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权消防处罚吗未经受害人同意,有权去医院拿片子然后私自去司法机关鉴定伤害等级么

红网 - 百姓呼声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被视为无效 一人鉴定三人X片不了了之
| 市州直达(-------------) |
&即时滚动 >>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被视为无效 一人鉴定三人X片不了了之
呼唤正义1971 发表于 &18:17:03
『标签:&&』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视为无效 一人鉴定三人X片不了了之  莫定佳以一个老农的倔强考验司法的公正 八次鉴定六次诉讼苦煞老汉  七年前的一桩小纠纷,给桃江县老汉莫定佳带来了极大麻烦: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他打得原告构成轻伤,这导致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付医疗等费用30000余元。一个小小的自诉案件,经过七年抗争、八次鉴定、六次诉讼,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认定原告连轻微伤都难以认定,他最终还是被裁决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要赔偿对方3万多元的损失。  接到这份判决书,莫定佳这位朴实的农村老汉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都被视为无效,又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为何出现这样的结果!  回想起这7年来的经历,这位朴实的农村老汉不禁声音哽咽,老泪纵横。  一次次的有罪判决,一次次的驳回申诉,八次鉴定六次诉讼谈何容易!自己从益阳桃江乡下往益阳市中级法院、益阳市人大内司委上访300余趟。往往是在凌晨6点天还未亮就出发,在8点上班之前能在法院办公楼前见到领导,申诉冤情。7年下来,不仅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家里的耕种也一再受到影响。莫定佳回忆起这段痛苦的经历,仍坚定地说道:“我相信法律会给我清白,目前我会也只能继续申诉。”   1、自留地之争导致伤人  年逾六旬的莫定佳是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花果山乡石高桥村村民。2001年2月初,同村一个村民来到莫定佳的家里告诉他,他家的自留地被别人占了。   2月5日,莫定佳叫上儿子和组长同去。一行三人到场后,确实发现莫家的自留地被同村村民盛连生建的新房占去一角。两家很快发生口角,争吵当中很快发生冲突……盛连生怒气冲冲地“捡起一竹棍扔向莫定佳,莫随即捡起一木篱笆桩击向盛”,盛被击中左腰部倒地,莫之子莫兆升也上前打了盛的头部。双方很快被人扯开。   后来事态的发展令莫始料不及。   当天下午,莫定佳听说盛连生住进了桃江县人民医院。莫当时就很惊讶:自己拿木桩扔过去时,隔着三块菜地,距离三米多远,至于让他伤成这样吗?晚上22时左右,盛连生的哥哥和村干部来到莫家,说盛连生断了一根肋骨,叫莫往医院送钱。莫定佳要求把事情查清楚,“应当我负责的,我负责”。   第二天一早,莫定佳便听见村里人传说盛连生断了四五根肋骨。两天后,莫接到了乡派出所的调解通知书。盛连生的哥哥和姐姐参加了调解,他们提出要莫定佳为盛连生治好伤为止,并先拿5万元出来。   调解工作人员最后将预付款压缩为3000元。然而莫定佳却不同意,翻来覆去仍然是那句话:“先把事情搞清楚,应当我出的,我出。”第二天上午,莫让两个儿子提了20斤水果,给盛连生送了500元钱。   2、头三次鉴定均为轻伤  不久后,莫定佳收到了法院送来的传票。   原来,事发第二天,盛连生就申请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对自己进行了伤情鉴定。鉴定结论为:“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盛连生据此对莫定佳父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2.8万元。随后,县法院司法技术室根据伤者在县人民医院照的同一套X光片作出了鉴定结论:“被鉴定人盛连生,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血胸,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偏重)。”   庭审期间,在法庭的调解下,莫定佳给付了5000元治疗费用。   但莫定佳不服气,他随后就伤情鉴定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请复核鉴定。此次鉴定的X光片由益阳市卫校附属医院提供。日,益阳市中级法院出具的(2001)益中法技医字第44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结论为:盛连生外伤后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少量血胸衣构成轻伤,不构成残废。   三次法医学鉴定结论,足够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桃江县法院经调查后认为:莫定佳用木篱笆击打自诉人左侧腰部,将自诉人致成轻伤,其伤害自诉人盛连生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明显,自诉人盛连生指控被告人莫定佳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莫定佳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积极对盛连生进行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日,桃江县法院对此案下达了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莫定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莫定佳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莫兆升共同赔偿盛连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106.49元(含已赔偿的5500元)。   