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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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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单位信息
经营者信息
食品分类信息
东莞市凤岗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河东工业区,登记证号:,负责人:曾佐成 。由东莞市凤岗镇雁田股份经济联合社投资经营,投资金额达250万元,市场营业面积达1600平方米,于2010年7月正式开业,是一个以经营副食品、蔬菜、肉类、鱼类、农副产品等为主的零售集贸市场。市场有经营户26户,其中猪肉3户,粮油副食2户,豆制品1户,禽鸟2户,水产品1户,蔬菜5户,熟食3户等。
市场在人员架构及职责分工情况方面,实行场长负责制,下设专职管理人员7人,包括食品安全日常巡查管理1人、证照管理1人、票证台帐档案管理1人、卫生秩序管理3人、计量器具管理1人、举报、投诉处理人员1人,建立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架构,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并在市场办公室公示。
市场非常重视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包括:《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及清退制度》、《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进场食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日常巡场检查制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消费纠纷调解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同时成立了消费纠纷调解管理机构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市场实行食品准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市场食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商品质量信息公示等准入管理制度;对场内的经营户实行分类管理,加强熟食类、禽鸟类、猪肉类、蔬菜类等重点食品的经营规范管理,落实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熟食档设有合格预进间,从业人员佩戴健康证,穿好工作服、配戴口罩、手套、帽等防护设施,并且在每天收市前搞好卫生;要求三鸟档实行销售和屠宰分离,设置独立的禽鸟屠宰间,公示经营证照和检疫合格证明、价格,配备相关的防禽流感安全防护用具,从业人员佩戴口罩、手套等必要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市场每天都对猪肉档进行检查,查看是否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以及公示情况;每天对蔬菜档农药残留情况进行抽样检测,并且每天将检测结果及时公布上栏,对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进行当众销毁,严禁上市销售。
为营造舒适、整洁的购物环境,市场狠抓卫生摆卖秩序管理,严格落实职责分工,负责卫生摆卖秩序的工作人员实行“分块”管理制度,把整个市场分成约干块,每人负责一块,实行专人专职,定员定岗定责,确保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卫生保洁和摆卖秩序的管理。并且将治安队员、清洁工工资和工作质量挂钩,赏罚分明,充分保证市场的管理质量和卫生质量,从而使场容场貌保持整洁、有序、卫生,改变过去脏、乱、差的现象。
东莞市凤岗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的食品准入管理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一致好评,吸引了周边社区大量的居民前来消费,市场日均人流量达500人次,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今年获表彰为广东省2010年创建诚信市场先进单位。
东莞市凤岗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
市场登记证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祥新东路河东工业一横道1号首层(轴3至轴10)
开办地类型
属地监管工商所(分局)
东莞市工商局
市场信用认定类别
市场信用分类状态
市场交易方式
批零兼营以零售为主
农副产品综合市场
场内经营者户数
市场工作人员
场内从业人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1679.4 平方米
年度成交额(万元)
市场开业日期
市场开办单位信息
开办单位名称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股份经济联合社
粤农集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南园中路27号
实际承包人信息
实际承包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名称
经营者类型
负责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非持照原因
东莞市凤岗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12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6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6号店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13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14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20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23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24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27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1-2号铺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3-4号铺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5号档
东莞市凤岗镇雁田第三农贸综合市场8号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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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年工作总结和14年工作打算.doc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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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打算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XX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电〔XX〕182号 要求,现将我局XX年工作开展情况和XX年工作初步打算汇报如下。
????1―10月,全州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375起,死亡128人,受伤411人,经济损失1168.0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上升11.9、2.4和8.7,经济损失则下降10.9。其中:道路交通事故285起,死亡10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13.1和14.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16起,死亡18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33.3和20;煤矿事故2起,死亡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85.7和69.2;火灾事故72起,死亡1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上升28.6,死亡人数下降66.7。
????XX年,省政府下达我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160人,绝对数比上年减少37人,下降比例为19。1至10月控制指标进度数为133人,实际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进度数5人。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进度数持平;火灾死亡人数1人,已突破省下达的零死亡指标数;煤矿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进度数5人;工矿商贸死亡人数低于控制指标进度数1人。全州共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9起(均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1人死亡(同比事故起数上升50,死亡人数上升34.8),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总体看,今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压力巨大,但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紧紧围绕国务院和省、州党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XMHOUSE消息(文/胡志凡)本网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将对十三类产业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包括SOHO公寓式办公、产权式酒店、城市综合体等。
  据悉,我省将土地供应按照现代物流、文化创意、会展中心、营利性博物馆、SOHO公寓式办公、产权式酒店、城市综合体、企业总部、民办教育、民办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机动车训练场项目、旅游观光等13类产业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在供地方式、地价适用、用地年限及标准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以规范土地供应行为。
