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入院应该遵守医院的工资制度有哪些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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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及补充《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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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部(室)、中心、科、所及直属部门:
为加强医院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及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价、监管体制,根据卫计委等级医院评审的要求及我院《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院发〔2011〕114号)两年的执行情况,结合医院发展的实际,对我院《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院发〔2011〕114号)文件进行补充和修订,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核心制度2014年修订版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2014年3月12日
&&&&&&&&&&&&&&&&&&&&&&&&&&&&&&&&&&&&&&&&&&&&&&&&&&&&&&&
&&兰大二院院长办公室&&&&&&&&&&&&&日印发&&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核心制度
2014年修订版
一、首诊负责制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或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应履行对患者初步检查,诊断、治疗和抢救,转院和转科等环节的职责。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患者病史,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并在病人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3.对于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涉及多科疾病需抢救时,首诊科室应积极进行初期处理或抢救治疗,并立即报告科主任及医院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会诊,并负责将患者安排至相应的专业科室诊治,严禁消极等待或推诿病人。
4.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症患者时,首诊科室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1.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贯彻执行三级医师查房模式。
2.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至少2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至少1次;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实行早晚查房,总住院医师或一线值班医师负责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查房。
3.科主任行政查房每周至少1次。重点检查疑难、高危病例,审查新入院病人的诊断、特殊检查及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和会诊;检查医嘱、病历,纠正错误;考察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组织学习本专业及相关疾病诊疗的新进展。
4.对新入院患者,住院医师应在入院2小时内查看患者,急诊患者应即刻查房;主治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带组医师应在24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5.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医患告知,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医患告知制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患告知,告知诊断、病情、重要检查和重要治疗以及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并发症等,并详细记录,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6.上级医师查房前要充分准备好病历、影像学资料、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要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住院医师报告病情、检查化验结果、初步诊断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上级医师根据情况提出进一步诊治意见。
7.查房内容:
①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对所管患者进行系统查房。重点巡视急、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患者;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核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询问、检查患者饮食情况;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住院环境等方面的意见。
②主治医师查房,要求对新入院、急危重、诊断未明及治疗效果不佳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住院医师和护士的意见;倾听患者的陈述;检查病历;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并征求对医疗、护理、饮食等的意见;核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并对诊治做出明确指示。
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重点解决疑难病例及疗效不佳的病例;审查对新入院、危重患者的诊断、诊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医疗、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决定患者出院、转院等。
三、会诊制度
1.疑难危重病例或开展的高新技术、高难度手术涉及多学科问题时,均应及时申请院内会诊。
2.会诊医师应由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或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高年资住院医师(完成大内科或大外科轮转并已经完成总住院医师培训)或总住院医师担任。进修、轮转、实习医师不得独自承担会诊任务。
3.平诊会诊要求在会诊单签发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必须在接到邀请科室电话后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提出明确诊治意见并完成会诊记录,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会诊记录。
4.各科室应严格掌握平诊、急诊会诊指征,按照组内讨论后进行他科讨论的原则,尽量避免随意会诊。平诊会诊申请必须由组内主治以上的医生签发,指定专家会诊时,必须由同级别医生签发会诊邀请。
5.多学科病例讨论:经科室讨论及科间会诊后,仍不能确诊者,或病人病情危重,涉及多学科疾病时,按照我院多学科病例会诊实施办法,由科主任签发多学科病例讨论申请单,提请医务科安排讨论。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患者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病情摘要、讨论目的、讨论时间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医务科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多学科讨论时申请科室主任或行政副主任必须参加,主管医师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6.邀请外院专家会诊、手术或本院专家外出会诊、手术时,须报医务科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医嘱制度
1.严格执行《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嘱管理制度》(院发〔2013〕63号)的相关要求。
2.除抢救、手术外,任何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查对后执行,并在抢救或手术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医嘱。
3.医师应熟悉所开具药品的禁忌或配伍禁忌,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4.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包括适应症、用法、用量、疗程、配伍禁忌等,严格遵守国家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84号令)避免滥用及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5.合理应用血液制品,包括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严格遵守国家卫计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原卫生部85号令),避免滥用及无指征使用血液制品。
