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考勤机采取问题

指纹打卡机考勤记录取证的问题!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针对指纹打卡机考勤记录取证,能否采取如下方式:
在打卡时候拍照,照片上显示打卡年月日、打卡人姓名和工号、打卡成功与否。
并且保持最后3个月的打卡照片记录。
请问以上所述能否作为劳动仲裁时候的考勤证据?
恁好老师。有1个问题想谘询1下。先谢谢恁了。我工资表,考勤表,打卡记录都没有单位公章。假如老板不认我是他的员工。仲裁委快开庭了,证人证的1半,陪护费50元1天,这事怎么处理啊请求给予帮助
我老公在工地上班,做电工,在工地上因为小事与别人打了起来,头打破了,住了医院,所以工地的老板辞退了他,现在因为要结算工资,我老公他有十几天上班忘了打指纹机,但是考勤表上面记录了他的名字,他有去上班,请问考勤表可以算数吗,他们现在不承认考勤表,只承认指纹机,我们该怎么办?
某公司对员工的考勤制度采用的是:本人的指纹识别方式,即指纹打卡记录考勤。那么,员工在收集本人在公司的考勤记录时,是没有办法得到原件或者复印件的,那么,员工想收集本人考勤记录时,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得到自己的考勤记录?
咨询各位大律师:
1.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级别以上加班不算加班费(不能填加班单),说是岗位补助(津贴)就是。
2.最初谈薪酬只是谈总数,公司自行拆成几类来构成总数发放工资。之前从没明确过工资构成要分底薪+车补+通讯费+......+岗位补助+......几类,合同也只列出两部分每月工资X元+岗位津贴X元。
3.四个月来本人尽心尽力几乎天天工作到晚上八九点下班,有指纹打卡证明。端午节当天仍工作。
4.去问人事要指纹打卡记录,不给。担心公司会做手脚,如果发生记录丢失,该怎么办?...
工作努力,公司认可,但各方面原因现不想继续做下去,主动辞职。基本情况如下:
一、3月1日进入这家公司,到6月底正好满4个月。
二、试用期三个月,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未交社保。
据人事部讲公司一直以来都是这样,三个月后递转正表各项福利再跟上。但不补交之前的。
三、第4个月起,因薪酬福利待遇等一直未协商好,本人未签转正表。
四、6月26日递辞职表。
咨询各位大律师:
1.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级别以上加班不算加班费(不能填加班单),但四个月来本人尽...
如题 作为加班证据的考勤表和打卡记录明明是他们公司的,对方律师竟然说不是他们公司的,不过考勤表确实没有公司抬头,出入公司的记录卡也没用公司标志,那么我们要怎么反驳啊
我在公司工作两年,加班一直没给加班费或加班费给得不够,公司用的是指纹打卡机,考勤情况是用内网发的,电子版有法律效力吗?我应该如何搜集考勤证据呢
我朋友是2012年10月因为交友不慎导致犯罪,我想在这里咨询下,他的犯罪记录会封存吗,因为现在上班要求当地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这个直接影响到了他的工作问题。求教 他的最后处理结果是检察院做的不起诉处理
您好!想请问1个问题,保安查岗是否可以拍照或摄像取证
本人在一所小学上班,已经工作半年了!因为从事后勤(电工及司机)工作,经常要加班(司机工作)。刚开始的时候说是有加班工资的,等加班工资核算下来的时候,我却没有。因为学校没有打卡记录,去劳动监察问说是没用,没有加班的证据,但是加班的情况确实存在。平时上班是早上7:30到17:30 中间也没有什么固定的休息时间。有时加班到晚上7点
8点的都是经常有的!双休日加班也没有加班费!人工作的很累。和学校说,加班费给我,劳动关系接触。得到的回答是,学校就是这样,学校的性...褚宸舸:普通高校用指纹考勤强制晨读事件的合法性研究
&  【摘要】 普通高校用指纹考勤强制晨读事件可以按照目的与手段,细分为强制晨读和指纹考勤两个方面分析。强制晨读涉及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冲突。高校强制晨读,不仅超越了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也构成了对学生生活的干涉与人身自由的强制。因此,高校强制晨读缺乏合法性。随着现代科技发展,指纹被运用到各种场合之中,公权力收集指纹和公民隐私权保障存在矛盾。我国在社会管理各领域存在关于收集指纹的规定,但并未有上位法授权普通高校对学生进行指纹提取。指纹机考勤不能达到促进学生学习的善意目的,也并未为了公共利益,且不具有现实紧迫性。公民隐私权在位阶上高于学校管理权。普通高校不但没有强制收集指纹的主体资格,强制晨读及指纹考勤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在手段必要性和限制妥当性方面均存在瑕疵。
  【关键词】 普通高校,指纹考勤,宪法,学习自由权,隐私权,比例原则
  一、值得关注的普通高校用指纹机强制学生晨读事件
  2010年开始,笔者所供职的陕西省属某高校在本科生一、二年级实行晨读制度。因为晨读到场率不高等因素,2012年4月以来,先由有关学院试点,而后全校推广了一种新的考勤方法--学生每天早晨七点左右,被要求去各学院辅导员办公室或指定教室的指纹考勤机上登录自己指纹。为了贯彻实施该项制度,校方不但有人财物的相当投入,而且自上而下进行检查落实。
