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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告诉的秘密,看完豁然大悟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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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告诉的秘密,看完豁然大悟|银​行​不​告​诉​的​秘​密​,​看​完​豁​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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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凯公司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刑初字第00070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陕西奥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
诉讼代表人耿渭杰,奥凯公司委托代理人。
被告人朱小强,男,汉族,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系奥凯公司法定代表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薛武孝,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人史育波,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武功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文星,男,汉族,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汉寿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永宏,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朝宁,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翊峥,男,汉族,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现住奥凯公司武功厂区,系奥凯公司总经理。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维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成晓霞,被告人王翊峥亲友。
被告人何党伟,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武功县南仁乡何家村。系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伟,女,日出生,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间,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强(曾用名张雷、张凯),男,汉族,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旬邑县青塬乡,农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玛莉,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静,女,汉族,日生,中专文化程度,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日被依法逮捕,日被取保候审,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诉字(2013)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奥凯公司、被告人朱小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张永强、张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瑞轩、杨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奥凯公司诉讼代表人耿渭杰、被告人朱小强及其辩护人薛武孝、被告人王翊峥及其辩护人杜维娟和成晓霞、被告人何党伟及其辩护人王小庆、被告人史育波及其辩护人张国安和张平、被告人曾文星及其辩护人翟永宏和张朝宁、被告人张伟及其辩护人王间、被告人张永强及其辩护人杨玛莉、被告人张静及其辩护人马超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处于亏损停产状态,为了融资2010年10月份经何党伟通过其同学王军向奥凯公司法人朱小强介绍认识了操盘手史育波、曾文星,随后史、曾二人便向朱小强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小强遂与奥凯公司总经理王翊峥商议后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一切就绪后朱小强遂于2010年11月份在西安市科技路金桥国际A座1101室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并由其司机何党伟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育波、曾文星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有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并将情况告知史、曾二人,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奥凯公司总经理王翊峥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来厂区进行参观,王翊峥便安排奥凯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伟组织工人打扫卫生,并进行虚假生产,等到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奥凯公司厂区后王翊峥就会出面向客户将公司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利润、公司的前景以及公司扩大规模后的高额利润进行虚假宣传,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领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党伟就会与曾、史二人按照之前与朱小强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党伟将钱打给朱小强。
照同样的模式,2010年11月,奥凯公司又在宝鸡市文化路文化苑B座3单元1401室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到了2011年因奥凯公司在西安、宝鸡两地融资已逐渐饱和,加之前期不少的合同已经到期,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朱小强经过与王翊峥、张伟商议又采取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策略于2011年11月份在咸阳市绿苑小区B座设立了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从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朱小强、王翊峥等人通过与操盘手史育波、曾文星等人共同商议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三地设立办事处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457,032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6,880元。奥凯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82,440,152元。
张静系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业务员,从2011年1月份开始其共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1,670,000元,其中张静本人从中获利13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张永强系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业务员,从2011年3月底至5月底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使用假名字&张凯&在西安市雁塔区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金额1,319,1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奥凯公司采用借款合同的形式,虚构借款用途,虚假宣传,利用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不特定多数群众的资金,致使绝大部分集资款不能返还,其非法募集所得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被朱小强以各种名义支出、挥霍,朱小强系对奥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翊峥、何党伟系奥凯公司主管人员,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史育波、曾文星、张伟三人共同实施了集资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奥凯公司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82,440,152元,数额特别巨大,朱小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应对这一数额负责;张伟在参与非法集资期间实际集资48,423,432元,其应对此数额负责。
张永强长期使用假姓名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其非法集资的金额1,319,000元。张静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金额1,670,000元。
