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不知道该去哪些医院有法律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方认可?

妹妹被车撞了,现在在医院。肇事车是出租车,什么时候请法医鉴定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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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被车撞了,现在在医院。肇事车是出租车,什么时候请法医鉴定
云南-昆明&01-12 23:0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妹妹被车撞了,现在在医院。肇事车是出租车,什么时候请法医鉴定伤情?请法医的费用应该由哪方付?还是向交警队提出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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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但他没有指定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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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安徽桐城人民医院(内设: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造假、失实出具虚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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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桐城人民医院(内设: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造假、失实出具虚假鉴定....
1.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内设: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一个单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以医师和鉴定人双重身份,自医自鉴。违法私自接受个人法医鉴定委托和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2.关于对安徽省立医院眼科主任(享受特殊津贴)袁华音私下接受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主任高宗峰邀请,到桐城为高收治的患者会诊,收费无正规发票,且由第三方打白条。会诊结束无会诊结果的举报
3.关于对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对鉴定机构仪器配备达标的规定(没有一件必备的鉴定仪器,仅几个人几张办公桌)。违法接受重新鉴定,做为重新鉴定机构不科学、不真实、不公正、不用仪器,拒不执行国家标准,并出具虚假鉴定,向法院提供假证据的举报
4.关于对安徽省司法厅,不认真负责地处理举报人对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举报投诉,有意包庇下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违法造假的举报
5.关于对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弊、参于造假,不认真调查鉴定结论的法律性、真实性 …… 强行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庭外调解判决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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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
我是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职工(男),名叫徐建华。共产党员,退伍军人(曾服役于南京军区32366部队94分队)。我爱人名叫程凤,是青草镇医院职工。
日早,我爱人程凤去单位上班签到时,发现自己24日的签名被考勤人员杨金国(男,院长私下授权叫其负责职工签名,并补助其每天2.00元)无故打上了一个圈子,即向杨金国询问原因,不但没得到杨金国的合理解释反遭杨金国用砖头欧打至头破血流(有照片为证)。我爱人在院方不处理的情况下,去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长带一名协警来到医院,未找肇事者杨金国,直接上了距事发地三楼院长办公室。杨见事态无法收场,借我去看望爱人时,向我发起袭击(一手抓衣服一手抓我的下身)。纠缠中杨借机倒地打滚、痛哭流泣装伤。后由青草镇医院院长查羲鸣,副院长鲁胜利等人送至桐城市人民医院,由桐城市人民医院眼科一把手主任(主任法医师)高宗峰主治。(高宗峰于日,私下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到桐城市医院给杨金国做眼会疹,无会诊结果,口头向就餐人员称杨的眼睛一切正常。并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收款不开正式发票,由第三方青草卫生院查羲鸣打白条支付现款,原始白条现存于青草镇卫生院)。杨金国无伤却住院两个多月时间(青草医院为其付住院费三千多元,我为其花去住院费七千多元,不含其他费用支出),杨金国多次指使家人到我单位和我家闹事,在日我带杨金国(包括杨老婆等5人同行)到安徽省立医院眼科经孟娜玲医师检查,得出右眼一切正常的诊断,可是高宗峰仍不让其出院,我于9月9日再次为杨缴住院费一千元。就在日,杨又一次指使多名家人到我单位和我父母家中闹事(我的居住地距父母家家约有1.5公里),我母亲多年前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经杨金国指使的多名家人辱骂、吵闹受到惊吓当时发病医治无效死亡。(日一年时间,等待有关部门处理无果的情况下,我父亲将杨金国夫妻做为共同被告,上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证据充分,法院却以“证据不足”判败诉。将案子踢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又通过关系搞定安庆中院,案子最终又是判败诉)高宗峰伙同杨金国10月9日办理了杨10月8日的出院手续(欠住院费840.00元未缴清,10月8日后我再次支付杨2000.00元钱,杨于12月8日才去补缴),高宗峰于10月30日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依据自己开给杨的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姓名栏中签名是复印时杨金国老婆造假填写)中右眼视力1.5的标准,作为此次鉴定的视力“下降”标准,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低视力0.1、十级伤残),我作为历害关系人却始终不知情。
