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医疗费全报吗CT保险公司认多少

201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要多少?
201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要多少?
  201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应该要多少?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费用为每人三百到六百。伤者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就上述问题,民商法律网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
  伤残鉴定费是指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在需要伤残鉴定时,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支出的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1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
  法医临床鉴定收费标准中未含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费用,医疗机构检验检查项目按现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
  损伤程度鉴定:300-600/人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300-6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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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需提供的资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7、X及CT片;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伤者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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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认定不属交通事故 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赔偿
时间:日&&|&&作者:王好荣律师&&|&&关键词:&&|&&浏览:1479
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人们已习惯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有事故责任认定就直接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划分,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证明,就证明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据此拒赔。
案情简介:日8时30分许,陈某驾驶其所有的鄂C51520号载货汽车在水坪镇梧叶子沟村十组乡村公路上运送混泥土,在驾驶车辆卸混泥土向前行进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后轮压上路边钢模致钢模反弹,将严某头部及左手打伤,致严某右侧额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颞顶部粉碎性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颅内积气,脑挫伤;左手2、3、4中指骨开放性骨折。严某受伤后被送往竹溪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4天,于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加强营养,应着人陪护,一个月后复查头颅CT,不适随诊。严某住院及检查共花医疗费33612.68元,此款陈某已支付,并另行支付给严某现金15000元及生活费3500元。日,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证明,认为虽然严某的受伤与陈某驾驶的鄂C51520号农用车有直接的原因,但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正在施工的路段,不供社会化车辆通行即不属于道路,故不构成交通事故。日,严某的伤情经天平中心鉴定,重型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左手丧失功能45%以上评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2%,陈某支付了鉴定费700元。事故发生后,陈某共支付严某52812.68元。因陈某所驾驶的鄂C51520号货车,于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分别购买了及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约定,10000元以上5%绝对免赔率。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3361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4789.28元、11599.50元、营养费1110元、残疾赔偿金34548.8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共计94720.26元。本案争议焦点:该机动车肇事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本案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是对交通事故作出认定的职能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而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应驳回严某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双方对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产生争议,但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构成交通事故的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判决保险公司及其侵权责任人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案件评析:一、交警部门作出的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证明理由不充分。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人们已习惯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认为有事故责任认定就直接依据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划分,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证明,就证明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据此拒赔。其实并非于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一种行政职权,是证据的一种,证据必须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了事故责任就是确定的结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以查明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划分责任,也就是说可以改变交警部门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虽然严某受伤与陈某驾驶的鄂C51520号农用车有直接的原因,但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正在施工的路段,不供社会化车辆通行即不属于道路,故不构成交通事故。可见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主要是事发路段正在施工,不供社会化车辆通行即不属于道路,也就不构成交通事故。这里的关键是对道路的解释,道路供社会化车辆通行的即在该道路上发生事故的属于交通事故,而不供社会化车辆通行的发生事故就不属于交通事故;显然对道路的认定范围作了限制性解释,事实上法院查明该路段虽在施工,但并未禁止车辆通行,社会化车辆正常通行,也就是属于道路的范畴。故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认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理由不足,其证明力不强。二、法院审理后能否认定为交通事故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本起事故发生的地点是正在施工的乡村公路,但该路段的施工并未影响整条乡村公路的通行,社会车辆包括陈某驾驶的鄂C51520号载货汽车仍可正常通行,故发生事故地点属于可供公众通行的公共道路,应属于交通事故。由于陈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失控,导致该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严某行走该路段时被陈某驾驶的车辆将硬化路面的钢模压反弹起将其左手及头部打伤,陈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发生事故的地点虽然正在施工,但车辆畅通,因而法院认定该事故属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本案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纠纷。因本案是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害,陈某所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本案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陈某赔偿。法院审理认定严某的损失为94720.26元,依法判决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严某68637.58元(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4548.80元、护理费4789.28元、误工费11599.50元、交通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5382.68元(医疗费23612.6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60元,营养费1110元)扣除免赔率25%即6345.67元外。