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耶格伦综合征可以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门诊吗?

河北省肾病综合征营养不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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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肾病综合征营养不良怎么办?肾病综合征并不只是一种单独的肾脏疾病,而是一种和肾脏有关的综合性疾病群。对于肾病综合症来说,如果能长期保持疾病不复发,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疾病痊愈了。患者一定要尽量避免受凉,不要。另外,情绪对肾病病人也特别重要,如果一个病人疾病复发了,毫无疑问,不是着凉了就是情绪不好,出现了紧张、生气、工作压力大等情况。随着肾病综合征患者不断增加,肾病综合征的相关知识的普及显得尤为重要。享有国内治疗肾病泰斗的京东誉美肾病医院院长章友康教授今天就跟大家一起讲解一下关于肾病综合征的一系列问题,希望在饱受肾病综合征折磨的您能有所收获。
  肾病浮肿是很多患有肾脏疾病的病人都会出现的又一临床症状。针对肾病浮肿问题,肾病医院月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全国各地肾病患者抽样调查分析,其结果显示:在肾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的过程中,其中41%初始症状为双眼睑、双下肢浮肿,24%初始症状为尿中出现泡沫或者颜色发生改变(洗肉水色、浓茶水色、血色)。肾病水肿产生的原因肾脏是身体排出水分的主要器官,当肾脏患病时,致使水分不能排出体外,潴留在体内时,称为肾病性浮肿。水肿的程度可轻可重,轻者无可。肾病综合症的分型有哪些?肾病综合症如何分型?肾病综合症分为哪几型?1年全国肾脏病会议将原发性肾小球病引起的肾病综合征根据其临床表现的不同分为两型。诊断标准如下:I型:具有肾病综合征的特征表现,无高血压,离心尿每高倍视野红细胞数10,无贫血,无持续性肾功能不全,蛋白尿通常为高度选择性,尿蛋白选择性指数spl0.1,尿纤维蛋白原降解物FDP及补体C,正常。Ⅱ型:常伴高血压,血尿或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的表现可不典型,尿FDP及C3,往往高于正常值,尿蛋白为非选择性。肾病综合征肾病综
  原发性肾病综合症都有哪些?原发性肾病综合症。为原发性肾小球疾病所致,如微小病变肾病、膜型肾病、膜增殖性肾病、系膜增殖性肾炎、局灶性节段性肾小球硬化等。1、微小病变肾病,多见于小儿及青少年。易反复性发作,愈后较好。2、膜型肾病,一般起病于3岁以后,起病隐匿,病变发展缓慢,易发生肾静脉血栓,肉眼尿血罕见。3、膜增殖性肾病,多起病于30岁以前,起病急,几乎所有的病人都有镜下尿血,肾功能呈进行性减退,约1/3病人伴有高血压。4、系膜增殖性肾炎,好发于青少年,隐匿起病,也可急性发作,多伴有
  对肾病综合症病人而言,最为显而明显的是出现了蛋白尿。检查尿常规时,蛋白尿指标显示阳性,++或+++。日常上厕所时,因大量蛋白尿的存在尿液明显有大量的泡沫。在长期丢失蛋白的基础上,病人最终伴随出现了低蛋白血症的问题。那么,肾病综合症低蛋白血症怎么办呢?西医治疗肾病综合症,所采取的一般是对症治疗。通常对于肾病综合症的低蛋白血症西医解决问题有1)减少蛋白尿的漏出2)改善低蛋白血症。西医“对症”如何治疗――蛋白尿的漏出所采取的是激素治疗的方法;而对于改善低蛋白所采取的是高蛋白的饮食。
  肾病综合征患者的增加并没有带来肾病综合征知识的普及,很多患者盲目治疗,盲目吃药。众多的肾病机构让患者无从选择,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全国唯一一家三甲肾病专科医院京东誉美肾病医院。
  ☆☆☆☆☆肾病治疗泰斗,章友康教授的加盟☆☆☆☆☆
  章友康,中国医院协会副会长兼学术培训部主任(年),《中国医院》杂志特邀策划顾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章。曾在国内肾脏病学界首先建立了包括不同发病机理和多种病理类型的实验性肾炎模型,应用人工方法可复制几乎所有不同病理类型的实验模型系列,为我国肾炎发病机理的实验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
  ☆☆☆☆☆先进的文化带动医德医风建设!☆☆☆☆☆
  北京京东誉美医院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本着以“先进的文化带动医德医风建设”,秉承“一切为了患者,为了一切患者,为了患者的一切”的思想,以患者的满意为服务出发点,开展以“亲情服务温馨化、便捷就诊网络化、质量管理规范化、健康教育系列化、就诊环境舒适化”为主题的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全方位满足患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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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肾病专科科室设置合理,功能完善,设有肾病专科门诊、肾病特需门诊、各种档次的病房、血液净化科、中医理疗科、肾穿病理、结肠治疗室、肾病实验室,并成立肾病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肾病专科系统,实现了肾病门诊、住院的一体化,医疗、科研、教学的紧密结合,保证了肾病专科的持续、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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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誉美肾病医院始终倡导“人有专长、科有特色、院有优势”理念并作为医院发展主导方向,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借助外力,借楼上梯,在发展方向上、领域深度上、诊疗规模上寻求差异。医院建院10年来,本着“立足长远谋发展、立足现实求突破”的建设理念,脚踏实地,大力发展学科建设。导“人有专长、科有特色、院有优势”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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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踏入誉美肾病医院的第一步起开始,你可以感受到空气中流淌着温情的气氛,宽敞的门诊大厅导医台、便捷的患者就医信息服务台,亲切温柔的导医小姐会在第一时间微笑着迎接您,为您提供最合适的就医帮助,引导您咨询办理各种手续,让您在一个陌生的环境里感到家一般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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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东誉美肾病医院已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为“十一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成为第一个获此殊荣的肾病专科医院。作为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美国南加州医药大学合作医院、国家中西医结合肾病重点专科建设单位,京东誉美肾病医院还与卫生部肾脏病重点实验室、解放军301总医院、解放军第463医院、北京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美国麻省理工大学等国内外最具权威的肾脏病医院及专家建立了技术交流与合作关系,在打造国际第一品牌的中西医结合肾病医院之路上到达新的一站。
  通过上面的文章,相信您对肾病综合征有了一定的了解,肾病综合征不仅是一种严重的肾脏疾病,而且具有严重的并发症,及时发现及时治疗是可以治愈的,您是否还在为无法治疗饱受痛苦吗?您还在浪费宝贵的治疗时间吗?如果您想深入了解我们医院的话,请点击悬浮窗或对话框。我们将真诚的回答您的问题,治疗您的肾脏疾病。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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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燥性综合征
炎症的分子途径
& & & & 上皮细胞是病变中炎症过程的诱导和持续的积极参与者。环境和激素因素,配合适当的遗传背景,据信引发斯耶格伦,dysregulates上皮细胞,并允许异常归巢和活化的树突状细胞 (DC)的细胞,T细胞和B细胞。树突状细胞是抗原呈递细胞的方法的抗原材料,并将其呈现给其他T细胞。移植后淋巴细胞进入腺体在趋化因子和特定的粘附分子&,T细胞与上皮细胞的相互作用。&上皮细胞进一步激活促炎细胞因子(IL-1&、IFN-&和TNF),这是由相邻的T细胞。&浆细胞样树突细胞在靶组织中,其产生高水平的I型IFN的早期积累,似乎是重要的,因为这些细胞可以进一步dysregulate通过保留组织的淋巴细胞异常免疫反应及其随后的激活。IFN-&刺激产生的B细胞活化因子由上皮细胞,树突状,和T细胞(BAFF)。 BAFF刺激异常B细胞的成熟,从而导致自身反应性B细胞,其在本地产生的自身抗体,在生发中心样结构(GC-等),这也是淋巴瘤的位置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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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社会保障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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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外经公司
2010年以来,全国社会保险事业深化发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法规相继出台,全国社会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职工群众各项社会保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我局的社会保障工作也取得了长足发展,无论是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省授权管理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还是路局自管的企业年金都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今年7月,铁道部下发了《关于2012年全路开展“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路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以“规范管理、服务职工、确保稳定”为主题的“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巩固和拓展创先争优活动成果,宣传国家、省市和铁路社会保障政策规定,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为此,路局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经常遇到的流程问题,以及希望了解的政策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制定了《铁路社会保障办事指南》,在全局进行广泛发放,既使职工群众能够了解政策、解惑释疑,又方便职工办理相关待遇,知晓相关流程,是铁道部、路局和局党委为职工群众办的一件实事。