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不满周岁的称谓未成年人可以献血吗

请问为什么不满18周岁不可以献血啊?如果献了有什么影响啊_百度知道
请问为什么不满18周岁不可以献血啊?如果献了有什么影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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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属于保护未成年人,所以不允许献血,身体正在生长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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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国家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
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
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
和本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
,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
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
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
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
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
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
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采血
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
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
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
、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
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医疗机
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鼓励
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
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
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
前面几位已经给了答案了。我在补充下,献血者的体重必须超过90斤。我本来也要去捐血的,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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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能不能参加义务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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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未成年人器官捐赠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
【期刊年份】 【期号】 5
【页码】 60
未成年人捐赠活体器官一般为各国或地区所禁止,除非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捐赠再生组织或部分脏器。未成年人的同意能力判断标准采取了年龄与理解能力相结合的标准。虽未成年人具有识别能力,但其捐赠器官的同意能力仍有欠缺,在尊重未成年人不反对意见的前提下,由法定代理人基于其最佳利益代理同意以补充其同意能力,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捐赠。这样可确保其是知情同意后的自愿捐赠,以防仅为了摘除器官移植给受赠者的目的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实现,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全文】【】 &&&&
  日,“少年卖肾”案在郴州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2人5年和4年,另有5人被判处缓刑,2人免予刑事处罚。[1]根据我国《》的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因而,该案中未成年人承诺出卖自身器官,违反了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那么,由此案引申出的思考是,这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活体捐赠肾脏呢?按照我国《》规定,这也被禁止。基于移植目的从活体捐赠者身上摘取器官,只有在能对接受者带来医疗益处、从死亡者身上不能获得合适的器官并且无其他具有同等功效的医疗方法可供选择时,方可进行。各国或地区立法一般允许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体捐赠器官,现在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就是未成年人能否活体捐赠器官。[2]各国或地区立法出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都尚未成熟考虑,对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条件都给予了严格的限定,对其生命健康权益给予了法律上的特别保护。未成年人想要捐赠器官,能否使之与成年人一样被允许捐赠?如果未成年人可以像成年人那样同意器官捐赠,对其有能力捐赠的要求是什么?是绝对禁止还是有条件许可?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国内外未成年人器官捐赠立法上的考察