  随着我省社会产业不断创新,出现了很多新兴产业和业态,给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一些产业项目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明确的二级类,相关含义也很模糊,致使各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因政策界限把握不准而产生用途分类不清、供地方式不明、地价适用不当、用地标准模糊和确权登记错误等方面问题。
  省国土资源厅还强调,土地类别和名称要规范记载,不得随意自创名称确定土地用途或者直接根据产业项目名称确定土地用途。同一个产业项目用地包含两种以上多种用途的,在供地、发证时要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得笼统将土地用途确定为“综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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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关于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11:13:22|&&分类:
|字号大中小&订阅
&一、有关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三个版本
& && 第一个版本:1999年最高检出台《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提出“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即着手设计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框架方案,经过考察、调研、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参考借鉴了境外检察机关的经验,至2003年形成了初步方案,并选择山东、重庆进行试点(重点试验人员类别与职责划分、各类人员员额配置比例),取得可信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对原方案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06年9月形成了拟向中央报送的方案稿,特别是草拟了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意见和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意见。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
(2006年9月)
一、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应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工作的决定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干部人事管理规律、适应检察活动规律和检察人员特点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通过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探索和完善实现党对检察人员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遵循规律,适应特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模式应当符合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人事分类的基本原则,适应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特点。
——从中国国情出发。在认真总结检察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有益成果。
——依法进行,循序渐进。以国家法律为改革的依据,凡与现行法律规定有冲突的改革措施,应当提出修改法律建议,并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落实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和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精神,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契机,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结构合理、权责明确、高效运行的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检察工作效率;规范不同类别检察人员的管理机制和职业发展通道;改革现行的检察官职务职级序列,建立符合检察官职业特点的职务序列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
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内容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依据职位分类原理,根据检察院的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所有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对不同类别和层次的职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名称与数量、员额比例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制定职位说明书,并依此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
(一)职位类别的划分
根据检察机关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和在检察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将检察机关的所有职位划分为检察官类职位、检察辅助类(事务官)职位、司法(检察)行政类职位。
检察官类职位: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职位。检察官职务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官职务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或罢免、任免、批准任免。
检察辅助类(事务官)职位: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职位。检察辅助类人员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检察辅助类设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官、司法警察等职务系列。
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侦查、审查案件,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临时代行检察员职务。
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检察技术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司法警察办理传唤、押解、看管等强制性事项,维护检察活动秩序。
检察辅助类职务由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任免。
司法(检察)行政类职位:指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管理人民检察院内部行政事务的职位。检察行政类的检察人员包括政工、行政、文秘、党务、监察等部门的人员。检察行政类职务依据《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设置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置。检察行政类职务由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任免权限任免。
(二)各类职位员额比例
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类检察人员配备的员额比例暂定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60%左右,司法(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40%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65%左右,司法(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5%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70%左右,司法(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0%左右;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75%左右,司法(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25%左右。
各级人民检察院中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外,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比例为4:6。
(三)各类检察人员职务层次
根据检察机关各个职位工作的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将检察官、检察辅助类、司法(检察)行政类的职位(职务)分别划分为若干级别层次,明确各类职务设置与配备规格。
1、检察官设六个职务层次:
(1)首席大检察官:对应职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大检察官:对应职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3)高级检察官:对应职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主任检察官:对应职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5)副主任检察官:对应职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6)检察官:对应职务为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2、检察辅助类的职务设七个职务层次,分别对应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司、局级副职至办事员。
检察技术官的职务层次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设置。
3、司法(检察)行政类的职务设九个职务层次,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省部级副职至办事员。司法(检察)行政类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名称按机构名称与规格确定,非领导职务名称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四)职务层次配备比例