&&&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处长& 徐俊德劳卫处副处长兼医保办主任& 徐明达&&目&&& 录&基本养老保险工作1.离退休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2.什么情况下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养老金需要什么材料?3.现阶段退休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4.退休后何时能够领到养老金?5.职工怎样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本人需提供哪些材料?大约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完?6.在职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返还?钱款由什么方式返还?7.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1993年到1997年“缴费月数”和“本年工资指数”显示为“0”?8.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从2004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金额”显示为“0”?9.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从1993年到1997年记帐金额中“单位划转部分金额”显示为“0”?医疗保险工作1.参保职工门诊如何就医?2.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3.急诊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4.急诊医疗费如何结算?5.急诊医院不能处理的危重症怎么办?6.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7.参保职工住院就医医保有哪些具体规定?8.参保职工出院如何进行结算?9.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就医有哪些规定?10.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1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需具备哪些条件?12.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需要哪些手续?13.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如何管理?14.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费用如何结算?15.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是怎样确定的?16.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17.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需提供哪些材料?18.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有哪些流程?19.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审批程序?20.特殊门诊慢性病如何进行复查?21.慢性病门诊治疗指定医院范围有哪些?22.肿瘤慢性病患者为什么不允许自行到药店购药?23.慢病各病种的有效期是多少?24.特殊门诊慢性病如何进行结算?25.享受两种以上的慢性病,如何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有效期怎样计算?26.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27.职工家属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28.职工家属办理参保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29.职工家属参保如何缴纳医保费?30.职工家属参保后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31.后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办理家属参保?32.参保家属合理退保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办理?33.参保家属如何办理合理退保?34.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办理职工家属医保?35.参保家属就医如何管理?36.参保家属遇有哪些情况可以办理转院?37.参保家属如何办理转诊、转院?38.沿线参保家属急诊就医如何办理?39.职工家属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40.参保家属医疗费用结算标准?41.医保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的?42.医疗保险证、卡丢失,如何补办?工伤保险工作1.工伤认定的经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2.工伤劳鉴管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3.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安装假肢辅助器具?4.工伤待遇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5.工伤待遇支出申报流程是如何规定的?6.进行工伤待遇调整时应履行哪些流程?7.职工发生工伤复发时审批流程是怎样规定的?8.工伤紧急医疗审批流程时如何规定的?9.工伤保险对转诊转院的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10.工伤医疗费和“三项费用”如何履行报销流程?企业年金工作1.职工如何参加企业年金计划?2.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3.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如何分配?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如何进行分配?5.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是如何规定的?6.职工如何查询个人账户缴费金额?7.企业年金待遇如何支付?生育保险工作1.如何办理生育保险?2.生育补助金如何计算?3.女职工休产假办理生育保险后都享有哪些待遇?4.铁路单职工家庭生孩子有什么待遇?5.生育保险中的产前检查费都包括什么?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1.职工如何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2.局外调动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3.待遇支付条件是怎样规定的?4.支付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5.待遇支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1.离退休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据黑人保发〔2010〕53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根据黑人保发〔号文件规定:从日起,符合劳人险字〔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根据黑人社函〔号文件规定:从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2011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2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2.什么情况下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养老金需要什么材料?&&& 答:《关于建立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认定工作制度的通知》(黑社险发〔2004〕32号)第四条: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办理社会化发放手续时,查无此人的;&&& (2)不能按规定时间、规定方式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群众反映其已经死亡,需要确认的;&&& (4)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并注销户口的;&&& (5)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的;&&& (6)下落不明的。&&& 上述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其基本养老金。&&& 办理养老金恢复发放所需材料&&& (1)公安部门出具离退休人员生存证明;&&& (2)刑满释放通知书;&&& (3)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社会化发放账号或存折复印件。&&& 如果是经公安人口信息库核对停发的,需要填报《公安库比对离退休冻结人员解冻审批表》,同时上交本人手拿近期报纸4寸照片一张。&&& 3.现阶段退休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答:日以后,我局参保人员根据黑劳社发〔2009〕13号《关于过渡期结束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来核定退休基本养老金。&&& 2009年以后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由四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式中&&&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年度(即1998年)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3)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50周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55周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70;60周岁退休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 (三)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三)御寒津贴45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每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04年是919.83元;2005年是1046.42元;2006年是1204.83元;2007年是1375.42元;2008年是1615.50元;2009年是1813.67元;2010年是2031.33元;2011年是2277.83元;2012年是2541.17元。&&& 4.退休后何时能够领到养老金?&&& 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退休当月领取在职工资并扣缴养老保险费。