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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集――反腐篇(401―500)
探索集――反腐篇(401―500)
作者:王东镇
401. 把司法腐败钉到耻辱柱上&&&&&&&&&&&&&&&&&&&&&
402. 对腐败揭露,还是庇护?&&&&&&&&&&&&&&&&&&&&&
403. 有法不依为哪般?&&&&&&&&&&&&&&&&&&&&&&&&&&&
404. 两种司法制度的对比&&&&&&&&&&&&&&&&&&&&&&&&&
405. 某些人的脸皮有多厚?&&&&&&&&&&&&&&&&&&&&&&&
406. 破解以权谋私&&&&&&&&&&&&&&&&&&&&&&&&&&&&&&&
407. 强者制人 弱者制于人&&&&&&&&&&&&&&&&&&&&&&&&
408. 有专制独裁 就难有公平正义&&&&&&&&&&&&&&&&&&
409. 潜规则与法的并行和碰撞&&&&&&&&&&&&&&&&&&&&&
410. 法官逼贡三部曲&&&&&&&&&&&&&&&&&&&&&&&&&&&&&
411. 论司法体制的改革&&&&&&&&&&&&&&&&&&&&&&&&&&&
412. 十三年经历的总结&&&&&&&&&&&&&&&&&&&&&&&&&&&
413. 寻根究底与体制专家&&&&&&&&&&&&&&&&&&&&&&&&&
414. 为了朗朗乾坤&&&&&&&&&&&&&&&&&&&&&&&&&&&&&&&
415. 悼舅舅&&&&&&&&&&&&&&&&&&&&&&&&&&&&&&&&&&&&&
416. 君子与小人&&&&&&&&&&&&&&&&&&&&&&&&&&&&&&&&&
417. 修补三高一难 重点解决吏治&&&&&&&&&&&&&&&&&&
418. 用民主遏制腐败&&&&&&&&&&&&&&&&&&&&&&&&&&&&&
419. 存在决定意识&&&&&&&&&&&&&&&&&&&&&&&&&&&&&&&
420. 以私立国与以公育人&&&&&&&&&&&&&&&&&&&&&&&&&
421. 腐败的意识形态与制度、体制制约&&&&&&&&&&&&&
422. 人在天地间&&&&&&&&&&&&&&&&&&&&&&&&&&&&&&&&&
423. 论人大、政协代表的全面性&&&&&&&&&&&&&&&&&&&
424. 颠倒了的主仆关系&&&&&&&&&&&&&&&&&&&&&&&&&&&
425. 公权的独立与向民主的回归&&&&&&&&&&&&&&&&&&&
426. 上帝也不公平&&&&&&&&&&&&&&&&&&&&&&&&&&&&&&&
427. 在互联网上烘烤中国权力最大的官员&&&&&&&&&&&
428. 原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的情况说明&&&&&&&&&&&&&
429. 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
430. 某些执法者与普通人的不同&&&&&&&&&&&&&&&&&&&
431. 煞费苦心的枉法者&&&&&&&&&&&&&&&&&&&&&&&&&&&
432. 审判制度与司法公正&&&&&&&&&&&&&&&&&&&&&&&&&
433. 用生命探索世界&&&&&&&&&&&&&&&&&&&&&&&&&&&&&
434. 循吏、能臣与酷吏、贪官&&&&&&&&&&&&&&&&&&&&&
435. 监督程序,还是护短程序、寻租程序?&&&&&&&&&
436. 被涮与涮人&&&&&&&&&&&&&&&&&&&&&&&&&&&&&&&&&
437. 一元一只的煮鸡蛋&&&&&&&&&&&&&&&&&&&&&&&&&&&
438. 忙是拖的理由吗?&&&&&&&&&&&&&&&&&&&&&&&&&&&
439. 消失&&&&&&&&&&&&&&&&&&&&&&&&&&&&&&&&&&&&&&&
440. 制度建设的无穷大与无穷小&&&&&&&&&&&&&&&&&&&
441. 以身试法与“以身试黑”&&&&&&&&&&&&&&&&&&&&&
442. 潜规则是某些政治体制的客观规律&&&&&&&&&&&&&
443. 反腐败的重点在于制度创新&&&&&&&&&&&&&&&&&&&
444. 断齿&&&&&&&&&&&&&&&&&&&&&&&&&&&&&&&&&&&&&&
445. 个人取向与社会制约&&&&&&&&&&&&&&&&&&&&&&&&
446. 从无知无畏到有知有畏&&&&&&&&&&&&&&&&&&&&&&
447. 民主的衰微与崛起&&&&&&&&&&&&&&&&&&&&&&&&&&
448. 庸俗之风不可长&&&&&&&&&&&&&&&&&&&&&&&&&&&&
449. 一无所有与胆大包天&&&&&&&&&&&&&&&&&&&&&&&&
450. 弱势群体与强势政府&&&&&&&&&&&&&&&&&&&&&&&&
451. 学习杂谈&&&&&&&&&&&&&&&&&&&&&&&&&&&&&&&&&&
452. 恶有恶报&&&&&&&&&&&&&&&&&&&&&&&&&&&&&&&&&&
453. 不改革陈腐的司法体制 就难有社会的公平正义&
454. 落后催化经济改革 腐败推进政治进步&&&&&&&&&
455. 生活是最好的老师&&&&&&&&&&&&&&&&&&&&&&&&&&
456. 逼良为娼&&&&&&&&&&&&&&&&&&&&&&&&&&&&&&&&&&
457. 为了党和国家催案子&&&&&&&&&&&&&&&&&&&&&&&&
458. 为中国司法画像&&&&&&&&&&&&&&&&&&&&&&&&&&&&
459. 先有鸡,还是先有蛋?&&&&&&&&&&&&&&&&&&&&&&
460. 大面积腐败说明了什么?&&&&&&&&&&&&&&&&&&&&
461. 全面治理与重点整顿&&&&&&&&&&&&&&&&&&&&&&&&
462. 累积改革的成果&&&&&&&&&&&&&&&&&&&&&&&&&&&&
463. 我之耻 国之悲&&&&&&&&&&&&&&&&&&&&&&&&&&&&&
464. 并非诬陷&&&&&&&&&&&&&&&&&&&&&&&&&&&&&&&&&&
465. 姜太公钓鱼&&&&&&&&&&&&&&&&&&&&&&&&&&&&&&&&
466. 搪塞群众,还是履行职责?&&&&&&&&&&&&&&&&&&
467. 信教,也是时髦吗?&&&&&&&&&&&&&&&&&&&&&&&&
468. 卖身&&&&&&&&&&&&&&&&&&&&&&&&&&&&&&&&&&&&&&
469. 特区不应变大田&&&&&&&&&&&&&&&&&&&&&&&&&&&&
470. 学习 而后才有发言权&&&&&&&&&&&&&&&&&&&&&&&
471. 摘抄 是学习的捷径&&&&&&&&&&&&&&&&&&&&&&&&&
472. 正视历史 才能开创未来&&&&&&&&&&&&&&&&&&&&&
473. 国粹&&&&&&&&&&&&&&&&&&&&&&&&&&&&&&&&&&&&&&
474. 整理《探索集》&&&&&&&&&&&&&&&&&&&&&&&&&&&&
475. 过了,还是不足?&&&&&&&&&&&&&&&&&&&&&&&&&&
476. 世界文明的财富 中华民族的瑰宝&&&&&&&&&&&&&
477. 丰碑 可以映衬丑恶&&&&&&&&&&&&&&&&&&&&&&&&&
478. 冷眼向洋看世界&&&&&&&&&&&&&&&&&&&&&&&&&&&&
479. 多行不义必自毙&&&&&&&&&&&&&&&&&&&&&&&&&&&&
480. 打造中国名案&&&&&&&&&&&&&&&&&&&&&&&&&&&&&&
481. 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权利&&&&&&&&&&&&&&&&&&&&
482. 司法腐败的骄傲&&&&&&&&&&&&&&&&&&&&&&&&&&&&
483. 也有无话可说时&&&&&&&&&&&&&&&&&&&&&&&&&&&&
484. 于无声处听惊雷&&&&&&&&&&&&&&&&&&&&&&&&&&&&
485. 刘体乾支招&&&&&&&&&&&&&&&&&&&&&&&&&&&&&&&&
486. 希望&&&&&&&&&&&&&&&&&&&&&&&&&&&&&&&&&&&&&&
487. 为社会“直罗锅”&&&&&&&&&&&&&&&&&&&&&&&&&&
488. 告别&&&&&&&&&&&&&&&&&&&&&&&&&&&&&&&&&&&&&&
489. 辩证唯物主义与主观唯心主义&&&&&&&&&&&&&&&&
490. 元成宗整顿吏治&&&&&&&&&&&&&&&&&&&&&&&&&&&&
491. 疑狱系三年不决者放&&&&&&&&&&&&&&&&&&&&&&&&
492. 无为胜胡为&&&&&&&&&&&&&&&&&&&&&&&&&&&&&&&&
493. 被剥夺了生存权力的人&&&&&&&&&&&&&&&&&&&&&&
494. 共患难易与共富贵难&&&&&&&&&&&&&&&&&&&&&&&&
495. 索取与奉献&&&&&&&&&&&&&&&&&&&&&&&&&&&&&&&&
496. 元初良相耶律楚材&&&&&&&&&&&&&&&&&&&&&&&&&&
497. 炒作对市场的影响&&&&&&&&&&&&&&&&&&&&&&&&&&
498. 又一个不稳定因素?&&&&&&&&&&&&&&&&&&&&&&&&
499. 游资猛如虎&&&&&&&&&&&&&&&&&&&&&&&&&&&&&&&&
500. 关于我的两个申诉案件的情况说明&&&&&&&&&&&&
1231.把司法腐败钉到耻辱柱上
在一个城市,最豪华气派的衙门往往是权力最大的衙门,也是敛财最多的衙门、腐败最重的衙门。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部门,位列其中。
这些衙门的建筑是国家财产,碰不得的。可其中隐藏的腐败现象,却是我们曝光和打击的对象。用事实说话、将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钉到耻辱柱上,探寻其腐败的原因、手段和预防的措施,是我拆庙的本意。而我公开自己打官司的经历、诉状、情况反映、调查取证报告、证据、申请、公开信、判决和裁定等材料的过程,就是拆庙的具体行动。关于改革司法体制、审判制度、监督方式、完善法律体系、制约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议等,更是挖掘司法腐败的基础。
所以,网友们不必等我拆庙的招呼,将自己经历和身边发生的司法腐败现象揭露出来、公布到互联网上,针对司法腐败的原因、表现,我们制度上的漏洞和缺陷提出好的建议,就是拆庙的具体行动。
司法腐败就如庙里的泥塑,您越供奉它越神气,拉大旗、做虎皮,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玩法弄权,吃完原告吃被告。砸掉供桌、揭去砖瓦、拆去围墙和伪装,他们就会原形毕露、溜之大吉!
