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医疗器械指令Ⅰ类项目,在欧盟进行MMD认证时,需要提交的TCF中,是否需要提交临床等资料?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了,注册临床材料的要求终于明确了
  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对Ⅱ、Ⅲ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所提交的临床评价材料提出了规范而严格的要求。尤其是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终于有了明确的临床材料提交要求了。今后,因旧法规笼统要求而出现的审评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将得到改善。旧法规下,进品注册怎样提交临床材料?  以前的注册法规没有统一的临床评价标准,仅简单要求“提交产品在国外当地国上市时递交的临床资料”。然而,各国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不尽相同,很多低风险的产品在国外上市时并不需要提交任何临床方面的资料。有些生产企业只有上市后的临床跟踪报告或不良事件记录。这与CFDA一刀切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因此,经常会出现因临床资料不全面或不符合CFDA的要求而被要求补充资料、甚至退审的情形。终于,《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发布了。  小编根据现行注册相关法规及本指导原则,为您整理出了国产注册和进口注册的临床评价材料的要求:&&类别要求国产注册进口注册备注列入《豁免目录》内医疗器械证明申报产品与《豁免目录》所述的产品具有等同性:1.&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豁免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2.&提交申报产品与《豁免目录》中已获准境内注册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一致非《豁免目录》内医疗器械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具有基本等同性:1.&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表;2.分析评价路径;3.&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4.&文献检索和筛选方案;5.&文献检索和筛选报告;6.&临床评价报告。——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受益相比较,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一致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1.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进行;2.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3.在注册申报时,提交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一致在中国境外进行临床试验1.&必须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应技术要求;2.&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至少应包括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3.&还需提交论证产品临床性能和/或安全性不存在人种差异的相关支持性资料。&-√适用于进口注册列入《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医疗器械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产品包括:1.&采用全新设计/用于全新适用范围的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脏除颤器、植入式心脏再同步复律除颤器、植入式血泵、植入式药物灌注泵;2.&境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血管内支架系统;3.&境内市场上尚未出现的植入性人工器官、接触式人工器官、骨科内固定产品及骨科填充材料;4.&可吸收四肢长骨内固定产品;5.&纳米骨科植入物;6.&定制增材制造(3D打印)骨科植入物。√√一致&  注:《豁免目录》是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对注册申请人的影响  《指导原则》已经正式发布,对于近期刚刚递交或即将递交CFDA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人影响较大:审评中心极大可能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出临床评价方面的发补。考虑到CFDA的一次性发补的政策,奥咨达建议相关注册申请人:&还没申报受理  尽快按照此指导原则修改临床评价资料后再申报注册;&刚刚申报成功还未接到CFDA发补通知&  按照此指导原则的要求,提前着手修改临床评价资料甚至尽早启动在中国境内的临床试验,以节约发补准备时间,缩短取证周期。  本次的《指导原则》,对仅针对医疗器械、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当前,Ⅱ、Ⅲ类的体外诊断试剂,无论国内注册还是进口注册,除质控品和校准品外,全部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让我们一起期待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的出台吧!&需要看法规原文的朋友请看:《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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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随着对临床试验的伦理、科学与效率等各方面要求的逐渐提高,药物/...
