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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东 台 市 财 政 局
东委农[2013]52号
东财规[2013]3号
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东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沿海经济区、城东新区、西溪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财政奖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农委《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5号)精神,研究制定了《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东台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
抄送:省农委、省财政厅,盐城市委农办、盐城市财政局。
&中共东台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东台市财政局&&&&&&&2013年7月30日印发
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农委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一事一议财政基本奖补项目管理。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化管理,由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范围内,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管护以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规范管理,做到奖补政策公开公平,议事程序合法合规、操作简便易行、政策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项目管理原则
  第六条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涉及面广,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实效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奖补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村民议定,筹奖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选定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议事程序后方可按政策规定进行筹资筹劳,实行农民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相结合。
  第八条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九条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全面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项目建设成效。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各镇区应结合本地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在坚持农民民主议事的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上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计划。市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库,科学编制奖补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履行&村民议定、村级申报、镇区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程序。
  村级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两委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镇区农经、财政部门对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经镇(区)领导审批后汇总上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对镇区上报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审核批复,汇总上报省、盐城市主管部门备案。
  各镇区要及时将年度基本奖补、专项奖补相关信息录入财政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各镇区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点、经济薄弱村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选择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
  第十三条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适用于村内户外的公益事业项目,筹资筹劳不得超过省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坚决防止擅自提高农民筹资筹劳标准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及时督促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市委农办、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确定村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等项目招投标指导价,由各镇区统一进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市监理、镇监管、村监督三级质量控制制度,综合运用行政监督、专业监督、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各镇区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七条经审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各镇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项目的,要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由市奖补办派员现场勘查,经研究同意出具批复后方可变更实施。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将变更方案报省、盐城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发挥镇区部门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九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市镇(区)农经、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对技术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要请专业部门参与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结算。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区农经、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项目按要求施工。各镇区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建设进度达到序时,奖补资金使用规范,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建设进度报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监管,确保全市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村级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议事过程、资金来源与使用、项目招投标、建设内容、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开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委农办、市财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村级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和养护资金来源,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纳入村级集体资产核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执行力。各镇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群知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努力提高广大干群的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要在项目所在地设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识牌,标识牌按市统一要求,做到位置合理、格式规范、节俭牢固、美观大方。
  第二十五条各镇区农经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汇总归档项目建设原始资料,逐个项目建立主要资料齐全、简明清晰的项目资料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未履行奖补工作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市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镇(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东台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综改办、省农委《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事一议财政基本奖补资金管理。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管理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和《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的通知》(苏农经〔20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民办公助,财政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财政奖补。
  第六条分清责任,明确范围。村内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在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责任进行划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村级组织和农民的建设责任,明确财政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反映强烈、需求迫切、受益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财政奖补范围与标准
  第九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为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桥梁、小型水利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场所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农民房前屋后的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十条对农村生产经营性项目、平调农民筹资筹劳兴办的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未经民主议事程序、超标准超范围筹资筹劳、违规举债兴办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分为基本奖补和专项奖补两部分:基本奖补按照各镇区农业人口数、一事一议人均筹资上限、奖补系数等因素确定;专项奖补根据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统一部署和规划,以农民议定项目为基础,从省支农专项资金和市镇财政中安排,支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第十二条各镇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规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奖补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资赞助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各镇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中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款项,不得低于项目总额的五分之一,奖补资金预算不得高于建设项目总额的五分之四。具体奖补标准,由各镇区根据行政村的不同情况按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确定。各镇区要足额安排项目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出现新的债务。
  第四章资金拨付与核算
  第十四条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市委农办审核批准后,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预算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提出申请,镇区财政、农经部门对村级申报的项目和预算进行初审,市委农办、市财政复审确定,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财政根据当年预算安排及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将当年对镇区奖补资金部分预拨或全部拨付到镇区财政所(分局)。各镇区财政所(分局)统筹安排上级补助和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六条镇区财政收到市级财政预算内下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收入列&1100224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七条在农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镇区财政所(分局)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各镇区要及时做好工程决算、项目审计、项目验收及申请市奖补办验收等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市奖补办对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镇区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除质量保证金、项目验收不合格尚未拨付的资金外,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奖补资金要在市奖补办验收后15日内全部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要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健全奖补资金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专账核算。
  第二十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奖补资金,应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镇区财政报账制,由财政直接支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核算,各镇区财政所(分局)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人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镇区专项资金财政统管的通知》(东财库〔2011〕10号)要求和镇区专项资金财政统管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一事一议财政基本奖补项目的监理费、检测费由市奖补办直接支付,标识牌制作费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在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中单独列出。
  第二十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镇区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指导督促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农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依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评办法,每年对各镇区年度财政奖补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先进的镇区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六条各镇区财政、农经部门应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财政奖补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事故赔偿协议书[1]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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