杨金国以其主治医师(法医鉴定人)高宗峰给出的鉴定结论,将我起诉。因杨金国在住院时挂床住院本人回家生活,出院后生活又一切正常,接送孩子上学到三十公里外的陶冲镇参加朋友的晏请等行动自由,并于2007年3月份上班(杨住居地距青草镇医院40公里)。我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提出重新鉴定,桐城市法院单方面联系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桐城市法院和杨金国始终未同我商定重新鉴定机构,这次的重新鉴定我又是始终不知情)。由杨金国自己单方在日去作了鉴定(法院没有派任何人在鉴定现场),同德司法鉴定所依据桐城市医院眼科主任(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主任法医师)高宗峰的病历,外加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单,未经科学的方法和用仪器检查杨的右眼,未认真分析杨金国的右眼病情和伤情,就维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同样的鉴定结论。且鉴定书无严肃性,错误多处(杨的住院号、出院时间、出院时视力等于实际材料不符)。未执行国家制定的眼视力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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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违法证据:
1.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公、检、法、司等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
【高宗峰于日,私自接受杨金国的委托,于日出具了永法鉴定(号虚假鉴定书。属违法鉴定】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有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我做为利害关系人始终不知道鉴定一事,更谈不上有权要求高宗峰回避了。高宗峰剥夺了我做为公民的知情权】
【杨金国是乡镇医院医师,高宗峰是市医院医师,他们之间是医患关系,是卫生系统内的关系,高宗峰以其给杨开的病历再做为鉴定材料为杨“鉴定”,影响司法鉴定公正。】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另:导致低视力的原因有多方面的,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最先衰退的人体器官就是眼睛视力的减退(2006年中央电视台开心辞典节目中,就有这样的一道小常识题)。高宗峰不尊重科学,不分析损伤和疾病之间的关系,就直接“鉴定”杨金国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因果关系。
【送鉴的鉴定材料是高宗峰自己给杨金国疹断病历等(未见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另有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桐城县推荐工人体格检查表(系杨老婆在复印时私填姓名伪造)。以26年前1.5的视力作为此次鉴定杨视力“下降”的标准,一个近50岁的人还能保持20岁视力不变吗?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与鉴定要求不符。】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高宗峰作为第一鉴定人,出具的永法鉴字(号鉴定结论不合法,应承担主要和所有责任。】
5.《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这里所指的视力都是矫正后视力,并非裸眼视力。永法鉴字(号鉴定书中未注明杨的眼睛是矫正视力还是裸眼视力,杨金国现在凭其裸眼视力工作生活一切正常(能到四十公里外的单位上班,桐城市-青草镇往返,并负责单位后勤食堂购菜。能在夜晚自由的骑车等),杨的低视力一级和十级伤残的结论与实际事实不符。】
6.根据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识采取不同的方式选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由侦查机关直接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本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一直不知情,杨没有与我协商鉴定事宜。我也没有到高宗峰给杨金国的鉴定现场,此次鉴定属违法和暗箱操作。】
7.人体轻重伤的鉴定是在受伤当时就做,做的越早越能客观地证明伤情。
【杨于受伤当时就到桐城市公安局做了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轻微伤是客观真实的。】
8.高宗峰和杨金国合伙诈病(伤)。
【日,高宗峰私自邀请安徽省立医院袁华音走穴到桐城给杨做眼会诊,私分会诊费2060.00元,无收据且打白条,此白条现存于桐城市青草镇医院。高宗峰同意杨挂床住院,人回家生活,(我曾打杨的病房电话,无人接听)在日我带杨到安徽省立医院经孟医师检查,眼睛一切正常高为什么不让杨出院?而在杨指使家人闹死我母亲后的第二天(日),高宗峰立即给杨办理了(日)出院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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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证据:
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中规定鉴定机构要有必要的鉴定仪器,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第五条(二)、(三)款规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规定,不执行国家标准。