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拆庙,把司法腐败钉到耻辱柱上!
1232.对腐败揭露,还是庇护?
我国所以腐败猖獗,原因是复杂的。私有观念是基础,转轨时期的信仰崩溃、思想混乱是重要原因,制约机制和法制的不健全也不容忽视。
制约机制包括组织制约、行政制约、群众制约、机构制约、舆论制约、法律制约、纪律制约、规章制度制约、亲朋好友和上下级制约等方方面面,不可偏废。
将腐败问题曝光,将腐败现象公之于众,群策群力探讨腐败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让腐败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失为遏制腐败好方法,也是我们的看家本领,可我们的许多网站和舆论工具对此却讳忌颇深。法制网站掩饰司法腐败、纪检网站回避违纪问题、检察网站相对好些,对暴露的帖子也有封杀,何况其他网站?有一段时间,几乎各大门户网站都取消了时事政治栏目,只谈风花雪月、免谈时事政治。现在还有许多网站,稍有敏感词句的帖子,都会自动封杀。如此反腐,腐何以绝?如此反贪,贪何以畏?如此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怎能真正和谐?
舆论管制在某些方面和一定时期是必要的,但不可滥用,切莫成了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光明需要歌颂,黑暗也需要阳光。问题不怕暴露,却怕掩饰,思想问题更是宜疏、不宜堵。对腐败何谈客气?
1234.有法不依为哪般?
今天上网,才知道处理上访案件也是时限规定的。例如信访案件初访的时限是60日内,情况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30天,但需要报批和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如上访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查,期限较比初访在时效上缩短了一半,即30日,并不准延期。如果对这个“复查意见”仍然不服,又规定了一个救济措施,就是申请“复核”,即所谓的“三访”。按正常情况下进入“三访”的案件很少。因为按照管辖级别来说,多数“三访”案件都到了国家级部门了或者到了国务院的信访部门来处理了,按照通俗的说法,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告御状”了。
可是实际情况如何呢?
第一、&在各级信访部门我都没有见过国家的上述规定,即不告知;
第二、&能推则推,本来依法应该自己办理的案子,硬推给下级,造成踢皮球;
第三、&收了案子挂起来,一研究就是一年多,追急了就说已经进入程序了,可左等右等既不见立案通知,也不见最终裁定,不得已又让再报,再报的结果是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却不正式驳回,使你无法进入以后的法律程序。
许多案子,没有充分的证据法官根本就不受理,即便从申报的材料,也可以做出裁定,或发回重审,用得着研究那么长时间吗?其中奥妙不用我说,许多人也猜得出来。实在拖不下去了,明明有理,也给你驳回,谁让你不懂规矩!这种结果,我已屡见不鲜。所以,尽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的股票被人冒领的索赔官司打了五年,也没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在省高法就报了两次材料,连推带研究二十个月了;所谓受贿一案的申诉,也是报了两次材料,历时一年半,还没有结果。所以,我说中国最不守法的是法官,最牛的也是法官!中国的法律,对百姓是钢,对法官和执法者是泥!
1235.两种司法制度的对比
这世界上似乎存在两种基本的司法制度:比较原始、而西方国家从奴隶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沿用至今的陪审团制度和比较现代、集权国家采用较多的法官独断制度。它们分别叫什么法系,我记不清了,只是感觉到一种较为民主,但比较麻烦,另一种较为集中,但比较简捷,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后一种。
从历史上来看,两种司法制度都有冤假错案产生:哥白尼和苏格拉底之死都和西方的较为民主的法律制度相联系,但终究代表了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见,包括民意;而后一种司法制度产生的冤假错案就不胜枚举了。从我打官司的经历来看,两种司法制度的优劣还不止体现在哪种更能维护社会公正上,还涉及到民众的地位、执法者的守法程度、司法腐败的程度。
所以,司法改革应向民主的方向发展,更多的借鉴和吸收一些虽然原始、但未来社会可能成为主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司法制度。即便坚持老祖宗留下来的司法制度,也要继承全一点,不能只继承对执法者贪赃枉法、敛财、弄权有利的部分,还要继承对执法者违法乱纪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惩治措施,民众打官司的完全免费。
1235.两种司法制度的对比
这世界上似乎存在两种基本的司法制度:比较原始、而西方国家从奴隶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沿用至今的陪审团制度和比较现代、集权国家采用较多的法官独断制度。它们分别叫什么法系,我记不清了,只是感觉到一种较为民主,但比较麻烦,另一种较为集中,但比较简捷,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后一种。
从历史上来看,两种司法制度都有冤假错案产生:哥白尼和苏格拉底之死都和西方的较为民主的法律制度相联系,但终究代表了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见,包括民意;而后一种司法制度产生的冤假错案就不胜枚举了。从我打官司的经历来看,两种司法制度的优劣还不止体现在哪种更能维护社会公正上,还涉及到民众的地位、执法者的守法程度、司法腐败的程度。
所以,司法改革应向民主的方向发展,更多的借鉴和吸收一些虽然原始、但未来社会可能成为主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司法制度。即便坚持老祖宗留下来的司法制度,也要继承全一点,不能只继承对执法者贪赃枉法、敛财、弄权有利的部分,还要继承对执法者违法乱纪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惩治措施,民众打官司的完全免费。
1236.某些人的脸皮有多厚?
自从发现了司法腐败问题之后,我就开始了与司法腐败的斗争。从法庭上的公开揭露,到向有关部门的反映、举报和互联网上的曝光,《探索集》中的有关文章记载了整个过程。
我的所有相关文章都发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报纸、论坛一份,有的还发给了省长、市长(他们同时也是省、市委副书记)信箱,省、市政法委,省、市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留言板。可我们的执法者仍然我行我素,我的一片苦心收效甚微。
是我们的反馈机制不健全,还是党纪国法没有威力,某些人的脸皮太厚?我不敢妄加评论。
迄今为止,《探索集》中的相关文章和批评建议可以出本集子了,我提出的问题除了个别以外还没有解决的迹象。
中央对此问题的重视使我很受鼓舞,可中央离我们太远,总不能具体问题都要中央解决,我们从事具体工作的同志脸皮又太厚,我只能加大抨击的力度。
不知我的抨击能否击穿某些人的脸皮,或者再判我十年?
1238.破解以权谋私
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一切都可能成为商品,权力也不例外。
在中国历史上权为称量的工具,斗、砝码和秤砣一类的东西,可以四两拨千斤。所谓权力,不过是社会关系的物理化、形象化说法。
权力分所有权和管理权,也就是私权和公权。在私有制社会,只要不危害社会利益,私权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公权为社会的管理职能,是由社会赋予的支配关系,也应无条件的服务于社会。但公权既然异化于私权之外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就有了私有和交易的可能。在私有制的某些社会形态,公权的私有是天经地义的,如封建社会。在某些社会形态,公权的私有被社会所不容,如封建社会以外的社会形态。在这些社会形态里,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称为以权谋私和腐败。所谓反腐,实际是破解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在以公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中,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利益驱动是基本原因,破解的可能存在于不想、不敢、不能之中。
不想,是主观自制,决定于道德意识;
不敢,是被动自制,决定于环境压力;
不能,是条件约束,决定于环境设置。
根据存在决定意识的客观规律,在私有制社会以不想遏制腐败的概率最低,以不敢遏制腐败的概率次之,以不能阻止腐败的概率最大。
赋予权力而又使之不能以权谋私,是一种组织艺术。如法官只为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判定是非和有罪与否由其他人随机选择的陪审团当场确定,就将法官和其他人以权谋私的可能限制到了最小的范围,从而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效率。而既赋予法官生杀予夺之权和以权谋私的充分可能,又要其秉公执法,成功的概率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反腐的上策是使腐败不能发生;中策是使腐败不敢发生;下策是使腐败不想发生。三策并用,腐败的概率才能降到最低。
1239.强者制人 弱者制于人
我曾经是个强者,沦为犯罪嫌疑人后变为弱者,在司法腐败面前打了败仗。如今无权、无势、无钱、无房、无妻、无子(虽有一女,但与本人断绝了关系和来往)、无工作、无劳保、无医保、无最低生活保障,可谓弱得可以。又天生一副铮骨,不愿随波逐流、向邪恶低头、给鬼怪烧香,所以势不压邪、反被邪欺,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捍卫不了。
改变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使自己强大起来,以己之长,击彼之短。所以,我开始了互联网上的耕耘和征讨,试图借助舆论和正义的力量,与邪恶和司法腐败抗争。
司法腐败是与国家权力结合在一起的丑恶现象,貌似强大却见不得阳光。所以,只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强弱之势未尝不可以改变。
自强,是逆转的主要因素,打虎必须要比虎强。
弱于虎也未必不能打虎,借助比虎更强的外部力量同样可以将虎至于死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取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同样可以战胜貌似强大的司法腐败。
至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腐败问题,必须推动政治改革的进程,推动现有司法体制的改革。这不仅需要事实,更需要理论上的探讨和升华。而要将司法腐败钉到耻辱柱上,必须使其臭名远扬。
打鬼要做钟馗,做人要做强者;或者制人,或者制于人。――这就是阶级社会的做人求生之道!
