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药品查询询

原标题:关于这些“救命药”!国家药监局发布重磅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2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已在境外上市新药审批、落实抗癌药降价措施、强化短缺药供应保障。

为让群众早用上、用得起好药,解决好重点民生问题,会议确定,

有序加快境外已上市新药在境内上市审批。对治疗罕见病的药品和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部分药品简化上市要求,可提交境外取得的全部研究资料等直接申报上市,监管部门分别在3个月、6个月内审结。将进口化学药品上市前注册检验改为上市后监督抽样,不作为进口验放条件。

2. 督促推动抗癌药加快降价,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各省(区、市)对医保目录内的抗癌药要开展专项招标采购。对医保目录外的独家抗癌药要抓紧推进医保准入谈判。开展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

3. 加强全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监测预警,建立短缺药品及原料药停产备案制度,加大储备力度,确保患者用药不断供。

与此同时,国家药品监管局也发布重磅政策

简化程序 加快境外新药国内上市

为满足临床急需,让患者早日用上“救命药”,尽快让一批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境外新药在国内上市,国家药品监管局进一步简化境外上市新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临床试验审批程序、取消进口药品逐批强制检验等政策,加快境外药品审评审批。

国家药监局首先取消了进口化学药品的口岸检验,加强上市后的监督抽验。此政策实施后,进口化学药品从口岸通关后可直接配送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可缩短进入中国市场时间2~3个月,降低境外新药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

国家药监局注册司副司长 杨胜:对于境外已上市的、防治严重危及生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罕见病的药品,同时经研究确认不存在人种差异的,申请人无需申报临床试验,可直接以境外试验数据申报上市,药品上市时间将加快1-2年。

国家药监局表示,对需要在我国开展临床试验的境外新药,将临床试验阶段的注册检验由逐一检验调整为根据审评需要检验,缩短企业检验样品的准备时间。

近期,九价宫颈癌疫苗、全球最新丙肝治疗药物索磷布韦复方制剂、用于治疗恶性肿瘤的PD-1抗体药物等7个防治严重危及生命疾病的境外新药已在国内上市,涉及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多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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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 中国政府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定了!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

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三定方案近日流出。其中国家医保局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国家卫健委则是协调推进深化医改,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药制度;国家药监局则是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药制度,并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近日,国家医保局、卫健委、药监局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流出,方案中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 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 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 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 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 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 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与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油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监控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订部门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高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拟订化妆品标准,组织制定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有效提升服务水平。加快创新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推进电子化审评审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营造激励创新、保护合法权益环境。及时发布药品注册申请信息,引导申请人有序研发和申报。

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加快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

从国家药监局此次的职能转变内容来看,也释放出了一些药政改革的信号。比如简政放权,取消GMP认证,临床试验改为备案制,未来还会持续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而从近期出台的政策来看,加快创新药械的审评,建立MAH制度,都是今后一个时期药监工作的重点。除此之外,“四个最严”也再次反映了政府对于市场监管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医药行业市场环境也将越来越规范。

另外根据方案,国家药监局内设9个司,这与改革前的CFDA机构设置相比,与食品相关的4个司因机构职责有变不再设置,另外对部分原来的司进行了调整重组,数量有所减少。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并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私处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易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

其主要职责第十六条为: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管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监督管理已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稽查和处罚。

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炉,主导医药市场的政府部门被重新洗牌,卫计委取消了、卫健委来了,单设药监局、由市监总局管理,组建医保局,具体如下:

1、组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不再保留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设立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3、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

医疗、医药、医保从此分开,从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调整幅度之大,超出太多人的想象。在政策没出台前,医药行业热议的药监将拆分的局面没有出现,只是药监总局变成了药监局,降了一级,由市监局管理,另外,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市县药监局取消、合并。对此行业人士提出了疑虑:

CFDA独立梦想不再,专业精神可否保留?

从初获新生的SDA到SFDA,再到卫生部管理下的SFDA,最后到独立的CFDA,辛辛苦苦奋斗几十年,最终还须婆婆管,只是这个婆婆不再是我们熟悉的卫计委。2018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取消,不再管理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继续管理?),新成立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独立梦想不再,专业精神可否保留,正开展的医药新政改革是否继续?......

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等方面的改革措施,是否会继续?

