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工伤要不要不要追究?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一、目的;为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发生,加强对工伤事;二、范围;凡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于本;三、原则;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3、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原则;四、工伤责任界定;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工伤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或强令冒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发生,加强对工伤事故发生的警示作用,进一步明确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凡在公司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事故责任认定适用于本办法。在公司外发生的工伤事故按照工伤认定标准确定责任。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 权利与责任统一的原则
四、 工伤责任界定
1、直接责任者:其行为与工伤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如操作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当班主管、工段长、班长违章指挥
或强令冒险作业;维修人员检修后设备漏电等;输送、运转等
设备维修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理安全装置;生产作业现场
的违章操作现场主管、工段长、班长未及时制止等。
2、管理责任:凡受工伤者的车间、部门承担违章操作管理责任,岗位安全培训责任,转岗安全培训责任,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
处理导致工伤的管理责任。
3、任何因违章指挥所导致的工伤事故由指挥者承担责任。
4、重复发生的事故一般追究其车间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无章可循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分为:a) 未及时报告或未报告,由操作人者、指挥者承担责任;b)报告给相关部门或负责人,
而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未及时处理或采取措施,由相关负责人或
部门承担责任。
6、机器设备突发性故障、缺陷所导致的工伤事故分为:
因机器设备设计缺陷,材料不符所导致,由设备供应商承担责任,设备验收者承担管理责任。
b) 如因设备操作不当,维护、维修不当导致,由机器的操作者
或维修、维修者承担相关责任。
7、随意拆除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调整不当或安全装置有故障而未及时报告,由于安全装置拆除,管理者承担管理责任,未经单
位负责人许可,高危、消防危害未经安全主任、保安队长书面
批准,擅自加装、改装设置图示,使用明火,随意使用易燃易
爆物料的作业场所等违章行为,由指挥者、工艺工序确定者承
担管理责任。
8、员工因违反安全常识如:上下楼梯、行走摔伤、关门被门压手等,由受伤者本人承担直接责任,但如因路面油污杂乱物品等
因素导致,由路面污物杂物带入者和路面清洁责任人员承担主
要责任,公共部分由单位负责,生产车间内由车间负责人负责。
9、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所导致工伤事故,由违反规定的操
作者及现场当班主管、班长承担直接责任,其所在部门负责人
承担管理责任。
10、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所导致工伤事故由采购者及验
收者承担管理责任。
11、违反规章、程序进行作业或指挥所导致的安全事故,由违章作业或指挥者承担直接责任。
12、无法明确界定的工伤应由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或向政府职能部门咨询。
13、安全事故的界定责任是一项复杂的事项,往往并非某一个部门或人员是责任者。因此,以上的责任界定条款主要是原则性
的分析,进行调查时要具体分析,实事求是进行确认,如出现
异议,可向高一层管理者提出,由单位安全管理委员会裁决。
处罚:违反本单位安全规章、程序导致安全事故,按纪律体系相关
条款处罚相关责任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法规条款提交执法部
门处理,消防事故参照《消防法》。
工伤事故统计:(参照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a)直接经济损失Ed: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
毁坏财产的价值。
Ed=(工伤治疗、补助、歇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财产损失
b)间接经济损失Ei: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伤事件
影响而造成的其它损失的价值。 Ei=(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等)
注: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为直接与间接经济损失之和。
七、 生产部为工伤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工伤事故进行如实的调查核
实,明确工伤事故责任(1、非本人责任;2、本人负次要责任;3、
本人负主要责任)
八、 违章操作造成的工伤事故,做以下处理规定:
1、结合本厂实际情况,一般在200元以下的正常损伤工伤不计入
2、轻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200―1000元,事故责任部门负责
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50元;班、组长
罚款100元;工段长罚款150元;主管罚款200元。
3、中度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元,事故责任部门负
责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100元;班、组
长罚款200元;工段长罚款300元;主管罚款400元。
4、重大工伤事故为发生费用在8000―5万元,事故责任部门负责
人与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200元;班、组长
罚款300元;工段长罚款400元;主管罚款500元。
5、特大工伤事故在5万元以上或死亡的,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与
现场管理人员责任划分:事故当事人罚款300元;班、组长罚款
400元或开除处理;工段长罚款500元或开除处理;主管罚款600
元或上报开除。
九、 奖励制度
对于年度无发生过工伤事故的部门按比例给于相应奖励、上
本实施办法中未予明确的,依从广东省保险条例的有关法规规定执