哈局参加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统筹,养老金都要在金保工程系统中进行待遇计算。根据省养老金审批工作流程及金保系统的特点,正常退休人员应在三个月后才能领到养老金。过程如下:&&& 哈局退休人员退休当月领取工资时扣缴的养老保险费,省地税局于次月24日收取。月底,省社保局接到省地税局已收到哈局上缴的养老保险费通知后,将哈局职工个人缴费记入金保工程系统数据库中。再次月,省社保局通知哈局计算退休待遇并审批。月底哈局按省要求将计算审批结果向省养老金发放部门进行申报。第三个月25日左右,省社保局将养老金通过银行直接打入到个人存折中。&&& 接到退休令之前,省内职工需在三家银行之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邮政储蓄银行,省外职工可在邮政银行内蒙呼伦贝尔、吉林扶余、吉林榆树支行开立存折帐号,并与本人身份证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上交单位,办理养老金发放事宜。存折丢失的可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重新办理。&&& 5.职工怎样办理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本人需提供哪些材料?大约需要多长时间才能办完?&&& 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本人向原单位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并提供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由原单位核对账户不欠缴并且账户信息无误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报黑龙江省社保局审批后,将此表交职工本人;本人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同意接收后,会向原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函》;原单位根据该函为该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经省社保局批准后,将省批复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交由本人,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正常情况下,视新单位办理情况,办完全部手续需要3-4个月的时间。&&& 6.在职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办理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返还?钱款由什么方式返还?&&& 答:在职职工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到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办理职工生前个人所缴养老金的返还手续。继承人要提供以下材料:一是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是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是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四是死亡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职工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到路局和黑龙江省办理返还业务后,按照省社保局拨款周期2至3个月后,继承人可到各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所返还的养老金。&&& 7.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1993年到1997年“缴费月数”和“本年工资指数”显示为“0”?&&& 答:依据国家规定,黑龙江省自日起为铁路行业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现在“金保工程”系统打印出来的个人账户中,“缴费月数”记录的是实行统帐结合后的缴费月数,“本年工资指数”记录的是“实行统帐结合后每年的指数”,因此1993年至1997年期间的“缴费月数”和“本年工资指数”均显示为0。&&& 8.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从2004年1月开始“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金额”显示为“0”?&&& 答:依据《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黑劳社发〔2004〕68号)、《关于贯彻黑劳社发〔2006〕23号若干问题的意见》(黑社险函〔2006〕9号)这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自日起个人账户全部为个人缴费,“单位划转金额”相应就为0了。&&& 9.为什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中从1993年到1997年记帐金额中“单位划转部分金额”显示为“0”?&&& 答:我局职工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号)文件规定,自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实行统账结合。该文件同时还规定“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因此,单位虽然全额缴纳了企业缴费,但按此规定,只能将年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并入到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并将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计入账户。所以“个人账户”中1993年―1997年期间不存在单位划转金额。因此现在“金保工程”系统打印出来的个人账户,93年至97年期间的“个人账户单位划转部分金额”项目的金额就显示为0。&医疗保险工作&&&& 1.参保职工门诊如何就医?&&& 答:参保职工可在哈尔滨铁路局医疗保险办公室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凭《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IC卡)》到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挂号就医: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须持医疗保险证和IC卡挂号,经挂号人员验证无误后,方可挂号就医。&&& (2)门诊医疗费结算: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及《就诊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窗口结算,个人帐户不足部分的费用由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3)处方外配:参保人员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大型设备检查:参保职工在门诊进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及彩色多普勒仪检查,部分项目个人负担40%,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应用以上设备进行检查仅限于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X线计算机体层(CT)增强扫描、磁共振平扫、磁共振增强扫描、脏器断层显像以及全身显像,以上检查每次仅限1个部位。进行普通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次不超过2个部位。&&& 2.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答: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请报销:&&& (1)参保人员居住铁路沿线或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较远,以及在国内探亲、旅游、外出、出差、出乘等;&&& (2)病情危重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抢救,在规定病种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3)在3个工作日内已向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备案。&&& 3.急诊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急诊报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医疗保险证、财务有效票据(必须是税务印发的统一票据,有税务专用章)、住院费用清单(含具体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单价并加盖专用章)、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医嘱及相关报告单,并加盖医院管理部门专用章)、急诊诊断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的建设银行存折复印件或帐号等。&&& 4.急诊医疗费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本人或单位凭相关材料(下同)到医疗保险机构核销。其起付标准按照参保人员参保所在地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确定,住院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均提高30%。&&& 5.急诊医院不能处理的危重症怎么办?&&& 答:参保人员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因病情复杂,需要转院的,原则转回定点医疗机构,如因病情不能转回定点医疗机构,需及时通知医疗保险机构,按医疗保险机构的意见办理。&&& 6.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 答:参保职工住院,必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职工凭《医疗保险证》、IC卡以及医疗机构的《入院证》,经验证无误后办理住院手续。&&& 办理住院手续时,医院管理人员将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和IC卡收存于指定部门(出院结算时返还),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自付预交金,在结算时扣除个人应支付现金部分后,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7.参保职工住院就医医保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参保职工住院就医医保有以下具体规定:&&& (1)参保职工住院,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个人不自付,只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使用乙类药品,先由参保职工先自付2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使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个人全额自付。