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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09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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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查询检索系统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级以上政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检索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及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食药监〔2009〕24号
各药品生产企业:
为加强药品生产安全监管,切实提高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及跟踪检查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安[2009]54号)要求,现就加强本市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及跟踪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GMP认证每两年跟踪检查一次;除涉及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由省局负责外,其他药品跟踪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局负责。
二、药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生产范围中的某剂型或原料药的某品种由于客观因素停产半年以上的,应及时向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备。需要恢复生产的必须提出申请,在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药品生产企业自认证以来从未生产过任何品种的剂型,不得申请该剂型的再认证,现场检查也不得作为合格予以通过。剂型认证或跟踪检查过程中,须有1-2个代表性品种在线生产。原料药必须按品种认证。凡按品种认证的药品,其跟踪检查应与原认证时的要求相一致。
四、GMP认证现场检查和跟踪检查的重点检查内容包括委托检验品种的委托检验项目。现场检查未发现委托检验报告书的,视同企业生产的原辅料未做全检予以论处。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 日印发
主办:厦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法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