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有没有胃肠造影检查

X线钡剂胃肠造影应用新斯的明46例总结--《临床误诊误治》2007年12期
X线钡剂胃肠造影应用新斯的明46例总结
【摘要】: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R816.5【正文快照】:
新斯的明又名溴新斯的明,为拟胆碱药中的一种,新斯的明进入人体后可引起胆碱能神经兴奋,使胃肠蠕动增快、增强[1]。在胃肠造影检查中经常应用,以提高影像显示质量,促进造影剂的排空。现将我院1995年~2007年在胃肠造影中应用新斯的明且资料完整的46例总结报告如下。1临床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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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备孕一年一直怀不上,别的该做的检查都做了,全部正常的。老公之前弱精,现在已经正常些了,医生说生生也生的出来的。最近打算做输卵管造影,今天刚在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预约好了礼拜五做造影,可是医生说的挺恐怖的,再三叫我考虑清楚,说有可能出现很多并发症,他们是不负责的,我字也签了,钱也付了,回家越想越怕,万一到时候出点意外怎么办。而且它们医院只有碘油造影这么一种,价格也只要177块。有没有姐妹在他们医院做过啊?
没有人吗?
我也是余杭的,不过我在省妇保做的。没有说的那么恐怖。但造影毕竟是有创的,做完后吃消炎药
#3 hello1986
我也是余杭的,不过我在省妇保做的。没有说的那么恐怖。但造影毕竟是有创的,做完后吃消炎药
亲,省妇保做造影要预约多久才约的到?
#3 hello1986
我也是余杭的,不过我在省妇保做的。没有说的那么恐怖。但造影毕竟是有创的,做完后吃消炎药
你做的是碘油的吗?多少钱?
#2 mrheycc
这种我觉得还是去省妇保之类的地方做吧,我一直在余一产检,不过为了图个方便,其实我倒是想去杭州检查,但是在临平这块各种不便啊
哎,我觉得余杭这边的医院好像总不是很放心。杭州市区几个大医院么一下子又预约不到。
亲,省妇保做造影要预约多久才约的到?
不难预约的,我例假快干净做的检查,当天就约好的。做的碘油,好像才70几,具体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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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B2- 沪ICP备号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频发并瞒报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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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频发并瞒报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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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多儿童在“一级护理”下停止了呼吸 动用警察威胁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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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蔚宏奎
&&& 如今的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又会成为“过往云烟”。本刊记者在3月21日以《河南汝州:“医疗事故”风云四起“百里煤海”消声匿迹》为题报道了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马恩点死亡“事故”。“事故”没有引起院方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而在
7月5号又一次发生的医疗死亡“事故”,屡次事件逐渐会淡出大部分人们的记忆!但这家颇具规模的医疗机构却给仅仅两岁七个月死者葛嘉富的亲人们留下无尽伤痛,留给许多百姓的好多个问号,是医疗机构管理松散?医疗技术人员技术水平差吗,还是责任心不强,漠视生命?是当地政府医改体制不健全?还是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不作为?还是老百姓的生命就是贱?……这些不应该过早遗忘,遗忘意味着医院还将继续着悲痛和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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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多儿童在汝州第一人民医院门前曝尸10余天
7月5日中午本刊记者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前看到的一幕着实令人难以忘怀,仅仅两岁七个月的葛嘉富躺在不该他这个年龄去躺水晶棺里!
&&&可悲的是葛嘉富的妈妈毛爱琴因为子宫已经切除,独子一去,她永远也不能再怀孕生儿子了!可悲的是,作为对造成葛家永远伤痛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理!
家属:因“发热待查”住院&&
一天之内小嘉富的生命从此终结
据家属向本刊记者介绍,7月4号中午12时办理入院手续,经医生郑瑞利(音)诊断后开药叫护士给孩子用药。但在护士站等了4个多小时才用上药。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孩子病情加重,父母到处找医生,最后只找到了护士,说明病情后,护士只给一个体温计,反复测了三次体温。之后病情加重,护士给孩子灌了肠。之后孩子病情继续加重。孩子的父亲叫来了孩子的大伯,前后叫了四次医生,最后一次在八点多时才找到医生,告诉他孩子的病情很严重,希望马上采取措施。医生说正在开会,等查房时再看。
查房时已是9点多,医生检查后说孩子病情危重,建议转院时,一 不具体指明医院,说转平顶山洛阳郑州由家属自己选择;二
医院也不派车;三也不派医生跟随;四也没有采取任何医护措施,就让家属自己租一辆车走了。离开医院时将近9点,在路上一个多小时,小嘉富没有了呼吸和心跳了!