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竹溪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严某19037.01元。由陈某赔偿严某7045.67元(扣除免赔率25%计6345.67元,鉴定费700元)。判决后,各方服判,表示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从而解决了一起由法院认定为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件,完善了法律与事实统一,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 [山东-济南]专长: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 婚姻家庭 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2102积分 | 帮助628人 | 14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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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庭审直播~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开庭时间:日15时00分至16时20分
开庭地点:第三审判庭
审判长:张玉霞    人民陪审员:葛文林、王新地
书记员:王
是否公开:公开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遵守下列纪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不得吸烟、随地吐痰;(3)不得中途退庭;(4)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酗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另外,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或者其他无线通讯接收器。(如遇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无旁听人员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可不宣布此项内容)。
3、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等器材和无线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席。
报告审判长,原告高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被告王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楚某到庭,法庭准备工作一切就绪,请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原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原代:原告高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高密市XX街道XX社区XX号,身份证号:XXXX。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请讲一下你的姓名、工作单位及代理权限。
原代:张某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上诉,代收各种法律文书,代支款项等特别授权代理。
审:宣读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及出庭函(略)
审:被告王某代理人讲一下王某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代:王某,男,汉族,197X年X月X日生,住高密市密水街道XX村社区XX街X号楼X单元XX室,身份证号:XXXX。
审:代理人讲一下你的身份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代:楚某,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参与法庭审理,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审:宣读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及出庭函(略)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经核对,原、被告出庭人员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本院已于开庭三日前将开庭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庭审前进行了公告,被告的答辩期已经届满,本次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审: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张玉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葛文森、王新地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王琳担任法庭记录。
审:原告,是否听清?
原代:清楚.
审:被告,是否听清?
被代:清楚.
审:原、被告,本院在送达给你们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你们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2)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和责任;
(4)有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6)原告可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7)不服一审判决,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8)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
(3)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审:原、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明白了?
原代:明白了。
被代:明白了。
审:原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诚信通知书,能否按照诉讼诚信通知书的要求做到诚信诉讼?
原代:收到,能够按要求做到诚信诉讼。
审:被告是否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诚信通知书,能否按照诉讼诚信通知书的要求做到诚信诉讼?
被代:收到,能够按要求做到诚信诉讼。
审:原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申请回避?
被代: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定的形式,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证据应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提供假证、伪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由原告向本庭陈述起诉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代: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元;
2、原告就该次交通事故所引起的癫痫的后续治疗费用保留另行主张的权利;
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日,被告王某驾驶着车牌号为鲁V8AXXX的轿车沿高密市月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的原告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高某受伤。因该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高某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底骨折等,并引起原告损伤性癫痫。该次事故经高密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现原告就其后续发生的因癫痫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后续颅脑修补费用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审:被告,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你方是否要求答辩期?
被代:不要求了。
审:现在由被告向本庭陈述案件事实及答辩理由。
被代:在本案中,被告已赔偿终结,现此次原告入院治疗,原告在此案中的主张,与被告在日的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其余等质证后发表意见。
审:原、被告对庭前提交的(2013)高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对该判决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确认为有效证据,不再进行调解。
审:通过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原、被告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 日18时5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鲁V8AXXX号牌轿车沿高密市月潭路由北向南行驶到XX街路口左转弯时,与对行的原告高某驾驶的鲁GMQXXX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原告高某受伤。该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公交认字[2012]第000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高某车证不符驾驶未经检验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王某驾驶的鲁V8AXXX号牌轿车在被告某保险高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日起至日止,本次事故在保险期间内。
