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建设局我在07年患重大疾病保险。08年因钱要治病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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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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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劳动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一、为完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缓解本市少年儿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状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  (一)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本统筹地区就读的中小学生。  (二)非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户籍,在本统筹地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  (三)已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省、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子女统筹医疗的少年儿童,可不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本条所称的“大病住院”包含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  三、少儿医疗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少儿医疗保险工作。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委托社会其他机构经办。  财政、教育、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审计、人事、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少儿医疗保险工作。  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为少儿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代办单位;负责办理学校教职员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专(兼)职人员为本校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  六、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建立少儿医疗保险基金。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参加少儿医疗保险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参保少儿”)家庭缴纳,财政适当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七、少儿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由参保少儿家庭缴纳65元,财政补贴35元。  参保少儿家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由参保少儿父母所在单位报销。  八、参保少儿中的孤儿、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少儿或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统筹地区户籍残疾少儿,其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财政承担。  九、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医保经办机构应将收取的少儿医疗保险费及时上缴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末账户无余额。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十、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为少儿医疗保险登记缴费期。新生儿、户籍关系新迁入本市或中途转入本市中小学校的少年儿童,应当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中小学校在册的全日制学生,由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在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收缴所属参保少儿的医疗保险费。  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少年儿童,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于每年6月1日至8月20日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少年儿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应当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少儿医疗保险,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少儿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站和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在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及时将代收的少儿医疗保险费缴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十一、参保少儿中的孤儿,由所在的孤儿院、其他监护机构或监护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其他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少儿,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于每年8月份统一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十二、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其医疗费用的开支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  本条所称的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十三、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参保少儿的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  新生儿和异地转入本统筹地区的少年儿童,自按规定办妥当年度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当年度(结算年度)剩余月份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四、参保少儿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少儿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社区和其他医疗机构3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少儿连续住院时间超过一年(365天)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满一年按一个住院起付标准结算一次,并计入当年最高限额。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少儿发生的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按结算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四)超过住院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少儿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剩余部分由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含起付标准)至2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6%;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4%。  2.2万元至4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3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5%;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0%。  3.