综上所述,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奥凯公司的刑事责任;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朱小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张永强、张静的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提出,奥凯公司有两个股东,而朱小强一人的决定不能代表公司的行为,且钱也没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上,故奥凯公司不能承担责任。
被告人朱小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他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小强的辩护人提出,奥凯公司并未停产,朱小强没有虚假宣传,没有挥霍集资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王翊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他是被传唤到公安局,应属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翊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翊峥不是奥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事务不具有决定权,王翊峥虽给参观的客户讲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前景,但不是法律上的集资诈骗主体,王翊峥既不是直接负责集资诈骗的主管人员也不是集资诈骗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王翊峥不具有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请求宣告被告人王翊峥无罪。
被告人何党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他并未直接给朱小强介绍融资,是王军给他介绍,且商量融资的事,他并未参与。
被告人何党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党伟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何党伟在家人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应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党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党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应属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且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涉案款,应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育波提出,他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他对朱小强设立宝鸡、咸阳办事处并不知情,他于日已离开公司,还款的95%都是他和曾文星给联系的。
被告人史育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史育波没有集资诈骗的故意,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融资过程中没有虚构集资用途。起诉认定奥凯公司融资数额不正确,起诉书中没有扣除业务员现场返还客户的数额,其认定数额不正确。综上所述,认定被告人史育波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曾文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曾文星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奥凯公司处于亏损停产状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曾文星协助奥凯公司和朱小强筹集资金,被告人曾文星对所筹集的资金不具有实际占有和支配的权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曾文星和史育波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帮奥凯公司融资,而对其离开后的融资,曾文星不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指控被告人曾文星犯集资诈骗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她并不知道咸阳融资的事。
被告人张伟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伟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未有集资诈骗的行为,张伟虽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诈骗的行为,但其集资目的是为了企业生产所需,其主观上并未将集资款据为己有的目的,被告人张伟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永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永强辩护人提出,张永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单位犯罪,其数额应是1,072,000元。张永强的业务是张伟安排,被告人张永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静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1,670,000元是合同数额,而非实际出资数额,其实际出资数额应为1,037,500元,张静主动弥补被害人损失,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奥凯公司因经营不善,企业处于亏损停产状态,为了融资2010年10月份经何党伟通过其同学王军向奥凯公司法人朱小强介绍认识了操盘手史育波、曾文星,随后史、曾二人便向朱小强建议以奥凯公司的名义设立办事处帮助其进行融资,具体操作由他们两人负责,并提出所融资金按照奥凯公司56%,操盘手44%的比例进行分成,之后朱小强遂与奥凯公司总经理王翊峥商议后同意了史、曾二人提出的融资方案。
2010年11月份,朱小强在西安市科技路金桥国际A座1101室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并由其司机何党伟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与史、曾二人进行结账,办事处的融资具体由史育波、曾文星二人负责,史、曾二人通过招聘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市各小区进行集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招揽客户,一旦有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便会将客户召集起来,并将情况告知史、曾二人,随后史、曾二人便会与奥凯公司总经理王翊峥取得联系并告知客户要来厂区进行参观,王翊峥便安排奥凯公司副总经理徐建伟组织工人打扫卫生,并进行虚假生产,等到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奥凯公司厂区后王翊峥就会出面向客户将公司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利润、公司的前景以及公司扩大规模后的高额利润进行虚假宣传,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员便会带领客户来到办事处,办事处便以奥凯公司的名义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当场收取客户现金,并向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和借款合同,之后何党伟就会与曾、史二人按照之前与朱小强商定的比例分成,最后由何党伟将钱打给朱小强。
照同样的模式,2010年11月,奥凯公司又在宝鸡市文化路文化苑B座3单元1401室开设了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到了2011年因奥凯公司在西安、宝鸡两地融资已逐渐饱和,加之前期不少的合同已经到期,为了能够进一步进行融资和归还前期融资所归还的款项,朱小强经过与王翊峥、张伟商议又采取了&拆东墙补西墙&的策略于2011年11月份在咸阳市绿苑小区B座设立了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非法向群众募集资金。从2010年10月份至2012年5月底,朱小强、王翊峥等人通过与操盘手史育波、曾文星等人共同商议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三地设立办事处非法募集资金合同金额共计107,457,032元,其中已经向客户退单合同金额25,016,880元。奥凯公司实际共向群众非法募集资金69,409,207元。
张静系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业务员,从2011年1月份开始其共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1,188,700元,实际集资为1,037,500元,其中张静本人从中获利130,0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张永强系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业务员,从2011年3月底至5月底期间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使用假名字&张凯&在西安市雁塔区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为奥凯公司非法集资金额1,039,100元,实际集资为1,211,900元。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证据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奥凯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证奥凯公司的基本情况。
2、公安机关扣押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证奥凯公司以借款名义先后在西安、咸阳、宝鸡三地非法吸收公众投资款。
3、公安机关扣押的收款收据,证奥凯公司收取投资款的情况。
