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后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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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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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浙ICP备号-14&&&磐办发〔2015〕7号:关于印发《磐石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磐石市委办公室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石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评选、表彰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党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办、局,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各相关单位:
《磐石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中共磐石市委办公室
&&&&&&&&&&&&&&&&&&&&&&&&&&&&&&&&&&&&&&&&&&&&&&&&& &磐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发至乡局级)&&&&&&& &&日
磐石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
评选、表彰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为充分发挥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水平,逐步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是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班子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环境建设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单位,是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要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为建成实力磐石、和谐磐石、生态磐石提供强大精神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文明村镇的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支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自觉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一起抓,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领导班子成员中无违法违纪问题。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村规民约完善,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赌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目标。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广泛开展文明户、文明村、文明乡(镇)、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引导群众在参与活动中获得实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五)科教文卫体稳步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并做到有场所、有设施、有人员、有经费、有活动。村要有文化活动室。
(六)社会治安秩序安定。农民的公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乡(镇)村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乡(镇)、村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七)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深入开展文明生态村活动,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合法用地,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保护环境,辖区内工业企业污染物全部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环境保护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八)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九)农村经济发展壮大。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民服务的功能,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稳定增长,农村劳动力转移逐年上升,农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领先水平。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解决病残孤寡农民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有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有投入机制。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建设,坚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坚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坚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杜绝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文化活动健康活跃。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单位文化氛围浓厚,文体设施齐备,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遵纪守法有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生产安全有序。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五)环境保护措施得力。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落实卫生防疫制度。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全市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七)创建活动丰富多彩。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方案、有落实、有检查、有评比,活动档案齐全、规范。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领导班子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成立学雷锋志愿服务队,建立资金保障和奖励措施,常态化开展&关爱他人、关爱社会、关爱自然&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学习型城市建设,大力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型企业等活动。坚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开展军(警)民共建和文明单位包保文明村建设,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六条& 文明社区的评选标准:
(一)管理机制健全有效。社区创建机构健全,有创建规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有社区建设的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的社区党、群组织体制和社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对社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与有效管理,完善社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社区综治基层组织健全。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盗窃、火灾、&黄赌毒&等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对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重点人群进行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经常组织开展防灾知识技能宣传教育活动。
(三)生活环境整洁舒适。道路平整畅通,各类设施完好整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到位。住宅小区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有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积极组织开展白色污染整治,居民区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生活污水排放达标,及时解决环境矛盾。
(四)公共服务优质高效。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图书馆、社区文体硬件设施完备,活动内容丰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率、社区适龄劳动人口就业率、残疾人保障覆盖率、传染病控制率、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标。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以及孤残、流浪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
(五)人际关系融洽和睦。邻里关系和睦,社区联谊、文明小区、文明单元、文明户创建活动得到有效开展。&文明幸福家庭&创建活动不断深化。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六)道德风尚健康向上。&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道德模范评选和宣传活动持续开展。有常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管理、服务调配机制与网络管理健全,注册志愿者占常住适龄人口比例达标。
第七条&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选标准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修订、完善。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全市精神文建设先进集体包括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三个类别。
第九条& 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申报和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市级以上的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从市级先进集体中择优推荐。
第十条& 凡是符合全市文明村镇标准的乡(镇)、建制村均有资格申报文明村镇。凡是符合全市文明单位标准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文明单位。凡符合全市文明社区标准的城市、农村社区均有资格申报文明社区。
第十一条& 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按照申报、审核、考核、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报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各乡镇街区、市直单位、双管部门,向市文明办申报;各系统基层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向市文明办推荐;各企业、村、社区向所在乡镇街区申报,由乡镇街区向市文明办推荐。
(二)审核。市文明办按照评选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市文明委推荐。
(三)考核。市文明委对审核合格的单位进行考核,按照否决条件的职责分工,分别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提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拟推荐名单,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
(四)表彰。市文明委将推荐名单上报市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按照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名单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推荐和评选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荣誉称号,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明办负责查明情况,向市文明委提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撤销荣誉称号的建议。
(一)领导班子不团结,或成员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经济严重亏损或服务水平明显下降。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传播淫秽制品或不讲职业道德,行业风气不正。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
(五)存在赌博、封建迷信、婚丧事大操大办等现象,或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治安状况混乱。