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不含)的,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4%;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个人承担2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个人承担16%。  十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其最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十六、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少儿,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入院通知书领取《杭州市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凭证》(以下简称住院凭证)。其中,就读的参保少儿到所在学校的少儿医疗保险代办员处领取;未入学的参保少儿到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站领取。  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少儿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按有关规定至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规定病种专用病历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十七、参保少儿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少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住院。参保少儿住院治疗时应出示本人的住院凭证,规定病种门诊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规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  十八、参保少儿患疑难重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或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可由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可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医疗机构就医。  十九、参保少儿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须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  临时外出的参保少儿因急症需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当地医疗机构就医,并在入院之日起15日内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参保少儿发生的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算,其中自费、自理、自负费用由个人支付。  (二)急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其中,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三)转上海、北京两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后,其符合少儿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结算。  参保少儿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结算手续时,须出具《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急诊登记表》、就诊病历、有效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等。  二十一、参保少儿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在少儿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终止后的3个月内,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二十二、《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少儿医疗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少儿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四、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统筹地区的少年儿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二十五、本办法自日起试行。下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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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城区社区居民自治工作专刊(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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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民政局
编者按:10月13-14日,和谐社区建设理论研讨会暨首届全国城区论坛在我区隆重召开。会上,项永丹区长作了题为《提升经验模式,强化服务供给,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建设》的主题发言。现将主题发言的内容刊登如下,供大家学习交流。
提升经验模式 &&强化服务供给
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建设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6 LINE-HEIGHT: 150%; mso-fareast-font-family: 楷体_GB1013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大家好!我今天汇报的题目是:提升经验模式,强化服务供给,全面推进和谐社区居民自治能力建设。
一、深化理解与认知,推进和谐社区居民自治能力的综合性建设
我区始终坚持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区工作的永恒主题,经过对体制、机制、模式等方面地不断探索实践与理论研究,有效地提升了和谐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2001年5月1日、2007年7月28日两次视察我区社区建设工作以来,全区进一步深化对推进居民自治能力建设的理解与认识,有效推动了居民自治能力的综合性建设。我们有四个方面的体会:
1、居民自治是社区建设的方向。人民群众是和谐社区建设的主体,居民自治是社区管理的有效办法,扩大社区民主、提升自治功能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方向。我们将确保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自主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共事业,作为社区建设的根本目标,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工程,有效保障了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居民自治是在党领导下的有序自治。推进社区居民自治要始终坚持党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创新社区党的建设模式。2002年我区在全国首创并实践了“楼道建支部”,今年又以楼道党支部覆盖范围为单位,组建了楼宇居民自治会,形成了社区党委、楼道党支部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楼宇居民自治会、单元居民自治小组三级居民自治组织体系。目前,全区71个社区共建有社区党委61个,楼道党支部655个;楼宇居民自治会694个,单元居民自治小组5531个,覆盖社区党员15742名,居民169176户。
3、居民自治是初级阶段的自治。在社会关系转型的进程中,政府不仅是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启动者,也是社区建设的政策引导者、财力支撑者,更是居民自治工作的推动者。我区在尊重社区居民依法自治权力的基础上,将政府的行政权和社区的自治权、初审权、协管权、监督权等严格区分开来,通过行政权利下放、行政事物有限准入、公共服务输入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等举措,引导、支持社区居委会充分发挥自治功能,实现了政府依法行政和社区依法自治有效衔接。
4、居民自治的目标是让社区群众满意。参与标志着居民对社区的认同和关爱。我们始终把“为群众服务、靠群众参与、让群众满意”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的生命线,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和谐社区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2002年开始,每年采取抽样调查和入户访问的形式进行群众满意度调查,以居民评价引导、改进社区建设,群众对社区服务的满意度逐年提高,2007年,平均综合满意率达98.05%。