【该鉴定机构没有一件法医临床鉴定必备的仪器设备,仅有一间办公室和几张办公桌。】
【未用仪器检查和科学的方法分析杨的右眼,不公正就肯定杨的右眼视力下降和外伤有关。】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争议的,重新鉴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不是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但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违法接受了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日接受对杨金国做重新鉴定,日出具了皖同评字(2007)第233号虚假鉴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未经我同杨金国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如何联系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我始终不知情,杨单方面到合肥同德司法鉴定所做法医鉴定,我也始终不知情。】
4.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应独立完成鉴定,不能以其他鉴定机构和单位的材料做鉴定。此次鉴定的送鉴材料是高宗峰的假病历,和杨金国提供的一张安徽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门诊检查单,和杨金国自己提供的一张1980年虚假的工人体格检查表(体检表中姓名栏杨金国的名字是杨老婆复印时填写上去的),送鉴材料中无杨入院当天的CT检查单。】
5.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多处错误,无严肃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两字重复出现两次,一个病人从住院到出院只有一个住院号,安徽同德司法鉴定书中杨金国的出院日期住院号和永正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的出院日期住院号不符,非杨金国的住院号。出院时情况高宗峰给出的是VOD4.1,也就是0.12的视力。同德的鉴定书中出院时情况是0.1。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做为重新鉴定机构,对重新鉴定不认真负责。没有对杨金国的右眼进一步作检查,也没有用科学的方法和通过仪器再进行检查。且随意给出鉴定结论并维持永正法医鉴所的鉴定结论:轻伤和十级伤残。
6.根据《司法程序通则》中第九条规定: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鉴定应执行国家标准,而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拒不执行国家标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日发布)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一级低视力的标准: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永正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任何矫正视力的情况下就“鉴定”为0.1的低视力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德法医鉴定所在未给杨金国做视力矫正的情况下“鉴定”为0.15的视力,并纳入低视力一级,也没有法律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发布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中关于眼残疾的评定,也同样采用我国制定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制定中国残疾分类标准,矫正视力0.15,应是属低视力二级,并非低视力一级。视力鉴定中明确标注要以矫正后最佳视力做为依据(矫正视力就是戴眼镜后的视力)。杨金国凭其裸眼能在2006年住院期间行动自由吗?能在2007年3月份往返几十公里到单位上班吗?分工单位后勤工作正常地为食堂买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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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违法证据:
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司法鉴定都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立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桐城市人民法院指定重新鉴定机构时,我始终不知情,更谈不上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桐城市法院指定同德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去做鉴定,法院无一人在鉴定现场,已产生做弊,失去审判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本人通过代理律师,向桐城市法院讨要查看鉴定所各项仪器检查单,法院称没有仪器检查单。】
【桐城市法院在独自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虚假不失的鉴定结论后,即责令我支付杨金国二万元了事的庭外调解的决定。】
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中的一种,我申请对杨金国的右眼低视力的法医鉴定重做,法院不准许。更未调查证据的合法性(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和桐城市法院是老关系)。强行做出调解,赔偿杨金国二万元。桐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也是按杨金国的要求制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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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违法证据:
2007年6月份前,我通过安徽省司法厅网站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高宗峰,违法私自接受司法鉴定,不以事实为根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投诉举报了安徽省同德司法鉴定所,违反司法部关于鉴定机构仪器的配置标准,没有一件鉴定仪器出具虚假鉴定结论。举报周本谊做为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首资格低于高宗峰且违法鉴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事实。
【日安徽省司法厅一行人到了桐城市,首先就到了桐城市人民医院即安庆永正司法鉴定所去了,后才找我做了一个简单的笔录,口头答复我:鉴定机构就是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他们无法收回。那假人民币在市场流通,也无法收回了?】
我在日收到了,安徽省司法厅日制作的,司法鉴定人被投诉查处结果告之书。不客观认真地调查事实,就全部否定了我的举报。司法厅法制处已违反《安徽省司法鉴定人投诉查处办法》中第22条,受理投诉后60日之内办理结束的规定。我对省司法厅的处理不满意、不认可。并回信至省司法厅,提供两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违法证据,在回信中再次投诉举报。直至今天再也没有任何回音了。这是上级司法机关有意包庇下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造假违法行为,不认真调查处理,官官相护!后期如有鉴定委托等合法手续出现,纯属补办或造假。(我有书面材料和录音证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违法造假)】
我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无处伸冤,心灰意冷时,产生了民告不了官的想法时,打算放弃时。惊喜地看到日的法制日报上刊登了,《能力不断提高查违力度逐年加大、一批规章制度正在加紧拟定中》,《权威披露、中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投诉50%属实》等报道。司法鉴定的违法违规虚假是普遍现象,司法部已引起了高度重视,也给我增添了坚持举报,终会得到公正处理的信心,我又一次次向各有关部门伸冤举报,我相信中央和省领导是公正严明的,我深信司法鉴定失实、造假、法律腐败不会得惩。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网友,请你们主持公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我的清白,还法律的威严。
安徽省桐城市青草镇水利站 徐建华
电话:8 日
百度中输入:( 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 ) 或 ( 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 )
网易博客:http://anqing231490.
【正义网→正义论坛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为题发帖,该帖有部分相关证据。】
【中安在线/中安论坛→中安调查日以“皖.桐城市司法腐败,颠倒黑白” 为题发帖,该帖有相关部分证据。】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政府网市民论坛日发帖《安庆永正法医鉴定所,做人要厚道》有部分证据。http://bbs./forum_view.php?fid=72101&t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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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无门,只好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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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包庇,不公的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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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天下无理了,告死那些官僚主义;无法无天狗人!一定要搞到,维护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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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桐城人,我再见不得那些官混混!包庇勾结!可以找力师,也可以找人大代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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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医学会的医鉴人员违法鉴定,而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却要为1250元的医疗事故鉴定费买单。
&& 消费者维权是对社会的一种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职责。
&& 法律,对于,执法者来讲是判处案情结果的依据。法律,对于,受害者来讲是维权与申诉的武器。
&& 法律是严肃的、是公正的,同时,也是公平的。任何人不得违法。违法者必究。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我的医疗事故鉴定错判的鉴定书,在我的手里已经拿了7年!7年!7年!这7年来,医鉴人员那种违法鉴定的全过程与结果历历在目。是可忍,孰不可忍。
&& 受害者由于医鉴人员的违鉴行为,造成了对医学会严重的敌意感,法律因为他们的违鉴行为,而丧失了尊严、公正与公平。更严重的是影响了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公信力。
&& 象赵作海他坐了11年的监狱。现在,死人变了“活人”,这就是确凿的证据,被错判刑的受害人称为是冤案。
&& 但一个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事实证明了在肉体上受到了肇事医生的折磨,精神上又受到了医鉴人员的伤害,但是,最后,却还要为自己的医疗事故鉴定费1250元买单。这是什么世道?
