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保存时间没有向法院提供全部病历对吗

罕见病例医院误诊
患者索赔法院说不--《祝您健康》2005年01期
罕见病例医院误诊
患者索赔法院说不
【摘要】:正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一起因医院初诊误诊,患者起诉赔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患者莉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罕见病例,初诊误诊日,29岁的镇江市民莉华(化名)因停经33
【关键词】:
【分类号】:R-051【正文快照】:
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一起因医院初诊误诊,患者起诉赔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患者莉华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罕见病例,初诊误诊 日,29岁的镇江市民莉华(化名)因停经33天伴下腹疼痛到镇江某医院处就诊,经初步检查诊断为:腹痛待查:宫外孕。随后,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朱桂兰;[J];江苏医药;1980年05期
陆德澄,苏子杰,华锐南,凌玲,孙光辉,顾忆贻,方家龙,徐铭贤,从源庆,袁锁发,陈炳湘,张德超;[J];江苏医药;1981年01期
余瀛鳌;杨润平;;[J];江苏中医药;1981年02期
殷志坚,胡洁一,陆春林;[J];中国实用内科杂志;1982年02期
;[J];江苏医药;1982年01期
吴兰儿;;[J];中国药科大学学报;1982年01期
;[J];中国医药工业杂志;1982年07期
;[J];江苏医药;1983年05期
袁沛生;[J];江苏中医药;1984年02期
苏宁;[J];江苏中医药;1984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刘生;潘和喜;;[A];婚姻·家庭·老人论文集[C];1994年
罗银鸣;;[A];四川省汽车工程学会二届二次学术年会论文集[C];1996年
彭磊宁;;[A];全国第四次牙体牙髓病学术会议论文汇编[C];1995年
俞力平;徐益生;;[A];中国文物学会传统建筑园林委员会第十一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1998年
庄胜强;曹卫平;;[A];江苏省制冷学会第四届年会论文集[C];2000年
曹卫平;;[A];江苏省制冷学会第四届年会论文集[C];2000年
钟锡明;;[A];2000全国肿瘤学术大会论文集[C];2000年
朱筱英;吴增福;吴志伟;张瑞花;刘玉红;;[A];城市气象服务科学讨论会学术论文集[C];2001年
杨世华;;[A];二十一世纪中国道教展望——茅山中国道教文化研讨会会议论文集[C];2001年
宫海琴;;[A];江苏省档案现代化管理与档案信息化建设学术研讨会交流材料[C];2002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李学梅;[N];北京日报;2000年
李佳;[N];中国包装报;2000年
李泽广;[N];中国旅游报;2000年
李泽广;[N];中国旅游报;2000年
吴裕民;[N];华东旅游报;2000年
吴寿文;[N];健康报;2000年
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教授
张秦初;[N];健康报;2000年
镇江市建设委员会宣传教育处
陈晖;[N];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
熊 艳;[N];市场报;2000年
王庆生;[N];团结报;2000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李洪文;[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6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吕红霞;[D];南京师范大学;2002年
张仁桥;[D];南京师范大学;2003年
吴云清;[D];南京师范大学;2003年
张建军;[D];南京理工大学;2002年
黄荣富;[D];上海海运学院;2001年
刘立强;[D];苏州大学;2003年
常建伟;[D];西安理工大学;2004年
胡宗元;[D];南京理工大学;2004年
曹文栋;[D];南京理工大学;2003年
陈思源;[D];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知识超市公司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新出发京批字第直0595号
订购热线:400-819-82499
服务热线:010--
在线咨询:
传真:010-
京公网安备74号交通事故,已起诉,法院会认可出院后的门诊复查病历本上的内容吗?门诊病历本上需要加盖医院的门诊诊断印章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出院后的门诊复查病历本上需要加盖医院的门诊诊断印章吗?如果门诊病历本上没加盖医院的门诊诊断印章,法院会认可门诊病历本上的内容吗?如门诊病历上有明确说明后期仍需要定期复查1年以上,法院会认可吗?如果不认可,需要重新开门诊诊断证明吗?
我的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经评残机构鉴定九级伤残。起诉后申请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知法院需要哪些手续还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先谢谢各位了。补充一下,请问九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偿多少,【农村,】麻烦各位律师为我的朋友解答,万分感谢。
交通事故肇事者不给予赔偿, 受害人起诉 需要向法庭缴纳抵押金吗?交多少为合法的?