收到判决书后,盛连生就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盛连生在上诉中提出:(纠纷)起因上他并无过错,原审赔偿太少,同时要求二审对莫定佳改判实刑。二审判决于当年10月19日下达,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原判,民事赔偿部分则改为两被告共同赔偿上诉人盛连生11430.6元。   对于一、二审判决,莫定佳均不服。日,由于没有补充新的证据,他的申诉被益阳市中级法院驳回。   3、第五次鉴定出现转机  日,莫定佳正在家里的秧田里干活,县法院执行局的几个法警,径直来到田边将他带走了。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公家人”强制带走,这在乡村里并不多见,而莫定佳被带到县法院时,脚上的泥巴还没有洗干净。由于“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民事赔偿部分),莫定佳被司法拘留15天。第二天,带着生活用具前来探视的老伴与羞愧难当的老莫抱头痛哭。5月26日,县法院的法警带着搜查令,对莫定佳及儿子莫兆升的家进行了搜查。   此时,益阳市中级法院已经受理了莫定佳的第二次申诉。日,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在多方的持续关注下,益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受理了莫定佳的申诉。中级法院委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此案的法医鉴定。   日和日,益阳市中心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分别对盛连生作出X线诊断书,X片号码为012507,诊断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第11胸椎椎体锲形变”。两次诊断时,莫定佳均到场见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于日作出,结论仍然是“盛连生的损伤属轻伤”。   同一个人,益阳市中级法院复核鉴定结论为:盛连生外伤后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而湘雅二医院的检查结果却是“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这不禁让人生疑。2004年上半年,莫定佳携带第一次在桃江县人民医院和在湘雅二医院拍的X片远走广东。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根据对两套胸片的影像学观察,给出了“尚不能判断(两套胸片)是否为同一患者的胸片”的司法鉴定书结论。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印证了莫定佳对第一、二次拍片的怀疑,他让莫定佳向更高级别的法医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4、第6次鉴定使真相浮出水面  2004年下半年,在当事人莫定佳的要求下,益阳市中级法院将本案的5套共16张胸片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该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目的之一是:5套片是否系同一人的X光片?伤者的损伤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5套片子进行分析,发现第一、二次拍的1199号和28348号胸片为同一受伤者胸片;其余三套是2003年以后拍片均非上述受伤人本人胸片,并鉴定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需要说明的是,1199号和28348号胸片拍片时莫定佳都未在场,而号码为012507的X片拍片时莫定佳在场,这说明1199号和28348号胸片不是盛连生本人的。  这个鉴定送到益阳市中级法院后,该院引起了重视。为了正确审理此案,该院决定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盛连生的胸片进行法医学同一认定:判断片号012507的胸片与其他胸片是否系同一人的;根据012507的胸片能否判断盛连生日的损伤程度,构成什么伤;根据012507的胸片判定骨折形成的时间。   5年来,此案陆续拍摄的10套X光片被送到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开始鉴定前,在鉴定中心的要求下,办案法官于日亲自陪同盛连生赴医院再次拍摄了片号为16899的胸片,作为鉴定的权威对照胸片。   为了慎重起见,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此进行了专家会诊,综合分析发现:11套胸片是分属3个人的,其中“日拍摄的012507号胸片,与日拍得16899号是同一个人,可以认定为盛连生本人的”。   两片显示:诸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征象。据此,盛连生日纠纷致“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伴左侧血胸”的诊断依据不足,据此得出的轻伤结论不能成立。就现有材料,难以认定其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范围。   “连轻微伤都够不上!”拿到这份当今中国最具权威的法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莫定佳痛哭失声。   2005年底,莫定佳终于等来了盼望了五年之久的无罪判决。益阳市中级法院经调查后下达了终审判决:一、撤销原有判决和裁定;二、被告人莫定佳无罪;三、驳回盛连生要求莫定佳父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莫定佳原已支付的数千元经执行回转又回到了自己手中。  5、峰回路转等来有罪判决  益阳市中级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回转后,盛连生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指令一样中院再审。  