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 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论文选题

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流动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涌向城市,形成了庞大的流动青少年队伍,他们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了不可抹去的力量,但同时随着城市流动青少年的增多,流动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监禁性刑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欢迎和普遍推崇,我国同样也在快速的推进社区矫正的进程。文章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于研究对象进行了明确定义,在整理和讨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我国社区矫正的基本制度和理念这些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现行矫正制度在体系上未能将流动青少年纳入、在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上不能满足流动青少年的需求,在具体矫正方法上不具有针对性这三个方面的不足,对此不足形成的原因和方法进行了重点分析和探讨。
在分析出不足以及原因之后对于社区矫正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包括扩大社区矫正内涵,将流动青少年纳入矫正体系的实现途径、完善矫正机制和人员配置,丰富矫正具体内容的主要方法。最后倡议从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入手,加强全社会增强流动青少年参与度,来预防矫正流动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2【分类号】:D926.8【目录】:
摘要6-7Abstract7-10一、绪论10-15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10-11
1. 选题背景10
2. 选题意义10-11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11-12
1. 社区矫正11
2. 流动青少年11-12 (三)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12-15
1. 研究思路12-13
2. 研究内容13
3. 研究方法13-14
4. 可能的创新点14-15二、流动青少年犯罪概述15-23 (一) 青少年犯罪的定义15-19
1. 世界各地对青少年犯罪的定义15-16
2. 我国对青少年犯罪的定义16-18
3. 笔者对于流动青少年犯罪的定义18-19 (二) 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措施19-23
1. 监狱19-20
2. 少管所20
3. 劳动教养20
4. 工读学校20-21
5. 社会帮教21
6. 社区矫正21-23三、社区矫正概述23-27 (一) 社区矫正的概念和特点23-25
1. 社区矫正的概念23
2. 社区矫正的特点23-25 (二) 对流动青少年开展社区矫正的意义25-27
1. 开展社区矫正能够有效的促进流动青少年矫正25
2. 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避免青少年受到“标签”的影响25
3. 开展社区矫正能够有效的避免监禁处与为其带来的不良影响25-27四、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针对流动青少年的不足27-34 (一) 我国矫正制度的发展27-30
1. 北京社区矫正发展状况27-28
2. 上海社区矫正发展状况28-29
3. 全国开展矫正社会工作的情况29-30 (二) 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在针对流动青少年方面的不足和原因30-34
1. 社区矫正在对象上未能将流动青少年纳入矫正体系30
2. 社区矫正在工作机制和人员配置上不能满足流动青少年的需要30-32
3. 社区矫正在工作方法上不具有针对性,矫正方法单一32-34五、流动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34-43 (一) 扩大社区矫正内涵,将流动青少年纳入其中34-36
1. 扩大社区矫正制度的涵盖范围34-35
2. 流动青少年纳入矫正体系模式35-36 (二) 完善矫正机制与人员配置,丰富社区矫正内容36-40
1. 完善矫正机制和人员配置36-38
2. 丰富社区矫正内容38-40 (三) 加大全社会对流动青少年社区的参与度40-43
1. 加强家庭功能在流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作用40
2. 加强学校对流动青少年的教育40-41
3. 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41
4. 培养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的意识和习惯41-43参考文献43-45致谢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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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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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人员帮扶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社区矫正研究领域缺乏针对社区矫正帮扶的分析。在这项研究中,课题组采用深度访谈方法对上海市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进行调查,从经济困难、重新就业、家庭关系、社会适应、心理健康五个方面分析了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主要内容,并且发现该项工作面临着民众缺乏理解、社会保障制度障碍、重新就业制度限制与社会志愿资源紧张四个方面的困境,最后从转变&重刑主义&思想、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新就业制度与扩充社会志愿力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促进对策。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 帮扶 现状 困境 对策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是指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或者直接实施的解决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困难的社区矫正活动,是社区矫正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绝大多数研究者主要关注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分析,忽略了社区矫正帮扶研究,如果缺少这种研究,我们将无法了解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难以评估其困境以及将其向前推进。