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误诊耽误病情且治疗无用导致病情加重,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全额赔偿吗以及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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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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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看了这么多的意见,还是律师的意见好,比较切合实际。
这样做的话既得不到赔偿还要被抓进派出所,你这想法真好啊!!!
大哥你真猛
就这个事故,卫生部现在还没问题,楼上不能直接下定义要拿卫生部开刀,毕竟这是楼主的猜测而已.而作为公民,在现在法律条件下,那卫生部开刀是不可能,也是无能的.
请楼上不要把方向弄错,造成视听错误.
同意你的说法,的确,不拿卫生部开刀,别想解决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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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标本或医疗器材,找当地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介入调解,调解不成起诉,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都要做,最好请一个医疗方向的律师
那要看你的实际婚姻情况了,如果你们夫妻的婚姻还可以挽回,就尽量去挽回吧。如果确实是没法再继续生活下去了,那该离还得离的!等到孩子更大些,那就对孩子伤害更大了呢。...
还是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吧,双方都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好证据,通过法院理性解决。
可以做医疗过错鉴定,也可以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在诉至法院委托法院鉴定,至于做什么鉴定需根据情况确定。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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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标签: ] 作者:bianji001 浏览量:9929 更新日期:
  核心提示: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下面就由珐琅彩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误诊的概述
  (一)临床误诊的涵义
  临床误诊是指医生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因主观或客观因素的影响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在认识疾病过程中期望认识其本质而实际与疾病本质发生了偏离的现象,即医院丧失了应有的判断能力,而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
  (二)临床误诊的分类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三)误诊的主要表现
  1、将“无病”诊断成“有病”;
  2、将“有病”诊断成“无病”;
&&& 3、将“此病 ” 诊断为“彼病”。
&&& 所有这些误诊都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害,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苦和经济负担。
  二、误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及条件
  (一)何种情形下的误诊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误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不能简单作出是或否的回答,应当按照是否具备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判定。
  1 、误诊是否存在过错(过失)是医院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件49条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过失)所导致的误诊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2、审判中,衡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准确诊断的条件,如病人是否能清楚、完整地陈述病情,诊断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性资料是否完备,特别是各种检查报告是否及时产生,病情是否稳定等。
  (2)是考察具体的诊断、治疗过程。考察医疗机构在诊断前问诊是否全面,有无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在初步诊断后对病情变化是否密切观察,有无根据病情的发展、症状的表现和变化来修正自己的诊断;是不是存在过分自信的情况,对疑难、不典型的病状,不经会诊、讨论就盲目下结论。总体而言,就是以客观标准考察医生诊断时的心理状态,考察其有无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3)是医院的等级及所处的地域间发展不平衡,医疗水平和条件差参不齐。对于诊断的辅助手段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对疑难杂症的诊断难度增加,往往级别越高的医院因其整体的设施及技术力量等因素,医疗水平就越高,因而诊断能力就越强。
  总言之,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就是审查医患双方就医院履行义务“当”与“不当”。如果医院履行义务“不当”,即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
  2、行为违反法律;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有过错。
  同时具备以上4 个条件,行为人才承担此侵权的民事责任,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有无,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发生和医疗机构的误诊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临床误诊的法律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结束语
  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复杂性,医院误诊是医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检查过程,具有风险性和专业性,误诊是允许的,并非所有的误诊都需承担法律责任,关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属医疗事故的,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的相关规定处理,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判断误诊的过错标准尤为重要。必须区分误诊的具体情形,即误诊是否存在必然性、或然性,只有存在过错的、不应有的误诊,医生“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有注意”造成行为不规范,没有尽责的误诊,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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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专题&2016湖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16湖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16湖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赔偿法律专题
关于2016湖北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精选问答:
共 3 位律师回复Q 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场医疗事故中死亡了,所以想问一下,湖北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律所:律师365河南运营中心区域:河南/郑州/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河南律师 15:27:15回复湖北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如下:
=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
(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