  近年来,用指纹机考勤在全国普通高校①中颇为流行,仅媒体报道的就有多例。如长跑考勤:2010年11月初武汉大学、华中科大、华中师大、湖北大学等9所高校用&指纹打卡&进行冬季长跑考勤,有人戏称高校的&阳光长跑&变成了&月光长骑&(即部分学子在夜间骑自行车去完成打卡任务),但&打卡时代&仅一年,就因为广受质疑而被叫停。(佚名,2011)近期,还有扬州大学医学院用指纹识别机考勤晨跑。(乔云,2012)再如上课或上自习考勤:武汉大学的《MBA课堂考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从2011年新学期开始对MBA课堂考勤采取&指纹打卡&。 (武汉大学MBA教育中心,2011)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也在MBA学生中实行指纹打卡考勤。(赵媛,2011)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则上自习指纹打卡。(席秦岭,2010)据悉,北京邮电大学CAD中心还开发出指纹考勤机,除了可以记录学生的迟到、早退,还可以自动发微博,直接点出学生名字。(佚名,2012)
  笔者所供职的单位虽然认为&晨读活动的开展对促进学生良好学习、生活习惯的养成,促进我校优良学风的形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学工部,2012),但绝大部分学生持反对意见。据褚宸舸日在宪法学课堂讨论中所了解到的学生们的想法,学生普遍认为:是否晨读是自己的自由,强制晨读制度缺乏公开、民主、规范和可预见,用指纹机考勤的做法违反学生的权利。还有学生提出,高校精神不应受机器的禁锢,校方做法是治标不治本,指纹签到制度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学生不但对指纹机考勤有强烈抵触情绪,而且在网络上戏仿恶搞校方。②老师中也有人撰文批评,认为该做法存在很多法律问题。(褚宸舸,2012)
  晨读、强制性晨读、用指纹机考勤方式强制晨读三个行为之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对三个行为的评价,要放置在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考查。若把该事件作为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诸多&创新&的一个标本,则实能折射出目前教育法治中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二、普通高校强制学生晨读的合法性问题
  (一)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与高校教育管理权的规范
  强制晨读涉及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冲突。我国公立普通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有特别权利说、双重关系说和教育契约关系说三种学理认识。特别权利说认为,学校是负有教育目的、提供专门服务的行政机构,只要校方认为自己对学生的管理行为符合教育目的,就能任意地对学生课以各种义务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不必受行政一般原则的约束。双重关系说在承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同时,也认为存在着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首先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教育与被教育的法律关系则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契约关系说认为,契约关系是学校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来源,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不再是公法上的特别权力关系,而是地位完全平等,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该观点强调人权理念和学校教育作为文化活动具有非权力性。(劳凯声,2003)上述三种观点中,双重关系说比较符合目前现实状况,并受到我国法学界的认可。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实际是赋予教育机构一种行政职权。《高等教育法》则赋予高校自主管理教学事项的权力,学生有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高等教育法》第34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强制晨读侵犯了学生的学习自由权
  1.高校校规无权强制学生每天晨读
  高校校规强制学生每天晨读既侵犯学生学习的自由权,也取消了学生对自身学习时间或地点的选择权。是否进行晨读是学生的自由。指纹考勤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的学习问题,只是给学生上了道&紧箍咒&,但难免&身在曹营心在汉&。学校不应硬性下达指令,而应采取提倡、倡导、熏陶的手段,提供优良的学习环境和自由活泼的学习风气,这样才能促使广大同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校倡导、鼓励晨读法律上是允许的。晨读制度在我国通常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部分,其因为对良好学风的塑造、学生精神面貌的提升和自信心的培养有一定意义。应着力倡导学生自发性的晨读。晨读经过校务委员会或教学主管部门通过正当程序规定,可作为一种基于学生发展的教育行政指导行为,但不宜成为教育行政强制行为。从大学自治的角度,校规的制定应当考虑到学生作为大学成员的参与性民主,而不应当是学校的一意孤行。