&& 法律是神圣的,也是至高无上的,可是,就有这样一些执法者打着依法公正、公平鉴定的旗帜。实际,法律在那些医鉴人员的心中却是一文不值。他们可以恶意的践踏法律。法律在他们那里荡然无存。唯我最大。不仅,没有公正、公平的鉴定,相反,却干着见不得人的勾当,他们利用手中的执法大权,可以捏造出一些子虚乌有的“所谓经过”来颠倒黑白,掩盖事实真相。最后,还要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作出一个虚假的、违心的、具有杀伤力的鉴定结果。达到了他们包庇,袒护肇事医生的违规行为的目的。由于,他们对医疗事故不公正的鉴定。以至于,造成了受害者有理没处说,有冤没处告。这就是生活在现实中的老百姓。
&& 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口腔科学一书中,第60页清楚的写道:开髓引流应在 局麻 下直接进行牙髓摘除(抽牙神经),去除牙髓后放置-—无菌小棉球,暂封即可。
&& 在日,我把姜含彬(牙科医生)误诊的情况向第一医院的医务科如实的反映后,这位牙科医生他怀恨在心,为了报复我,就在当天,(12月4日)在我这样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竟然,抽掉了一条活的牙神经后,更恶劣的是,还要猛戳、猛锉抽掉了牙神经的根部与内壁。他的残酷折磨,根本就不是一个活人能够忍受得了的。疼痛的程度真是生不如死。当时,我哭着求他给我打点麻药,他居然狠心的拒绝了我的哀求。从填充好的第四牙牙神经的形态,就可以看出那凹凸不平的畸形状、对牙齿的损害程度(有照片),就足以证明了,当时,他足足折磨我有几十分钟。手段这么的多毒辣。他的行为比法西斯还要法西斯。
&&& 对于,抽牙神经不打麻药的情况,我咨询过几家医院,回答我的医生就是一个答案——闻所未闻的。象这种灭绝人性的折磨,竟然会发生在当今这样一个文明的社会里,连想都不敢想。可就在当今科学如此发达的年代里,姜含彬竟用了这种抽牙神经不打麻药的恶毒手段,明明是残酷的折磨人。在这些铁的事实证据面前,可是,那些医鉴人员为了不追究肇事医生的诊疗违规行为,把肇事医生灭绝人性的报复行为鉴定成“治疗措施得当”。
& 当肇事医生丧失了人性后,那么,鉴定专家的人性又到哪里去了?《开髓引流应在局麻下直接进行牙髓摘除(抽牙神经)》这就是科学,这就是摘除牙髓(抽牙神经),必须要的诊疗护理、常规。如果,鉴定专家认为,在一个活人身上,把一颗完好无损的好牙齿,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抽掉一条活的牙神经后,还要猛戳、猛锉,抽掉了牙神经的根部与内壁。是“治疗措施得当”的话,那么,为了,今后,杜绝此类鉴定事情的发生,为此,我强烈要求相关的医鉴人员相互张大嘴巴“品尝”一下这种生不如死的“滋味”。因为,你、我都有着同样的血和肉,同是黄种人。
&& 常人一眼就能看到的物证,可是,在那些鉴定专家们那里,对于,不写病例记录,涂改病例日期,象这样的物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摆在他们的眼前,可是,他们却什么都看不见。
&& 相反,奇怪的是,在11月18日的治疗记录中,根本就没有什么病情“诊断结果”。可是,在鉴定书中却声称“诊断成立”。请问鉴定专家们,你们除了手里掌握着执法的“特权”,难道,包括你们的眼睛也会有这样的“特权”?没有什么东西,也有“权”看出个东西来?没有病情“诊断结果”,你们拿什么东西来成立?是不是拿你们的谎言?还是拿你们的“特权”来成立?你们怎么可以背着自己的良心来颠倒黑白,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来睁着眼睛说瞎话呢?你们怎么可以用这种卑劣的手段来伤害一个期盼、等待你们能有一个公正结果的受害者呢?