家属另外质疑,夜里为何没有值班医生;早上一上班,在病人家属反复恳请医生时,医生仅以开会为由不尽快检查治疗;在没有仔细诊断的前提下,就用药,是否对症;药量是否合适;在后来索要的病例中,从凌晨四点到八点,在没有见到一个医生的情况下,为什么出现了一连串的药单,谁开的,为什么补开?
家属说,出事后不说是医院的领导,就是当事的医生,包括小儿科主任孙京,主治医生郑瑞利,医生卢会娟和护士等都不见了踪影!更没有人洽谈善后事宜,无奈无助之下,才将棺材放在医院门口,扯上横幅,希望引起社会关注,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视!
卫生局:还没有接到医院有关报告 待查证后再说
7月8号下午,本刊记者来到汝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的卢科长说话很‘实在’,“我们还没有得到医院的有关报告!”“我很奇怪,你们怎么得到的信息比我们还快呢!”“家属为什么不首先找我们反映,倒是先扯横幅摆棺材闹腾!影响多么不好!而且先找你们媒体来,让我们的工作多被动!”“家属如果来了,我们也只能告诉他们只能通过正当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说实话,他们市一院是正科级单位,我们局也是正科单位,我们没有接到有关通报,没有我们领导的指示,我们也不好主动过问!”“当然,既然你们向我们反映了,只当代表了家属吧!”“按照你们拿出的家属案情反映材料看,目前做医疗鉴定已经不太实际了,只能通过协调协商,或者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他们医院没有来得及报告,可能因为前两天时休息日,或者报告了我因为是周末,有两个未接电话,可能就是他们的。”“明天上午我去医院核实,尽力协调吧!”
在记者的一再要求下,卢科长电话联系第一人民医院医教科的宋科长,然后告诉记者说,关于赔偿的事,他们已经委托了市医疗纠纷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和家属商谈,你们可以去医调会看看。
院方:‘很无奈’ 希望媒体多理解&
家属赔偿太‘离谱’
本刊记者赶到位于市区东环路外侧的医调会,家属‘可能’已经离开(后来从家属那里得知因为没有院方领导参与,医调会说赔偿数额相差太大而无果!)。
在医调会里间,记者见到了医院医教科的宋科长。因为宋科长说,“我还不知道事情的详细缘由,我们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或者有多大责任,都不好说!”记者说事情已经发生了三天了,作为医院方面的直接善后科室的科长,还不知道事情缘由,是否有些‘官僚’时,这位科长立即急眼了,马上站起来说,“都是为了工作,上来就给我扣帽子,我不再跟你们交流了,明天上午我们会专门给你们媒体准备一份说明材料!”“都是年轻人,干嘛呢,我们也有脾气!”“为什么不去找家属问问,一来就咄咄逼人地说我们的不是!”“对了,明天上午我还要去郑州,参加一个官司的听证,也是一个医疗纠纷!通报材料让他们告诉你们!”随后就出门,任凭记者怎么说服,宋科长再也不愿多说。
再次回到卫生局,刚进门,刚进门,卢科长就说,“我刚把宋科长的电话挂了,你们谈的不愉快。”“你们也得理解他们!”“当然,我们也理解家属!”“明天我会仔细了解此事的!”
第二天大约十点左右,记者给卢科长打了三个电话,想了解他核实掌握的实际情况,一直没有接听。随后,记者给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范会兴打电话,范院长说,“我不知道有这样的事情,更不了解,你们应该找我们的医教科询问。”说完就立即挂了电话!无奈,记者给据卫生局卢科长说是该院主管院长的李金海打电话,电话里李院长说“我不分管这项工作。”“是谁分管我不知道,你自己问吧,跟我没关系!我也不在医院里!”也是坚决地挂了电话!
市公安局:必须拆除‘帐子’ ‘警告’家属再挂就‘关你’‘判你’
9号中午时分,家属电话告诉记者说“市公安局的三十多名警察来了,要我们不能在医院门口胡闹,在不拆除就抓人,关人!”“你们能不能跟他们带队的领导所几句话,希望帮帮我们!”
随即,把电话递给了带队领导吴队长,吴队长在电话里‘很无奈’,“我们领导派我们过来,希望他们不要‘胡来’!”“家属的境况我们也同情,希望你们媒体也劝阻他们,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我一会儿上楼,找到他们医院领导,回避确实不是办法!”“我们公安部门和你们的目标也是一致的,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局面!”