1241.有专制独裁 就难有公平正义
据说这世界上有两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源于封建社会初期较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大陆法系源于封建社会成熟之后的集权专制。
封建社会存在两个发展阶段,是我的个人看法,也是历史事实。
分封制是封建社会的初级阶段,较多的保留了奴隶社会和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渐进规律。我国的西周大封建和井田制,长期存在于欧洲的封建领主制,是有文字记载的封建初期的社会形态。而秦以后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不过是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的产物。
封建社会发展到专制独裁阶段,也将个人主义发展到极端,家天下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大陆法系也就应运而生。社会崇拜的是皇帝,大陆法系的基础也是执法者的独断专行,民众的权力被压缩到最低限度,也就没有了公平可言。而没有了公平,谈何正义?当权者一言九鼎,百姓只有花钱和逐级上访才有可能得到公道,明君和青天成为百姓的企盼和希望,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和告御状,成为专制社会的特有景观。
有专制之权而不谋私的可能,只存在于圣人,而圣人又有几个?于是,吃完原告吃被告,是大陆法系赋予法官的特权,法官也毫不客气的将其变为了现实。于是,有法不依、徇私舞弊、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贪赃枉法、玩法弄权,成为专制社会执法者的普遍现象。而英美法系执法者的权力受到很大制约,这种现象就相对较少,很难出现法庭上的胜利者身陷囹圄,而失败者逍遥法外;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民事案件历经三级法院,五年讨不回公道的社会现象。
可见冤假错案与司法的专制程度成正比,与民主程度成反比。政治的腐败程度,也有类似的客观规律。
写到这里,我关注的已不再是个人的冤屈和公道,而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得出的结论是:有专制独裁,就难有公平正义。
1242.潜规则与法的并行和碰撞
在私有制社会,有一些与法并行的潜规则。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见面分一半”等。体现在看守所里,就是牢头与狱霸的共生(狱霸依靠暴力和牢头的支持统治和盘剥其他犯罪嫌疑人,牢头从狱霸那里分得一部分好处);体现在官场,就是卖官粥爵与贿赂公行;体现在打官司,就是见面分一半(分一半好处给法官,才有可能胜诉);体现在商场,就是利益均沾和回扣。
这些潜规则与法是不相容的,违背了又会碰壁,甚至头破血流。
这些潜规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歪门邪道和腐败。
潜规则通行的程度,表明吏治的状况和法的地位。
潜规则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法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由于社会的人都是私有的人,潜规则得以与法并行不悖。
――这也是反腐败艰难的原因。
私有的人与公有的法是一对矛盾。法治,则法强;人治,则人强。法强,人们就可以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强,就只有歪门邪道才会事倍功半。我打官司的经历,说明了我们目前的政治状况和反腐败的艰难。
然而,人间正道是苍桑,党和国家、人民群众是不会容忍潜规则登堂入室成为社会主流的。
研究潜规则的状况,完善法律制度,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出发,从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入手,我们就会获得群众的参与和拥护,使政治改革变为坦途。违背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设计制度和改革,我们就会挫伤群众改革的积极性,造成正不压邪。
1243.法官逼贡三部曲
看电视连续剧《西游记》,印象最深的是菩萨无贡也不给真经。
打官司体会最深的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诉讼费是正贡,多少还有据可查。难办的是法官个人的贡品,不开口、无表示、不办事。
最好的方法是请法官推荐律师,由法官信得过的律师代理进贡,其次是自找律师。如果倚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打官司,十有八九要败诉。
每个环节的法官都可能逼贡,依照法律程序通常是三部曲:
1、&刁难,不立案;
2、&拖起来看;
3、&推给他人,或者瞎胡判。
不信,试试看。
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
司法体制是国家体制的组成部分,其改革属政治改革范畴。
人类历史上有两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与集权政治,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分封制封建社会、民主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大体上属于民主政治;集权封建社会和专制资本主义社会属于集权政治。
人类社会选择何种政治制度,取决于不同的生产发展阶段决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对自由、平等的生产方式、家庭形式,产生联邦制、分封制的社会形态和相对民主的政治制度;家长式的小农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和家庭形式,产生集权的政治制度。
由于人类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人类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的发展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主流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基本的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
以上所表述的,不过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家庭形式、社会意识、政治制度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与我们以往的主流认识相比,只有审视角度的不同,没有根本的区别。稍为新颖一点的,只是将封建社会区分为分封制和集权制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本主义社会也引入了相对集权和民主的发展阶段的认识。
我国小农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各据其半,小农经济形态在人口数量上暂居优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国民生产总值上处于领先地位,家庭、家族、家长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社会主流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决定了我国集权的主流社会意识、社会形态和政治制度。这也是近百年来我国皇帝虽倒,专制未变的基本原因。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一党专制的政治制度,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历史形成的、与我们现有的生产力发展阶段、主流生产方式、家庭形式和社会意识基本一致的。因此,不是短期内可以改变的。即便我们现在就选择更为民主的政治制度,实行起来恐怕也会走样,带有浓厚的专制色彩,这是中国现代史已经验证了的事实。所以,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适应这一基本国情。
司法的基本职能是维护现行的社会制度和秩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执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无论怎么改革,都不应离开基本职能。如果改革的方向偏离了基本职能,甚至形成了一个脱离了党和群众监督的特权阶层,就是改革的失败。我们现在面对的,就是这样一种状况。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片面的强调了司法独立和法官独断,忽视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监督。换句话说,就是我们的专业人士和人民群众试图通过司法独立摆脱党和国家对司法领域的领导和监督,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而我们的专业人士所热衷的法官独断的审判制度,继承了封建专制审判制度最黑暗腐朽的一面,只有利于我们专业人士的以权谋私,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改革的结果,既没有建立西方相对民主的司法制度,又强化了专制审判制度最腐朽的一面。既不如完全西化,也不如完全传统。
我认为,司法体制的改革不能把责任留给党和国家,把好处留给自己。在私有制社会,党和国家是一部分公共利益的代表,司法是他们完成社会任务的组成部分,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独立。所谓的三权分立,不过是强化民众对国家控制,使政治更为开明和民主,具有生机和活力,与一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密切联系的一整套社会制度。其中的司法独立,只不过是一种相对的、形式上的独立,并非独立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外。其审判制度,更是以民众代表组成的陪审团为核心,与我们的法官独断风马牛不相及。
我认为,司法改革可以作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同时,强化社会参与和监督。要永远废除法官独断的审判制度,适时引进群众参与和监督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在防止司法腐败和不能以权谋私上下功夫。
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相互制约机制的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形同虚设的状况,检察机关似应剥离侦查权,人大似应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职能和机构,改变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为主的现行管理模式为社会监督为主的管理模式,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避免相互扯皮、推诿和群众无所适从。
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上,应使执法者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将执法者置于党和国家、人民群众的严格监督之下,改变目前执法者不畏法、不怕错、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的司法垄断地位。
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上,应不断的吸收群众的改进意见,避免强化部门利益而危害公众利益,要全面体现惩恶扬善的法律宗旨,解决惩恶扬善都有不足的问题。
总之,司法改革应有利于司法职能的发挥,在维护社会公正、增加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上下功夫,不要把司法改革变成谋取部门和特权阶层私利的工具。
1245.十三年经历的总结
一部《探索集》记载了我的一生,也汇聚了我一生观察、探索产生的一些看法。最重要的是《162.论改革1―22》,凝结了我一生的心血。其次是《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是我十三年经历的总结。
原打算汇编一部《探索集――司法篇》,统计一下有关文章的数量,竟达一百多篇,约占《探索集》全部文章总数的百分之十,观点分散、多数牵扯到我所经历的两场官司,不如将主要的考察成果汇聚成一篇文章有利于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于是有了《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
《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并没有给出现成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模式,我倾向采用英美法系,认为是人类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最成功的经验,但又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有一定的矛盾,可以作为治本的一种方法尝试,也可以综合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点创造一种混合体作为过渡。但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向英美法系靠拢。
我摈弃大陆法系最根本的原因是私有的个人难于大公无私的维护公众的利益,只有将司法置于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才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原来我也认为英美法系效率太低、执法成本太高,可考察的结果恰恰相反,效率最低、执法成本最高的是大陆法系,最腐败的也是大陆法系。我们的改革如果继续在大陆法系上修修补补,并且是沿着司法独立、法官独断的方向发展,就可能把整个法官队伍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葬送,即便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例外。因为人民陪审员也是人,很快就会融入官僚的司法队伍,在个人利益的诱惑下与专职法官勾结在一起,颠倒黑白、玩法弄权,堕落成披着法衣的狼。
保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性、流动性,强化司法监督和违法惩治,变各执法系统的内部监督为外部监督为主,剥离检察机关的社会反腐侦查权,使其专门监督执法和行使国家公诉人的职能,使执法不公的执法者也能站到被告席上接受人民代表的质询和审判,可以部分解决大陆法系产生的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问题,不如英美法系对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的直接控制。
即便过去的司法体制也比我们现在将执法者变成了似乎无法无天的特权阶层的改革成果要好,起码还有党的监督,法官个人的徇私舞弊也不那么方便。
我的看法也许片面,却是我多年观察和亲身体验的结果。没有亲身经历的人,可以看看《探索集》中的有关文章。
1248.寻根究底与体制专家
寻根究底是我的天性,而自然又充满了奥秘,所以我活得很累,但很充实。
文化大革命让我对什么是资本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产生了疑问,从此开始了艰苦的学习和探索,直到《03.论理想的社会主义与现实的社会主义》问世,我的探索才告一段落。
在互联网上,我被《上海热线》论坛封为作家,被《中国改革论坛》封为网络专家,被《中华网》论坛封为体制专家,被《中国线索网》封为思想名家,我个人倾向体制专家的称呼,因为我一生探索的问题许多与体制有关,主要的研究成果多是体制方面的问题,而我的自我介绍一律称自己是自由撰稿人。
许多中国人崇尚难得糊涂,糊涂一点可以活得轻松,可以避免封建专制制度的迫害,可以满足现状而陶然自得。但是,所有的中国人都难得糊涂,就要亡国。所以,我选择了明明白白做人,并由此获得了互联网上的那些称呼。
愚民,是统治阶级的权术;自愚,是国人的悲哀。要使我们的国家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对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就要奋发图强,掌握知识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把每个中国人都打造成某一方面的专家!