白岩松老师曾说过:我一直弄不明白一件事,医患关系真恶化的话,究竟是医生倒霉还是我们呢?谁...您所在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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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盟、美国等医疗器械管理及法规概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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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盟、美国等医疗器械 管理及法规概况 一、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医疗器械管理框架 (一)美国医疗器械管理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1976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修正案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发了《医疗器械安全法》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负责对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兽药等产品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医疗器械的部门是CDRH Center of device Radiation Healthcare ,CDRH属下有7个办公室,其中器械评估办公室ODE
Of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 有6个部门,负责对所有医疗器械进行上市审批工作。
临床试验器械部; 常规、康复和神经科用器械部;
生殖、腹部和放射学用器械部; 心血管和呼吸用器械部; 牙科、传染病控制和普通医院器械部; 眼科和耳鼻喉科用器械部。 美国最早提出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Ⅰ类为“普通管理”产品,是指危险性小或基本无危险性的产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25%。
Ⅱ类为“执行标准管理”产品,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约占全部医疗器械品种的55%。
Ⅲ类是具有较大危险性或危害性,或用于支持维护生命的产品,产品约占20% 。实行“上市前审批” PMA 制度。
上市前管理
豁免;510 K ;PMA(上市前批准) 510 K ,即上市前通告 Pre- market
Notification ,意在证明该产品与已经合法上市的产品实质性等同 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
PMA ― 证明文件包括:毒性、免疫、生物相容性、人体 临床试验等。 Ⅰ类产品应符合“一般控制”要求。
Ⅱ类产品应符合“特殊控制”规定。除具备“一般控制”的要求外,申报单位还应提供正式颁布的标准、上市后监控的文件、疗效反馈登记、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首次注册(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办事指南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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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首次注册(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第五条)二、申请条件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的基本条件:(一)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企业工商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二)已确定申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已编制完成拟申请产品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并已通过预评价;(三)已具备拟注册产品的生产能力;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三、申报资料及要求申请人应根据申请注册品种及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式二份):(一)申请表 (见附件1)1.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企业名称)”、“申请人住所”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3.“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所提交的已预评价的产品技术要求、检测报告等申报资料中相应内容一致。(二)证明性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且应在有效期内;3.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申请注册时,样品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协议。受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应涵盖申报产品。(三)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见附件2)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其理由。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四)综述资料1.概述描述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及名称的确定依据。2.产品描述对于无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描述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如适用)、结构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组成部件(关键组件和软件)的功能,以及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特征等内容;必要时提供图示说明。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于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以及与该产品一起销售的配件包装情况;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与灭菌方法相适应的最初包装的信息。5.适用范围和禁忌症适用范围:应当明确产品所提供的治疗、诊断等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定义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说明产品是一次性使用还是重复使用;说明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预期使用环境: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以及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功率、压力、移动等)。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禁忌症:如适用,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6.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7.其他需说明的内容。对于已获得批准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应当提供批准文号和批准文件复印件;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或通用产品组合使用的应当提供说明;应当说明系统各组合医疗器械间存在的物理、电气等连接方式。(五)研究资料根据所申报的产品,提供适用的研究资料。1.产品性能研究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电气安全与电磁兼容、辐射安全)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应对成品中与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进行评价。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3.生物安全性研究对于含有同种异体材料、动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质等具有生物安全风险类产品,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质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资料。包括说明组织、细胞和材料的获取、加工、保存、测试和处理过程;阐述来源(包括捐献者筛选细节),并描述生产过程中对病毒、其他病原体及免疫源性物质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试验;工艺验证的简要总结。4.灭菌/消毒工艺研究生产企业灭菌: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终端用户灭菌:应当明确推荐的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及所推荐的灭菌方法确定的依据;对可耐受两次或多次灭菌的产品,应当提供产品相关推荐的灭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资料。残留毒性:如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资料。终端用户消毒:应当明确推荐的消毒工艺(方法和参数)以及所推荐消毒方法确定的依据。5.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有效期的确定:如适用,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对于有限次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使用次数验证资料。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6.临床前动物试验如适用,应当包括动物试验研究的目的、结果及记录。7.软件研究含有软件的产品,应当提供一份单独的医疗器械软件描述文档,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尽程度取决于软件的安全性级别和复杂程度。同时,应当出具关于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的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定软件的完整版本和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8.其他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六)生产制造信息1.无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明确生产过程中各种加工助剂的使用情况及对杂质(如残留单体、小分子残留物等)的控制情况。2.有源医疗器械: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注:部分有源医疗器械应注意考虑采用6、(1)中关于生产过程信息的描述。3.生产场地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七)临床评价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应规定的要求。(八)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是对产品的风险管理过程及其评审的结果予以记录所形成的资料。应当提供对于每项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个过程的可追溯性:1.风险分析:包括医疗器械适用范围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2.风险评价:对于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3.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当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如医用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等。4.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九)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规定编制,且通过预评价,并同时提交纸质及电子档填报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性的声明。(十)产品注册检验报告提供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十一)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的标签设计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令第6号)及相关法规要求。