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书已下达,但受害方还在医院治疗,伤情程度的鉴定,出院后拿病历单在做鉴定,可以吗?
交通事故,腿骨折,当时开的法医门诊,在市医院住了10天院后出院回家养伤。现在需要拆石膏,我打算在单位医院拍片拆了。由于伤好后我打算起诉,牵扯到误工费,护理费什么的,在单位医院拆可以吗?还需要去原医院复查拿证据什么的吗?我托人问过一个律师,他说不用再到医院开证据,起诉后法院会到医院核查什么的,是这样吗? 我指的是需要去医院开要休养多少天的病历什么的吗?我托人问过一个律师,他说不用再到医院开证据,起诉后法院会到医院核查什么的,是这样吗?
交通事故对方说没钱不肯付,应该怎么办?
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法院扣车了。 需要多久才能拿回车?
车祸伤需做髋关节镜手术,但目前国内涉足此种手术的医生只有四位,且都是近二年开始做的,仅做过几例,效果很差。现有在国际上此方面手术的权威专家在上海开了家医院,是私人性质的,如我们本地的医生把我转院到此医院手术,8万的费用法院是否支持?国内目前此类手术的费用是三四万。
我是受害方, 对方是肇事方对方因为在医院有关系,故当时对我是爱理不理的,也是因为怕担责任吧,就在医院一直给我拖,就是不好好治疗.后稍微好点我就出院了.想着去其他好点的医院去治疗.再去其他医院的治疗费,该谁出呢?肇事方是不是依然需要担负医疗费用单方启封病历 医院输官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欠缺规范,存在擅自涂改、更换患者病历的现象,患者一方对此十分不满。资料图片
&&&&患者到医院住院检查身体,突发消化道大出血。由于血源紧张,医院没有及时给予输血,导致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患双方对患者全套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谁料医院背地里违规单方启封病历……&&&&未获供血,医院称不应担责&&&&医院在一审法庭上辩称,患者程中于7月2日出现心慌、头晕、恶心症状,大便呈黑色,考虑是消化道出血,医院给予对症治疗。7月3日复查大便,出血停止,此后再经检测,又出血。医院立即申请进行输血,但由于当时是夏季用血高峰期,且患者系A型血,合肥市中心血站对医院A型血供血不足。医院虽多次联系血站,但都没有获得血浆。&&&&医院称,7月5日患者病情加重,医院组织消化内科对患者会诊;7月6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经多科室会诊抢救3个多小时,患者终因自身疾病死亡。医院不是供血单位,未获得供血无法进行输血,故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据了解,程中死亡后,其家属曾向医院递交投诉材料,要求对中医科的诊疗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家属提出的主要几点质疑是:为何三甲医院没有血源的问题不解决?为何中医科申请血浆抢救病人,血库迟迟不予解决?为何7月6日抢救时血浆已到,直到上午8时20分才输上血?&&&&医院称,为了解治疗经过,更好地处理投诉,医院调阅了程中的病历原件,且根据相关规定,死亡病例需要进行讨论,故医院调阅病历具有客观原因,并未破坏病历的真实性。而患者家属在封存病历时已复印了相关病历,在诉讼中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单方启封,病历真实性受质疑&&&&诉讼中,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程中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了程中的全套病历复印件。&&&&程中亲属提出,病历原件已经依法封存,对医院提交的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医院却说,封存病历时已将病历复印件交与患者家属。而程中亲属称只收到部分病历(即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的复印件。&&&&经一审法院向医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明程中死亡当天,其家属当即要求封存程中的全套病历,在医院保卫科、医务处的工作人员和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对程中的全套住院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在场各方均签字确认,封存后的病历由该院保卫科保存。此后,医院单方启封了病历原件。&&&&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以启封后的病历原件为依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中亲属明确表示,该病历材料经医院单方启封后,已经不具有真实性,不同意以该病历为依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程中因高血压、颈椎病等病症在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消化道大出血症状,医院未及时采取输血等有效处置措施,致程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医患双方对程中的全套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由于医院违规单方启封病历,导致该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院虽然在举证期内提出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但由于程中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丧失了鉴定依据,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对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程中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对程中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关于程中家属在封存病历时已复印相关病历的辩解,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医院关于该院单方启封病历是由于死亡病例讨论及处理患者家属投诉的辩解,因该院未经患者亲属同意或依法履行启封病历手续,擅自单方启封病历,对医院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程中亲属各项费用合计41.2万余元。&&&&不服判决,医院上诉理由很多&&&&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强调了四大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医院未能及时采取输血等有效处置措施,导致患者程中失血性休克死亡,没有事实根据,违背医学规律;&&&&医院启封病历的理由充分、正当。在程中的亲属已复制病历主要资料、认为医疗过错主要理由是未及时输血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过分强调病历启封的程序瑕疵,导致实体裁判与事实严重偏离。