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内设工作机构领导职务配备限额按照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检察官按照规定的员额比例配备,其他各类职务层次配备比例由高检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在新的规定出台前,暂按劳人薪〔1988〕5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实施范围与实施步骤
(一)实施范围
各级人民检察院机关中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经公务员登记并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列入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实施范围。
(二)实施步骤
1、制定方案。各人民检察院根据国家确定的行政编制(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和本方案确定的各类检察人员的员额比例,制定本院各类检察人员职位设置方案,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编制管理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2、编制职位说明书。各人民检察院根据本院职位设置情况,编制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的内容为描述各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责任、权力、所需资格条件等,作为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的依据。
3、人员过渡。按照职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采取竞争上岗与组织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过渡。现任检察长、副检察长不实行过渡。
检察官职位的人选,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和职位员额,主要从现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的检察人员中择优遴选。拟过渡为检察官的,按照法律规定任命检察员职务,其中现任检察员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未过渡为检察官的现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按照法律规定免去现任检察官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分别改任与原任职务层次相应的检察官助理或者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并继续保留其检察官任职资格。
其他检察人员分别按照其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确定与原任职务层次相应的职务。
4、确定级别与工资套改。过渡为检察官的检察人员,根据所任检察官职务的职务层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原级别低于所任检察官职务对应级别幅度的最低级别的,确定为最低级别,就近就高确定新的级别工资档次;原级别已在所任检察官职务对应级别幅度内的,原级别不变。
& 四、分类管理若干具体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干部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以职位说明书为管理依据,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的职位要求,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录用、任免、考核、培训;按照不同的职务序列,对检察人员实施职务升降;按照不同的工资标准,确定检察人员的工资待遇。
&&(二)检察人员一般不得兼任不同职位类别和不同职务序列的职务。但检察业务机构领导职务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三)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和检察人员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检察人员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和不同职务序列之间进行流动。检察人员流动,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按照规定的选拔、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手续,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同时,地市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机关人员编制规模、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人员管理的需要,精简、调整检察业务机构设置。除了根据规定必设的管理机构外,人员编制较少的检察院,可以不设单一业务功能的检察业务机构,代之以以检察官为核心的若干检察官工作室和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对于人员编制较多、队伍规模较大的检察院,则可以从管理的需要出发,设置诸如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机构。
附:1、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方案
检察官职务层次
检&察&官&职&务
首席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级至二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级至四级
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四级至七级
主任检察官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八级至十级
副主任检察官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县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十一级至十二级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十三级至十三级
注:本表中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含副省级市)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说明
1、该方案设置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公务员分类管理和设置公务员职位类别、职务序列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关于“逐步建立法官、检察官及其辅助人员分类管理的模式,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的规定;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关于“设立单独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的要求。
2、该方案的特点是检察官职务序列“单独设置”,即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3、该方案关于检察官职务层次的划分,并非事先设定或对现行行政职级配备进行简单调整的结果。它是依据人员分类原理关于“同一职系中工作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程度以及所需资格高低程度相同或充分相似的职位为该职系中的同一职级”的原则,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层级设置和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活动中的职责、权力层次的划分决定的。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至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检察官职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同一职系),由高至低划分为六个职务层次。每一个检察官职务,仅归属于一个职务层次;不同级别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职务层次;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分别归属于不同的职务层次。
4、该方案的优点是:①符合中央提出的建立“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的精神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对检察官套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层次划分检察官的职务层次的现行做法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革,体现了检察工作和检察官职务的特点,有利于加强“检察一体化”和理顺检察官的职责关系。②检察官职务与检察官的职务层次对应关系简单清晰,在任命检察官职务的同时就明确了职务层次,操作简单,便于管理。③检察官职务层次较少,在与公务员级别对应方面可以加大对应级别的幅度,保证检察官稳定的情况下,加大级别晋升的机会,从而降低了检察官对晋升职务层次的需求,有利于稳定检察官队伍,有利于检察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④有利于解决检察官较高的工资待遇问题。
5、关于检察官工资制度的设想是:根据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和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的精神,检察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其中,检察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该方案设置的检察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单独规定,检察官的级别工资执行统一的级别工资标准。
检察官职务工资标准建议方案及检察官职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对比见下表
检察官职务工资标准建议方案表
工&&资&&标&&准
金额(元)
确定检察官工资标准的基本考虑
首席大检察官
相当于国家级副职标准
介于部级正职与部级副职标准之间
高级检察官
介于厅级正职、厅级副职标准之间
主任检察官
介于厅级副职、处级正职标准之间
副主任检察官
介于处级正职、处级副职标准之间
介于处级副职、科级正职标准之间
附:2、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设置方案
