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补充申请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其他项如何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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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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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指将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一定规格仅供医疗机构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
第三条 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包括没有国家标准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
申请注册的中药配方颗粒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应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为原料。
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人应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配方颗粒生产车间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七条 申请注册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拟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和申报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拟注册申请后,应在申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工作。
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注册品种的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工艺研究,确定的统一生产工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等各项工作。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并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负责组织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另行规定。
第八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中药配方颗粒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
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和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停止临床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联合完成的研究资料由牵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对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批件》的形式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批准文号及其试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P+8位数字。
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其试行期两年。标准试行期间不受理其他企业提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在标准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标准转正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生产企业联合制定的试行标准,其转正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布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要求提出转正申请的,以及不符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和批准文号。第十四条 申请生产注册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nbsp第十七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凡需附药检所检验报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做出审批决定。需要换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需要增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批件。第二十条 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改进中药配方颗粒提取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第二十一条 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三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配方颗粒,不予再注册。(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品种现场考核及抽样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nbsp&nbsp&nbsp 年&nbsp&nbsp&nbsp 月&nbsp&nbsp&nbsp 日起施行。落实│CFDA着手数据造假,七大处理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的有关要求,针对部分药品注册申请中的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甚至弄虚作假问题,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组织对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开展临床试验数据核查工作。
此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关于8家企业11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29号)、《关于14家企业13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5年第260号)、《关于7家企业6个药品注册申请不予批准的公告》(2016年第92号)。
上述公告中所述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存在的数据不真实、不完整和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有关规定,给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带来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的责任:
(一)申请人是药品注册的申请者和权利人,必须保证注册申请中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完整和规范,监督临床试验项目的实施,对所报申请资料及相关试验数据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研究者受申请人委托具体实施临床试验项目,必须保证试验行为符合GCP规定,保证试验数据真实、完整、规范及可溯源,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直接法律责任。临床试验机构是药物临床试验项目直接管理者,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有管理监督责任。
(三)临床试验合同研究组织受申请人委托,承担临床试验相关工作,对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承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责任;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数据承担直接法律责任。
二、违反GCP第六条、二十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四十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六十二条等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数据造假:
(一)编造或者无合理解释地修改受试者信息以及试验数据、试验记录、试验药物信息;
(二)以参比制剂替代试验制剂、以试验制剂替代参比制剂或者以市场购买药品替代自行研制的试验用药品,以及以其他方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
(三)隐瞒试验数据,无合理解释地弃用试验数据,以其他方式违反试验方案选择性使用试验数据;
(四)瞒报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瞒报可能与临床试验用药相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事件;