& 在日傍晚,因左下第三牙疼痛,发热38.4度。到嘉兴第一医院挂急诊(初诊)。医生诊断为左下第三牙发炎(有牙片)。叫我过两天再去复诊。
&& 于是,我在11月18日,到牙科门诊复诊。我清楚的告诉了复诊医生(姜含彬)第三牙疼痛的病情。 由于,那位复诊医生对工作没有责任心,对患者不负责任,心不在焉,当18日去复诊时,该医生并没有给我正在发炎的第三牙作进一步的治疗,相反,他对第四牙,好牙齿在没有经过最简单、最基本的常规检查,如:拍牙片等。在没有告诉我,他要处理的意见,也没有病情诊断结果的情况下。平白无故地在我第四牙的好牙齿上开髓(打洞)。
& 有过牙病的人都知道,牙疼的时候连一粒米饭都碰不上的。难道,一颗没有一点点疼痛感觉的好牙齿,也会患有牙髓炎?自古到今,从来都没有听到过不痛的牙齿,会患有牙髓炎。根据他们的诊断与鉴定,就是说:凡是口腔中,只要有牙齿的人,包括医鉴人员自己,那些不疼的牙齿都已经患上了牙髓炎。为了,以后,不受到发炎牙齿的影响,必须把牙神经抽掉(这是医院方的高见)。这是“世界之最”的诊断与鉴定,也是,颇为罕见的诊断与鉴定。可以载入中国医学史册。
& 捏造病情也要有个度, 假如,我的第四牙,真的象他们所说的有严重的牙髓炎,就是说,该颗牙齿肯定是疼的连一粒米饭都碰不上的,那么,我要请问鉴定专家的是,在11月18日这天,在不打麻药的情况下,怎么还可能在该牙齿上打洞?我是一个凡人,并不是神仙,神仙是不怕疼的。如果,患有牙髓炎的牙齿是不疼的话,那么,何必去抽掉牙神经呢?毕竟,抽掉了牙神经的牙齿成了死牙。不疼的牙齿凭什么说它有牙髓炎呢?再说,当时的第三牙疼痛的实在难忍。加上发热。所以,我还以为,在第四牙好牙齿上钻洞是给第三牙排痛,医生自有医生的治疗方法。也没有多加考虑。
&& 什么叫“复诊”?作为,我们普通人,对“复诊”二字,最简单、最通俗的理解,就是对前一次某种病情作进一步的治疗或者复查。我想,那些受过高等专业教育的牙医专家们、权威人士们对于“复诊”这两个字的含义肯定比一般的人、没有文化的人,理解的要更加的透彻、更加的清楚。
& 我就诊的是第三颗牙,复诊的当然也是第三颗牙,而且,在日的病历记录中还清清楚楚的写着:“复诊”(是复诊医生的亲笔记录)二字。既然是复诊,那么,作为,医生理所应当对我发炎的第三牙,作进一步的治疗或复查,但结果呢,第三颗发炎的牙齿没有治疗,却损坏了第四颗好牙齿,三与四,这是两颗完全不同性质的牙齿,象这种明摆着的误诊,却鉴定成“复诊”。更难以置信的是鉴定专家对“复诊”与“误诊”这两个词语的概念会混淆一团,相提并论 ,这也是医学界的耻辱。
& 事过半月,当发炎的第三牙疼痛有所好转,可是,被他错钻洞的第四牙的洞里,只要碰到一点点的东西就痛的要命。于是,我就在2002年的12月3日,去找到了那位(复诊医生)姜含彬,再一次的说明了我的牙病情况。
&&& 按理,作为一个牙科医生发现了自己的医疗过失行为后,要为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防止损害的扩大,应该马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想尽一切办法来弥补自己的过失行为。这也是,做医生最起码的医德。按当时的情况,他完全可以用盖髓法来保住第四牙活的牙神经。可是,他根本就没有这么做,相反,他马上给我打了麻药,等麻药醒后,我发觉在第三牙上也打了洞,到这时,我才真正的意识到姜含彬给我看错了牙齿。
&& 而且,在12月3日,我的病历卡上根本就没有任何的病情治疗记录。
&& 于是,我就在12月4日,向嘉兴第一医院的医务科如实的反映了姜含彬误诊的情况。
&& 因为复诊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我第四牙好牙齿的损害,结果,造成了损害的这就是事故。所以,误诊与损害之间,完全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当日。在我第四牙,好牙齿上打洞的那一刻开始就发生了医疗事故。从医院方的意见书内容,以及,他们的态度就足以证明,我第四牙的损害确实是一桩医疗事故。
&& 再看看,11月18日这天的病例记录,因为,我是一个糖尿病患者,这天,复诊医生连续几次开出含有葡萄糖成分的盐水,从病历记录中涂改过的处方痕迹,就能看出他对患者的责任心与他平时的工作态度是如何的?所以,发生在我身上的牙齿医疗事故,在姜含彬的身上是不足为奇的。假如,我不识字,我没有看药的成分,那么。挂了两天含有葡萄糖成分的盐水,对一个糖尿病患者来讲,带来的将是一个怎样的后果呢?说不定早就一命呜呼了。倒霉的事是谁也难以预料的。
&& 当一颗牙齿发炎的时候,它的病理性反应,绝对不可能就局限于一颗牙齿的部位上,象这样一个,对于,一般的普通人都知道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常识。 难道,作为,牙医专家的他们就不知道吗?怎么会认同姜含彬把发炎的第三牙(有牙片),牙周上的红肿、有脓、左侧脸颊的肿胀,一种很正常、极其常见的病理性反应,鉴定成其它好牙齿的病情呢?实在是太不应该了。这样的认同就不怕天下的人耻笑吗?