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和检察技术人员。其中,司法警察参照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检察技术人员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
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职务名称及职务层次及各级院配置如下:
检察官助理
高检院:一级高级助理、二级高级助理、一级助理、二级助理、三级助理
省检院:一级助理、二级助理、三级助理、四级助理
地市级院:三级助理、四级助理、五级助理
县级院:四级助理、五级助理
高检院:高级书记长、书记长、高级书记员、主任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办书记员
省级院:高级书记员、主任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办书记员
地市级院:主任书记员、副主任书记员、主办书记员
县级院:副主任书记员、主办书记员、书记员
注:目前国家正在少数部门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表中所列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参照人事部与质检总局关于检验检疫官职务序列,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仅为初步意见。
1、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参照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人民警察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执行。
2、检察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除司法警察外,其他辅助人员实行检察津贴制度。
附:3、各类检察人员基本职责
一、检察官
检察官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中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分工(或授权),检察官的基本职责是:
(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四)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发出违法通知书或提出检察建议;
(六)对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七)指导、指挥检察辅助人员的工作。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依照法律规定任免、提请任免检察人员。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的工作。
二、检察辅助人员
检察辅助人员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
检察辅助类人员的基本职责是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从事与办案有关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
(一)检察官助理
1、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侦查员);
2、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3、制作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
4、接待来访,受理公民举报、控告、申诉和犯罪嫌疑人自首,进行初步审查;
5、监视检察监督对象的活动,向检察官报告检察监督对象的违法行为;
6、在特殊情况下,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可以临时代行检察员职务,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二)书记员
1、负责案件的收转登记、归档和法律文书的收发转递;
2、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
3、统计案件、保管案卷;
4、检察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检察技术人员
1、接受指派,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2、对检察官承办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四)司法警察
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
2、执行传唤、拘传;
3、协助追捕逃犯;
4、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5、送达法律文书;
6、执行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检察行政人员
检察行政人员是各级人民检察院中管理人民检察院内部行政事务的检察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业务分工,所属行政首长的具体领导下,处理下列各类行政事务:
(一)处理检察政务,掌管各类检察信息,协调机关各项工作安排部署及工作情况;
(二)处理秘书事务,负责机关文件起草;
(三)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四)负责检察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与检察人才开发工作;
(六)负责检察机关财务、行政装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检察机关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
附;4、各类检察人员员额配置方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占编制员额的25—30%,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0—35%,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40%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占编制员额的27—32%,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3—38%,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5%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占编制员额的28—33%,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7—42%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0%左右;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占编制员额的28—35%,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40—47%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25%左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60%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40%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65%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35%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70—75%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25—30%左右;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占编制员额的75—80%左右,检察行政人员占编制员额的20—25%左右。
各级人民检察院中除检察长、副检察长外,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比例为4:6。
第二个版本:2007年,经高检院党组研究后报送中组部的改革方案如下: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送审稿)
(2007年6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和《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通知》(中发〔2004〕21号)精神,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制定本方案。
一、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为目标,以建立符合干部人事管理规律、检察工作要求和检察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为核心,全面实行科学分类管理,大胆创新,稳步推进,逐步形成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检察队伍管理机制,为推进检察事业发展、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严格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积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在检察机关的实现形式和有效方法。
——循序渐进原则。遵循干部人事管理和司法活动规律,切实贯彻人事分类的各项要求,突出体现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特点,正确把握改革力度、进度与广大检察人员承受程度的关系,确保改革有计划、分步骤、先易后难、稳步推行。
——从实际出发原则。立足中国国情和检察机关实际,继承检察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借鉴国外检察人员管理的有益经验。
——依法进行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改革方案,推行改革措施。凡与现行法律和政策规定有冲突的,应当提出修改法律和调整政策的建议,并在修改和调整后实施。