在3月4日刚刚举行的第十届“声音·责任”医药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在谈到大部制改革时都提到,政策的制定需要有科学性和延续性。

自2015年药审改革开始以来,解决药品积压,加快新药审评审批速度,鼓励创新药,加入ICH对接国际标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措施无不让业界纷纷点赞。而在此轮机构调整后,已经“车爬半坡”的药审改革,能否得以继续推进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两票制”还能否顺利落实?

过去五年,工商、药监、质检“三合一”的市场监管局,在多地基层已有实践,甚至,天津市,已成立省一级的市场监管委。对于在医药业界仍有争议的“两票制”,市场监管系统内也有很多“不理解”的声音。那么,在新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下,还能否顺利落实?由谁来统筹落实?

大监管下,药品经营流通行为如何规范?

CFDA、工商、质检全部统一合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后,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在总局中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销售等监管交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新的问题是:药品在经营流通环节如果出现问题,将由谁负责?

这意味着省级以下的市县药监机构将相应并入市场监管总局。部门合并之后,客观上看,可以为基层食药监管补充力量。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报告指出,综合执法改革在一些地方弱化甚至边缘化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综合执法改革使得药品监管力量有所弱化,监管人员多由其他部门划转,人员老化、专业知识匮乏,专业人员流失较严重。

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药监总局变成了药监局,虽然降了一格,但药品监管职能得到了完善和强化。

一切都在前进!SDA也在不断前进!

首先,国家和省级机构除了将几个涉及普通食品监管的内设机构再成建制转出外,其他基本上没有变化。

其次,近年来,药监总局推行的一系列涉及药品注册、审评审批等方面的改革措施,会继续的、一如既往的强势推进。 

第三,各级机构的药品监管职能会有侧重。

第四,国家和省级药品职业检查员队伍可能会加速组建。

第五,药品监管总体稳定是大趋势。

除了食药监局总局的改革,医药圈更多的声音来自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该部门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主要职责是,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完善国家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平台,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有媒体分析称,医保局的组建将在市场准入、严控用药、直接决定药价等多方面影响药企。不过相对于对药监总局改革的忧虑,对新组建的医保局,不少行业人士表现出了更积极的态度:

医保局的组建将会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内耗

这一全新的组织管理架构,虽然尚未实现我们所呼吁的理想,但至少先将管价格的、管招标采购的、管使用的、管支付的机构整合为一体,一定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管理内耗;至少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三大医疗保险职责整合为一体,为早日实现“三保合一”、为全体国民提供统一公平的医疗保障奠定了实施的基础。同时取消了设立在原卫计委下的医改办。

“集中采购”可能被废除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顾昕教授表示,中国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实际上是“只招标、不采购”,因此只能称之为“药品集中招标”。在医保支付改革加快,单病种付费与DRG付费随之推进,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医院使用的药品来说,药品集中采购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在医保支付改革顺利推进的情况下,估计两三年左右,现行药品集中采购将可能被废除。

“二次议价”将穷途末路

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制定权,将从国务院医改办、各省级卫计委、人社厅(局),统一划转未来的央、地医保局。这或许是中央高层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多年来各自为政,年年喊降价,年年医药费用都在增长,医保基金也年年喊吃紧的一种总结式回应。而被业界诟病多年,却屡屡在地方药械招标采购中“复辟”的“二次议价”,也将随着采购主体的“一元化”,步入“穷途末路”。

我国医保一直面临被动支付的问题。药品作为医疗机构收入的核心板块,采购权利与医疗机构的利益长期直接挂钩,而大医院由于量大、话语权最强,因此在药品改革上,所面临的利益冲突也很明显。按照我国现行的医保管理制度,支付方无法介入药品环节的监管明显不利于其对费用的控制以及对服务方的影响。

“为破解这些问题,方案已经明确给出了改革方向,即强化支付方的角色,在监管服务方尤其是药品环节获得更大的力量,其中对药品费用的限制将是支付方强势的首要目标。”医药专家赵衡表示。

随着各地医保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伴随而来的医保资金吃紧,医保控费已经成为常态化,接下来,在医疗保障局接管药品招标的背景下,相信无论是药品集中采购方式还是医保支付方式,相信还是会有不断探索与尝试,尤其是医保支付方面,预付制的加速推进,将使医生的大处方、大治疗将会得到明显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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