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脱毛哪家医院好能做思维语言等行为能力的鉴定

2010年在医院两委会的正确领导下,综合科从无到有,从各自为战到整体配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至共同进步,都以医院办院方针为指导,以“尊重、关爱、责任、敬业”为主体,展开一切服务工作,特别是通过“创新思维、感动服务”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两大活动,大多数人从思想上转变了旧观念,从行动上紧跟医院快速发展的步伐,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也积累了好的经验,同时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一.目标完成情况
通过组合,使八个岗位的工作量简化为四个岗位进行工作,并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达到了来人有接待、问题有答复、纠纷有人解决的效果。
一年来综合科组织、安排、布置医院各种类型的会议二十余次,接待咨询的、参观的、检查的、验收等团队十余次,解决纠纷疑难问题十余次,为医院对外宣传、内部团结、和谐外围做出了努力,为医院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一年来从医技科的整体迁移到各科的改造以及设备的制作、安装,我们不分昼夜,不分星期天,从规划到设计再到现场施工,注入了大量的汗水和辛苦,为方便患者、为改善医护工作环境及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奠定了基础。
一年来安排了八千名余名退休职工的体检、导检服务以独特的服务方式、有序地运作程序得到了好评,使表扬、留言达千条之余,职工代表赠锦旗两面,组织了两千余人的重症慢性病鉴定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服务质量得到了上级部门及被鉴定人员的好感,组织居民医保的参保和续保工作,多次为劳动局的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招录体检进行现场服务工作,为市、区残联进行伤残鉴定工作现场服务,特别是近段时期内,退休职工体检、慢病遗留问题的解决,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和续保,区残疾人的鉴定,医院基础建设改造叠加在一起,综合科全体人员不辞劳苦、加班加点保障了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一年来我们进行了四次服务心得交流,全科人人有博客,部分人员有qq,博文共63篇,论文有4篇。
一年来医院环境得到了改善,卫生保洁上了新台阶,科室建立了新的工作制度,办公室管理、病案管理、财务管理、物品管理、医保管理、院感管理、水电暖管理、设备管理、财产管理、食堂管理、后勤成本水平都有明显的提高。
二. 经验和不足:
通过多次开会讨论使大多数人转变了思想观念,以主人翁姿态面对一切困难,不论多么艰难困苦都能想方设法得到解决。
用辩证的关系看待、付出与得到,得到的不仅体现在金钱上,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和形象上,大家坚信只要有付出,金钱、精神、形象和公信迟早都能得到。
行政资源的整合有以下几大好处,一是有各自为战,互不牵连到联合办公,起到互补作用;二是共同进步、共同学习、共同处理公事和私事;三是不论来者是什么样的人群,需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时刻都有一句温暖话,时刻都帮助他解决,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四是节约支出,锻炼人才,减少环节,如病案和办公室工作,由原来的十一个工作日的工作量被压缩在三个下午来完成,其他岗位也是如此。
感动服务使我们提倡的,在给对方服务的同时提高语言沟通能力,因人而易,注意自己的形象,用心去服务,在行动中让对方真正感到你对他的尊重,对他的关爱,他们认为你担起了责任,也看到了你爱岗敬业的行为,对方才会为之而动情,才会积极配合你的工作,达到双方满意的效果。
从我做起,换位思考,假如医院就是我的家,我就是院长,精打细算是根本,大河有水,小渠才不会干的基本道理,知道了这些心态才有大的改观。
不足的是新成立科室人员磨合期过长,同志们的观念要进一步的更新,承担份外之事,缺乏主动性,制度执行的严谨性不高,明年要按照医院及科室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多开交心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实事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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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超市& (5000多套光盘)五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五年后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浙江频道--人民网
五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五年后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
法院认定此借贷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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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五年后和信用社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否“一纸定终生”?近日,宁波海曙法院在审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对上述两个问题作出了否定的答案。
起诉:女儿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家住宁波江东的周女士今年48岁,2010年7月,她与宁波海曙的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信用社自日至日期间内向周女士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15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并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该信用社分别于当年和次年的7月底,向周女士发放了一年期贷款,两次借款金额均为15万元。周女士每月还利息也非常及时,仅仅在日最后一期的还款有逾期现象。现周女士均已还清借款本息。
本来这桩贷款啥事也没有,但在今年3月,周女士的女儿小燕却以合同无效为由,跟信用社打起了官司,要求对方退赔利息、保险费、手续费等共计3.2万余元。
小燕诉称,母亲周女士早在2005年就被宁波市安康医院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小燕提供的这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上写着“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丧失,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这个“作案”又作何解?原来,2005年5月,周女士竟然曾用水果刀将邻居刺伤,原因是周女士受不了一定点的响动,她怀疑邻居用放水声、敲地板声骚扰她休息,所以引发纠纷。在派出所处理时,周阿姨用携带的水果刀刺中邻居左肩,致其轻微伤。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周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5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其有无精神病及民事行为能力。最终宁波市安康医院做出了上述鉴定书。
庭审: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2005年7月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2010年7月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这也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周女士和其代理人小燕一方认为,周女士于2005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有病历证明她在2010年10月再次入院接受治疗,所以可以看出周女士在这五年多来精神状态一直不正常,因此她和信用社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但被告信用社一方则辩称,周女士来贷款的时候思维清晰、衣服整洁,和正常人无异。而且在原告提到的2010年10月周女士再次住院治疗期间,周女士仍然准时按月还息。这说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时候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又表示,信用社工作人员不可能一眼就辨认出她是一个精神病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可能在给对方去做精神鉴定。原告提供的报告只能证明周女士在2005年5月实施故意伤害这个具体行为的时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或者原告本身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若要证明后者,这个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应由原告方申请再次进行司法鉴定。但小燕拒绝申请司法鉴定。
判决: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海曙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2005年7月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作出的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但是鉴定意见针对的是2005年原告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能以此确定原告对包括本案签订借款合同在内的贷款行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另外从借款行为的发生及还款过程看,也未发现原告存在反常态的情况,对此,主张贷款时存在无效民事行为情形的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代理人拒绝鉴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维持了原判。
海曙法院法官补充说,精神分裂症并非一个无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经过治疗恢复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原告贷款的民事行为与之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相隔五年之久,这五年时间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恢复期。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向居委会和章佩芬及其法定代理人调查发现,章佩芬平时生活都是自己照顾自己,自己买菜,还买卖股票,同时对噪音非常敏感,怀疑楼上邻居故意骚扰她,怀疑居委会同志盯梢她等,在精神上确实存在异常,但从贷款到还款,除了最后一期还款有逾期外,其余贷款都按期付清,未发现有反常态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首先可以根据特别程序申请确定自己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确定其对于贷款行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再来提出本案的诉讼。也可通过重新鉴定等方式举证证明自己对于2010年7月的贷款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直接要求确认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周凤、李义山)
(责编:吴志清、翁迪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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