——监督与保障并重原则。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切实加强对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管理、监督的同时,不断完善各类人员职务保障制度和机制,依法落实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实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检察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设置完善各类人员职务序列,形成各归其位、各展其长、各得其所的职业发展通道和良性竞争环境;调整提高队伍结构和素质,形成人力、人才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强化落实各类人员的职业保障,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热爱本职、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和良好风貌,激发检察机关的整体活力,促进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划分人员类别。根据工作性质、职能作用和职责要求,将检察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检察官主要是指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检察技术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检察行政人员是指管理人民检察院行政事务的检察人员,包括政工人事、文秘综合、统计档案、党务监察和财务、后勤保障等人员。综合部门的领导职位可由检察官担任。
(二)确定各类人员员额。实行员额管理制度,依据分类后各类人员的职位职责、工作任务等确定各自员额,按照规定的员额比例配备各类人员。员额比例的具体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
(三)设置各类人员职务序列。检察官的职务序列单独设置,其职务层次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的层级和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职责确定。检察辅助人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其工作特点分别参照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及人民警察职务序列设置。检察行政人员,比照国家规定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执行。各类检察人员的职务序列设置方案及相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四)制定各类人员职级配备比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层次和职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配备;其他各类人员的职级、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五)实行人员归类。根据各类人员的类别标准和员额比例,将现有检察人员分别归入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序列。
(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分类录用、遴选、任免、职务升降、考核、奖惩、培训、工资待遇等管理活动。
三、检察人员分类改革的实施步骤
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是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贯彻公务员法的重要举措,应当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的总体安排,精心准备,严密组织,分步实施,平稳推进。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完善配套规定。《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审定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3年内,会同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有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配套制度和规定,与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制定工作相协调,重点制定出台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方案、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设置方案、检察行政人员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方案、各类检察人员员额比例规定、各类检察人员职级比例配备规定、检察官遴选办法、各类检察人员职务规范、与分类改革相适应的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机制等配套制度和规定。
(二)深化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选定3至5个省(市),按照《检察人员分类改革框架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全面试行分类管理,重点在分类招录、分类遴选、分类晋升、分类培训等方面深化试点,通过1年左右的试点,为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探索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配套规定。
(三)全面推行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对在全国推行分类改革作出统一部署。省级人民检察院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坚持自上而下、先上后下、分批实施;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坚持区别情况,不搞一刀切。条件具备的,改革步伐和进度可以大一些、快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改革步伐和进度可以适当小一些、慢一些。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强改革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检察院要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教育,坚持正面引导,既要态度积极,又要步骤稳妥,确保现有人员有序过渡、队伍稳定、机关和谐,确保改革健康平稳推进。力争到2010年前后建立起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三个版本:最高检会同中组部刚刚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二、官方内部关于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有关情况的说明
《意见》起草过程
<span STYLE="Line-HeiGHT: 2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初以来,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根据两高党组要求,两高政治部会同中组部主管局进行了《意见》的起草制定工作。<span STYLE="Line-HeiGHT: 2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5月,组成联合调研组到重庆、山东等地法检两院进行调研,对2003年以来法检两院开展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回顾总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就改革的总体考虑、主要任务、进度安排等协商达成了共识,起草形成了《意见》初稿。2011年7月,中组部领导同志就此项工作向中央领导同志作了专题汇报,会后与两高有关负责同志就进一步推进改革进行了沟通协调。8-9月,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与中组部领导协商意见,先后组织召开了地方法检两院座谈会和两高有关内设部门座谈会,结合此前起草的《意见》初稿,对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研讨。2011年10月,中组部主管局和两高政治部共同就推进改革有关重点问题协商达成了一致,11月组成联合起草组,对《意见》初稿进行了认真修改,对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领导等基本框架内容作出了界定。2012年以来,中组部主管局和两高政治部多次对《意见》中所涉及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中组部主管局先后两次对《意见》稿进行修改。
《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主要任务、组织领导。其中,主要任务又包括明确人员类别和职责,设置员额比例,确定职务序列和职数,实施分类管理,完善交流机制五个方面。总体上看,《意见》稿既遵循基本管理制度,又遵循特别法专门规定;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又留下了制度接口;既注重整体设计,又体现了向基层倾斜;既要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又要保证交流渠道通畅。
几个重点问题
1、关于明确人员类别。《意见》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中关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该规定为第九条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法检干部队伍现状和前期试点工作,《意见》中明确:“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其中,书记员、司法警察的设置,检察院院组织法有明确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配备鉴定人员;检察官助理,2003年以来在重庆、山东部分基层检察院探索进行了设置。<span STYLE="Line-HeiGHT: 2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合理确定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助理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不同类型人员的员额比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与改革实践,经过多次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意见》对上述各类人员的职责也作出了概括性、原则性表述。
对《意见》中有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称谓表述,我们曾建议按照传统习惯,将检察院中属于公务员范围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统称为“检察人员”,将意见中“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的表述分别修改为“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检察人员”,这样既与“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的表述相对应,同时也表明这两类人员是检察机关的公务员,以区别于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
