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时吉他谱发生事故自己承担的全责,在赔偿完医疗费后,反被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现在如何

人订阅该博客0
12:53:53 | tianjunlsh |
交通事故中自愿承担全责的思考&&&&&&&&&&&&&&&&&&&&&&&&&&&&&&&&&&&&&&&&&&&&&&&&&&&&&&&&&&&&&&&&&&&&&&&&&&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田军&& &&2011年2月10日,王霞驾驶京FH###号机动车行至西大街1号楼前时,适逢李花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李花躲闪不及撞上机动车,造成李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简易程序处理,因机动车缴纳保险,认定王霞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8月5日,红十字会鉴定中心鉴定,李花构成I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2011年9月10日,李花将王霞及所属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请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及相关证据,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王霞全部承担。二次手术费用等待实际发生后另诉解决。&&&&2013年7月8日,李花又一次起诉王霞索赔二次治疗费用等5万元。法院依据第一次判决确定的责任等事实,再次判决王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王霞在收到第二次判决书后,久久不能平静,自己陷入了一个无止境的怪圈,只要李花据此提出赔偿,王霞就要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交警不是这么说的,当时机动车有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就可以,怎么现在没完没了啊?这样的话,何年何月算个头啊?据王霞陈述,事发时李花的电动车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左右,自己的车并不快,况且是李花的车撞的我的车啊,依法我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自己当时不懂,对方又是个电动自行车,还有保险,自己就愿意承担全责,才留下今天的“祸根”。后悔晚已!&&&& 第一、第一次判决认定的责任是后续诉讼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后续诉讼完全依据第一次判决的责任进行确认。如想改变责任,只能就第一次判决申请再审或提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本案第一次判决是在2012年6月,距今超过申请再审的时效。提请抗诉,难度还在于庭审中,王霞对事故的时间、地点、责任认定无异议,检察机关也难以确定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问题,据此推翻第一次判决的责任比登天还难。&&&& 第二、《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问题。&&&&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存在伤残的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也就是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本案李花经鉴定为IX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但如何由已经由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变为普通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推翻责任,难上加难。&&&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  是对事实认定、事故成因的分析,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的证据,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唯一证据。一般情况下,书作为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说认定书是“重要”证据。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是错误的时,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也就是不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据此,依据事故认定书,现场无监控,法院判决不存在错误,更何况王霞亦对时间、地点、责任无异议。假设本案不存在事故认定书,双方无争议,王霞自愿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亦无异议,法院判决依旧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即自认的事实可以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 第三、后续治疗费的承担,赔偿义务人均应承担。&&&&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明确规定后续治疗费亦应予以赔偿。据此,确因此次事故给李花造成的损失,王霞均应承担责任,且没有时间限制。&&&& 第四、电动车的归属,决定责任的承担。 &&&&&&&&&&&&&& &&&& 本案事故认定中,电动自行车是否进行登记,依据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进行的认定,由此导致归责原则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 &&&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的规定,电动车的基本参数主要包括:最高时速不超过20km/h,整车质量不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 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 m,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功能。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颁布《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决定自2006年1月4日起,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办理车辆登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前后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规定,且列入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准予登记,核发牌证。即符合条件的电动车列入非机动车管理体系,属于非机动车,超过上述条件的应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本案交管部门的事故认定,法院的审理均未查明,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一切一切还在继续----,最感冤枉的王霞,当初的一句愿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现在的追悔莫及。王霞说如果当时同等或主次责任,李花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可能也不会无休止的诉讼。一切都晚了------&&&& 就此王霞也说,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应依据客观事实负该负担的责任。世上没有弱者,不能因为自己是机动车就充当强者,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有弱者,也是值得“同情”而不值得“可怜”。&&&&&&& &&&&&&&&&&&&&&&&&&&&&&&&&&2013年10月09日彧雅轩&
大家都在关注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倪晓敏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可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 作者:
【案情】  日,原告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江西省婺源县赋春镇对坞路段时,与被告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受伤。该事故经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日,双方经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财产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500元,该款项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日,因原告右眼伤处反复流脓,原告前往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次,其伤情经诊断为:右眼上睑皮肤溃烂、右眼瘢痕性兔眼、右眼上睑皮肤瘢痕和右眼角膜溃疡。2014年9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婺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7992.42元。  被告应诉认为,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此事到此为止,不得反悔。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现原告又起诉到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杨某误工费、后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7992元。【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婺源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中的赔偿项目应确认有效。但是,因双方在协议中未涉及到原告后续伤情治疗费用,因此,原告对此提出请求,与原调解协议并无矛盾之处,故原告的诉请与法有据。