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合医疗卡要是不用村里的留守女人医生会作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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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日18:57:52
&&&&&&& 一、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政策
&&&&&&& 2012年度新农合政策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补偿比例为核心,主要体现在“一增三提高”四个方面:
&&&&&&& 1.增加人均筹资额度。人均筹资标准从去年的400元增加到480元,财政补助从280元增加到335元,农民个人统筹从120元增加到145元。
&&&&&&& 2.提高住院补偿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达到70%以上。
&&&&&&& 3.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8万元。
&&&&&&& 4.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推行新农合基金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省市定点医院实时补偿。
&&&&&&& 二、新农合的参加对象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为未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 1.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本县户籍无固定职业的农转非人员,因土地征用而农转非人员。
&&&&&&& 2.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的县外农民与本地农民结婚,因故未能把户口迁入,也可因本人要求参加合作医疗。
&&&&&&& 3.本县农村户籍新生儿、婚嫁县外迁入、依法服兵役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刑释解教人员凭有关证件在年度内可以申请动态参合。
&&&&&&& 三、参合人员资金的筹集办法
&&&&&&& 1.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每人统筹145元,日为缴费截止日,中途不办理参合补(动态参合对象除外)退手续。
&&&&&&& 2.低保五保,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支付。
&&&&&&& 3.十四周岁以下农业户口的儿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个人统筹金由县财政支付50%。
&&&&&&& 4.在日前12个月内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农民,凭《无偿献血证》,其个人统筹金由县临床用血互助金支付。
&&&&&&& 四、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 1.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县内定点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县内定点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县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实行零起付。住院跨结算年度的,起付线以出院结算日的年度为准。
&&&&&&& 2.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线内的住院有效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县内定点卫生院补偿80%,县内定点医院补偿70%,县外医院补偿70%。
&&&&&&& 3.门诊特殊病种及补偿办法:(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2)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3)尿毒症门诊透析;(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治疗;(5)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治疗;(6)血友病门诊治疗;(7)重性精神病门诊治疗;(8)失代偿期肝硬化门诊治疗;(9)儿童孤独症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在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执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在县内卫生院、分院门诊的医疗费用执行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 4.本县定点卫生院、分院就诊的中药饮片、针灸的医疗费补偿40%,基本药品补偿25%,其他医疗费用补偿20%。
&&&&&&& 五、新农合医疗费补偿办法
&&&&&&& 1.参合人员在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必须凭合作医疗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在医疗机构实时办理医疗费用刷卡补偿,不参与实时补偿者,原则上不予补偿。
&&&&&&& 2.县外未联网医院的医疗费用补偿,需携带合作医疗卡、有效身份证件、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特殊门诊诊断证明到县合医办申请补偿。
&&&&&&& 3.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其有效医疗费按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90%计算;事前经县合医办同意,在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凭县合医办审批单,按符合规定补偿范围医疗费用的70%计算有效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不变;特殊情况下,未经县合医办审批同意,在基本符合定点要求的非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将符合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的50%计算有效医疗费,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不变;在不符合定点要求的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 4.住院时间跨结算年度的医疗费用按新结算年度标准进行补偿。每年度的补偿截止日为下年度开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过期作废。
&&&&&&& 5.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人员,用复印材料在合作医疗补偿时未出具发票原件的,必须有该保险公司的证明,同时出具商业保险单,否则不予补偿。
&&&&&&& 6.参合人员补偿时不能提供门(急)诊、特殊病种的门诊、住院的原始发票,且去向不明者,原则上不予补偿。
&&&&&&& 7.参合的农村计划内孕产妇,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住院分娩补助后,余下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凭生殖健康服务证,按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否则,新农合不予补偿。
&&&&&&& 六、新农合定点医院
&&&&&&& 门(急)诊定点卫生院、分院35家:
&&&&&&& 南明街道卫生院及下属的东门、新民分院;澄潭镇卫生院及东旺分院;镜岭镇卫生院;回山镇卫生院及下属的大宅里分院;儒岙镇卫生院及下属的石磁、横渡桥、前洋市、官元庙分院;大市聚镇卫生院及下属的西山、坑西分院;小将镇卫生院及下属的茅洋分院;沙溪镇卫生院;羽林街道卫生院及下属的大明市、渡皇山分院;新林乡卫生院及下属的龙皇堂分院;巧英乡卫生院及下属的雪头分院;城南乡卫生院及下属的大山庄、琅珂、眉岱分院;梅渚镇卫生院及下属的张家店分院;东茗乡卫生院;双彩乡卫生院及下属的上下宅分院。
&&&&&&& 县内住院定点医院12家:
&&&&&&& 新昌县人民医院、新昌县中医院、张氏骨伤医院、新昌县城东医院;南明街道卫生院、澄潭镇卫生院、镜岭镇卫生院、回山镇卫生院、儒岙镇卫生院、大市聚镇卫生院、小将镇卫生院、沙溪镇卫生院。
&&&&&&& 县外住院定点医院18家:
&&&&&&& 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人民医院、省妇保院、省肿瘤医院、邵逸夫医院、省中医院、省儿童医院、省新华医院、省同德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宁波市李惠利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医院、绍兴市中医院。
&&&&&&& 七、新农合医疗费不予补偿的范围
&&&&&&& 1.服务项目类: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医疗鉴定。