(五)瞒报试验方案禁用的合并药物;
(六)故意损毁、隐匿临床试验数据或者数据存储介质;
(七)其他故意破坏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三、核查发现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研究者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按以下原则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于日《关于药品注册审评审批若干政策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30号,以下简称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对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该品种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申请人,自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受理其所有药品注册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在被处罚期间申请人如有确属临床急需的药物上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决定。
(三)对第230号公告发布后核查发现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所涉及的临床试验机构,责令所涉及专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整改完成前不接受其参与研究的申报资料。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整改完成后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评估,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恢复临床试验资格;检查不通过的,取消其临床试验资格。
对主要研究者参与研究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临床试验机构同一个专业有两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其专业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临床试验机构有三个及以上临床试验出现数据造假行为的,吊销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其机构完成临床试验的所有已受理注册申请暂停审评审批。
(四)有第二条所列数据造假行为的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直接处理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在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上签署姓名的相关责任人。如申请人认为有其他责任人时,可在本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详细情况并注明其所负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实后一并研究处理。
(五)对于本条第三项暂停审评审批的具体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撤回申请的,视为主动撤回申请,按主动撤回有关政策处理。申请人认为其临床试验数据真实,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现场核查申请;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继续审评审批,不属实的将依法查处。
(六)对临床试验数据不完整、不规范,不足以证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仅存在数据不规范,通过补充资料可以完善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申请人一次性补充,补充后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七)根据第二条认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数据造假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及其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临床试验机构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研究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名单,合同研究组织名单和组织机构代码以及项目负责人、监查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名单信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申请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布,并列入黑名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再承接药物临床试验,已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入组新病例;不按要求整改的,依法查处。
(一)未经受试者知情同意,或者受试者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即违背方案对受试者开展临床试验相关操作的;
(二)明知临床试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受试者,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三)试验用药品保存、使用不当,影响受试者安全的;
(四)擅自将药物临床试验某些工作委托给无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人员,影响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临床试验,明显影响到受试者权益、安全以及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质量的情形。
五、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具体情况。拒绝、逃避、阻碍检查的,依法从重处罚,列入黑名单;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核查工作、及时说明和处理存在问题的注册申请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告要求,主动开展自查,主动报告问题,主动撤回申请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一)申请人在核查前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依据《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情况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9号),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申请人可以按照《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113号)有关要求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自查发现数据不真实的,主动将具体品种、申请人的名称以及不真实的具体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告知申请人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在现场核查计划网上公示之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不真实的数据所涉及的品种情况通知药品注册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撤回申请的,按主动撤回处理;未提出撤回的申请,并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场核查中查实临床试验机构和合同研究组织报告存在问题的,依法从重查处。
六、处理及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对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会同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涉及完整性、规范性问题的处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会同核查中心、药审中心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名义作出决定。
处罚决定作出前,将书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应当于3日内提出。当事人的解释及接受解释的情况,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一并向社会公开。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 CFD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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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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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号)