  高校强制晨读不具有合法性还因为晨读并非&教&的范畴,而只是学生学习掌握知识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属于&学&的范畴。晨读若经过校方正当程序纳入到教学方案之中,就属课程的一部分,若不完成会影响毕业证的授予。但是,从全国来看,似乎并没有普通高校将其纳入教学课程范畴。全国尚没有高校早晨七点就开始上课。晨读也不是由高校教务处管理,而是学工处负责,各学院辅导员落实。因此,晨读应归属为教学之外的,学校在生活上对学生的要求。该行为若只是校方的倡导或表彰,一般也不会涉及与学生权利的冲突,但是如果强制性的要求,则牵扯到对学生基本权利的限制。
  2.大学生具有学习自由权
  在高校中,校方和学生法律关系与中学阶段的最大不同,是作为受管理主体的大学生大都已是超过18周岁的成年公民,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宪法、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大学自治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在涉及学生权利或者对学生权利有限制时,均应自觉接受是否合法与合宪的考量。
  按照学界公认的受教育权的双重属性原理,受教育权也包括受教育者学习的选择自由。学习权理论是对受教育权理论的重要发展,也受到学界支持。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发表的《学习权宣言》认为,所有教育活动的核心便是学习活动,学习将每个人从任其自然发展的客体,转变成创造自己历史的主体。大学生的学习权主要表现为学习自由权。
  大学生学习自由权既是一种公民享有的自由权,也是一项高校学生自治权。在教育学中,学习自由一般被认为包括以下内容: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学校、院系的自由;选择学科、专业的自由;选课的自由;上课的自由(其实质是对教师的选择);选择学习场所的自由;参与讨论与表达意见的自由;参与讨论、决策一切自己学习事务的自由(有权参与入学、转学、评价、奖惩、课程改革、教育改革等一切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活动)。(祁占勇,2012)美国教育家John.S.Brubacher认为,学习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生选择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间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约翰&布鲁贝克,1998)
  在我国宪法中,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权源主要是学术自由,这体现在《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③学术自由属于近代宪法所确立的三大自由之一--精神自由的范畴。最早发展了学术自由观念的是德国,在近代时期,由于较之英法等国处于相对后进的地位,德国尤重学术发展,其历史上各部宪法典均规定了学术自由和教授自由。(林来梵,2001)二战后,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学术自由的宪法规范和大学自治制度。如德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规定:&艺术、科学、研究和教学自由进行。教学自由不得违反宪法。&德国《大学基准法》第3条第4项规定:&在不妨碍学习规则与考试规则之情形下,大学生之学习自由,尤其是选课自由,包含得在本系之范围内依自己之选择决定学习重心,以及表达学术上与艺术上意见上之权利&。日本《宪法》第23条规定:&保障学术自由&。日本《教育基本法》第1条规定:&教育必须以人格的完成为目标,并培养和平的国家及社会的建设者,爱好真理与正义,尊重个人的价值,重视劳动与责任,期能培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身心健康的国民。&
  高校强制晨读的规定,不仅超越了《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也侵犯了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构成了对学生生活的干涉与人身自由的强制。高校作为特殊的行政主体,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的校规与制度,应与上位法精神一致,不得限制、剥夺学生的基本权利,损害学生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原理以及法律规定,强制晨读是缺乏合法性的。
  三、普通高校用指纹机考勤的合法性问题
  (一) 用指纹机考勤涉及学生的宪法基本权利
  1.指纹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
  隐私权是基于维护人性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而形成的,是&私生活或工商业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被他人得知之权利&。(王泽鉴,2001)指纹因&具有人各不同、K身不变之特质,故一旦与个人身分连接,即属具备高度人e辨识功能之一种个人资讯。由于指纹触碰留痕之特质,故经由建档指纹之比对,将使指纹居于开启完整个人档案锁钥之地位&。(中国宪政网,2011)故其和DNA、医疗记录、性倾向、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一样都属于隐私范畴。
