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去医院治疗,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不是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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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不给理赔!!!!!!!!!!收藏
我是普通的大学生,学校在中国人寿给我们入得险,手术之后为了保险各种手续各种麻烦,医院手续齐全,今天去理赔,却告诉我说我住的医院不是他们指定的医院,不能理赔。第一次听说还可以这样,!!!医院各种手续齐全却不能理赔 。。质疑中国人寿的合理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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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指定医院治疗,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2009年11月孙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限为直至孙某身故,同时孙某又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约定孙某因身体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的80%,保险合同指定四家医院为定点医院。2010年5月,孙某因病住院治疗,考虑到医疗技术水平孙某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而是选择了另外一家正规的专科医院。孙某出院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孙某没有在指定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孙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本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成立,理由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规定了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孙某就约定遵守,孙某在订立表现和同事就知道指定医院的事实,并有提出异议,孙某故意违约行为应该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应该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孙某生病住院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合同只是约定生病应当到指定医院,对不到指定医院看病的违约行为如何处理并没有约定,不到指定医院看病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该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点评;保险合同中一般先规定一个保险责任范围,再规定免责条款。通俗地讲,保险责任减去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规定的应该到指定医院治疗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也你也规定不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法律后果,所以保险公司以没有到定点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孙某明知保险公司指定了医院,而到其他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孙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没有实际损失的,孙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违约行为时一般违约,保险公司往往将其违约行为无限扩大化,等同于免责条款,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免除守约方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认为孙某违约就应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行为剥夺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属于强制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在本案研讨时支持保险公司观点的人甚至提出,如果支持孙某的请求,保险公司指定合同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我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在实际执行中是否会丧失意义,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更不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
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案例2009年11月孙某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缴费期限为10年,保险期限为直至孙某身故,同时孙某又投保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该保险约定孙某因身体疾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的80%,保险合同指定四家医院为定点医院。2010年5月,孙某因病住院治疗,考虑到医疗技术水平孙某没有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而是选择了另外一家正规的专科医院。孙某出院后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孙某没有在指定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孙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本案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成立,理由是,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规定了必须到指定医院就医,孙某就约定遵守,孙某在订立表现和同事就知道指定医院的事实,并有提出异议,孙某故意违约行为应该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应该驳回孙某诉讼请求。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孙某生病住院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合同只是约定生病应当到指定医院,对不到指定医院看病的违约行为如何处理并没有约定,不到指定医院看病不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应该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点评;保险合同中一般先规定一个保险责任范围,再规定免责条款。通俗地讲,保险责任减去免责条款就是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规定的应该到指定医院治疗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也你也规定不到定点医院治疗的法律后果,所以保险公司以没有到定点医院治疗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孙某明知保险公司指定了医院,而到其他医院治疗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孙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险公司没有实际损失的,孙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孙某的违约行为时一般违约,保险公司往往将其违约行为无限扩大化,等同于免责条款,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免除守约方的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保险公司认为孙某违约就应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外,保险公司指定医院的行为剥夺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属于强制交易行为,属于合同法四十条规定的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情形,属于无效条款。在本案研讨时支持保险公司观点的人甚至提出,如果支持孙某的请求,保险公司指定合同条款就没有实际意义,我认为,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在实际执行中是否会丧失意义,不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更不是本案需要考虑的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受伤后未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