原告高某于事故当日到高密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颞顶),颅底骨折,颅内积气,头皮挫伤,左枕骨骨折,创伤性湿肺,多发肋骨骨折(左)。住院41天,于日行“左枕部血肿清除术+右额颞开颅血肿清除颞内减压术”。于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抗癫痫治疗。2、注意复查颅脑CT,预防脑积水发生,必要时手术治疗。3、定期复查,多休息。日,原告再次到高密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癫痫,2、颅内积气,3、脑内低密度灶。原告该次住院3天,于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预防癫痫治疗。2、如有异常不适,门诊复查。原告并于日、7月11日、8月14日、8月23日、10月28日、11月24日、11月25日、12月8日、12月17日,日等多次到高密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原告第一次住院支出住院费元,第二次住院支出住院费元,门诊治疗支出元,医疗费合计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元(住院44天×30元/天)。
原告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烟台XX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日出具鉴定意见;1、高某颅底骨折脑脊液漏构成十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2、高某伤后误工时间为8个月(包括后续颅骨修补手术的误工时间)。3、高某伤后护理时间为3个月(第一次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余时间需1人护理,包括后续颅骨修补手术的护理时间)。4、高某伤后营养期限为3个月。5、根据现有的送鉴资料,目前对于高某是否存在损伤性癫痫、癫痫症状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评定。原告并支出司法鉴定费4300元。
原告在高密市XX车鞋厂工作,原告提供工资表,其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3300元+)÷3个月),经鉴定误工时间为8个月,误工费为元((3100×8个月)。
经鉴定,原告需护理3个月,第一次住院期间即前41天需两人护理,其余时间需要一人护理,原告前41天由其母亲杜某某、其妻子杜某某护理,其余时间49天由其母亲杜某某进行护理。(1)原告母亲杜某某在高密市光鑫工艺品厂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元(()÷3个月),护理3个月,其护理费为9190元(元×3个月)。(2)原告提供结婚证,与杜某某于日登记结婚,杜某某在高密市XX超市工作,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元((.33+)÷3个月),其护理费为 元(元÷30天×41天)。护理费合计元(9190元+元)。
原告的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两处十级伤残,原告提供高密市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高某某、杜某某、高某自2005年开始承包土地已被化纤厂征用以后,无任何承担地,一家人以打工为主”,原告陈述全部生活来源来自于城镇打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主张残疾赔偿金元(元/年×20年×12%)。
原告伤后需要补充营养,根据法医鉴定,补充营养的期限为3个月,原告要求按照2013年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计算营养费,为元(元/12个月×3个月)。
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提供了交通费票据18张。原告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原告的摩托车经高密市XX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919元,原告并支出评估费90元。
原告主张的损失合计元,要求由被告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其余损失元,由被告王某承担70%,即元。
对以上原告主张的损失及证据,被告XX保险高密支公司质证认为:原告第一次住院4月18日后未用药,存在挂床情况,应扣除相应的费用,第二次住院的主要诊断是“癫痫”,与交通事故无关,对该治疗不予认可,2012年10月11日的门诊单据无相应的门诊病历,打印小票5元不予认可。鉴定意见中原告误工期限8个月包括后续治疗的时间,后续治疗的时间不确定也未发生,对该段时间的误工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不能证明用工情况,营业执照2013年无年检记录,对原告本人的工资收入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仅提供打印的工资证明,对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不予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住院和出院时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计算,营养费计算的标准有异议,应当以鉴定的营养数额为标准。原告在该事故中本身有过错,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车损未提供修车发票,评估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内。
被告王某同意以上保险公司质证意见。
原告进一步说明,误工费的工资表是真实的,因是个体工商户只是自己记的账。原告不存在挂床情况,病历上都有记录。误工期限将后续治疗时间包括在内,是必然发生的,应予支持。因原告还需继续治疗,被告垫付的款项不应当返还。被告王某对原告不同意返还垫付款的意见不予认可,要求依法予以返还。
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长期医嘱中“尼莫地平”等药用停止日期为5月1号,临时医嘱中至5月3号仍有相应的记录。
以上事实,有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公交认字[2012]第000XX号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门诊病历3份、医疗费单据、烟台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单据,高密市XX街道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高密市XX鞋厂营业执照、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原告与杜某某的结婚证、高密市XX超市营业执照、停发工资证明、工资表,高密市XX工艺品厂登记情况信息、工资表、停发工资证明,高密市XX评估有限公司价值认定书、评估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高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作出,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保险高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告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根据本案双方均系机动车,结合事故认定,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元,提供了住院病案、门诊病历、医疗费单据,根据原告的住院病案,其挂床情况不明显,对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挂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2012年10月份入院治疗,诊断有癫痫症状,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该症状与本次事故伤害无关,因此对原告的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支持。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期限有法医鉴定所证实,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居住地高密市XX街道XX社区位于高密东郊,原告提供了证据,属于失地农民,因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可按城乡结合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元(()÷2×20年×1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元,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摩托车损失919元、评估费90元、法医鉴定费4300元,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600元,原告高某登记结婚后不久,新婚燕尔即遭遇交通事故致严重受伤,精神上受到很大痛苦,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
综上,原告高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营养费元、摩托车损失919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共计元,均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已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被告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其余损失元及评估费90元、法医鉴定费4300元,共计元,由被告王某赔偿 元(元×70%)。被告王某已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元,扣除王某应赔偿原告的部分,余款原告应予返还被告王某,原告主张仍需继续治疗,因其继续治疗的时间及费用仍未确定,对相应的损失原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元。
二、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损失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王某垫付款元。
以上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55元,由原告负担23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466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高密支公司负担2655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即本庭调查的重点是:1、原告治疗及护理的经过;2、原告的伤残情况;3、原告的各项损失的计算;双方对以上事实及争议焦点归纳有无异议?