4、陕西新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1)总涉案合同2855份,合同金额107,457,032.00元。其中:宝鸡地区涉案合同897份,合同金额19,692,560.00元;西安地区涉案合同1709份,合同金额80,455,012.00元;咸阳地区涉案合同249份,合同金额7,309,460.00元。(2)总涉案合同中,受害人已报案的合同2045份,合同金额77,582,120.00元,其中:1922份合同有受害人自述实际出资数,金额为59,693,143.00元,123份合同无实际出资数。(3)总涉案合同中,受害人未报案的合同116份,合同金额4,858,032.00元。(4)总涉案合同中,返单合同数为694份,合同金额25,016,880.00元。
5、被告人何党伟提供的U盘关于西安办事处收支情况,确认收入合计62,180,899.41元;支出合计61,841,858.58元;U盘余额339,040.83元。
6、陈某某整理奥凯公司财务明细;万某某整理奥凯公司财务明细。
7、被告人张静提供的客户名单及借款详况奥凯公司合同共25份,108万元。
8、被告人张静在奥凯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所签订的25份借款合同、奥凯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25名被害人的报案材料
9、被告人张永强在奥凯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奥凯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张某某U盘内保存的账务资料(已辨认确认),账务资料为奥凯公司半年期资料和张雪利记录的账务支出情况。
11、田某对在何党伟U盘内提取的其本人所拉拢客户(14名)借款详况的辨认表。
12、公安机关在田某叔父田明亮家提取的周某某、高某某、周某合同各一份,周某某合同关系证明一份,高某某证明一份的提取笔录及相应的提取资料。
13、业务员唐某某对其所拉拢客户(34名,退单16名)投资情况进行辨认确认的表、部分客户的报案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借款合同。
14、朱某某代朱小强给方超或陈某某还款的手续。
15、朱小强于日给王某某打的100万元的欠条。
16、朱小强借冯某某(冯某某儿子)400万元借条。
17、王某某诉朱小强欠款纠纷诉讼资料,证义乌市法院以朱小强及奥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3件,应执行总标的25,264,841.7元。其中和解(部分履行)的案件一件,到位标的550,000元。自动履行(全部履行)的案件2件,共1,666,559.7元。
18、扣押物品清单。
19、奥凯公司宣传资料。
20、审计事务所统计受害群众报案资料及明细表、报案材料明细表、受害人报案材料及借款合同。
21、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某某对张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陈某某对张静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张伟对张凯(张永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何党伟对张凯(张永强)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张永强对王总(王翊峥)、张伟、何主任(何党伟)的辩认笔录及照片。
(6)被告人张永强对何党伟U盘中自己所吸收的客户借款详况的辨认表。
(7)被告人张永强对自己所吸收的客户借款合同详况汇总表的辨认,确认自己实际吸收19人,合同23份,合同金额1340900元,实际出资1265000元。
(8)被告人史育波经混杂辨认,辨认出曾文星妻子&双儿&及奥凯公司业务员唐光明。
(9)被告人张伟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奥凯公司业务员唐某某。
(10)被告人朱小强经混杂辨认,辨认出曾文星妻子。
(11)被告人张静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张伟、史育波、曾文星。
(12)证人唐某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史育波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史可;曾文星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曾总&;及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张伟。
(13)证人员某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张伟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张经理。
(14)被害人冯某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史育波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史总&。
(15)被害人冯某某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史育波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史总&。
22、抓获经过,证公安机关于在旬邑县青塬乡岰里村将张永强抓获。
23、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证抓获朱小强、王翊峥,同年年10月份抓获史育波、曾文星、张伟。
24、被告人史育波的入所体检表及公安机关办案说明。
25、情况说明,证被告人王翊峥于日被公安机关从西安卡布基诺公寓朱小强出租屋带至武功县公安局;武功县公安局接线索,朱小强在武功县委,后将朱小强从武功县委带至公安局审查。
2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对兰州市七里河区下西园40号502室张伟住处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一本,身份证一张,黑色酷派手机一部,中国银行卡一张(356698),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5485066),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7141819),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3142391)。
27、被告人何党伟U盘导出账目,证收支情况及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集资情况。
28、靳某某借条复印件,证日朱小强向靳海军借款20万元。
29、孙某某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30、刘某某借条复印件,证奥凯公司共借刘某某110万元。
31、郭某某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证朱小强借郭建文15万元。
32、高某某借条复印件,证朱小强借高某某20万元。
33、被告人朱小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张永强、张静的户籍信息。
34、证人王某证言(武功县职业高中教师),证2010年5月的一天,何党伟给他打电话说,奥凯公司需要扩大生产,上市需要资金,让他想办法弄点钱,他有一个远房亲戚叫史育波,他知道史育波是搞投资的,他就把这个事给史育波说了,后来他和何党伟约了史育波,何党伟和企业老板朱小强在西安见了个面,史育波当时还带了一个姓曾的人,他们当时谈了企业发展相关的情况后就散了,至于后来是否集资,他就不知道了,也没有问过,直到公安机关调查时才知道他们集资了。
35、证人韩某某证言(业务员),证他因在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当业务员,帮助公司在西安地区拉拢客户投资的事情被公安抓获,奥凯公司因资金不足,需要资金,老板朱小强就找到史轲(史育波)和一个姓曾的人,让他们帮助公司从群众中借钱,史轲和姓曾的二人就以奥凯公司名义在西安成立办事处,并招用业务员,让这些业务员在外面帮助公司进行宣传,拉拢投资。他一共拉了11名客户,44.5万元投资,现在已经给3名客户还了6万元,还有5名客户8万元是他垫付的,共计14万元。奥凯公司给他提成26%,他给客户20%,他得6%。
他给客户一般宣传说奥凯公司是一家生产味精的厂子,现在要扩大规模,因资金不足,需要资金,如果有投资意向可以去公司参观,然后他带有意向的客户去武功厂参观,副总王翊峥就给客户介绍公司的经营规模,发展前景,参观车间,有投资意向的客户就会给他打电话,他带客户到西安办事处交钱。当时参观时厂子正常生产着,但厂子的真实情况他不清楚。他从中获利2.67万元。西安办事处有个姓张的是财务,姓曾的和史育波是操盘手,何党伟是办公室主任。
36、证人田某证言(业务员),证他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份在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当业务员,当时是韩建涛介绍他去的,他拉拢的客户共投资了52万元,在史育波当操盘手时,他的提成额为合同金额的28%,张伟当操盘手时,他的提成是29%,最高是35%,他一般会给客户16%到18%,他共能提成6万元左右,但后来因有的客户借款到期,朱小强无法兑现,他垫付了10万元。直到现在公司还没有兑付的资金有22万元。
他们向群众宣传奥凯公司是一家生产味精的厂子,目前只有两条生产线,年产值可以达到4亿元,因产品销路不好,要扩大生产,如果增加到八条生产线,公司的年产值可以达到7亿元,现因资金不足,要向大家借钱,公司还钱是没有问题的,后来到公司参观时,王翊峥也向大家这样讲,厂子的真实情况他不清楚,他每次看到厂子都在生产,只有两条生产线,规模也不是很大,就算达到八条生产线,也不会达到年产值7亿元,有浮夸的成份在内,给这么高的返点提成也不正常,以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也没有还款能力,所以他后来不干了。
他在知道公司的宣传不真实,还拉拢客户是因为想从中赚取提成费,他每次带客户参观前会给史育波和曾文星打电话,让他们通知厂子做好接待准备,他也能从中获得200元车费补助。
对在何党伟U盘内提取的其所拉拢的客户投资信息进行了辨认确认。
37、证人唐某某证言(业务员),他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份在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任业务员,他共向公司拉拢客户20人左右,客户投资有100多万元,后大部分到期已退单。
操盘手史轲(史育波)给他的提成为借款合同本金的21%,合同到期后奥凯公司按照合同签订的本金加6%返还,他给客户的为6%到14%不等,他从中提取15%到7%,共能获得资金12万元,这12万元,他给老家盖房子用了7、8万元,剩余的自己日常花销了。
同时对在何党伟U盘中提取的自己拉拢的客户投资情况进行了辨认确认。
38、证人金某某证言(朱小强司机),他和朱小强是老乡,朱小强让他从2011年12月至2012年正月给其开车,说每个月给他5000元工资,但实际上他没有拿到一分钱。他在给朱小强开车期间,他开车带他到咸阳办事处拿过几次钱,还有朱小强让他一个人到咸阳办事处一个何总跟前拿过七八次钱,每次1万元左右,共计有10万元左右,拿回的钱,朱小强都要走了,还有一两次让他给一个叫张雪利的人汇过几万元。从咸阳办事处拿的钱,朱小强说是卖味精的钱,厂子的事,不让他管,所以他也不清楚,他也没有去过武功的厂子。