&&& (2)参保职工住院,使用《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自付,只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先由参保职工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使用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诊疗项目,个人全额自付。&&& (3)参保职工住院,使用需要个人承担费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超标准的服务设施时,医疗机构应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否则,参保职工有权力不承担该项费用。&&& 8.参保职工出院如何进行结算?&&& 答:参保职工办理出院结算时,应缴纳相应的费用。具体如下:&&&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的费用。&&& (2)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和服务项目等需要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 (3)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哈尔滨地区三级医院72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24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地区按所属地市标准执行)一年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20%,最多降低两次。&&& (4)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职工个人按比例分担:&&& 1.起付标准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0%,退休、退职人员负担7%;&&& 2.5000元(含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2%,退休、退职人员负担9%;&&& 3.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负担14%,退休、退职人员负担11%。&&& (5)精神病患者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负担15%。&&& 9.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就医有哪些规定?&&& 答:(1)定点医院之间的转诊转院:在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不需要办理转院手续,应在原住院医院完成结算手续后,到转往医院按办理住院手续,转院后的医疗费结算按再次住院处理。(2)转往非定点医院诊治需要具备的条件:需转入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抢救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等。(3)转往非定点医院如何办理转院手续:符合转院条件的患者需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经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后,报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参保职工可转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10.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 因病情特殊需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病例,其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相关材料(包括医疗保险证、医疗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单或复式处方、住院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诊转院审批表等,下同)到医疗保险机构,按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但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均提高30%。未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其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转院期限最长为1个月,超过1个月者需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其超过转诊期限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首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异地居住参保人员是指参保单位中退休或离岗休养人员在异地(不含境外)生活一年以上,由原单位进行管理的参保人员。&&& 12.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需要哪些手续?&&& 答:(1)需提供以下材料:《医疗保险证》、《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审批表》、《就诊医院信息登记表》,居住地户口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2)办理时间:异地居住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变更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9月份。&&& 离休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可参照参保人员规定办理。&&& 13.异地居住人员的就医如何管理?&&& 答:异地居住人员可就近选择3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就医医院,并报医疗保险机构备案。异地居住人员遇有特殊诊断、特殊治疗及住院治疗等情况,其用人单位应先与医疗保险机构联系,并报告就医医院名称、科室、联系方式,经批准后就医(急诊除外)。&&& 14.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答:异地居住人员发生的医疗费,首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有关材料到医保办进行核销。&&& 异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以及凭处方自购的药品费用,可由个人账户金额定期进行冲销。住院医疗费按照《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提高个人负担比例)。&&& 15.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哪些?&&& 答: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如下:(1)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肾病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检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免疫疗法,重症心脏病,心脏瓣膜病,高血压,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脑梗死,脑出血,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的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慢性肝炎(中、重度),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及以上)内科疗法,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病。&&& 16.哪些参保人员可以享受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 答:参保职工如患有门诊慢性病,其病种在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经专家鉴定通过,可享受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 参保家属如患有门诊慢性病,其病种在补充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经专家鉴定通过,可享受列入补充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 17.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需要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病案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和/或门诊诊疗记录)、有关的理化检查资料以及医疗保险证、近期1寸彩照1张,交职工所在单位的医保代办员。&&& 18.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有哪些流程?&&& 答:特殊门诊慢性病申办有以下流程:每年5月份由单位医保代办员到所属医保办送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于6月份(具体鉴定时间另行通知,由各单位医保代办员负责通知需要鉴定的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鉴定。&&& 肾病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检查、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免疫疗法可随时到所归属的医疗保险办公室申办。&&& 19.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审批程序?&&& 答: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后,各单位医保代办员到医保机构查看鉴定结果,医保办为鉴定通过人员发放《特殊门诊慢性病医疗证》、《特殊门诊慢性病门诊就诊手册》及《特殊门诊慢性病就医指南》。&&& 20.特殊门诊慢性病如何进行复查?&&& 答:(1)时间:每年5月份由单位医保代办员到医保办送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人员于规定时间内统一组织复鉴,对未按时复检的或已不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终止其享受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2)复查需要提供的材料:需提供《特殊门诊慢性病门诊就诊手册》、《特殊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以及在慢性病治疗期内进行的各种检查报告、住院病例复印件等材料。&&& 21.慢性病门诊治疗指定医院范围有哪些?&&& 答:目前,在哈尔滨铁路局定点医疗机构中所有的二级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可以进行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门诊治疗。