  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为做好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的后续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药品技术转让,按其要求申报补充申请;38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技术转让,仍按《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号)的要求申报补充申请。
  二、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日前提出,其他类别药品的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应在日前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上述时间限制包括3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情形。
  三、按38号文件规定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相应品种应具备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提出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的同时应提出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技术转让申请获得批准后,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  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经审评不予批准的,原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
  四、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多品种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若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其余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不得撤回。
  五、按38号文件第一条情形(三)提出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应通过相同剂型的新修订药品GMP认证。
  六、符合38号文件规定情形的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获准生产的、与转出药品相关联的药包材可以进行技术转让。药包材技术转让申报和审批的具体要求另文下发。
  七、对技术转让补充申请的审评,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
  八、38号文件规定的技术转让申请,其受理审查、审评审批工作时限按照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补充申请规定的时限执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止审批或者申请人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九、38号文件规定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所涉及的所有纸质档案均由负责审评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归档和管理。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能力和条件逐步进行技术审评授权工作,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授权开展相应技术审评工作。
  十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附件1~3)开展受理、技术审评及其他相关工作,坚持技术审评标准不降低,确保技术转让品种质量的一致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相关审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降低审评技术要求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附件:1.工作流程     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3.审查审评要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日
  附件1&工作流程&为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13〕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其涉及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事项的工作流程明确如下:申请人应根据38号文件要求,按药品批准文号逐一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项目1所规定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并填写《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附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审查审评要点》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完成相应技术研究工作,凭《受理通知书》,提出开展后续技术审评工作申请,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项目2、项目3等资料及相应电子文档。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并进行抽样检验。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并说明理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审评意见,依据综合意见起草《补充申请批件》/《审批意见通知件》送签件,将药品补充申请表、省局核准意见表、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受理通知书、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样品检验结果、综合审评意见和送签件电子文档上传总局信息系统,并同时将送签件纸质文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符合要求的,发给《补充申请批件》,核发药品批准文号,同时注销原药品批准文号,审评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附表:&&&&&&省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附表&&&&&&省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基本信息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执行标准:药品有效期:转出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转入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转出方省局(下拉菜单)转入方省局(下拉菜单)特殊管理标记中药:中药处方中是否含有以下成份?(1)化学药品&&&□是&&&□否(2)毒性饮片&&&□是&&&□否□《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收载□现行中国药典收载□其他(3)中药提取物&□是&&&□否(4)其他&&&&&&&□是&&&□否化学药品:(1)&是否为高风险品种&□是&&&□否(2)&是否为多组分生化药&□是&&&□否(3)&如为注射剂是否采用非终端灭菌&□是&&&□否(4)&如为注射剂是否为&□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冻干粉针剂&□粉针剂&□其他(5)&&如采用终端灭菌,F0值是否小于8□是&&&□否申报类型□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情形一或三中涉及转让的批准文号:(由申请表第十三项导入)情形一或三中涉及撤销的批准文号:(由申请表第十三项导入)申报资料项目11.1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有无不需要备注药品注册批件/再注册批件(复印件)□□□&补充申请批件(复印件)□□□&批件所附说明书、标签样稿(复印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复印件)□□□&新药证书(复印件)□□□&所有新药证书持有者同意该品种转让的证明(原件)□□□&1.2证明性文件□□□&(1)转出方、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2)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生产企业应提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应剂型认证证书复印件。