鉴于此,课题组于2012年10月至12月赴上海3个区县的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调查,主要运用深度访谈收集资料,在分析实地调查资料与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阐述当前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现状与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促进对策。一、调查地点与调查方法(一)调查地点的基本情况调查地点为上海市的3个区县。十年来,上海市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社区矫正人员帮扶领域,构建了多元化的帮扶体系。在此体系中,帮扶主体的构成多元化,即司法行政机关、民间社会工作机构、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均为帮扶的主体,合力为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困难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帮扶。在帮扶主体中,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与民间社会工作机构中的社会工作者为帮扶主力,社会帮教志愿者组织中的志愿者为重要辅助力量,他们均可以被称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此帮扶体系中,社区矫正工作者为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困难群体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帮扶。(二)调查对象与调查方法课题组将社区矫正人员中面临基本生活问题的人群作为调查对象。因为上海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社区矫正人员多数经济条件尚好,并且大多保持着服刑前的生活水平,平时很少遇到基本生活问题,而少数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基本生活问题却非常突出,有时候甚至影响其生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将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因此这些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帮扶的主要对象,所以,课题组将他们确定为调查对象。为了收集到深入而丰富的信息,课题组采取了深度访谈的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并通过立意抽样方式抽取了31名社区矫正人员,即选择那些曾经面临或仍然面临基本生活问题的、获得过社区矫正帮扶的、愿意提供大量信息的社区矫正人员。同时,课题组还访谈了6名司法所社区矫正干部、8名矫正社会工作者和6名社会帮教志愿者。刑法学近3年论文/TAGfenleiye/xingfaxue/二、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现状据课题组调查,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从经济困难、重新就业、家庭关系、社会适应与心理健康五个方面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一)经济困难方面的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期间遭遇了各种经济困难。据课题组调查,这些困难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前后都很贫困。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犯罪之前就已经陷入经济困境,到社区服刑后依然无力负担基本生活费用;二是假释出狱后陷入贫困。一些长期在监狱服刑的假释犯由于与社会脱节,到社区服刑后难以找到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三是遭遇意外陷入贫困。一些社区矫正人员因为遇到了意外生活变故,如遭遇重大疾病无钱医治而陷入经济困境。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经济困难直接导致他们陷入生存困境,如果生存都无法保证,他们极有可能选择重新犯罪。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为陷入经济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了多样化的帮扶。一是帮助申请低保。社区矫正干部与矫正社工协调民政部门为他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中城镇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可领取57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乡村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可领取43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二是开展临时救助。上海市社区矫正系统建立了经济困难社区矫正人员临时救助专项基金,将遭遇严重临时经济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畴,例如社区矫正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额度累计可达5000元。(二)重新就业方面的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就业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据课题组调查,这些问题主要有如下两点:一是人力资本匮乏。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刚进入社区服刑时文化程度较低、缺乏劳动技能,这些劣势导致他们难以就业;二是就业观念偏差。少数社区矫正人员不愿从事一些工资低或者体力劳动类的工作,却不切实际地希望获得高收入。社区矫正人员难以就业会增强其重新犯罪几率。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2005年的报告,1/3的犯罪人被捕时处于失业状况,这些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平均失业率。⑴美国犯罪学家特伦斯&肖恩波利与R.L.克里斯汀森对1000名生于费城的男子所进行的纵贯研究也发现,失业对于犯罪活动的增多具有即时的或短期性刺激效果,两者之间具有互相作用、互相强化的关系。