五、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危重患者的救治,正常上班时间由主管患者的三级医师医疗组负责,非正常上班时间或特殊情况(如主管医师手术、门诊出诊或请假等)由值班二线医师负责,重大或群体性事件应由科主任负责,同时上报医务处或院领导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2.主管医师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与患者家属(或委托代理人)进行告知,口头(抢救时)或书面告知病危并签字。
3.在抢救危重症患者时,必须严格执行抢救流程和预案,确保抢救工作及时、快速、准确、无误。医护人员要密切配合,口头医嘱要求准确、清楚,护士在执行口头医嘱时必须复述一遍。在抢救过程中要做到边抢救边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未能及时记录时必须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4.各科室应严格执行抢救制度,抢救设备性能良好,抢救药品、急救用品必须实行&五定&,即定数量、定地点、定人员管理、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护。
5.科主任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开展危、重患者抢救演练工作。
六、值班制度
1.临床及医技科室均实行24小时值班制,节假日及夜间妥善安排值班人员。
2.临床科室值班设置一、二线和三线值班人员及总住院医师,二线医师为值班的主要责任人。
3.值班医师负责病区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并作好急、危、重患者病情观察及医疗措施的记录。一线值班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遇到困难或疑问时应及时请示总住院医师指导处理;总住院医师不能解决时应及时请示二线值班医师指导处理;二线值班医师不能解决时,应及时请示三线值班医师指导处理。遇有需经治医师协同处理的特殊问题时,经治医师必须积极配合。遇有需要行政领导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医院总值班或医务科。
4.临床科室值班期间二线医师为科室诊疗工作主要负责人,一线、二线值班医师及总住院医师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遇到需要处理的情况时应立即前往诊治。如有急诊抢救、会诊等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及联系方式。三线值班医师作为预值班人员可住家中,但须保持通讯通畅,接到请求电话时应立即前往。
5.医技科室值班期间,值班人员为科室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需要前往病区进行诊疗工作时,需在科室明显位置注明去向及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通畅。
6.临床科室应妥善安排值班人员,禁止一线值班医师、总住院医师&&一岗双责&,不能既值班又上门诊、做手术等。急诊除外。
七、交接班制度
1.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的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
2.临床急、危、重病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需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待清楚,双方进行责任交接班签字,并注明日期和时间。
3.每日晨交班,值班医师应将值班期间的病区内患者的收治、诊治情况及重点患者情况向病区医护人员进行报告,并书写交接班记录,二线签字确认。同时主管医师告知危重患者情况及尚待处理的问题。
4.医技科室交接班时,值班人员应汇报值班期间检查的标本情况、仪器的运行情况及未完成的工作及其他事项,书写交接班记录,并由值班人员签字。
八、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制度
1.遇有重大伤亡救治事件或发现甲类、部分乙类法定传染病病人时应立即向医务科或总值班(节假日及夜间)报告,并按规定履行上报工作。
2.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两叶以上肺切除、肾切除、双侧卵巢切除、半肝切除、截肢、眼球摘除等)及科室既往未开展的新手术,须经全科术前讨论或多学科病例讨论、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审批,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3.发生手术或其他创伤性医疗措施的重大并发症、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严重院内感染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发生输血、输液错误等重大不良医疗事件,在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的同时,应立即向科主任、医务科或总值班报告。
4.术中发生手术方式改变,手术医师必须向科主任报告,并及时与患者家属告知,取得书面同意,必要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
九、术前讨论制度
1.各科室三、四级手术、疑难危重患者手术,必须在全科范围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主持,手术医师及手术相关人员参加;讨论重点是手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等;二级及以下手术在学科专业组范围内进行术前讨论。危重患者手术、高风险手术、新技术手术,须请麻醉科参加术前讨论。
2.术前讨论后,手术医师(本院医师;术者或一助)应及时与患者及家属详细告知手术必要性、风险、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十、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1.各级医师应按照《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手术权限实施手术,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并熟练掌握一级手术。主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级手术,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副主任医师熟练掌握一、二、三级手术,逐步开展四级手术。主任医师熟练完成各级手术,特别是新技术手术。低年资手术医师不得借高年资手术医师之名独自越级实施手术。
2.各级医师的手术级别由个人提出申请,科室讨论通过后提请医务处审批,医务处定期组织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手术医师资质准入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颁发&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手术准入管理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应级别手术操作。
3.重大手术、特殊手术必须填写《兰州大学第二医院重大手术审批表》报医务科审批。
十一、病历质量与书写制度
1.医院建立&三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由科室病案质控员负责对病历的一级审核;科护士长、科主任负责科室病历的二级审核;病案科负责出院病历的最终审核。
2.患者入院后,应在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书写,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历书写,以电子病历为准。
3.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要求及时书写各种医疗文书,包括病程记录、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医患告知记录等。
4.急危重症患者应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确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抢救记录的,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补记抢救记录。
5.出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归档。
6.病案科根据《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病历质量评价表》进行质量控制并核定病案等级。
十二、查对制度
1.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三查八对&、&手术安全核查&等。
2.在执行查对制度时,任何一方(医师、护士、技师、麻醉师等)发现问题时都有权立即停止治疗或操作,其他人员必须立即配合再次进行查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延迟核查。
十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住院期间死亡患者,科室及时将死亡报告单上报医务科及医疗安全科,在死亡后一周内由医疗安全科组织开展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如死因不明、医疗纠纷、意外死亡和刑事案件等死亡病例及时上报医疗安全科或总值班,在6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