&& 身为国家干部的医鉴人员,不但,不追究肇事医生的医疗违规行为,象不写病历、涂改病历日期、捏造病情等恶劣行为......,相反,医鉴人员却把涂改过病例日期(日)这份假的病历记录当鉴定的证据。不知,医鉴人员的心目中还有没有《国法》二字?幸亏,他们手中没有抢,不然的话,他们完全可以滥杀无辜。
& 更为卑鄙的是,当12月4日的病历记录日期被肇事医生改成了12月3日后。这样,就缺少了12月4日的病例记录。医鉴人员为了不追究肇事医生的医疗违规行为,(没有病例记录),他们就用了一种极其肮脏的、见不的阳光的手段,凭空捏造出一个“所谓”的“次日(12月4日)摄牙片”,用这样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次日”,来填补12月4日空缺的病历记录(事实,抽牙神经与拍牙片完全是在同一天,在12月4日同时进行的,有拍片的发票与被涂改过的病例日期为证据),他们真无耻。象这样龌龊、不要脸的事情都做得出来。明明是同一天所做的事,却硬要把它鉴定成“次日”做的事,他们一手遮天,目无国法,误作非为已经到了何等的地步?
&& 象不写病例、涂改病例日期,没有病情诊断结果、捏造病情、违规治疗......,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都有明文规定的。这就是法律,这就是鉴定医疗事故的依据。这也是每一个医鉴人员必须遵照的法律。
&& 医鉴人员的鉴定过程与结果完全与法则法规背道而使。无视法律的存在。就足以证明了医鉴人员在知法犯法,完全在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医鉴人员用了种种卑劣的手段来辜负党和国家对他们的重托与信任。来伤害一个无辜的受害者。现在,当你们(医鉴人员)回头来看看我所有的确凿证据,再来看看你们(医鉴人员)的鉴定结果。不知道,现在的你们怎样来面对一个受到了你们伤害的受害者呢?此时此刻你们内心的感受是如何呢?感到愧疚吗? 当受害者是你们自己的亲人、朋友时,那么,你们是一种怎样的心情?又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 医学会代表的是国家机构,也是执法机构。它的鉴定书就是判决书。而且,鉴定书也是,法院裁决案情结果决定性的证据。从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的角度出发,所以, 我认为,错误的医鉴结果,哪怕是10年、百年之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再说,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又是一个文明社会。有错必纠,是天经地义的。
&& 今天, 象我这桩简单、细小的又不足挂齿,证据又如此的清楚、明了的牙齿医疗事故鉴定。就在这些确凿的证据面前,可是,医鉴人员得出的却是一个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鉴定结果。
&& 可想而知,那些疑难杂症、人命关天的鉴定更不用说了,还不是,死了人,受了伤害,到最后,还要赔上钱.难道中国的法律就允许他们这样无法无天?不知,在嘉兴医学会里医鉴的病例中还有哪一例鉴定是公正的?值得深思的是医学会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机构?