二、优化理念和思路,推进居民自治能力的结构性调整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区不断完善“五位一体”、“五力合一”、“五型并举”、“三评互动”的“<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5.5 LINE-HEIGHT: 145%; FONT-FAMILY: 仿宋_GB”和谐社区建设模式。并把提升居民自治能力作为核心部分和引领环节,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区建设。
1、坚持把居民自治作为社区发展的重要内涵,完善并确立了“五位一体”的社区建设目标体系。以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度、居民自治能力和社区和谐度作为核心指标,建立了自治型社区、服务型社区、生态型社区、学习型社区、平安型社区“五位一体”的目标体系。同时,注重政府职能转变与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机制的培育,建立了包括企业、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和社区居民在内共同推进、资源共享的合作机制。目前,全区已成立社团117家,建立民办非企业74家,各类社区中介组织500余个,注册志愿者达8.4万人。
2、坚持把居民自治力作为推进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完善并确立了“五力合一”的运作机制。积极依靠和充分发挥党委核心力、政府推动力、社会参与力、市场运作力、居民自治力在建设和谐社区中重要作用,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正确处理政府推动与居民自治的关系、市场运作与社会参与的关系,明确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之间“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平等主体关系,有力地推动了现代和谐社区建设平衡、有序、健康发展。
3、坚持把分类指导作为居民自治的重要手段,完善并确立了“五型并举”的社区建设推进模式。根据不同的居住主体和区位形态,我区将社区划分为小康居住型、旧有小区型、高档商住型、撤村建居型和排屋别墅型等五种基本类型,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分类指导:小康居住型与旧有小区型社区,采取邻里互动和楼宇自治发展模式;高档商住型与排屋别墅型社区,采取精英带动和公共参与发展模式;撤村建居型社区采取城乡一体发展模式。
4、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完善并确立了“三评互动”的社区建设评价体系。以群众公认和满意度为核心,通过互动式的星级社区评估、满意社区评选、先进单位评议,将群众评选、社区评议、政府评估三者有机结合,形成较为系统的现代和谐社区“三评互动”的评价体系,极大地调动了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强化实践与探索,推进居民自治能力的供给性服务
在“351”和谐社区建设模式指导下,我区创新提出了“66810”为民服务工作法,为社区居民提供“六必到”、“六必访”、“八必报”、“十条为民服务线”的供给性服务,赢得了居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1、确立并落实“六必访”的个性服务。社区居委会对困难群众、独居(空巢)老人、残疾人员、失业人员、外来人员等六类需要重点帮扶的对象进行经常性的上门走访,提供个性化服务。今年以来,我区全面启动实施了面向困难家庭的“1+X亮居工程”,为全区所有低保、困难家庭解决家庭住房基础装修、基本家具家电配置,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对困难老人全面实施“金晖送到家、养老不离家”的金灵通、金筷子、金保健、金管家、金港湾为主要内容的“五金”计划,安装求助呼叫器,落实家庭责任医生,安排助老员开展“每天见一面、每天记一笔、每天做一件”的助老服务。
2、确立并落实“六必到”的帮扶服务。楼道居民自治会会长、单元居民自治小组长,做到居民身患重大疾病必到、产生情绪波动必到、面临就业困难必到、突遇生活困难必到、发生相互纠纷必到、与群体利益冲突必到,使居民群众的困难、问题能在楼道单元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解决,增强了社区为民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确立并落实“八必报”的预警服务。发挥单元小组长政策文件宣传员、民情信息报告员、邻里关系协调员、安全卫生维护员、社区服务监督员等“五大员”工作,及时报告公共设施损坏、公共场所不洁、公共卫生危险、公共安全隐患、公共秩序混乱、公共权益侵害、公共服务不周、公共道路不畅等八大类问题,形成了社区最灵敏、最迅速的各类矛盾反映渠道。
4、确立并落实“十条线”的专业服务。由社区居委会的专职委员和专职社工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落实党员先锋服务线、公共危机服务线、平安秩序服务线、环境美化服务线、医疗计生服务线、文体教育服务线、帮扶救助服务线、就业指导服务线、居家养老服务线、助残扶残服务线等十方面工作;楼宇居民自治会、单元居民自治小组负责相关联络服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平台。
四、完善机制与体制,推进居民自治能力的保障性发展
我区把推进居民自治能力建设的目标、实施计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构建上下联动、区域联动、社会联动的互动共融发展格局,重点健全完善了以下六个方面的机制。
1、切实有力的准入机制。按照政事分开、政社分离、责权配套的原则,对组织机构、工作任务、考核评比进社区实行准入制度,将社区原74项任务减少到现在39项,减轻社区的负担和压力。
2、稳步增长的投入机制。按照社区“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房做事、有章理事”的要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和谐社区建设。并按常住居民每户每年30元、暂住人口10元的标准明确了居民自治专项工作经费。
3、积极有序的参与机制。积极畅通民情民意收集、反映和解决通道,健全完善民情恳谈会、民事协调会、民情听证会、民主评议会“四会”制度,推出以“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解民忧”为主题的民情沟通活动,让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意见和利益要求,搭建党委、政府与居民群众沟通的桥梁。
4、优质长效的人才机制。加强以社区专职工作者为重点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后备人才库,并逐步建立起了岗位培训与技能考核挂钩、职称等级与工资收入挂钩的长效机制。畅通机关干部和社区干部流动的双向渠道,累计下派27名机关干部到社区工作, 1名优秀社区工作者选拔走上机关副处级领导岗位。
5、公开公正的监督机制。制定了《进一步深化社区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推行社区事务公开办事制度,及时公开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大事务。推行“一门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模式,并通过设立 “居民监督举报电话”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
6、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和谐社区建设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激励力度,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星级社区、满意社区、社区建设满意单位奖励,先后命名表彰了18个“五星级社区”、 29个“四星级社区”、 13个“三星级社区”。
各位领导、专家,各位来宾,推进城市社区居民自治发展是一项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广大居民依法自治意识的养成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将以本次研讨会为契机,以十七大关于建立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不断加大对和谐社区建设、居民自治能力建设的探索和实践力度,为实现构建全国一流现代和谐城区,争创“生活品质之城”示范区目标而努力奋斗!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
政协杭州市下城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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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法律服务》(总第十九期)
发布时间:
下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        &   2016年1月10日
◆浙法速览
 & ●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
●2016年杭州主城区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出炉
 & ●出租房新规元旦实施 专治“群租”
●杭州市富阳区新政引关注:购房补助1% 最高80万元
◆重点解读
●老板欠薪怎么办? 浙江省出台《仲裁条例》2016年起实施
●房屋70年产权将结束?真相告诉你
◆最新动态
 &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风险防控
 & ●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中法律风险梳理
◆热点评析
 & ●江苏卫视从此告别《非诚勿扰》?
