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社区医疗保险是否有南宁大病医疗互助互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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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云加速湖南株洲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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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的痛苦,还有经济负担,对于一般家庭而言,为了治病而倾家荡产的并不是没有。从今年的9月1号开始,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再加上统筹基金,我市职工医保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已合计上调至28万元,更加有力地减轻了大病患者的负担。 大病医疗互助是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可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以单位为整体参保的用人单位,大病医疗互助费由用人单位每年代扣代缴。之前,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每年缴费12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互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合计为18万元。对于那些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的大病患者而言,超过部分全由个人自负,经济压力让不少家庭因病致贫。而按照《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市人社部门应与市财政部门会商后,根据相关具体情况,适时对职工医保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提高至28万元 为了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市医保处首先在今年的4月份将《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调整方案》在人社局门户网站以及政府官网上进行了公示,随后,在6月份的听证会上,结合公众代表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对政策调整方案进行了修改,与市财政局会商后,将政策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最终于今年的9月1号出台了《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有关筹资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调整后,大病医疗互助费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6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大病医疗互助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总限额合计为28万元。据了解,今年截止到12月11号,已有1113人享受到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政策,报销金额达三千四百多万元。2016年株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主要内容-医疗保险-金投保险网-金投网
2016年株洲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主要内容
来源:株洲日报编辑:
摘要:近日,我市印发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的人群,等同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最高可报销20万元......
(http://gold.org/)2月16日讯:近日,我市印发了《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实施方案》,参加了或者的人群,等同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也不必再缴费,最高可报销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凡2015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符合大病保险政策的,可追补报销。届时承办大病保险的机构会主动通知参保居民办理报销手续。
【覆盖人群】
参加城镇或新农合者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延伸,是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按照规定,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的参保人群。
【大病界定】
按费用界定,设补偿起付线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郭立介绍,《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以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作为&大病&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说,参保人患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的部分,可进行大病保险补偿。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为1.8万元,困难群众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50%,即为9000元。
据了解,湖南省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是从病种起步的,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等24种疾病,按照我市《方案》界定的&大病&,意味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超出了这24种疾病。
【报销费用】
封顶线20万元
《方案》确定了大病保险对合规的高额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也就是说,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补偿起付线的部分,可申请50%以上的报销额度。
郭立介绍,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补偿比例,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越高,补偿的比例越高。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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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航班延误: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抵达目的地时延误4小时及以上(不含航班被取消、变更或起飞后发生返航、备降);
意外保障/航空意外身故: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国内民航班机,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交通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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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社会保险基金的大病医疗互助单位需要缴纳多少,个人负担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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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医保年度90元标准,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时,大病医疗互助即可开始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病人年度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2万元以内的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承当不超过8%的费用。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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