:四类病种结核病。
7.中医药报销、医疗康复项目的补偿政策继续执行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农村六级以下(不含六级)伤残军人,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二女节育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经济困难的农村归侨侨眷,补偿比例提高5%。农村一、二级残疾人和多残疾人户中的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中的参合对象,起付线降低30%,补偿比例提高15%。精准扶贫户中的参合患者所有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
8.2016年商业大病保险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号),从各县(市、区)住院统筹基金抽取每人每年30元,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在省内实行即时结报,出院结报率不低于95%。2016年精准扶贫户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为3000元。
9.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分别3500元、1000元,市、县自费药品比分别不高于10%、5%,乡、村原则上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开展手术乡镇卫生院,手术比例占比超过20%的卫生院自费药品比例不高于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合管办加大新农合医疗服务审查力度,实施多部门、多频次的联合督查,对放宽入院指征、自立收费项目、过度医疗、分解住院、串换病种等产生的费用坚决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10.住院费用打包付费、总额预算预付制度。住院费用总额预算预付是指根据统筹区域内历年基金结余和当年筹资情况,各定点医疗机构近3年住院医疗费用平均水平,医疗费用和当年统筹基金增长幅度,结合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历年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分级诊疗病种价格等指标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当年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总额的一种费用支付方式。预付总额(包含:普通住院、分级诊疗、重大疾病、多点执业等)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限补、节余留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依据预算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总额预留40%后,其余60%按计划下拨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参合患者住院统筹周转资金,按月预付,次月结算,年底决算。新农合支付方式中总额预付包括普通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总额预付,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完善制度措施,统筹预算内容,严格按照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开展即时结报所需周转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或扣减。
11.2016年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乡级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须乡镇卫生院和乡镇合管办批准;县级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须县级医疗机构、县(市、区)合管办审核,报当地卫生计生局批准;市级转诊到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须市级医疗机构、县(市、区)合管办审核,报当地卫生计生局批准。参合患者住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急诊、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等除外),参合患者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上级医院就诊时,各乡镇合管办以及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制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量化管理制度,加强对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把住院费用报销实际补偿比、住院率、自费药品占比等重点指标监控与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对指标不合格的医院,降低绩效工资的发放比例,减少基金总额预算。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合管办要加强新农合监管,制定医疗机构季度考核制度,对新农合运行重点指标(住院平均实际补偿比、县外转诊率、住院率、次均住院费用等)严格把关。市卫计委每季度将对全市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通报,对县外转诊率、转诊占住院补偿基金总和、住院率、住院实际补偿比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的县(市、区)提出批评并对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合管办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连续两次被通报批评的县(市、区)将该新农合重点指标未完成情况通报当地组织部门;对连续三次被批评的县(市、区),将把该县(市、区)新农合重点指标未完成情况通报当地县委县政府,并建议进行组织调整和处理。
12.此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省最新出台新农合政策,由全市统一调整下发执行。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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