&&& 22.肿瘤慢性病患者为什么不允许自行到药店购药?&&& 答:肿瘤患者的治疗(放、化疗及免疫治疗)需要严格的治疗计划,而且,恶性肿瘤治疗药品均为国家规定的处方药品,治疗不当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反应。为了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自日起,肿瘤患者只能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23.慢病各病种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各病种的有效期为:&&& 1.肾病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检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免疫疗法:一经鉴定通过,长期有效,不需要再次复查。&&& 2.重症心脏病,心脏瓣膜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及以上)内科疗法,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精神病有效期为5年。&&& 3.慢性肝炎(中、重度),肝硬化,肺结核,高血压,脑梗死的有效期为3年。&&& 4.对于初次鉴定或复查通过的80岁以上参保职工,鉴定结果长期有效,不需要再次复查。&&& 24.特殊门诊慢性病如何进行结算?&&& 答:特殊门诊慢性病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享受恶性肿瘤放、化疗及免疫疗法的慢病人员只能在定点医院(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享受其他病种待遇的慢病人员,可持证、卡及就诊手册到定点医院门诊(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个人只需交纳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按规定医疗保险金支付部分由医保机构与医院、药店结算。&&& 特殊门诊慢性病按医保年度进行结算。医保年度是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7月1日起免赔额及最高支付限额均重新计算。&&& 25.享受两种以上的慢性病,如何计算最高支付限额?有效期怎样计算?&&& 答:患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范围慢性病的,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原较高支付限额基础上增加1000元,免赔额按一种疾病执行。两种疾病均按照较长有效期病种的期限执行。&&& 26.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有以下注意事项:&&& (1)申报应慎重&&& 因鉴定需要收取相关的鉴定费用,所以申报前需要详细了解相关病种的鉴定标准,避免因不符合标准而增加参保人员额外的经济负担。&&& (2)异地居住人员限定四个慢性病病种&&& 异地居住人员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只限定为以下四种疾病:肾病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检查、治疗;帕金森氏病(帕金森氏综合征)。申报材料与前述相同,可在安置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审批通过后,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单位医保代办员执报销所需材料到医保办代办核销。&&& (3)精神病鉴定&&& 精神病鉴定,病人不需要到现场鉴定,可由单位代办员持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 (4)各病种适用人群&&& 请单位代办员详细核对本单位参保人员参保的险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12个病种和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个病种。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只允许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12个病种,只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如职工家属)只能申报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个病种。&&& 27.职工家属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范围?&&& 答:职工家属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哈尔滨铁路局管内各单位的全民合同制职工、退休人员及离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按规定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集体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按铁道部、铁路局规定界定。&&& 28.职工家属办理参保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答:职工家属办理参保的程序及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下:&&& (1)职工本人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复印件。在校中学生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在校证明原件;&&& (2)填写《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单位盖章)一式二份(单位留存一份,医疗保险机构留存一份);&&& (3)由各参保单位医保代办员于每月15-22日到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办理。&&& 29.职工家属参保如何缴纳医保费?&&& 答:职工家属主要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2%缴费中,已包含参保家属的医疗补助,不另行缴费。每名参保家属按职工个人上年工资收入(离退休人员按离休金和养老金)的1%缴费。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 &&30.职工家属参保后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 答:职工家属参保并按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机构为每名参保家属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工上年工资收入的1%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管理、使用、计息方法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31.后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办理家属参保?&&& 答:后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家属可从调入或参加工作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办理参保,符合职工家属条件的新出生儿童,可从出生下一个月参保。&&& 32.参保家属合理退保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办理?&&& 答:参保家属因职工调转、迁移或子女超过年龄等情况需合理退保时,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家属无故退保或中途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余额不予退还本人,并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参保家属死亡,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33.参保家属如何办理合理退保?&&& 答:参保家属办理合理退保需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 (1)调转:职工工作调转人事令。&&& (2)迁移:原则上不退保,可办理异地安置。如不能异地安置,需提供单位证明、当地户口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 (3)辞职:辞职的有关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4)死亡:出具有效的死亡证明和被注销的户口及领款人(职工或供养直系亲属本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如为法定继承人,尚需提供继承资格的证明。&&& (5)子女退保:需提供户口、身份证或普通中学毕业证书(含职业中学)。&&& 34.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办理职工家属医保?&&& 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子女、孙子女、弟、妹、妻或夫)虽按年龄规定不属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畴,但因病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需靠职工供养者,可办理参保。&&& 伤残家属参保需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由医疗保险机构专家组进行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的,可以办理参保;属于5、6级的,未从事固定职业及无固定报酬的,或虽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收入低微(不足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仍需要由职工供养的,也可办理参保。&&& 35.参保家属就医如何管理?&&& 答:参保家属的医疗,执行国家、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有关规定。&&& 参保家属必须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参保家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家属的医疗,必须有针对性地检查治疗。做到检查依据充分,治疗指征明确,用药应以常用甲类药物为首选。不得滥用药和无指征用药,否则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拨付费用,情节严重者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机构处罚。&&& 职工家属医疗保险实行计算机管理。就医时须凭《医疗保险卡(IC卡)》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证》办理挂号、交款、取药和入院手续。