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医院应当承担多少责任,病人第二天医院第一国际宣告解散没有 自由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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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篡改病历,西城法院判决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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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诉称:患者因“支气管哮喘"于6月3 0日到武警某医院住院诊疗。经过近1个月的治疗,病情已经平稳,7月25日医生安排出院回家。因为是周六,没有办理相关手续。7月2 6日患者回医院继续治疗。经过治疗,病情缓解,改为二级护理。 由于患“支气管哮喘”多年,其他医院医生多次告知:安定会抑制呼吸,能严重危及哮喘病人的生命,因此切忌使用安定。此次住院后,患者将不能使用“安定”的情况告知主管医生。&& 7月30日约2 2时5 3分,原告见一名护士给患者左上肢注射药物后离开。约2 0分钟后,原告见患者呼吸心跳停止,便立即告诉了值班的医生。随即值班医生对患者进行了一番抢救。但抢救无效,患者于当晚1 2点左右死亡。&& 家属询问值班护士肌肉注射针的名称,护士回答是“安定”。同时,原告在医务人员的留言板上发现“晚上给1 0床患者安定10mg肌注”。&& 在医院提供给患者家属的病历“临时医嘱记录单”中,息者家属发现护士22时53分肌肉注射的不是“安定”。家属向医院提出异议,医院又提供患者家属一份涂改病历,即:患者住院后病情加重,进一步恶化,于7月30日23:50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气管插管抢救,为治疗插管后患者躁动,静脉注射安定。该涂改的病与护理记录单记录病情缓解的内容严重矛盾。&& 患者家属对医院涂改后的病历再次提出异议。为了验证医院是否在左上肢肌肉注射了“安定",患者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左上肢肌肉组织中含有“安定”,作为对比的右上臂肌肉组织中不含有“安定”。该鉴定结论否定了医院隐匿左上臂肌肉注注射“安定”的企图。&& 原告认为:医院违犯诊疗常规,对“支气管哮喘”的患者肌肉注射安定,并导致患者呼吸衰竭死亡。医院为了掩盖其过失,反复涂改病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患者此前多次在我院住院治疗,其原发病情严重。最后一次住院时,患者亦因病情严重而最终死亡。我们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患方不同意进行尸检,导致死因无法判断,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一、患者的治疗过程患者在住院病历中的《死亡报告单》记载以下治疗过程(摘录):入院时间为6月3 0日,死亡时间为7月3 1日。患者4 0年前间断出现反作性喘憋,诊断过敏性哮喘,给予平喘对症处理症状能完全缓解。40年中反复发作,症状逐渐加重,进行性呼吸困难,后进展为“肺心病、肺动脉高压、心功能不全”。1周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喘憋加重,呼吸困难,有时不能平卧,伴咳嗽、咳痰,少许白色粘痰,活动能力严重下降。1天前进食韭菜后出现恶心、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同时排稀软便,无明显腹痛,口服吗丁啉无效,感觉喘憋进一步加重,为求进一步诊治收入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进行抗感染、解痉、平喘、扩血管、强心和对症治疗后病情逐渐加重,进一步恶化。7月30日患者意识丧失,呼之不应,立即给予气管插管和持续心外按压,后抢救无效死亡。最后死亡诊断考虑为长期难以纠正的低氧血症,1型呼吸衰竭。&&& 7月5日CT检查报告单印象:慢支炎、肺气肿合并肺大泡及少许支扩,肺动脉高压、肺心病;双肺多发性陈旧性病灶;双侧后壁胸膜增厚。&&& 7月20日彩超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心增大,右室壁增厚,主动脉内径增宽,三尖瓣中量反流,肺动脉高压(重度),左室舒张功能减低。&&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记载(摘录):患者支气管哮喘合并感染。根据血气结果需要呼吸机维持呼吸,呼吸频率快,但使用无创呼吸机时多次脱机都不能耐受,血氧饱和度均较低,家属拒绝行有创呼吸机治疗。每次上无创呼吸机2分钟后血氧饱和度均能上9 8%以上,但始终不能配合维持治疗。由于患者长期缺氧,是COPD和肺动脉高压形成最重要的因素。慢性缺氧使血容量增多,更使肺动脉压升高。肺循环阻力增加时,右心发挥其代偿功能,以克服肺动脉压升高的阻力而发生右心肥厚、右心衰竭。由于缺氧相对血流量增多等因素,如持续加重,则可发生左室肥厚,最后导致全心衰竭。患者进食差,营养差,全身消耗明显,机体各项机能差,两个重要脏器心肺功能减低,势必死亡率高。肺动脉高压后期出现右心衰竭,右心室增厚,不能排除急性肺栓塞的可能。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尊重患者及家属意见多次拒绝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呼吸机治疗,使病情进行性加重。患者长期低氧,呼吸困难,再进行气管插管及抢救,抢救成功率相对减少,最终导致死 亡。&&& 患者死亡当日,医院向原告出具《尸检知情同意书》,记载如下内容:患者于今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已将死亡原因告知家属,如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建议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原告签署“不经家属同意,任何人不得触动尸体”并签名。此后尸体未经尸检并由患者家属火化。&&& 二、司法鉴定经过&&& 8月4日,原告与医院共同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对患者尸体右上臂及左上臂肌肉组织进行测定,并出具报告。检验结果:右上臂肌肉组织中不含有安定;左上臂肌肉组织中含有安。&& 诉讼中医院申请就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同意,本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上述鉴定。