主 & 任:周 &钢
副 主 任:张 &青
委 & 员:王勤保  周旦平  蒋 &怡  &夏家品 & 洪 &波
执行主编:王勤保
本期编辑:蒋&怡
网 & 址: (杭州下城网政协子网“法律服务”栏目)
◆浙法速递:
大数据服务司法创新&云平台助推司法公正
浙江高院联手阿里巴巴打造“智慧法院”
 & 11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约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宣布在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搭建符合信息时代特征的集网络、阳光、智能为一体的“智慧法院”。
 & 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受地域限制,许多案件从提交诉状到调解、举证、庭审等各环节成本高昂。本次阿里巴巴与浙江省高院的合作,将整合阿里巴巴旗下淘宝拍卖、阿里云和蚂蚁金服的资源优势,帮助浙江高院构建司法领域的大数据服务体系。
 & 据悉,双方将在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司法文书送达、芝麻信用、司法网络拍卖和云服务等专业领域深度融合,充分利用阿里巴巴集团的大数据,助推法院在送达、审判和执行环节提升效率。
 & “网上法庭”作为双方在搭建“智慧法院”过程中的重要试水,目前已初见成效。通过使用今年8月底上线的“网上法庭”办案以来,杭州市各个法院效率明显提升,目前已经收案406件,进入调解阶段58件、立案审核115件、立案22件、判决8件。
 & 此次战略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双方在司法网拍方面的效率。浙江省高院早在2012年就入驻淘宝拍卖的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覆盖全球的海量用户资源是浙江省高院在司法拍卖环节提高溢价率和保证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今后,双方还将在法院执行和资产处置环节探索进一步的创新。
2016年杭州主城区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出炉
 & 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的杭州市主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将按照新标准缴费,标准为月缴费额=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 其中,缴费比例固定为18%不变,月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1元)的80%—300%之间自行确定。
 & 举例来说,以月平均工资4031元、月缴费基数比例80%的标准来计算,该员工的月缴费基数为3224.8元。按照18%的月缴费比例,则该员工每月需缴纳的额为580.46元。即4031元*80%*18%=580.46元。
 & 要注意的是,新标准中的主城区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但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和富阳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按新标准缴费。
 & 此外,1月1日起,参加市本级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须缴纳366.79元,其中包含了费3元和医疗困难救助金1元。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21.67元。
出租房新规元旦实施 专治“群租”
 & 从2016年1月1日起,《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杭州范围内施行。
 & 《规定》首次对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最小使用面积、租住人数限制”等做出了明确界定。
 & 每个居住室住的人数不能超过2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原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及10间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及10个以上的,视为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房产的中介,或者房产经纪人,被发现代理违规的“群租房”,将记入信用档案。
杭州市富阳区新政引关注:购房补助1% 最高80万元
经富阳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富阳区府办印发了《富阳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这一“旨在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造推进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加快商品住房去库存化,促进富阳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举措,一出台便引起各界关注。
根据文件,对在富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给予购房款1%的补助。
而如果是富阳引进的人才,安居购房则可享受更优惠的补助政策。文件规定,与富阳区企业(不包括银行、邮政、电信等垂直部门)、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引进人才,在富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套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达80万元。
其中,“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等国家级专家人才,实行“一事一议”或一次性补助80万元;省“千人计划”入选人员、省特级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补助购房款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人选,杭州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及外地同类人员等补助购房款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日制硕士学位人员,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技师执业资格人员,补助购房款的3%,最高不超过5万元;全日制本科学历,补助购房款的1.5%,最高不超过3万元。
《实施细则》共六条,包括推进保障性住房货币化、购房补贴、人才安居购房补贴等内容。但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二条“落实购房补贴优惠政策”。
据介绍,《实施细则》自12月8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购房补贴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富阳区财政政府专项预算”。
◆重点解读
老板欠薪怎么办? 浙江省出台《仲裁条例》2016年起实施
 & 2015年12月4日,全国首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下称《仲裁条例》)获得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仲裁条例》分总则、调解、仲裁、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48条。
