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预防艾兹尔病的方法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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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家找到防范艾滋病发病新方法
新华社杭州7月20日电(记者张乐、朱涵)我国科学家发现,一种原本用于治疗因艾滋病导致肺部感染的药物,具有防范艾滋病毒复制的新作用。这意味着,艾滋病毒感染者体内的病毒有望得到有效控制,甚至杀灭。
由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沈炳辉教授领衔的课题组开展的一项研究发现,一种以喷他脒为主要成份的药物可以“切断”艾滋病毒的整个生命周期,阻止艾滋病毒自我复制,保护人体免疫系统,并最终达到防范艾滋病的目的。据介绍,这种药物最初是由美国一家制药公司研发投产的,目前已过了专利保护期。
从感染HIV病毒到发病,平均需要10年时间。在潜伏期里,艾滋病毒侵入人体免疫细胞,借助免疫细胞和人体蛋白进行病毒的复制、扩散,来逐渐破坏人体免疫系统。当人体的免疫系统无法抵御病毒的袭击的时候,艾滋病的症状才会出现。
在多年的研究中,沈炳辉发现人体内一种叫做FEN-1的蛋白在艾滋病毒的复制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意味着,如果HIV生活周期中必须的这种蛋白被破坏了,那么艾滋病毒就无法完成复制。”沈炳辉说,他们研究发现,这种药物可以有效切断这一蛋白的分子,从而阻断病毒的复制。这样进入人体的艾滋病毒就无法进行大量的复制,也就不能够对人体免疫系统造成致命伤害,少量的艾滋病毒甚至能够被健康的免疫系统清除。
与现有大多数针对病毒本身进行的“靶向治疗”有着根本的不同,浙江大学这项研究针对的是人体自有的一种蛋白。目前市场上的艾滋病药物大多容易产生耐药性,而人体自有的蛋白性状稳定,将可大大延长药物的有效作用时间。采用这一治疗方法,治疗的费用也将更为低廉。据介绍,目前疗效较好的“鸡尾酒疗法”,平均一个艾滋病毒携带者每年的花费高达2.2万美元。课题组成员、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王英杰教授说,从“预防”的角度考虑用药,或许能为治疗艾滋病提供新的思路。
沈炳辉告诉记者,去年4月,中方研发人员已联合美国一家癌症研究中心,共同就这一成果在美国取得了发明专利。专家们将这一药物进行了改良,并计划于年内以胶囊的方式在美国进入临床实验。第一期实验中,将有80余名志愿者服用药物。
沈炳辉表示,该药将主要针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这一部分人群已经成为了艾滋病的主要传染源。专家预计,要完成三期的临床实验,至少需要8-10年。如果能够顺利上市,人类将有望从源头上防范艾滋病的发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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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泰政发(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xxgk./web/index.php?cat=88&id=7359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泰州市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实行社会综合治理。
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和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规划,保障必要的防治经费。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艾滋病、性病防治技术和治疗药品。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市及各市(区)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司法行政、工商、药品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以及红十字会等团体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款物用于艾滋病防治以及以志愿者组织等形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人事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以艾滋病、性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为重点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洁身自爱、自尊、自重的道德情操。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在青少年学生中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计划。
卫生、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在农村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定期播放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性广告,并对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实行费用减免。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艾滋病、性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有效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干预措施。
在全社会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途径,提供便捷的安全套发售服务。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广医用针具市场营销、对吸毒人员的药品维持治疗及其他有效干预措施。
宾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进行严格消毒,保证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经营场所张贴或者摆放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品。
从事理发、美容、浴室、保健按摩、歌舞厅、宾馆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将艾滋病、性病检测纳入定期体检的内容,检测结果阳性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提倡在婚前体检时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医疗保健机构对婚前体检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向当事人提出预防、治疗等医学措施的建议,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禁止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捐献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或者精液。
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必须对人体组织、器官、骨髓、细胞、血液、精液的捐献者和受捐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肺结核病人、孕产妇、手术病人、性病患者的艾滋病监测。
实行艾滋病自愿检测制度。对自愿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人员实行免费咨询与血液初筛检测。
下列对象应当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
(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家属或者密切接触者;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母亲所产新生儿;
(三)发生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
(四)共用注射器的吸毒人员;
(五)男性同性恋者;
(六)无保护的非固定异性性接触者;
(七)有有偿供血、受血及血液制品史者;
(八)其他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高危人群。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本地免费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的地点以及联系方式。
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对自愿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开展治疗咨询,并指导其到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
法律规定必须接受强制检测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市及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
采供血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血液、原料血浆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毁形和可重复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性病医源性传播。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用于艾滋病诊断治疗研究的检验、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消毒,做好污染物品的消毒处理,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
