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医院里对严重车祸图片外伤患者(如车祸)都会...

医疗事故&&严重外伤后骨筋膜室综合症被误诊医院败诉的案例集锦
&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因摔伤至致右下肢肿胀畸形功能严重受限,及时就近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骨筋膜室综合症、右下肢腓神经损伤,到晚上被告告知麻醉右下肢骨肋膜室综合症切开减压术,术后予以患者右下肢牵引固定保护等,但手术后次日,原告的伤情更严重,肿胀难忍,原告反映给医生病情。12月27日,被告医生查看病情,主治医生称继续观察,下午2点左右,原告疼痛难忍,要求转院,被告医院副院长称在哪里都一样治疗,原告强烈要求转院,被告不给办转院手续,只给办理疏远手续。原告租赁被告担架及牵引器材,及时包车转院至阜阳市人民医院,阜阳市人民医院检查后,由于动脉血管破裂、误诊、延误治疗致使右小腿坏死,需要截肢,否则有生命危险,阜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进行对症治疗。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身体创伤无法挽回,给原告造成精神上沉重的打击。原告的右腿需要安装假肢帮助行走,后续仍需治疗,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任何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诉状中表述为30万元,庭审中变更为466764元。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日14时左右,原告因上楼梯时不慎摔伤致右下肢肿胀畸形功能严重受限,于当日15时前往利辛县双桥骨科医院就诊,经被告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骨筋膜室综合症、右下肢腓神经损伤,并在急诊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下肢骨筋膜室综合症切开减压术,术后予以右下肢骨牵引固定术,原告在被告处继续住院治疗。日,原告右下肢肿胀疼痛,切口敷料大量渗出,右下肢足背动脉搏动差可触及,右足第一足趾背伸,跖屈肌力无,余足趾活动可,梢血运可,余肢体肌力可,原告要求出院,转入上级医院治疗。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833.50元。同日,原告转入阜阳市人民医院治疗。阜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切开减压术后、右小腿坏死。日,原告行扩创、截肢术。原告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日。原告在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花费医药费28000元。原告以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右小腿坏死截肢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诉讼期间,原告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器具、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及利辛县双桥骨科医院医疗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皖正宇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2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闫某保因外伤致右下膝关节以上缺如属V(五)级伤残。2、被鉴定人闫某保本次外伤后建议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3、被鉴定人闫某保建议后续治疗费3000元人民币。后期若需行假肢安装,以假肢鉴定评估为准。4、被鉴定人闫某保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5、被鉴定人闫某保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6、综合分析医方在闫某保住院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错;患者损害参与度建议60%。”安徽华安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所皖华安司鉴(2015)假矫鉴字第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闫某保安装国产普通适用型骨骼式镁铝合金储能脚膝部假肢一具,需22800元。2、假肢的使用年限为三年,假肢每个使用周期的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16%。3、初、再次装配假肢及功能训练的时间分别为15天、7天左右。4、赔偿安装年限,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的法规确定。一般为从定残之月起,到安徽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止。”原告支付鉴定费用合计145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保因摔伤至被告利辛县双桥骨科医院就诊,经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在闫某保住院治疗期间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参与度建议60%,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60%的责任。
一、被告利辛县双桥骨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器具费等合计元;
&再看一个案例的核心部分:
早期症状医院不重视,容易导致误诊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入院早期神灵寺方济骨病专科医院诊断明确,处理得当及时,入院后多次诉左前臂疼痛难忍,并且左手肿胀进行加重,但未得到足够重视,尤其当医院考虑到骨筋膜室综合症后,也未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因该院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有过错,应负次要责任。2、外伤致左前臂尺、挠骨中上段骨折伴发左前臂骨筋膜室综合症造成左肘关节、左前臂、左腕关节、左手功能严重障碍,应属六级伤残。
下面也是类似案例
日,宁某市医学会出具甬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毛某因车祸致左下肢多发性骨折(左股骨中下段骨折、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某第4、5跖骨及小趾近节骨折)、失血性休克,于日到第六院就诊,急诊行清创+跟骨牵引术,术后转ICU病房。
&&&&&&&&毛某当时因车祸受到暴力撞击强大,软组织及骨骼损伤本身非常严重,筋膜室内出血、肿胀,导致筋膜室内压力增加,压迫后容易出现左小腿肌肉坏死致功能障碍。但医方在ICU病房三天时间里对于患者左小腿的血液循环情况观察不及时,直至第三天(11月9日)才发现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延误了手术时机,存在一定过失,之后虽然采取了一系列符合规范的治疗措施保留了肢体,但患者左下肢膝下功能基本丧失。所以目前患者左下肢功能障碍主要系严重的原发伤所致,但也与医方的过失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日,因毛某对甬医鉴[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不服,向宁某市江东区卫生局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宁某市江东区卫生局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对双方的医疗争议再次鉴定。
&&&&&&日,浙江省医学会出具浙江医鉴[2009]6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本例医方诊断明确,急诊行扩容、抗休克及清创缝合+跟骨牵引术有指征,术后转ICU治疗,处理符合诊疗常规。患者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碍主要与其车祸引起的高能量损伤有关。
&&&&&&&但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对患肢可能发生的骨筋膜室综合症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未能及时诊断骨筋膜室综合症,对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的最佳治疗时期存在一定的延误,存在过失,分析认为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本病例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下面的案例也是医院责任心不够,被法院判决赔偿
原告受伤后,在被告汤阴人民医院住院37小时余,被告汤阴人民医院入院诊断没有骨筋膜室综合症,在医患沟通书中提示骨筋膜室综合症,并对原告左小腿外伤行大清创缝合术和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外侧切开减压术,但住院病历中没有有关手术本身的相关记录,而且,被告汤阴人民医院在入院时已考虑原告可能存在骨筋膜室综合症,原告持续出现左下肢肿胀、疼痛等症状时,未对原告是否为骨筋膜室综合症进行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和有效降低左下肢骨篾膜室内压力,使原告丧失了最佳治疗窗口期,故被告汤阴人民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行为与原告石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原告为确定被告汤阴人民医院对其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及造成损害的参与度进行了鉴定,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参照其鉴定意见,确定被告汤阴人民医院应对原告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
下面的案例不仅误诊,手术时机也延误
本案业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所对绍兴市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鲍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认为:绍兴市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首次手术中不符合手术无菌操作规范;术后诊疗、护理过程中又疏于病情观察,未能及时诊断骨筋膜室综合症而失去最佳治疗时机;
&第二次手术时机选择不当,未果断行小腿截肢等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鲍某最终右大腿截肢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因鲍某所受原发性损伤较为严重,即使及时、有效的对症治疗,仍有可能会因严重的开放骨折、挤压伤伴发血管痉挛、血管栓塞、感染等而引发骨筋膜室综合症,并最终遗留严重后遗症状(包括不得不行截肢术等),故鲍某原发损伤与其目前截肢的不良后果之间亦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因此,原判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绍兴市中医院承担85%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对鲍某与绍兴市中医院提出责任比例分担不当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无论如何,医疗官司都不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下面法院的论述就是典型