未持IC卡和医疗证者,按自费病人处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IC卡管理按《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参保家属住院,须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住院押金,用于支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参保家属出院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按规定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家属医疗,个人或家属有权了解诊断、治疗及收费情况,出院时院方应出具收费明细。&&& 36.参保家属遇有哪些情况可以办理转院?&&& 答:参保家属遇有以下情况可以办理转院:&&& (1)经定点医疗机构多次检查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2)因病情需要必须转院抢救的患者;&&& (3)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进行的检查或治疗项目。&&& 37.参保家属如何办理转诊、转院?&&& 答:符合转诊条件的患者需经定点医疗机构专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申请,经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登记,主管院长签字后,报所归属的医疗保险机构审批同意后,参保家属可转往指定转诊的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其起付标准及个人负担比例均提高30%。&&& 转院期限最长为1个月,超过1个月者,需到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超过转诊期限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38.沿线参保家属急诊就医如何办理?&&& 答:参保家属居住在沿线或距定点医疗机构较远,交通不便,患急症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可以就近抢救。但需在3个工作日内向所归属的医疗保险机构报告,并凭急诊证明及病历复印件,到医疗保险机构补办转院手续,待病情平稳后转回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费用个人先垫付,出院后到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报销。&&& 39.职工家属参保后可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 答:职工家属参保后可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内的住院医疗费补助:参保家属因病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每次住院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50%给予补助。&&& (2)经鉴定通过的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家属,可享受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6种慢性病待遇。具体按《哈尔滨铁路局特殊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享受与职工同等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 40.参保家属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答:(1)参保家属门诊费用结算:&&& 门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包括甲类药品、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全部费用及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家属个人现金支付。&&& (2)参保家属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①参保家属因病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均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同),每次住院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50%给予补助。&&& ②参保家属转诊转院、急诊急救等,经批准的病例,发生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审核报销。但其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均提高30%。未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的,其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家属在医疗机构之间转诊转院,转院后的医疗费用结算按再次住院处理。&&& ③参保家属急诊在同一所医疗机构门诊抢救与住院接续治疗的,应视为一次住院。&&& (3)参保家属大额医疗费用的结算:&&& 参保家属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结算,以总医疗费22.4万元为限。参保家属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90%,其余10%由个人负担;10万元至22.4万元支付95%,其余5%由个人负担。&&& 41.医保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入的?&&&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哈尔滨铁路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年龄划分若干档次,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职工上年工资收入低于路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路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收入高于路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路局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2)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年龄划分若干档次,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及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为基数,按不同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①年龄在45岁以下,按0.9%划入;&&& ②年龄在45岁以上(含45岁),按1.3%划入;&&& ③退休、退职人员按3.8%划入。&&& (3)按规定计入的利息。(当年筹集的部分和个人账户当年划入部分,按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银行同期居民3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历年结存的沉淀基金,按银行同期居民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在职职工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包含以上1、2、3项,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包含以上第2、3项。&&& 42.医疗保险证、卡丢失,如何补办?&&& 医疗保险证、卡丢失,参保人员须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声明挂失,如因挂失不及时,造成医疗保险金损失的,由丢失卡、证者全额负责。补办医疗保险证、卡,需要携带本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或工作证),如果其他人代办,还应该同时出具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工伤保险工作&&&& 1.工伤认定的经办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向局社保处工伤科及所在地社保办公室24小时工伤速报;&&& (2)所属社保办公室进行工伤(亡)事故调查;&&& (3)用人单位在30日内,职工个人、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科审核工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进行受理,材料不全需要下达一次性补正通知书,如补正不全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5)工伤科召开会议初定;&&& (6)局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认定;&&& (7)工伤科经办人员下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8)各社保办公室到局取工伤认定或不认定通知书及申请材料;&&& (9)各社保办公室及直属单位填写回执单;&&& (10)职工或家属在回执上签字;&&& (11)局社保处将工伤认定材料装订归档。&&& 2.工伤劳鉴管理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局劳鉴委员会提交劳鉴申请,局劳鉴委员会两月组织一次鉴定;&&& (2)局劳鉴委员会受理劳鉴申请后,从劳鉴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劳鉴专家3-5名,组成劳鉴专家组对被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并根据GB/T对照条款,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表,作出初步的结论;&&& (3)鉴定结束后,局劳鉴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依据劳鉴委员会的结论下发劳动结论通知书;&&& (5)各社保办公室负责送达劳鉴结论通知书;&&& (6)被鉴定人收到劳鉴结论通知书15日内,如对劳鉴结论不服,可向省劳鉴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鉴委员会做出的劳鉴结论为最终结论。如伤情出现变化,一年后可向局劳鉴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工伤职工如何申请安装假肢辅助器具?&&& 答:(1)工伤职工按规定周期提出新装或者更换假肢辅助器具申请,用人单位为其填写辅助器具审批表,并交由各社保办公室上报社保处工伤科审批;&&& (2)工伤科收到审批表后交由具体工作人员、科长和副处长进行审批签字同意后,将审批表返回社保办公室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持审批表到定点厂家进行安装;&&& (3)安装后厂家持审批表到社保处进行结算。&&& 4.工伤待遇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工单位根据工伤职工劳鉴后的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填写待遇核定表,加盖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 (2)用工单位将所需审批材料报送各地区社保办公室进行初审(直属单位送到工伤科、综合科),社保办公室经办人审核确认后加盖名章和公章;&&& (3)社保室送到工伤科进行审批,同时将个人帐户(经办人盖章并盖单位公章)送到社保处综合科确认盖章;&&& (4)工伤科经办人员进行复核登记后盖章,呈报工伤科长最后审批,科长确认后加盖名章,并盖待遇审批章留存一份;&&& (5)各地区社保办公室将审批表取回并留存一份,其他两份返回各单位;&&& (6)用人单位归集存档一份、另一份与工伤待遇申报表一同上报请领待遇。