1249.为了朗朗乾坤
当年,为了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伟大号召和避免牵连更多的朋友,我拿出了全部可以拿出的财产帮助妻、友退款和“投案自首”。可为了揭露司法腐败,我又宁可牺牲了一切已经付出的努力,抛弃了无罪释放的可能,将办案检察官徇私舞弊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换来了看守所里的六年监禁和十年有期徒刑。
今天,为了朗朗乾坤、光明世界,我又宁可所有正在进行的官司失败,不惜得罪天下的检察官和法官,发表了《1192.中国是个法制国家吗?》、《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1245.十三年经历的总结》等一系列文章。
公布事实仅仅是暴露司法腐败,《1244.论司法体制的改革》和《1245.十三年经历的总结》,以及《1238.破解以权谋私》等文章则是挖掘司法腐败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办法。
公布事实不易,提出解决办法更难。重要的是能否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让我的努力和牺牲不致白费。
据说美国只有两万法官,每年审结的案件与我国二十万法官审结的案件数量大体相当。上诉率、复审率,我们更是无法相比。而应该接受却拒不接受和虽然接受又高高挂起、或者昧着良心驳回的案件,我们每年又不知发生多少。
我们是人民共和国,我们的执法部门和执法官员通常都冠以人民字样,以人民代表和人民公仆自居,穿着制服,顶着国徽,佩戴着天平和利剑。希望能够名实相符,拿出有错必纠的勇气和学习先进的胸怀,为我们撑起一片朗朗乾坤!
1250.悼舅舅
原想在平反之后去看您,却没等到那一天。您走了,在春天到来之前。
您是共和国的卫士、秘密战线的老兵、我们的骄傲,留下了忠诚、留下了清白、留下了眷恋和希望。
舅舅是继母的哥哥,却不与继母同姓,叫张玉成,据说是投奔延安时路条上的化名,沿用至今。
文革前,舅舅工作在港澳,每两年到我家一次,看望母亲和我们,然后回大连看望姥姥、大姨和子女。
文革中,舅舅被关押了十年,粉碎“四人帮”后才重获自由,退休后回到北京安度晚年。
舅母在我还没有获得自由时就去世了,走得那么匆忙。文革中她一人收拾下屋时满面灰尘、鼻孔黧黑的样子,在我的心中留下了永久的记忆。
我与舅舅的相同之处是同为共产党员,同样蹲过共产党的监狱,却无怨无悔。舅舅是上辈人中官最大的,正部级离休;我是下辈人中官最大的,当过正处级干部,也是唯一选择了从政的共产党员。似乎有些一代不如一代,其实也很正常,因为两代人所处的环境和付出不同。
舅舅和家父有许多相同之处,严于律己,也严于律人。我是唯一与上辈人相似的子女,现在虽然被开除了党籍公职,却照样驰骋网坛,指点江山、叱咤风云,让牛鬼蛇神生畏,为国为民奉献。
舅舅,安息吧!
1253.君子与小人
整理《探索集》的过程中,我遇到了《172.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留言板上的留言》,内容如下:“无论谁是谁非,我都不会再申诉了,一切留给后人评说。过去的责任可以推给刘实、贾永祥,现在的责任要自己承担,望好自为之。记着:你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代表自己,也代表国家和法律!”
这篇文章,记录了我听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我宣布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准备重新审理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时的心情。
遗憾的是:我在该院向我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的当天发了这个留言,第二天该院的法官就借故取消了合议庭和对本案的重新审理,第三天就驳回了本人要求重新审理本案的请求,速度之快,前所未见。
古人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我曾经因此徘徊了很长一段时间,不能确定是否还要申诉。
当年的办案检察官曾经上演过承诺、拉松、言而无信的一幕,速度可没有这么快。对他们妄图以伪证杀人灭口的行为,我回敬以当庭反诉,将他们徇私舞弊的犯罪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考虑到私心人皆有之和不愿当庭上演救己卖友的一幕,我没有公布有关各方的退款数字这一最有力的证据,给检察官们留了一点颜面,却使我最终败在了检察官和法官的神圣同盟面前,时至今日不能为自己平反。
有关各方的退款数字是破解本案的关键,检察官和法官心知肚明。一共79.5万元,行贿者退了约60万元,所谓的受贿者退了约19万元。唯一的疑点是当时还不了解全部退款情况的我,将王总经理在我向检察官说明情况前告诉我承认30万不构成犯罪的话误解为要我承担30万元的责任,将我帮助开发公司堵窟窿的25万元和我还能拿出的4万元存款都扔了进去,结果朋友本不用我帮,帮来帮去把自己帮了进去。
有些人值得帮,有些人不值得帮。有些诺言应该遵守,有些诺言不必认真,特别是对那些妄图利用你的诺言,自己却言而无信的人。对付他们的最好办法,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所能做的,就是将事实公诸天下,找出预防司法腐败的办法。
当年挺身而出时,我感觉自己能够全身而退,迈过这道坎。如今我仍然坚信我能够克服一切困难,重新站起来。
我已经做到了第一步,自己给自己平了反,剩下的是社会的责任。我也发现和指出了司法腐败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用不用,是党和国家的事。
至于代价,我赤裸裸来到这个世上,并没有准备腰缠万贯的离去。选择了政治,就已选择了牺牲,无论为了朋友,还是国家和人民。
本文的题目是君子和小人,就此打住。
1254.修补三高一难 重点解决吏治
每年两会,今又两会。一到两会话热点,我看当今社会热点问题不过集中在三高、一难和吏治五个方面。
三高是商品房价格、医疗价格和教育收费过高,一难是就业难,吏治问题是腐败问题。
三高、一难有客观规律支配,很难彻底解决,短期内只能在修修补补上做文章。商品房价格过高源于市场供求和政府、开发商、市民的恶炒,只能在控制恶炒上做文章;医疗和教育收费过高,源于国家财政要办的事情太多,而市民储蓄总体不少,两项服务多少带有商品交换的性质,可以部分的推向市场,只能在市场化的程度和照顾弱势群体、减少不合理收费上做文章;就业难,源于供求的不平衡和结构性失调,只能在拓展市场、发展生产和解决劳动力培养的结构性失调上做文章。
吏治问题,是公务员队伍的防腐、反腐问题,是唯一可以只争朝夕的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所谓防腐、反腐,不过是国家官员以权谋私的预防和控制。第一要精兵简政,减少潜在腐败者的数量;第二要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和以民主决策取代个人独裁,把官员变成群策群力的组织者,无权何以谋私?这是以民主控制腐败;第三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以外部控制为主取代内部监督为主,把监督和惩治腐败的有关法规与官员执法要求的有关法规结合起来,使各级官员不敢知法犯法;第四要完善官员的教育、选拔、任用和淘汰机制。
吏治是政治状况的整体体现,应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点。三高、一难问题的主观原因,也是吏治问题。吏治问题的整体解决,有一定的难度。一个部门、一个部门的研究解决,可以化难为易。从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权力最大、又有现成样板可以借鉴的司法领域入手,可以事半功倍。所以我主张政治改革应从党内民主、基层选举民主和解决司法腐败入手,解决司法腐败应为重中之重。因为民主意识的培养通常要伴随社会生产的发展进步,而司法体制的改革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相对独立于社会整体的发展进步,既有利于民主政治的进程,又有利于化解社会热点问题,可以成为政治改革的突破口。
与其围追堵截,不如破釜沉舟。三高一难问题有客观规律遮羞,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则要一力承担――这是我选择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为政治改革突破口的根本原因。
1255.用民主遏制腐败
政治腐败的基本特征是滥用公权与以权谋私,源于执政者的个人和阶级属性与公众利益的矛盾。
遏制腐败的最佳办法是以民主取代独裁,以民主监督独裁,置独裁者、执政者、执法者与民众平等的法律地位,不但可以官审民,也可以民审官。如此,官员成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而非独断者,重大决策由公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做出,官员的独断也有民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制约,滥用公权使公众利益受到伤害必受惩罚,则执政、执法者或将无法以权谋私,或知畏法、畏民,不敢以权谋私,不敢胡判、乱断、瞎决策,补以官员选拔、考核、淘汰方面的民主措施,再加上教育,腐败必将受到遏制。
这个建议不是我的创造,而是古往今来的成功经验,只是封建专制的需要才将其淹没。
政治不能没有独断,也不能没有民主。独断要负责任,失误要受追究。民主要有保障,不要流于形式。一切可以采用民主方式的决断,都应采用民主方式。如此,怎会有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贿赂公行的社会风气?千万法官和书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耗资巨大的短命建筑都将成为笑谈。
1256.存在决定意识
我经常问自己:如果没有八年的牢狱之灾,我会不会腐化堕落?答案不能确定,因为存在决定意识。
没有童年的社会和家庭熏陶,就没有成年的我。而周围的环境一旦成为腐化堕落的染缸,我也很难独善其身,差别仅仅在于我会更合法与人性化一些。
我们生活的基本环境是私有制的商品交换的社会,这一点决定了私有观念和等价交换意识的存在,权力和社会地位都是交换的筹码。没有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任何人都难以抵御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从合法到非法,从被动到主动,仅仅一步之遥。而防线一旦突破,就会一泻千里!