从程中亲属的投诉书和民事诉状主张的医疗过错行为来看,这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程中未能及时得到供血并输血,与其诊疗行为无关;&&&&原审判决没有就涉案病历依程序委托文书鉴定,就以单方启封病历为由认为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纯属主观推测,违反审理程序;&&&&原审判决未能依法查清程中亲属的实际损失,判决认定数额和赔偿比例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判决明显不公。&&&&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驳回程中亲属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程中亲属在二审庭审中反驳称,由于医院对程中出现便血后的症状没有给予关注和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程中的死亡。程中死亡后,其亲属情绪均很激动,根本没有考虑太多,只是封存病历,当时没有复印全部的病历材料,医院单方启封病历,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其所陈述理由亦不能成立。医院启封后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故不具有鉴定的前提,进而导致程中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该后果应由医院承担。&&&&行为违法,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在程中死亡后,其家属与医院对程中的病历进行了封存。封存病历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便于将来确定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责任大小。医院擅自单方拆封病历,使得患者家属封存病历的意义丧失,也使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合肥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医院依据其单方拆封后的患者病历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患者亲属对此持有异议,故该病历不能作为鉴定检材使用。医院擅自单方拆封病历,致使其在对程中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医院的该行为违法,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医院对程中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法官指出,医院称其拆封病历是为了处理患者亲属的投诉,但该上诉意见不能作为其擅自单方拆封病历的合理理由,医院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其责任。&&&&医院在对程中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存在何种过错,业已无法查清,因而医院上诉称双方仅在输血方面院方是否有过错存在争议,据此认为不能及时输血的责任不在医院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医院称日前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近日,合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血源紧张&&&&患者失血而亡&&&&62岁的安徽省合肥市退休职工程中(化名)因高血压、颈椎病等症,于日到合肥市一家三甲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为他做了一系列检查,除原有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高血压病外未发现有其他疾病。医生告知程中准备于7月2日出院。&&&&当天上午,程中发现有便血现象,经检查,诊断为消化道出血,医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当天下午,程中因失血过多,出现头晕、恶心症状,程中及家人多次要求医院进行输血,医院均称无血。&&&&7月3日,程中病情未好转,家人担心程中得不到及时救治,要求转科救治,但医院以病人大出血不宜搬动为由拒绝。&&&&7月4日,程中病情恶化,医院仍未对程中给予输血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7月5日,程中病情继续恶化,需要输血治疗,医院因血源紧张未能及时给程中输血。&&&&7月6日凌晨,程中病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出血性休克”。&&&&程中亲属认为,医院在程中住院期间出现大出血症状后未给予重视和关注,未及时输血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从而直接导致程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而医院对患者亲属的投诉一直未给予相应答复。&&&&程中亲属将医院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以及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诉讼中,程中亲属提出,医院未经患者家属在场,擅自启封已封存的病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8万余元。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人民法院报社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已经属本网书面授权用户,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人民法院报”
制作单位:人民法院报出版部。京ICP备号当前位置:
医疗纠纷案件中如何判断病历真伪
作者:陈凯&&发布时间: 09:53:25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纠纷采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第五十八条(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规定是过错推定原则。医疗纠纷案件利用医疗过错鉴定即可解决问题;争议最大的是如何确认“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进而 “推定”过错。查阅多起涉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的医疗纠纷案件, 90%以上案件报送鉴定,但均无法完成鉴定。这表明,医疗纠纷案件因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较强,在审判活动中法官需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来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问题,即使是医疗行为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法官从审慎角度以及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角度考虑,仍希望通过鉴定解决医患责任问题;其次,对于如何认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再次,对于争议病历,鉴定机构是无法作为鉴定依据的,病历的真实性要最终由法院来判定。本文简要对 “伪造、篡改病历”鉴定做探讨,为医疗纠纷案件中判断病例真伪提供新思路。
