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农村合作农村医疗报销销比例

认真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汇聚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
省政府领导同志与网友面对面,谈民生、论发展、话改革。
诗累累,情切切,意盈盈,无限情愫寓清明!
习近平在柏林演讲时,讲述了诺博和汉斯两位德国专家的故事。
4月3日,从日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获悉,2014年起,山东省日照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2014年9月起,山东省日照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4月3日,从日照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获悉,2014年起,山东省日照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据了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在日照市长期居住,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且能够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我市的营业执照或房产登记证明的外市户籍人员。此外,我市还将积极实施居民参保登记办法,建立参保缴费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基金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政府2014年度每人补助320元,2015年度每人补助36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按学制缴费并选择门诊统筹集体签约的在校学生,每人每年30元,本市户籍的其他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2014年继续实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双轨运行、政策不变,基金分别独立运行,参保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合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由新农合基金支付。2014年9月起,山东省日照市按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自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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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日政发[2008]20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日政发〔2008〕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和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身体健康的关怀与爱护,对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明显成效,进一步减轻了农民医疗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更好地方便群众、惠及百姓,各级各部门要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简化转诊手续、实现当场报销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实把这件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实、抓好。
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方式和监管机制
  为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能力,要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从今年开始,分两步走:2008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60元,农民个人筹资仍为1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70元;2009年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要达到人均80元,农民个人筹资达到20元,筹资总额达到人均100元。
  (一)探索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认真总结好的做法,探索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可以采取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也可以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在报销医药费时扣缴次年农民个人缴费,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也可通过其他农民接受的合法形式筹集。要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不得虚报参合人数。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基金专户。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
  (二)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资金配套。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农民缴费到位后,根据基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正常运转。
  (三)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利息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严禁挤占、挪用、滥用、冒领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内容。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县、乡、村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科学调整完善实施方案
  (一)统一取消市内转诊,将当场报销的范围扩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持“合作医疗证”自由就诊,无须办理任何转诊手续。要通过调整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少农民就医负担。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应用软件。各区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连接,在完善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当场报销的基础上,将当场报销的范围扩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切实方便农民群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统一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明确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鲁卫基妇发〔2007〕16号),各区县不得对目录中的药品种类进行增减。省里将统一制定诊疗目录。在省里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执行原有诊疗目录。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以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特殊病种种类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疾病谱进行确定,具体病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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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根据社会法规定,符合基本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乙类药物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身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报销范围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 (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 (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 (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报销涵盖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备注: 1、起付标准: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均为650元; 2、报销比例: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计算; 3、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大额互助资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共30万元。 10月份新农村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 很多人总说我老家有买保险了,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了,什么都报,不需要商业保险了,那么您知道它是怎么报销吗?什么能报?什么不可以? 门诊补偿 有医保的一定要转,别再花冤枉钱 (1)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1)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 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 (1)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元补偿65%,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哪些不属于报销范围 (1) 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的医疗费用;(微信搜索“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即可关注) (2) 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 车祸、打架、自杀、酗酒、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 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 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201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以市为例,201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门诊急诊医疗待遇具体为: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 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待遇具体为: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 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 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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