□□□&(3)转出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技术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4)转出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表□□□&(5)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转出方所有品种或所放弃剂型所有品种的清单(包括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等)□□□&(6)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二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的查询证明文件□□□&(7)转出方提供技术转让品种是否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说明□□□&(8)转出方提供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他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情况说明□□□&1.3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1.4转让前药品基本信息&&(1)药品批准处方、生产工艺(制法)、稳定性研究结果□□□&(2)转出方现行的生产工艺规程、内控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清单、产品工艺验证资料□□□&(3)转出方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包括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及供应商审计材料(如转让原料,提供起始试剂供应商资料和试剂标准),包材供应商资质证明性文件和包材注册证及标准□□□&&附件2&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一、申报资料项目表&编号资料项目1.管理信息1.1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1.2证明性文件1.3药品技术转让合同1.4转让前药品基本信息2.综述2.1立项综述2.2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3.药学研究3.1工艺研究一般要求3.2原料药生产工艺研究3.3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研究3.4质量研究3.5样品的检验报告书3.6药材、原料药生产用原材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3.7药物稳定性研究3.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容器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二、申报资料说明(一)管理信息1.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本品所获得的所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如药品最初批准上市文件、再注册批件、历次补充申请批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件和新药证书等。附件指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具有新药证书的品种,提供所有新药证书持有者同意该品种技术转让证明材料的原件。新药证书持有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或已注销的,应提供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1.2证明性文件,包括:(1)转出方、转入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2)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转入方生产企业应提供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应剂型认证证书复印件。(3)转出方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技术转让品种药品批准文号的申请。(4)转出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5)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转出方所有品种或所放弃剂型所有品种的清单(包括通用名称、规格、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等)。(6)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二申报的技术转让申请,应提供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双方控股关系或同属一个集团的查询证明文件。(7)转出方提供技术转让品种不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承诺。(8)转出方提供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他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补充申请的情况说明。1.3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应提供转出方与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药品技术转让合同原件。1.4&转让前药品基本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转让申请情形。(2)药品批准处方、生产工艺(制法)、稳定性研究结果。(3)转出方现行的生产工艺规程、内控标准及检验操作规程、生产设备清单、产品工艺验证资料。(4)转出方原、辅料的合法来源证明性文件,包括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质量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及供应商审计材料(如转让原料,提供起始试剂供应商资料和试剂标准),包材供应商资质证明性文件和包材注册证及标准。(二)综述2.1&立项综述,包括以下内容:(1)技术转让药品的研究背景情况及国内外研究现状&。(2)药品历史沿革(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变更情况;上市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是否属于正在上市再评价的品种)。(3)近五年内本品生产、销售、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情况(包括检索报告)的总结报告。2.2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按照所附“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原料/制剂/中药)”提供。(三)药学研究资料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附件“第二部分生产技术转让”中“5.药学研究资料”相对应内容的要求提供。三、申报资料提交要求(一)根据38号文件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按“一、申报资料项目表”的形式整理后提交。整理时,应按照“1.管理信息,2.综述,3.药学研究”分别进行整理,将申报资料整理为相应的文件,若目录对应项目无相关资料,可不提供。(二)应提供电子申报资料和纸质申报资料,电子申报资料应与纸质资料内容一致。如有特殊情况,请在文件夹中以备注文件说明。电子申报资料的格式为可文字识别的PDF格式,文件名称应与申报资料项目表中的名称一致。(三)申报资料按照所附《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整理。申报资料所附的色谱数据和图谱文件可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药品研究色谱数据工作站及色谱数据管理要求(一)》的相关内容准备,建议对每项申报资料所附图谱前面建立交叉索引表,说明图谱编号、申报资料中所在页码、图谱的实验内容。&附:1.&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原料药)&&&&2.&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制剂)&&&&3.&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中药)4.&申报资料体例和整理规范附1&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原料药)&一、基本信息(一)药品名称原料药的中英文通用名、化学名(二)结构原料药的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三)理化性质原料药的主要物理和化学性质: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分配系数,解离常数,将用于制剂生产的物理形态(如多晶型、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粒度等。二、生产信息(一)生产商生产商的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地址以及生产场所的地址。(二)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1.工艺流程图:按合成步骤提供工艺流程图,标明工艺参数和所用溶剂。2.工艺描述:按反应路线简述各步反应的反应类型(氧化、还原、取代、缩合、烃化、酰化等),各步反应的原料、试剂、溶剂和产物的名称,终产物的精制方法和粒度控制等;特殊的反应条件(如高温、高压、深冷等)应说明。&3.生产设备:提供主要和特殊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4.