所以,我在《1238.破解以权谋私》一文中把执政者不能以权谋私的制度和体制建设列为上策,把执政者不敢以权谋私的制度和体制建设列为中策,把执政者不愿以权谋私的思想教育和人格培养列为下策。
社会实践证明:年轻人容易接受下策,成年人容易接受中策,上策只对国家和人民有利,却对防止腐败最为有效。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能低估百年树人的意义,大力提倡“八荣、八耻”和“三个代表”,大张旗鼓的宣传英雄模范人物,营造培养社会主义新人的社会氛围。因为再好的制度也要人来建立和执行,人人向上的社会氛围也是一种社会存在,存在决定意识。
1258.以私立国与以公育人
无论家庭,还是国家所有制,都是私有制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我们生活的时代从总体上讲,还是私有制时代。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我们的一切国策都要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也就是本文提出的以私立国。
即便是私有制社会,也存在人们的共同利益、愿望和要求,需要人们来共同维护。由此必然产生大公无私、舍己为人,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士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境界,成为人们崇敬的榜样、追求的目标。
但是,在即便是圣人也要解决衣食住行问题的今天,个人利益的追求仍然是社会发展最基本、最普遍的动力,是我们制定一切政策的出发点。所以,我们要以私立国,以公育人。
严格来讲,以私立国的提法也有不足,国本身就代表了一定范围的共同利益,何况还要与其它国家相互依存与合作。但是,国际主义掩盖不了国家利益的存在,二者相互冲突的时候,通常是国家利益取得胜利。这时的国际主义,通常都带有国家利益的色彩,这是一种时代特征。所以,以私立国的提法有利于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
趋利,是人的生存需要带来的本性,并不可耻。可耻的是违背公共利益和道德、法律的谋取私利,不择手段的损人利己。所以,我们提倡取之有道,宣传舍己为人、互助互利、共同富裕。
趋利既然是人类的本性和时代特征,就不用我们过多的宣传,培养人们大公无私的精神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士以天下为己任的思想境界,就成为我们育人的主要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培养出即考虑个人利益,也考虑国家民族利益,必要时能够挺身而出、为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牺牲自己的人。
如果反过来,不顾现实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觉悟程度的提倡一大二公,设计制度和体制,我们就会遏制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使生产和社会发展陷于停滞和倒退,形成华丽的腐败、贫困的自大。
与其自欺欺人,不如立足实际,以私立国,以公育人。
1261.腐败的意识形态与制度、体制制约
意识形态处于上层建筑的顶端,是家庭形式、生产方式、科学技术、社会存在等政治经济基础的思想反映,与制度、体制等同属上层建筑,却更容易动摇和变化。所以,其对社会稳定的作用既要重视,又不能完全依靠。
封建社会不同阶段的家庭形式和生产方式产生宗主关系的分封制和集权制,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和集权的忠君的意识形态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当某一偶像的权威被打破时,社会就会发生动荡和革命,却不会改变基本的封建制度。于是产生了不同种姓的民主或集权的、相对稳定的家天下的社会形态和神权天授的社会意识。直到社会主流的家庭形式和生产方式发生变化,诞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和主流社会意识。
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质变的转变时期,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既有相互的继承,也有相互的冲突和渐进的演变过程。原有的基础越是牢固,转变越是困难和长期。这是我国皇帝虽倒,民主进程却相对艰难的基本原因,也是转轨时期举棋不定、思想混乱、道德沦丧、腐败横生的基本原因。这一时期重视意识形态工作的同时,更应重视制度和体制的建设,基础稳固了,意识形态才能相对稳定。
私有制社会的时代特征,决定私有观念的长期存在,不能仅靠思想政治工作反腐,还要在制度和体制上寻找出路,这是向下看。向上看虚无缥缈,向下看则相对扎实。
以司法领域为例:我们是在集权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有了一定程度改变了的情况下,坚持专制集权的大陆法系,却没有了忠君思想的依托和原有严格的惩治、监管系统。这就给拥有至高无上公权,却是私有的个人的法官徇私舞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这是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的基本原因。改革强化了法官和法院的权力,却削弱了社会的监管,导致了改革的失败。如果采用英美法系,就与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变革方向基本一致,弱化了法官和法院的权力,强化了民众的参与和社会的监督,社会的公正就不是依靠法官的觉悟和法院的自律,而是依靠公众的参与和判断维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消除司法腐败的基础,还社会以公正。
其他政治领域里的改革也有类似的问题,主要原因是改革主体的部门和个人利益作祟。只有从社会全局出发,从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的总体方向、最终目的设计改革,才不会使地区和部门的改革走入歧途。
在金字塔形式的政治经济关系中,最不稳定的是飘忽在最上层的意识形态。所以,我把破解以权谋私问题的三策依次定为:不能、不敢、不想。三策并用,才能有效解决政治腐败的问题。
1262.人在天地间
当我还不得不依靠父母生活时,我就悟出一个道理: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就没有政治上的独立。所以,十七岁那年我就走上了工作的岗位,为了自己,也为了国家。二十七岁那年,我就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基础,银行利息第一次超过工资总额。三十一岁结婚时,我已成为万元户。
但是,人活在世上不能只为了自己,他还肩负着许多责任,上至国家、社会和人类,下至老人、妻儿、朋友和同志。所以,四十二岁那年我学了一把英雄,四十六岁那年继续学了一把英雄,四十八岁那年再次学了一把英雄,直到现在。
可是,奉献的前提是存在和可能,当存在和可能失去了的时候,奉献也是谈不到的,自立与自力就成为头等大事,这是矛盾的转换。
所以,人活在世上要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与自己的无能和无知斗。人类的生存状况,是优胜劣汰的结果。
人活在世上,也不能全靠自己的力量,还要借助和团结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才会强大,学会妥协、忍耐和宽容。
人是一种智慧动物,要发挥自己的长处,审时度势,调整自己的策略,力求天人合一,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成果。
人生是一条艰难曲折的路,可以辉煌,不会永远;可以默默无闻,也会有些亮点。取决于您的人品、环境、选择和付出。
1264.论人大、政协代表的全面性
“两会”年年开,审视历年“两会”的代表名单,我们就会发现他们多是熟面孔。
最多的是各级领导,每到选举时就会被分配到各个基层选区,几乎是无一例外的选上来。
其次是“民主人士”,当然是经过筛选的八大党派的代表,决不会有异端分子混入。
然后是社会名流,也是先进分子。
他们多处于社会的上层,公务繁忙,地位特殊,很难领会基层百姓的生活感受,也很难看到社会的阴暗面,更不会代表社会的不满层面发言,所以不会完整的反映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和政治取向。
每到“两会”,一府两院的代表就会深入所有“两会”代表之中收集意见和代表不满的案子,优先办理,公正办理,快速办理,拜托代表们通过自己的工作报告。所以,代表们体会不到打官司和上访的艰难。而各地的官员也会云集“两会”所在地,对上访群众围追堵截,营造太平气氛。
这样做的好处不在本人讨论之列,问题是营造了一种虚假,虚假的统一和一致,反映不了社会所有层面的意见和呼声,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某些政治状况。
所以,我质疑他们代表的全面性。
1267.颠倒了的主仆关系
我们已经听惯了人民是主人,官员是公仆的说教,而信者寥寥。
官员不信,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可以发号施令,决断是非,掌握人民的生死存亡。
人民不信,因为他们必须服从官员的领导和管理,处处受制于官员的胡作非为。
所以,不建立人民与官员的主仆关系,再把人民尊为主人,把官员贬为公仆,也不会改变社会的主仆意识。
只有把官员变为社会生活的组织者,而非决策者,由人民决定官员的命运和重大的社会事项,人民才会成为真正的主人,官员才会心甘情愿的成为公仆。
1268.公权的独立与向民主的回归
在很早以前,社会的管理权属于民众,重大事项由民众和占卜来决定。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社会的扩大,社会的管理越来越向少数优秀分子集中,直到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公权开始相对的独立,但民主的传统还是保留了相当长的时间,直到人成为神,家长制和皇权的确立,社会开始逐步的走向专制独裁。官员,这个特殊的社会阶层成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开始凌驾于民众之上,由公仆演变为父母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开始向民主政治回归,并在民主传统残留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首先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人类政治的楷模,父母官的概念开始动摇,公仆再次时髦。
但,官员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仆,有待民主政治的发展。当社会的管理和人民的命运掌握在少数人手中时,官员是不会成为公仆的。而私有的官员与公权的结合,是政治腐败的基础。
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客观规律出发,公仆意识不能只靠教育产生,必须有政治体制的改革。当民众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逐步成为真正主人的时候,官员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仆。
1271.上帝也不公平
我的《1270.上帝是公平的》在互联网上发表后,有网友回帖:“上帝是公平的,有人坐小汽车,有人骑破自行车还经常被偷。有人能搞很多二奶,有人找个一般的媳妇都跟别人跑了。有人全家幸福、和睦、有钱,有人家破人亡没钱看病……太公平啦!”还有网友回帖:“上帝抑或自然是公平的,可惜人间并不公平,人类社会更不公平。”他们说的没错,因为上帝也有不公的一面。
人有不同,物有区别,本身就是不公,可正是千差万别成就了大千世界。设想地球放到火星的位子上,就会成为火星第二;放到木星的位子上,也不会现在这样。如果人人腰缠万贯、衣食无忧,还有几人会去打工?更不用说我们的法官,如果都成了包拯,或宋鱼水,大概百分之八十以上都要失业,我也不会写那么多抨击司法腐败的文章了。
所以,还幸亏上帝有不公的一面,才有人类的存在,才有我们的喜、怒、哀、乐。
上帝本不存在,所以无所谓公与不公。世界千差万别,不过是物质的存在形式。我们是幸运的,生活在地球之上。我们又是可悲的,有那么多的人间不平和卑鄙龌龊。
这就是生活,就是现实。有美好的一面让我们歌颂,有悲哀的一面让我们改造。
1274.在互联网上烘烤中国权力最大的官员
检察院和法院,是中国最有气派的衙门。检察官和法官,是中国权力最大的官员。提起他们,许多人噤若寒蝉;见到他们,许多人低声下气,因为他们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着最神圣、威严的权力。而我却在互联网上升起三昧火,高兴了就把中国最有权力的官员烘烤一番。
我不是吃了豹子胆,也不是无事生非,而是讨公道、明是非、论改革、抨击司法腐败。依仗仅有的一点权力,表达一下自己对司法腐败的愤怒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关心。
我是真名实姓的将自己的经历、申诉、感受、证据、资料、观点、建议、情况反映、复查再审申请等公之于众的,公开的判决和裁定也是一字不差,所谓用事实说话,依法行使权力。虽然有些网站因此对本人和有些文章进行了封杀,总的来看所有的文章还是都上了互联网的。这里有中国民主的进步,也有各位版主的理解、了解和支持。最重要的是言之有物,说的有理,尊重事实和他人的尊严,文明而又入木三分。
我发表的所有文章都编了号,收入了《探索集》,还专门汇编了《探索集――司法篇》和《探索集――诉讼篇》,集中了所有相关文章资料,感兴趣的网友可以上网搜寻。
我写本文的目的是告诉有关官员注意自己的行为,莫要图一时之快和一己之私,玷污了神圣的职责和荣誉。社会是相互制约的,胡作非为时也要想到党纪国法和他人的权力。
1275.原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的情况说明
置原告的铁证如山于不顾,刻意搜寻袒护被告的证据,不顾其多么荒唐和不足以为证,凭借手中的权力和身披的法律外衣,“依法”宣布原告败诉,是我们某些法官的一贯伎俩。现将本人在股票被人冒领索赔案上诉状中提供的证据之一,原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公之于众。对比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的由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个人股认购单,被上诉人虽应对其股权证有兑换责任,因上诉人没有提供与上诉人有兑换股权的证据,且被上诉人保存的尚未办理确认登记的内部职工股东名册中,上诉人名下的持股情况记载只有1,000股,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的记载。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我们就可以看到我们的某些执法者是如何践踏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了。