&&&&&&&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 5.其他: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单车自伤外)、医疗事故、工伤及其他存在第三者责任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怀孕、保胎、流产、引产(计划内的孕妇合并严重疾病或胎儿存在生理缺陷需终止妊娠的除外)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挂名住院或冒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在不符合定点要求的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住院床位费超过33元部分。
&&&&&&& 八、合作医疗卡丢失或损坏后该怎么办?
&&&&&&& 合作医疗卡是参合农民缴费并享受合作医疗待遇的凭据,应妥善保管。如果不慎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到县合医办办理挂失、补办手续,但必须出具经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签字加盖公章的行政村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 九、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有什么其它优惠措施?
&&&&&&& 若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者,还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
&&&&&&& 十、对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理?
&&&&&&& 1.参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待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及追回非法所得:
&&&&&&& (1)将本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补偿的;
&&&&&&& (2)冒用他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就医、补偿的;
&&&&&&& (3)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出院的;
&&&&&&& (4)弄虚作假或合作医疗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手续,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损失的。
&&&&&&& 2.县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定点医疗服务规定,按《新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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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
[table=100%,,,0][tr][td][table=100%,,,0][tr][td]2012年度[/td][/tr][tr][td]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解读[/td][/tr][tr][td][/td][/tr][tr][td] [/td][/tr][/table][/td][/tr][tr][td][/td][/tr][tr][td][table=100%,,,0][tr][td]&FOUNDER-CONTENT&  一、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  未参加县内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以户为单元,整户参保)和常年在本县工作的外县户籍宗教教职人员。  二、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人均年&&&&&&&&&&&&&&一般参合人员&&&&&&&&低保、重点优抚(抚恤优待)&&&&&&&&&&&&&&&&&&&&&&&&筹资标准&&&&&&&&&&&&&&&&&&&&&&&&&&&&&&&&对象和残疾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个人缴费&&&&政府补助690元&&&&200元&&&&490元&&&&全免&&&&690元  三、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截止时间  2012年度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截止日期为日。参加人员务必在截止日前向所在村(居)委会缴纳个人统筹资金,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四、中途参保的规定  筹资截止日后,已经以户为单元整户参加新农合的家庭中,有新获得本县户籍的新出生婴儿、外县婚嫁等迁入人员、毕业返乡学生、复退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中途退出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如果符合绍兴县新农合基本参加条件的,允许在取得本县户籍或退出其他基本医疗保险30日内凭有关证明材料中途缴费参加新农合,并从缴费30日后开始享受新农合政策待遇。  中途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不变。个人部分缴纳全年的费用,县、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加年度的全年标准在下一年度筹资时一同划拨到位。具体由各镇(街道)办理,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批。  符合中途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携带本县户口簿和出生证、结婚证、毕业证书、退伍证、刑满释放证明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中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去户口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填写《新农合中途参保申请表》,经行政村(社区)、所在镇(街道)审核和县新农合办公室审批同意,前往所在地镇(街道)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后,由镇(街道)新农合报销窗口负责办理新农合卡。  户籍所在家庭未整户参加新农合的上述人员和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的人员不得中途参加新农合。  五、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本县19个镇、街道医院(含下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绍兴第三医院、绍兴县滨海医院、绍兴县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绍兴瑞金医院。  特约医疗机构: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六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绍兴市中医院、绍兴文理学院附属医院、绍兴市第五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益眼科除外)、附属第二医院、附属妇产科医院、附属儿童医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武警杭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总院)、附属中山医院(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总院)。  六、特殊病种范围和申请程序  (一)特殊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尿毒症肾透析。  3、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5、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6、血友病。  7、精神病。  8、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脑、眼、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9、肺结核病(陈旧性肺结核病除外)在归口医疗机构诊治者。  (二)特殊病种申请  1、必备资料: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确诊诊断证明(精神病必须由专科医院出具)、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有效诊断依据(恶性肿瘤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切片报告原件或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2、办理医院:绍兴市人民医院、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第二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绍兴县中医院(其中精神病仅限绍兴市第七医院、肺结核病仅限绍兴县中心医院办理)。  