  在我国,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指纹被运用到各种场合之中。据浙江大学法学博士生韩宁的研究,从最私密的个人空间中的利用指纹(住宅中的个人指纹锁),到相对私密的群体空间中的指纹利用(校园宿舍指纹门禁和指纹考勤机),从相对开放的群体空间中的指纹利用(考试指纹识别系统和公园入园指纹识别系统),到最开放的群体空间中的指纹利用(身份证采集指纹信息)。(韩宁,公权力收集指纹和公民隐私权保障存在尖锐的矛盾。
  2.国家强制收集公民指纹的限制
  指纹收集最早以治安、刑侦的目的,后来运用到一些重要的行政管理行为中。但各国法律均强调,收集指纹必须谨慎为之,要明确立法目的与正当程序。通常认为,国家基于公益目的,在宪法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强制取得指纹是允许的。
  在美国,有法律规定,为防止冒领驾照,申领驾照的申请书上须附申请人指纹。为了防止不法分子进入证恍幸担淮右等嗽毙枰弥肝蒲橹ぷ约汉戏ㄉ矸莺蟛拍苋〉孟嘤鸵底矢瘛C拦又莞叩确ㄔ和üPerkey v.Department of Motor Vehicles案件,以及纽约南区地方法院通过Thom v. New York Stock Exchange案件分别确认了上述两类法律规定的合宪性,认为指纹作为个人资讯,受相关资讯保护法律的限制,不能任意公开,个人隐私资讯并非当然不得收集、处理、利用,只是应当增加限制条件。(李念祖,2006)
  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公布实施的《户籍法》规定领取身份证要强制按捺和保存指纹。对此,&立法委员&对该条款是否违宪,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申请宪法解释。日,&大法官会议&决议(第603号解释):&指纹乃重要之个人资讯,个人对其指纹资讯之自主控制,受资讯隐私权之保障&,判断《户籍法》该规定立法损益失衡、手段过当,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属于违反宪法,不再有效。&大法官&会议同时认为:&国家基于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规模L集、录存人民指纹、并有建立资料库存储之必要者,则应以法律明定其L集之目的,其L集应与重大公益目的之达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与关联性,并应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机关尤应配合当代科技发展,运用足以确保资讯正确及安全之方式为之,并对L集之指纹档案采取组织上与程序上必要之防护措施,以符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之本旨。&(中国宪政网,2011)
  法学界一般认为,有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才能强制收集公民指纹。一是,要以国家立法即法律形式来明确规定,这就是所谓法律保留原则。二是,相关立法要具备目的正当性、手段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则。三是,要有关于保存指纹,防止其被目的之外非法利用的一整套制度措施。
  3. 我国关于指纹收集的现行法律、法规与规章
  日全国人大第二次修正,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第150条还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日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第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第1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第20条规定了人民警察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除了《刑事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法律层面的规定,我国还在社会管理的各层面存在一些关于收集指纹的规定。按照韩宁的研究,我国现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关于指纹收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三类:
  一是,围绕刑事诉讼或服务刑事诉讼的规定。
  如为了加强和规范指纹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指纹信息在侦查破案、打击犯罪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日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制定了管理机构及职责、采集、应用、考核评比等具体规定。日起施行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日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第5条重点人口卷规定,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填制的各种登记表、照片、指纹、笔迹、血型(毛发)