王东镇(身份证号:211)原持有金帝建设(600758)内部职工股8000股。于日在我公司做了确认,该股份确认到上海账户:A上,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肇工街七段二里,上海账户开户日期为:日。尚余3024元股息。
王镇东(身份证号:211)原持有金帝建设(600758)内部职工股1000股。于日在我公司做了确认,该股份确认到上海账户:A上,此账户非我公司所开账户。该股东同时领取了378元股息。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辽宁海通证券登记管理有限公司
原名:辽宁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
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前的曾用名,也是发行内部职工股时的名称,本人已通过调查取证证实并提供给一审法官,详见《1214.当年股票索赔案的调查取证补充报告》,并于开庭后的第七天到省工商局查清了有关情况,将有关证据交给了一审法官。一个多月之后做出的裁定,却以本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为由驳回了本人的起诉。法官违法限定的三天调查取证期限,能作为法定期限吗?法官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断案,还是可以随心所欲强奸法律、玩法弄权?
这样的执法者我又在法律监督程序一再遇到,致使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民事索赔案历经三级法院,五年多的时间没有讨回公道。可见这已经不是法官的个人素质问题,而是我国的司法体制问题。
不改革我国从封建专制制度延续下来的陈腐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社会就难有公平正义。而仅仅依靠私有的法官个人的觉悟和带有部门、阶层利益的法院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司法腐败滋生的原因。
1276.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
现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和历经两年审理后的[2003]沈民监字第40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公布如下,让世人看看我们的某些执法者是如何执法,现行法律体制是如何监督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沈中民(3)合终字第1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镇,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澄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魁范,系公司部长。
委托代理人窦盛,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东镇与被上诉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兑换股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裁定,于日向本院提起上诉,由审判长高春香、审判员(主审人)吴桐、审判员赵明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王东镇、被上诉人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金魁范、窦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上诉人王东镇与被上诉人未有买卖股权和兑换的关系,王东镇也未在法定期间向原审举证,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兑换股权的证据,王东镇所举证据个人股认购单发行单位不是上诉人,王东镇不能举证证明,本案被上诉人有对其股权证的兑换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东镇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王东镇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我已出示个人股认购单(原9,000股,现为8,000股,另1,000股被上诉人已为本人兑换名字被错写为王镇东但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的股权证和交款收据,支付了1993年度股息153.4元,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给本人开具的名字为王镇东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股票托管以后的派息收据。而被上诉人方将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指称为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兑付本人股权证的责任推给该公司,指责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逃避法律责任;将上诉人股权证被他人冒领的原因归结为上诉人的身份证和交款收据没有保管好,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裁定书歪曲了事实和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之规定,有失公正,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补偿我8,000股损失(每股10.5元)及1993年的股息;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每月1,000元)至兑付为止;由被上诉人支付诉讼费用4,400元。并提交下列证据:1、五里河派出所证明,证明身份证编号为211号的姓名为王东镇,其姓名和身份证编号是唯一的身份证持证人。2、张宝贵及张宗英的证人证言,证实4000股内部职工股来源;3、辽宁海通证券登记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王东镇持有的8,000股及另外1,000股已在其公司做了确认,并确认到上海账户。
被上诉人辨称:一、上诉人的证据均与本公司无关,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二、8,000股已被他人冒领,责任不在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个人过失造成的,责任应由王东镇自己承担。三、本案已在公安机关立案,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予审理。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1、五里河派出所证明,只能证明身份;2、张宝贵及张宗英的证人证言只是说明他二人购买内部股情况;3、辽宁省海通证券登记管理有限公司出据的《情况说明》证实王东镇持有的8,000股及另外1,000股已在其公司做了确认,并确认到上海账户。
本院认为,上诉人持有的由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个人股认购单,被上诉人虽应对其股权证有兑换责任,因上诉人没有提供与上诉人有兑换股权的证据,且被上诉人保存的尚未办理确认登记的内部职工股东名册中,上诉人名下的持股情况记载只有1,000股,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的记载。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东镇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春香
审 判 员 吴& 桐
审 判 员 赵明静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书 记 员 姚& 军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2003]沈民监字第402号
你因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兑换股权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沈中民(3)合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要求法院调取相关证据,由相对人赔偿经济损失等为由申请再审。
案经本院复查认为:关于你提出应由相对人赔偿经济损失问题,经调取辽宁海通证券登记管理有限公司证据,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争议股票的所有权归你所有。故你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1277.某些执法者与普通人的不同
在所谓的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中,行贿方总共拿出了79.5万元人民币答谢贷款方。案发前,所谓受贿人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主动退款约1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行贿方的有关人员退款约60万元人民币;主动找到检察官说明情况,又不了解全部案情和最新退款情况的我又追加了29万元人民币,其中25万元是退款额还没有全部到位时帮助开发公司筹借用来堵窟窿的,4万元是还放在家中的存折,以为退款额又多差了5万元时追加的。
普通人通过有关各方的退款情况稍做调查就可以确定每个涉案人在本案中的责任,我们的执法者却用了六年的时间(检察机关和法院各三年)锻炼出一个冤假错案:与检察机关办案人有特殊关系的行贿方的约60万元退款额不见了,代之以张虹、王东镇共同受贿79.5万与50万元人民币、全部退款46万元人民币三组相互矛盾的数字。我主动找到检察官承认我得款44万元(帮助张虹同志退的14万元,加上帮助开发公司堵窟窿的25万元,以为退款额还差5万元又追加的5万元)时就告诉了检察官放置地点、最终确定为所谓受贿29.5万元人民币一部分的4万元储蓄存折,检察机关竟然宽宏大量的没有要,却也没有妨碍检察机关和法院将其加入我的受贿额中定罪量刑。
徇私舞弊的检察官和退款额高达约60万元人民币的“行贿人”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本案中没有收受一分钱,即便前妻收受了开发公司作为中介费送给我的14万元人民币,也没有超出地方政府规定的引资奖励标准,当庭揭露检察机关办案人徇私舞弊、拒不认罪的我,却被人民法院赋予了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是首要条件)的情节,以刑讯逼供和骗供、指供非法手段获得的、被本人早已推翻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口供和帮助开发公司堵窟窿的25万元人民币为证,定以受贿罪,从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羁押期间,我的9,000股金帝建设内部职工股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冒领了8,000股,有本人合法身份证、《个人股认购单》和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提供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出的被他人冒领的本人8000股股票股权帐户卡的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本人姓名和身份证编号是唯一的证明为证,也有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为本人兑换了1000股股票的股权账户卡和交款收据,支付了1000股股票欠付利息的事实为证,可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个人股认购单》注明:该单是认购交款及兑换股权证的凭证。现这8000股股票的《个人股认购单》都在本人手中,且冒领者使用的是与本人曾在股票发行公司留有复印件的合法身份证住址不同的假身份证。因此,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有赔偿本人股票被他人冒领给本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全部责任。
这是普通人都可以很快做出的判断,可是市区两级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本人合理的诉讼请求,省高法更是将本案高高挂起,致使我的索赔请求通过法律程序、历经三级法院、五年三个月了,还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使我的生活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执法者与普通人的这种不同是如何产生的呢?是认真、负责的需要吗?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在所谓受贿一案中存在包庇情节,但很快就被检察官识破,并因为对不上案情如实说明了情况。股票索赔一案中,本人完全依照法律程序,没有向执法者行贿一分钱。
1278.煞费苦心的枉法者
我在《1276.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践踏法律?》一文中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沈中民(3)合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和历经两年审理后的[2003]沈民监字第402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公之于众了。两个裁定煞费苦心的将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缩写成辽宁金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人当年随上诉状提交给法院的《调查取证报告》、《调查取证补充报告》和上诉状中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枉法办案的指控,既罗列了本人提供的大量证据,承认“被上诉人虽应对其股权证有兑换责任,”又不去查证被上诉人保有的全部股东名单和资料,明知本人的8,000股股票已被他人冒领,反以“因上诉人没有提供与上诉人有兑换股权的证据,且被上诉人保存的尚未办理确认登记的内部职工股东名册中,上诉人名下的持股情况记载只有1,000股,不存在其他持股数量的记载。”为由驳回了本人的上诉。
对比《1213.当年股票索赔案的调查取证报告》、《1214.当年股票索赔案的调查取证补充报告》、《1215.当年股票被人冒领索赔案的上诉状》,人们就可以看清我们的某些执法者是如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了。
