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性高血压的治疗怎么办我才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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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病防治实效方 梁勇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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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ame(src='///ns.html?id=GTM-T947SH', height='0', width='0', style='display: visibility:')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两手拇指全失,或者两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二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二指挛缩畸形,功能丧失;
(二)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六指缺失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一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兼有其余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两手缺失任何四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两手拇指及其余任何二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手一拇指及其余任何五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七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五)两足各缺失百分之五十,或者两足足跟各缺百分之五十,或者一足缺失百分之五十,另一足足跟缺失百分之五十;
(六)缺失一足百分之八十或者足跟百分之八十;
(七)两足足趾全失;
(八)缺失两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两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六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十)两手掌指骨骨折致使两手均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两上肢的前臂骨折或者前臂软骨组织损伤致使两侧的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均严重障碍;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二)肩、肘、腕、髋、膝、踝关节中任何两个关节丧失功能(肩、肘、腕、髋等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过百分之五十;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注】关节活动丧失度必须进行测量、计算,计算方法以该关节各项活动功能丧失度的和再除以该关节功能项数。如左腕关节损害,其掌屈40度,背伸35度,桡偏10度,尺偏15度;而其健侧(右侧)分别为80度,70度,25度,30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度为〔(80-40)/80+(70-35)/70+(25-10)/25+(30-15)/30〕&4&100%=52.5%。
(十三)四肢的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骨折并发二处以上假关节或畸形愈合(如下肢肢体短缩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前臂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等)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十四)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五)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两个以上关节运动功能致使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均达百分之五十;
(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致使一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或者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运动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两肢的肢体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第二十一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九)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十一)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十二)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十三)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十五)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六)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七)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八)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九)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一)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二)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三)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四)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二十五)胫腓骨骨的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二十六)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七)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注】第三章凡提及“严重功能障碍”的项目,是指功能丧失达50%以上。如第二十条第(十一)、(十七)、(十八)项、第二十一条第(十四)、(二十七)项。
【注】第(二十七)项“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对其功能影响程度的认定,比照本级别中手损伤或关节功能丧失度的条款执行。
&(二十八)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第二十二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5%以上;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注】第(二)项“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伤并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健影响功能的”规定的“影响功能”是指影响肢体活动功能。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面积达30平方厘米且须植皮的;
(四)三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5节指骨线形骨折;
(五)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指中缺失任何二个指节;
【注】第(五)项“拇指缺失半个指节或者其余各指缺失任何两个指节”规定的指节缺失,评定时应以X光片所示指骨缺失程度为依据。
(六)损伤后出现较重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影响拇指功能或者影响其余任何两指功能;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掌骨骨折须手术治疗的;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三根以上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6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第一趾或者缺失其余各趾中的任何5个趾节;
(十)跖骨4节骨折;多节跖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跗骨、距骨、跟骨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踝关节骨折须手术治疗或者愈合后影响功能的;跖跗关节脱位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十一)四肢以长骨或膑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手术治疗的;四肢以长骨或膑骨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三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注】第(一)项“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伤照片。
(二)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
【注】刺创的,可以测量的刺创深度作为创口的长度,刺创长度与深度不能累计。
(三)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四)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五)除拇指外,其余任何指缺失半个指节;
(六)手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七)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八)2节趾骨骨折;
(九)缺失1个趾节;
(十)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十一)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十二)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二十四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3%;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累计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9厘米(儿童达7厘米);
(四)指骨、趾骨或跖骨骨折;
(五)掌骨不完全性骨折;
(六)撕脱骨折;
【注】第(六)项规定的“撕脱骨折”,是指足部的撕脱骨折。
(七)指节缺失不及半个;趾节缺失不及一个;
(八)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疤痕挛缩,但对关节功能无明显影响。
&第二十五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皮肤外伤性缺损;
(三)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5厘米。
&第二十六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肢体软组织挫伤不及体表总面积1%;
(二)肢体软组织创;
(三)表皮剥脱。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须行剖胸手术治疗;
(二)胸部损伤致成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三)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脓肿、脓胸,或者血气胸须剖胸手术治疗;
(四)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五)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痿、食管胸膜痿或者支气管食管痿;
(六)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七)女性两侧乳房缺失;
(八)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并发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或者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后致胃、肠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胆总管部分切除;
(十)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脓肿;
【注】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破裂;……”规定的“器官破裂”,是指上述器官的真性破裂。
(十一)肾破裂引起出血性休克或严重感染;肾破裂后须行手术治疗;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十二)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三)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十五)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引起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或尿痿;
(十六)腹部损伤致成败血症、肠痿等,或者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肠梗阻等须行手术治疗;
(十七)腹部损伤致成腹腔积血,引起失血性休克,须手术治疗;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
(十九)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膀胱破裂引起严重感染或尿痿;