  二是,对特定人员(如保安、运动员)进行注册或管理的规定。日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日国家体委颁布的《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一下内容:&&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日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实施的《全国攀岩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运动员本人签字和指纹印;&&&
  三是,为保障财产安全对特定人员采集指纹。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针对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以及房地产交易中的产权人(以产权人自愿为原则,将产权人指纹肖像数码密押防伪膜载入产权证)。(韩宁,
  笔者所供职的学校日也通过了《学生指纹考勤打卡机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辅导员在打卡机使用过程中要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打卡时间及办法&。&打卡机作为学生管理的一个辅助工具,其目的是便于辅导员进行学生管理,打卡数据应作为学生管理过程中的一项参考数据,不能盲目依靠打卡机来进行考勤和学生管理。&(西北政法大学学工部,2012)但在6月1日当天,该校行政法学院已经停止用指纹机考勤,目前除了部分学院(如公安学院等)继续坚持,其他大部分学院都已经实际不再执行强制晨读和指纹机考勤。因此,该《办法》恐怕成为教育史上实施时间最短的校规。该校规表面上是授权各学院和辅导员裁量权,但实际是将责任下放各学院和辅导员老师。各学院和辅导员当然也不愿意做&冤大头&,所以大部分学院都不再坚持实施该制度。但如果各学院都不再执行该制度,再配备这种指纹机不是浪费吗?其实,该《办法》本身就无存在之意义,只是为校方之前的行为增加所谓&合法性&和规范依据。
  而且,据笔者了解,本校用指纹机考勤制度的出台缺乏民主正当性。校园也要讲民主,高校该制度从酝酿提出到推广全校实施,并未征求过学生意见,决策上缺少民主参与环节。校方单方以强制命令对学生切身利益进行限制,以法律父爱主义的做法强迫学生晨读以形成良好学习习惯,确实有失偏颇。不否认校方强制学生晨读和用指纹机考勤方式强制晨读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但是出发点是好的,手段是否必要,限制是否妥当,则应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普通高校对学生进行提取指纹,即普通高校用指纹机考勤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某些高校出台的相关校规,也存在形式主义和忽视学生民主参与的问题。
  (二)指纹机考勤不符合比例原则
  1. 指纹机考勤并不能达到促进学生学习的善意目的
  据本校学生说,由于对强制晨读认同不高,很多学生&匆匆赶到教室,睡眼惺忪排长队,按完指纹,听到机器发出一声谢谢,接着如释重负的回到宿舍,继续呼呼大睡&。虽然在学校要求下,大多数学生可以做到指纹签到,但是,考勤完毕以后进行晨读的很少,使晨读流于形式。笔者在学生中调查,因为时间安排不合理,指纹机考勤在早晨7:00,各学院晨读是7:20左右,由于这种时间安排,致使大多数学生无法吃早餐。即使有吃早餐的,也只能选择带走的早餐。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由于学生起床早,第一节课的上课效率普遍不高。如某校的公安学院,除了晨读还有早操,跑完步,汗浸衣衫,还要刷指纹考勤后再晨读。而且,这样也大大增加了辅导员老师的工作量,使学工一线老师怨声载道。
  2.指纹机考勤并未是出于公共利益不具有现实紧迫性
  如果有多种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应该采取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限制最小的手段才是正当的。对权利限制妥当性的考虑,就是老百姓所谓的,不能用&大炮打蚊子&或&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即采取该手段所造成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所欲达成目的之间应该有所均衡。
  赞成指纹机考勤的观点认为,指纹固然涉及到学生隐私,但是学校管理活动中基于高效管理之目的,只要制定了相应的防止指纹泄露的措施或制度,或者即使学校没有类似制度,只要学校提取指纹是为管理的善意目的,没有将信息变卖或挪作他用的目的,就应当允许这种先进的管理制度存在,不能&因噎废食&。校内还有老师认为,目前高校指纹考勤机只是在第一次录入指纹信息时会将指纹信息保存在机器上,但是考勤机的信息和电脑连接后只能显示出学生姓名、学号及对应的代号(数字化的指纹信息),第三人在电脑上看不到学生指纹图像。这种技术与刑事侦查制度上的指纹图像采集的存储方法有别。第三人只能知道某学生对应几号指纹信息,信息图像无法调取,不存在泄漏指纹信息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质疑实际反映出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是,价值层面的判断,即学校高效管理和公民隐私权孰轻孰重?