  (一)国外立法
  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生一般不愿意接受未成年人作为器官捐赠者。有关未成年人作为活体捐赠者的司法判决可以追溯至195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在Masden v. Harrison案的判决。由于未成年人捐赠器官存在复杂的伦理和法律上的困境,因而未成年人作为活体捐赠者相对较为少见。在年间,欧洲只有7个案例。[3]各国立法上对于未成年人的捐赠器官的能力都予以限制。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第44届世界卫生大会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原则,也禁止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原则的例外是,允许未成年人捐赠再生组织。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遵循该原则精神,有条件地允许未成年人捐赠组织。有关未成年人捐赠的器官范围,可以捐赠再生组织,从宽泛的意义上来说,还包括部分脏器
  各国器官移植立法对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正当理由的要求要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捐赠的要求,以保护其免于承担不利风险。丹麦与芬兰法律要求使用未成年人器官需要特别的正当理由,要求未成年捐赠者与受赠者之间有特别的关系,且捐赠者在后者的健康中有一种特别的利益,同时手术风险是极小的。荷兰法律规定,若是摘除未成年人的非再生组织,须对其利益做出合理评估,要求对捐赠者身体健康没有持续性影响。[4]
  各国器官移植立法限制未成年人器官捐赠的受赠人,对象一般限定在家庭直系亲属。如叙利亚只允许捐赠给双胞胎兄弟;比利时法律规定在兄弟姐妹之间;荷兰法律规定12―18岁的未成年捐赠者只能捐赠给其一亲等或二亲等血亲,波兰法律规定未成年捐赠者只允许捐赠给其直系亲属;哥伦比亚法律只允许未成年人捐赠给四亲等内的宗族亲属;英国法律将未成年人器官捐赠限制在亲近的且与其遗传基因相关的亲属。[5]
  各国器官移植立法对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程序要求也非常严格。在澳大利亚,除了北部地区之外,虽然所有的辖区均允许从未成年人身上摘除可再生组织,但捐赠对象只限于捐赠者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在医生告知摘除器官组织的性质与影响的医学意见,并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理解之后,由其父母书面作出同意、在南澳大利亚洲,组织摘除还需要由部长委员会批准。维克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规定,由于年龄原因,未成年人确实不理解所要进行的手术等事宜,指定的相关官员或医师证明如果接受捐赠的家庭成员不进行移植,会面临死亡的危险,这时就可以摘除可再生器官组织。另外,昆士兰还需证明捐赠器官组织对未成年人的风险是极小的否则,器官捐赠不能进行。美国判例法规定未成年人活体捐赠器官须提交法院的批准文书(但华盛顿例外,因为其Attorney General's Office决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美国有些州规定当未成年人有同意能力时,无须父母同意。法院在审核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未成年人自愿捐赠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法院事先介人成为义务。但有些国家器官移植立法规定不要求法院介入,如芬兰是由国家卫生部,瑞典是由国家且生部及其授权的医师决定摘除器官,斯洛文尼亚法律要求由伦理委员会批准捐赠。[6]
  (二)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立法
  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规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同意,经最高卫生主管机关组成的委员会审议许可,可以捐赠部分肝脏给五亲等以内的亲属。
  我国香港《》规定,只有当未成年人至少16岁且已婚,方可捐赠器官,但须经非负责移植手术的注册医生向器官捐赠人及受赠人作出解释,使他们事前明白有关程序及不涉及胁迫利诱和金钱交易。另外,每一宗器官移植手术是否须向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提出申请,必须先由负责的医生去判断器官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只有当该名医生未能确认捐赠人与受赠人的关系时,才须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手术。[7]
  我国澳门器官移植法对可再生组织捐赠摘取规定得较为宽泛,仅规定摘取是出于诊断或是移植治疗的目的,但对于摘取和捐赠不可再生器官的规定相当严格,当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有应予注意的“特别关系”时方准许摘取。同时,除了法院特别许可以外,禁止未成年人捐赠不可再生的器官。另外,如果捐赠了器官或组织有可能长期或严重影响捐赠人的身体健康,则捐赠也是被禁止的。[8]
  我国《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7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并经市卫生部门批准后可以捐献骨髓给其近亲属。我国《》禁止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活体捐赠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对人体细胞和骨髓等人体组织捐赠未予禁止。我国卫生部在2008年7月向各地印发的《世界卫生组织人体细胞、组织和器官移植指导原则(草案)》提出,除了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少数例外情况,禁止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人身上摘取任何细胞、组织或器官。能许可的例外是在不能找到具有相同治疗效果的成年捐赠人的情况下,家庭成员间可捐赠可再生细胞和同卵双胞胎之间的肾脏移植。在通常情况下,经父母一方(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允许即可摘取器官,但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应要求获得独立方如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的许可。应当具备保护未成年人的具体措施,在任何可能情况下都应在捐赠前获得未成年人的同意,只要未成年人反对,即便有任何他方的许可也不能进行移植。必要时,还应为潜在的活体捐赠人提供专业咨询并对捐赠决定中是否存在压力进行评估。