原代:无。
被代:无。
审:下面调查第一个问题:原告治疗及护理的经过。由原告陈述并举证。
原代:日、12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进行治疗,诊断为:外伤术后一年,癫痫发作。支出费用元;
日到北京天坛医院进行治疗,支出费用83.5元;
2013年8月14日至日到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支出住院费元;期间由其母亲杜某某护理,杜某某系高密市XX工艺品厂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元,护理费为元。
日到日至高密市人民医院门诊处进行治疗,支付门诊费元;
日到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处进行治疗,单据丢失,费不主张了。
提供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住院收费单据一份、高密市人民医院辨认收费票据34份、门诊病历5份、高密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4份、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收费单据4份、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病历一份、北京天坛医院门诊收费单据二份、门诊病历一份、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病历一份。
以上医疗费共计支出元。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对日、12日到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无异议,提供的病历载明“日病人未到”,因四份单据无该医院的盖章,对其主张的费用不予认可;
对日到北京天坛医院进行治疗费用83.5元无异议;
2013年8月14日至日到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真实性、护理费无异议。
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中治疗肝病的费用不予认可:例如: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日的花费,与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不予承担;
且治疗癫痫损伤肝再治疗肝,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审:原告讲一下你的意见。
原代:青岛医院的单据原始单据没有了,只能提交这样的,但其上有青岛医学院的字样;无证据证明原告治疗肝病与本次事故无关: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癫痫,在治疗癫痫中,造成了肝损失等,所以要治疗肝,二者是有关联的,这此在提供的病历中也有记载。
审:因原告提交的病历还要使用,限原告于庭后三日内将经本庭经质证的证据提交法庭,且列明治疗癫痫与治疗肝病的部分。听明白了?
原代:听明白了。
审:对于原告提交的病历,经质让,是真实的,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对提交的医疗费的单据,除青岛医学院的单据非原件,不予确认外,其余单据为真实单据,是真实的,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
审:调查第二个问题:原告的伤残情况。原告陈述并举证。
原代:经高密市人民法院委托,潍坊市XX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情感障碍、人格改变”,目前构成VI级伤残。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代:伤残等级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对日的交通事故,被告已于日赔偿终结。次入院治疗与事故发生间隔较长,原告应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系。所以要求对交通事故与癫痫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在癫痫中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审:原告有什么要说的?
原代:该鉴定是由高密法院委托,鉴定时已通知原、被告到场,且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有鉴定资质,被告无证据证明程序违法,不能申请重新进行鉴定;原告癫痫发作是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在鉴定中载明:“高某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情感障碍、人格改变”,可证实其患癫痫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系,且交通事故是原告患有癫痫的唯一原因。
审:被告有什么要说的?
被代:鉴定时未通知被告。
审:被告,限你于庭后五日内提供证据证明本次鉴定程序违法的证据,若能提交,可重新申请鉴定,听明白了?
被代:听明白了。
审:原告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被告,若你方对交通事故与癫痫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在癫痫中的参与度有异议,欲申请重新鉴定,可于庭后七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听明白了?
