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小孩大出血是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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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孩子大出血是医疗事故吗
健康咨询描述:
生孩子大约半小时后大出血是医疗事故吗,能得到赔偿吗、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
没什么异常
想得到怎样的帮助:看医院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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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你好!生孩子大出血主要是由于子宫无力、或者子宫胎盘的残留等,有些是与孕妇的身体有关,至于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是需要鉴定的。&&&&&&指导意见:&&&&&&你好!由于出血原因的不确定性建议你首先听从医院的安排止血,事后炖点乌鸡汤等补气血的食物滋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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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宫产手术后出现腹腔内大出血属于医疗事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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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宫产手术后出现腹腔内大出血属于医疗事故吗
发表时间: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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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999****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所: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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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大出血
律师回答共 8 条
你好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咨询专业医务人员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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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所: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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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鉴定确定
律所: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法治进行时》
回复时间: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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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116****
你好,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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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肯定存在问题,构成医疗损害。
律所: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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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所: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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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病历等封存。把全部病历邮寄给我(每日清单,医嘱、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住(出)院证,各种同意书、检查报告、体温单等),看完病历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别错过最佳时机,详情面谈。 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律所: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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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及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律所: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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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诉
医疗事故:大出血
医疗事故:丙等
医疗事故:医方
医疗事故: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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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晚,怀胎足月的李林桃感觉肚子疼,家人将她送到了百灵庙镇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医院为我妻子做了检查后,一切都很正常,可以正常分娩。我心里还很踏实,毕竟这是正规医院,医疗条件也好,妻子的体质也不错,我想不会出什么事儿的。”李林桃的丈夫胡海龙回忆说。
然而事与愿违,4月16日10时,李林桃被推进产房,接下来的生产并没有像预料的那样顺利,后来医生决定做剖腹产。手术中,李林桃出现大出血,进入病危状态。
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是让他们想像不到。“折腾到下午2时左右,医院要我们交血液费用时,我们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血液第一次输进病人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第二次血液调来没有多久,大概是18时左右,我们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4月17日,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在达茂旗卫生局的牵头下,医院相关的负责人、医务人员和达茂旗储血库工作人员以及李林桃家属召开了协调会。无疑,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成为了焦点问题。据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主治大夫王秀珍介绍,4月16日凌晨2时20分,孕妇入院时,宫缩得厉害。11时多,医护人员发现有子宫破裂的先兆,于是决定马上对她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当中出现大出血,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产妇失血休克,致使其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
一位参与救治的大夫描述了另一个细节:“4月16日15时,我接到田所长的电话后,去了手术室,当时产妇处于麻醉状态,正在等血液到来,血压基本没有了,心跳很微弱,17时多终于从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从各方面的观点看,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那么,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储血库当时为什么没血液呢?据了解,包头市各旗县区医疗机构的储备用血采用由旗县区设立的储血库报送储用血计划,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的方式。达茂旗血库设在达茂旗医院,不但为本地医疗供血,而且还担负周围地区的供血任务。
达茂旗妇幼保健所副所长郝万曙给记者介绍说:“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还未补充血液。”据了解,4月16日14时左右,达茂旗妇幼保健所急需用血,在储血库无血的情况下只能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而一般情况下,包头市到达茂旗百灵庙镇开车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途中有限速路段),在这样紧迫的情况下,当地医疗部门为何不能进行现场紧急采血呢?