依据盛连生的申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益阳中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法医学鉴定,并提供了23张X片、卷宗6册、盛连生X线片情况说明一份,鉴定要求:1、根据提供的x样片对盛连生再次摄片,将此次所摄X片与提供的X样片逐一进行法医人类学骨骼特征比对分析,认定是否为同一人胸片;2、盛连生于日是否受伤;3、如受伤,鉴定伤情、伤残等级。  日,益阳中院的法官和法医、盛连生及其兄盛旭东和代理人、莫定佳及其妻周秋莲一起到卫生部北京医院,盛连生在该院照了X片4张,片号为0714250。  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于日作出(京)法源司鉴医字(2007)第07151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  1、1199号和28348号胸片在诸肋骨、锁骨、心影形态,以及肋骨骨折形态具有高度一致性,为同一人胸片。  2、60727、X04-899、6号胸片与本次复查胸片0714250对比,采用锁骨峰端、胸骨端形态,第九胸椎骨质增生形态,第一肋软骨形态,右侧第肋骨腋缘形态,左侧第8、9肋骨形态、走行,心影形态进行对比,均具有高度一致性,为同一人胸片。  3、1199号和28348号胸片与本次复查0714250胸片对比,难以确定为同一人胸片。  4、本次复查胸片未见明显骨折现象,也未见明显陈旧骨折。  拿到这份鉴定,莫定佳老汉心里更踏实了。他想,最高法院、司法部的鉴定都认定1199号和28348号胸片不是盛连生本人的,而属于盛连生的60727、X04-899、6号胸片又都“未见明显骨折现象”,那自己肯定是无罪的。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08年11月,莫定佳收到了益阳中院的有罪判决书【(2006)益刑再字第10号】。刑事部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得以维持,附带民事部分因多次鉴定的花费,莫定佳须向盛连生支付30000余元。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视为无效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致人轻伤、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既然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认定盛连生不构成轻伤,益阳中院为何作出这样的有罪判决。请看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莫定佳与盛连生因房屋地基发生纠纷,在纠纷中持木桩将盛连生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对盛连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莫兆升在盛连生倒地后,对盛连生拳打脚踢,加重了盛连生的伤害结果,应对盛连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盛连生在本案的起因上有过错,依法相应减轻莫定佳、莫兆升的赔偿责任。桃江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和桃江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依据1199号X片、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据1199号、28348号X片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以下简称省高院)依据1199号、28348号和X04-012507号X片所作的盛连生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省高院的鉴定结论认定28348号X片与X04-O l2507号X片属同一人胸片,盛连生的损伤属轻伤。省高院是根据病历资料,结合阅1199号、28348号和X04-012507号X片的情况作出的鉴定结论,与一、二审和本院第一次再审作为定案依据的轻伤鉴定结论并无矛盾。本院第二次再审中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最高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法部)作出的1199号、28348号X片不是盛连生本人X胸片的结论,因为参考了未经法定程序委托的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含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本院第二次再审将最高院和司法部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错误,所作的刑事无罪判决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拿着这份哭笑不得的错误判决,倔强的莫定佳又开始了上访之路。值得庆幸的是,益阳市人大内司委的工作人员认为应当采信最高法院的司法鉴定,对这个判决持保留意见。  一些法律界人士看到这份判决,也纷纷表达自己的疑问。  疑问之一:就算中山医科大学的鉴定因程序不符规定而无效,那么就能凭结论一致就断定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鉴定无效吗?  疑问之二: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鉴定是经益阳中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都盖章签名,说它们无效,理由何在?  疑问之三: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认为11套胸片是分属3个人,且1199号、28348号胸片不是盛连生本人的,如今判决无法解释这个问题。反过来讲,如今的判决却认定1199号、28348号胸片是盛连生本人的。一人受伤,三人胸片。谁是冒名顶替者,虚假的x片及鉴定从何而来,谁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这些问题值得深究。  疑问之四:一个小小的邻里纠纷,审判时间持续8年,拖得当事人苦不堪言,在追求审判效率、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值得深思。
博晓:这是法律游戏
这是法律游戏
盛连生案件知情人:没弄清楚情况请沉默!