通过地方条例的出台,不仅将浙江省多年来调解仲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还结合实际创新浙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体制机制。主要亮点有:
一是统一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养老保险改革,明确将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列入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二是强化基层调解先行的制度设计,拓宽调解组织的范围,设立仲裁派出庭,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解决争议,建立调解协议书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审查后的效力确认制度。
三是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突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
四是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建立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确立仲裁申请登记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设立30日内结案的简易程序和集体争议案件审理的特别程序;建立诉前财产保全与人民法院的衔接机制;完善证据举证、质证和调查取证等制度;对仲裁公告送达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三十日、集体案件公告十日即视为送达的特别规定。
五是建立仲裁申请法律援助制度。规定在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者定期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对集体争议案件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明确要求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六是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结合浙江实际,明确将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等作为仲裁终局裁决的情形,有效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七是明确规定了调解员、仲裁员和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仲裁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调解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加上国内外多变的经济形势,我省劳动人事关系呈现出用工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用工待遇差别化的复杂趋势,劳资矛盾的对抗性日益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呈大幅增长态势,并保持在高位运行,案件量始终位居全国前三位。年,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87.6万件,年均处理案件量达11万件、涉及劳动者140万多人。
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情况,浙江省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在紧紧围绕“服务经济、保障民生”这一主线,加强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双维护,妥善化解了大量的劳动人事纠纷,年均结案率保持在92%以上。目前浙江省基层调解组织年均调处争议案件超过6万件,调解成功率93%,全省56%的争议首先在基层一线得到解决;仲裁机构处理案件裁决率呈逐年下降态势,75%以上的案件均以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使大量案件终结于调解仲裁阶段,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条例》创新规定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产生积极影响的典型案例:
一、扩大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哪些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案例:张某是某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3年因年休假和年终绩效奖金分配金额与单位发生了争议,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张某选择了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告知不属于受案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某对此极为不满。
我国法律政策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一般仅限于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等争议,对其他争议的受理标准从严掌握,即原则上不予受理。根据我省新制定的《条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适用本条例。因此,条例施行之日起,张某与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受案范围,仲裁委应当受理。
二、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制度
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反悔怎么办?
案例:胡某系某县企业外来农民工,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等与企业发生了争议,经当地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一周后企业反悔不履行协议,胡某只得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历时近一年才拿回应得的经济补偿。
根据新条例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本案当事人胡某和企业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该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双方后,双方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如企业不执行的,胡某可立即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大大缩短了维权时间。
三、社会保险费补缴作为终局裁决
社会保险费补缴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终局裁决范围?