  二、未成年人器官捐赠规范分析
  通过对各国或地区的立法考察可知,在符合特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允许未成年人捐赠器官,捐赠的对象限于家庭直系亲属。其中对是否征得未成年人的同意捐赠作为一个重要条件,对于是否需要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同意以及是否需要独立的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都作了规定。未成年人同意能力如何判断,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代理同意的标准,以及依据何条件加以审查批准,需要作进一步探讨。
  (一)未成年人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现代医学上抗免疫药物研制使器官移植排斥率减小,在亲属之间器官匹配的机会更高,使得器官移植成功率更高。未成年人成为了潜在的适合捐赠者。未成年人是否有足够的能力作出有效的同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医学伦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己决定的权利,当未成年人处于压力被迫捐赠时,应当禁止捐赠。法律一般规定,未成年人捐赠时,应对其利益以及其潜在利益受到的压力和冲突进行审慎衡量,捐赠所涉的潜在伤害和危险等因素应当受到法院或其他法律规定机构事先审查或批准。[9]器官捐赠应当完全是利他的,并且一般情形只能发生在亲属之间,但是,捐赠者所受的更多的是家庭内的压力而不是利他主义。司法实践与立法也意识到来自家庭内部的压力,一般规定禁止基于移植目的从未成年人身上摘除非再生器官。[10]
  未成年人同意捐赠器官与同意治疗不同。若认为器官捐赠人同意权的行使以具有意识能力为标准,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不力;若惟以行为能力为标准,可能限制过严,不利于医疗。对于像捐赠器官这样的重大医疗事项,应以行为能力为同意能力的主要标准。如台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2项有“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捐赠肝脏,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出具书面同意”的规定。[11]例如献血对身体的侵害程度小,而且失去的血液可以再生,因此比较年幼的未成年人(15岁左右)应认为具有同意能力。与此相对,像肾脏这种不能再生的器官,摘取手术的侵害性大,而且附随永久的危险性,因此判断是否捐赠必须具有十分成熟的意识能力。又如对于捐赠骨髓来说,可以再生但侵害程度比献血来得严重,介于献血与捐肾脏之间,因而,同意能力不是单纯依据年龄来决定,应该依照捐赠者对于摘取手术的性质、理解及判断能力依具体状况而定。[12]各国和地区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一。古巴、芬兰、瑞典、津巴布韦和比利时等国法律规定,已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捐赠应由同意其结婚的人做出同意表示。[13]我国香港《》规定16岁以上已婚的未成年人可以捐赠器官。
  从法律上看,在捐赠者的判断能力非常低下的场合,捐赠者的利益由他人来维护代理是必须的。但在其本人有一定程度能力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取得本人的承诺,而不能完全照搬民法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必须从精神的、品德的成熟程度出发对接受承诺的意义、范围作出评价。在危险、侵袭性比较小的医疗上,高年龄的未成年人单独的承诺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反之,在风险、侵袭性比较大的医疗场合,法定代理人的承诺是不可欠缺的。前者尊重本人,后者重视代理人的意思决定。司法实践中并不采用或重视年龄、行为能力的有无这些民法上明确的判断标准,而注重于本人的判断能力、理解能力等这些最为本质的部分上,这是因为民法规定是为了适合社会化生产的交易而拟制的秩序,而医疗本身就是针对一个个具体的人而实施的行为,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14]在英国,吉利克行为能力测试涉及的是关于未成年人意思表示能力有效性的确认标准,本质上并不是排除任何有能力捐赠的未成年人捐赠器官的可能性,而是在什么年龄段未成年人有能力捐赠的问题。器官捐赠与献血相比,是更加重要与严肃的问题,因为器官捐赠并不能使具有吉利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受益。在Re W案中,未成年人有献血的能力,但是其是否有能力成为活体器官捐赠者,值得怀疑。在Re Y案中,上述观点得到回应:需要在捐赠的利弊中作出衡量,法院不可能考虑由未成年人捐赠如肾这样的非再生组织。[15]未成年人的决定能力放在具体相关的情境中理解,即未成年人法律上的行为能力必须取决于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或对这个捐赠移植程序的理解。未成年人同意的效力取决于介入的严重性、手术的内在风险程度以及对未成年人长期的意义等实际问题。相对于未成年人献血而言,尽管法律对未成年人捐肾没有作硬性规定,但几乎没有一个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有同意捐赠肾脏的行为能力。[16]
  由此可见,通过法律来规范未成年人做出同意捐赠的决定程序是具有特别意义的。因为未成年人虽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但是同意能力仍有欠缺,故而一般采纳的是未成年人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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