2.死亡病例讨论由科主任主持,全科所有医师及医疗安全科人员参加,专人记录,并建立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讨论应做到客观、公正、严谨,深入分析患者诊治过程中的不足及缺陷,认真汲取经验教训。
十四、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1.科室定期组织全科人员学习医院感染相关知识。
2.从事医疗及相关工作的各级、各类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手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卫计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84号令)加大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接受非限制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30%;接受限制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50%;接受特殊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80%。
4.严格执行我院多重耐药菌相关管理制度,如患者出现多重耐药菌(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耐万古霉素肠球菌、产超广谱b-内酰胺酶、多重耐药的鲍曼不动杆菌、耐青霉素的肺炎链球菌等)感染时,应立即采取消毒、隔离措施。
5.医疗废物处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集、交接、登记等。
十五、麻醉访视制度
1.麻醉医师应于手术前一天进行术前访视,访视时应仔细全面阅读病历,全面了解各项常规生化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病情、诊断和手术麻醉风险,手术方案和对麻醉的特殊要求,并向患者家属或/和患者讲述麻醉方案、可能的麻醉并发症、可能使用的麻醉方法,签署麻醉同意书。
2.术前访视时麻醉医师认为存在麻醉禁忌症的,须报告科主任,由科主任派遣2-3位高职麻醉医师共同查看患者,决定是否存在麻醉禁忌;麻醉访视时无麻醉禁忌,在术前出现异常时,不得擅自停手术,须由科主任查看患者,决定是否停止手术。&
3.术中或术后发生任何与麻醉有关的问题或病情不稳定或有特殊情况者必须随访。
十六、告知制度
1.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主管医师将患者的初步诊断、主要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病情程度、潜在风险及可能预后等相关医疗情况详细告知患者或委托代理人,书写相应的病程记录,确认病史的真实性,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2.发现有新的阳性体征、检查、检验结果,对病情预后有重大影响或需修改诊疗计划时,由主治医师在当天内告知,书写相应的病程记录并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病情危重或病情明显加重者,病情、诊疗计划、预后等由主管医生在两个小时内告知,书写相应的病程记录并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科室安排医护人员携带必要的药品、氧气袋陪同。
4.危重病人因检查、治疗需要搬动时,须在搬动前告知搬动可能产生的病情变化等相关风险,书写相应的病程记录并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5.有创诊治措施或重要的无创诊治之前,主管医师须告知实施该诊治措施的必要性、适应症、风险、并发症等,书写相应的病程记录并由患者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十七、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
1.新技术、新业务是指我院既往未开展,通过自主创新或引进其他医疗机构的技术或业务。
2.新技术、新业务负责人填写《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申报表》,科主任、医学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上交医务处,由医务处组织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批准后方可开展。如遇特殊病例,科室需术前向医务科就新技术或新业务的相关情况进行汇报,由医务科工作人员全程跟踪新技术或新业务的开展情况,术后科室填写《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新技术、新业务申报表》补报。
3.新技术、新业务实施过程中由医务处负责进行阶段性监控,及时组织会诊和学术讨论,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一些较大的技术问题。
4.新业务、新技术完成一定例数或一定目标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医务处申请参加当年医疗新技术、新业务评审、评奖。
5.科室主任为科室新技术、新业务的总负责人,作好科室新业务、新技术开展的组织实施工作,密切关注新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积极妥善处理,做好记录。
十八、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1.科室必须每月进行医疗质量分析会,查找问题,持续整改。
2.对非计划再入院、非计划再手术、住院大于30天患者,科室制定具体管控目标,定期分析、整改。
3.科室要利用质量分析方法(统计图表、鱼骨图、根因分析等)对住院重点病种、重点手术、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平均住院日、合理用药、院感控制等进行定期分析、评价,优化科室医疗流程。
4.严格执行《手术医师分级管理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医嘱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病历质量与书写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告知制度》、《医疗新技术、新业务准入管理制度》及《兰州大学第二医院护理核心制度》等相关制度,积极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医疗质量分析会深入分析,持续改进。
十九、分级护理制度
严格按照《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护理核心制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规范临床护理操作。
二十、该规定由医务处、护理部负责解释。
各项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由医疗督察、患者投诉、总值班检查、科室反馈四部分来源组成。医务处将根据医院绩效考核方案对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的科室及个人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汇总后报绩效办执行。
本制度自二○一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院发〔2011〕114号《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措施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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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室&&&&&& 姓&& 名&&&&&& 状&& 态
普外科 && && 徐小东&&&& && 停&& 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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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
(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
(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
(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八、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
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住院病人须知》告知患者并签字。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
附: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患者的权利
患者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向患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
&&& (一)患者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患者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患者都享有医疗权利