案例:范某系金华市某工厂职工,因工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争议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工厂不服向当地法院起诉。法院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致使范某社会保险权利不能及时得到维护。
对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和仲裁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各地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造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障。根据新条例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不仅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且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这将有利于及时解决像范某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争议,有力维护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四、工伤保险待遇作为终局裁决
单位故意拖欠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怎么办?
案例:王某系陕西来浙江的务工人员,在单位上班时摔伤,经仲裁部门确认,王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确认了伤残等级。紧接下去,王某又到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赔偿。由于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王某又先后经历了法院一审、二审,待到执行到位,王某等待了近两年时间,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
工伤职工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身处困境,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实践中,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往往会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拖延工伤赔偿的目的。漫长的救济途径,使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根据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属于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裁决范围,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滥诉,解决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周期过长的问题。
五、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
仲裁委员会发现作出的已生效的裁决和调解错误怎么办?
案例:2012年某市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在法院债权公告期间,企业老板为挽回损失,与10多名已不在岗职工串通,虚构双方存在100多万元工资争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后当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该案系虚假仲裁,要求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调解书。但根据当时我国法律无规定仲裁机构自身的纠错机制,即仲裁委员会无权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本条例对虚假仲裁的纠错机制作了明文规定,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虚假仲裁经查证属实的,有权自行撤销已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
六、集体劳动争议的快速处理
集体劳动争议的文书公告需要多长时间?
案例:程某等80人系某县服装厂职工,该厂因经营不善停工而拖欠职工工资200多万元,老板因无力支付藏匿。年底前,80多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但因仲裁文书无法送达服装厂老板而需要采取公告送达,至作出裁决后至少要公告送达二次,每次60天,否则构成程序违法,仲裁裁决书无法执行。该80余人急等讨回工资回家过年,遂多次集体群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本条例,这类集体争议出现企业老板逃逸情况,仲裁机构受用送达公告的,只需每次公告10天即可,大大节约了审理时间,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援助助力弱势群体维权
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不懂维权程序,请不起律师怎么办?
2014年,嘉兴市某家具厂发生一起特大集体争议,涉及劳动者402人,多数员工因家具厂拖欠数月工资而生活拮据。嘉兴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第一时间介入并主动联系司法局指派律师援助,帮助安抚员工情绪、提供法律指导并完成推举员工代表、起草仲裁申请书等一系列工作,最终调解结案,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历时4天。
当前,浙江省已经在各级仲裁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新条例对这项工作加以进一步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站,并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服务法律工作者到工作站定期为劳动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将法律援助进仲裁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拓宽法律援助对象,做到“应援尽援”,并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八、财产保全保证裁决执行到位
公司转移资产或者老板逃逸怎么办?
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初开始拖欠工人工资,至7月底累计拖欠百余名工人工资63万余元。公司被多家债权人单位起诉,工人们几乎每天都能看到债权人来公司讨债,有些债权人还企图拿走公司的设备来抵债。7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失去联络下落不明。想到自己被拖欠的工资不知何时才能拿到手里,工人们心里十分焦急。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可能有逃匿、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申请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类似情况下裁决的执行到位,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70年产权将结束?真相告诉你
取消“70年大限”?可能是场误会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会议公告。有媒体报道中表述,公告中“中央将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于是引发了各界关于“取消70年大限”的猜测。
 & 事实上,官方正式的表述是“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而不是“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
正解:“70年产权”实指土地使用权,不会改变
 & “永久产权”的说法显然是一种误读。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得到《宪法》保护。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久的。
 & 我们一般说的40年、50年、70年的设限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最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最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最高为40年。
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不用担心,可依法续期