(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
?(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律所:律师365山东运营中心区域:山东//擅长婚姻家庭律师365山东律师 15:32:15回复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湖北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请参考以下:
《》中对项目和标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且,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了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律所:律师365浙江运营中心区域:浙江/杭州/下城区擅长刑事辩护律师365浙江律师 15:33:15回复一、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金;
患者家属认为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确定;
(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 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 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上就是对湖北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的解答,望满意!共 2 位律师回复Q 各位律师:请问下我是湖北汉川的一位工人,在工作当中把手给切断了,现在被评定为10级,我想问的是,我们这的赔偿表标准如下;1次性伤残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面三项分别是多少个月,而且工资是怎么定的?谢谢 律所: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孝感/擅长杨进军律师 7:46:11回复根据《》及《湖北省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的:&br&1、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br&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当地统筹平均工资)&br&&br&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个月平均工资&br&&br& 律所:区域:天津/开发区/擅长宋炳怡律师 10:58:27回复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共 1 位律师回复Q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一老人,年龄81岁,农村户口,在农村乡间公路上行走,被一小汽车刮倒,在医院检查为脑出血,住院治疗十多日后死亡。事发前身体状况良好,一人自立更生独自生活,有子女。住院期间,每日有子女二人在医院照料护理,医疗费也暂由其子女负担。请问:按国家规定和当地的经济收入标准.肇事者应赔偿受害人家庭多少损失和具体的一些赔偿项目?象安葬费、误工费、赔偿金等具体为多少?谢谢! 律所: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南/株洲/擅长何向前律师 1:31:58回复具体赔偿项目有丧葬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需看湖北省上年度的统计数据。共 2 位律师回复Q 湖北省武汉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多少?请详细解说。因为还没好彻底现在想一次性算断不知道后期治疗怎么赔偿? 律所: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区域:上海/黄浦区/擅长刑事辩护李军律师 23:30:22回复最好找当地律师咨询,涉及武汉地方性规定.或者自行搜索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查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后期治疗无关.你是概念混淆。 律所:湖北大诺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其他罗建雄律师 9:05:40回复18个月。共 4 位律师回复Q 我表弟前天因车祸致死,交警认定对方负全责,表弟的详细情况如下,男,1984年出生,初中学历,湖北黄冈人,于2005年至今一直在广州市从事汽车维修工作,此次中途请假回来,不慎在湖北黄冈发生车祸,家中有父母二人,年龄均未满55周岁,主要靠务农而生,有一弟弟,1986年出生,同样在广州打工。肇事司机是因公出车,对方单位同意按法律程序办理,并已支付医疗费1600元,丧葬费1.5万元,交警希望先行安葬,之后10个工作日双方协商解决。我有如下问题:1、先行安葬是否会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2、按照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我表弟是否符合这一情况,或者需要出示什么样的证明?3、表弟可以伸张哪些赔偿,具体是多少?非常感谢! 律所: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孝感/擅长杨进军律师 9:34:27回复1、先行安葬不会影响最后的处理结果,&br&&br&2、应当提供长期住居在城市、收入来源于城市的证明。&br&3、&丧葬费(湖北省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约7700余元)死亡赔偿金(农村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平均收入×20年)、精神抚慰金5万以下。 律所: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区域:重庆/万州区/擅长合同事务乐承信律师 9:31:02回复1、不会影响;2、具体要看有无证据支持;3、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建议处理。 律所: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区域:广东/广州/擅长刑事辩护谢志民律师 12:33:08回复1、不会影响;2、属于、可以出示在广州的暂住证等;3、死亡赔偿金按广州的标准应是32万多。建议找处理,便于取证。 律所: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区域:湖北/武汉/擅长刑事辩护瞿泽锋律师 10:56:14回复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依照此种情况,你的表弟可以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如达不成协议可以请律师代理。有何疑难问题请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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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生误诊为肾结石未能对症下药,检查的结果跟大医院不相同,导致拖延病情加重,并且手术费花了十多万,这
zfse152****1928
因医生误诊为肾结石未能对症下药,检查的结果跟大医院不相同,导致拖延病情加重,并且手术费花了十多万,这种情况能上诉吗?无奈医生开的单子被没收,现在我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才能让他赔偿医药费?
福建 泉州 发表时间: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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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回复时间: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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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费医生
其它回答共 2 条
上海-浦东新区
你好,把病历材料发过来,我们帮你分析一下。
回复时间: 09:48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1506911****
能否起诉需结合病历明确。我专做医疗侵权案件的诉讼代理,需要帮助可联系。
回复时间: 19:38
好的,如果有需要会一联系的,只是医生开的单子被拿走了,当时我也没顾虑到会看错病,现在只能看下医药单能不能刷出来,如果仅依据药单,拍片和医生开的打点滴药方,能否有胜算起诉?我到那看病四个月左右,农历正月尾刚去的时候是A医生看的,到第三次换B医生看,到农历四月份的时候身体出现尿道扩张,肾积水,尿频,尿急,左下腹走路睡觉都疼,我当时向我的主治医生反映过,他当时让我去县城医院做彩超,造影,我后来没去,等端午节过后去找医生的时候,发现本来的B医生换回A医生,当时A医生建议我们去泉州看看,病情加重,我就去泉州大医院做检查,跟之前检查的肾结石不符合,因为是肾结核,肺和腰都被感染了,最后不得已做腰椎手术,一共三节腰椎清除,让我现在连重活能力都丧失了。到现在身体还在休养中
赵振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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