⑵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将帮助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就业作为工作重点,为他们提供了多种形式的就业帮扶。一是举办社区矫正人员专场招聘会。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每年都会联合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相关用人单位等在各区县组织5场社区矫正人员专场招聘会,为社区矫正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并为吸纳一定比例社区矫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落实本市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法[2003]4号)中规定当年招用失业、协保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举办社区矫正人员免费劳动技能培训。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服刑、劳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予以政府经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司发办[2004]47号);上海市爱心基金会、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也联合制定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中部分青少年资助就学、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意见》(沪司发办[2004]45号)。有了这些政策法规,社区矫正人员得以免费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劳动技能培训。三是帮助相关社区矫正人员树立合适的就业观念。社区矫正工作者建议他们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劳动技能来选择相应工资水平和相关行业的工作。四是帮助已经实现重新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应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不仅与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建立良好关系,而且还在其工作单位中发展帮教志愿者,以便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得到更多的帮助。五是为社区矫正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惠政策。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本市对失业、下岗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10号)规定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下岗人员可以免交相关收费。(三)家庭关系方面的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在进入社区服刑的初期可能遭遇家庭关系紧张甚至破裂的问题。课题组调查发现,主要有四大家庭关系问题:一是家人冷漠。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回到家中生活,家人觉得他丢了家庭的脸,对其非常冷漠。例如社区矫正人员徐某提到家里人看不起他,对他非常冷淡,他待在这个家也没意思,倒不如重新犯罪,回到监狱里面去,回去以后,在里面他吃穿都不愁,监狱里的人都一样,没谁看不起谁。二是家人不接纳。有的社区矫正人员从监狱中假释出狱后,家庭不再接纳他,他无法回到家中生活。三是婚姻破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刑后,妻子与其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四是难以养育子女。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家庭贫困,养育子女非常艰难。家庭作为个体初级关系网络,是个体获得基本社会支持和资源的基础平台。家庭关系的恶化甚至瓦解对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有着重要影响。正如加拿大一位研究者对重新犯罪与家庭因素的关系进行相关系数r检验发现r=0.09,这表明重新犯罪与家庭因素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⑶美国学者江山河、费希尔等人运用多层次多元回归分析发现,犯罪人与子女的通话次数有助于降低犯罪人违规行为次数,婚姻状况的维持有助于降低男性犯罪人的违规行为次数。⑷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不同家庭关系问题开展不同的帮扶。一是协调社区矫正人员紧张的家庭关系。社区矫正工作者经常到一些家庭关系紧张的社区矫正人员家里走访,观察家庭成员交往方式,开展家庭治疗,建立良性家庭互动模式。二是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更好地养育子女。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沪司社矫办发[2006]11号),将社区矫正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困列入日常工作,通过学杂费减免、结对义务家教、赠送生活、学习用品、组织文娱活动和社会活动、开展心理健康辅导等形式的帮扶。三是帮助单身社区矫正人员介绍对象与组建家庭。如社区矫正工作者陆某帮助一名因为犯罪导致离婚的假释人员寻找对象,并成功组建家庭,让他获得了家人的关爱。(四)社会适应方面的帮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社区服刑的初期容易出现社会适应问题。课题组调查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中主要面临着三大社会适应问题:一是户口无处挂靠。有的假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户口被注销或者自己的住房动迁,出来后户口无处可挂,如果没有户口,就不能申请低保和廉租房补贴等社会福利。二是无处居住。有的假释人员从监狱转入社区服刑,由于离婚、父母不接纳或者房屋动迁等原因无处居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三是社会关系断裂。社会关系是社会资本的重要形式,能够为关系人带来社会资源。一些社区矫正人员,不管是假释犯、缓刑犯还是管制犯都遇到了社会关系断裂问题,如家庭破裂、父母排斥、朋友断交、他人歧视导致他们能够获取的社会资源减少,在遇到困难时难以获得帮助。在中国,户口与所有社会保障制度紧密相连,如果社区矫正人员户口挂靠问题得不到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将无从谈起,这会极大地增加其重新犯罪的几率。无家可归则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根据德国都柏林的一项调查:在法院被起诉者中,无家可归者的比例很高,并且无家可归者重新被定罪的人比有安定住所的人要高。