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手大拇指骨折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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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中法行终字第304号
提交日期: 12:1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佛中法行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代理人朱**,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县**镇**村委会**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第三人易**,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县**镇**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王**、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因诉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行初字第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是**机电公司的搬运工。2011年5月25日,易**受公司安排前往广州送货。当日13时30分左右,易**在送货乘车途中被车门夹伤左手拇指,后经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2011年8月1日,易**向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易**补正材料,南海人社局于同月5日受理,并于同月12日向**机电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机电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南海人社局提交证据。经调查取证,南海人社局于2011年9月9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1)06495号工伤认定。**机电公司不服,于同年11月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南海人社局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南人社撤[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上述工伤认定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撤销上述工伤认定。**机电公司遂向复议机关撤回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终止该案的行政复议审查。2012年2月1日,南海人社局就易**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易**受伤属工伤。**机电公司不服,于同年2月28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年5月9日作出南海府行复〔201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工伤认定。**机电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南海人社局作为区一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并对易**受伤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后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1)06495号《工伤认定书》。南海人社局发现上述《工伤认定书》适用法律有误后,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并对易**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书》。上述两《工伤认定书》及《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南海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南海人社局对易**、冯**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历史病历信息、病历等形成证据链,证明易**2011年5月25日外出送货途中被货车门夹伤左手的事实。易**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南海人社局认定易**受伤的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5时30分有误,应为2011年5月25日13时30分,予以指正。综上,南海人社局所作的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该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机电公司认为易**受伤当时并非因工外出,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南海人社局于2012年2月1日作出的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机电公司负担。
上诉人**机电公司上诉称,原审第三人易**受伤当日处于休息状态,上诉人并未安排其外出工作,其私自搭乘公司送货的车外出处理私事,并非因工外出而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书》。
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被上诉人于2011年8月5日受理原审第三人易**的工伤认定申请,于2011年8月12日向上诉人**机电公司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被上诉人认为原审第三人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1年9月9日依法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1)06495号《工伤认定书》。后发现该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被上诉人自行撤销了该《工伤认定书》,并于2012年2月1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重新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书》并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并非因工外出受到伤害,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第三人易**述称,原审第三人是在上诉人**机电公司安排到广州沙溪恒生南街货运部发货的途中受伤。上诉人上诉称原审第三人当日处于休息状态,不属于因工外出,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南海人社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该局受理工伤申请后,按法定程序作出本案所诉之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易**及冯**所作的《调查笔录》、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历史病历信息、病历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审第三人2011年5月25日外出送货途中被货车门夹伤左手的事实。被上诉人据此认定原审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被上诉人认定原审第三人受伤的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15时30分有误,应为2011年5月25日13时30分,应予以指正。上诉人主张原审第三人受伤当日处于休息状态,上诉人并未安排其外出工作,其私自搭乘公司送货的车外出处理私事,并非因工外出而受到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及诉讼阶段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佛南人社伤认(2012)00609号《工伤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维持上述工伤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赟
代理审判员& 黄 玉 凤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惠 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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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粤ICP备号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粗隆部分粉碎性骨折能评上级吗
悬赏分:0  提问时间: 15:49:47
本人48岁,左手拇指远节指骨粗隆部分粉碎,没有住院去把碎骨头拿掉,厂里说在家休养,我就没有住院手术,都几个月了,到现在拇指骨碎的地方都还疼,现在想去鉴定下,想问下我这样的能构成伤残等级吗?能有几级?如果能构成,我就去做鉴定,不然鉴定费出了还评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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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左手大拇指近节粉碎性骨折。(没伤到关节)我属于工伤。我这个情况能评残吗?
匿名|& 10:09 | &浏览2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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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黏膜疾
经过多年研
脑萎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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