&&& 5.工伤待遇支出申报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在每月1日前按照上月申报平台和新增待遇审批情况(按月发放的伤残待遇、新增一次性伤残(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新增工伤医疗费、三项费用),及减少人员情况填写工伤支出申报表、增减变化表、医药费表,维护工伤数据库。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各地区社保办公室。&&& (2)社保办公室经办人在每月4日前依据用人单位新批工伤待遇情况,核对数据,填写申报汇总表、增减变化表、医药费表,并维护工伤数据库。主任、经办人盖名单,并加盖社保办公室公章,上报工伤科审核。&&& (3)工伤科经办人员对数据进行复核盖章,形成全局工伤待遇支付表,维护工伤数据库,并将全局工伤待遇支付表呈给工伤科长审核签字确认。&&& (4)再交由社保处处长审批签字。&&& (5)转递给基金科,基金科按照申报数据,向用人单位银行帐户拨款。&&& (6)用人单位收到拨款后,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待遇。如拨款与申报不符逐级查询。&&& (7)支付时,单位财务应按照工伤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表和待遇支付明细表及时准确地支付工伤待遇,并存入财务档案备查。&&& 6.进行工伤待遇调整时应履行哪些流程?&&& 答:(1)根据省待遇调整文件、全局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和生活费变化情况,工伤科按文件要求制定调整方案;&&& (2)报主管副处长、处长审核;&&& (3)处长审核后呈报主管局长批准,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4)通过后社保处下发文件或电报,各单位进行调整;&&& (5)工伤科组织审批待遇;&&& (6)用人单位依据审批结果进行资金申报;&&& (7)工伤科审核汇总并制定拨款计划;&&& (8)基金科进行复核,下拨资金到各单位账户;&&& (9)用人单位财务根据申报表和明细表拨付到职工个人银行帐户。&&& 7.职工发生工伤复发时审批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工伤复发审批流程分两种情况:&&& (一)已鉴定为1-8级存在特殊或一般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和职业病、精神病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审批表一》,医疗费按结算制执行。&&& (1)此类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由用人单位按工伤部位,认真填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审批表一》,工伤职工持相关手续(工伤医疗证,工伤证,工伤复发审批表一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医院会诊填确认情况和医疗期限,并加盖两个科主任章和甲级会诊专用章,再到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 (2)审批表返回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初步审核后盖经办人、负责人章、公章,报各社保办公室。&&& (3)社保办公室复审后盖章,报局社保处工伤科。&&& (4)工伤科经办人员初审,明确治疗方式和期限,报科长、主管副处长审核后盖公章返回用人单位。&&& (5)用人单位收到批件,及时通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伤职工自路局社保处审批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期自治疗之日算起,不需个人垫付医疗费,由医院与社保处结算。&&& 一年内工伤复发超3次的,自第3次起参加工伤复发鉴定。鉴定确认工伤复发的,报表一,可以结算。&&& (二)已鉴定为9-10级、不定级的工伤人员和“老工伤”人员等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收到工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后报《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审批表二》,需附工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待遇审批),医疗费个人先垫付,按报销制执行。&&& (1)此类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先参加工伤劳鉴,鉴定后确系工伤复发的,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审批表二》,需附工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待遇审批),单位根据工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初审盖经办人、负责人章和公章,报社保办公室。&&& (2)社保办公室复审后盖章,报社保处工伤科。&&& (3)工伤科经办人员初审,报科长、主管副处长审核后盖公章返回单位。&&& (4)工伤复发鉴定结论通知书下发后,紧急的工伤职工就可以按批复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医疗审批表二》审批后作为报销依据,医疗期自治疗之日算起。正常情况在审批表二审批后就医。&&& 8.工伤紧急医疗审批流程时如何规定的?&&& 答:紧急医疗审批流程分两种情况:&&& (一)初次工伤医疗人员:&&&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与路局签订医疗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或公出在外时,可先到就近医院救治,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同时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提交情况说明,补办手续。&&& 未按规定执行且未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承担。&&& 交通肇事或第三方责任到公安医院就医的,也需写出书面说明或情况报告传真到社保处工伤科备案。&&& (二)工伤复发人员:&&& (1)工伤复发应紧急救治的,可先就医后补办手续。&&& (2)住院治疗时,用人单位可以传真方式提交书面报告(需附急诊诊断证明),经社保办公室确认后报路局社保部门审批,局社保处审批后,由经办人员将批复回传到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根据局批复意见,及时指导职工住院治疗,批件直接作为报销依据。医疗费按报销制处理。&&& 另外,如是9-10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需参加鉴定,确系工伤复发的,需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审批表二。报销时必须提供紧急救治相关材料,急诊或“120”急救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9.工伤保险对转诊转院的审批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本地协议医院医疗条件受限需转院治疗或转省外治疗的,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定点医院进行会诊。&&& (2)由医院院级会诊和医院医保办确认,出具转院意见,《转诊转院审批表》经主管院长签字后返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初审,盖章上报社保办公室。&&& (4)社保办公室审核签章后上报路局社保部门审批,工伤科经办人员初审后上报科长审核,科长审核盖章后上报主管副处长审批,主管副处长审批后,工伤科经办人员盖公章。&&& (5)审批表返回社保办公室及用人单位,单位通知职工转诊转院治疗。&&& 10.工伤医疗费和“三项费用”如何履行报销流程?&&& 答:(1)工伤职工治疗结束,持相关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首次的)、非定点医院救治(治疗)的请示报告、紧急医疗报告批件、工伤复发审批表、医药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住院清单(需医保办盖章)、门诊处方签、住院病历),报单位人事。&&& (2)用人单位初审,填写《工伤职工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报销单》,盖章,将相关材料报社保办公室。&&& (3)社保办公室复审后将相关材料报局社保处工伤科。&&& (4)工伤科经办人依据工伤部位、票据、三项目录进行审核,盖名章后报科长、主管副处长审批,盖公章后返回社保办公室及用人单位。(5)用人单位将审批材料存入财务档案,同时向局申报核准的医疗费及三项费用。&&&企业年金工作&&&& 1.职工如何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答:按照《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条件的职工可参加我局企业年金计划。&&& (一)参加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自愿加入企业年金方案:&&& (1)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试用期满且为本企业服务时间超过1年。&&& (3)在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人员。&&& (二)职工办理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自愿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后,即可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三)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方式:&&& 经办人员组织对符合上述条件并自愿申请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在是否参加项目中选择“是”。一式两份,将申请表一份装订存查,一份存入职工个人档案。&&&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但其本人自愿申请不参加年金计划的职工,组织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在是否参加项目中选择“否”,并要求写清原因。单位存查存档各一份,报局年金科一份。&&& 2.职工个人缴费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答:按照《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职工个人缴费以5年工龄为一档确定每档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共分为8个档次,依次为:1至5年、6至10年、11至15年、16至20年、21至25年、26至30年、31至35年、36年及以上。每档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工龄变化情况每年进行调整。&&& 3.