⑸美国的一项对南加利福尼亚的桑塔&莫妮卡海滨社区进行的研究发现,该城中半数左右的重罪与无家可归者有关,并且,无家可归者经常实施其他犯罪如盗窃和卖淫,以便生存下去。⑹此外,社会关系的缺乏也是重新犯罪的原因。加拿大的累犯研究表明:行为人与社会关系越远越容易犯罪。帮助罪犯建立与社会的密切联系是控制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⑺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不同社会适应问题开展不同形式的帮扶。一是落实户口。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第一条途径是与社区矫正人员家人或亲属协商,说服他们同意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户口挂靠到他们的住所;第二条途径是将一些无亲可投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户口挂靠到专门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的公司,如上海市洪智公司,成为集体户口,然后,社区矫正工作者就可以帮助他们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二是落实住处。 免费论文检测软件第一种方法是帮助他们申请廉租房;第二种方法是帮助他们租住旅馆;第三种方法是建立中途驿站,主要为无家可归、无亲可靠、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宿舍。在此方面,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中途驿站管理规定》,实现了中途驿站的规范化运作。三是重建社会关系网络。上海市建立了上海市社会帮教志愿协会和十七个区县的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并且在协会的基础上组建专门帮扶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志愿者小组,吸纳多种力量如企业负责人、居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小区楼组长、矫正人员亲人、朋友、同事等人构建社区矫正人员社会关系网络,以便社区矫正人员在遇到困难时获取帮扶资源。(五)心理健康方面的帮扶社区矫正人员在进入社区服刑的初期容易遭遇许多困境而导致心理问题。课题组调查发现,社区矫正人员主要面临着三大心理问题;一是自卑孤僻。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初期因自己的&罪犯&身份遭到歧视而不愿与他人交往。他们性格孤僻,逃避现实,自卑自闭心理增强。二是容易被激怒。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就业或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受到歧视后容易愤怒,动辄与他人争吵甚至斗殴。三是仇视社会。还有的社区矫正人员认为社会对其不公平,思想走极端,非常仇视社会。如社区矫正人员王某曾经因为政府没有为其赠予产权房而上街拉横幅导致交通阻塞。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问题会造成重大心理危机甚至心理疾病,继而严重影响其回归社会。鉴于此,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的心理问题开展如下帮扶:一是建立心理咨询平台。目前,上海市各个区县都建立了区县级的心理咨询平台,聘请了来自知名医院的专业心理医生,如上海市著名的瑞金医院心理医生金武官教授。同时,各个街道司法所也建设了小型的心理咨询室,配备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心理健康帮扶。二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目前,上海市各区县社区矫正机构都将心理健康纳入了集中教育,通过心理测试、心理学讲座、小组辅导等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三是培训心理调节技能。社区矫正机构为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放松压力、愤怒管理、冲突解决、社会交往技巧等培训,让他们学会调节自己的情绪,缓解压力造成的心理问题。三、社区矫正人员帮扶面临的困境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者为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困难群体提供了全方位的帮扶,有效地预防了其重新犯罪和促进了其回归社会,但是,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依然面临着一些宏观环境与制度层面上的困境。这些困境不仅在上海存在,而且在全国也普遍存在。(一)民众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工作不理解据课题组调查,一些普通民众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工作不合理。例如社区矫正工作者利用自身社会资源协调民政部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办理低保;为无处居住者提供免费住处;劳动部门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工作机会等,这些最基本的帮扶却遭到一些普通民众的质疑与反对,他们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是触犯了法律的罪犯,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人,司法机关与民间组织不应对他们积极帮扶。正如一位矫正社工提到,一些普通民众说他们&40&、&50&的人工作都解决不了,你们社工还帮助这些罪犯、坏人解决工作,解决困难。(二)社区矫正人员面临社会保障制度排斥在社会救助制度方面,社区矫正人员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就业之间的关系不合理。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帮助下,许多社区矫正人员都获得了最低生活保障金,俗称低保。低保是这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服刑初期的主要生活来源。在生活逐渐稳定后,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希望重新就业,通过自己的劳动增加收入,这是他们希望融入社会,愿意安定生活的表现。如果他们重新就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此同时,他们的低保就会被取消。由于这些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局限于保洁、门岗等领域,其收入基本上与上海市最低工资水平持平,如果除去交纳的房租和食品等基本开支,往往入不敷出。如果他们有低保,还可以享受廉租房补贴与申请临时救助金,一旦就业,这些都没有了。也就是说,对于一些社区矫正人员来说,领低保的收益大于重新就业的收益。