&& 难道,我们弱势群体的老百姓就不是人吗?天生就应该受到医鉴人员如此无理的伤害?他们当着医、患双方、相关领导以及众多鉴定人员的面,拿着那些没有病情“诊断结果”的、误诊的病例记录,涂改过病例日期的假病例,捏造病情的记录......。肆无忌惮的当众发表着他们所谓的“鉴定言论”。他们用那种得意的、讥笑的眼神看着我。在场的我孤身一人,根本就不是在寻求什么公道,而是,在被审判一样。一种蒙受着极大的冤屈、侮辱的感觉,好像在这样大的会场里,根本就没有我的容身之处。尊敬的朋友,您们想一想,我毕竟已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他们的违法鉴定造成了我的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老百姓毕竟也有自己的尊严。对于,他们这种违法鉴定的行为,作为,一个受害者心里的憎恨、愤怒已经到了极限!!!
&&& 通过我亲身经历的医疗事故鉴定,还是耳闻的医疗事故鉴定,使我懂得,而且,还深深地感受到,当一个医疗事故的受害者最无助,最需要帮助与支持的时候,作为鉴定专家的他们,不仅,根本不会秉公执法,依法鉴定。相反,还要在受害者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让它终身无法愈合,使得受害者更是雪上加霜,永远就生活在痛苦、愤怒与绝望之中。
&如果,象这样践踏法律、无视法律、违法鉴定的行为不加以遏制,错判的不改判,那么,中国法律的公正、公平又体现在哪里呢?法律又有何用呢?
&& 象这样违法鉴定的事情发生,也真实的反映出平民百姓在现实生活中的另一面。他们的违法鉴定并不是而然的,也不是针对某人而言,因为,我与那些医鉴人员素不相识,无冤无仇。所以,象这样违法鉴定的事情发生,也是,当前政府领导部门急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的社会现象问题。同时,也确确实实是个民生问题。
&& 由于,相关人员的所作所为,医鉴人员违法鉴定的结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同时,也造成了受害者有理无处说,有冤无处告.上天无门、入地无路。这就是受害者最痛苦、最无奈的地方。
&& 我牙齿的医疗事故,虽然,七年过去了,但是,医鉴人员的违鉴行为,造成了我心灵上的伤痛与愤怒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牙科医生姜含彬灭绝人性的报复行为,那种可怕的阴影,就象一把尖刀深刻在我的心灵上,永远也无法抹去。
&& 最后,我还要为那些曾经受到过医学会不公正.不公平对待的医疗事故的受害者大声疾呼,要依法鉴定,还我公道!
&& 如果,有一天,哪位领导同志、新闻工作者、有正义感的网友、朋友看到我的投诉,在此,我恳请您们能伸出伸张正义的双手,能为曾经受到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对待的受害者讨回公道。有您们的支持与帮助,我坚信那些受害者肯定会有阳光灿烂的那一天。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使老百姓生活在中国这样的大家庭中感到更加的温暖与幸福。谢谢!
&& 我有:&& 1. 原始的病历记录
&&&&&&&&&&& 2. 牙齿的照片(照片一、照片二)。
&&&&&&&&&&& 3. 12月4日,抽牙神经与拍牙片同时进行的证据,拍牙片的发票。
&&&&&&&&&&& 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及通知提交鉴定材料的函。
&&&&&&&&&&& 5.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6. 信访到上一级的信件。
&&&&&&&&&&& 7. 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发票。&&&&&
& 当您们收到此投诉后,烦请您们能严肃查处。还我一个公道。请您们查阅嘉兴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号:嘉兴医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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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的受害者
&&&&&&&&&&&&&&&&&&&&&&&&&&&&&&&&&&&&&&&&&& 李丽玉
&&&&&&&&&&&&&&&&&&&&&&&&&&&&&&&& 电话: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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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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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也是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的,把我原来的7级伤残鉴定为10级,相差甚大,同行透了一个底:如果他鉴定的级别跟原来的一样或者高于原来的鉴定,谁还会往他那儿去送去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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