39、证人李某证言(咸阳办事处工作人员),2012年3月份,她通过网上应聘到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工作,干到就不干了,她在咸阳办事处负责办事处和武功厂区的接洽工作,每次公司业务员将客户联系好后就给她报车,随后她按照所报的人数安排车,同时将情况告诉项总,项总联系武功厂子的徐总,告知客户要来参观,最后她就和项总以及业务员带客户到武功厂子去了,去后客户到厂区转转,后回到会议室,由项总给客户讲公司的规模,经营状况,发展前景,鼓动客户投资,最后回咸阳与有意向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利率为半年期的6%,一年期的为12%。咸阳办事处主要有项总,何总,陈总,王总四人负责,项总叫项荣,负责管理融资总业务,给前来投资的客户讲课,王总叫王凯,负责处理业务员不懂的情况,陈总负责财务,何总叫何富强,负责办公室,彭玉芬是财务上的,负责和客户签订合同,崔凤歌是行政文员,她的工作是接待前来投资的客户,他们公司的老总叫朱小强,朱总来过咸阳办事处,公司的总经理王翊峥也来过两三次。公司没有融资的资质,她也没听说过有资质。她在办事处共领了三个月工资,实领3120元。
40、证人彭某某证言(咸阳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她从至在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工作,共领了1200元工资,她的工作是出纳,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办事处,陈总(陈仁杰)将盖有公司印章和朱小强签字的合同给她,她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取合同款,给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对客户信息及交款金额进行登记,客户走后,她将钱交给何总,何总按56%的比例将钱又给她,让她打给朱小强或王翊峥。她在此期间能签订20份借款合同,有50余万元,都在她的笔记本上记着,同时对自己记载的借款信息进行了辨认确认。
41、证人崔某某证言(咸阳办事处文员),证她从至在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工作,共领了900元工资,她是文员,负责接待工作具体是给来投资的客户端茶倒水,打扫卫生。没有和客户签订过合同。
42、证人李某证言(咸阳办事处业务员),证她在奥凯公司咸阳办事处刚开始负责文员工作,后来在办事处财务室与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咸阳办事处每天客户的集资账务,陈总给她了三个银行账户,一个是朱小强的,两个是王翊峥的,陈总将所收的钱中的56%给她,让她打到这三个账户上,剩下的44%陈和业务员分,怎么分她不清楚,这里面还有客户的钱。她在财务室工作时有20多天,经她手签订的合同有十几份,约有30万左右。据项荣说奥凯公司是生产味精和鸡精,她到武功厂区去过,她去时厂子没有生产,她感觉公司没有偿还能力,因为在后来有些合同到期了,有些客户来要钱,项荣总是躲避,有些难缠的客户他实在推不过就用当天的集资款退还一部分。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只是想着挣工资,共领了两个月的工资,一个月1200元,一个月是1500元。办事处大约有30个业务员。
43、证人高某某证言(业务员),证他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份期间在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担任业务员。2011年2月份,他在西安一家茶秀见到史育波,史育波说自己那有一个项目挺不错的,让他有时间去看看,后来把他叫去,给他看了奥凯公司宣传资料,营业手续,土地使用手续,给他说公司要扩大规模,准备上市,要向社会借钱,进行集资,让他帮忙跑业务,拉拢客户,他答应了。西安办事处的运作模式是,奥凯公司因资金问题,要向社会借钱,老总朱小强找到史育波和曾文星二人,让二人帮助从社会上借钱,这二人就负责发展业务员,以奥凯公司名义在西安设立办事处,招用几十名业务员,由业务员在西安各大小区城中村向群众做宣传,如果群众有意向,就带到武功厂子参观,参观前,业务员先和史育波、曾文星联系,让他们安排考察,到厂子后,王翊峥副总接待讲解公司的前景等,还说他是英国留学回来的硕士,参观完后,他就带客户到楼观台逛逛,客户有意向他们就签订借款合同,他一般会得到8%到9%的提成。办事处共有三个操盘手,除史育波和曾文星外,还有一个叫张伟的。他共拉拢客户签订了31份合同,共计131万元,他从中能提成13万元左右。他在西安甘家寨发展业务,村人向他介绍了赵康军,他给赵提成1.5%,由赵负责给他拉拢介绍客户,同时还有甘小平也给他发展业务,他给甘提成1%。当时他看王翊峥给客户的介绍说年产值八千万,扩产后,可达到八亿产值,他感觉有点不符合实际,但他为了拿提成也就那样宣传了。
44、证人谢某某证言(业务员),证她经于洋介绍于2011年3月份至11月份在奥凯公司宝鸡办事处当业务员,在外面帮助公司做宣传,拉群众投资。宝鸡办事处的地方位于宝鸡市渭滨区文化苑B3单元1401室。宝鸡办事处的操盘手是于洋和王凯,他们业务员到外面宣传公司,如有客户要参观厂子,她就会给王凯打电话,就去武功厂子参观,在厂子后一个带眼镜的王总,负责给客户介绍厂子的经营状况及发展前景,后如客户有意向,她就把客户带到办事处,引荐给于洋,于和客户谈,具体给客户返多少点他也不清楚,后她问有些客户回答不一,有10%,有12%,于洋开始给她按1%的点返,后来按3%的点返,她总共拉签了20名客户合同,共计45万元,她共获利1万余元。于洋还给她起了一个叫谢兰的名字。
4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2007年7月他表姐赵丽艳叫他到武功奥凯食品公司上班,当时公司建立不久,他在采购部工作,因效益不好,他干到08年底,他就不干了。2010年11月初,他表姐又把他叫到西安,朱小强对他说,让他到宝鸡办事处工作,他主要代表奥凯公司给投资的客户开收据,保管合同,并把每天签合同的份数、金额通过短信方式发给何党伟。在办事处他经手签过四、五十份合同,金额约有五、六十万,具体金额他记不清了。办事处当时有一个叫张总的人,负责全盘工作,管理业务员,后又来了一个叫李金华的女会计,客户签订合同后把钱都交给李金华,他又把钱交给张总,朱小强曾让他给其汇过一、两次钱,一次五、六万,一次七、八万,这些钱都是张总给他的。他知道厂子的效益不好,他看他们借款的时间短,只有半年,利息也高,要组织人参观,还要送礼品,给业务员提成,开工资,半年后很难还上,他觉得朱小强这样不太对劲,可能是违法,所以他后来不干了,他在朱小强手中共能领9000元工资。
46、证人郭某某证言(宝鸡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她从2011年10月底到2011年12月底之间在奥凯公司宝鸡办事处上班,办事处有一个叫张军的人,负责管理办公室,她当时接的是一个叫王会飞的人的班,当时王会飞给她交代了日常的工作后就走了,接着武功奥凯公司来了一个叫陈慧娥的会计也给她交代了日常她的工作。王会飞当时把空白合同和空白账本交给她,并给她说了一下怎样签合同,陈慧娥教她该怎样在账本上记账,他们当时与客户签订的是三个月期的合同,一般是借款10000元,但实际他们拿到手是9000元,另外的10%已现场返给客户了,后她与客户签订好合同,客户走后,她与李星按照奥凯公司60%,张军30%,李星将这30%按比例分配给业务员,剩余的钱交给张军,她每天将60%的钱汇给朱小强的账户上,她共计给朱小强汇款120多万元,她在办事处两个月,第一个月领了2500元,第二个月领了2000元。
47、证人王某证言(宝鸡办事处工作人员),证2011年6月份陈慧娥介绍她去奥凯公司宝鸡办事处工作,她去后,一个叫王凯的办事处负责人给了她一份客户资料,一共是四张,每一张都记录了十几笔借款信息,王说这些客户的还款日期快到了,让她和客户联系约定退款日子,后她就按王的要求办,每当客户要还款,她就向奥凯公司一个叫党伟的人打电话,和该人对好账后,叫党伟的人就按照对好的账将钱打到她的卡上,她把钱退给客户,后来因她怕取钱不安全,就叫她丈夫陈小宝也来公司帮忙,每月800元工资,经她手共能退款150多万元,到2011年10月份,他们提出要集资,她觉得不太对劲,就不干了。
48、证人陈某某证言(王某丈夫)和证人王贺证言内容一致。
49、证人王某某(奥凯公司司机)证言,证2010年9月份经何党伟介绍到奥凯公司给王翊峥开车,他上班后,厂子有三四十人,生产一直是断断续续的,当有人来参观时,这些人就给王翊峥打电话,王翊峥就安排徐建伟组织工人生产,介绍厂子生产经营状况和公司产品销路和产品的利润。参观的人一走,厂子就停产。参观考察的人是史育波和曾文星或业务员带过来的。2011年10月份,朱小强让他去宝鸡把奥凯公司和客户要签订的合同带过去,并说办事处已经有余洋和肖飞负责运作,他们要是跟客户签订合同,他把合同给余洋和肖飞,签好后他带回西安,并收取合同款的60%,将钱转给了就行了。他在办事处将合同交给余洋和肖飞带来的会计,他们跟客户签订好合同,收取60%的合同款,然后按朱小强的交待分别汇到朱小强、何党伟、张雪利、万娟妮及奥凯公司的账户上,还有朱小强给他提供的其他账户。他共计打款200多万元。他们签订的合同大约有200多份,合同总款400多万元。办事处是张军负责管理业务员和会计及文员,余洋和肖飞是朱小强派来的。
50、证人张某某证言(又名肖飞,业务员),2011年10月份张伟介绍他认识了朱小强,朱小强让他帮奥凯公司集资,因为之前余洋就给他打过电话让他帮奥凯集资,他就知道了余洋、史育波他们都在给奥凯集资,他担心余洋、史育波用他的集资款还自己以前集资的钱,后把他所集资的钱还不上,所以他就不同意,没有给他们集资。
51、证人李某证言(宝鸡办事处会计),证日,汤恩慈介绍她到奥凯公司宝鸡办事处工作,2011年12月底2012年初她就不干了。她在办事处的工作有两项,一方面是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宝鸡办事处后,由她和办事处一个叫郭心苗的人负责和客户签订合同收钱,她们将收到的钱进行分配,她将分配到业务员这边的钱按照经理的安排返还给业务员和经理汤恩慈,郭心苗将分到的钱(60%)汇给朱小强。另外她负责对客户信息进行登记和记账。对自己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客户登记表等资料进行了辨认确认,自己和郭心苗共签订合同120份,合同总金额275万元。
52、证人赵某某(家住西安市雁塔区卡布奇诺公寓)证言,证她和朱小强是朋友关系,朱小强投资的奥凯公司开始的时候效益还可以,从月份,她感觉朱小强的资金比较紧张,2010年开始向朱小强要账的人比较多。朱小强为给奥凯公司集资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三个地方设有办事处,西安办事处是史育波和一对姓曾的夫妇负责,公司派何党伟在那负责,后又来了一个叫张伟的在那负责,有三、四十名业务员,大约能集资4000万左右。宝鸡办事处也是史育波他们负责,公司派她表弟张小洪负责,后人员调整,王翊峥的司机王会飞被派往宝鸡办事处工作,宝鸡办事处为朱小强集资一、二千万元。咸阳办事处她不知道谁负责,只知道朱小强和王翊峥经常去咸阳,咸阳办事处能为朱小强集资五、六百万元,这三个办事处共能为朱小强集资五、六千万,但朱小强实际拿到手只有3000万左右。朱小强拿的这3000万,其中用于厂子生产600多万,从2010年至今操作公司上市花了300多万,偿还初期建厂费用花了1500万左右,还有一部分归还前期到期的集资款。她和朱小强相处期间,朱小强能给她10万多元,2006年给她买了一辆红色宝马车,2011年朱小强在西安枫林华府交了62万元买房首付。
5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她和朱小强2011年9月份在一起后,发现朱小强经常为资金的问题发愁,说要从外面吸收资金,扩大公司规模。朱小强和一个叫林总和丁总的说过,公司融资后在香港或澳洲上市。
