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披肝沥胆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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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翻译: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粉饰报表是什么意思?
利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粉饰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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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是什么意思?我可以理解为是公司向外界的介绍说明吗?
会计专业的问题,是不是公司向外界介绍自己的具体情况的意思呢?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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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财务报表的数据是有该集团下哪些公司组成的。一般是母公司和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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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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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查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本词条缺少概述、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吧!公布时间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文件号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日证监会公告[2008]33号)
为规范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了《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上市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银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及结构、负债总额及结构、总额及结构、贷款总额及结构、同业拆入、及结构(包括和)、净额、。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包括、、、、、、比例、单一最大比率、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迁徙率、、成本收入比。
其中:=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分级管理情况及各层级分支机构数量和地区分布,包括名称、地址、职员数、资产规模等。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贷款资产质量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中的、、次级类贷款、和的数额和占比,以及与相比的增减变动情况。还应披露本报告期公司、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占比情况。商业银行应对上述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金的计提和核销情况,包括贷款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本期转出、本期核销、期末余额、回收以前年度已核销贷款减值准备金的数额。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额、本期收回数额和期末余额。坏账准备的提取情况,坏账核销程序与政策。商业银行应对和坏账准备的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营业收入中贷款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收入及其他项目的数额、占比及变动情况并予以分析。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贷款投放的前十个行业和主要地区分布情况、贷款担保方式分布情况、金额及占比,前十大贷款客户的以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报告期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抵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存款结构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贷款平均余额和平均利率,包括企业、企业、储蓄活期存款、储蓄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和利率以及合计数;一年以内短期贷款利率和中长期贷款利率以及合计数。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持有的的类别和,重大金融债券的面值、及到期日,计提减值准备情况。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余额。包括承诺(不可撤消的、、开出、开出)、租赁承诺、资本性支出承诺、等项目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分析、、不良贷款的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上的匹配情况,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和风险水平;所承担各类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关市场价格的,包括、、股票及其他价格变动对商业银行或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与有效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监事会应就董事会所作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向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运作情况,以及当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的事项,单笔担保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金额5%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发生的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商业银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资产金额1%的,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以上的,公司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的包括与之间发生的贷款、、承兑、贴现、、、、、、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资产转移和向商业银行提供服务等交易。
商业银行与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如果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果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将该交易提交审议。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的状况、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公司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推出新的业务品种或开展衍生金融业务的,从得到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税率发生变化以及新的政策、法规对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按要求及时公告政策、法规的变化对商业银行业务和盈利能力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违反本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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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信息披露
23:57 共计361次阅读 编辑:heilo&<em id="num_num_
通过此页你可以了解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意思、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及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案例与参考文献。
出自 亿维网()
披露(mandatory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由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所明确规定的上市必须披露信息的一种基本。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概况及信息、基本、重大信息、意见、及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内容。
  强制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公告、置备和网上推介三种形式。
  公告是指必须在指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告,公告的层次较高,具有较高的社会;
  置备是有关重要信息文件存放在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置备的持续时间较长,但影响的范围和力度相对较小,只有的者才能知晓有关信息;
  网上推介的强制性只适用于发行之前帮助人发行证券通过宣传发行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理性地判断,以维护股东或人的合法的法律制度。一般包含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法》;政府制定的有关的法规,如《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三层次。
  制度总归有一定的强制色彩,那么是不是所有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
