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进场检疫发现黑蹄壳,怀疑是猪口蹄疫治疗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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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产地检疫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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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对​象​:​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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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口蹄疫防治技术规范
  (Foot and Mouth Disease, FMD)是由病毒引起的以偶蹄动物为主的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疫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疫情确认、疫情处置、疫情监测、免疫、检疫监督的操作程序、技术标准及保障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口蹄疫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诊断
  2.1 诊断指标
  2.1.1 流行病学特点
  2.1.1.1 偶蹄动物,包括牛科动物(牛、瘤牛、水牛、牦牛)、绵羊、山羊、猪及所有野生反刍和猪科动物均易感,驼科动物(骆驼、单峰骆驼、美洲驼、美洲骆马)易感性较低。
  2.1.1.2 传染源主要为潜伏期感染及临床发病动物。感染动物呼出物、唾液、粪便、尿液、乳、精液及肉和副产品均可带毒。康复期动物可带毒。
  2.1.1.3 易感动物可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生殖道和伤口感染病毒,通常以直接或间接接触(飞沫等)方式传播,或通过人或犬、蝇、蜱、鸟等动物媒介,或经车辆、器具等被污染物传播。如果环境气候适宜,病毒可随风远距离传播。
  2.1.2 临床症状
  2.1.2.1 牛呆立流涎,猪卧地不起,羊跛行;
  2.1.2.2 唇部、舌面、齿龈、鼻镜、蹄踵、蹄叉、乳房等部位出现水泡;
  2.1.2.3 发病后期,水泡破溃、结痂,严重者蹄壳脱落,恢复期可见瘢痕、新生蹄甲;
  2.1.2.4 传播速度快,发病率高;成年动物死亡率低,幼畜常突然死亡且死亡率高,常成窝死亡。
  2.1.3 病理变化
  2.1.3.1消化道可见水泡、溃疡;
  2.1.3.2幼畜可见骨骼肌、心肌表面出现灰白色条纹,形色酷似虎斑。
  2.1.4 病原学检测
  2.1.4.1 间接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阳性(ELISA OIE 标准方法 附件一);
  2.1.4.2 RT-PCR试验,检测阳性(采用国家确认的方法);
  2.1.4.3 反向间接血凝试验(RIHA),检测阳性(附件二);
  2.1.4.4 病毒分离,鉴定阳性。
  2.1.5 血清学检测
  2.1.5.1中和试验,抗体阳性;
  2.1.5.2液相阻断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阳性;
  2.1.5.3非结构蛋白ELISA检测感染抗体阳性;
  2.1.5.4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IHA),抗体阳性(附件三)。
  2.2 结果判定
  2.2.1 疑似口蹄疫病例
  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2.2.2 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病原学检测方法任何一项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疑似口蹄疫病例,在不能获得病原学检测样本的情况下,未免疫家畜血清抗体检测阳性或免疫家畜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口蹄疫病例。
  2.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畜上述临床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赴现场进行核实。
  2.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和病理诊断。确认为疑似口蹄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诊断为疑似口蹄疫病例时,采集病料(附件四),并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要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兽医管理部门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为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诊断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时,将样本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
  2.4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
  3、疫情处置
  3.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
  3.1.1疫点 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3.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在疫区、受威胁区划分时,应考虑所在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3.2 疑似疫情的处置
  对疫点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3 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3.1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3.3.2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3.3.2.1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易感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五);
  3.3.2.2对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附件六);
  3.3.2.3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附件七);