这种现象导致一些本来希望重新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放弃就业,宁愿在家吃低保。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养老保险金的规定不合理。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完毕后才能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这些社区矫正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服刑完毕这段期间就不享受养老金,但他们因为年龄太大基本上没有机会重新就业获取生活费用,如果暂缓办理退休手续,他们在服刑期间将无力承担生活费用。另外,如果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已经退休,其养老保险金按判前标准继续发放,但不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然而,伴随着物价的快速上涨,如果剥夺这些社区矫正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权利,将导致他们承受巨大经济压力。(三)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就业遭遇制度瓶颈目前的就业前政审制度是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就业面临的最大困境。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之前会要求应聘者出具一份由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有符合这一条的应聘者才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录用。据课题组调查,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这项就业前政审制度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有些已经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当初应聘时隐瞒了自己的犯罪记录,后来被用人单位知晓,一般的结果都是被辞退。例如社区矫正人员张某提到他曾经隐瞒犯罪记录而获得了一份快递员的工作,后来派出所对快递公司人员进行无犯罪记录登记,结果快递公司知道了他有犯罪记录,并且解雇了他。而矫正社工宋某则介绍,国家政审制度存在问题,以前的政审还宽松一点,比如保洁、保安行业就不需要,但是现在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需要政审,只要有犯罪记录就无法通过。宋某还提到,这项制度造成许多社区矫正人员很难正规就业,许多人都处于打临工的半就业状态,并且工作很不稳定,再次失业的风险很大。可以设想,社区矫正人员希望自食其力维持基本生活,却不仅受到制度方面的限制,还要受到社会的歧视,当他们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时,怎能避免铤而走险重新犯罪?(四)社区矫正帮扶工作领域社会资源紧张社会资源是指社区矫正帮扶领域内的社会志愿组织或社会志愿者,他们可以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资金、物质、心理咨询、就业岗位等多方面的帮助,是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重要力量。据课题组调查,社会资源紧张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国有企业不愿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帮扶。例如社会帮教志愿者刘某指出,以前国营企业的一项基本职责即为每年承担刑释解教人员、三无人员的就业帮扶,但现在国有企业不再接收这些人员。如果国有企业这一资金优势与岗位优势远胜于民营企业等组织的社会力量不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帮扶,那么就业帮扶将难以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平。二是社区矫正人数增加与社会帮扶志愿资源不足的矛盾开始显现。相关研究指出,社区矫正领域中社会志愿者的身份与能力,经费保障以及法律权限等存在未决问题。⑻据接受本次调查的社会帮教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之一王某介绍,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推进,国家将会更大范围和更大强度地推进社区矫正,越来越多的管制犯、缓刑犯与假释犯将到社区服刑,国家对社会帮扶志愿者与帮扶志愿活动的需求也将日益增长,但是目前的社会帮扶志愿资源尚存在人数不足、经费紧张以及法律权限不明等问题,已经逐渐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需要。四、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促进对策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面临的困境以及对国内外相关资料的分析,课题组认为可以从转变&重刑主义&观念、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服刑人员就业制度与扩充社会志愿力量四个方面促进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工作。(一)转变&重刑主义&思想,营造帮扶救助氛围在我国的传统刑罚观念中,&重刑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重刑主义&具体表现为:社会民众普遍认为,犯罪人作为道德恶的表征,其基本人格与尊严理应受到全面否定,&犯人在公众传统观念中都是坏人、恶人,从原始的情感上对犯人的态度就是鄙视他、憎恨他,甚至以打压他、消灭他为快事。&⑼据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市的抽样调查,在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居民中,有24.9%的人认为&在社区里服刑,对他们的惩罚太轻。&还有人指出&这等于是将国家的法律当儿戏了,没有一点儿力度了。&⑽但是,&重刑主义&过于强调对犯罪人的惩罚,却忽视了犯罪原因的复杂性以及矫正措施理应具有的多面性。当今刑法理论界的普遍共识之一是,犯罪不仅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同时也是社会中诸多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产物。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指出,&人类任何行为,包括犯罪,都是性格和情况,或者说个性和环境这两个因素的产物。&⑾既然社会环境是犯罪产生的因素,那么社区矫正人员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也应当是相对的和有限的。所以,社会在追究社区矫正人员刑事责任,处以惩罚的同时,也负有教育、挽救、帮助其重新融入主流社会的责任。因此,我们有必要将&重刑主义&思想转变为&帮扶救助&理念,给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二)实现社会保障制度创新,满足基本生活需求首先需要实现社会救助制度创新,理顺其与就业制度之间的关系。