&本院认为,新疆医学会“新医会鉴2012-49号医疗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二中:“患者……筋膜室综合症属外伤并发症,医方诊断明确,处理合理”的叙述部分,没有证据证实,即:在塔城地区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和治疗措施中,根本没有对患者朱某存在“(骨)筋膜室综合症属外伤并发症”进行过诊断和治疗,对此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02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表述:“被鉴定人朱某于日入住塔城地区人民医院至5月14日,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均未诊断被鉴定人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故也未对其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进行治疗,早期并未对被鉴定人朱某大量采用扩张血管药物和脱水药物治疗,也未对其切开减压,从而延误了对被鉴定人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的治疗,最终导致其右下肢缺血性坏死”。
新疆医学会的鉴定书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对被上诉人朱某“筋膜室综合症外伤并发症,医方诊断明确,处理合理”,与上述事实严重不符。
除此之外,上诉人塔城地区人民医院也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即使“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得到治疗,其现有损害后果也不可避免或不可减轻。
下面是个渐进式的病历,医院也是认识不足
日,无锡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认为:1、患者左小腿为高能量损伤至左胫腓骨上端及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医方予行跟骨牵引、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植骨术,术后发现渐进性腘血管及以远血管栓塞,引起骨筋膜室综合症,造成软组织及肌肉广泛坏死,医方采取探查、血管吻合术等措施,患肢远端仍无法恢复血供,有行截肢手术指征,符合诊疗规范。2、患者为高能量损伤,医方对高能量损伤产生的并发症,如渐进性血管栓塞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医患沟通不够充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关系。3、患者因原发损伤严重,原发损伤致其截肢是主要原因,即使经过积极有效的处理,也难以避免截肢的后果。医方的医疗过错导致本次人身损害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无锡市医学会据此出具专家意见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损害;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王某的功能障碍的等级为八级;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下面的案例从病历记载上看是手术不认真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京九医院、阜阳二院对马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马某某被截肢与该两个医院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大小和马某某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三期”进行鉴定。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认为:1、京九医院对马某某诊断合理,但查体不充分;予“清创+左腓骨骨折内固定+腓总神经吻合+肌腱吻合术”可行,但现有资料未见术中探查左下肢有无血管损伤及其末梢血供情况,不能证明院方已尽到注意义务,与诊疗常规不符,存在部分医疗过失;术后短时间内出现气性坏疽行截肢术,其医疗过失的参与度为5%-15%。
2、阜阳二院对马某某损伤及其并发症的诊断明确、处理及时,整个医疗过程中未发现明显违规之处。
3、马某某左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五级伤残。
4、马某某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之日止。
5、马某某目前状况尚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伤后180日需他人护理,90日需补充营养。
6、马某某目前状况已达到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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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后怎样处理?我朋友昨天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现在他受伤很严重人
出车祸后怎样处理?我朋友昨天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现在他受伤很严重人还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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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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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轻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肇事双方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通过保险进行事故善后赔偿处理,不再停留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所谓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来说,如果不幸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抢救伤者和财产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果有伤者时,应查看伤者伤情,立即拨打110或者急救电话1200如果伤者的伤情需要,必须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移动时应当标明原来的位置。如果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然后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要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2.保护现场  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的同时保护现场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样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原始现场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依据法律法规保护现场,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做法是:  (1)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绳索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人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包围现场时,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如果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  如果当事人伪造现场或者逃逸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现场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逃逸现场是指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另外,如果现场被破坏,还有一种办法可以达到调查现场的目的,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由于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  3.报警  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没有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首先拨打火警119,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时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损失等情况。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面这些情形下,即使事故不是太严重,当事人都应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只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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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  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二)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  1.处理事故的人员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现场处置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交通事故认定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4.赔偿调解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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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二、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三、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四、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五、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六、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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