  首先,从制度的目的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持信息的可比性和强制信息的披露上。考察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绝大部分内容均关注如何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真正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少。从信息披露方式上看,如果披露大于,有信息披露的足够以的方式披露,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强制性信息披露。所以信息披露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出现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又必须要的信息披露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尽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理论界对是否管制以及如何管制仍存在分歧。非管制论主张,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自愿披露信息而无需强制性信息披露,理论(agency theory)、透信理论(signalling theory)与个人是构建非管制论的的三大支柱。在非管制论的支持者看来,为有效履行受托责任、争夺市场资源及向市场传递良好的信号,上市公司会自愿披露绝大部分信息,至于不足的部分可通过个人契约方式加以弥补;然而,从(market failure)和(public goods)性质入手,管制论认为,需要通过管制纠正市场失灵,消除上会计信息的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低下;除此之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适度管制理论,适度管制要求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程度,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则必须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4)(吴联生,2001),这是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可依照需要自主披露信息,这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适度管制实际上是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有机接合,是两者在实现资本市场目标过程中的均衡。
  我们赞同适度管制。本文想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这个度是否存在?这个度到底有多大?我们认为,适度管制的度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也是可以把握的,理由是:
  (一)从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供给与需求相符合的结果
  人们常常用期望差距来形容会计信息供需上的反差。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但我们认为这种理解过于偏颇,首先合理的期望差距是会计发展的内在动机根本无法消除,其次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这一切都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吴水澎,2000)。
  首先,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信息披露过量就是例证。(1)投资者可以向转让投资程序或者向师转让和处理过程(威廉。H.比弗,1999),从而减少对会计信息的直接需求。尽管投资公司和财务分析师的工作也需要会计信息,但由于其专业程度较高他们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重点、数量与质量以及详尽程度均有所不同,而且专业人士的分析更多依赖非会计信息;(2)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需要会计信息。的法学教授吉尔森(Ronald.J.Gilsen)和的法学教授克拉克曼(Reinier.H.Kraakman)将投资者分为四类:靠大众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专业性公开信息交易者、靠派生信息交易者、无信息交易者(5)。后三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里仅以靠派生信息交易者的信息获取方式来说明。这一类人获取信息的方式有三种:从内幕人员那里获取纯粹由于无意而泄露的;交易解密即通过观察内幕人员的交易行为而推测可能的信息;解密即根据原价格中信息构成的各要素去推理以求得最可能解释股价变动原因的新信息,这三种获取方式都无需公开信息披露甚至连会计信息都不需要。(3)不顾投资者类型、目的、素质和需求,一味强制性披露会计信息是徒劳无益的。等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进行的联合问卷明(卢文莹,2001):A.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对披露信息的阅读局限于描述性信息而对专业性报表阅读程度较低,最关注三大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把握并不全面;B.完全理解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投资者所占比重很少;C.个人投资者的主要依据是定期报告和技术分析而机构投资者则更多依靠专业性调研报告,个人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现时的财务而机构投资者最关注企业的成长性。这表明,披露的会计信息并非都是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更重要的是绝大部分投资者根本看不懂会计信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显然高估了投资者的需求能力与理解能力。
  其次,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供给能力不能无限扩大。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确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但因受到会计、保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的制约,其作用相当有限。强制性信息披露无疑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成本,当披露的社会低于时,这种制度就失去了意义,同时它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如何做到政企职责分开也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
  总之,随着投资者专业素养的整体提高,投资者对会计信息需求的量将呈自然减少的趋势,从而降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操作空间;与此同时,由于受成本的制约,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存在一个上限,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作用不能超出上市公司的承担能力。这就形成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二)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
  问题无外乎效率与公平两类,资本市场也不例外。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公平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有关。政府与这两类问题均有关联,政府有很多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如私人合约的执行、界定与执行、、规范乃至(威廉。H.比弗,1999),具体到资本市场,证券法提供了反欺诈条款和强制性信息披露两种形式。尽管借助法律阻止欺诈已习以为常,但强制性信息披露却是证券规范所独具的特色,俗话说只有买亏的没有卖亏的,但并没有哪条法令要求卖方提供有利于公平的信息。可见,政府干预的理性因事而异。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支持者们一直以效率与公平作为评价强制性信息披露合理性的基础。经验数据有力证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运用减少了价值的偏离,增强了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小约翰。科菲,2002)。在另一些评价中公平是主要的评价因素,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护投资者信心与利益(6)。在美国,人们对公平因素更加注重,2000年8月美国证监会通过法令即公平披露制度(Fai,disclosure),要求上市公司公开财务信息时对和中小投资者一视同仁(张爱民,2001)。
  会计信息是分配财富和配置资源的主要依据,因此会计信息在市场参与者间的分布状态也会影响公平与效率。然而会计信息的分布又是极不均匀的,不仅表现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而且表现在大中小投资者信息拥有量上的不平衡,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分布不均的状态。我们看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过去一直致力于解决上市公司的信息问题,如今又开始着力解决中小投资者的信息劣势问题,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过程。
  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仅仅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的话,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就多余了。本文的出发点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现阶段我国对信息披露的规定越来越多,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现状也越来越不满,政府有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的趋势,不得不让人有上述担扰。因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最合理的度。
  (三)制度性边界也界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如果一定时期的不变,无论如何优化制度安排,经济产出都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技术性边界(Technical Frontier);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资源不变,无论如何利用技术,经济产出也无法超过某一范围,此为经济的制度性边界(Institutional Frontier)。推及本文,无论我们是将会计信息披露视为一种技术资源,还是将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视为一种制度资源,都必然会限定资本市场的最大产出,单纯的制度安排徒劳无益,这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
↑ 1.0 1.1 王雄元,严艳.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2003年第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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