(六)出现社会恶劣影响重大信访案件。
(七)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八)污染环境,卫生面貌差。
(九)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工作任务及应履行的义务。
(十)拒不参加市文明委组织的全市性活动。
第十五条  被撤销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十六条  在非表彰年度,个别有突出表现单位,可向市文明办提出申请,经考核验收后,发函承认其市级文明单位资格,待下一表彰年度正式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十七条& 吉林市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验收中实行末位淘汰,在届期内考核总成绩在后两位的,取消下一届同级别先进集体的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要建立和完善创建档案,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有序、管理有章、轨迹清晰、查有依据。&
第十九条& 全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市文明办报告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磐石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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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人民政府文件
磐政发〔2012〕4号
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磐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安街道办事处,磐石、明城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磐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磐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做好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等五个方面依法给予五保户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镇)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市民政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章& 条件和申请程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虽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收入、集体经营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于全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因生活困难需要经常救济,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年老、多病、残疾、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失踪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本人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是残疾人的同时提供三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是未成年人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失踪)证明;年满16岁仍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就读证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由其生活所在地出具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证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权利和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15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市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在复核时对有疑问或有人举报的对象,市民政局进一步核实。经审批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的,发给由吉林省民政厅监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
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村民自愿接受亲友或者其他人员供养,亲友或者其他人员自愿承担全部供养义务,签订供养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不作为五保供养对象供养。
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村民委员会或福利中心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从下一季度起终止其享受的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一)具有了劳动能力。主要是指孤儿已满16周岁且不再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或残疾人通过康复治疗已恢复劳动能力的。
(二)获得了生活来源的。
(三)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
第三章& 供养形式
第八条 &农村五保对象的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的是指居住在福利中心由福利中心统一提供照料和日常管理;分散供养是指五保对象居住在家生活自己照料,或者是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他人照料,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供养形式由五保供养对象自行选择。
实行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实行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受委托照料人、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供养服务协议应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供养内容和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包括:
(一)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按年度发给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费,保障五保对象购买衣食用品等基本生活需要;在福利中心实行集中供养的各福利中心还应发给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适当的日常生活用品费。
(二)动员社会为五保供养对象捐赠生活用品。
(三)为五保对象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于无房和倒房五保供养对象,各乡(镇)应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或及时将其安排入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于五保供养对象居住的房屋有可能变成危房的,各乡(镇)和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险情排除和修缮。
(四)为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全额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保供养对象治疗疾病,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市民政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或者实施其他方式补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与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五保对象提供优惠、便捷的医疗服务。
(五)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一般要实行火葬。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供养人或者村民委员会办理。
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管理等部门,以我市农村居民上年度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的人均消费支出为基础,按照不低于我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的具体标准,应随着我市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向上调整。
第五章& 供养经费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省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部分;
(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收入中,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的资金;
(五)其他能够用于农村五保供养的资金。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应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或者实物,用于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发给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的供养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按年拨付。
五保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工资按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并随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调整。其经费不得在发给五保供养对象本人的供养经费中支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一般按照五保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上岗前需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身体检查。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建立健全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开展适当的文化娱乐、保健康复活动,组织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五保供养对象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并对参加劳动生产的五保供养对象给予适当的报酬。
各相关部门应对五保供养对象在用水、用电、用煤、电视收视等生活娱乐方面比照城乡低保对象给予优惠。
第七章& 财产处理
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其与福利中心签订的供养协议处理。
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个人的合法财产,本人享有所有权,其死亡后,按照遗嘱或者财产处理协议处理。
未成年的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继承的个人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变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该财产委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监护或者代管,并在其停止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时及时归还。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五保供养工作情况,加强政策的督导落实;市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及使用情况,杜绝资金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市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在乡、村两级政务公开栏内定期公开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申请、审批程序,五保供养标准及五保供养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福利中心要定期公布供养经费收支及生产经营收入情况,公布购买生产生活用品、伙食支出等明细账目,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五保供养经费拨付不及时的或者贪污、挪用、扣押五保供养经费的。
(二)五保供养对象个人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低于标准的。
(三)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套取五保供养经费或者导致应保五保供养对象得不到供养的。
(五)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六)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对出现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出现第(七)项规定的人员,予以辞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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