3、办理程序:患特殊病种的参合人员,可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资料选择上述一家医院的医保科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申请手续,然后持上述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手续去户籍所在镇(街道)合医办审核认定并网上报县合医办备案。  七、就医范围  参合人员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在规定医疗机构内自主选择就医。  1、住院  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特约医  疗机构和市内其他镇(街道)医疗机构及县外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参合人员,不要求办理转院手续。  2、特殊病种门诊  经审核备案后的特殊病种患者可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和特约医疗机构门诊自主选择就医。  3、普通门诊  可在县内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医类门诊自主选择就医。  八、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及其他待遇  (一)住院  1、起付标准。定点及特约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其他按规定可报销的非定点、非特约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按上述相应标准的50%计算。  2、最高支付限额。参合年度内个人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可报销费用,下同)217000元。  3、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2%。  4、县外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镇(街道)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先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计算后,再按以下折扣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95%;市内其他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镇(街道)医疗机构70%。  (2)省级特约医疗机构80%;省级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和省内其他市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60%。  (3)省外特约医疗机构70%;省外县级及以上非特约公立医疗机构50%。  (二)特殊病种门诊  经审核认定并备案的特殊病种参合人员,在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其备案之日起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可以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仍为217000元。  (三)普通门诊  1、县内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报销35%,其中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费用报销40%;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5%。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费用报销40%。  3、参合年度内个人最高支付限额1800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县实行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具体按《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绍县政办发〔2011〕58号)文件精神,由民政部门管理实施,卫生部门配合。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镇(街道)医院享受两年一次(学生一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九、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参合人员在联网医疗机构(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及绍兴市区所有特约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律凭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即时刷卡报销医疗费用。未刷卡报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不再受理联网医疗机构的发票报销。  2、在符合规定的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须有医疗机构盖章)和出院小结(须有医疗机构盖章)、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等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3、在符合规定的非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凭原始发票(须有费用明细)、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卡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可集中一次报销,也可分次报销。  十、医疗费发票报销时限  1、2012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住院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逾期不再办理。如住院期间需跨参合年度的,应在日前结清2012年的医疗费用。  2、2011年度的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住院医疗费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日,逾期不再办理。如住院期间跨参合年度的,应在日前结清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参合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终止本医疗保障关  系,所缴参合费用不退还  1、参合人员中途参加县内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2、发现在参加本医疗保障前已参加县内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基本医疗保障的。  3、发现在参加本医疗保障时为非本县户籍人员(常年在本县工作的外县户籍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4、参合人员死亡的,由村(居)委会负责向所在镇(街道)合医办办理中止手续。  5、政策规定的其他应终止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情形。  十二、对违规参合人员  的处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待遇3-6月,并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又拒不改正的无限期冻结其账户,直至取消今后参合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将合作医疗卡借与他人就医、报销的。  2、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基金报销的。  3、符合出院条件,医疗机构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拒不出院的。  4、合作医疗卡遗失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或因保管不当,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十三、合作医疗卡遗失  或损坏后的处理  参合人员发现合作医疗卡遗失或损坏后,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村(居)委会介绍信,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挂失、报损和补卡手续,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节假日除外)。[/td][/tr][/table][/td][/tr][/table]
这个费用好像每年都在涨?