艾滋病病毒的保存、传递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交换、传递和使用。
医疗机构发现艾滋病人及感染者和性病病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性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核实、检查、指导。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加强疫情互相通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疫情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第二十二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艾滋病、性病病历和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展性病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开展性病诊疗工作的固定场所;
(二)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性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性病诊疗、辅助诊断设备和消毒、隔离设备。
(四)有疫情报告、消毒隔离等管理制度;
(五)有艾滋病、性病防治咨询室;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行性病诊疗机构执业登记制度。在市区范围内开设性病诊疗的机构,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市范围内开设性病诊疗的机构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结合国家有关性病诊疗规范的要求,经评审验收合格,发给注明性传播疾病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性病诊疗业务。
性病诊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性病诊断标准和治疗方案对性病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对获得性传播疾病诊疗许可的医疗卫生单位实行年审制度。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性病诊疗许可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性病诊疗广告或变相的性病诊疗广告。
第二十六条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辖区内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艾滋病、性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一切单位和个人依照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下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调查处理违反艾滋病、性病防治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其它监督管理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内设立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艾滋病、性病监督管理任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负责检查本单位及责任地段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向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第二十八条
市及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艾滋病诊断治疗专家组,负责艾滋病的诊断治疗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监测与管理,定期分析疫情及流行趋势;为开展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在易感染艾滋病的人群中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和干预措施;负责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档案,定期进行随访。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国境口岸相关人员实施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阻止患有艾滋病的外国人入境,积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归国人员艾滋病的跟踪调查。
工商部门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支持防治艾滋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查处违法性病诊疗广告。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乱涂乱贴性病广告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吸毒以及非法采供血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被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等人群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教育。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治疗艾滋病用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应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第三十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的公益性宣传和安全套的推行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生殖健康服务中,发现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指导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必须安排专项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及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需要,同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社会捐赠和救助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救助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疑似的艾滋病、性病病人应及时送指定诊疗机构检查诊断治疗。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和对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关怀活动。
第三十七条
市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治疗费用按国家政策给予减免,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经济救助,对艾滋病病人的遗孤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就学。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其依法享有的获得医疗服务、劳动就业、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合法权利。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病史等资料。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应当履行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义务,学习有关防治知识,接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的,应当将其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事先告知对方。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不得故意将艾滋病病毒传播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
第四十二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接受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手术、透析治疗、口腔治疗等侵入性操作的,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批准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用物品和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供血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未进行艾滋病检测的,由卫生、药品监管等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对有关医疗、卫生器材及用品进行消毒和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拒绝、阻碍艾滋病防治监督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性病诊疗广告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履行各自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艾滋病(AIDS),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无症状或者不能诊断为艾滋病病人者。