真是可笑之极! 下面简短的介绍下这个所谓的桃江县老汉莫定佳以及此案!希望社会有良知的律师或者政法记者能够关注。(被告当事人电话&盛先生) 第一:莫定佳此人家境情况良好,家里有私家车(儿子的)。开了汽车修理厂。 第二:桃江县公安局某副局长跟他们有亲戚关系。 第三:主审此案件的法官(刘锡水)在审案过程中严重偏袒桃江县老汉莫定佳!原因不得而知。 第四:所谓的“第6次鉴定使真相浮出水面”,是莫定佳通过关系收买中山大学法医,法医鉴定中心的也做了相应的伪证。 第五:原告盛连生身上的伤残至今仍在。这是本案至今能够拨开云雾的根本所在。 第六:莫定佳又通过关系,具体是潇湘晨报的肖建虎,操纵舆论,发表不负责任的新闻报道。 第七:案件历时八年,原告为了这场官司,去法院数以百次计,耗资十余万(其中有一次判决反倒是判原告赔偿2万元,当天桃江县公安局就将原告当事人抓走,不给钱不放回来。当事人不得不交了2万元给对方。还有去北京的鉴定,所有鉴定费,车费(包含莫定佳等人的)近2万元,被莫定佳戏言北京旅游),真正是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相反,桃江县老汉莫定佳一再扬言狠话,甚至狂言花50万弄死原告! 相关的详细的案件来龙去脉,我们会整理。
kaicheng888:同事天涯沦落人
2000年当事人王立人(我父亲系七江乡枫木村人)在湖南省隆回县七江乡租一个地方做民间手艺活,在自己租赁的地盘上被一对夫妇(庞##,阳##系七江乡大兴村人)围攻打伤不说,过了一会叫了一伙地方无业人员叫嚣要打要杀!又到隆回县法医鉴定中心拿到轻伤的鉴定结果(其中的途径未知)说左耳膜被外力所伤,随即向当事人索赔,经过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阳志云调解之后要求当事人支付1660元的医治费用(费用的证据途径未知),当事人拒付后对方又叫以阳永根为首的无业人员追打。   而当事人躲躲闪闪不敢露面,直到2000年腊月26日七江派出所所长刘建华亲自出马将当事人带走拘留3天后释放,并要求当事人尽快支付1660元医治费用。当事人以为对方法医鉴定都可以弄到,被派出所吓唬是为了拿钱,所以并没有理睬。   2001年3月农村春耕生产旺季之际,派出所所长等多人又将当事人押往隆回县看守所刑拘,直到家属在派出所交完对方的医治费用和派出所的抓捕费用2000多元及交了1000元押金才予以取保候审。到此已被刑拘20多天,当事人出狱后随即向有关部门申请要求对受害人进行重新鉴定并在派出所交了1000多元,数次交涉未能成行,派出所所长还说,这件事就算了对方不愿意去,1000多元你拿回去买化肥农药多好。   当事人多次表达强烈的抗议和向县级公安部门反映后,于2001年8月派出所将阳立华强行带到邵阳市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事态的真相终于水落石出,邵阳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的结果是:被鉴定人外伤后在当地医院检查左鼓膜穿孔,结合市中心医院专家会诊及分析记录,此损伤缺乏外伤所致的依据!   2002年底,当事人向隆回县六都寨区法庭提起诉讼,几经周折才开庭,但法庭说这案子已超诉讼期效
刚过了司法考试:骗谁啊?!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司法机关给出的司法鉴定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刚过了司法考试:对此文真实性表示怀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根据法律原理,全国人大颁布的立法文件属于同一级别的,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效力相同。 既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此文标题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这是第1 - 5条评论,共有5条评论。
?(*)代表必填项目
网上昵称:
(中文不超过8个字,英文不超过15个字符。公开,不可修改)
真实姓名: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
*发言主题:
上传图片:
此页使用了内帧,需更高版本的浏览器支持。&(大小限制200K内)
*发言内容:
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红网《百姓呼声》栏目提醒您:
1、所有内容,一经提交,均无法撤消或修改,请您慎重对待每一次发言;
2、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我是黑龙江佳木斯市汤原县胜利乡荣丰村的村民张洋(化名),事情是这样的:08年我还未成年的儿子被村里的一个大小伙子林志远打成重伤—即,颅脑外血肿。13年元旦前后出现了后遗症,呈癫痫状。  当年林志远将我儿子打伤之后,我没有立即报案,只因为林家当时说的非常好(因为当时他家也咨询了律师,颅脑外血肿已经构成了重伤,公安是要抓人的)“千万不要报案,孩子的病我家一定会给你治好的,你放心吧。”我这个人心软听不得好话,又感觉是在一个村里住着,心想:孩子的病能好也就算了,没想我儿子的病会有今天这么严重的后果,不然我也就报案了。  今年元旦前后,我儿子突然抽搐起来,经医生诊断是癫痫。也就是上次被林志远打成颅脑外血肿病软化灶所致,于是我找到林家要求他家履行当年的协议,继续给我儿子治病。(当年我儿子出院时我就与他们家有关于我儿子当年病情治疗的协议:因我儿子是颅脑外血肿病,这种病非同一般,以后如果有后遗症之类的病发生,林家必须继续承担治疗责任!)谁知道林家现在不但不履行当年的协议,而且,还出口伤人。  于是今年5月份我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又申请到公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关于当年我儿子颅脑外血肿病与今日的癫痫病是否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伤害程度的司法鉴定。  在佳市做法检的时候,我感觉派出所所长和县局法医似乎有意在玩弄这什么。13年的7月份汤原县法医带我儿子去佳木斯市做司法鉴定,因儿子是08年住院,时间太长,当年的片子被我烧掉了,我已为没用了,如果有事的话医院还有病例呢,可是佳木斯市法医就以我没片子为由拒不给做法鉴,县法医说:病例是能造假的,因此就不给做法鉴。  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有病例是可以做法鉴的。我想委托律师做法鉴,可县法医又说必须是公安做的法鉴才可以立案,没办法我们只好停了下来不做了。没过几天县法医又说佳木斯司法鉴定中心可以给你出一个意见书,但不能用来立案,你要是想打官司必须要在佳木斯市做一个建议书,然后拿着这个建议书到省里就给做鉴定了。于是我们就在佳市做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司法鉴定。面对当年颅脑外血肿的诊断.病例,佳木斯市司法鉴定中心竟然给做成了一个轻伤的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属于轻伤害,单纯性颅骨骨折)病历上明明写着是颅脑外血肿,纯属重伤害,怎么能给换成了单纯性颅骨骨折,轻伤害的鉴定呢?单纯性颅骨骨折,又是从哪里来的呢?  当时我们也没管这些,心想,只要是省里能给我们做一个公正的鉴定就好了。佳市法鉴一出来,县法医就通知我们到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去做司法鉴定:“带上1000元的差旅费。”于是我就借了1000元钱给法医,我们一行四人开着车直奔省公安厅而去。  到了省公安厅法检中心那个开车的司机就夹着皮包直奔楼上而去,去办事了。  当时省法医很忙,他们和县法医认识。便一边忙,一边和县法医搭讪:“你来做什么?”  县法医:“来做个法检。”他指着我们说。  省法医:“材料都带来了么?”  县法医:“带来了,就是没有当年住院片子:”县法医指着我们娘俩又说:“当年的片子弄丢。了"  省法医看着我反问:“丢了?"  我忙回答“啊”  省法医接着对我说:“丢了你得回去写个证明,证明片子是你本人弄丢的,而不是我们给你弄丢的,病例放在,这等你把证明写好了拿来再来做吧”  当时我高兴极了,有人给我们做法检了,我连忙把病例交给了省法医,省法医随手翻了几下病例,发现今年癫痫病例的脑电图不在。便惊愕的问:“你的病例中没有脑电图啊,这也不能做啊!”  我惊讶的看着县法医,问:“脑电图哪去了?因为我儿子去佳市做法检是带着完整的病例去的,回来是一个人回来的,病例是放在县法医那的,后来是法医去取的法鉴和病例,病例一直在他手中,为什么会少了最关键的脑电图呢?我开始觉得有些异常。  县法医回答我说:“你们病例中根本就没有脑电图,人家医院根本就没给你复印”我没有说话,便恐慌起来,心想:没有脑电图佳木斯市是怎么给我们做的法鉴呢?想想刚才快步冲上楼的开车司机我豁然开朗,这哪里是给我们做法鉴呢,无非是我们拿钱陪他们来办事来了,没办法就这样回来了。  