  公民隐私权在位阶上要高于学校管理权。首先,公民隐私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人格尊严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众所周知,人的尊严条款,被世界各国公认为现代宪法的根本规范。而学校管理权的权源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权源上弱于低于隐私权。其次,从现代教育法理论来看,强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已经是19世纪的昨日黄花。100多年来,因为人权保障已经成为世界潮流,高校可以对学生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肆意专断,而学生却得不到法律的救济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学界的双重关系说(即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也承认学校管理权的有限性,认为校规要接受合法性、合宪性以及司法机关的必要审查。
  二是,技术层面的判断。指纹机考勤是否事实上真正可以泄露学生指纹信息是一个需要自然科学工作者研判的问题,这和法律是否应当限制采集提取指纹并非同一个问题。前者是一个实然问题、技术问题,后者是一个应然问题。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而是&采集提取&这种行为本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这种行为带来的可能或潜在的危险结果。指纹现已被确认为个人身份区分标志之一,在当下有着诸多重要用途,其被窃取极可能被他人复制、冒用,后果类似与身份证等证件丢失。普通高校在当下尚无法保证指纹安全,指纹的录入和输出极为随意,使人难以相信其具有安全性。
  高校用指纹机对学生考勤,不同于政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集指纹。后者有重要的现实紧迫性和必要性,并且以国家名义切实保障其单一的用途,受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业务等规范的限制,不容易导致指纹信息流失,造成对公民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的损害。而且,从现实紧迫性上来说,高校也并未到非要用指纹机考勤无以确定学生身份的程度。
  四、结语
  综上所述,强制晨读涉及高校的教育管理权与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冲突。高校校规无权强制学生每天晨读,因为这侵犯学生学习的自由权,也取消了学生对自身学习时间或地点的选择权。晨读并非&教&的范畴,而只是学生学习掌握知识的一种方式和途径,属于&学&的范畴,可归属为教学之外的,学校在生活上对学生的要求。大学生学习自由权既是一种公民享有的自由权,也是一项高校学生自治权。高校强制晨读,不仅超越了宪法所规定的学术自由,也构成了对学生生活的干涉与人身自由的强制。高校虽然可以出台关于晨读的指导性校规,但强制晨读缺乏合法性。
  指纹和DNA、医疗记录、性倾向、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一样都属于公民隐私范畴。在我国,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指纹被运用到各种场合之中,凸显了公权力收集指纹和公民隐私权保障的矛盾。从比较法的视角,国家强制收集公民指纹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除《刑事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层面的规定,我国在社会管理的各领域存在一些关于收集指纹的法规、规章。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普通高校对学生进行指纹提取,即普通高校用指纹机考勤缺乏上位法的依据。指纹机考勤并不能达到促进学生学习的善意目的,也并未是出于公共利益,且不具有现实紧迫性。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结果,而是&采集提取&这种行为本身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以及这种行为带来的可能或潜在的危险结果。公民隐私权在位阶上要高于学校管理权。普通高校不但没有强制收集指纹的主体资格,强制学生晨读及用指纹签到考勤也不符合比例原则,在手段必要性和限制妥当性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对指纹信息的保存,高校也没有建立相关制度措施。因此,用指纹机考勤强制晨读的做法应该尽快在我国高校中废止。
  注释:
  由于军事院校和民办高校的特殊性,本文所论仅涉及公立的普通高校。
  ②例如,就有学生改编视频《元首的愤怒之西法大》在网络上流传,参见/v_show/id_XNDA1Njg2Mjg4.html(日最后访问)
  ③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学习自由来源于宪法受教育权中的教育选择自由权,其权源是《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参见周光礼.学习自由的法学透视[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5):24-2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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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褚宸舸(1977-),男,汉族,山西汾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校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主要研究宪法学、法理学和禁毒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11BFX093)的阶段性成果。
  致谢:西北政法大学刘璞副教授对本文的修改完善有贡献,特此致谢。
  本文写于2012年6月,载劳凯声主编:《中国教育法制评论(第10辑)》(cssci来源集刊),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版。
| 来源日期:2012年6月 | 责任编辑:黄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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