(二十一)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二十二)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十三)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二十四)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痿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五)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二十六)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二十七)两侧睾丸缺失。
&第二十八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注】第(一)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二)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注】第(二)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三)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注】第(三)项中规定的“呼吸困难”的把握,是指符合下列四项中三项以上者:(1)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2)呼吸频率≥28次/分;(3)呼吸幅度加深或变浅;(4)出现周期性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
(四)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
(五)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气肿或者气胸;
(六)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七)女性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八)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九)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十)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
【注】第(十)项“肝、脾、胰等器官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所规定的“血肿”,必须经CT确诊或手术治疗。
(十一)肾破裂;
【注】删去第(十一)项“肾破裂”。
【注】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CT确诊。
(十二)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十三)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肠梗阻等;
(十四)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十五)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十六)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十七)膀胱破裂;
(十八)肛管损伤致使肛管严重狭窄;
(十九)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
(二十)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二十一)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第二十九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二)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三)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四)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五)肩胛骨、锁骨或胸骨开放性骨折、粉碎性骨折,或者骨折后须行手术治疗的,或者骨折愈合后影响功能的;
(六)肋骨三处以上骨折;
(七)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大部分缺失;
(八)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注】肾挫伤、肺挫伤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八)项“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执行,但必须经CT确诊。
(九)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
【注】一侧睾丸缺、脱位、扭转或萎缩者可比照第二十九条第(九)项“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执行。
(十)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十一)外伤性肛裂、肛痿或者肛管狭窄;
(十二)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十三)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注】第(十三)项“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规定的“损伤”,是指暴力直接作用于相关部位导致的损伤。
(十四)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注】(十四)项“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规定的“脊柱骨折”,包括棘突、横突等脊柱各部位的骨折。
(十五)骨盆骨折。
&第三十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二)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三)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四)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五)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注】第(五)项“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规定的“单纯性肋骨线性骨折”,是指无错位的肋骨线性骨折。
(六)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七)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注】第(七)项“外伤性血尿持续时间超过二周”应从严掌握。
(八)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注】第(八)项“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二周内不能完成吸收的”时,除文字记录外,必须附有比例尺的损失照片。
【注】睾丸挫伤者比照第三十条第(八)项执行。
(九)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三十一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十七条第(二)项;
(二)躯干部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
(三)肋骨一处单纯情线形骨折或者肋骨不全骨折;
(四)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轻微变形或者少部分缺损;
(五)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6平方厘米或者会阴部血肿;
(六)阴茎挫伤;
(七)外伤性血尿。
&第三十二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十八条第(二)项;
(二)躯干部单个创口长度达2.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4厘米;
(三)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3平方厘米。
&第三十三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躯干部、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二)躯干部创;
(三)表皮剥脱。
&第三十四条
重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I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三)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
(四)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
&第三十五条 重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I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Ⅲ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注】第(二)项规定的“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是指休克抑制期。符合下列五项中四项以上者可以评定:(1)表情淡漠或意识模糊;(2)面色苍白,四肢湿冷;(3)收缩压≤12KPa(90mmHg),脉压差≤2.67kPa(20mmHg);(4)休克指数≤〔脉率/收缩期血压(以mmHg)计算)〕≥1.5,脉率≥110次/分;(5)尿量≤25ml/小时。
(三)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四)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第三十六条 轻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15%以上(儿童10%以上);深Ⅱ度5%以上(儿童2.5%以上);Ⅲ度0.5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四)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并有轻度后遗症;
(五)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对人身健康有较大影响。
&第三十七条 轻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Ⅲ度0.1以上;
(二)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三)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的;
(四)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三十八条 轻微伤甲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浅Ⅱ度占体表面积2%以上(儿童1.5%以上);深Ⅱ度占体面积1%以上(儿童0.6%以上);Ⅲ度烧烫伤达3平方厘米;
(二)颜面部、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达1.5平方厘米;
(三)冻伤比照烧烫伤条款。
&第三十九条 轻微伤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浅Ⅱ度占体表面积1%以上;深Ⅱ度占体面积0.5%以上;Ⅲ度烧烫伤;
(二)颜面部、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
(三)冻伤比照烧烫伤条款;
(四)损伤致异物存留皮下软组织内。
&第四十条 轻微伤丙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烧烫伤;(二)冻伤。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损伤比照标准相关条文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一)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Ⅱ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
(二)冻伤  
1、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  
2、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
(三)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四)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1、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2、致使人体组织、器官结构不同程度的损害或者功能障碍。
(五)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或者多部位软组织创伤。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所规定的重伤甲级、重伤乙级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重伤范畴内;本标准所规定的轻伤甲级、轻伤乙级均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范畴内;本标准所规定的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均属尚未构成轻伤的轻微伤害。
第四十三条
符合本标准第三条至条九条规定的损伤,本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构成重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构成轻伤的应交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三种(类)以上损伤抱歉接近本标准重伤乙级、轻伤乙级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乙级、轻伤乙级或者评定为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  
二种(类)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重伤甲、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甲级、轻伤甲级、轻微伤甲级、轻微伤乙级或者评定为重伤乙级、轻伤乙级、轻微伤乙级、轻微伤丙级。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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