2、关于确定员额比例。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是分类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也是推进改革的难点问题。《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两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分别为70%、75%、80%、85%左右,司法行政人员所占比例分别为30%、25%、20%、15%左右。
鉴于检察官与辅助人员各自员额比例的确定,涉及检察业务工作机制调整,需要深入细致的职位分析、厘清工作职责,对工作任务量进行认真测算,情况比较复杂,短期内提出难度较大,因此,《意见》提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分别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中所占员额比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3、关于职务序列和职数。《意见》提出:“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行政人员职务序列和职数,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执行。检察辅助人员中,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警官、警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和职数;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职务层次设置、职数和需要使用特殊职务名称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中,关于其他辅助人员职务序列的表述,我们曾建议表述为“其他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序列、职务层次设置和职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各级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检察官助理是检察辅助人员中最主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直接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其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检察业务工作,具有司法属性,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性质不同,尽管其职务层次可以套用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层次,但应当有其单独的职务序列;按照劳人薪〔1988〕5号文件的规定,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层次(职级)、职数是与检察官一并单独确定的,检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后,检察辅助人员也应设置相应的职务序列,规定职务层次、职数。初步考虑,在劳人薪〔1988〕5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辅助人员的职务层次设置,并参考检察官职数比例的计算方法,以其他辅助人员总数为基数,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同级院司法警察警员职数比例、同级党政机关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数比例的基础上确定各职务层次职数比例。这一意见,我们曾多次同中组部主管局沟通,但一直未被采纳。
& & 4、关于完善交流机制。为使分类管理落到实处,促进各类人员立足本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水平,交流应主要在各自类别内进行。但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跨类别流动。交流应当在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拟任职位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交流。一是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竞争性选拔或组织调整等方式转任为检察官;二是检察官可以转任检察辅助人员,也可以交流到综合管理部门转任司法行政人员;三是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相互转任;四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按照规定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交流。
三、若认真研读刚刚出台的“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甚感所言太过原则、空泛,尤其有关改革主要任务(亦可说是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方面的表述,遮遮掩掩,虚虚实实,明着有须“另行规定”,暗着有需健全补充;有关组织领导方面,只有宏观领导,竟无具体实施步骤。个中原委,惟“妥协”两字即可释然。此意见,一言以蔽之,乃妥协之产物。盖因种种掣肘,非妥协不能成。
一曰向现实与既得利益妥协。自1999年最高检出台《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提出“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类管理”至今,已整整14年,最高长官已历三朝。及至今时,为长远大计者日寡,既得利益群体日众,早已不具此项改革的有利条件,真要改革,阻力甚重。尤其有关提高检察官素质、精简检察官员额的改革举措定会触及既得利益群体,不如忽之略之;再者众多鼓噪分类改革者其意本在借改革之名谋求待遇提高,借“去行政化”之名谋求更高职位,欲壑难填,只能淡之化之……逢和谐年代,伤不得,改不得。虚之待补,总强过将谬误置之其中。
二曰向时间妥协。出台意见,乃十八大前司改任务,项目牵头之主管部门急于完成任务,许多未竟之事已不容再行延搁,求大同,存争议,以共识为基,留充分空间。分类管理制度改革非一朝一夕之举,改革方向与改革步骤相比更为重要,慢而准强过快而偏。
& 即使如此,在今朝官吏仍是一片大呼隆大一统状态下,仍可算是一项成果。很具“中国”特色,很具“时代”特色。
& 毕竟它告诉那些盲目“好龙”者,龙为何物。
【一些留言】
当初检察员是人大任命的,检察官等级是高检任命的,全是按法律规定操作的,至于有些检察机关乱提,也是领导层的问题,责任不应让普通检察人员承担。检察官法清楚的规定了任免条件,也许有人想利用修法达到目的,见过修法后对以前的判决加以否定重新再判吗?
03-13 16:03
等级有机会和待遇挂钩了,一级的科员要降为4级,难道以前的认命,评级是开玩笑吗?还法律监督机关!!!!
03-13 17:05
去问谁&回复&12
是啊!已经合法任命的检察官等级不能随便废除,应该与新法实行平稳过渡和衔接,给战斗在一线的检察官们一个合理的交代!但不知两高的领导们能否有人出面主持公道??
03-13 21:51
ok&回复&12
说得非常有道理!!!我们基层院的已任命的四级高级检察官也是按照规定的任免条件由高检任命的,凭什么出台一个《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就要重新套改,并规定基层院只能是检察长一人套为四级高级,而其他人就要降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天理难容啊!!!!!!!
03-15 17:18
沧海一笑&回复&去问谁
通过制定和推行2011年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真正实现了行政化管理和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管理,使司法和行政在管理上进一步融合,完全不顾及司法规律和人员素质的专业性,这种不深化反而倒退的改革,违背了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另外违反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如何确定的规定,国家基本法是由代表人民的机关和人员按照《宪法》的意志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违背法律就是违背人民的意志。改革出现错误的根本原因是没有真正解放思想,放不下两官本不该有的行政级别,改革到了该去掉行政级别与世界看齐的时候了,还是放不下自己挖空心思得来的行政级别,用行政级别取代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等级,既得利益者为了保持住自己的优势,管理层为了强化行政化管理,这样二者不谋而合。利令智昏不顾司法规律导致国法被践踏、真理被遮盖。基层的两官们让我们团结起来,一起呼唤,我们不要提高待遇,但我们祈盼司法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遵循司法规律,少走弯路,依宪改革、依法改革,高层少数人不要明知道错误还执意往前走,让世界小看我们民族、让敌人暗地里窃笑。希望高层真正懂业务的领导把握住正确的司法改革之路。政治体制改革本应该是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设计,让有利害关系的部门和人员设计改革方案,高层就应该组织权威专家和学者把握住顶层设计,辩证地看待和采纳改革方案,这才是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共产党人的作风。
03-13 11:14
沧海一声笑
"1、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目前刚颁布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的规定(按行政等级确定两官等级)是公然违反《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法官检察官等级如何确定的违法行为,法官法“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条
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检察官法“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大家还迷糊呢!目前现任两官的等级是严格按照两官法的规定确定的,工作满3、4年才能晋升一级。如果按“新的职务序列暂行规定”确定法官检察官的等级、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倒退、完全不顾司法职业的特点、完全行政化、请问两官们咱们还能看到法治的希望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都维护不了、人民还指望咱们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典型封建家长制、宗法等级制不符合司法规律的落后的管理模式。
想废掉现有两官等级者给了一个麻痹大家的理由,那就是咱们没有享受对应等级的待遇还死抱着那个合法认命的等级干嘛,没给兑现那是法治不健全导致的、应该弥补,而不是说剥夺就剥夺,两官连最起码的职业荣誉都没有了,真不知道制度的设计者们怎么想的、不管怎样设计公然违法总是不对的吧。
03-13 22:01
ok&回复&沧海一声笑
说到了我们基层干警的心坎里了!