为了便于人们全面了解本案,现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裁定书和本人当年的上诉状公布如下: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沈河民初字第4042号
原告王东镇,男,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被告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顾澄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魁范,该公司部长
委托代理人窦盛,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东镇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换股权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东镇与被告未有买卖股权和兑换的关系,原告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举证,证明与被告有兑换股权的证据,原告所举证据个人股认购单发行单位不是被告,原告不能举证证明,本案被告有对其股权证的兑换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镇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东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庆友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小莹
送达日期日
1215.当年股票被人冒领索赔案的上诉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我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换股权证纠纷一案自本人日向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来,几经周折,已近一年。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前,被告方和法庭没有向原告方提供被告方的答辩状副本,至使原告方缺乏更充分的准备,在庭审中与被告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庭审中,本人如实陈述了本案的来龙去脉和将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为被告的原因,出示了个人股认购单(原9000股,现为8000股,另1000股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办已为本人兑换了名字被错写为王镇东但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相同的股权证和交款收据,支付了93年度股息153.4元,并且一年来从未否认自己的兑付责任,因前任没有移交,经办人也无法处理,才商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假释证、市物价局部分同志关于本人办公室物品丢失的证明、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给本人开具的名字为王镇东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股票托管以后的派息收据(该股票内部职工股曾按2:1的比例进行了缩股,后通过分红又成为1000股)、本人身份证等物证,基本上可以证明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兑付或赔付责任。而被告方将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指称为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兑付本人股权证的责任推给该公司,指责原告方起诉主体错误,以虚假陈述干扰司法调查,欺骗法庭和原告,逃避法律责任;将原告股权证被他人冒领的原因归结为原告的身份证和交款收据没有保管好,拒绝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却没有出示任何证据。庭审后,审判长拒绝了我追加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请求。以法官取证违法为由,对我调查取证中的困难不予帮助,并且限定了三天的取证期限,拒收了三天后本人提供的大部分证据。尽管如此,本人仍积极调查取证,先后向法院提供了《调查取证报告》;《调查取证补充报告》;与我购买了同样股票由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付了股权证支付了股息的张宗英,张宝贵同志的证实材料;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本人日卖出所持1000股金帝建设股票的交割单(可证明我曾经持有由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转来的1000股金帝建设股票和卖出时的价格是10.05元,以作为索赔的依据);公安机关出据的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211是唯一的证明(可证明我领取名字为王镇东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股股票股权证和股息的合法性);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成立公告(日,未注册,成立所依据的辽体改发(1993)68号文现存省工商局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档案中);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的公告;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股息红利分配通告(登于94年5月17日辽宁日报,可证明该公司的沿革,我拥有的认购单的法律地位和该公司的兑换责任;93年分配股息额;兑换股权证的一般规定和大体时间);
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书(登于95年10月23日辽宁日报,可证明内部职工股托管到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的日期); 省工商局出具的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企业概况(提交,该局只有这两个公司的注册记载,而无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记录,因此不予出证该公司的基本情况)等证据,足可支持本人的司法请求。上述证据虽有的审判长拒收但均已过目,完全掌握辽宁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辽宁(金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和并未注册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却既不承认本人的举证,又不亲去调查核实,反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404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人的起诉。本人认为该民事裁定书歪曲了事实和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之规定,有失公正,因此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希望能够公正公平的裁决此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 谢谢!
1、调查取证报告及相关证据两份(提交)
&&& 2、调查取证补充报告及相关证据四份(提交)
&&& 3、张宗英,张宝贵同志的证实材料及相关证据两份(提交)
&&& 4、省证券登记管理中心的证明材料一份
&&& 5、本人身份证及个人股认购单复印件一份
&&& 6、(2002)沈河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连同本状共计十五份材料19页外加副本及(2002)沈河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王东镇
另外本人交纳的诉讼费为:
第一次立案50元;第一次上诉50元;第二次立案2150元;第二次上诉2150元。
1279.审判制度与司法公正
在“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有两组数字引起了我的关注:一组是2006年全国法院系统缓交及减免的诉讼费用高达十二亿元,不知实收的诉讼费用是多少?另一组数字是一审结案率高达百分之八十多。两组数字似乎概括了2006年全国法院系统执法为民的成果。
两组数字还可以解读为百姓的直接司法成本与现行司法体制的工作效率,对此我有很大的疑问。
诉讼费不知是祖传的,还是引进的?以前国人打官司似乎没有这项支出,也可能是现代中国特色,与多如牛毛的行政性收费如出一辙,如能保证司法公正,尚可以谅解。问题是现行法官独断的审判制度使百姓实际支出的司法成本不可能仅仅局限在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上,建立在法官个人素质基础上的法官独断的审判制度也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
或者用法官个人的灰色收入堆砌中国式的司法公正,或者放弃司法公正,是现行司法体制摆在国人面前的两种基本选择。宋鱼水式的法官,终究少之又少,这是我与中国法官和法院打了十年交道的切身体会。
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为法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官官相护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对其制约却形同虚设。申诉案件没有法定期限,自我监督的司法设计使错案追究成为空中楼阁,使百姓追求司法公正的努力成为漫漫的旅途、无望的奔波。
所以,我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供的一审结案率存有疑问。
据说中国有二十万专职法官,是美国的十倍。如果能够保证司法公正,人多些、少些并不重要。问题是这些法官几乎个个是横在百姓面前的关卡,没有买路钱很难获得司法公正。
我们是人民共和国,历来主张群众路线,却不采用依靠民众维护司法公正的英美法系,偏偏选择很难保证司法公正、封建专制制度形成的大陆法系,实在令人费解。
审判制度与司法公正密不可分。虽然真理有时在少数人手中,多数人的判断终究更能代表社会的主流意识。而事先不确定主审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当庭合议宣判,更可避免幕后交易产生的司法腐败。
问题是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私利受到了挑战,党和国家对司法的干预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不过孰重孰轻,用不着我来分析了。
1280.用生命探索世界
生命真奇妙,世界真精彩。用奇妙的生命,探索精彩的世界,生活就会充满魅力、绽放光芒。
生命是有限的,世界是无限的。以有限的生命,探索无限的世界,似乎不自量力,却是使命和挑战。
人,可以在糊涂中无忧的度过一生,也可以在探索中走到生命的尽头。前者是行尸走肉,后者是光明使者。
行尸走肉体会不到人生的痛苦,也享受不到发现的幸福,更不会在知识的宝库、真理的长河中留下自己的足迹和奉献。
生命,与整个世界的存在相比是渺小、短暂的。然而,渺小、短暂的生命展现的却是世界最精彩的一面,能够认识世界、改变世界、造福自己和人类的一面。
人生,充满了挑战和坎坷。可以为自己和家人求得安逸和幸福,也可以为人类的存在和未来奉献光和热。目标,决定您的脚步。
真理,是漫漫长河。生命可能在探索中碰得头破血流,在传统和利益的冲突中耗尽。然而,正是无数生命的耗尽,补充了知识的长河,照亮了无知的长夜。
探索是生命的本能,却不是生命的义务。可以满足于一知半解,可以寻根究底到生命的终结。选择的权力掌握在您的手中,决定着您的人生!
1281.循吏、能臣与酷吏、贪官
史书上通常记述四种官员:循吏、能臣与酷吏、贪官,庸官一般不表。
循吏,指遵循做人为官的古训、为人楷模的官员。
能臣,指虽不完美、业绩突出的官员。
酷吏与贪官就不必解释了,或清、或能,都不能掩盖其残酷与贪婪的恶名。
四种官员之佼佼者,都可青史留名。区别是:或流芳千古,或遗臭万年。
流芳千古者,以天下为己任,廉洁奉公、忠君爱民、骁勇善战、敢于直言、智勇双全、政绩卓著,通常活得艰苦。
遗臭万年者,多以私利为目标,横征暴敛、阴狠残忍、不顾廉耻、富甲一方。能上史册者,虽多不能善终,但也荣华富贵、名镇朝野、轰动一时。
所以,有人不能流芳千古,也要遗臭万年。
官员是国家的管理者,通常经过选拔,具有一定的文化和政治素质。特别是能臣,治国可为栋梁;经商可为巨富。才用于国,则国治;用于己,则己富。公、私不能两全之时,就或为循吏,或为酷吏、贪官。可见酷吏、贪官未必无才,只是走了自私的极端。而能臣与酷吏、贪官之间,并非隔着万里长城,有时仅一步之遥。而国家在处理上,有时网开一面,有时忍痛割爱。
为官,多想名利双收,上为国家、百姓,下为自己、宗族。所以有人成为循吏、能臣,有人成为酷吏、贪官,取决于个人的志向,也受制于环境的制约。康熙朝多出循吏、能臣,有君明臣能之说,为清以后历朝的楷模。五十年代,我国的吏治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至今为国人乐道,但我们过去的吏治多建立在个人素质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一旦信仰危机,就造成了腐败的横生、世风的日下。
信仰是可变因素,虽可以通过教育熏陶,更多的受制于客观存在。而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并存,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象,何以各国吏治不同,值得分析研究。
民主制度注重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专制制度注重个人的素质和法制,解决的都是为官者不能、不敢腐败的问题。
通过民众的参与,遏制官员的权力,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政治清平的成功经验,也是世界政治发展的方向。如英美法系就极大的遏制了司法腐败的问题,而大陆法系就为官员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水无至清,人无完人。但好的制度可以塑造循吏、能臣,差的制度可以孕育酷吏、贪官。
1282.监督程序,还是护短程序、寻租程序?