因原告意外伤害的治疗情况非其随意行为(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虎林市人民医院建议原告到鸡西电力医院进行的治疗),并且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向原告王大力尽到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条款使原告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并未充分了解,故法院作出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的判决。
日,原告王大力通过张强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费100元。日,王大力工作时右手不慎被皮带绞伤,被送往虎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虎林市人民医院建议原告王大力到鸡西电力医院进行治疗。
当日,王大力转院到鸡西电力医院进行治疗,住院7天共计支出医疗费8515元。被告以鸡西电力医院不是二级以上医院也不是其认可的医疗机构为由拒绝原告的理赔。
另查明,虎林市人民医院是被告保险公司认可并符合标准的治疗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医疗机构。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按约交纳了保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王大力意外受到伤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大力没有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治疗,不符合保险理赔条件。
法院认为,王大力是经被告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虎林市人民医院的建议到鸡西电力医院进行的治疗,并不是其随意行为。并且根据证人赵某、李某的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没有向原告王大力尽到明确告知并解释保险条款中的责任事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有效证实其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无法保证作为投保人的王大力对合同内容的充分了解,从而在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保险条款(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的内容对王大力不产生效力。故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王大力治疗意外伤害的医院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等级,保险人不应当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抗辩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王大力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最高理赔金额为5000元,故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8515元医疗费中超出5000元的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大力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的判决。
不理赔我认了。。。等我毕业坚决不去中国某寿保险买保险
我随手这么一打就是标准的十五字
据说起诉保险公司 只要不是骗保
九成会胜诉
一般打官司法庭会偏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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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买的一般都指定固定的医院的,看合同吧
保险没资格管在哪治疗,有新农合就行。去理赔才指定当地医院鉴定就行
中国人寿就是兽
看看是不是在理赔范围内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班主任却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在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学校也有意推卸责任不知道应如何处理?--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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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班主任却没有及时通知家长,在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学校也有意推卸责任不知道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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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如果超过十岁,乙应该承担补偿责任,学校应该在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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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在学校被别人的开水烫伤,学校和家长都推卸责任不肯付钱治疗,我该怎么办
协商不成,可起诉学校及对方孩子家长要求赔偿,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珠江路地铁站旁
我是外地人来南昌打工的,给一家铁艺厂做工,在工地切割时把胳膊割伤了,老板就给医院交了两万的治疗费,就不管了,工资也不给!现在老板就是推卸责任,雇佣关系都是口头协议,不知道怎么办?
为了证明雇佣或劳动关系,你可以收集以下证据,领工资的的签字单,打卡记录,同事的证言,就受伤赔偿事情和老板通话的录音。收集证据同时与劳动监察大队联系,或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通过调解形成调解书从而做为证据,调解不成,就进行仲裁或起诉。
你好,请问小孩在学校被同学碰断了一颗恒牙,现在学校和家长都在推卸责任。我想问一下如果官司打赢的话最多能赔到多少钱律师费要多少
1、律师不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2、律师费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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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意外保险期范围之内,突然脑出血倒地,送到医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在的
在意外保险期范围之内,突然脑出血倒地,送到医院治疗无效,最终死亡,在的是太平洋意外险请问可以正常理赔财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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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一直在家,前短时间在苏宁电器应聘保安成功,签了五年合同,但是有两个月的试用期,因为开业在即,要加班,保安共有2人,但是时间安排较为不合理,爸爸是连上3个夜班,休息一天再去上一个夜班,就在第四个夜班上完回家后,下午在家里意外摔倒脑淤血抢救无效死亡。我想咨询,这个算不算是意外,因为爸爸虽有高血压但是在家休息好久,血压基本稳定才去求职,但是因为排班不合理才会血压不稳意外摔倒,虽是试用员工,但也有合同,单位应该给予怎样的索赔合理。还有这个算不算意外,保险公司怎么处理这种事件怎么赔付。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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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可能难以认定为工伤。另外,如果用人单位给你父亲购买了保险,按保险合同处理。
我爷爷于日在家中不慎跌倒,当天下午在路边因摔倒头部受伤,在宜兴市徐舍医院CT检查后因脑出血面积较大转院至宜兴市人民医院治疗,医治无效,最终于日死亡。(死亡报告是这么写的)路边摔跤时有很多人都看到了可以证明,路有一定的斜坡。爷爷生前购买的中国人寿“宜兴市老年人安康关爱行动保险”(村里的老年人意外保险),与保险公司协商后,保险公司以我爷爷于2002年中过风,有高血压,就判定我爷爷是因为高血压导致摔跤死亡的,不予理赔。这种情况进行上诉有没有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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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常州史斌飞为你解答:可以向法院诉讼,若需帮助,可以来电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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