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如何分配?&&& 答:按照《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按以下规定分配。&&& (一)按职工个人缴费数额的4倍确定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数额。&&& (二)为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适当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倍数:&&& (1)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1倍,国家级劳动模范增加2倍。&&&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增加2倍。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增加2倍。&&& (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增加2倍。&&& 对上述人员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倍数均不重复计算。&&& 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如何进行分配?&&& 答:按照《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个人账户。&&& 5.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参加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职工在本企业年金计划中的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额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 (2)参加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参加职工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权益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3)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该保留账户的个人自行承担。&&& 6.职工如何查询个人账户缴费金额?&&& (1)职工到所在单位企业年金业务经办部门,可查询职工个人缴费金额和企业缴费金额。&&& (2)职工通过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或ATM自动取款机,可查询职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收益的全部金额。&&& 7.企业年金待遇如何支付?&&& 答:按照《哈尔滨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规定,达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的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员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领取。&&& (1)参加职工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参加职工退休前身故。&&& (3)参加职工出国(境)定居。&&& (二)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积累额&&& (三)职工及受益人办理方式&&& 退休职工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在本人退休月份的次月起开始办理。&&& (2)办理部门: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的人劳部门。&&& (3)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个人结算账户);&&& (4)退休职工本人要对本人的《企业年金缴费台账》上的缴费金额、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在职死亡职工受益人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办理。&&& (2)办理部门: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的人劳部门。&&& (3)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死亡证明复印件、受益人本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复印件(个人结算账户)、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书。&&& (4)受益人还要对死亡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台账》上的缴费金额、受益人的身份证号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出国定居人员办理方式:&&& (1)办理时间和部门:职工所在单位的人劳部门及人劳部门认定的时间。&&& (2)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出国(境)定居的证明复印件、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领取企业年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3)本人或代办人还要对职工的《企业年金缴费台账》进行核对身份证号及缴费金额后签字确认。&&& 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可在两至三个月后到银行查看到账情况。如未到账可咨询本单位经办人员具体原因。&&& (四)各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方式&&& (1)在每月的系统开账期间将符合企业年金待遇计发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系统提交,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用高拍仪拍摄成图片上传到局办公网-社保处-FTP-年金科文件夹-待遇支付文件夹-上传电子材料文件夹中以后等待审核。&&& (2)如系统中提交的信息包显示为待反馈状态表示已审核通过。&&& (3)每月1至10日及15至25日系统公告栏将发布通知,各经办人员到局办公网-社保处-FTP-年金科-待遇支付文件夹-确认表文件夹-下载确认表文件夹下载已审核通过的本单位待遇支付人员《确认表》,经办人员核对《确认表》中信息无误后回传到局办公网-社保处-FTP-年金科-待遇支付文件夹-确认表文件夹-返确认表文件夹下。(4)每月1至10日及15至25日到局办公网-社保处-FTP-年金科-待遇支付文件夹-年金待遇支付成功查询文件夹下查询回执情况。&&&生育保险工作&&&& 1.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生育前请与单位医保代办员联系,到所在地区医保办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生育时可到当地生育定点医院生育,产生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2.生育补助金如何计算?&&& 按照上年度全局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上年度平均工资以路局电报发布的数据为准。&&& 3.女职工休产假办理生育保险后都享有哪些待遇?&&& 待遇包括生育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生育引起的疾病的治疗费;生育津贴三部分,住院费用实行最高支付限额制。&&& 4.铁路单职工家庭生孩子有什么待遇?&&&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基金支付部分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个月的补贴。&&& 5.生育保险中的产前检查费都包括什么?产前检查一般常规检查均包括,最高支付限额280元。&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1.职工如何建立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答:子女出生日期在日及以后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办理一次性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以子女出生日期当月缴费工资为准)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2.局外调动人员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局外已实行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的人员调入哈尔滨铁路局工作,基金由调出单位汇入调入单位上缴路局后,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接续手续。&&& 由局内调往局外已实行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由局内调出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应提供建立时的审批表及复印件资料,调入单位开展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及基金转入银行账户信息等。基金由路局社保处返还调出单位,由调出单位汇入调入单位。&&& 3.待遇支付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支取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金。&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但职工本人已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按个体劳动者身份延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3)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去世的人员;&&& (4)由局内调往局外未实行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的人员;&&& (5)出国定居人员。&&& 4.支付待遇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令、建立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审批表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复印件、死亡证明和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调入单位未实行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证明、出国定居人员定居证明(后三项根据不同情况提供)。&&& 5.待遇支付方式是怎样规定的?答:按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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