(十二)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有关分类的要求;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2.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出材料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十三)提交注册申报资料还需同时提交至少应包括以下电子文档: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还应提交单独的仅包含技术要求性能指标部分的电子文档)、综述资料、研究资料概述、产品的说明书等,应为word文档,并且可编辑、修改。(十四)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的技术要求;申报资料现场办理者,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十五)提交申报资料目录。注册申报资料应有所提交资料的目录,包括申报资料的一级和二级标题。每项二级标题对应的资料应单独编制页码。(参照附件3)标准要求:1.申报资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2.申请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报资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3.凡申报资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4.申报资料左页边距一般应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每份材料需装订成册;5.申报资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6.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报资料的完整、清晰、准确和一致,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四、办理程序(一)申请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受理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应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程序受理范围,按照标准查验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时限:当场办结。(三)申报资料移送受理人员将申报资料整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内技术审评机构(四川省食品药品安全监测及评审认证中心)完成申请资料的交接工作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四)技术审查技术审评机构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并对技术审评阶段出具的审评意见负责。1.按照审核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注册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保证和控制。2.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意见,并通知注册申请人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注: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3.对于需要组织外聘专家评审的,应通知申请人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专家评审结束后审查人员将专家评审相关资料存入申报资料。注:外聘专家审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4.对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报告》(以下简称《审评报告》)。5.对不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提出相应的技术审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6.对于修改补充材料后符合技术审评标准的,审查完毕后出具同意的技术审评意见,填写《审评报告》。7.对于已受理的注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评报告》中写明问题和意见,提出不予注册的建议:(1)申请人对拟上市销售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的研究及其结果无法证明产品安全、有效的;(2)注册申报资料虚假的;(3)注册申报资料内容混乱、矛盾的;(4)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与申报项目明显不符的;(5)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8.完成技术审评后,将申报资料、《审评报告》转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进入行政审批。注:申请人补充材料时间不计算在技术审评时限内,申请人应按照要求将材料一次性补齐;如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一年内一次性补齐材料的,终止审查。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五)体系核查技术审评机构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意见并通知注册申请人提交体系核查申请资料到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由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开展,必要时技术审评机构可派员参与核查。(体系核查申请资料见附件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六)行政审批审核技术审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规定;技术审评报告是否完整和规范;技术审评结论是否明确。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填写《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表》,并说明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目。对技术审评意见进行确认并签署审批意见。将全部申报资料和《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表》转受理窗口制证人员。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七)制证、送达受理窗口对准予许可的,按照审批的内容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加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专用章(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并复印;对不予许可的,按照审批的内容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确认无误后,在《办结通知书》上的签字确认,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注:1.通知后,申请人超过30个工作日未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含《产品技术要求》)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省局窗口工作人员将未领名单报省局办公室计算机中心,进行网上公示通知申请人,自公示之日起满10日仍未领取证件的,省局窗口工作人员《办结通知书》备注栏中说明情况移交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将全部材料整理随卷归档。2.注册人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注册决定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和原申报资料。如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复审申请。五、办理时限(一)受理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3个工作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行政审批:20个工作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技术审评:60个工作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注: 1.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2.体系核查3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3. 技术审评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的,申请人应当在1年内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待定七、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028)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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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长期有效)
&一、申请表
(资料来源:弗锐达医疗器械咨询服务机构官网)
二、证明性文件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交: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境外申请人应当提交:
1.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生产地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和合法资格证明文件。
2.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机构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试验产品描述
应当包括试验用医疗器械的设计原理、工作原理、产品特征、结构组成及图示、制造材料、包装材料、型号规格及其划分依据、主要生产工艺、交付状态、作用机理、适用范围等内容。
四、临床前研究资料
一般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对试验用医疗器械进行的临床前研究资料。例如,实验室研究、动物试验等。
(二)与评价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已发表文献及评论性综述。
(三)国内外同类产品研发、上市及临床应用情况及试验用医疗器械与国内外已上市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技术参数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比较资料。
(四)与试验用医疗器械相关的不良事件信息。
(五)临床试验受益与风险对比分析报告。
(六)其他要求提交的研究资料。
五、产品技术要求
六、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注册检验报告和预评价意见
七、说明书及标签样稿
八、临床试验方案
临床试验方案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并提交证明临床试验方案科学合理性的分析资料。
九、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
应当提交全部临床试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同意临床试验开展的书面意见。
十、符合性声明
(一)申请人声明本产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申请人声明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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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2014年)
产品类别:&&
产品价格:面议/台
关 键 词:临床试验,审批申报,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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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规格:2014
产品包装:普通/精装
陈老师(小姐)&&市场部/经理
联系地址:中国???厦门市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B座703(邮编:3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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