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肢神经疾病与损伤伤共同存在的情况下损伤参度如何划分

什么是事故寄与度_百度知道
什么是事故寄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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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病(残)比又称为事故寄与度、损伤参与度,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昭和大学医学部法医学主任教授、日本赔偿医学会会长渡边富雄于1984正式提出确立,是用以确定身体障碍与交通事故关联程度,具体评价原有的疾病与交通事故的损伤分别对受害者的死亡或残疾的影响比例关系,后这一概念逐渐应用于其他损害赔偿特别是医疗损害赔偿领域。  伤病(残)比的概念,表面上仅是从医学技术的角度考察损伤病残与原有病残的比例关系,但实质上却通过确认致害因素对于损害后果的具体影响,从而以一种量化、科学的比例关系再现事故、损害的致病(残)过程,平衡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可以令人信服地解决具体法律争议。
将“与事故相关的疾病”和“与事故无关的疾病”分别作为死亡、伤残、继发症在现存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其中、后遗症的原因构成因素,采用“确定性”(certainty),把事故在导致后果中的作用划分为“作为原因”,受到学者的高度重视、“盖然性”(probability)与“可能性”(possibility)作为信赖度的等级。所谓损伤参与度是指。现存后果则是指可能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结构或者功能障碍以及死亡的后果。受害人自身疾病就是指受害人在损伤事件发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与本次损伤事件没有关系的疾病及其并发症。在提出“事故寄与度”的概念之后,渡边教授又提出了具体的十一项分类标准,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损伤或者损伤所导致的并发症,我国法医学界将该词改称为“损伤参与度”。到了1994年,相关损伤是指人身损伤事件所造成的损伤及其并发症、死亡等后果的人身损伤事件中,在不法行为造成的损伤与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出现暂时性或者永久性机体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继发症,大阪大学教授若杉长英教授在渡边教授的十一项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更富实用性的五级分类标准,即“外因的相关判定标准”、“作为主要原因”、“作为决定性原因”,并制订出独创的标准。然而,由于渡边教授的十一项标准过于抽象,因此在日本的法医学以及保险业的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采用所谓“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损伤参与度”的问题。1980年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教授与其他学者一道采用了定量比例的方法对交通事故和损害结果(死亡、后遗障碍)进行研究,提出了“事故寄与度”的概念,并以该概念来确定事故在损害结果中所起作用的大小。1986年“事故寄与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国法医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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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 8月
安康学院学报
第24卷 第4期
JoumM of Ankang Unive~ity
试析损伤参与度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应用
(北方民族大学 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摘 要: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参与度鉴定是量化分析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基本方法,是确
定致害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关键。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损伤参与度鉴定标准及操纵性强的量4E.r_具,加之参与度操作
难度大,存在应用不够广泛、重新鉴定案件较多等问题。用定量比例去判断外因与后果的关系,简便、准确、科学
地分清责任和计算赔偿金额,是法医学鉴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损伤参与度;法医学鉴定;人身伤害案件;因果关系;鉴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1—02
损伤参与度是指在各种因素造成的损伤与受害
统计概念的五分法:即全部、大部分、部分、小部
人 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出现暂时性或者永
分和无 ,参与度分别为 100%、70%~90%、40%
久性机体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死亡等后果的人
一 60%、10%~30%和 0%圈;
(3)最高人民法院草
身损伤事件中,与人身损伤事件相关的损伤所导致
拟 《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 中采用五级法 ,即
的并发症、继发症在现存后果中的介入程度,即原
O%、25%、50%、75%和 1O0%【3】。
因力大小【lJ。在人身伤害鉴定中,经常涉及到对被
以上三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各有优缺点。
害人致伤事件参与度的评估问题。损伤参与度反映
故寄予度”虽然详细,但操作比较复杂,对于法医
了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程度的大小,
学鉴定人来说难以掌握到 ~o%2z间的差异 ,易出
是致害方就有关伤害的结局承担应有责任的量化指
现鉴定结论的混乱现象,但可以将损伤与疾病的责
标。由于损伤或者损伤所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作
任大小量化到具体的百分比,便于量化责任、计算
用 ,出现机体死亡或功能障碍和精神障碍的情况
赔偿数额。五分法及五级法简便易懂,比较容易掌
下,必然涉及对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
握,标准不是很细,有一定的弹性,增加了鉴定人
程度进行判断的问题。这就要用定量比例去判断外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权,但对法官来说比
因与后果的关系,以简便、准确、科学地分清责任
较难以掌握。在一些复杂人身伤害案件鉴定中,经
并计算赔偿金额。
常是几种致害行为同时存在,进而导致参与度鉴定
一 、 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方法
会出现多因一果、一因多果、互为因果、多因多果
损伤参与度问题的产生是建立在法律赔偿制度
等复杂情况,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
基础上的,而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引起伤害时,则