常年在本县工作的外县户籍宗教教职人指哪些人?譬如。。。。
是150元,不是200元,楼主要搞清楚 [attachment=3648311][attachment=3648311][attachment=3648311]
我交了200元/人
引用第6楼一介寒士于 12:31发表的&&:是150元,不是200元,楼主要搞清楚[表情] [图片] 是要200元的。不过有的村因为村里帮交了一部分,所以有的个人交150,甚至个人不用交的也有。
我也交了200~~~
我想问一下,我们在工厂交了医疗保险,现在还需要交农村医疗保险吗?或者两者交哪一种好?谢谢!
我女儿小学生,也缴了200元。
问一下,计划内生育可报销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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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0.022494 second(s),query:0 Gzip enabled关于调整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绥宁县卫生局文件
绥卫发〔2014〕53号
―――――――――――――――――――――――――――――――――――――――――――――――
关于调整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合管站,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住院统筹补偿政策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5号)和《邵阳市卫生局关于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调整意见》(邵卫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方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分配
2014年,新农合人平筹资总额为380元/人,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6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320元/人。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和残疾人由相应部门资助参合。新生儿由财政住院分娩补助先行代缴参合,领取财政住院分娩补助时扣除个人缴费金额,新生儿从出生到当年年底享受参合待遇。住院统筹基金按年度基金总量的80%安排;其余基金按16元/人用于固定门诊补偿,18元/人用于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补偿,18元/人用于乡镇卫生院门诊统筹补偿和一般诊疗补偿,21元/人用于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3元/人用于大病筛查补偿。
二、补偿政策调整
(一)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本县的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的门诊基本费用可享受门诊统筹补偿,县级医院和县外各级医院门诊费用不纳入普通门诊补偿范围。特殊慢性病门诊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实施。
&&& 1、定点村卫生室门诊统筹补偿。参合人在县内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单日可报费用大于或等于20元的,扣起付线10元后,按50%比例补助,村卫生室每日每卡限额补助20元。无卫生室的村,其参合农民按就近方便原则自由选择就医和补偿。在村卫生室补偿时,须填写村卫生室门诊补偿登记,登记项目必须齐全,并开具二联专用处方,将第二联交患者,另一联保存备查。每季度将登记本进行统计并打印出补偿汇总表,一并送乡镇卫生院审核,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送县合管办审核结算。
&&& 村卫生室每月5日前将本村门诊补偿进行公示,发现伪造处方、虚增门诊费用、为未参合人冒名顶替补偿等违规行为,初次发现的,由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按涉案金额2-5倍扣除当月补偿款;再次发生的,由县合管办扣除当月全部补偿款,报县卫生局取消其定点资格;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 2、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位于农村的县级医院门诊统筹补偿标准为每日门诊费用大于20元的,不扣起付线,按50%比例补助,每日限额补助40元,限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发现伪造处方、虚增门诊费用、为未参合人冒名顶替补偿等违规行为,初次发现的,由县合管办按涉案金额2-5倍扣除当月补偿款;再次发生的,由县合管办扣除当月全部补偿款,报县卫生局取消其定点资格;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 3、一般诊疗费补偿。乡镇(中心)卫生院一般诊疗费按10元/人收取,其中8元由新农合给予补助,参合患者自费2元。门诊输液治疗的,一般诊疗费补助增加一人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首次按涉案金额2-5倍扣除当月一般诊疗费补偿款;再次发生的,取消该定点医院当年“门诊输液治疗的,一般诊疗费补助增加一人次”的规定。
4、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1)全瘫卧床不起、类风湿性关节炎、使用胰岛素治疗的糖尿病及(或)并发糖尿病肾病(尿蛋白总量&0.5g/24h,肌酐大于Scr133umol/L、尿素氮大于9mmol/L)和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眼底检查依据)、帕金森氏病、精神病、癫痫病、风心病心功能Ⅳ级及心脏安装支架术后在县级及以上医院的门诊费用和凭处方在定点药店购买与疾病相关药品的费用,凭发票、处方、就诊检查记录和费用明细清单到县合管办审批,经审核确认属实的,按总额的80%比例补偿,每年限报800元;其他需要长期服药不便住院治疗(全年门诊总额达2000元以上)的慢性病,全年限报600元。
(2)银屑病、白癫风、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腹水、血友病、肾病综合征、氮质血症期(GRF25-50%以下,Scr177-450umol/L)、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早期)(GRF10-25%以下,Scr450-707umol/L)、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晚期)(GRF10%以下,Scr&707umol/L)、恶性肿瘤等需长期服用中药、成药或特殊药品的可报费用的参照相应级别的住院比例审报。中药费用每月限额补偿400元。
