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卡卡1年多了没下问那里?

胶州市医疗保险稽核平台建设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胶州市医疗保险稽核平台建设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类别:采购信息-政府采购&
地区:青岛市& 更新时间: 浏览次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行网上公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胶州市医疗保险稽核平台建设项目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进行公示,自日起至日止。在此期间供应商有对此提出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阐明理由、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向财政部门提出。公示结束,如无异议,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采购人名称: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胶州市北京路2号
联系人:仇丽,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医疗保险稽核平台建设。
采购内容:医疗保险稽核平台建设。
单一来源依据:
稽核平台基于青岛市医保中心数据保密性原则的设计,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数据属于与参保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数据,对参保人属于隐私类数据,对于政府和经办机构属于重要机密数据,必须严格保密,必须保证数据的安全和保密,单一来源符合基于数据安全的考虑。且胶州市医保与各医院程序接口是按照单一性和专业性原则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的,接口设计改造要在原有接口平台上继续研发稽核平台。
供应商名称:青岛金卫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市北区延安三路128号1号楼2502
胶州市财政局
地址:胶州市北京路58号
邮编:266400
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胶州市北京路58号
邮编:26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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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标采购网版权所有。未经本站允许,不得擅自转贴或复制本站信息您好,我原来公司给上五险,但是等到离职医疗保险卡也没给办下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您好,我原来公司给上五险,但是等到离职医疗保险卡也没给办下来,说是没有影响资料,时隔2多的时间我又在别的公司上班上保险让我找原来公司要医保卡去,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啊?原来公司说离职了不关了
您好,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把我们弄到另一个公司去,但是工资还有保险都在原来的公司,福利待遇什么的跟着新公司走,这个是合法的吗?
您好,我四月办的离职但是公司三月的保险没有给我交,我该怎么办
您好,我最近在办理离职的事情,因为要跳槽。但是原来的公司要求我1个月后办理离职证明的同时,1定要签订竞业协议书,要求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公司相同行业的工作。可我就是普通员工,也不是什么高管等,没有掌握任何公司的商业秘密,请问如果我1个月后,不签订竞业协议书,公司不办理离职证明怎么办
我在公司工作了3年半,合同到期了,就换了工作。其他公司很早就办理了北京市医疗保险卡。可是我们单位一直没有给办理下来医疗保险卡。很怀疑单位没有正常给员工缴纳保险怎么办呢?
你好我在原来单位上班离职后公司有又多交了几个月的保险能退吗
李律师您好!我上周一在一家公司刚入职劳动合同还没有签,但是我觉得工作不太适合我现在想离职,如果现在走的话会拿到工资吗?
您好、之前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倒闭,全部员工都突然离职,但是却没有发放薪资。在职期间,每个月好拖欠部分薪资。公司已经搬离原来的办公地址。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拿回属于自己的薪资。
您好!我们由劳务派遣在公司上班,每个月的保险费用正常扣除但是劳务没有把保险交上,以长达半年,大部分员工都是一样。现在我们员工发现这个问题像劳务反应,劳务说只能补保险,请问劳务又没有需要负其它责任?补上保险就行了吗?
在公司上了一个月班,是全勤。当时交了离职报告,但是没批下来,我就在下个月没有去上班。到发工资时,没有发我工资。问公司管事人员,他说我旷工,是下个月的,他这个不发工资,是法律支持的么?
