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尘肺病防治条例观察对象,观察期为5年,请问...

什么是疑似职业病的医学观察期?医学观察期的时间有谁决定?_百度知道
什么是疑似职业病的医学观察期?医学观察期的时间有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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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88-2007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医学观察期在规范中有规定: X射线胸片表现为0+者医学观察时间每年1次;..,连续观察5年.1,若5年内不能确诊为矽肺患者如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比如.3健康检查周期 劳动者接触二氧化硅粉尘,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需进行医学观察.2,应按一般接触人群进行检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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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被确定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
刘先生于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医院于日出具“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日起至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己日至日的工资。后由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海沧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其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间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日,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沧某石料公司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日至日的工资2.58万余元。
■连线法官■
观察期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尘肺病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在观察期内是否能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据本案主审法官介绍,观察期间并非法律概念,对于职业病而言,法律仅规定了确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原卫生部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期限最长可为5年,即观察5年仍不能诊断为尘肺病者,则按一般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观察对象影像特征疑似尘肺病,需要进行动态的观察后才能确诊。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刘先生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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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观察费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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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点黑色食物,也需要多运动,比如韭菜或者是菠菜,在参考下【那段艰难的疗伤路】里面的方法,再加以用温补,清淡饮食也很重要的,少吃辛辣食物,调理就会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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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职业病观察期员工享受职业病待遇
员工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在观察期间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及医疗费?本文中我们通过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探讨判决结果是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刘先生于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医院于日出具“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日起至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己日至日的工资。后由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海沧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其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间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日,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沧某石料公司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日至日的工资2.58万余元。
  观察期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尘肺病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在观察期内是否能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观察期间并非法律概念,对于职业病而言,法律仅规定了确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原卫生部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期限最长可为5年,即观察5年仍不能诊断为尘肺病者,则按一般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观察对象影像特征疑似尘肺病,需要进行动态的观察后才能确诊。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刘先生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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