需要多次办理补偿手续的癌症、肾移植术后、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晚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可凭相关检查和病理诊断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卡。其他慢性病种不需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卡,凭相关检查或住院资料办理相应补偿手续。
&& (3)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服药和腹膜透析的透析液实行定点供药,药店直接补偿,凭医院复查记录到县合管办核定品种和药量,按季度取药。手术2年内每年最高补助4万元,2年以上每年最高补助3.2万元。肾移植术后按80%比例核报,不在定点单位购药的,参照相应级别的医院住院报账标准执行,补偿限额减少20%。手术第一年到手术医院购药按定点单位对待,县内定点供药单位为绿森林药店总店。腹膜透析每年限额3万元。
&& (4)在县疾控中心结核项目治疗的结核病患者辅助治疗,全年限报600元,哮喘性慢性支气管炎脱敏免疫治疗补助300元。动物咬伤注射狂犬疫苗限报100元/年,注射狂犬血清或抗蛇毒血清按50%比例核报,限报300元/人?年。
&& (5)绝育手术术后抗炎治疗费用100%比例补偿限报300元。
&& (6)国家规定的运动疗法、脑瘫、偏瘫、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9项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特殊门诊报销范围。
6、大病筛查补偿
指定医疗机构组织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按实际检查项目补偿,限额109元/人。参合患者相关疾病的门诊治疗,按100%比例补偿,总额不得超过120元,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标准补偿。产前疾病筛查限额补助100元。
三、住院补偿
参合农民国内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住院统筹补偿。住院补偿金额=(住院总费用-不予补偿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1、起付线:本县乡镇卫生院150元/次、县二级医院400元/次、县一级医院200元/次;省内县外一、二级定点医院600元/次;本省内的市三级定点医院1200元/次;省外各级定点医院1500元/次;各级非定点医院1800元/次;省级定点医院起付线按照湘卫合管发〔2014〕5号文件执行。
2、补偿比例:本县乡镇卫生院80%;本县县一级医院及中医院72%;本县人民医院70%;省内县外一、二级定点医院65%;本省内的市三级定点医院和省级定点医院55%;省外各级定点医院50%;非定点医院30%。在省、市平台补偿的按省、市平台规定的分段补偿执行。在县外定点医院住院,住院费用达到起付线600元以上,实际补偿比例低于30%的,一律按总费用的30%给予补偿。
3、梅坪乡、金屋塘镇、红岩镇泡桐村、黄桑坪乡坪溪村、东山乡深坳村、麻塘于家村到邻县住院参照本县人民医院标准执行。怀化市二医院靖州分院按市二级定点医院标准执行。
4、全年各项补偿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儿童白血病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封顶线15万元。
5、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的一线药品。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6、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二线药品单价≤15元的按100%比例纳入可报范围,单价>15元的按85%比例纳入可报范围。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目录外、且属全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范围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医院制剂的药品费用按30%纳入药品目录,县外属治疗药但不在范畴内的药品及县皮防站的药品费用按70% 纳入补偿范围。
(3)CT、彩超、核磁共振、内窥镜检查等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 (4)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单项费用100元(含)以下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100元、低于5000元(含)的费用,按7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物价收费标准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费不得纳入补偿范围(0-6岁人工耳蜗除外)。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的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的按7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 (6)中医理疗项目按70%纳入补偿范围。
&& (7)床位费限额补偿,乡镇级医院10元/天,县级医院13元/天,省市级医院20元/天。
&& (8)县外医院住院后回县合管办报账的,可不审核药品,按总医疗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统一扣减15%,总医疗费用大于10000元(含10000元)的统一扣减20%超目录用药费用的简便方式审核。大型检查与材料自付部分按上述规定执行。
&& (9)办理补偿时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出院结算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原件和患者户口薄或身份证原件、合作医疗卡、经办人身份证等资料。
7、不予补偿项目范围。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试行)》规定的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8、省、市级定点医院出院即时结报。