您好!康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找了个公司上班但是他们让我叫500的押金说离职的时候会退的,像这样的我怎么处理中国胶州·政务公开中国胶州·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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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 & 信息来源:胶州市九龙镇 &索引号:& 点击数:
&九龙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管区、各村,镇直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精神,扎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胶政发)号文件]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意见》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落实好工作任务,确保我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切实将该项工作办成一件造福于民的大好事。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胶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建立覆盖各类城镇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关于参保范围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日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原非农业户口)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成建制转非村(居)的居民,此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整体纳入;户籍(国籍)虽不属本市,但在本市各类学校就读的学生也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对象为: (一)本市中等以下学校(即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托儿所、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和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二)驻本市高校以及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员);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未曾参加过社会保险或参加过社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二、关于筹资标准 (一)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少年儿童属独生子女的,财政另外补助5元。 (二)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0元。 (三)重度残疾人员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600元。 (四)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五)非从业人员,女40岁、男45岁以下,每人每年按7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女40岁、男45岁及以上的,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00元。 筹资标准依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参保人和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财政补助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外,剩余部分由青岛市级与本市市级两级财政分担。 三、关于参保登记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分两条线进行。市教体局、驻胶学校分别负责所属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其他学校由其批准部门负责组织相应生源的参保登记工作。除在校学生外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镇、街道城镇居民类的参保登记 &&&&1、为方便居民首次参保登记,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参保登记点。 2、参保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并认真填写《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以下人员,还应附加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属重度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2)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计生部门核发的独生子女证件; &&&&(3)属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5)属优抚对象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对象证件。 &&&&上述证件如丢失,应由发证部门补发或出具证明。此前参保人可按一般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在年度缴费截止日前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可按相应人员类别变更登记并缴费;未及时提供补发证件或有效证明的,当年度只能按一般居民缴费并享受待遇。 &&&&3、参保登记表一般应由参保人或其供养、监护人填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工作人员代填。填写完成后,参保人或其监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复核,查看是否存在遗漏或错误,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复核人员签字确认。 &&&&4、对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应留存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以上人员的信息登记材料应单独存放。 5、在集体户落户人员,可直接携带集体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参保登记。 6、各登记点的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应退回原登记点重新填写,符合要求的登记信息,录入信息采集系统。信息采集完毕制成电子文档连同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签收。 &&&&(二)在校学生类的参保登记 1、各类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参保进行集中登记。参保人、监护人或协助填写人员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独生子女、低保家庭、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的相关证件,应有专人审核。登记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有问题的应及时补充更正,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2、各类学校负责将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汇总录入信息系统表,录入时应复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确保信息录入工作的准确性。 &&&&3、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负责所属学校在校学生参保信息的汇总并作为参保登记单位,驻胶学校、市直学校分别作为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单位,其他学校作为各自生源的参保登记单位。 4、各参保登记单位将参保登记表汇总录入完成后,打印参保人员花名册并盖章,连同信息报盘、参保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报。 &&&&四、关于缴费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管理工作。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城镇居民类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并作为缴费单位。市教体局负责组织所属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教育办公室负责所属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并作为缴费单位,驻胶学校、市直学校分别负责本校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并作为缴费单位,其他学校组织各自生源参保缴费并作为缴费单位。&&&&(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为缴费期。9月30日前缴费的,从10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启动当年,对符合参保条件而未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个别城镇居民,缴费截止日放宽到日。 &&&&年度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各类城镇居民,可即时到镇、办事处办理参保缴费,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到下一保险年度缴费,本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用补缴。 &&&&(三)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为参保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凭据。每保险年度,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的参保缴费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完整。 &&&&各类学校的学生,于每年度缴费截止后,由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打印缴费凭据,发给缴费人。 && (四)在镇、街道办事处参保缴费的人员,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镇、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审验其相关资料,确认其符合参保条件首次应参保的时间,计算其滞后或中断参保的年限,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核准后,再行办理补缴手续。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要对其补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类学校的学生,因滞后或中断参保需要办理补缴的,由参保缴费单位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申报,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应严格审核把关。 (五)城镇居民符合参保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应当补缴历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中断参保缴费的,续保时须补缴中断期间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月20日前,携带本月参保人员变更花名册等相关材料,连同收缴的医疗保险费到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上解手续。 &&&&在校学生由其各参保缴费单位负责医疗保险收缴资金的对帐和汇总工作。每年9月30日前,携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花名册》、《参保信息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连同微机信息报盘,向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缴纳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直接划拨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帐户。 (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如达不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额可折抵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额。 (九)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为全部参保城镇居民统一制作《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由各收费单位发给参保人。(十)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应将各类城镇居民的财政应补助资金情况,于每年缴费期截止后1个月内汇总报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资金管理中心报市财政局。 &&&&五、关于医疗管理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保障大病住院医疗和大病门诊医疗。对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非从业人员适当兼顾普通门诊医疗,对少年儿童和大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一)住院管理 &&&&城镇居民的住院结算管理,原则上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1、少年儿童的住院病种、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在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补充,具体按上级规定执行。 &&&&2、参保人凭本人居民医保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其中,没有身份证的少年儿童,可凭所在学校证明或居委会证明等办理入院手续。证件材料不全的,应在住院5日内补办确认手续。 3、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定点医院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结算,纳入现行城镇职工住院结算管理体系。 (二)住院待遇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报销标准。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为300元,5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统筹支付65%,5000元以上的支付70%。在二级、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其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750元,5000元以下的,分别支付60%、50%;5000元至10000元的,分别支付65%、55%;10000元至20000元的,分别支付70%、60%;20000元以上的,均统一支付70%。 2、少年儿童、大学生报销标准。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在一级、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为300元,在三级医院治疗的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5000元以下的,属一、二级医院的支付75%,三级医院的支付70%;5000元至10000元的,属一、二级医院的支付85%,三级医院的支付80%;10000元以上的,均统一支付90%。 3、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的方式,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门诊大病管理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的门诊大病病种审定、就诊管理及结算方式等参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规定如下: &&&&参保人患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大病,可在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其他门诊大病病种患者,凡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的人员,其门诊大病定点原则上应与本人普通门诊定点一致,特殊情况不适宜在普通门诊定点单位治疗的,经本人申请,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出具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选择上一级定点医院。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前四个病种不实行病种限额,其他门诊大病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2、少年儿童、大学生 &&&&门诊大病病种范围:限定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儿童糖尿病、精神病等8个病种。 &&&&前四个病种不实行病种限额,后四个病种实行限额报销管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门诊大病待遇 1、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员和非从业人员报销标准。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住院标准执行。实行限额管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在普通门诊定点单位的支付60%,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50%。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医疗费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支付标准按照住院执行。治疗非审定病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普通门诊规定支付。 2、少年儿童、大学生报销标准。统筹金支付起付标准按住院标准执行。实行限额管理的门诊大病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单独设立一次起付标准;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及白血病放化疗等4种门诊大病,一个医疗年度不单独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均按照住院标准支付。 (五)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普通门诊待遇 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金,由普通门诊定点单位按定点人数包干限额使用,不得包干给个人,也不得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自主选择一家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30%。非本人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普通门诊定点单位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普通门诊药品目录按上级规定执行。普通门诊定点单位医疗服务的具体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少年儿童、大学生意外伤害门急诊待遇 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七)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医疗待遇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其住院医疗、大病门诊医疗、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八)参保人转院治疗规定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治疗,以及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治疗,其规定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九)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管理 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和医疗费结算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大病等各项医疗费;少年儿童、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住院、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急诊等各项医疗费。 (十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犯罪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的; 5、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基金管理及法律责任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关于组织领导 为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市政府将成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督查,确保其顺利启动。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财政、教体、卫生、人事、发改、审计、公安、民政、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督、新闻宣传、工会、残联等部门,以及镇、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日起施行。 九龙镇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管区、各村,镇直各部门、单位:为确保我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启动,保障广大城镇居民病有所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分工我镇整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镇劳动保障中心总牵头,同时分两条线进行,镇教育办公室负责所属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其他应保人员由镇劳动保障中心负责。镇派出所负责提供我镇城镇居民基础资料,要求具体到人员名单、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镇社会事务办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中属残疾人的出具的《残疾人证》、属低保家庭的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属优抚对象的出具的优抚对象证件等。 镇计生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中属独生子女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件。镇工会负责审核参保人员中属特困职工家庭的出具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各管区负责通知并及时组织好本辖区村庄应保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缴费,确保无落漏。二、工作步骤1、准备实施阶段(10月30日--11月10日)成立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启动工作方案,完成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升级改造,参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参保培训、微机使用培训,广泛动员,大力宣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等。2、参保登记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摸清应参保人员名单,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要求一律通知到本人。3、缴费上解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按照有关缴费标准收齐款项,以镇劳动保障中心为单位统一上缴。4、落实待遇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核清参保人员底子,从09年1月1日开始落实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我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镇政府决定成立九龙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统筹调度、督促落实。附:九龙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九龙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尹玉龙 九龙镇镇长副组长:李 亮 九龙镇副镇长高 燕 九龙镇副镇长 成 员:陈 涛 九龙镇劳动保障中心主任张德成 九龙镇教育办公室主任李衍刚 九龙镇派出所所长赵德良 九龙镇社会事务办宋振俭 九龙镇工会副主席刘玉海 九龙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薛振兴 双岭管区书记史志强 同心管区书记丁玉业 爱国管区书记颜 峰 北夼管区书记律明金 大王邑管区书记赵宝辉 挪庄管区书记刘振山 匡家茔管区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陈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中国胶州·政务公开
中共胶州市委、胶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胶州市市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胶州市委市政府计算机中心规划设计并技术实现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网站备案:鲁ICP备号-1Email:webmaster@ 投稿信箱:swjyj@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53个病种中的任何一种,都可以按照本市医保政策享受门诊大病报销待遇,而恶性肿瘤等22个门诊大病病种可以申请即时办理。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方便参保患者看病就医,胶州市率先在青岛四市开展门诊。即时结算后,办理了门诊大病的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他费用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按月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中心结算。在胶州市办理门诊大病的病人,在门诊看病拿药的费用可以即时结算、不用攒着一块报销了。
  门诊大病可即时结算
  办理了门诊大病的患者朋友都知道,为了减轻门诊大病病人的门诊医疗负担,胶州市实行了门诊大病制度,门诊大病患者办理门诊大病后,在门诊上看病拿药的钱,也可以按规定比例报销。不过,以往门诊大病医疗费需要患者“先垫付后报销”,参保人每次取药或做完检查后先垫付医疗费,一个医疗年度到期后将所有医疗费用发票拿到医保定点医院,录入结算系统后,再将报销费用核发给病人。如果病人相关单据、发票找不到,就不能报销,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患者,平日里的看病支出都是大问题。为了切实减轻门诊大病患者就医负担,胶州市医保中心率先在青岛四市开展门诊大病即时结算。
  “这项政策避免了让患者垫付资金的困难,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我们先在4月份选取了胶州市人民医院、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进行试点,协调各方进行网络接口改造、业务人员培训、数据测试等工作。试点成功后,市医保中心总结相关经验并在全市推行即时结算工作。如今,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了门诊大病即时结算。”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孙鹏介绍,实施即时结算后,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大病患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其发生的门诊大病病种范围内的医疗费累计达到规定的起付标准后,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他费用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并按月与市医保中心结算。这样一来,病人无须垫付医疗费,切实减轻了患者的负担,大大提高医保服务效率。
  办理门诊大病并不麻烦
  据悉,申办门诊大病证的参保人员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病情,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资格审批表》,并携带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不少于两家二级医院或一家三级医院的相关门诊病历、出院记录 、检查检验报告(其中,申办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的患者,需同时提交不少于近两年的门诊连续治疗记录或其他与申请病种有关的检查治疗资料)、患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社会保障卡等,到市医保中心综合业务窗口办理。
  “只要材料齐全,办理门诊大病并不麻烦。”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申办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过敏性紫癜并肾病、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精神病、结核病、血友病、儿童糖尿病、心、脑、大动脉血管疾病术后综合治疗、尿崩症、脂膜炎 、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白塞氏病等22个病种可以即时办理;其余病种初次受理办理时限为 10个工作日,增加病种受理时限为 7个工作日。 本报记者 匡雅慧 通讯员 刘波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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