03-13 17:21
沧海一声笑
对于一般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公然违反人大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且即将付诸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引起的不可想象的严重的负面影响相信会引起懂业务、有智慧的中央政治局领导等高层的重视、关注和制止。否则两官的个人得失荣辱是小事、误国呀!怎能倒行逆施呀!司法改革岂不倒退了!
03-13 16:10
沧海一声笑
其实问题很好解决,在人员分类管理时将现有两官合法任命的等级自然过渡,然后制定两官单独的工资系列,法官、检察官等级对应的工资可随意调整。这样与两官法进行了科学的衔接。其实这也是目前《法官法》、《检察官法》的立法缺陷之处,也符合当时制定公务员法时的立法意图。查看过去立法资料,05年制定公务员法时是否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范围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当时就有很多人反对,如果将两官列入公务员的管理范围不利于法官检察官职业化的发展,在法治文明的今天,让人感觉又回到了司法与行政一体的时代,很难使法官、检察官独立执法,对依法治国不利。就连赞同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周绪平(江苏镇江)(都不同意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就更别说反方了):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范围,这样有助于提高和巩固法官、检察官的地位,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将法官和检察官列入公务员序列,由财政给予保障,对于保证法官、检察官的工资福利也有极大的好处,这样做并非如有些人所讲的一无是处。在国外,如我们的邻国日本,法官也是属于公务员的。但是,对于草案中将法官、检察官根据其职务特点,另行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相衔接的规定,我有不同看法。这样做不仅明显降低了此前制定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效力,而且不利于法官、检察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职权。我认为,可以参照日本的做法,由公务员法明确法官、检察官为公务员,但是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管理,也就是说,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和原则不适用于法官、检察官,仍然按照现有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十届人大代表&索维东
我认为,公务员法不宜把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内,也不必由其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因为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我国已有专门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二者的职务,如院长、检察长等等,将法官、检察官分为十二级,且法官、检察官是司法官员,担任法官、检察官都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而,与普通公务员的产生是有严格区别的。并且,法官、检察官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也与普通公务员由行政首长任命不同。法院院长、检察长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行政机关的首长并非都是人大选举产生。
引自日人民网发表的是否应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法》。同时检察日报也发表过。(详细请查看原文)
03-13 11:46
沧海一声笑
广大的基层两官,我们虽然没有人家嘴大,但是为了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我们得呐喊,因为一旦实施,不只是广大的基层两官受到压抑,还将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倒退,因为下一步紧跟着是立法(两官法和其组织法),如果设计者和管理层硬是违背真理和法律,广大的基层两官和有识之士只能认为不智而昏。
&&&&&&&&&&&&&&
设计者的私心+管理层的私心=恶心
03-12 12:05
又是一纸空文而已,啥作用都没有。
03-12 12:48
03-12 00:20
??????????????????
2011模拟套改后新任命的助检员什么时间给评定检察官等级呢?或者是干脆作废不算了?!
03-11 20:36
看起来,分类改革主要是管理需要,不是为了给检察官提待遇。
03-11 16:37
看了半天,没看出有任何值得高兴的地方。。。。检察官的任免、任职回避、培训、工资福利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既然分了类,为啥还要按照公务员法执行啊?
03-11 17:49
IOP41&回复&
按照组通字[1997]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来设置职级待遇,按照现任命的等级去套行政级别,是一个非常可行,容易被广大基层干警接受的方案,是一多好的事。干嘛非要搞出一个《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来去伤害广大基层检察官。
03-11 19:51
基层老检察官&回复&IOP41
改革就是伤害最底层的利益。这不,铁道部改革来,票价要涨了。
03-11 19:06
改革最重要的不能有一已私利。
03-11 17:29
没看出有任何值得高兴的地方!