大生产的拟定批量。kg(g)/批。(三)物料控制&生产用物料(如起始物料、反应试剂、溶剂、催化剂等)的质量控制信息(包括来源、质量标准等)。(四)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包括终产品的精制、纯化工艺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列出已分离的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工艺验证简述转入方所进行的工艺验证的概况,如时间、批数、规模、验证的参数等。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六)生产工艺的开发&提供转入方进行的工艺研究与验证数据汇总表,示例如下:&工艺研究与验证数据汇总表&批号试制日期批量收率试制目的/样品用途样品质量含量杂质性状等&&&&&&&&&&&&&&&&&&&&&&&&&&&&&&&&三、特性鉴定(一)结构和理化性质1.结构确证列出结构确证研究的主要方法(例如元素分析、IR、UV、NMR、MS等)和结果。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说明结构确证用样品的精制方法、纯度,对照品的来源及纯度。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2.理化性质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多晶型的研究方法和结果:溶剂化物/或水合物的研究方法和结果:粒度检查方法和控制要求:(二)杂质按下表列明已鉴定的杂质:&杂质情况分析&杂质名称杂质结构杂质来源&&&&&&&&&&&&&&&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四、原料药的控制(一)质量标准&&按下表方式提供终版质量标准(方法不必详细描述,可简述为高效液相色谱(HPLC),或中国药典方法等)。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检查项目方法放行标准限度货架期标准限度外观&&&溶液的颜色与澄清度&&&溶液的pH&&&鉴别&&&有关物质&&&残留溶剂&&&水分&&&重金属&&&硫酸盐&&&炽灼残渣&&&粒度分布&&&晶型&&&其他&&&含量&&&(二)分析方法列明各色谱方法的色谱条件:有关物质、残留溶剂、含量等。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三)分析方法的验证按检查方法逐项提供,以表格形式整理验证结果。示例如下:&含量测定方法学验证总结&项目验证结果专属性&线性和范围&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溶液稳定性&耐用性&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四)批检验报告三个连续批次(批号:&&&&&&)的检验报告,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质量对比研究转入方与转出方样品质量对比研究结果。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对照品药典对照品:说明来源、批号。自制对照品:简述含量和纯度标定的方法及结果。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六、包装材料和容器&&&&项目包装容器包材类型注&包材生产商&包材注册证号&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包材质量标准编号&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注:关于包材类型,需写明结构材料、规格等。例如,复合膜袋包装组成为: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袋、聚酯/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七、稳定性(一)申报转让前稳定性研究的总结样品情况:(按下表填写)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地点批量包装试验类型&&&&&例如,加速或长期试验&&&&&&&&&&&&&考察条件:(按下表填写)试验条件计划取样点已完成的取样点&&&&&&&&&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二)上市后稳定性承诺和稳定性方案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三)药品稳定性考察数据按以下例表简述上述批次样品的研究结果,并与转出方已进行的考察结果进行全面详细的对比,以确定是否一致。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考察项目方法及限度(要求)试验结果性状目视观察,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在0至&&月考察期间,各时间点均符合规定有关物质HPLC法,杂质A不得过0.3%,其他单一杂质不得过0.1%,总杂质不得过0.8%在0至&&个月考察期间,杂质A最大为0.15%,单一杂质最大为0.08%,总杂质最大为0.4%,未显示出明显的变化趋势含量HPLC法,不少于98.0%在0至&&个月考察期间,含量变化范围为98.4%(最低值)至99.6%(最大值),未显示出明显的变化趋势………说明:&本表中的信息是基于转入方所拥有的申报资料的抽提,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转出方的申报资料和批准信息保持一致。&附2&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制剂)&一、剂型及产品组成说明具体的剂型,并以表格的方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成分用量过量加入作用执行标准&&&&&&&&&&&&&&&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如附带专用溶剂,参照上表格方式列出专用溶剂的处方。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一)制剂研究简要对与制剂性能相关的理化性质,如pH,离子强度,溶出度,再分散性,复溶、粒径分布、聚合、多晶型、流变学等进行分析。提供转入方与转出方药品在处方开发过程中进行的质量特性对比研究结果,例如:(1)口服固体制剂的溶出度:样品批号,对照药品批号和生产厂,溶出条件,取样点,比较结果。(2)有关物质:样品批号,对照药品批号和生产厂,测定及计算方法,比较结果。(二)生产工艺的开发汇总研发过程中代表性批次的样品情况,包括:批号、生产时间及地点、批规模、用途(如用于稳定性试验,用于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分析结果(例如有关物质、溶出度以及其他主要质量指标)。示例如下:&批分析汇总&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地点规模收率样品用途样品质量含量杂质其他指标&&&&&&&&&&&&&&&&&&&&&&&&&&&&&&&&&&&&&包装材料/容器&项目包装容器配件注2包材类型注1&&包材生产商&&包材注册证号&&包材注册证有效期&&包材质量标准编号&&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注1:关于包材类型,需写明结构材料、规格等。例如,五层共挤膜输液袋,规格为内层:改性乙烯/丙烯聚合物;第二层:聚乙烯;第三层:聚乙烯;第四层:乙烯甲基丙烯酸酯聚合物;第五层:多酯共聚物。聚丙烯输液瓶,规格为250ml。铝塑泡罩包装,组成为:3.2.PVC/铝、3.2.PVC/3.2.PE/3.2.PVDC/铝、3.2.PVC/3.2.PVDC/铝。复合膜袋包装,组成为:聚酯/铝/聚乙烯复合膜袋、聚酯/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注2:表中的配件一栏应包括所有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配件。如:塑料输液容器用组合盖、塑料输液容器用接口等。(三)相容性简述制剂和附带溶剂或者给药装置的相容性。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二、生产(一)生产商生产商的名称(一定要写全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生产场所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二)批处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生产规模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成分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如有过量加入的情况需给予说明并论证合理性。对于处方中用到但最终需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成分用量过量加入作用执行标准&&&&&&&&&&&&&&&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三)生产工艺和工艺控制1.工艺流程图:按单元操作为依据,提供完整、直观和简洁的工艺流程。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2.工艺描述:按单元操作过程简述工艺(包括包装步骤),明确主要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3.主要的生产设备:提供主要和特殊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4.大生产的拟定规模:制剂单位/批(口服制剂等)或灌装前的溶液体积/批(溶液剂、注射剂等)。(四)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关键步骤确定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确定资料。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工艺验证和评价&&工艺验证方案(编号:&&,版本号:&&)和验证报告(编号:&&&,版本号:&&&)和批生产记录(编号:&&&,版本号:&&&)。