 & 70年的产权限制让人如此不安,无非是担心到期了怎么办。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至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是《土地法》上写着,土地使用到期限得继续交钱。两个法中一个告诉你可以有权利继续住,另一个法告诉你再交点钱,至于交多少钱,续多长时间,还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新动态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
1. 健全接报案登记。各省级公安机关依托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对于上述接受的案件以及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涉嫌行政违法的,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受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记。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3. 紧急情况处置。对于违法犯罪活动正在进行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接到报案后应当先进行紧急处置,第一时间制止违法犯罪,控制嫌疑人,救治伤员,保护现场,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紧急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依法及时受案立案。
(二)强化监督管理
1. 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 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3. 改进考评机制。坚决取消发案数、破案率等影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不科学、不合理考评指标,增加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满意度的评价比重,树立正确的考核评价激励导向,促进和保障依法如实受案立案。
4. 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信息化水平
1. 完善系统功能。省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建立完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实现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并与接处警、办案、结案等上下游流程信息整合贯通,满足办案部门网上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和法制部门实行受案立案网上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要逐步实现将110接报警电话、现场处置执法记录仪、接受群众上门报案监控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自动导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并与警情登记、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案件办理等信息智能关联,实现接报案和受案立案办案结案全过程可溯式管理。
2. 深化执法公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各种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互联网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服务,依法及时向案件控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公开案件相关信息。在公安机关及派出所提供电脑信息终端,方便群众自助查询案件信息。建立完善受案立案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数据和分析研判情况,发挥治安预警作用,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可由省级公安机关制定、细化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省级公安机关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后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三)强化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推动在法制部门增设受案立案管理机构,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执法办案业务、熟练使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民警从事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要尽快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文书,修改完善受案立案功能模块,为受案立案工作和监督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手段支撑和必要的基础保障。要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改革要求及时报告党委、政府,不断优化平安建设、综合治理中涉及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考评指标,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改革的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向全社会和广大民警宣传好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义,正确解读改革的内容和要求,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风险防控
生产经营销售各环节中法律风险梳理
企业的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热点问题
 &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及一些新法规的不断更新和出台,国家正在建立一种惩罚性赔偿的制度,目的是为了对于一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可能对于社会经济有不利影响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和趋势近年来正在越来越大,主要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的一房二卖行为在退赔违约金后还要承担不超过房屋市价一倍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以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以及食品安全法中食药不符合规定要承担的十倍于价格的惩罚性赔偿为例。
 & 汽车作为大众消费品中的大额消费品如果涉及到消保法中的欺诈行为在司法实践也同样可以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近年来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越来越注意,各类专业打假团队也越来越多,专业化也越来越强,企业对于这样的现状,应当注意自身产品的品质及合规问题。
企业如何应对现状?
 & 当产品出现问题时,无论是生产者或是经销商,都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最后的赔偿问题由出问题的环节的责任者承担责任,经销商无法通过不是自己出售过程中的问题作为抗辩来对抗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 企业作为生产商在生产的把控环节中,应当首先符合国家各项规定的要求。严格把控产品质量,注意行业产品标准的更新变化。
 & 1、宣传方面,在新的广告法出来后,应当注意宣传用语的使用,产品的标签和标识应当事先做好相关认证,避免此类风险。
 & 2、产品的销售方面,逐级销售的过程中,应避免对产品的夸张夸大描述,对于产品售前的更新,激活,维护应当注意限度范围,避免对产品的质量造成损害。在销售过程中的夸张描述可能招来后续的不利后果,所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的销售方式方法进行严格的培训与指导。
 & 3、在货物的交付过程中,通过对货物的仔细验收和签收的验收协议,可以规避很多产品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残次产品。而通过商家对消费者货物交付的详细交付流程,可以避免后续的很多法律风险。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及时召回的方式,可以避免企业承担更大的后续法律风险甚至可能是刑事责任。
 & 4、在产品的售后服务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些有效的应急机制来防止消费者的许多不满等问题。
◆热点评析
江苏卫视从此告别《非诚勿扰》?