大约两点多,家属再次打来电话,说警察又过来了,交警刑警和特警大约有五十多人!说“我们一没有阻挡他们医院正常办公,二没有阻断他们大门口的交通!可怜我们的孩子没有了,他们明显存在过失,领导又不和我们照面商量,我们真的没有其他办法呀!”又要求记者和吴队长通话,电话里,吴队长说“我也没办法,领导派我们过来,让他们必须拆除帷帐。”“中午我也没有找到他们医院领导!”“希望你们也劝劝他们家属不要阻拦我们,要不他们会吃亏的!”
近三点时,家属打来电话说,警察正强制拆除条幅和帏棚,孩子的奶奶问为什么没有管事的出来见面,一个警察推搡了一下,把老人搡倒了!要我们拆完了再派代表上去谈!
将近五点半时,家属再次联系记者,说“去跟他们谈了,可还是没有医院领导,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市公安局带队的是高副局长,我把他们医院明显存在的过错和道理都和他们谈了,他们只是点头!”“但是,高局长说‘不管咋样,你们不能闹事,拆除的帐子,如果我们走了你们还挂,或者夜里挂,我们都有摄像头,看着是谁了,手机给你卫星定位,不管跑哪去,肯定能抓住你!’还说‘不管有没有错,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就能抓你判你关你’”
市委宣传部:市领导‘很重视’&
希望共同努力‘保持和谐’
9日上午,记者因为医院领导态度过于‘意外’,无奈之下,才给汝州市委李全胜书记和市政府万英市长‘打’电话,希望领导过问一下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领导‘敷衍’和‘麻木’态度。
下午,宣传部的新闻科的桂科长打来电话,通报书记的指示,“希望媒体记者多为保持社会和谐做工作!希望帮助他们双方尽早达成赔偿协议,希望多和医院沟通,及时通报事情的进展!”
医院医教科的尹副科长打来电话诉说了诸多无奈,“针对家属的质疑,我们也在逐一检查核实,其中还是有不实之处的。”“我们医院也很为难,苦衷一大堆,假如都这样闹腾,今后我们医院还敢不敢治病救人;赔偿额度高了我们医院还怎么生存!”“再说了,如果责任不确定,我们的赔偿标准怎么核算!”
家属打来电话说,“今天在他们调解委员会里又说了,还是没有医院领导参加。他们的人说,现在别说医院有多大责任,就说赔偿多少合适就行了!”“我们已经从开始核算的六十二万多,主动降到五十万了,他们还是一味地说多!说如果是三十万的话,他们和医院交流一下,估计还行!”
10号下午,家属再次打来电话告诉记者,说“今天他们竟然说二万还行,他们还是人吗!可怜我们农民的一条人命才两万吗!这不是逼着我们上访吗!”
记者很是无语,不知道汝州市有关部门如何理解‘敬畏生命敬畏责任’!假如生命真的如此之贱,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事故’将层出不穷,医患关系紧张实属自然,社会不安定因素一定会此消彼长!
就在准备发稿时,汝州该医院的一位患者的儿子说,他母亲在十八年前在该院做完手术,医生竟然将一溜纱布留在了刀口内。现在医院只答应赔偿几万块,而这次做取纱布的手术,还是十八年前的医生。当年这位主刀医生是妇科主任,现在还是妇科主任!
看来,这样的医院出事很正常,不出事才实属不正常了!
针对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如此对待‘医疗纠纷’,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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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茹蓓蓓与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王中华为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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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蓓蓓与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王中华为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茹蓓蓓,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轻,女,日出生,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孙志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段东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焦爱晶,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汝州市中大街西段31号。委托代理人杨素兰,女,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汝州市广育路19号。被告王中华,男,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安平街21排2号。现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原告茹蓓蓓与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王中华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蓓蓓的委托代理人宋轻、孙志辉,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焦爱晶、杨素兰,被告王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原是许昌卫校毕业的中专学生,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左右在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习。2008年7月左右,经人介绍我向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交纳了医院职工风险金4.5万元,但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迟迟未能让我上班,经多次交涉无果。事后得知是因为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由于公章管理混乱造成被告王中华利用盖有空白财务章的票据诈骗,使被告王中华犯罪行为得逞,因此,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过错。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依法应当赔偿我4.5万元。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现就原告茹蓓蓓诉我退还"职工风险金"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1、我单位是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未向任何人员收取过如"职工风险金"之类的收费名目。原告诉称2008年7月原告给我院交纳了4.5万元职工风险金,接到诉状后,我们查阅了相关年限的财务帐,未发现此项收费存根,我院的全称是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而原告向法庭出具的却是盖有"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和"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章的收据,因此原告所诉无任何事实根据。2、我院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对王中华的非职务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之母亲宋轻轻信王中华能帮助自己将女儿安排到我院,在大胖涮锅城将4.5万元交给了王中华,几天后王中华给她出具一张自己伪造的财务收据,不久他就知道自己受骗了并向公安机关告发,王中华因涉嫌诈骗已被判处有期徒刑。