社区矫正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往往因生活窘迫犯罪,成为社区矫正人员后又因为罪犯身份难以获得工作来养活自己和家人,低保这一社会救助金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正如上文指出,如果他们就业,其低保就要被取消,但是领低保的收益却大于重新就业的收益。因此,政府改革现行社会救助制度,让一些从事低端行业且收入水平接近上海市最低工资的社区矫正人员依然能够全额或部分领取低保实有必要。其次需要创新养老保险制度,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合适的养老保险政策。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养老金;或者正在领取养老保险金却不能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都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相关学者从法学理论角度指出,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我国刑罚体系中也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此种做法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⑿课题组赞成此意见,社区矫正给社区矫正人员造成的痛苦主要应体现在行动自由受限制上,不应该加重这种固有的痛苦,相应地,在养老保险方面给予社区矫正人员与普通人群相同的待遇是人道价值的体现,也是行刑社会化原则的要求。(三)改革服刑人员就业制度,推进重新就业帮扶首先,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维护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就业的权利并同时保证雇主利益不受损害。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通常会要求各机构或企业不能仅仅因为应聘者犯罪人的身份而拒绝雇佣,一些州的《矫正法》或《公平雇佣法》以及联邦《1963年民权法》为之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目的是帮助刑释人员及其家庭解决生存问题并防止其重新犯罪。如果雇主违反了该规定,求职的刑释人员就可以起诉其就业歧视。另一方面,任何时候只要是雇员伤害了该机构或企业以外的第三方,雇主都必须基于过失雇佣而直接对受害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为避免雇主因此不愿雇佣犯罪人,美国的一些州推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规定雇主在尽到法律规定的一些基本的背景检查义务后雇佣刑释人员,可以免除雇主通常应该承担的雇佣责任。这种制度刺激了雇主聘用刑释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刑释人员就业和社会安定。⒀在此制度安排下,美国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8%的企业主不愿意雇佣有犯罪记录者。⒁其次,可以尝试全部或部分取消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记录,促进其就业。在此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的一些州为避免犯罪记录对刑释人员造成负面影响,尝试着有区别地将一些刑释人员的犯罪记录全部去掉或部分去掉,并完全恢复他们的公民权。与此同时,美国法律研究协会也认为经过选择,对某些案件撤销犯罪记录是必要的。⒂(四)倡导社会志愿力量参与,建立全面支持制度社区矫正与监狱犯人改造和教育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很大程度上是在开放的社会进行矫正,因此如何发挥社会志愿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是社区矫正能否获得成效的关键所在。⒃笔者认为,首先要通过立法为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志愿力量提供全面的制度支持。政府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工作的资金支持制度、合理的激励与奖励制度、社会志愿力量与政府机构的沟通制度、志愿者受到伤害的保障制度等,以此为社会志愿力量提供必要的物质与精神上的支持。在此方面,许多国家对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阿拉巴马州社区矫正立法规定缓刑、假释部门等政府社区矫正机构需要与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的非营利私人机构等社会志愿力量签订合同,并提供资助。⒄日本的《日本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等法律法规也对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帮扶义务予以明确界定,推进了社会志愿力量更好地投入到社区矫正帮扶工作中去。⒅其次,要倡导资金充足、社会资源丰富的市场组织和民间组织加入到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中来。如不仅要倡导国有企业参与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帮扶,而且还要倡导国有企业在其他方面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还可以倡导更多资金充足的国内外民间组织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再次,要向社会公众宣传社区矫正人员帮扶工作。一是宣传社区矫正帮扶理念,使社会公众明确社区矫正帮扶是国际刑罚人道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符合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促进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宣传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重要性,使他们认识到投身于社区矫正人员帮扶中的作用,增强他们的主动性与责任感。同时,需要让社会公众了解社区矫正帮扶包括哪些内容、流程与要求,让他们熟悉这项工作。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短信、社区宣传橱窗等媒介进行社区矫正帮扶工作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及志愿服务知识的了解,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社区矫正帮扶的热情。免费论文检测软件搜&检测天使&【注释与参考文献】[1]电大学习网.刑法学论文参考[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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