03-09 00:47
据说湖南省委书记周强要到最高检任检察长。曹检要到最高法去了。不知道是否属实?
03-11 11:16
山东汉子&回复&
周强到最高法,曹检原地不动
03-11 13:16
&回复&山东汉子
哦!谢谢回复。
03-08 18:23
检察官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和职数比例按照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在哪能找到?
03-11 12:44
基层法官&回复&abg
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估计是饱受诟病的11年暂行规定的修改版,短期内应该不会出台,大概至少要等到今年两官法修改以后再定稿。
03-10 23:25
与职务序列套改有半毛线关系不?
03-10 20:47
“两官”职务序列设置规定,要开始实施了吗?怎样套改?除了行政级别,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对套改新的等级有影响吗?
03-10 17:06
这是好消息还是不好消息?
03-09 14:57
这个东西早在2011年就有了,我比较了一下,没有什么大变化,指导思想增加了科学发展观而已!
03-10 16:47
yangwu&回复&111
2011年&是检察院一家的意见稿,现在是中央组织部的正式文件
03-08 18:03
下一步会怎么样?
会不会按照去年的套改方案来实施?
请先生明示!
03-08 18:49
老实人&回复&呵呵
盼望不要废止原已任命的检察官等级,能按已任命的检察官等级套改行政职级。不要让基层检察官流泪!
03-08 22:41
晓之以理&回复&老实人
有可能吗?
03-09 18:57
00&回复&老实人
03-09 19:43
基层老检察官&回复&晓之以理
大家都说应该这样,并且都认为有可能,就真的是可能当。这是规律。就怕大家都说不可能,主管部门就会说:看,他们自己都说这样不行。
03-09 21:28
&回复&呵呵
至少应该达到公安套改的水平吧?如果连公安都不如,检法两家还有地位吗?两高还有颜面存活于世吗?
03-10 16:27
去问谁&回复&
他管你什么颜面不颜面,颜面不能当饭吃,两高的领导们只要自己职级混上去了,一切就OK了,什么套改、分类就成功了!
03-10 15:16
平静的湖水中投下一石子。看看风景吧。又开始内耗了。
03-10 09:02
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过早的出台,已确定基层检察官最高为四高检察官(仅检察长一人),如果这方案不做调整,基层院干警待遇提高不成空谈了吗,新一轮改革不应以牺牲基层院干警待遇为代价来推行!
03-10 11:53
FLDR&回复&检察人
您说的非常透彻,职务序列改革方案就是严重伤害广大基层院检察干警。不知起草方案的人出于何等的用心。
03-09 23:34
跟公务员分类改革同歩推进吗?
03-09 18:57
基层老检察官
不知道有没有实施时间表?检察官和辅助人员分任的条件是什么?
03-09 16:33
两高有本事就好好改,如公安,不要让人笑话。
03-08 19:25
先生,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可出台了&&
03-09 10:50
ccav&回复&同行
把“检察官”换成“法官”
把“检察员”换成“审判员”
把“检察”换成“审判”
03-09 10:54
同行&回复&ccav
谢谢,还是你聪明。
03-09 02:17
过几天就知道了
03-08 23:30
欢迎加入检察改革群:
03-08 22:38
作为基层反贪人,我所关心的是:
1、基层检察官的工资福利是否有中央或省级管,职级和工资待遇是否有提高
2、何时能够保障我们真正不受行政和个人对办案工作的影响,也就是说脱离地方党政;
其他所谓的改革都是瞎扯。
03-08 22:10
就目前状况在基层干是择业错误
我们基层最关心的是职业真正独立,待遇的提高,再多的变革,核心是要下面的弟兄最其码能养家糊口。
03-08 21:48
仅仅是一个总纲性的文件而已
03-08 20:48
扬眉剑出鞘
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序列终于要启动了?
郑检手头如有法院的文件,也请一并晒出来吧,一帮法院的难兄难弟也是度日如年,望穿秋水。
03-08 20:36
没看懂这个意见到底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一直关心职务序列的存废及如何操作.我们院很多书记员任了正科职,一些一件案件没办过一直从事政工工作的人成了高级检察官.如果因为他们已经达到副处以上级别就可以保留现有等级,而一些一直在业务部门办案的干警因为职级低,就得降低检察官等级的话,打死我也想不通.
03-08 18:52
建议在出台实施方案的时候,要倾向基层,基层院才是检察工作的基础,现在的情况就是在基层干二三十年都晋不了副科,还不如在省级院刚上班三年的大学生,这种情况不解决,基层如何能留住人?
03-08 18:19
改不改都一样
,没看出来有何区别
【二十六】
【二十七】
【二十八】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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