综上所述,我单位无任何过错,不应对王中华的犯罪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更没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因为王中华原为工会主席,而非我院的财会人员,对外收费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我院也没有委托其对外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原告之母亲给王中华现金的地点是涮锅城而非医院,是王中华伪造的收据,因此王中华收取原告现金4.5万元系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3、原告在本案中并非是善意的相对人,是原告的过失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2006年7月--2007年5月,原告曾在我院实习过,当时原告向我院缴纳了实习费和实习押金,交费地点是财务科,我院给原告出具的2张收据上均加盖有"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此收据之一现在原告方收存,退实习押金的地点也在财务科,退费时财务人员将押金收据收回,退费人在收据上签名,因此说原告具有识别我院财务收款程序和公章的能力,原告在我院实习的近一年中,天天在我院工作,熟知我院收费流程和严禁工作人员私自收费的规定,缴费地点是在财务科而不是在饭店,也应当知道工会主席不是财务人员没有对外收费的权限,《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家喻户晓,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原告在本案中并非是善意的相对人。综上所述,我院从未向原告收取过职工风险金,是原告的过失行为导致自己的财产受损,因此我院没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我单位退还风险抵押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王中华辩称,2007年我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任工会主席,经院研究要招一批大专学历的护理人员,进院时交一部分钱,交多少当时没定,月份何武强找到我要我给他安排一个学生,在大胖涮锅城原告之母宋轻给我送来4.5万元,后来我给他们打了一收据,收据上的章是多年前早先盖好的,我私自保存下来,事办不成我曾提出退款,何武强说先放着,以后有人举报,我就被判刑,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收取茹蓓蓓4.5万元确有此事,与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无关,我出狱后我自己还。经审理查明,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前称叫汝州市人民医院,1991年元月15日变更为现名。被告王中华原任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会主席,2007年9月份,在被告王中华工作期间原告茹蓓蓓父母的朋友何武强托被告王中华,让王中华帮助将原告茹蓓蓓安排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被告王中华答应帮忙,但需要5万元左右的现金。日,何武强电话通知原告之母宋轻,宋轻带4.5万元现金在大胖涮锅城交给被告王中华,事后,被告王中华出具一张盖有"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和"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两枚公章的收据交给宋轻,该收据是被告王中华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将原来盖有的"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及"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的两枚印章的收据私自保存起来,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两枚印章不予认可。原告之母宋轻收到收据后,其女茹蓓蓓一直等待上班的消息。日被告王中华因涉嫌诈骗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原告方知自己被诈骗,日本院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现被告王中华在河南省洛阳监狱服刑。该判决书第一页审理查明部分认定被告王中华骗宋轻人民币4.5万元,该4.5万元就是本案原告茹蓓蓓此次起诉的4.5万元。另查明原告茹蓓蓓原是许昌卫校毕业的中专生,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间,原告茹蓓蓓曾在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习,实习时原告茹蓓蓓向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科交有押金,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给原告茹蓓蓓开有收据加盖有"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实习结束后,该款也退给原告茹蓓蓓,原告茹蓓蓓已将此收据退给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认为,被告王中华以安排原告到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班工作的名义从事诈骗活动,骗取原告之母宋轻现金4.5万元也就是原告现在起诉的4.5万元,已被汝州市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认定,且以定罪判刑,属个人犯罪行为。被告王中华出具的收据上虽加盖有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前身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但汝州市人民医院早已改为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这一事实众所周知,且原告茹蓓蓓在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实习时,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取原告茹蓓蓓相关费用时也给原告开具有加盖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由此原告应当知道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收取费用时应加盖"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而不是"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科"和"汝州市人民医院财务专用"章,交费地点应在财务室而不应在饭店,但原告为了能进入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不通过正常渠道办理而轻信他人,导致王中华诈骗得逞,因此原告茹蓓蓓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王中华个人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不足,其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茹蓓蓓的诉讼请求。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根 周&&&&&&&&&&&&&&&&&&&&&&&&&&&&&&&&&&&&&&&&&&&&&&&& 人民陪审员 陈 剑 光&&&&&&&&&&&&&&&&&&&&&&&&&&&&&&&&&&&&&&&&&&&&&&&&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波&&&&&&&&&&&&&&&&&&&&&&&&&&&&&&&&&&&&&&&&&&&&&&&&&&&&&&&&&&&&&&&&&&&&&&&&&&&&&&&&&&&&&&&&&&&&&&&&&& 二 OO 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会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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