5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他哥朱小强曾给他分三次汇过160万元,让他给方超或陈清余还欠款,他就按朱小强的要求给这两个人还了。
5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他和朱小强是朋友关系,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份,朱小强先后借了他160万元。2011年6月份朱小强给他打电话说他公司准备扩大生产,资金紧张,就向他借钱,至今朱小强最少欠他100万。
5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朱小强是他女婿,朱小强从他家能借四、五十万元,朱小强在2010年12月份给他们汇过19万元,3月份还汇过钱,但他记不清了,后来他们家还给上面凑了点钱,都替朱小强给别人还账了,共计还账四十三万元。
5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朱小强是她姐夫,朱小强和她姐王海娟的关系不好,她对朱小强印象不好,近十年都没见过。
58、证人楼某某证言,证朱小强曾让他代理过朱小强欠王正庆、陈清余的钱之间的欠款诉讼,朱小强欠王正庆360万,据他所知朱小强并没有给王正庆还,朱小强欠陈清余220万,后经调解朱小强给陈清余还款120万元。
59、证人陈某某证言,证2007年朱小强向王化良和黄军借款,但人家不愿意,后朱小强就让他向二人借了160万,2008年朱小强还向他借了100多万,2009年还委托别人借了40万元,后来经过律师楼松海调解,朱小强在2011年给他还了120万元,2009年之前还给他还了50万元。其他钱都是他给别人还了。
60、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朱小强在2008年以前陆续借他了400万元,后来朱小强给他还8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利息,但具体的还款时间他记不清了。
61、证人刘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出纳),证2008年3月份开始,她在奥凯公司上班,2009年8月调入公司财务部,当时张继辉是会计,她任出纳,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出入账,张继辉干了2个月左右就不干了。后来,陈慧娥来了担任会计,到2010年3月份,她就因怀孕辞职回家了。她在任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是很好,断断续续的,财务情况也不是很好,经常要朱小强给厂子汇钱维持正常运转,在她任出纳期间朱小强总共给厂子能汇一百多万元,钱是怎么来的,她不清楚,朱小强给的钱都用于买原料、发放工资和日常开销了。厂子除去生产经营外,每个月需要三、四十万元,如果要将生产经营运转起来,每个月就要三、四百万元。
62、证人万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证2011年3月份,她应聘到奥凯公司上班,担任出纳一职,主要负责给公司取钱汇钱,2011年11月公司会计陈慧娥离开公司后,她就会计出纳一身兼,直到2012年4月份离开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差,基本上处于停产状况,到2011年下半年就停产了。公司每个月正常运转需要二、三百万元,在她任期间没有盈利过,经常有好多年龄较大的平常老百姓来公司参观,这些人参观完后,就由带队的人将他们带走了。在她任期间朱小强共给公司能打四百多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工人的工资,公司水电费,银行利息,领导差旅费,还有近一百万用于公司搞基建了。
63、证人陈某某证言(奥凯公司会计),证2009年10月份左右,她经她侄子何党伟介绍到奥凯公司上班,担任会计,后因公司效益不好,已拖欠她5个月工资,她在2011年10月初离开公司。她刚到公司时,厂子还正常生产着,到2010年初公司就断断续续生产,紧接着到了夏天,公司就将生产线承包给了山东人,2011年就停产了,具体停产月份她不记得了。她公司在宝鸡有一个办事处,因她是宝鸡人,朱小强叫她找人看办公室,她就找了她嫂子王贺,之后一个姓史的人给她嫂子了一个花名册,让王贺负责给到期的客户还款,由于她嫂子不懂账务,所以她每个星期回宝鸡时去办事处帮忙理理账务,后她嫂子不干了,就将退款明细、退款凭条、合同以及客户名册之类的东西交给了她,她又交给了朱小强。公司生产断断续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资金短缺,如果正常运转,每个月约需要几百万元,到2010年底后,就有许多老百姓来他们公司参观,后来她听厂子的员工说这些老百姓是来投资的,公司在她期间就没有盈利过,主要是朱小强以借款的名义打入公司的,共计有2000多万元(经过她统计2010年10月份至2011年9月份朱小强总共给公司汇入元,收到货款以及其他款项3090046元,收到赵丽艳借款345300元,共计元),除一部分用于公司正常开销外,其余按照朱小强的指示又全部打出去了。
64、证人王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办公室主任),证2009年6月至2012年2月份期间,他在奥凯公司工作,担任行政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接待、对外联络、食堂管理工作。公司的法人是朱小强,总经理王翊峥,副总徐建伟负责生产管理,他到厂子时,厂子还在生产,到2009年11月停产,到2010年7月由山东一个叫闫林的人承包了生产车间,承包期限一年,闫林自己注册了一个陕西奥凯贸易公司,生产销售味精,月份就停产了,朱小强就和闫林协商,自己经营公司,但是还是没有生产,只是当有人来参观时,就通知工人开动机器进行空转,制造生产假象,利于集资。2010年冬天开始,他发现有些年龄大的人来公司参观考察,由王翊峥将人带到办公室介绍公司的发展前景,之后带到生产厂间进行参观,参观完后,这些人就走了。当时公司的人就都知道朱小强向外集资,他还提醒过朱小强不要触犯法律,朱小强说没事,后来这些年龄大的自己带的吃的东西来催要借款,他就知道事情严重了,就离开了公司。
65、证人徐某某供述(奥凯公司生产厂长),证2006年8月,朱小强说自己想建味精厂,让他看厂地,设计,后他设计好图纸,厂子按照他的设计于2006年11月份动工建设,2008年2月建成试生产,到了2011年8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停产。
公司停产后,王翊峥总经理每周给他打过一、两次电话,说有给公司投资的老板要来考察,让他带领工人搞好厂里的卫生,让工人穿好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呆在自己的岗位不要离开。然后,他就按照王的吩咐做好工作,等待考察,考察的人来后,工人们就都穿着工作服,戴着工作帽在自己的岗位上,考察的人走了以后,工人们就都离开岗位。
王翊峥给他说这些考察的人是来给厂子投资的,还让他给这些人讲解过味精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规模。当时厂子实际上已停产,所做的都是假象,欺骗考察的人,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厂子欠他11万元的工资,他想如果有人投资,厂子恢复生产后,就把他的工资发了,但后来这些人有没有投资,他就不知道了,反正也没有用于厂子生产,也没有给他发工资。
66、证人张某某证言(奥凯公出纳),证她通过网上招聘于到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上班,刚开始她在办事处干文员工作,2011年11月底西安办事处主任何党伟向朱小强推荐她负责出纳工作。
她担任出纳后,何党伟让她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开了一个账户,之后她的这个账户基本上就是郭心苗、王会飞、朱小强、王翊峥四人给她账户汇钱,什么钱她不清楚,另外还有一些不知是谁汇的款,但这种情况不多,每次有打款后,何党伟或朱小强都会通知她打了多钱。
她上班后,西安办事处从外面再没有吸收过资金,她听西安办事处的其他人说以前都是何党伟和张伟两个人负责收客户的钱和客户签订合同,到2011年11月底操盘手张伟走后,将存有吸收资金信息的U盘交给她公司的副总王翊峥,王翊峥将U盘交给她保存,2012年元月朱小强让她统计张伟U盘里的数据,看她们公司总共能吸收多钱的资金,她记得当时统计的数字有5千万元,至于他们怎么将这些钱吸收进来的,她不清楚,听办事处的人聊天说,公司以企业效益好,急需扩大规模为由进行宣传,让群众把钱放到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给这些人返点,付高额利息,由业务员把投资的人带到武功的厂子进行考察,取得信任后,在西安办事处签订借款合同,收取资金,她从合同上看不出利息是多少,但能看出每份合同在签的时候都留了六个点。
她负责的支出有公司办事处的人员工资发放,交电话费以及日常开支,另外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给客户负责退款,每次给谁退款,朱小强都会给她打电话,并将需要退款人的银行账户及名字给她后,她去银行操作。
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因来公司要账的人较多,公司安排了三辆依维柯车,由她、张天翼、马宝霞三人分别负责一辆车将客户拉到武功的陕西奥凯食品公司进行参观,当时共有40多人,到武功公司后,由朱小强、王翊峥、张伟他们给客户讲,事后把客户拉到武功交警队附近吃完饭后拉回西安了。当时在朱小强他们讲的时候,她没有在场,回西安的路上,她问客户,客户说朱小强说公司现在比较困难,给大家还不上钱,等以后好了会把钱还上的,还听客户讲有些人去生产车间转了一下,发现根本就没有生产。
张伟是公司非法集资的操盘手,她之所以知道公司搞非法集资,是因为她在网上看到非法集资的内容,与她们公司目前的操作模式相仿,另外,也有很多客户来办事处闹,骂他们公司是骗子。于是她多次提出辞职,他们以公司缺人和给她涨工资为由,拒绝她辞职。
操盘手就是负责给奥凯公司进行集资的,操盘手下有很多业务员,这些业务员负责宣传公司并拉客户,当客户同意给奥凯公司借款后,同客户签订合同收钱。
从2011年11月份起,她和张伟还和客户续签过合同,续签合同是她们将以前的合同收回来,然后给客户另签一份合同,给合同上写上钱数,但是她们实际上没有收到客户续签合同的钱数,只是将以前合同上的利息退掉,但是也是在她们账上有钱时才退,没钱退利息,就给客户写一张欠条。
67、证人蒋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证她从2007年9月经人介绍开始,断断续续在奥凯公司上班,该厂从2008年开始一直断断续续在生产,可能是因为资金上的问题。她在该公司干过保管员,后又在销售部做内勤,主要就是公司要发货,她先开票,找领导签字,再到财务上盖章,然后把票给仓库,仓库见票发货,还有就是造味精的原料谷氨酸进料她要记账,以及料完了她要催货。
68、证人吴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证她从2007年4月开始在奥凯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食堂管理,办公用品采购,职工福利的购置,公司的生产由徐建伟负责,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是断断续续生产。
