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救助助

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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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工程办公室&| 【
】【】bug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救助对象(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1.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2.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三、救助标准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达到55%以上。& &&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其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三)实施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县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核对申请对象身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三)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掌握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 (一)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 (三)各地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省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 七、职责分工 &&&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 八、有关要求 &&&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所骗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各地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  &&& (六)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bugbugb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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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精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7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实施要求。
  一、医疗保障体系是一个什么样的布局?医疗救助制度起到效果是怎么样的?
  答: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大体是这样一个构成,首先是基本医疗保险,接下来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最后是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医疗救助发挥基本的底线保障,对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权益进行保障,医疗救助是处在我们国家整个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最后一个环节,这是医疗救助的定位。
  二、《通知》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重点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第一,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的决策部署来看,医疗救助,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救助,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里也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所以出台这个文件,就是为了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
  第二,从解决困难群众的大病难题来看,大病医疗是目前最为突出的民生难题,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特别是重特大疾病对于困难群众产生的影响更加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这项工作,积极破解困难群众大病保障难题。
  第三,从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方向来看,这些年随着医疗救助工作的推进,特别是2012年开展的重特大医疗救助试点后,全区各地也在积极探索,创造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做法。文件的出台,就是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提炼和上升,转化为政策性规定,指导下一步工作。为此,民政部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五个部门起草了《意见》的送审稿,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正式印发。自治区也结合自身实际,在广泛调研和听取相关厅局、盟市民政部门意见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通知》中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完善医疗救助方案,扩展对象范围,从重点对象要逐步拓展到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对象,自治区明确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即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逐步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二是合理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中A、B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
  三是加强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明确盟市、旗县(市、区)两级配套比例,合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兜底。自治区将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医疗救助管理服务工作实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分配挂钩。
  四是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要求各地依托各级慈善总(协)会和慈善组织多渠道筹资,建立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资金)。
  五是创新救助方式,要求各地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明确保障范围、赔付比例、年度最高赔付限额,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六是加强与社会组织的有效衔接,要求各地搭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网站),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救助对象的受理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救助对象需求信息及时上传平台供社会组织查询和筛选。各地民政部门也可在门户网站或政府网站民政栏目中增设慈善总(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相关援助政策内容的链接。
  四、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还包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五、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答: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六、医疗救助采取哪些方式,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一)资助参保参合。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统称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C类低保对象原则上不予资助)。具体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
  (二)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研究确定。
  (三)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确定。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当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文章来源:自治区民政厅〗〖责任编辑: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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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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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申请书
作者:未知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 &&&
医疗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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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医疗救助申请书
xx县民政局:
&&&&&& 我叫xx,现年xx岁;家住xx县、xx镇、xx村xx二组山上。地处偏僻,交通闭塞,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繁。经济落后,生产单一,广种薄收,家庭经济来源主要靠种植农作物。
&&&&&& 我在日因做阑尾炎手术住进了xx医院,先后将近花去医疗费xxxx元。手术后我体弱多病,需要长期治疗。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在这秋收季节里,我不能从事体力劳动,需要有人来关照我和孩子。老父老母还需要供养。一时之间,家里出现前所未有的困境,生活没有了着落。因此我不得不向xx县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望被救助为谢!
&&&&&&&&&&&&& 此致敬礼!
&&&&&&&&&&&&&&&&&&&&&&&&&&&&&&&&&&&&&&&&&&&&&&&&&&&&&&&&&&&&&&&&&&&&&&&&&&&&&&&&&&&&&&&&&&&&&&&&&& 申请人:xx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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