损伤参与度鉴定标准,因此鉴定缺乏统一性、协调
应该采用定量比例的方法去分析因果关系,以明晰
性和可比性,鉴定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重
致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参与
新鉴定也就不难理解了。
度鉴定规范标准,常用的有三种方法:
笔者根据多年司法实践经验认为,损伤与疾病
故寄予度 ”,即将参 与度从 0%、10%、20%、
的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鉴定是一项难度较大的512
30%、40%、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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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新标准 脑震荡退出轻伤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记者宋芳科 实习生许小敏)
  日随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人体损伤鉴定出现许多新变化。为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甘肃省司法厅组织培训班对546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进行培训。
  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正式实施,今后损伤程度将依照这个标准严格执行。相对于原来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的三个损伤程度。新的损伤程度标准则更加细化,将人体损伤划分为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更细的划分为司法判决提供了更明确的量刑依据,同时也通过技术标准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让读者对新标准有个准确的理解,我们特列出几个关键词为大家解读。
  关键词:“脑震荡”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未实施前,按照旧的标准中“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即大家通常说的“脑震荡”属于轻伤,也就是施暴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到底如何界定脑震荡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焦点。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左亮解释,确认是否为“脑震荡”,只能依据医院的诊断病历和被鉴定人的叙述判断,而没有客观的体征或医学辅助检查来支撑。有些被鉴定人会故意隐瞒真情或夸大伤情。而在新标准中“脑震荡”将不被认定为轻伤。
关键词:损伤参与度
  “我就把他打了一下,怎么后果会这么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当事人表示只是和对方打架,不料刚打了一下竟将对方打死或者打伤了。左亮解释认为,事实上这种事情在现实中也有出现。这里面其实就有一个伤病关系的概念也称为损伤参与度。在旧的标准中对于损伤参与度并未有统一规定,由此在鉴定实践中也会产生分歧。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对损伤参与度作为明确界定。损伤与既往疾病共同作用相当造成的人体损伤,可依据标准降低损伤程度等级。损伤是次要原因主要是疾病造成的人体损伤按新标准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等级。  (原标题:人体损伤新标准 脑震荡退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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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 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
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过失责任程度,是指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诸多因素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占的比例,其理论依据在于许多医疗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因素所导致,即人们常说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如果不考虑这一因素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全部损害后果的责任是不公平的。疾病参与度,法医学界又称为“损伤参与度”,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者在患者目前疾病状态中的介入程度,有人又称为原因力的大小。研究疾病参与度的主要意义,在于当确定额时,应充分注意到患者原发疾病对目前疾病状况的影响。过失责任程度与疾病参与度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过失责任程度主要是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的角度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大小;疾病参与度是从患者的角度研究其应获得的赔偿额。正是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的这一关系,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将两者同时加以考虑。为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种责任程度划分仅仅是定性,而没有完全解决定量的问题,即具体应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A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根据整体情况确定赔偿责任
A您好,针对于你这种情况,建议直接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合同,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方便的话,可以来电详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咨询免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A你好!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损害(医疗事故)需要对整个诊疗过程分析,涉及临床医学、法医学及过错鉴定,需要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分析。你直接诉讼解决争取你的合法权益,自己出庭效果不明显,最好是委托本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协助指导你收集证据起诉并向法院争取你的合法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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