行,其它规定按照厂规、《英发管理制度》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行政部所有。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行业资料、文学作品欣赏、生活休闲娱乐、应用写作文书、50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 
 工伤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为规范企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  5.3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追究程序和原则 5.3.1 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 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流程图见附录 A。 5.3.2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确定事故...  因此,保护职工权利是《条例》的基本宗旨。 (二)确定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 进行工伤保险, 处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 最首要的, 就是进行工伤认定。 《条例》 对...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一、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要件。确定某一事故是否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 2页 免费 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页 1下载券 雇主...  工伤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暂无评价|0人阅读|0次下载|举报文档 工伤事故分析与责任追究制度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  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 在狭义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工伤保 险的业务指南中指出“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 ...  编号: 第 A 版本 第 0 次修改 关于工伤事故界线及责任划分的规定 页数: 发布日期: 1、 制定目的: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工伤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杨立新 2003 年 3 月 30 日 2003 年 4 月 27 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  工伤认定与界定标准,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7 号令 《工伤认定办法》...无故拖延或不交事故报告者,追究其安全管理责任。 7.4 发生事故的现场,必须经...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中文
  【案情】
  吴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吴某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所遭受侵权损失只有一个,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吴某在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基于保护受害职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虽然吴某要求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引起的,但两种请求权所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吴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吴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该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重复项目不能再获得赔偿是“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吴某的这些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不能再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正是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赔偿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残疾赔偿金,而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目前,“损失填平原则”的主要适用于对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的损害难以鉴定、也难以衡量,受害职工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获得再多赔偿都不为过。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对于重复的项目,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减轻了花卉公司作为用人单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处理观点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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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言:4次 发图:0张 | 更多
  国家明文,上班途中不算工伤,更别说下班了。
  楼上看的哪个文,上下班不算工伤?去学一学劳动法!  如果公司给买了保险,不但不反对而且会积极协助员工报工伤,社保局出钱,何至于此!
  @日清日新
20:24:52  国家明文,上班途中不算工伤,更别说下班了。  -----------------------  不是说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算吗?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部分。公司也不用出多少,不是有买保险吗?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部分。公司也不用出多少,不是有买保险吗?  -----------------------  如果没找到肇事人,对方拿不出钱或者没赔多少,我们公司出钱也无话可说,按照她每月工资2000多,2个月的休养,她要对方赔了她2万,已经是多赔了,回头还要求公司再赔上万给她,这不是讹诈吗?