被代:听明白了。
审:因被告对鉴定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暂不予认定。
审:下面调查第三个问题:原告的各项损失情况。首先由原告陈述并举证。
原代:1、医疗费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共支出医疗费元。提供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一份、住院收费单据一份、高密市人民医院辨认收费票据34份、门诊病历5份、高密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14份、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收费单据4份、检查报告单一份、门诊病历一份、北京天坛医院门诊收费单据二份、门诊病历一份、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病历一份。
2、误工费元:原告受伤后一直连续治疗,持续误工,截止至定残前一天,误工时间差5天是2年零4个月。原告系高密市XX鞋厂职工,事故发生前三月平均月工资为3100元,其误工费为元[3100元/月×(12×2+4-8)月)-3100元/月/30天×5天]。提供(2013)高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上述医疗费证明治疗经过、鉴定意见书一份。
3、护理费(元+元):经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原告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原告的护理依赖达到50%。按当地护工的标准计算20年其护理费为元[(元+元)/2×20年×50%]。提供鉴定意见书。
原告在高密市人民医院住院的3天由其母亲杜某某护理。杜某某系高密市XX工艺品厂职工,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元,其护理费为元(元/月/30天×3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住院3天,每天30元。
5、交通费5000元:请法庭酌情认定。
6、伤残赔偿金元:经潍坊市XXX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患“脑外伤所致器质性情感障碍、人格改变”,目前构成VI级伤残。按城乡结合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元[(元+元)/2×20年×50%]。提供判决书、鉴定意见书。
7、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原告为六级伤残。原告为独生子,事故后,精神智力下降,给家人造成了极大精神损失。
8、司法鉴定费2782元:提供鉴定费单据二份。
9、后续治疗费元:提供鉴定意见书。
10、二次手术鉴定费600元:提供单据一份。
以上损失共计元,要求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元。
审:被告进行质证。
被: 医疗费:对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单据有异议,不予认可;对医疗费中用于治疗肝病的花费不予认可。
误工费:对计算标准有异议:因病历中记载原告为“无业”,不能按上次判决中记载的原告的工资计算,应按原告户籍性质农村进行计算。对于误工时间无异议。应提交原告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劳动关系。
护理费:因护理依赖、护理期限未鉴定,对元的护理费用不予认可。
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
交通费:只认定高密本地的,且要求原告提交证据。
伤残赔偿金:对标准无异议。
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赔偿是是民事责任承担形式,应与侵权责任相当;同一当事人基于同一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重复要求赔偿;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不能基于伤残等级的次数为依据来要求赔偿。
司法鉴定费:对真实性无异议。
后续治疗费: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现在不予支持。
二次手术鉴定费: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原告解释一下。
原代:原告在出事之前,是可以正常工作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才不能去工作,应按3100元计算原告其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上次起诉时,原告的伤残等级低于本次鉴定,且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是对伤者亲属的补偿。
审:被告,限你于庭后七日内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误工费不应按31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证据,听明白了?
被代:听明白了。
审:限原告于庭后七日内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对原告的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听明白了?
原代:听明白了。
审:原告,限你庭后七日内提交交通费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听明白了?
原代:听明白了。
审:对高密凤城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为有效证据。
审:对本案的事实部分,原、被告还有无陈述补充的事实和证据?
原代:没有了。
被代:没有了。
审:法庭调查结束。
审: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就本案争议的问题、是非责任问题及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不得再就庭审调查中已经确认的事实进行重复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因该次事故,原告可能产生后续治疗费,我们保留起诉的权利。
审: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无辩论意见。
审:原、被告双方庭后提交代理词,听明白了?
原代:听明白了。
被代:听明白了。
审:法庭辩论完毕。
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原告最后意见有什么陈述的?
原代:没有了。
审:被告最后意见有什么陈述的?
被代:没有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解。
审: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同意。
审:本案转庭下调解。若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协议及民事调解书,若调解不成,将择期进行宣判,宣判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现在宣布休庭,休庭后当事人与书记员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
书记员:请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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