(三)艾滋病病人,是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临床上出现条件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或CD4淋巴细胞总数少于200/mm3者。
(三)性病,指除艾滋病之外的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软下疳、生殖器疱疹、性病性淋巴肉芽肿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疾病的发生所规定的其他性传播性疾病。
(四)职业暴露,是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人员以及有关的监管工作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可能性的情况
(五)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密切接触者,是指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性接触者和其他共同生活者,与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共用注射器(具)的吸毒者,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母亲所生育的子女。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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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热门剥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终身交配权势在必行!  剥夺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终身交配权是预防艾滋病毒传播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张怀旧        据新华网—现代快报报道,江苏省今年新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通过性接触传播(包括异性性传播、家庭内配偶间传播和男男性传播)的比例达到了69.7%,是江苏省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69.7%这个比例是比较骇人听闻了,换句话说,如果我们严厉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包括艾滋病人)与他人发生交配行为,那么我们的艾滋病毒感染者的数量将下降69.7%!这对全人类的健康发展将是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式的贡献!    我想问是的,艾滋病毒感染者如果不去交配的话,他们到底会不会死得更快?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义无反顾地想ADIS传播给他人,这到底有没有人性?不可否认,有很多人并不是主观故意的。    也许有人会问,人类的交配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不断发展的,剥夺人类的交配权就是剥夺人类的繁衍权,这就是不人道!就是反人类!即便是这样,我也不会因此而战栗,我将永远站在真理的一面,为人类的健康与发展提出最有益的建议!    美国人或者某人权组织可能会说,艾滋病人也是人,他们也需要交配,也需要人权,也需要关爱,也需要温暖!是的,濮存昕说得很对,我们从来就没有否认。但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绝不是以牺牲人类的健康与生命作为代价的,否则这跟战争就没什么区别了。    古往今来,为争取人权,我们付出的生命还少吗?    为缓和人权与生命权的矛盾,我们不妨采取一定的手段让艾滋病毒感染者以及艾滋患者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己合法的做爱权与交配权,但绝对要剥夺他们的繁衍权以及传宗接代权!这是必须的!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我所说的“一定手段”主要指:    一、将艾滋病毒感染者以及艾滋患者分区域集中管理,组织或建立类似艾滋集中营或艾滋俱乐部这样的PATY与团体,通过立法规定他/她们只能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与指定或非制定的艾滋感染者(病人)进行合法有效而公平的性交。以不影响其他健康人群并保证不怀孕为最基本的交配原则,违者终身监禁。    二、建立并实施安全套普及制度,做到十二岁以上公民人手一只。安全套要做到包装精巧、易于存放与随身携带,如铅笔盒、钥匙扣、钱包等都可作为安全套的存放处与配饰。地铁与公交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刷卡器以及银行的ATM机也可做成一体机与取套机并用。商场、超市、码头、咖啡馆、饭店、办公室等公共场所亦可将安全套作为赠品奉送给顾客。    三、发扬濮存昕精神,用爱去感化与关怀艾滋病人,让他们树立正确的生命价值观,勇敢地面对生活,以积极健康向上的心态去战胜病魔。请所有的艾滋病毒感染者耐心等待,预祝最有效最廉价的艾滋病治疗方案早日诞生!到那时,大家见面都会这么打招呼:唉,上个星期感染了艾滋,今天才好,都快赶上感冒了。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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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拿胶粘。
  这是我看到今年最搞的贴子。楼主是搞计划生育的呀?强制堕胎做多了,扩大一下业务范围吗?  不错,符合中央要做大做强核心思想。
  堵不是办法,疏才是解决之道,安排艾滋病人认识,互相解决对方的需要就可以有效的防止艾滋病的传播了,给艾滋病人安排相亲会或是交友网很重要。
  安全套是有效组织hiv传播的有效手段.  当然并不是100%的保证,因为使用劣质的话,有可能造成脱落和破损.  全程使用安全套,无脱落和破损的情况下,是安全行为.是不会感染的.
  这个ID好熟,似乎是个PUA,膜拜了!
  作者:飞吧橘子 回复日期: 22:57:42 
    安全套是有效组织hiv传播的有效手段.    当然并不是100%的保证,因为使用劣质的话,有可能造成脱落和破损.    全程使用安全套,无脱落和破损的情况下,是安全行为.是不会感染的.    
  哈哈名人名言,收录之
  怀旧兄,久仰
  有点无厘头!
想听一下楼主对数以亿计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怎么说!
  安全套是阻止艾滋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
  张怀旧,你好大胆,这种话都说得出口。
  艾滋病人可以彼此自由配对。楼主,这不是个更好的办法吗?
  交配?楼主把自己当哪种动物了?
  你不滥交就不会得病 管别人干嘛?愿意自杀的大有人在
  张怀旧,你太极端了。
  楼主说得很有道理
    大家看看这个,如果是阴性还好办,如果是阳性就麻烦了。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同时转发到微博&|&&|&&|&&|&&|&&|&
防止染上艾滋病最有效的三个方法
凤凰网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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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泰国在90年代开展了100%的安全套政策,主要是在卖淫妇女当中,通过控制卖淫妇女的感染,控制嫖客的感染,这样把嫖客背后普通妇女的感染就减少了,这个是以实际的数字来说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安全套,减少艾滋病的传播。
防止艾滋病传染方法一、使用安全套
凤凰网健康:谢谢两位专家给我们做了一个重要的澄清。刚才吴先生给我们提到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我们接下来想跟吴先生进行相关的求证,也就是在性爱的时候,使用安全套是百分之百的安全吗?这个问题我们想提给两位专家,首先我们问一下吴先生。
吴尊友:关于安全套能不能预防艾滋病的问题,很多观众特别特别关心,在这方面,我们也做了一些研究,一方面我们看看安全套推广,它究竟能不能减少艾滋病的发生,我们看到在我们临近的泰国,它在90年代开展了100%的安全套政治,主要是在卖淫妇女当中,通过控制卖淫妇女的感染,控制嫖客的感染,这样把嫖客背后良家妇女的感染就给减少了,这个是以实际的数字来说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安全套,减少艾滋病的传播。
我们做了一些研究发现,我们刚才讲的有一个夫妻双方,一方阴性,一方阳性,这个单阳家庭里面推广安全套,减少艾滋病也是非常有效地。全球做研究报告的时候,我们做研究,报告有50多个队列研究,观察夫妻单阳家庭,使用安全套和不适用安全套,使用安全套使得配偶被感染的风险减少到90%。我们进一步查了一些文献,安全套的乳胶结构,你在放大镜下面看,它还有孔,病毒能不能穿过这个孔,通过实验来证明,这个病毒不能穿过乳胶的孔。从方方面面的数据来说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途径传播,是有效的。
MarcBulterys:安全套在防止艾滋病传播方面是非常有效的,几乎能够达到100%,但是不是绝对100%有效,因为有时候安全套会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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