  3.3.2.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3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3.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3.3.3.2 所有易感畜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3.3.3 关闭家畜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品运出疫区;
  3.3.3.4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3.3.3.5对易感家畜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3.3.6 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3.3.4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3.3.4.1 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畜,进行一次紧急强化免疫;
  3.3.4.2 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3.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附件八)。
  3.3.6解除封锁
  3.3.6.1封锁解除的条件
  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疫情监测阴性。
  新血清型口蹄疫疫情解除的条件:疫点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
  3.3.6.2解除封锁的程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上述条件审验合格后,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由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验收。
  4、疫情监测
  4.1 监测主体: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2 监测方法:临床观察、实验室检测及流行病学调查。
  4.3 监测对象:以牛、羊、猪为主,必要时对其他动物监测。
  4.4 监测的范围
  4.4.1 养殖场户、散养畜,交易市场、屠宰厂(场)、异地调入的活畜及产品。
  4.4.2对种畜场、边境、隔离场、近期发生疫情及疫情频发等高风险区域的家畜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案按照当年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安排执行。
  4.5疫区和受威胁区解除封锁后的监测 临床监测持续一年,反刍动物病原学检测连续2次,每次间隔1个月,必要时对重点区域加大监测的强度。
  4.6在监测过程中,对分离到的毒株进行生物学和分子生物学特性分析与评价,密切注意病毒的变异动态,及时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7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4.8监测结果处理
  监测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国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免疫
  5.1 国家对口蹄疫实行强制免疫,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5.2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5.3 突发疫情时的紧急免疫按本规范有关条款进行。
  5.4 所用疫苗必须采用农业部批准使用的产品,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逐级供应。
  5.5 所有养殖场/户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做好免疫接种,建立完整免疫档案(包括免疫登记表、免疫证、免疫标识等)。
  5.6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对免疫畜群进行免疫水平监测,根据群体抗体水平及时加强免疫。
  6、检疫监督
  6.1 产地检疫
  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接到报检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及时到场、到户实施检疫。检查合格后,收回动物免疫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出具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猪、牛、羊等偶蹄动物进行验证查物,证物相符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宰后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种畜、非屠宰畜异地调运检疫
  国内跨省调运包括种畜、乳用畜、非屠宰畜时,应当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调出地按规定检疫合格,方可调运。起运前两周,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4天以上,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场饲养。
  6.4 监督管理
  6.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扩散。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及产品凭检疫合格证(章)和动物标识运输、销售。
  6.4.2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4.3 各地根据防控家畜口蹄疫的需要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家畜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发现,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口蹄疫疫情认定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处置。
  6.4.4 由新血清型引发疫情时,加大监管力度,严禁疫区所在县及疫区周围50公里范围内的家畜及产品流动。在与新发疫情省份接壤的路口设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实行24小时值班检查;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消毒,对非法运输的家畜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6.4.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转运、屠宰、加工、经营、食用口蹄疫病(死)畜及产品;未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允许,不得随意采样;不得在未经国家确认的实验室剖检分离、鉴定、保存病毒。
  7、保障措施
  7.1各级政府应加强机构、队伍,确保各项防治技术落实到位。