&&& 在委托鉴定之前,原告对医院提供的患者住院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医院针对其异议亦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结合双方陈述以及证据做出了具体认定意见,并提供给鉴定单位。本院认定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患者家属于7月3 1日患者死亡后,对当时的病历以及住院病房办公室的黑板上写明:“晚上给10床患者安定1 0mg肌注”拍摄了多张照片。结合鉴定鉴定中心的报告等证据,可证实以下问题:&& (1)患者的住院病历中,存在多处在患者死亡后手写添加的内容。&& (2)7月3 0日晚,医生下达了给患者肌肉注射了10mg安定的医嘱,且已经执行,但病历记录、医嘱单等病历材料记载的事实与此不符。&& &2、患者家属在患者死亡后复印了病历,但在复印病历后,医院又对病历进行了修改。&&& 3、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复印件与病历原件内容存在多处不一致。某鉴定所在受理本案鉴定后,认为:经审阅法院送检材料,法院已明确病历存在问题。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故予以退案。&&& 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就鉴定机构协商不一致,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将其管理的患者的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提交,并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指定了司法鉴定机构,但是,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鉴定报告、病历复印件、病历封存件等证据,可证实医院所提供的病历原件中,存在与事实不符及事后改动的情况,已影响鉴定单位对医疗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并导致无法客观的进行医疗鉴定,应由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医院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患者死亡突然,尽管根据现有证据可证实其病情危急之前曾注射安定类药物,但确切的死亡原因还是应当通过尸体检验加以查明,尸体检验必须事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根据医院提供的《尸检知情同意书》,可证实医院已及时将尸体检验事宜向作为患者家属进行告知,但其书面表示需经家属同意,否则不能触动患者尸体。此后患者家属将尸体火化。因此,造成未进行尸体检验的责任不在医院一方,应当由原告承担准确死因无法查清的不利后果。另外,患者在心肺功能方面亦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法院判决:医院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其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患者死亡绐原告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 范贞律师笔记:本案从起诉至一审西城法院判决持续四年多时间,本案诉讼多次开庭,和鉴定机构反复沟通。反思本案,有三点注意:1.关于安定禁忌症,呼吸功能不全属于安定禁忌症,在使用前一定阅读药品说明书。2. 患者因为呼吸功能不全,长时间不能休息,权衡安定用药禁忌症和患者受益时应当向患者告知。3.本案,基于患者严重呼吸功能不全和连续多夜无法休息,医院使用安定让患者休息导致患者呼吸抑制死亡,即使医院承担责任可能也是轻微的。但是医院多次篡改病历,导致无法医疗过错鉴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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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病人自杀,医院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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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6年零136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中国每年发生至少几十万起自杀事件. 所在单位,学校,和医院是否有责任?以下报道涉及医院病人住院期间,因为不堪病痛折磨,病人趁人不备跳楼自杀, 病人家属起诉医院.这样合理吗?是否属于医闹? 应该如何妥善解决? 清发表您的高见.病人自杀,医院是否有责任?不堪病痛折磨,病人趁人不备跳楼自杀日,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到江苏省淮安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陈山被安排入住在该院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日子夜时分,陈山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离开病房。陈山来到二楼走廊东侧门前,停留约数秒左右观望后,于12日凌晨00点01分从走廊东侧走向西侧,然后来到四楼电梯入口处,走到窗前,打开窗户,头伸向窗外向下探望后,轻轻脱下脚上拖鞋,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窗口坠下。时间不长,发现陈山不见后,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陈山。后经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怎奈发现时陈山就没有了生命的特征,宣告不治而亡。