 & 日前,江苏卫视被法院终审判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历经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盈科肖才元律师团队代理原告获得终审胜诉,成功代理“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状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现已被终审判决判令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 一、案件事实
 & 江苏卫视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非诚勿扰》系江苏卫视的电视栏目之一,被冠名为“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实为婚恋交友电视节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系国内家喻户晓、在中国及世界华人圈中极有影响、收视率最高的一栏节目。
 & 温州小伙金阿欢于2009年2月16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
 & 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与自己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类别相同,江苏卫视节目名称《非诚勿扰》也与自己商标的名称相同,故认为江苏卫视一方侵害的自己的商标专用权,遂委托肖才元律师、郭耀鹏律师于2013年2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
 &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遂于2014年12月,驳回了原告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 之后,原告金阿欢提起了上诉。
 & 二、争议焦点
 & 1、被告是否是适格主体?
 & 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
 & 3、《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与原告服务造成混淆?
&  本案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主要抗辩观点为:1、《非诚勿扰》节目系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出品,故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不是适格主体;2、《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不是商标性的使用;3、《非诚勿扰》是电视文娱节目(第41类),与原告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第45类)类别不同,不存在交集、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 原告(上诉人)的主要观点是:1、长江龙公司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资子公司,是被告的附属者,《非诚勿扰》节目是供江苏卫视专享使用的,所谓的“出品人”由谁挂名,只是被告内部单位考核事宜。本案争议的是栏目名称的商标,而不是作品的著作权,故被告是适格主体。2、电视节目本身就是一种服务,电视栏目名称的使用本身就是商标性使用,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就是将“非诚勿扰”作为服务的标识也就是服务商标使用。3、诉讼前被告自我介绍、广电总局文件、新华网官方评述上,均将《非诚勿扰》归类为“婚恋交友节目”,“婚恋交友节目”就是“婚恋交友服务”,只不过手段形式不同。4、《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是按照常规性的服务行业的分类类名划分的,并没有考虑也根本无法考虑到行业中的一些非普遍性的特殊情形(如电视台刻意从事超出服务行业的一般性分类、延伸覆盖至其他行业服务的情形,如交友婚介服务的情形)。《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别表》第41类并不包括行业的个性超越该行业的常规特征并覆盖其他行业的情形。也就是说,第41类的电视娱乐服务如超出该行业的特征,覆盖“交友、婚介服务”,并非是《区分表》的原意。从商标的定义与功能上看,当从事某一类服务超出该行业的一般性特征并延伸覆盖其他类服务时,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慎并避免与覆盖类别服务中的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不是通常的娱乐节目,而是婚恋交友节目,并非专业演员上场,而是求婚“真人秀”。《区分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侵权认定的障碍,应让位于司法解释关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认定标准。《非诚勿扰》婚恋交友服务与原告(上诉人)的服务应认定为相同类别。5、《非诚勿扰》栏目使用的服务商标,与原告(上诉人)商标音、形、义相同。6、从不同角度来看,《非诚勿扰》电视服务除了容易与我方服务产生来源混淆、关联混淆外、还造成了典型的反向混淆。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宣传,已客观上淹没了上诉人的商标,不可避免地压缩了法律预留给商标注册人的权利空间、压缩了权利人今后正常的品牌运行空间。
 & 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节目,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其均是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上诉人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由于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的知名度及节目的宣传,而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与被上诉人产生错误认识及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江苏电视台通过江苏卫视播出《非诚勿扰》,收取大量广告费用,也在节目后期通过收取短信费获利,足以证明系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判定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原审法院认为‘江苏电视台的《非诚勿扰》电视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指控被上诉人在《非诚勿扰》节目中使用‘非诚勿扰’商标侵害其商标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三、判决结果
 & 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 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 三、被上诉人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 四、简评
 &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跨三年之久。本案终审判决将《非诚勿扰》电视服务认定与第45类的“交友、婚姻介绍”服务相同,是理论与实践中的一项重大的突破,终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认定“反向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在2007年“蓝色风暴案”之后,各省法院也陆续做出相关的判决。 但总的来说,法院判决”反向混淆“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至于本案是否会进行再审,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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