  一、法医学鉴定存在的困难
  (一)接受不真实的病历违反司法鉴定标准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的基础就是双方均认可的病历以及患者人身检查。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目前全国十大司法鉴定机构对有争议的病历均不予受理,原因在于缺乏基础性材料,鉴定机构为了避免矛盾,以及应付司法行政部门的检查,直接不接受此类司法鉴定委托。
  (二)市场机制下,巨大经济利益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由于医院在掌控病历资料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证据,医院有条件采取各种方式手段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方式来影响法院的判决,逃避法律责任。如电子病历中医务人员会对疾病发生发展全过程做出与实际不符但完全按照教科书描述记载,对病人的特殊治疗(如放化疗)的操作及计量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对此很难准确判断。
  (三)患者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期望值较高
  进入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诉前已经过多次协调处理未果,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对于医院病历上的任何微小差错,均会主观认为医院有重大过错。如果鉴定意见对患方不利,鉴定机构将面临巨大压力。
  (四)社会舆论压力
  近年来,舆论涉及医疗纠纷案件负面报道居多。鉴定机构为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减少矛盾,不会接受委托。
  病历作为证据,必然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认定“伪造、篡改病历”并非对病历的证据真实性的否定。只要是从医院提供的当事人的病历,即符合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所谓“伪造、篡改病历”只是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认定。“该行为”应该含有病历书面表现形式的认定以及实质内容的认定。“该行为”是可以借助专家证人进行辅助认定或司法鉴定来确定的。
  二、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的表现形式
  (一)病历的“伪造、篡改”书面形式
  1、大范围修改。书写病历是医生的原始记录,不容易变动。确实需要改动的,需要修改人签名。如果医院在病历管理方面不正规,医务人员会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如变更诊断及治疗措施,任意修改病程等记录,必然会导致患方合理性怀疑。
  2、缺页、增页情况。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目前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压力大,能够每天记录病人病程的较少。出现医疗纠纷时,医生大多补写病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对于不利于自己的记录,可能就会删除,尚未对病人进行检查的项目(如化验单等),医生可能编造。
  3、冒名签字。有处方权的医生才能签字。对于经治医生、实习医生的签名是有严格要求的。如果没有主管医生或科室主任签名,病人病程记录是有严重瑕疵的。在病程记录中,有部分是需要病人家属之情同意或授权处理的部分,如手术同意书等。该页没有家属签字(或注明与患者关系的),必然侵犯家属的知情权。
  4、不如实记录病人入院、治疗情况。病人入院时,医生都需要对其做全身检查并询问病史,医生结合相关检查可以做出相关诊断治疗措施。但部分医院为追求经济利益,故意夸大病情,扩大治疗。
  5、电子病历书写随意性更大。原卫生部于2010年制定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对医务人员修改病历的权限以及修改记录做了明确规范,但是修改权限在于医院自身人员,医院很难摆脱嫌疑。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甚至储存数据的主机若干年就要更换。故电子病历的认定、保全难度较大。
  (二)病历的“伪造、篡改”实质改变形式。、
  疾病的发生、发展要符合自身疾病转归规律。病历书写正是通过医务人员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如果对病历实质性改变必然要从住院病案首页到辅助检查资料均要做整体的改动,如入院检查、诊断、用药情况。但绝大多数情况,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后在短期内修改病历会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这种不符合疾病转归的病历记录显然可以由法医学专家来判断。
  三、如何判断“伪造、篡改病历”
  针对不同表现形式的病案资料,我们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通过综合应用鉴定手段,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性意见。最终由法官综合认定是否存在病历造假的嫌疑。
  (一)“电子病历” 的认定、保全
  虽然没有建立系统、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但目前已经出现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该鉴定可以复原每一条修改记录。如果病历核心部分,包含主诉、现病史、体格检查、诊断、处理等修改记录占病历核心部分全部的10%以上,足以改变其他医疗人员对疾病认知,笔者建议可以直接认定病历存在伪造、篡改的嫌疑。
  (二)封存病历与电子病历不一致并不表明病历存在伪造、篡改
  如果不存在关键实质性部分的修改,如患者基本信息、既往史等,医方能给予合理性说明的,笔者建议能够确认病历真实性。如果涉及实质性的地方改动,那么影像学资料可以作为疾病诊断以及治疗效果的唯一确切证据。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影像学资料为基础,通过比对全病历,分析疾病的对修改部分做出合理性怀疑意见提供给法官。
  (三)增删病历页
  包括病检切片、医疗废弃用品的保管等,如不符合医疗规范,在庭审时医院无法提供,且无法做出合理性解释,可以直接认定病历存在伪造、篡改。
(四)签名修改问题的认定