为了保证现行法律体制的公正,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和法律监督程序。然而,官官相护的法则和法律监督程序没有审理时限、检察院和法院责任不清的制度设计,使我们的法律监督程序实际成为护短程序、寻租程序。
以本人的切身体验为例:上诉者基本上是自认为有理而不愿意向一审法官行贿的人,同样不愿意向二审法官和执行法律监督程序的法官行贿。其后果,同样是败诉,不管您是否有理。并且,只要您不改变态度就会一路败诉下去,还会被拖上很长的时间,实在拖不下去时就换一个法官继续拖,或者以各种借口高高挂起,直到事情闹大,或者本人屈服。
例外也许会有,不过很难遇到。
采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法官仅仅成为审判活动的组织者,可以将法官以权谋私的可能降到最低,大幅度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再审率。成为今日中国一道风景的浩浩荡荡的上访大军,也许会就此消失。司法独立的可能,也才因此不会成为司法腐败的可能。
因为:寻租的欲望会将任何权力变为百姓的门槛,包括司法监督权。
1283.被涮与涮人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从执法者沦为被执法者,被执法者涮了十三年,也得以身处中国社会的底层考察中国社会十三年,考察中国执法者十三年,涮了违法乱纪的执法者十三年。
首先是被违法乱纪的检察官涮,逼迫诱骗了我的伪证,为其徇私舞弊服务,反被我搞清了事实和真相、当庭揭露,“涮”到今天。
接着是被颠倒黑白胡作非为的法官涮,发现我不配合检察官的徇私舞弊,还敢犯上作乱,就让我在看守所里一等三年,然后封我一个投案自首,判我十年有期徒刑。在以后的申诉过程和民事案件中,也由于我的“不懂规矩”一再涮我,使我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我也因此发现了中国司法体制的弊病,不但将胡作非为的法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还提出了改革中国司法体制的建议。
被涮与涮人,是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矛盾斗争的结果。没有被涮,也就没有涮人。
1284.一元一只的煮鸡蛋
一元一只的煮鸡蛋,是十年前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卖给在押人犯的价格,现在看起来也高得离谱,可是对比除了法定节日每天都是菜汤、窝头的生活和50元一小盆(约20公分直径)炸酱、220元一只小鸡炖蘑菇的其它炒菜,已经是物美价廉的了,仅仅在某些特定的节日有售。
并不是所有的看守所都是这样的生活,这样的价格水平。如烧鸡大东区看守所当年卖50元一只,沈阳市看守所买30元一只;猪肘子大东区看守所卖30元一只,沈阳市看守所卖15元一只;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每天早晨有大米粥喝,每周有两顿细粮,一顿有少量肥肉的菜,红烧肉也不过十几块钱一小盆。大体上是经济状况较好的看守所人犯的生活条件也好,卖给人犯的东西也便宜一些。
利用羁押人犯恶劣的生存条件创收,以解决干警的福利,是许多看守所和监狱的通行做法,既满足了人犯对营养和探视时间的需求,又稳定了干警队伍,可说是两利双赢,只是有些地方太黑了些。
1286.忙是拖的理由吗?
3月26日,与省高法负责信访的同志取得了联系,所有拖的理由变成了一个忙字。
省高法信访接待站确是我所见过的最忙的信访接待站:每天早晨都是人山人海,有一次我等了两天才见到接访法官。除了负责人,所有的接访法官都是从各市调上来的,三个月一换。
然而,忙就可以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几个月、十几个月、二十个月的将信访案件高高挂起吗?
市法院的信访部门比起省法院来相对轻松,我的股票被他人冒领索赔一案的申诉也审理了将近两年,忙是每次询问时一贯的答复。
一个信访案件,材料不齐通常是不会被接受的,立案审理更不是很复杂的工作,一般几个小时就可以搞定,何以一拖几个月、十几个月、二十个月还没有结果?与法定30――45个工作日的信访答复期限相比延误了多久?
我也在机关工作过,并且是全局人数最少、业务量最多的处,每个工作人员都分管十几个、二十几个局的收费管理,还要负责全市收费的清理整顿、“三乱”的治理,从未积压过一项工作。最多时我一天核定过四家宾馆的全部房价,一天中验收过十家饭店的等级。交叉作业,是我从建筑工地学到的工作方法,加上精通业务和为基层着想,当场能定的事绝不回去研究,一天可以完成的工作绝不拖两天,所以始终应付裕如。并且,机关工作是可以根据工作量调配人员的,所以我一向蔑视以忙为借口刁难他人的工作人员,首先想到的就是心存不轨。
3月27日,我又送去了四份材料:《1277.某些执法者与普通人的不同》(日发)、《1278.煞费苦心的枉法者》(日发)、当年递交给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的《调查取证报告》和《调查取证补充报告》副本(内容可见我的《1213.当年股票索赔案的调查取证报告》、《1214.当年股票索赔案的调查取证补充报告》),附带了被该法官违法拒收的部分证据。
沉寂几天,我的帖子就会被湮没,我就会被淡忘。何止是我,粪土当年万户侯!有幸流传下来的,也不过是一个名字,几篇文字。
所以,不必为了蝇头小利去斤斤计较,也不必为了一时的得失勾心斗角,更不必为了昔日的辉煌、今日的潦倒耿耿于怀。
皇帝如何?也有烦恼。
乞丐如何?也有欢乐。
囚徒如何?是我人生中的一个亮点。
物质上的贫乏,反而成就了我精神上的丰富,互联网上的硕果。
人生短暂,可以辉煌,也可以平淡,取决于自己的愿望和努力。辉煌不会永远,平淡不会长久。
电闪雷鸣,也会在风和日丽时沉寂。
帝王将相,也有消失的一天。
他们都会在时间的长河中湮没,然而他们存在过、辉煌过、奉献过、满足过,也遗憾过。
难得知足,难得不足。
知足者心安理得;不足者努力奋斗。
1290.行贿的后果
行贿是一种权钱交易的犯罪行为。可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也可能是一种主动的策略。可能助您成功,也可能将您葬送。
当行贿成为社会或某些人办事的潜规则时,拒绝行贿可能付出代价。然而妥协,将使您失去光彩、沦为罪犯,也使社会更加腐化。
1295.制度建设的无穷大与无穷小
从日我在法庭上公开揭露司法腐败问题至今已经将近十年了,从我在互联网上揭露司法腐败问题至今也有将近三年了,可除了修修补补之外我揭露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徇私舞弊者逍遥法外,我却被判了十年有期徒刑,开除了党籍公职,至今没有平反昭雪。羁押期间我的9000股辽宁金帝建设内部职工股被人没有任何合法凭证冒领了8000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通过合法渠道不行贿打官司已经五年四个月,经历了三级法院,不是颠倒黑白的裁定,就是无限期的搁置,至今没有公正的解决,生活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不得不考虑通过关系或非法手段获取公正的问题。
在沈阳市某区看守所羁押时,某前法官告诉我:“公检法的人随便拉出一个毙了,不会有冤假错案发生。”我持怀疑态度,可考察的结果不容乐观。我开始思考警察与小偷的问题,腐败与红旗不倒的问题,写出了《探索集》中腐败并不可怕的系列文章。
私人事小,国家事大。寻根朔源,我又写出了改革司法体制的系列文章。延伸到社会的其它领域,我意识到不能依靠觉悟设计制度的问题,只有将以权谋私的可能设想为无穷大,设计出的制度才可能将以权谋私的问题限制为无穷小,写出了《1238.破解以权谋私》。
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再好的制度也要人来实现,所以人的教育和争取、挽救问题不容忽视。只有将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努力进行到无穷大,才能使腐败的概率无穷小。而人的教育、争取和挽救问题,也需要制度配套。一味的惩罚,未必就是最好的方法。防于前,救于后,给出路,与惩治并重,才能形成改造教育人的良好人文环境。使人不能、不敢、不想以权谋私,才能还社会以公正,让人民拥有朗朗乾坤。
1296.以身试法与“以身试黑”
在我的一生中,已有十三年的时间在以身试法与“以身试黑”。以身试法与“以身试黑”联系在一起纯属偶然,客观上反映了社会某些领域的腐败程度。
腐败与权力大小和权力反差程度、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成正比,与思想水平、权力制约机制、民众参与程度及法制健全程度成反比。而存在决定意识的客观规律使某些领域很容易成为腐败的染缸、罪恶的渊薮、腐败的高发区,应引起防腐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国司法领域就是权力和权力反差极大、与群众生活关系极为密切,权力制约机制不够健全、民众参与程度极低、执法者普遍蔑视法律、腐败高发的领域。从已经暴露的案件来看,涉及范围之广、数额之大、手段之恶劣,超过了许多高官。从本人的亲身经历和中国历史来看,不抛弃陈腐的大陆法系,“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与“吃完原告吃被告”的丑剧就将永远延续下去,社会的公正就只有依靠金钱和少数人的良心保障,法院难免成为腐败的染缸。
由于人们一生当中打官司的几率不是很高,吏治的状况也不相同,许多人对司法腐败问题缺乏感受,淡化了社会对其的关注。但是,司法是国家最基本的职能,政治的窗口。如果纳税人不通过额外花钱违法行贿就很难获得公正,这样的司法体制还不应该抛弃吗?
1297.潜规则是某些政治体制的客观规律
无论我们如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定严刑酷法惩治贪官污吏,贪官污吏仍然层出不穷。“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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