  @smj-25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smj0124算工伤法律上面有这个贵定,对方陪的是对方陪的,你陪的是工伤,赔多少有规定的,不是他要多少你就给多少的。
  @smj0124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smj-26 18:34:32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出现意外伤害,要求公司理赔,是合理的,劳动法有规定。所以各位老板都要盼着员工上下班平平安安。
  @smj0124
20:51:10  @chenxuebin914
20:44:16  我不是律师。新劳动法有规定,上下班途中意外受伤,算工伤的。如何理赔不清楚,应该是算工伤的总赔费用,公司出一部分,肇事方出一...  -----------------------  @smj-26 18:34:32  对方到劳动局要求鉴定伤残,如果鉴定到等级就要我们公司承担费用,明明是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却要所在单位承担,这合理吗?  -----------------------------  算工伤,按照鉴定等级赔偿和对方要求的数量无关,如果有保险由保险支付没有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支付。
  公司没有给买工伤保险么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工伤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吗,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工伤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吗,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法邦网
北京交通事故栏目关注:
一、认定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吗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可以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分析上得出结论。作为一种多发性法律事件,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牵涉到行政处罚和民事等法律行为,作为公安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产物,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性质、作用是不同的。一方面,在民事侵权诉讼(包括工伤)责任承担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通常是作为使用,单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素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法定机关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承担等进行固定,完全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证据使用应无疑问。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则仅是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行政行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取证阶段),该责任认定书只是认定行政相对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的事实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虽属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作出的单方行为,但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只是行政诉讼证据。同时,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身具有行政属性,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又不同于一般的诉讼证据,其证明力强于一般证据。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鉴定结论吗道路交通事故或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实践中的常见多发案件,审判机关一般都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非道路交通事故书(以下将两者简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的责任进而依法处理该类案件。所以该责任认定书的司法价值不可小觑。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证据体系中归于哪个证据门类却有多种说法。对此,我们认为:(一)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概念甄别存在差异。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或者结合有关的检验、鉴定所作出的,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书面材料。所谓鉴定结论,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的,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意见。(二)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者是公安交警部门,它是由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进一步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国家行政部门依法定行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承办人仅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承办人而已,对外他们并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而作为鉴定结论的作出部门则是受聘请或指派,运用本部门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的特殊问题进行科学鉴别或认定的部门。他们作出鉴定结论不是依职权而是受委托或受指定,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非行政公文而是仅代表其作为鉴定人意见的结论。另外鉴定结论的作出人员他们必须是具有相应专业鉴定资格的人员,他们仅是利用自身的技能为有关部门就事情的处理提供专业的依据。一般他们对鉴定结论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三)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出程序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通过现场勘察、调查情况并根据有有关检验、鉴定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双方的责任认定,公安交警人员作出责任认定是他们的法定职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而鉴定结论则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就某一方面的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关给出专业的意见时,委托或指派相关的专业鉴定部门作出的专业意见,鉴定部门只有在受委托或受指派后才会作出鉴定结论,他是一种被动行为而非主动行为,鉴定部门只需就委托或指派的事项作出客观、科学的结论即可,并不对相关案件作出任何实体处理而是将结论交由委托部门或指派部门由他们根据鉴定结论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四)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救济程序差异明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不服时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责任认定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权,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为最终的责任认定依据。