这样的疑问当时在现场的李林桃的亲属们也提出过。“由于情况危急,我们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但是没有得到该医院负责人的同意。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很担心产妇的安危,于是打电话找来了达茂旗一位旗委副书记,但是院方领导依然没有同意现场采血。”对于当时因何未能实施紧急采血的问题,医院和储血库都显得非常无奈。据达茂旗储血库负责人介绍,4月16日14时多,他们接到达茂旗妇幼保健所用血电话,于是马上向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血液。同时他介绍,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
而达茂旗妇幼保健所一位负责人也说了他们的苦衷:“4月16日13时20分左右,产科说上午的产妇需要手术,急需用血,我便和达茂旗储血库索要血液。我们一直在催促他们尽快送来血液,而且我们医院也没有采血资质,按照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在情况危急的时刻,我请示了包头市中心血站,征求可否自采血,但是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等了一会儿,我们再次进行了请示。但是最终因为血液采集后的加工条件要求非常高,况且医院没有采血的设备,所以没有能够采集血液。”
对于这样的解释,胡海龙极为不满:“住院的孕妇在生产时什么意外情况都可能发生,对于我妻子的手术,医院应该在术前就备好定量的血液,防止意外发生。”
6月20日,包头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的5名专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相关规定,得出结论,一致认定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出世还没二天的唐某,这一辈子也不会享受到母爱了,因为他的母亲金某为了生他,因失血性休克失去了年轻的生命。唐某之父向医院索赔未成,在金某逝世后第二天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初诊医院和转诊医院赔偿损失,出生三天的婴儿唐某则成为在通州法院提起诉讼的年龄最小的原告。
8月9日,该案在通州法院以医院赔偿损失而调解结案。唐某的母亲金某于2004年10月30日下午在通州市某卫生院自然分娩一足月成活男孩即唐某,次日凌晨,金某右上腹痛,医生为其进行抢救治疗,并于当日上午转至南通某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金某的亲属于2004年11月1日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证据保全及尸体检验。经南通大学基础医学院法医学教研室检验金某系出血性休克死亡。通州市某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南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其中通州市某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南通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通州市某卫生院一次性赔偿了原告20000元,南通某医院一次性赔偿了原告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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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出血休克是否医疗事故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 、李钢)广州增城的潘秀云今年29岁,瑶族。2003年她曾在增城市妇幼保健院剖腹产下一个女儿。2006年4月,潘秀云怀孕第二胎,怀孕期间定期到保健院进行体检。在怀孕28周时因“前置胎盘、产前出血”,她又在保健院住院一周。由于担心分娩不顺,日到保健院住院待产。
  无Rh阴性血相配
  日,怀孕第36周,因产前出血、前置胎盘,保健院决定对潘秀云进行剖宫产手术。保健院称其根据妇产科学等常规要求对前置胎盘进行术前常规备血,并在术前通知手术室做好产后出血应急准备。10时35分手术开始,5分钟后顺利取出胎儿,10时42分胎盘娩出后胎盘部分剥离面渗血。
  手术室通知检验科输血,在配血过程中医院却发现,潘秀云血型呈Rh阴性,俗称“熊猫血型”,医院遂联系增城市及广州市中心血站配血。11时15分产妇出血量增多,到12时出血量达1500毫升。
  为了挽救潘秀云生命,保健院征得家属同意后于12时20分对潘秀云进行了全子宫切除术。12时30分潘秀云因失血导致休克,出现呼吸、心跳骤停,1分钟后心肺复苏成功。13时20分,医院将Rh阴性B型血400毫升输入病人体内。
  后来潘秀云又被转往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5天后出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最终诊断为:产后出血、前置胎盘;失血性休克;缺血缺氧性脑病;脑垂体瘤;继发性癫痫。
  此后,广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该医案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和过失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医院不服,又申请广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但出人意料的是,广东省医学会做出了和广州市医学会完全相反的结论,认为医院诊疗行为符合有关规定,此事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没有责任。
  省市两家医学会完全相反的鉴定结论让此事更加扑朔迷离,潘秀云转而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这起纠纷。
  患者不服又上诉
  今年4月6日,增城市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作出判决,法院采信了广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没有责任,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了潘秀云的诉讼请求。
  潘秀云一审败诉后不服,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上旬,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Rh血型
  Rh是恒河猴(Rhesus Macacus)外文名称的头两个字母。兰德斯坦纳等科学家在1940年做动物实验时,发现恒河猴和多数人体内的红细胞上存在Rh血型的抗原物质,故而命名的。凡是人体血液红细胞上有Rh凝集原者,为Rh阳性。反之为阴性。
  Rh阴性者不能接受Rh阳性者血液,因为Rh阳性血液中的抗原将刺激Rh阴性人体产生Rh抗体。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Rh阳性血型在我国汉族及大多数民族中约占99.7%,个别少数民族约为90%。在国外的一些民族中,Rh阳性血型的人约为85%,其中在欧美白种人种,Rh阴性血型人约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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