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三、原辅料的控制 按下表提供相关信息:成分生产商批准文号质量标准&&&&&&&&&&&&&&&&四、制剂的质量控制(—)质量标准&&按下述表格方式提供终版质量标准。如具有放行标准和货架期标准,应分别进行说明。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检查项目方法放行标准限度货架期标准限度性状&&&鉴别&&&降解产物&&&溶出度&&&含量均匀度/装量差异&&&残留溶剂&&&水分&&&粒度分布&&&无菌&&&细菌内毒素&&&其他&&&含量&&&(二)分析方法列明各色谱方法的色谱条件:降解产物、残留溶剂、含量等。列明溶出度检查的溶出条件、定量方法等。分析方法。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三)分析方法的验证以表格形式逐项总结验证结果。示例如下:&有关物质方法学验证结果&项目验证结果专属性辅料干扰情况;已知杂质分离;难分离物质对分离试验;强制降解试验;……线性和范围针对已知杂质进行定量限、检测限&准确度针对已知杂质进行精密度重复性、中间精密度、重现性等溶液稳定性&耐用性色谱系统耐用性、萃取(提取)稳健性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四)批检验报告生产的三个连续批次(批号:&&&&)的检验报告。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杂质分析以列表的方式列明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杂质。示例如下:&杂质情况分析&杂质名称杂质结构杂质来源杂质控制限度是否定入质量标准&&&&&&&&&&&&&&&&&&&&&&&&&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六)质量对比研究转入方与转让方产品的质量对比研究结果和图谱。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五、对照品药典对照品:来源、批号。自制对照品:简述含量和纯度标定的方法及结果。六、稳定性(一)稳定性总结1.试验样品批&&&&号&&&规  格&&&原料药来源及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地点&&&批  量&&&内包装材料&&&&2.研究内容&常规稳定性考察结果&项目放置条件已完成的考察时间(计划考察时间)加速试验&&中间条件试验&&长期试验&&其他试验&&&&&使用中产品稳定性研究结果&项目放置条件考察时间考察项目分析方法及其验证研究结果配伍稳定性&&&&&多剂量包装产品开启后稳定性&&&&&制剂与用药器具的相容性试验&&&&&其他试验&&&&&(二)上市后的稳定性承诺和稳定性方案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基于目前稳定性研究结果,拟定包装材料、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如下:拟定内包材&拟定贮藏条件&拟定有效期&对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的提示&(三)稳定性数据按以下例表简述研究结果,注明详细参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3.药学研究资料”中资料的项目和页码。&考察项目方法及限度(要求)试验结果性状目视观察,应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在0至&月考察期间,各时间点均符合规定降解产物HPLC法,杂质A不得过0.3%,其他单一杂质不得过0.1%,总杂质不得过0.8%在0至&个月考察期间,杂质A最大为0.15%,单一杂质最大为0.08%,总杂质最大为0.4%,未显示出明显的变化趋势溶出度45min不低于80%在0至&个月考察期间,各时间点均符合规定,未显示出明显的变化趋势含量HPLC法,5.0%~05.0%在0至&个月考察期间,含量变化范围为99.8%(最低值)至101.2%(最大值),未显示出明显的变化趋势说明:本表中的信息是基于转入方所拥有的申报资料的抽提,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转出方的申报资料和批准信息保持一致。&附3&药学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要求(中药)&一、基本信息(一)药品信息药品名称、国家标准(说明转让药品现行国家标准的出处,明确标准中的【处方】、【制法】、制成总量及日服生药量等。说明标准是否进行过修订)、剂型及规格。处方中是否含有毒性药材及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毒性药材的主要毒性及日用量是否符合法定用量要求。明确处方中的药味是否含有濒危药材,处方含有濒危药材的,是否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证明。处方中药味为多基原的,应明确所用实际基原。(二)处方信息以表格的方式列出转让前后质量标准【处方】项和制剂处方的组成。制剂处方包括制剂成型前的浸膏(结合重量和相对密度表示)、干浸膏(用重量表示)、挥发油、辅料等,如有直接用于制剂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药粉等,也列入制剂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辅料用量范围。转让方及受让方药品制剂处方信息对比表中,应明确制剂成型前浸膏、干浸膏、挥发油等的得量范围。二、生产工艺研究(一)原辅料及内包装材料以表格的方式分别提供转让前后的信息,并简要说明饮片、有效成份、有效部位、提取物、生产过程所用材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的一致性情况。(二)生产工艺1.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图应完整、直观、简洁,其中应涵盖工艺步骤及相应的洁净级别、各物料的加入顺序,指出关键步骤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检验检测的环节。2.生产工艺过程以注册批为代表,&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工艺(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如投料量、浸膏量、成品量。应结合不同剂型的特点关注各关键步骤与参数描述各单元操作。生产工艺表述的详略程度应能使本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据申报的生产工艺可以完整地重复生产过程,并制得符合标准的产品。3.关键生产工艺的控制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生产中质量控制的方法。关键步骤描述与工艺参数可合并描述,也可分别描述。工艺参数描述可用工艺参数范围或单点控制工艺参数表述。说明转让前后的一致性情况。4.主要的生产设备以表格列出主要和特殊设备的型号及技术参数。说明转让前后的一致性情况。大生产的拟定规模:制剂单位/批(口服制剂等)或灌装前的溶液体积/批(溶液剂、注射剂等)。提供转出方的上市生产批量范围、转入方拟定的大生产批量范围。说明转让前后批量的匹配性。5.工艺验证和评价应按质量标准【制法】规定的工艺路线和参数组织生产。对于质量标准【制法】未规定的工艺参数应进行验证。工艺参数的验证应在转出方原定的范围内进行。工艺验证内容包括:批号,批量,设备的选择和评估,工艺条件/工艺参数及工艺参数的可接受范围,分析方法,抽样方法及计划,工艺步骤的评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工艺步骤及可接受的操作范围等。三、质量研究(一)质量对比研究以表格方式列出转出方与转入方各3批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数据。结合质量研究情况,分析转出方的质量标准对产品质量的可控性。如转让前后处方工艺、原辅料、检测项目、方法、限度均未发生变更,可不提供分析方法,但需要简要说明转让前后各分析方法的一致性情况。如增加了专属性和定量检测的质量控制指标,以表格列出,逐项说明。(二)检验报告书说明与转出方原使用的饮片、有效成份、有效部位、提取物、辅料等的一致性,以及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以表格列出转入方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验报告。(三)对照品药典对照品:来源、批号。自制对照品:简述含量和纯度标定的方法及结果。四、制剂稳定性研究以表格列出稳定性研究总结,包括转让前后的试验样品及研究内容。列出稳定性数据,并简要比较转让前后的稳定性情况。基于目前稳定性研究结果,拟定包装材料、贮藏条件和有效期,并简要说明与转让前的一致性或变化情况以及对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的提示。附4&申报资料体例与整理规范&为加强药品注册纸质申报资料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范。当申报资料提交时,纸质申报资料的体例设置必须与电子申报资料相一致。一、申报资料的体例要求(一)字体、字号、字体颜色、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1.字体&&&&中文:宋体&&&&&&&&&&&英文:Times&New&Roman2.字号中文:不小于小4号字,表格不小于5号字;申报资料封面加粗4号;申报资料目录小4号,脚注5号字。英文:不小于12号字。3.字体&&&&&&&黑色4.行间距离及页边距离&&&&&&行间距离:&单倍。纵向页面:&左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上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横向页面:&上边距离不小于2.5厘米、右边距离不小于2厘米、其他边距不小于1厘米。页眉和页脚:信息在上述页边距内显示,保证文本在打印或装订中不丢失信息。(二)纸张规格申报资料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规格、纸张重量80g,纸张全套双面或全套单面打印,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三)&纸张性能申报资料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四)加盖印章1.