  病历原件比封存病历多的签名,如果是医生签名,补签时间如果超过24小时,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可作惩罚性认定病历造假。如果是患方的签名有问题,法院可直接委托笔迹鉴定。
  (五)增减相关检查,隐瞒用药情况的认定
  医生开出医嘱,必然有执行医嘱,二者应该一一对应。实在无法确认的,法院可以调取库房记录,对应患者出院时的费用清单比对。相关化验检查的有无,亦可以比对患者出院费用清单来确定。
  综上所述,利用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文字鉴定结合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等手段判断病例真伪是可能的。司法鉴定提供的意见可以作为法官审案的科学依据。
来源:巴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辖区法院站点群
沙坪坝区法院江北区法院北碚区法院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璧山县法院铜梁区法院潼南县法院万州区法院云阳县法院奉节县法院巫山县法院开县法院忠县法院城口县法院巫溪县法院南川区法院丰都县法院垫江县法院武隆县法院黔江区法院石柱县法院彭水县法院酉阳县法院秀山县法院渝中区法院南岸区法院九龙坡区法院大渡口区法院巴南区法院永川区法院江津区法院綦江区法院病历缺失重要资料 医院赔偿损失一百万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病历缺失重要资料 医院赔偿损失一百万作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张魁英&&&&&&医患纠纷是一个很严肃的社会话题,医者与患者处在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思想,医者重德患者感激,口碑相传,医者重利患者叫苦,矛盾重重。总之医者若心不细,行不谨,疏忽大意则易治人致亡。10月28日,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患纠纷案件,因医院不慎致患者病案重要资料缺失,记录不清,造成司法鉴定不能,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并由此推断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判决医院赔偿患者郭某家人各项损失共一百万余元的判决。&&&&日,郭某以“发现右乳肿块半月”为主诉入住平顶山市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1、右乳占位;2、右侧重乳腺癌。”同年3月21日,被告医院为郭某进行乳腺手术。术后,郭某心跳呼吸骤停,意识丧失,经被告抢救,于同年4月10日转被告中医康复科治疗,郭某神志不清,意识障碍。同年6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心肺复苏术后;2、缺血缺庠性脑病;3、右乳腺癌;4、继发性癫痫”。同年10月25日至日,郭某先后入住北京军区总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706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元,原告方支出医疗费42668.2元,剩余医疗费由被告垫付。在郭某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向原告方支付护理费共计5920元。郭某住院期间有二人护理,二人均为无业人员。&&&&日,原告郭某就被告某医院在给其实施诊疗、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及郭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与后续治疗费用向中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该申请。此后,原告就被告与其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判定申请。日,平顶山市医学会作出平顶山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以该病例中《麻醉记录单》作为资料的要件,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为由,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日,被告某医院就其在给郭某实施诊疗、手术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中大法鉴[2014]函字341号答复函,以原告不提供陈述意见并不同意重新鉴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此案。&&&&该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某于日在郑州市中心医院死亡,由其丈夫、父亲、母亲、女儿及儿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案件经卫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各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无责任,应以相关的医疗科学技术鉴定为依据。本案移送司法鉴定后,平顶山市医学会以“《麻醉记录单》作鉴定资料的要件,鉴于其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致使鉴定缺乏依据,无法对该案作出鉴定结论”为由,作出无法确定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治疗时,有义务进行手术及麻醉记录,并形成书面的、规范的、具体的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现被告方提供的其为郭某进行手术治疗的麻醉记录单重要内容缺失和记录不清,造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责任在被告方,且可依此推定被告方在为郭某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对此过错被告方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五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具体赔偿损失数额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被告某医院辩称其在诊治受害人郭某的过程中存在部分过错,具体造成因素、过错大小以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为准,由于被告方提供的病例中缺少麻醉记录,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结论的责任在被告方,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对此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
201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医院病历保存时间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