69、证人穆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证2009年,他开始在奥凯公司当保安,厂子从2011年就断断续续的生产,平时不生产,工人都坐在厂房外聊天,公司不让生产,只要外面投资的人来参观时,就有人提前给厂里打电话,让厂里聊天的工人进到车间,开动机器,参观的人一走,宋庭旭就会关掉机器。厂子根本就没有效益,工资都发不上,员工要工资时,就发上几百元,剩下的不给,员工要离职就拿不到剩下的工资,厂子就是用这种方式控制员工,好让员工向参观的人表演生产。
70、证人王某某、朱某某、唐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内容与证人穆恒选证言内容一致。
71、证人卓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员工),证奥凯公司到2010年7月就发不出工资了,也不生产,当有人来参观时,厂子就通知她们穿衣服,开机器,装着生产,参观人一走,就关掉机器。有人来参观时是办公室徐建伟给各车间班长打电话,让开机,然后各班长叫他们开机,他们就把机器开走来,让人参观后,班长就叫他们把机器关了。这些参观的人是来投资的,来的人也投资了,但投资的钱却没有用到厂子生产,如果用到生产上,厂子就不会倒闭了。
7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史某、屈某、宋某某、王某某、付某某、高某某(奥凯公司员工)证言内容与证人卓宁过证言基本一致。
73、证人牛某证言,证赵某某于以按揭方式购买枫林华府小区2幢1单元10层11002号房屋,总价值2068287元,赵某某付首付628287元。
74、证人倪某某证言(化名陈双儿,西安办事处工作人员),证她经曾文星介绍于2010年11月初至2011年3月份在西安办事处上班,负责给曾文星、史育波他们与客户签合同,收款,随后按照朱小强和曾文星、史育波他们之前讲好的比例分成。每月1500元工资,共4500元。操盘手是曾文星和史育波,奥凯公司负责集资的是何党伟,她和何党伟每天将客户投资款进行分配,奥凯公司分56%,操盘手44%,到了日朱小强拿集资比例为68%,史育波和曾文星是32%直到当年的5月份。在她工作期间,集资大概有2000多万元。朱小强是奥凯公司法人,曾文星和史育波是负责给朱小强融资的操盘手,何党伟是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曾文星和史育波通过招聘业务员给奥凯公司融资,曾文星负责在西安办事处和业务员联系,如果业务员组织客户要去奥凯公司参观,曾文星和王翊峥联系确定客户去奥凯公司参观的时间和车辆,客户到厂子后由王翊峥给客户介绍公司的效益和远景。曾文星和史育波在2011年5月份以前还经常去宝鸡办事处找张欣雨算账并从中抽取提成
75、证人唐某某证言(业务员),证他经田涛介绍,于2011年4月份至10月底在西安办事处担任业务员,给他是29%的提点,29%提点除去合同到期后给客户支付的6%外,剩下23%给客户返点17%,剩余的6%是他的提点,他共计为奥凯公司拉了68名客户,集资330万元,从中获利12万元。
76、证人员某某证言(业务员),证他于2011年5月至8月间在西安办事处担任业务员,拉20名左右客户,集资120万元,从中获利19万元。公司给他的说的是24%的提点,但其中6%提点合同到期后要返还给客户,他实际的提点是18%,他给客户返点是10%,他得8%提点
77、证人王某某证言(奥凯公司工作人员),证2010年12月份,奥凯公司转账给他15万元用于小麦保证金,他在扣除奥凯公司欠他的7万元及1万元利息后,将剩余7万元归还公司。2011年1月奥凯公司2次银行转账给他200多万元,用于归还义乌市朱小强所欠债务。
2011年3月至5月个人四次向奥凯公司借款,共7万元,用于奥凯公司争取技改项目公关费用。
78、证人靳某某证言,朱小强借她20万元,因她弟靳某某在武功,所以借条写她弟的名字。
79、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奥凯公司欠孙某某工程款及借款共计93万元。
8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奥凯公司借他110万元。
81、证人高某某证言,证日朱小强借他20万元。
82、证人蒋某证言,证他曾帮他朋友刘纪的父亲到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要过在那里的74800元钱,他们第一次去办事处要钱的人较多,当时见不到朱小强,他就带头砸了办事处的东西,朱小强给他打电话,让他不要带头闹事,说给他朋友先解决一部分钱,并让他帮忙把要钱的人劝走,他要求得2000元,后来他把要账的人劝走了,朱小强给他了2000元,给他朋友先还了40000元,第二次是朱小强给他打电话说办事处一个女的,被要账的人弄走了,让他帮忙把人弄回来,后朱小强给他了3000元钱,他把这钱给了那些人,把人弄了回来,朱小强又给了他2000元好处费。后来朱小强将他叫到西安办事处上班,每月给他5000元工资,主要负责劝退前来要账的人员。
83、证人何某某证言,他听他父亲说他弟何党伟在武功味精厂上班期出了什么事,公安局在找何党伟,他就送何党伟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84、证人刘某某证言(家住咸阳市国棉一厂),证他岳父籍梆桢,在贺毓香的鼓动下,三次给奥凯公司投资12万元,与奥凯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
85、被害人冯某某陈述(家住西安市雁塔区中华世纪城),证2011年4月份,他哥冯某某说给奥凯公司投资期限短,回报高。他们去奥凯公司进行了参观,当时一个叫王翊峥的副总给他们介绍了奥凯公司的规模,说现在需要扩大生产,购买设备,如果给奥凯公司投资的话,在短期内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在西安办事处见到了姓曾的和姓史的给他们说奥凯公司效益有多好,鼓动他们投资,在这期间奥凯公司的老总朱小强还给他们介绍情况,他于向奥凯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合同金额53万元,实际出资43.5万元,合同到期后,奥凯公司按照24%返利给他进行续单,包括6%的利息和18%的返利,奥凯公司按53万元给他签的合同,给他打了一个12万元欠条。第二次也是杨成介绍的投资金额是32万元,实际出资是27.52万元。
86、被害人冯某某陈述(家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证他于向奥凯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合同金额106万元,实际出资87万元,他将钱汇到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主任何党伟的银行卡上了。奥凯公司的宣传和被害人冯某某陈述一致。
8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家住西安市未央区渭青路),证2011年5月份,她母亲王某某说奥凯公司生产味精,都销到国外去了,让她投资,她就在母亲家和业务员张静签订了借款合同,将2万元给了张静,张静现场按12%给她了2400元,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为21200元(利息实为6%),后来到又给奥凯公司投资了9万元,现场返1.08万元,借款金额写成9.54万元,她两次共投资96800元。
88、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家住西安未央区渭滨西路),证她干妈王某某给她和李超美说奥凯公司生产味精,产品销售到国外了,让她投资,她在她干妈家和张静签订过两份借款合同,分别给投资3万元和2万元,张静现场给她按12%返点,合同上写的借款金额还加6%的利息。她实际投资44000元。张静带她到奥凯公司参观过,一个男方口音的男子向她们介绍,公司的产口品都销到国外去了,前景好,现需要资金周转。
89、被害人贺某某陈述(家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东路东区),证2011年一天,她去国棉一厂礼堂领药,认识了奥凯公司一个叫李某的业务员,李某鼓动她投资,她就投资了11万元,实际投资为10.81万元。后来她们熟悉后,李艳就给她好处让她再联系一些投资人,她就又联系了籍某某、李某、张某某、吕某某、何某某,李某后来还联系了十几个人,后来还按排他们到奥凯公司武功厂子参观过,到厂子后,是一个叫项荣的人负责给她们介绍宣传,后这些人参观完后,不同程度上投资了,她也见到了相应的好处。她后来还认识了一个叫李真的业务员,李真也让她给了联系了部分投资了。
90、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家住咸阳市国棉一厂),证因之前奥凯公司到她小区宣传投资,她和其他人在2011年12月底坐车去武功参观,在车上一个叫李艳的客户经理给她们讲解,奥凯公司是国家正规企业,销路好,现要扩大规模,参观完后可以投资,在车上认识了贺某某。第二次是2012年2月,她本不想去,贺毓香知道后,就鼓动她去,后来又鼓动她投资,她们到厂子后是奥凯公司自称是副总的王翊峥给她们看公司的手续,参观厂子,到3月份,她和籍梆桢就在贺毓香的带领下到咸阳七厂秦皇路绿苑大厦下的一辆车上,和一个自称是副总的人签订了合同,她投资了2万元,半年期,到期后一次性返还21200元。
91、群众报警登记表及集资群众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复印件,2045名集资群众向奥凯公司投资及案发后向武功县公安局报案的合同金额为77,582,120元。92、被告人朱小强供述,证他是奥凯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2006年注册,2007年11月开始建厂,2008年11月建成投产,2010年因流动资金紧张,公司运转困难,2011年9月份停产。
2010年10月份,何党伟就给他介绍了史育波和曾文星,说可以帮他集资,他同意后,同时让王翊峥在厂子配合史育波他们。史育波他们说集资的方法就是,他公司在西安设立一个办事处,他派一个人负责和客户签合同和收钱,史育波和曾文星负责招聘业务员,让业务员出去给客户介绍奥凯公司,寻找有意向给他公司借款的客户,收到款后,他们再按照史育波44%,他公司56%的比例分配,借款到期后他按本息还款(合同上没有写明利息,而是直接按照10000元,还10600元的比例写的借款金额)。史育波和曾文星负责招聘业务员,培训业务员,并组织业务员跑业务。业务员向群众宣传他们公司生产情况好,现要扩大生产,当时他们公司虽然生产着,但是效益不好,他们之所以这样宣传是为了使客户放心向他公司借款。具体签订合同是曾文星的老婆做好空白合同后,将这些空白借款合同交给何党伟带回武功由他先签好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然后何党伟再交给曾文星的老婆,曾的老婆再与相关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钱,然后与何党伟按照合同以及约定的56%、44%的比例分配。
西安办事处成立之初,他派何党伟任办事处主任,负责和客户签订合同和收钱,史育波和曾文星负责集资具体事项,包括招业务员,组织客户考察等,曾文星的老婆负责收客户的集资款和何党伟分账,另外办事处还招了两名女员工,负责接待前来咨询的客户和其他日常工作。2011年4月份半年借款快到期了,史育波和曾文星介绍了一个叫张伟的人来办事处负责曾文星老婆的工作,张伟来了一个月左右后,史育波和曾文星就离开了。后来张伟具体负责西安办事处的工作,也是负责半年期的合同,到2011年10月时张伟就离开了,之后西安办事处的工作就停下来了,到2011年12月份左右,何党伟也离开了西安办事处,后张雪利接替了何党伟的工作,张雪利主要是负责给西安半年期合同到期的一些难缠客户退钱。
张伟在西安办事处工作时,她提成32%-40%,她说主要是给客户的返点,她不拿提成,他每月给张伟8000元工资。