被告辩称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后,原告放弃其他一切赔偿权利,今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无效条款,且原告去江西省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损害后果系原、被告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因此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本案主要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  一、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效力?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  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时,原告由于职业技能的缺陷,对其伤势程度不能正确认知和预见,致使其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对其伤势程度存在有“重大误解”,与侵害方签订了“今后永不追究”的协议,但从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损害后果角度讲,该项约定却是无效的。因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赔偿项目比较明确,即系原告后续治疗前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及治疗费,并不涉及原告进行后续治疗后所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也即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项目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中所列项目并不冲突,且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明显差距很大,如果该项约定成立,对受害人来讲明显是显失公平的。因此,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受害人能否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告履行了自己的给付义务,并到保险公司理赔完毕。这一切本应该结束了,但是,受害人却后悔了,再次将肇事者告上了法庭。达成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再次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呢?365为您解答。一、如何认定道路赔偿协议的效力?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按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二、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受害人能否反悔?如果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判断是否属显失公平应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不仅要看签订合同时受害方是否因缺乏经验、技能等,对行为的内容缺乏正当认识能力,还要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如果损失差距不大,或者当事人订约时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就应有清楚的认识,则不能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反之,则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处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处理,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一看协议签订时是否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比如:伤势无需治疗,或治疗中医生也告知轻微受损,医疗费花费极少等。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时,已将受害方的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并就今后问题也一并解决的,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不应得到保护;反之,受害方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保护。二看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中是否已从某个角度考虑了将来可能出现新伤情的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以求“今后无涉”。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应当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任何事情有充分考虑,并愿意接受今后可能发现新伤情得不到另外赔偿的风险。该种协议签订时虽然存在“风险和利益”并存的情况,但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反悔;反之,赔偿协议所遗漏的项目仍应赔偿。三看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如要构成显失公平,签订人必须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缺憾,也即不能仅仅从协议获赔款和实际应赔款之差异来确定,还要考量签订人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上的缺陷。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是由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具有合同性质。在与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合的时候,可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以上是律师365为您整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登录我们的官方网站,在那里,您将可以得到更好的服务。延伸阅读:
律师专业解答
法律咨询&&& 无需注册,立即咨询,专业律师100%响应!
891103 条咨询!)
&&&&按Ctrl+Enter键可直接发送
可能对您有帮助的:
热门知识推荐
其他人正在看:
交通事故诉讼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网站地图|||意见反馈 Copyright&
版权所有&&&&蜀ICP备号你好,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了赔偿协议书,赔偿受害者家属20万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你好,交通事故赔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了赔偿协议书,赔偿受害者家属20万,受害者也为对方写了谅解书。但是按照法律标准应赔偿40万,现在的情况受害者还有没有权利追究对方的责任?
日,张某下班回家,接到同学电话,让帮忙把许某出故障的电动自行车送回家,当天晚上许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张某,张某手扶有故障的电动自行车,一路送回家!这之后,张某准备回家,又骑着摩托车带着许某返回张某家,路上,因为没有路灯,撞到路面堆放的建筑垃圾,摩托车翻了,张某受了轻伤,许某昏迷不醒,事隔三个月,10月18日许某的父母将张某告了,交管部门以无照驾驶的交通肇事罪名将张某刑事拘留!随后跟许某父母协商,其父母首要20万赔偿金,并且还要后期产生的医药费...
因电动车主在装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违规从机动车道强行超速闯红灯时,与一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电动车轻微损坏,电动车主的脚当时有轻微肿痛)后,当时双方协商赔偿完并离开,事后,即至少过了一天以后,电动车方又向交警部门报案,要求赔偿,但机动车方认为自己无责任,且当时双方已协商赔偿完毕,不肯再赔偿,如何索赔?
你好,请问交通事故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要求先在交警队签以后到赔付款,以后在把钱打到造事车主卡里在有他转给我…请问我可以签吗
这种一般醉驾交通事故案造成一人死亡,到底全部程序走下来,等法院判决书下来,拿到交强险和事故保证金,最快要多长时间呢,可事故发生已经过了两个月了,可案子还没有上到检察院,这是否正常,请你快回复,谢谢
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受害人死亡,肇事者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商并给予经济赔偿,得到受害者谅解并不追究刑事责任后,肇事者能否免于起诉? 检察院能否判定为免于起诉?之前是否有类似案例?
陈律师你好!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双方协商签字一次性赔了结此案后,另一方收了钱后又再次起诉要求赔付方赔付强保金的那部分保险金,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律师你好!我想问:交通事故在双方协商赔偿了解此案后,死亡家属还可以再次起诉要求赔偿方要强保险金的那部分赔偿吗吗?
甲开车把乙撞伤,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甲赔偿乙3000元,为了防止乙不再找麻烦,欲签订一张协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我作为受害者的家属,在万分无奈的情况下,只好向你们求助,希望得到一些好的建议。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爸于日早上8点半左右在南宁往武鸣的双桥路段被一辆摩托车碰刮后倒下,又被开过的一辆中巴的后轮压伤手。伤者的头部伤口缝了7、8针,造成严重的脑振荡,目前人思维不清醒,手关节脱位,手指压重伤。现在病人已经住院13天了,可是肇事者医药费一分都没付。交警那边追了好多次了,可是都一直没下判决书,扣的中巴已经放了。医院那边追着交钱,头部还等着动手术...
我的朋友因交通事故去世 他的家人包括妻子女儿,儿子(受害人出事时还未出世)|和父母 请问赔偿金如何分配(赔偿金10万左右)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如果当时不放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