除《药品注册申请表》、相关受理文件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个封面加盖申请人印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封面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2.&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二、申报资料的整理要求(一)申报资料封面1.申报资料袋封面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单位名称。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1)每项资料加“封面”,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2)右上角注明资料项目编号,左上角注明注册分类。(3)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二)申报资料目录&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三)申报资料内容1.总体要求(1)每套资料装入申请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料签收单、受理通知书、申报资料并应当是相应的原件。(2)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3)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药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4)报送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为2套,其中1套为原件。(5)外文资料应翻译成中文。2.具体要求(1)整理排序a.&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文件(资料签收、受理通知书)b.&申请表c.&申报资料(顺序同申报资料目录)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排列文字在前,照片及图谱在后。有译文的外文资料,译文在前,原文在后。(2)编写页号a.装订成册的文件材料均以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写页号。b.提交的申报资料,分别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进行编号。c.单面书写的文件材料在其正中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文件材料,正面与背面均在其正中编写页号。图样页号编写在标题栏外。(3)整理装订a.按申报资料项目分类(1.管理信息,2.综述,3.药学研究)顺序,分别打孔装订成册。b.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内不同幅面的文件材料要折叠为统一幅面,破损的要先修复。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c.每册申报资料的厚度不大于300张。(4)&整理装袋a.申报资料的整理形式按照附件1中的模块分类单独整理装袋,不得合并装袋。b.当单专业研究申报资料无法装入同一个资料袋时,可用多个资料袋进行分装,并按本专业研究资料目录有序排列,同一资料项目编号的研究资料放置在同一资料袋中,确保每袋资料间完整的逻辑关系。(四)照片资料的整理1.将照片与文字说明一起固定在芯页上,芯页的规格为297mm×210mm。2.根据照片的规格、画面和说明的字数确定照片固定位置。 3.照片必须固定在芯页正面(装订线右侧)。4.装订成册的申报资料内的芯页以30页左右为宜。(五)补充资料的整理申请人提交补充资料,应按《补充资料通知》的要求和内容逐项顺序提供,并附提交补充资料说明、《补充资料通知》(原件或复印件)。具体整理要求同申报资料。附件3 审查审评要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3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时,审查审评工作应符合以下要点要求:一、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品种,不得受理其药品技术转让申请:(一)转出方或转入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未获得新药证书所有持有者同意转出的;  (三)转出方不能提供有效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包括未按规定取得药品再注册批件)的;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五)药品标准为试行标准且未提出转正申请的;(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品种(参见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附件中化学药品、中药注射剂高风险品种名单);(七)技术转让品种涉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八)仅持有新药证书但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二、按3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情形(一)、(三)申请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涉及品种属于本审查要点第一条相关情形的,提出该品种的注销申请后,可受理其他品种的技术转让申请。三、已获得再注册批准,但转出方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无相应剂型范围的品种,可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三申报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四、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申报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所涉及的药品品种应一次性全部提出技术转让申请并转入一家药品生产企业。五、转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转出方企业品种信息时,应重点就下列情况进行核准并按药品批准文号提供书面意见(省局核准意见表见附件):(一)拟技术转让品种制剂规格、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批准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二)拟技术转让品种是否存在其他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三)按38号文件规定情形一、情形三提出的技术转让申请,所涉及的品种是否符合全部及一次性的要求。六、按3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情形(一)、(三)受理的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已有品种获得批准的,转出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核减转出方药品生产企业相应生产范围或注销原药品生产许可证。七、应严格按照38号文件要求开展审评工作,药学研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2“药学研究资料”的一般原则,并重点关注技术转让前后药品质量的一致性,技术转让过程不得涉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事项内容的变更(如修改药品注册标准、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如需相应变更,应在药品技术转让批准前或批准后申报相应补充申请。八、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式审查后填写《药品技术转让申请形式审查表》,完成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后按照《技术审评意见撰写格式和要求》、《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撰写要求》撰写《技术审评意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并按照《综合审评意见》模板要求形成《综合审评意见》。&附:1.&&&&&&省局核准意见表2.&技术审评意见撰写格式和要求3.&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撰写要求4.&综合审评意见附1&&&&&&&省局核准意见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执行标准&规格&批准文号&申请类型□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转出方企业名称&转出方企业生产地址&按通知规定情形一、情形三提出的技术转让申请,所涉及的品种是否符合全部及一次性的要求□&是&&&&&&&&□否本品已申报但尚未完成审评审批的补充申请情况说明&□&有&&&&&□无&如有请说明:转出方省局核准意见&备注&&经办:&&日期:&审核:&&日期:&签发:&&日期:&盖章&&&&&&&&&&&&&&&&&&&&附2&技术审评意见撰写格式和要求&&“品种名称”+“(受理号)”+“技术审评意见”+&“申请人名称”&一、品种概述(一)同品种上市背景情况概述同品种上市情况(包括原研品种)、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规格、适应症等。