最初他想还款的来源是想用集资的钱来解封被法院查封的土地,再用土地向银行贷款和进行海外集资偿还集资的钱,但后来贷款和集资都失败了,所以这些钱也就还不上了。
2011年11月中旬,当时他资金紧张,就对张伟和肖飞说他们再找个地方,设立一个办事处,这样能集更多的资,后他们就在咸阳设立了一个办事处,咸阳办事处有金国坚、王凯、项荣、一个姓何的,一个姓陈的,还有两三个女的在那做文员,他只派了金国坚一个人,其他人是肖飞给他介绍的,项荣具体负责找业务员联系客户,姓何的在办事处负责日常业务,相当于办事处主任,姓陈的在那当会计负责收钱,王凯负责业务员培训,金国坚主要是和客户签订合同,以及与姓陈的分钱,然后把钱给他,金国坚在咸阳干了一个星期就不干了,由于他找不到合适的人,就再没派人,咸阳具体由项荣负责,项荣将钱按分配比例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咸阳办事处的运作模式和西安、宝鸡是一样的,如果业务员和客户谈好后,客户要来公司考察,项荣就和他联系,他不在就让项荣和王翊峥联系,然后他或王翊峥就让徐建伟找人在武功奥凯公司打扫卫生并找以前的工人在厂子生产车间转,给客户造成一种继续生产的假象,他们实际上就没有生产,然后项荣他们给客户宣传他们公司并鼓励客户给他们公司借钱。他们的分配比例是半年期的合同他拿56%,项荣拿44%,合同到期后,他要给客户按本金的6%进行还款,1年期的合同他拿集资款的52%,项荣拿48%,合同到期后,他按本金加12%还款,办事处开始的租赁费由他出,项荣他们出办公桌椅等办公用品费用,后来办事处的费用他和项荣他们一人一半,除金国坚的工资由他支付外,其他人员的工资都由项荣支付。在咸阳办事处期间即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底,共集资500多万元,他实际拿到手有300多万。
2010年11月份,史育波和曾文星给他建议说宝鸡的老百姓的集资能力还可能建议在宝鸡设立一个办事处,他就同意了。史育波他们负责租地方,他出租赁费,起初他派他厂子一个负责采购的张小洪去宝鸡办事处,负责签订合同和收钱,按比例分钱,张小洪干了一个月不干了,他找不到信任的人就再没有派人,就由史育波和曾文星具体负责,他只管二人每天给他汇的款,史育波和曾文星干到2011年6月份就离开了。后来张伟给介绍认识了一个叫肖飞的人,肖飞来西安的时候带着一个叫张军的人,肖飞和张军来到西安办事处看了情况后,说宝鸡的基础好,公司在宝鸡的口碑好,可以在宝鸡继续发展,2011年10月份宝鸡办事处重新开始集资后,他派王翊峥的司机王会飞去宝鸡和客户签订合同、收钱,王会飞干了两个月不干了。公司以前一个叫段蓬勃的司机给他推荐了郭新苗,她就让郭新苗在宝鸡接替王会飞的工作。2011年6月份之前,他在宝鸡共能集资800多万,半年期的有300多万元,一年期的有500多万元,他们的分配比例是半年的他拿56%,史育波他们拿44%,他到期加6%给客户还款,一年的他拿52%,史育波拿48%,到期他加12%给客户还款,所以他实际拿了300多万元。后来在2011年6月份至11月份之间他还安排人给到期的半年客户返还了300多万元(是用其他客户的钱还的)。2011年10月份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三个月期限的合同,共集资500多万元,他与张军他们按他们40%、他60%的比例分配,他实际拿到了300多万元。
从2010年10月份开始他共为奥凯食品有限公司集资了八、九千万元,他拿到手的有5000万左右,给公司的账上汇了1000多万,给客户退单2000多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大约有1000万左右,剩余的用于办事处的日常开销及员工的工资了,具体用到什么地方他也记不起来了。
93、被告人王翊峥供述,证他是奥凯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2010年底,朱小强向王军借钱,王军建议说,有来钱的渠道,可能向社会上的朋友借点钱,朱小强同意后,王军就介绍了史轲(史育波)和一个姓曾的认识,他们是在西安高新区一个茶秀商量的这个事,当时朱小强把他也叫去了,他去后他们已商量的差不多了,朱小强同意融资,他也没说什么,只是说最多借600万元,还可以还。
为了集资,公司先后在西安、宝鸡、咸阳成立了三个办事处,西安和宝鸡办事处最初都由史育波和曾文星负责,后来西安的由张伟负责、宝鸡的由张军负责,咸阳的办事处由项荣、何总、陈总负责。
在西安办事处能集资多少钱,他不清楚,反正有好几千万。在宝鸡总共能集资一千四、五百万,半年期的有300多万,朱小强能拿一、两百万,一年的和三个月期的有1000万左右,朱小强能拿六百多万,具体数字不清楚,这部分钱一部分用于还西安和宝鸡到期的客户款了,宝鸡的半年期的基本上都还清了。在咸阳总共能集资500万元左右,朱小强能拿280万左右,这280万元,朱小强大部分用来还西安和宝鸡办事处所欠的账,还给他的农行卡上打了30万左右,用于厂里的日常开销了。
集资的方式就是由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做操盘手,在各个小区进行宣传,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鼓动群众给公司进行投钱,一旦有意向,业务员便将情况告知史育波等人,随后就联系他们厂方做好接待工作,为使群众投钱,他会提前将厂子运转起来,做好假象,同时他本人还亲自给群众介绍他们公司的前景规划,促使群众尽快向他们投资,客户参观完后,由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然后朱小强派出到办事处的人或操盘手将钱按比例打给朱小强。分配比例为半年期限的操盘手拿44%,朱小强拿56%,一年期限的操盘手拿42%,朱小强拿58%。
朱小强派到西安办事处的人为何党伟,宝鸡前期的为张小洪,后期的为他的司机王会飞,咸阳的为金国坚。
操盘手拿的比例含有给客户和业务员的提成在内,具体的分成比例他不清楚。他公司到期给客户的利息半年期的为6%,一年期的为12%,三个月的在借款时现场就返点了,到期只还借款额。
他负责组织生产的假象,给客户介绍、宣传公司的发展前景,使客户相信他们,能够借钱给公司,前后能接待三四百客户,具体数字记不清,后来在借款到期后,公司还不上,他还按照朱小强的安排去办事处负责给客户做还不上钱的原因的解释工作,还有后期朱小强让他把非法集资的钱给财务,还给部分客户。
集资的事情他还给负责生产的副总徐建伟说过,在后来有客户来参观时,他有事就交待安排给徐建伟了。
给业务员的宣传资料都是史育波和曾文星负责印发的,业务员就拿这些资料去给公司拉客户。
94、被告人何党伟供述,证2008年9月,他经人介绍进入奥凯公司上班,开始给朱小强开车,2010年11月奥凯食品有限公司在西安成立了办事处,朱小强派他过去任办事处主任,2011年9月份催要还款的客户太多,他就开始负责接待催款的客户,做答复工作,2011年底,朱小强安排他回到武功接替吴清清管理奥凯在武功县的厂内办公室事务。
2010年6月份,由于他们奥凯公司资金运转困难,他以前认识的一个人王军给他说他认识一些担保公司,可以用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后来找了几家担保公司都没有贷到款,2010年11月份,王军又给他说他认识一些人不用抵押也能筹到钱,但利息高,如借10000元,朱小强只能拿5000元,将来要还10000元,他给朱小强说了,朱小强让他约王军具体谈一下,后王军就带着史育波、曾文星和朱小强面谈了,面谈时咋说的,他不清楚,也没有给他说,到了2010年11月就在西安成立了办事处。
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曾文星老婆提前在西安打印好,他拿回武功,朱小强提前签好字,盖好公章,然后他拿回西安办事处,曾文星老婆与投资的客户签好合同收到钱,她按史育波与朱小强之前约定的他们占44%、朱小强占56%的比例把集资款进行分配,然后将钱交给朱小强,后来有时张伟不在时,他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钱,他还收过宝鸡办事处的集资款,按照朱小强的要求还给到期的客户打款退钱。
投案自首时,他向公安机关提供过一个保存西安办事处集资款项收支明细的U盘,记帐期限为至,并对公安机关打印出来的34页U盘内容进行了辨认确认。
这段时间他总共能收60,232,055元,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集资款,还有朱小强给他的钱,据朱小强说是借的钱,后来都按照朱小强的吩咐支出了,他记得的大项支出有,向公司的出纳刘显得和成娟妮的账户上多次共打出1000万左右,向朱小强的情人赵丽艳打了200多万,还给她的一张兴业银行卡上存款200多万,还有一张工行卡上存款40多万,给朱小强他弟朱小波打款100多万,给朱小强岳父打款几十万,给他同学楼松海打款100多万,给咸阳一个叫王志军的人打款300多万,还给宝鸡办事处的王贺打过200多万,用于偿还宝鸡办事处到期的借款。
他还按照朱小强的要求分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7张银行卡,均用于集资期间的帐务,没有他个人的帐务。
拿0.5%的提成,7月份变成1%,共6万多元。
95、被告人史育波供述,证2010年10月份的时候,王军给他说奥凯食品有限公司资金紧张,问他能不能帮奥凯公司弄些钱,他说可以,王军约奥凯公司老总朱小强、副总王翊峥、司机何党伟和他及曾文星六人在西安市一家茶秀见面并商量融资的事。当时朱小强说他需要300万元的资金,他就给朱小强说他和曾文星可以帮忙找客户筹到这笔钱,他和曾文星要拿到客户半年期投资款中44%的提成,剩余56%归朱小强所有,合同到期后朱小强要给客户按照本金加本金的6%进行返回,他们拿到客户款项中的44%由他和曾文星决定怎样分配,朱小强听后就答应了。2010年11月初在西安市科技路金桥国际A座1101室设立了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何党伟在办事处任主任,他和曾文星负责招聘业务员,然后由业务员拉拢客户给奥凯公司投资。
业务员找客户并给客户发放奥凯公司的宣传资料,如果客户有投资意向,业务员就给他或王翊峥通知哪些人要去奥凯公司参观,办事处安排车辆组织客户去奥凯公司参观,到奥凯公司武功厂区参观时王翊峥就会对客户说奥凯公司的生产效益和发展前景有多好,现在需要扩大生产规模,购买生产设备需要资金,如果客户愿意给奥凯公司投资,业务员就带领客户在西安办事处与何党伟签合同、交钱。
他每次去朱小强的厂区,厂区都有工人,机器也开着,但是朱小强资金紧张并不断让他集资,所以他认为朱小强厂子的效益并不好,事实上没有王翊峥说的那么好,他认为朱小强资金紧张,没能力给客户还钱,他给朱小强集资的目的是想从中赚取提成。
2010年12月份他和曾文星对朱小强说宝鸡市场可以,在宝鸡成立办事处的话可以弄到更多的钱,朱小强就同意在宝鸡设立办事处,宝鸡办事处集资模式与西安办事处基本相同。
张伟是2011年3月底来西安办事处的,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
96、被告人曾文星供述供述内容与史育波供述基本相同,自己在明知朱小强厂子效益不好,几乎处于停产状态,而且资金紧张拆东墙补西墙,没有能力给客户偿还资金的情况下,为赚取提成,充当&操盘手&,在西安办事处获利270万左右,在宝鸡办事处获利20万左右,具体集资款数额记不清楚,以调查为准。
他和史育波2011年5月离开西安办事处的时候,张伟与朱小强分配半年期的比例是朱小强拿集资款的75%,张伟给他和史育波集资款的1%,何党伟拿集资款的0.5%,他和史育波拿1%的集资款拿了2个月,从2011年7月不在西安办事处拿取提成。在宝鸡办事处,他和史育波拿集资款的5%,还要给殷海涛2%的提成。