第二天我找到县法医向他讨要法鉴委托书,我要带儿子自己去省公安厅去做法鉴,可是他就是不给,又不带我们去,说没时间,在我再三的央告之下,他又说派出所所长能带我们去做鉴定。  于是我又借了1000元钱同派出所所长一起带着我们写的片子.丢失证明及后补的脑电图又去了省城。然而到了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 ,省法医居然又改口说我们没片子不能做了,那天说的话根本就不算数了。两次省城.2000元钱就这样白白的扔了,真够狠的。  于是我带着儿子走了,在省里找了一位很有名气的律师,委托他在当地一家正规的司法鉴定中心为我儿子做了法鉴,鉴定的结果是:重伤害.九级伤残.当前的癫痫就是当年的颅脑外血肿病灶软化所致,有因果关系。  可是,法鉴交到派出所一个多月,派出所都没有抓人,给犯罪嫌疑人直接办理了取保候审。我不服,找到了公安局局长说明原委这才将发犯罪嫌疑人拘起,待拘押了11天就以我的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了。  真是个迷。  我问派出所所长将犯罪嫌疑人放出的原由,所长说是我的法鉴做的不行,不是公安口做的,让我必须在回到公安口重新做一个法鉴,这个法鉴公检法没有一家认可的。我说,我那是正规司法鉴定中心做的法鉴,你为啥不执行啊?就法鉴问题你给我出一个书面的答复吧!他不肯,我又找到公安局预审科,那人更厉害不但不给出书面的答复,还破口大骂我是泼妇.让我滚出去。  本案的可疑之处:  1.关于伤害程度,重伤害的鉴定标准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颅脑外损伤引起的外伤性癫痫应符合重伤害才对。  2.作为县法医一定应该知道省司法鉴定中心在没有片子的情况下能否做司法鉴定,是应该很清楚的,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再者,现在的通讯这么先进,他应该打个电话联系一下省司法鉴定中心做没有片子的能否做司法鉴定,为什么带着我们去碰运气呢?有意思,令人费解啊。  3.省法医既然没有片子不能给做司法鉴定,为什么还让我们写片子丢失的证明,又补脑电图呢?又让我们去了第二次呢?这不是作弄人么?其实这里一定能做,难道省司法鉴定中心就没有做过没有片子的法鉴吗?只是他们统一了口径而已......两次省城我欠了2000元的外债,这话我应该咋说呢?人家嘴大。  4.公安局说现在又让我到省司法鉴定中心去做法鉴,我现在也没片子?不是不能做么?现在咋又能做了呢?这事真奇妙,我还能去做么?我都怀疑你的公正性。  5.我与林家08年的协议上明明写着8月21日将我儿子打伤致颅脑外血肿,29日入院,为什么派出所又向我所做的普利司司法鉴定中心致函说能否确定以此结论为案发当时,也就是日打伤形成的后果,这不是无病呻吟么?这都是即成事实的事了,还用问么?还想耍什么花招啊?  6.既然是为了此案负责,那么为什么能致函普利司司法鉴定中心,就不能致函省司法鉴定中心呢?让我们白白花了2000元钱,一会能做一会又不能做的?我不明白这是何道理。  我家的冤案现在就浅滆在汤原县这里,我不能上访了,我也不敢了,因为他们都已经说了,随便我哪里告,不用说口径早就一致了,希望上级有关领导关注给予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我只有网友你们了,帮我凉一凉,希望又正义的网友们和新闻媒体帮帮我。
楼主发言:6次 发图:0张
  阅  
  为什么冤案的人会得不到帮助,难道中国就被这些不法分子给代表了?上访,起诉.都被人压下来了,我都要觉得中国不是一个和谐的国家了,而是不法分子的天下了。媒体说的很好,但是遇到这方面的事情就避而不谈,官员营私舞弊的事情更不加以干预
  为什么在中国没有钱.没有人的官司就打不赢,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一个什么样的国风。这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为什么老百姓的官司就是不好打呢,为什么打不赢呢,有理也说不清?
  这样的公安局和检察院还允许它存在么?为什么上级还要保护,不加以取缔呢?
  谁愿意为老百姓说话呀·钱没没势的·弄不好还要多嘴一大堆人·好容易的来的小官位再丢了·何乐而不为哪 ·
  支持你一下  
  顶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派出所有权查消防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