(二)申报品种注册批准情况概述申报品种注册批准情况,包括品种名称、剂型、商品名、规格、适应症、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执行标准、药品有效期、新药证书编号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要求内容的完成情况。(三)本次申请情况概述申请时间、申请类别(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申请内容,及申请人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情况。(四)概述本品近5年生产、销售、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二、药学研究资料审评概述本注册申请审评经过(审评时间、发补时间、收到补充资料时间,简要介绍补充资料和结果)。(一)处方研究资料评价1.概述转让前后处方对比情况,评价处方的一致性;2.概述转让前后原辅材料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情况,评价原辅材料重要理化指标及标准的一致性。(二)生产工艺研究资料评价1.概述转入方的工艺、生产主要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生产过程(原料药还需关注起始物料及质量控制;中药需关注中药材基源、产地及质量控制)、生产中质量控制方法及生产规模的情况,评价转让前后生产工艺的一致性和匹配性;2.概述工艺验证方案及验证报告的情况,评价工艺验证的合理性和完整性。(三)质量研究资料评价概述转让前后质量标准项目、检查方法及限度的情况及关键项目检查方法的验证,评价转让前后的质量一致性;概述参比药品的信息、质量对比结果并进行评价。(四)稳定性研究资料评价概述稳定性研究情况,按照《》、《》等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并确定有效期。(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选择依据和评价概述转让前后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情况,评价转让前后的一致性。三、药学综合评价概述品种情况,对制剂处方研究、生产工艺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选择依据进行评价,重点对转让前后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四、技术审评结论(一)对于审评通过的品种经审评,本品符合药品审评的有关规定,技术审评通过。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明:1.如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应注明版本。2.如未完成原批件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应在本次批件中注明。3.注明质量标准(中药、化学药品)的变更情况。(二)对于审评不通过的品种经审评,本品不符合药品审评的有关规定,技术审评不通过。概述理由。附3&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撰写要求&按38号文件规定申报的药品技术转让补充申请,其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所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表格填写。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表中“检查结果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情况概述简述检查依据、检查派出机构和人员名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过程,生产批次批量。(二)企业车间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基本信息、厂房(车间)位置、药品GMP认证证书情况、生产线(品种,包括可能共线生产的品种)情况。(三)检查具体情况1.机构和人员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健康档案、培训档案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品相关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工艺规程的培训和考核情况。现有机构、人员与质量体系是否满足该品种生产的要求。2.厂房与设施、设备生产厂房、关键设施设备(包括设备编号、型号、IQ/OQ/PQ情况及生产能力)与本品生产的匹配情况,设备使用、清洁和维护记录、清洁验证。确认是否有对新增本品后与其他品种共线生产的安全性风险评估(有效防止交叉污染控制措施)。3.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所用原辅料、包装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物料的购入、接收、储存、发放、使用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平衡情况。4.样品批量生产过程产品工艺规程、连续三批产品工艺验证、动态生产检查批次样品的生产情况(包括批记录、批量、偏差的处置和报告情况)是否与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一致。5.质量控制实验室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标准物质等是否满足本品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标准(原辅料、包材、中间体、成品)、检验方法学验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取样、留样、稳定性考察及结果等是否符合要求。(四)检查组意见检查组综合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转入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技术转让品种的生产条件。2.&生产工艺是否与注册申报资料一致;生产工艺是否可行(真实性、工艺可行性及一致性存在问题的,应概要说明缺陷情况及严重程度;对于企业不配合而不能获得企业签字盖章的情况,可仅由检查组/和观察员签名)。三、其他情况1.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存在的争议、证据确凿但企业不愿意配合签字盖公章、企业已完成或提出的现场整改措施、以及检查组认为需要说明但不能列入上述各部分的情况,应具体说明2.检查中发现的不影响本次检查结果的其他情况。如企业名称变更但实际生产地址未变、申请表填写错误等情况;应附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附4&综合审评意见&受&理&号&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执行标准&药品有效期&转让类型□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申请受理日期&批准受理日期&提出开展技术审评日期&转出方企业名称&转出方企业生产地址&转入方企业名称&转入方企业生产地址&一、品种概述(一)同品种上市背景情况概述同品种上市情况(包括原研品种)、生产企业、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规格、适应症等。(二)申报品种注册批准情况概述申报品种注册批准情况,包括品种名称、剂型、商品名、规格、适应症、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执行标准、药品有效期、新药证书编号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要求内容的完成情况。(三)本次申请情况概述该技术转让申请受理申请时间、受理通知书批准时间、提出开展技术审评时间、申请类别(情形一、情形二、情形三)、申请内容,及申请人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情况。(四)概述本品近5年生产、销售、临床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及样品检验结果(一)技术审评概述品种情况,对制剂处方研究、生产工艺研究、质量研究、稳定性研究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及容器选择依据进行评价,重点对转让前后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技术审评结论情况。(二)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报告情况:生产现场与申报资料一致性情况。综合判断:现场检查结论情况。(三)样品检验现场抽取三批样品(XXX1、XXX2、XXX3)送XXX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符合所附的质量标准规定。三、处理建议(一)对于批准的品种: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审批的有关规定,同意XXX公司(生产地址:XXX)XXX品种技术转让至XXX公司(生产地址:XXX),质量标准执行XXX、药品有效期为XXX,说明书和包装标签作相应修订。以下情况需特别注明:1.如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应注明版本。2.如未完成原批件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应在本次批件中注明。3.注明质量标准(中药、化药)的变更情况。(二)对于不批准的品种: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审批的有关规定,不批准本品技术转让。概述理由。&&备注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经办:&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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