97、被告人张伟供述,证2011年3月份,史育波多次给她打电话让她到奥凯公司上班,2011年4月初正式到西安办事处上班,直到2011年11月中旬离开西安办事处。主要负责与客户签合同,同时按照史育波、曾文星他们之前与朱小强及业务员商量好的比例将集资到的钱与何党伟进行分账,史育波和曾文星从西安办事处离开后她跟何党伟接替了他们两人的工作,负责与业务员联系,安排车辆组织客户去公司厂区进行参观,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收钱,同时按照事先与朱小强商量好的比例与其分账,并向业务员给付集资款比例。
史育波、曾文星离开西安办事处后还继续从集资款中提取1%的提成,直到2011年7月,再没从集资款中提成点位。
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是王翊峥说的那样,生产状况一直都不好,生产是断断续续的,客户来参观要提前联系,确定时间和人员,安排工人进行虚假生产蒙蔽客户,让客户给公司投资,她为挣工资的提成替奥凯公司集资。
她刚到西安办事处的时候每月给她1%的点位提成,接受史育波和曾文星他们两人的时候,她和何党伟各拿0.5%的点位,7月底史育波和曾文星不再拿1%的集资款的时候,她和何党伟又将他们两人的1%点位分了,她和何党伟各拿1%的点位,朱小强每个月给她发5000元工资,她一共获利50万元左右。
98、被告人张永强供述,证他和他村的张浩兰共同在西安为一家担保公司发传单,有客户告诉他味精厂那边&放钱&放的很快,并给他说了味精厂的办事处在西安科技路金桥国际大厦,后他一个人去了办事处,一个叫张伟的女人接待了他。
他从2011年3月底到5月底给奥凯公司跑了两个月业务,共拉拢了19个客户,签订了23份合同,总合同金额为1309100元。张伟给他前期的提成点是27%,后来涨到28%,至于他和朱小强之间是如何分成的他不清楚,他给客户返22%-25%,他提3%-5%,后来他还让客户白海敏、白海峰和单军良两人也帮他跑业务,所以他还从他提的点位中给他们提1%,最终他前后能从中提成3万多元,不到4万元,他将提成的钱都花在了他所购买的那辆陕AN205R的别克车上了。
他在跑业务期间用的是张凯这个假名字,之所以用假名字是因为,当时听其他业务说害怕以后公司还不上客户的钱,怕他们有麻烦。
99、被告人张静供述,证她经朋友韩建涛介绍,于2011年元月份开始在奥凯公司西安办事处做业务员,开始是由操盘手史育波和曾文星管理业务员,后来是张伟管理业务员。在史育波管理期间她能集资30多万元,在张伟管理业务员期间她能集资137万元。奥凯公司是何党伟负责西安办事处的。在集资期间,她从操盘手手中拿22%,然后根据她与客户之前谈好的比例,给客户现场返点,具体的返点比例各不相同,她一般最多拿到的有8%,平均为4%。她共能集资170万元左右,拿十三、四万元,但办事处还欠她一、二万元,她实际拿到手的有十一、二万元。她用这些钱购买了荣威350小轿车一辆。在厂子参观时,她听到王翊峥给客户介绍的利润前景和她看到的实际不相符,她感觉厂子没有那么好的前景利润,这是虚假宣传,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想拿提成。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奥凯公司及朱小强有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朱小强确定和操盘手分资比例为56%和44%(其中包括给客户的返现和业务员的提成及宣传成本),这表明,奥凯公司将一半的吸收存款项用于支付上述本息及提成,实际用来投入项目及业务发展的资金只能从剩余一半的吸存款项中支出。根据朱小强的供述,在其公司吸存资金仅少部分用于公司的经营;2、被告人朱小强、王翊峥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徐建伟、张雪利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奥凯公司在集资前已处于半停产状态,且在集资后公司的效益并未好转;3、在朱小强的授意下,奥凯公司向投资者宣传公司将投资八条生产线、即将上市,产值将达到8个亿,而实际上,奥凯公司并没有那么大的产值和产销规模。综上所述,奥凯公司及朱小强明知奥凯公司没有偿还能力,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虚假宣传奥凯公司资产、经营利润、发展规模,诱骗易于上当的中老年人群参与投资并签订合同,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给广大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奥凯公司及朱小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单位奥凯公司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朱小强辩护人所提奥凯公司及朱小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张永强、张静行为定性的问题。经查,被告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张永强、张静均明知奥凯公司公司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资格,仍在朱小强的组织和安排下,通过派发资料、组织活动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协议、交纳投资款,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王翊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翊峥无罪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三)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1、根据审计报告,奥凯公司总涉案合同金额为107,457,032元,总涉案合同中,受害人已报案的合同2045份,合同金额77,582,120.00元,其中:1922份合同有受害人自述实际出资数,金额为59,693,143.00元,123份合同无实际出资数。总涉案合同中,受害人未报案的合同116份,合同金额4,858,032.00元。返单合同金额为25,016,880元,实际出资数为69,409,207元。奥凯公司、被告人朱小强应对以上数字负责。
被告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张永强、张静、马群在明知均明知奥凯公司并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备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的资格,仍在朱小强的组织和安排下,通过派发资料、组织参观活动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对其各自吸纳的数额负责。其中,被告人王翊峥对69,409,207元负责;被告人史育波、曾文星对57,241,715元负责;被告人何党伟、张伟对48,423,432元负责;被告人张永强对1,211,900元负责;被告人张静对1,037,500元负责。被告人史育波、曾文星在吸收资金共同犯罪中确定集资款的比例和负责集资的具体事项,应属主犯。被告人王翊峥、何党伟、张伟、张永强、张静在共同犯罪中夸大宣传,吸收公众的存款,但并未掌控集资款重要事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均应对本人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额承担责任。被告人史育波、张伟、张永强、张静及辩护人关于指控各自被告人数额有误的部分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党伟、张伟、张永强及辩护人关于其属从犯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奥凯公司、被告人朱小强在明知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款项的情况下,仍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非法募集所得的资金均未用于公司扩大生产,导致绝大部分集资款无法归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翊峥、何党伟、史育波、曾文星、张伟、张永强、张静违反国家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吸引投资为名,变相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罪名不成立,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奥凯公司和各被告人犯罪数额应以现已查实的被害人实际出资数为准。
被告人王翊峥、张伟、张永强、张静在单位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何党伟在亲属的陪同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情节,且属从犯,对其应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获知被告人朱小强的行踪后将其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翊峥的住所地将其抓获,故被告人朱小强、王翊峥关于其有自首情节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史育波关于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查无实据,该节辩解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奥凯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
二、被告人朱小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被告人史育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曾文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王翊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张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何党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张永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张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十、继续追缴被告单位奥凯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连同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由扣押单位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峰光
审 判 员  刘宏刚
代理审判员  张亚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高鹏
书 记 员  侯 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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