本市的市级定点医院和本省的省级定点医院均已开通出院时直接报销,患者入院时要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和合作医疗卡,出院时可直接报销。因证件不全未能直接补偿的回县同样按照省市平台提供的核算单进行补偿。但意外伤害和新生儿须回本县办理补偿手续。
9、转诊制度。
实行逐级转诊,即县内乡镇医院向县内县级定点医院转诊,县级医院向本市市级定点医院和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转诊,市级定点医院向省级定点医院转诊。急危重病人可直接转省级定点医院抢救治疗。未按以上转诊规定住院的,降低5%的补偿比例。由县内县级医院向上级医院转诊需填写《绥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转诊审批表》,按表格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审批登记。
10、无责任方负责的意外伤害按相同医院疾病补偿标准的70%补偿。有部分责任的根据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范围纳入补偿。农机田间作业发生的意外伤、烧烫伤、动物咬伤、病理性骨折、雷击伤、电击伤、破伤风、溺水、中毒及60岁以上老人意外伤(不包括打架、斗殴引起的)按疾病标准审报。因抢险、突发自然灾害、见义勇为等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凭相关单位证明按疾病标准审报。无原始发票的无责任方意外伤害不予报账。
&&& 11、参合人同时参加商业保险、农民工在外地参加职工医保,不能使用原始发票在农合报账的,由发票原件使用单位提供盖章发票复印件和报账单据或显示医保已报账的原件发票,新农合按实际自费金额的40%补偿。参合人重复(本地或异地)参合农村合作医疗,只能享受一次补偿,以户口所在地优先。手工发票、未签字盖章及未提供原始发票去向的发票复印件不能报销。
&&& 12、县外的省、市、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院为定点医院,其它私立医院、专科医院、单位内部医院、部队医院等及使用地税发票的医院均视为非定点医院。性病专科、美容专科治疗的各种疾病都不予补偿。男科、女子、不育不孕症专科医院治疗的仅将治疗炎症相关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并按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审报,全年限报一次并限报2000元。前列腺炎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按定点医院补偿标准审报。
四、住院分娩和单病种限额补偿
住院分娩和白内障手术,实行限额补偿。
绥宁县住院分娩和单病种限额补偿病种目录
单& 病& 种
农合限额补偿金额
另财政住院分娩补助300元
乡镇卫生院
省市级医院
县二级医院
县一级医院
中心级医院(具有助产资质)
白内障手术
县二级医院
五、参合农民患重大疾病,按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湘卫合医发〔2012〕1号文件及《新农合重大疾病救治病种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1、14岁以下儿童患先天性心脏病(室缺、房缺、动脉导管未闭)按省定额由新农合100%报销。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狭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按省定额由新农合按80%承担,民政大病医疗救助20%。其他参合患者按普通疾病住院补偿。
2、农村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由新农合承担70%、民政救助20%、患儿家庭自负10%,限额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3、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精神障碍(癫痫所至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型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心境障碍)、躁狂发作(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和冲动行为)抑郁发作(伴有自杀行为或严重社会功能损害)]、血友病、慢粒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大面积脑梗死、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 1 \* ROMAN I型糖尿病及晚期血吸虫病等全省统一规定的农村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定额范围内的可报费用减起付线后省、市、县级定点医院均按80%比例报销。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只能按非定点医院比例报销。重性精神病在县内精神病定点医院住院规定范围内费用按90%比例补偿。其它恶性肿瘤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的相应提高10%补偿比例。
4、0―6岁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按6.72万元/例限额补偿。
5、农村重大疾病在县及县以上同级定点医院多次住院全年只扣一次起付线。
6、农村重大疾病住院需填写《湖南省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批。
六、落实农村五保户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民营定点医院除外)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免优惠政策。五保户在县、乡两级定点医院住院,由新农合承担75%、民政救助25%。
七、推进委托经办和大病补充保险。按上级统一部署开展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和大病补充商业保险试点工作。
八、本通知所规定的补偿政策从日起执行。本次未作调整的按原有规定执行。执行中如出现基金透支风险应及时调整补偿方案。
&&&&&&&&&&&&&&&&&&&&&&&&&&&&&&&&&&&&&&&&&&&&&&&&&&&&&&&&&&&& &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作者:县卫生局 时间: 已阅读:34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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