而鉴定结论它不是一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当事人对就鉴定结论不服时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重新委托或指定其它鉴定部门作出重新鉴定,而重新鉴定部门与原鉴定部门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的效力也是等同的,采纳何种鉴定结果由案件处理部门予以考虑决定。(五)鉴定结论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书面表现形式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处案警官依职权所作出的职务行为,其作出责任认定书的行为代表的是该国家行政机关,所以该认定书用章时加盖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而鉴定结论不仅要加盖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印章,而且必须有鉴定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显示其双重责任的分担。综上几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不应归入鉴定结论一类,而是应该认定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书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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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抢劫、车祸算工伤吗? 工伤认定和你想的或许不一样
记者:沈娇丽
&  对于不少职场人士来说,加班已经成了常态化。特别是在夏天天气闷热,本来就是身体乏力,再加上忙碌的工作,很容易中暑。而近期的公交放火案以及频发的抢劫事件也让职场人士对于上下班的个人安全忧愁。
  大多数职场人士都认为中暑不属于工伤。但有不少人认为,因加班而导致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以及抢劫等事故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那么事实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下班路上遭抢劫
  女白领想鉴定工伤
  丁女士在杭州一家杂志社从事编辑一职。由于工作需要,丁女士每周都要加几天班,最晚要深夜12点才能下班。由于是独自一人租房住,住处离单位也远,没买车的丁女士只能打的回家。但是,由于小区设立了单行线,出租车只能开到小区门口。所以,每次加班,丁女士都要走大约10分钟的路程后到达住处。
  8月10日晚,丁女士加完班后照例打车到小区门口,并走到单元楼下。当她从包中摸出钥匙准备开门时,突然从背后冲出一名男子,二话不说捂住丁女士嘴巴,并要求丁女士把钱交出来。为防人身伤害,丁女士就顺着歹徒的意思把钱交了出来,歹徒随即推开丁女士立刻抽身而逃,而丁女士则被歹徒推倒在地,右手臂关节处错位,随即到医院就诊。在就医时丁女士留心保存好了所有诊断和医药凭证。
  第二天,出于职业敏感性,丁女士找到了相关法律人士,满以为下班遭抢劫可以得到工伤待遇。&但律师告诉我,上下班途中遇到暴力事故,遭受人身和财产损害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丁女士向记者阐述道。
  上下班遭抢劫
  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对于员工意外伤害的发生地,《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定,员工上下班途中是属于认定范围之内。因此,很多人都以为只要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遇到意外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解释,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不可一概而论。只有当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除此之外的,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譬如,路上遭遇第三人暴力侵害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这就不属于工伤,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加害人要承担侵权责任及行政处罚,程度严重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而不是找劳动行政部门要求工伤赔偿。
  加班后绕道去父母家
  逆行货车撞伤非工伤
  李某是一家房产公司的活动策划,遇到重大活动经常加班加点。7月中旬的一天,李某因为要赶一个楼盘活动策划方案而加班到晚上10点。在取车时,李某接到母亲电话,说是父亲身体不好,要李某立刻赶往父母家中一趟。由于李某住在城中,而父母住在城东,所以,李某需要绕一绕道才能回父母家。
  在去父母家前,李某还转去另一条路上的便利店给父母买了点生活用品。而就在李某快要到达父母所住的街道,准备转弯时,却迎面撞上来一辆逆车道行驶的货车。李某的车撞到了小区外面的花坛上,腿部和腰部脊椎处严重受损。需要静养至少半年。
  事后,李某妻子拿着医药单子找上公司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而公司则称,当天李某并未按常规路线直接回家,而是去了其他地方。并且从时间来看已经超过了其平常从公司到家所需的时间。
  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时间和路途有&合理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鲁晨宇说,根据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先生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但其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成为争议焦点,一般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情形是按照时间以及线路的合理性来判断的,李某去父母家中的行为既非因工外出,也明显不属于回家的合理线路,应当不属于工伤。
  空调安装工中暑住院
  没想过申请工伤
  郭某是某家电卖场的空调安装员。夏季,他经常在所辖区域里到处奔波、安装空调。从7月开始,郭某就一直在外作业,即使是正午时分他也坚持工作,就怕下午来不及给顾客安装。
  由于今年天气闷热,7月28日郭某因为连日在外作业而发生头晕、目赤、乏力,以及手脚颤抖的情况,差点从窗户上一脚踩空。从窗户上下来后,郭某脸色惨白,立即出现恶心呕吐、肚子绞痛的症状,并且意识模糊。
  顾客马上将郭某送去医院挂急诊。经医生鉴定,郭某属于中暑,并且症状严重,需要留院观察几天。在住院期间,郭某的医疗费花了几千元。当记者问及这笔医疗费是否打算报销时,郭某腼腆地笑了笑说:&自己认倒霉吧。这种费用估计公司也不给报销。最多也就赔个千把块钱吧。反正也懒得和公司计较。有多少就拿多少吧。&而当记者说中暑属于职业病的一种,可以申请工伤待遇时,郭某却怎么也不相信。
  高温工作中暑算职业病
  可申请工伤
  当记者在&劳动仲裁工作室&的群里咨询劳动专家时,杭州一劳动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说道:&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不知道其实中暑属于工伤的一种。由于中暑往往来得快,好得也快,医疗费用相对较少,因此很少有人会想到做中暑职业病诊断。&张律师说,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里,中暑属于物理原因所导致的职业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该种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职场人士只要中暑都可以归入工伤。张律师解释:&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比如,案例中郭某这样的情况)以及建筑工人、环卫工等在工作中中暑,才能属于工伤的范畴,个人生活中暑则不算。&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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