  7.2各级财政和发改部门应加强基础设施,确保免疫、监测、诊断、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防治工作经费落实。
  7.3各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本规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培训和演练应急队伍。
  7.4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在封锁、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防止人为扩散。
时间: 09:59:00&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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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的传染性疾病-口蹄疫
      口蹄疫是偶蹄兽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以口腔黏膜、口鼻周围、蹄部和乳房等处发生水疱和糜烂为特征。人也可感染。  病原为口蹄疫病毒,属于小RNA病毒科口蹄疫病毒属。口蹄疫病毒具有多型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共分离到该病毒的 7个型,即A、O、C、南非1(SATl)、南非2(SAT2)、南非3(SAT3)和亚洲1型(Asia 1)。各型间无交叉免疫性。按照交叉保护试验和血清学试验中量的差异,又可将各个型的病毒进一步分为不同的亚型,目前至少发现了65个亚型,新亚型的出现是病毒不断发生抗原漂移的结果。同型内各亚型间有部分的免疫性。口蹄疫病毒在不同的条件下,容易发生变异。病毒不仅在实验室里有较大的变异性,而且在流行过程中也可能引起变异,这就增加了该病防制的难度。  口蹄疫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很强,自然条件下,含病毒的组织和污染的皮毛、饲料、饲草及土壤等可保持传染性达数周至数月之久。高温和阳光对病毒有杀灭作用。酸和碱对口蹄疫病毒的作用很强,于酸性环境下迅速灭活。1%~2%的火碱、1%~2%的甲醛溶液、氯制剂类和复合酚类消毒剂都是良好的消毒液。  诊断要点  本病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比较特征,结合流行病学特点,不难作出初步诊断。但是确诊以及毒型鉴定尚有赖于实验室检查,特别是在疫情初发,急需确诊以便迅速采取防制措施时。  (1)流行特点  本病主要传染牛、羊、猪等偶蹄兽,人也可感染发病。本病与一般传染病的不同是它较易从一种动物传到另一种动物。急性病畜和潜伏期带毒动物是最危险的传染源。病畜的水疱皮和水疱液中含有大量的病毒,每100克水疱皮中可达1011个感染单位,其次为粪、乳、尿和呼出的气体。病猪排毒以破溃的蹄皮为最多。康复家畜带毒期长短不一,猪带毒1个月左右,牛的咽喉带毒可达6~24个月。病羊的流行病学作用值得重视,因病羊症状较轻,仅表现短期跛行,易被忽略。因此,可在羊群中成为长期带毒的传染源。病猪的排毒量远远超过牛羊,因此认为病猪在本病的传播过程中有扩大作用。牛对本病最易感,易出现症状。因此,本病的流行特点有“羊保毒者,猪扩大器,牛指示灯”的说法。  本病通过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疫区病畜的流动、畜产品的运输、病畜的分泌物、排泄物、饲料等以及来往人员和非易感动物的机械传播都是重要的传播媒介,是造成本病流行的重要原因。  口蹄疫的发生没有严格的季节性,但在自然条件下,多发生于冬春寒冷季节,这是因为低气温、弱光照适宜于病毒的长期存活,以及冬春季节生猪处于调运旺季等原因引起。本病的爆发流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每隔一二年或三五年就流行一次。  (2)临床症状  猪感染口蹄疫后,潜伏期为1~2天,病猪以蹄部出现水疱为主要特征。病初体温升高,精神不振,少食或不食,常卧地。蹄冠、蹄叉、蹄踵等部位出现发红、微热、敏感等症状,不久形成小水疱,并逐渐融合呈白色环带状。水疱破溃后形成出血性糜烂面,如无继发感染,1周左右痊愈。在有细菌感染,特别是严重的继发感染时,蹄叶受到侵害,患肢不能着地,常卧地不起,甚至蹄壳脱落。病猪的口腔、齿龈、舌、乳房也可见到水疱和烂斑。患病仔猪常因急性胃肠炎和心肌炎而死亡。  (3)病理变化  除口腔和蹄部的水疱和烂斑外,病仔猪可见急性胃肠卡他性病变,心肌松软,切面有灰白色或淡黄色斑点或条纹,像老虎身上的条纹,故称“虎斑心”。  (4)实验室检查  常用的检测方法可分为检测病原和检测血清中特异性抗体两大类。  检测病原:自患畜病料中分离病毒并鉴定是最可靠的诊断方法,也是检出带毒动物的有效方法,但本法耗时、操作复杂,一般实验室不能进行。最常用的检查方法是反向间接血凝试验,本试验不仅可用于检测口蹄疫病毒,并可用于病毒的定型。检查用病料应采取病猪鼻镜或蹄冠、蹄叉间的水疱皮。选择未破溃的水疱,用干净剪子剪取水疱皮,同时采取几头病猪,每份5~10克,放在消毒过的青霉素瓶子内,冷藏保管,迅速送有关部门检查。  检测抗体:VIA琼脂扩散试验常用于血清中特异性抗体的检测。由于VIA抗原没有型特异性,对各型口蹄疫病毒的抗体都能呈阳性反应,而且因为自然感染口蹄疫的动物呈阳性,多次反复注射灭活苗的动物可能呈阳性,而低次数注射灭活疫苗的动物检不出阳性,因此本方法除可用于未免疫动物的诊断外,尚可用于经灭活疫苗免疫动物的发病诊断。本法广泛用于进出口活畜的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  类症鉴别  本病应与猪水疱病、水疱性口炎和猪水疱疹相区别。  (1)猪水疱病  猪水疱病仅引起猪发病,不引起牛、羊等偶蹄动物发病;猪水疱病死亡率低,仔猪可能死亡,而口蹄疫死亡率成年猪可达3%~5%,仔猪死亡率高达60%;将病料同时接种2日龄和7日龄两组乳鼠,2日龄组乳鼠死亡,7日龄组乳鼠不死亡,而口蹄疫可使两组乳鼠均死亡。  (2)猪水疱性口炎  多在口腔黏膜发生水疱,偶见在蹄冠和蹄趾皮肤上发生水疱;常呈散发性,发病率低,死亡则更少见,且马、驴均能感染;流行具明显的季节性,多见于秋初和夏季。  (3)猪水疱疹  自然感染仅发生于猪,除马人工接种A、C两型病毒发病外,对其他动物不引起发病。本病主要由饲喂未经煮沸的含病毒泔水引起,临床特征是在唇、齿龈、舌、腭、鼻盘以及四肢的蹄冠带、蹄踵和趾间发生水疱性炎症。  防治措施  (1)治疗  猪发生口蹄疫后,一般经10~14天可自愈。口蹄疫属烈性传染病,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对病猪必须做扑杀处理,不得治疗,以防疫情扩散。  (2)预防  平时的预防措施:在经常检疫和定期消毒的基础上,口蹄疫易发区应进行口蹄疫灭活苗的计划免疫工作。通常用灭活苗每年接种2~3次,连续2~3年,可基本达到清净无疫。疫苗应在当地畜牧部门指导下应用,所用疫苗的病毒型必须与该地区流行的口蹄疫病毒型一致,否则即使接种也起不到保护作用。  流行时的防治措施:①封锁疫点:一旦怀疑口蹄疫流行,应立即报告当地畜牧部门,逐级上报,迅速确诊,并对疫点采取严格的封锁隔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②处理病猪并消毒:扑杀销毁病畜及同群畜,对病猪舍及被污染的场所、用具用1%~2%的火碱实施消毒;③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周围受威胁区易感畜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先注射外周的牲畜,再注射疫区内的牲畜;④解除封锁:疫区内最后1头病猪痊愈或死亡后14天,如再无新病例出现,可申报解除封锁,于解除封锁前应进行一次全面严格的大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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