&&& 任何患者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患者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疗服务的权利。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不是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权拒绝患者的就医要求。&& &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患者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病情严重的患者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治疗患者,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取这种疗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患者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 平等的、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患者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 尊重患者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4)患者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患者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患者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医务人员知道患者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患者耐心说明争取理解,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患者接受治疗。
(5)患者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患者有权拒绝参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患者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是患者的权利。
(6)患者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 患者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疗。医院有责任解决患者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无偿的权利。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
(二)患者的自主权
患者的自主权是指患者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 1. 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 2. 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患者家属决定);
&&& 3. 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 4. 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
&&& 5.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 6. 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 7. 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的后果;
&&& 8. 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 9. 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患者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患者入院治疗、出院、转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必须尊重和遵守医嘱。患者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患者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知情同意权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6、30条、 33条分别规定:
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 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 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 2. 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与治疗;
&&& 3. 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
&&& 4.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 5. 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 6. 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
&&& 7. 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 8. 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 9. 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10. 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 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神病患者、神志不明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等;
&&& 三、委托代理人。在医疗服务中,患者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帮助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如律师了解病情等。
临床侵犯知情同意权导致医疗纠纷方面的问题
1. 强调患者所在单位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轻视患者本身的知情同意权。将患者家属或单位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主要主体,将患者作为知情同意权的次要主体;
&&& 2. 在某些医疗情况下,医务人员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主作出医疗决定。
&&& 如在发现与术前讨论和诊断不相吻合的病情后,不征求患者家属的意见就决定新的手术方案,擅自实行新的手术,切除或扩大切除了重要的组织、器官,给患者造成极大的身心伤害,被患者认为是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3. 知情同意权的实施往往忽视了履行法规规定的程序。目前知情同意口头告知为数不少。除手术之外,在进行侵袭性检查和治疗活动、探查手术中发现术前讨论未预想到的疾病情况、开具特殊药品和进行实验性、教学性诊疗活动等情况时,一般缺乏全面、正确的告知,也缺乏能够成为有效法律证据的告知文书。
&&& 4. 知情同意没有真正给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目前的一种情况是,知情同意因存在医务人员的简单化、只言片语告知,或者尽量以最危险的结果来告知,从而形成一种恐吓型的告知结果。
(四)保密权
患者的保密权包括三部分
&&& 一是为患者保密
&&& 二是对患者保密
&&& 三是保守医务人员秘密
&&& 患者的保密权是自主权的延伸,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是医生的职业道德。
(五)人格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六)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具有肖像的占有权、创制权和使用决定权。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 如果医院或医务人员虽经患者本人同意拍摄和使用了其肖像,但其后改变使用途径或范围,例如由科研存档转为广告,就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害。但是凡为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而非使用公民肖像不可时,未经本人同意使用而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七)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现在名誉纠纷日益增多,医院可能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不愿公开的有关私生活的事实不被公开的权利。
&&& 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方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刺探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无故擅自私拆信件)了解患者的隐私,二是泄露因业务或职务关系掌握他人的秘密。确定是否存在侵害隐私权并不是以是否故意或过失为要素条件,只要泄露了患者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就可构成侵害隐私权。
二、患者的义务
&&& 患者有诚实提供病史,不隐瞒有关信息的义务。  & 患者有在医生指导下对治疗作出负责任决定的义务。 &&& 患者有与医务人员共同同意的目标上进行合作的义务。 &&& 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 &&& 患者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患者的义务。 &&& 患者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
&&& 患者有按时、按数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患者痊愈后有及时出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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