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该遗书中记载:“姐姐们,我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本来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陈山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才导致陈山从住院部四楼的窗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陈山的家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陈山系自杀为由,拒绝了陈山的家人的赔偿请求。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陈山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日,陈山的母亲及陈山的一双儿女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责任归属不明,病人家属和医院争执不下法庭上,双方围绕淮安医院对死者陈山的死亡是否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陈山坠楼死亡与淮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原告诉称: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就应当全天候监护病人,保障其人身安全。根据陈山当时的身体状况,从二楼东头的病房到达门前的草坪上,至少需要三分钟的时间,且必须经过护士站及医生办公室。但当时护士站没有人员值班,整个过程没有被医护人员发现,对于陈山的死亡,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重要原因。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提出陈山生前正在接受心电监测治疗,据此主张医院对陈山监护不力。医院方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结合护理记录可以证明,陈山在死亡当晚并未接受心电监测治疗。庭审中,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陈山生前留下的遗书一份,指出陈山在遗嘱中陈述其“实在受不了”,是指因头痛而“受不了”,认为医院方存在治疗不及时的情形,并导致了陈山因身体上的痛苦而死亡。但在责任追究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医院在医疗服务活动过程中因护理和监护不力导致陈山死亡的责任,而放弃追究医院因治疗不及时而产生的责任。医院方对遗书的真实性未表示异议,并同时提供了陈山一亲属署名的证明一份,该证明上陈述陈山为自杀身亡,与医院方无关。据此院方认为陈山的死亡系因自身病情和欠债导致其自杀,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关。针对原告的起诉,院方辩称:第一,从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在日凌晨,护士按照医院的规定夜查房时陈山还在病床上,待护士到另一间病房对其他病人进行治疗时,陈山才趁机从二楼的病房出门上四楼,然后跳楼,明显属于自杀行为;第二,陈山自杀时病房内还有其两位成年亲属陪护,他们应对陈山跳楼自杀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陈山因肝病入院,精神状态正常,医院不需要对其有特殊照顾,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况且当晚还有陈山两名成年亲属陪护。医院还有其他病人,医护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故对陈山的自杀行为不应承担责任;第四,医护人员在事发当夜清理陈山病房时,发现陈山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陈山生前书写的遗书,该遗书反映了陈山系因治病欠债而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且陈山亲属亦曾向医院书写一份证明材料,证明陈山系自杀身亡。综上所述,陈山的自杀行为是医院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院方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夜里的监控录像资料。录像资料还显示如下情景:日00点04分23秒,一护士手捧治疗盘从二楼走廊东侧走向西侧。双方对监控录像反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原告认为该护士是在陈山死亡后方出现,院方则认为该录像可以证明在陈山自杀时护士在正常值班,且值班护士需要同时看护多名病人。最终判决,院方不具过错无需承责清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陈山因患病毒性肝炎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服务。陈山在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专门陪护,医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故医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医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陈山利用子夜时分、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行前往四楼从窗户坠楼身亡。结合监控录像中显示陈山自杀前在走廊东侧门前停留数秒观察周围动静及陈山书写的遗书进行综合分析,陈山的跳楼身亡系经过其深思熟虑后所采取的行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原告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清浦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原告提出: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是陈山生前的护理级别为特别护理,而非一级护理。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上明确标明“特别护理记录”;二是医院收取了32小时的心电监护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的32小时监护记录,也未提供有关监护记录频率的相关规定;三是医院在陈山死亡前几小时中断其心电监护,导致护理人员无法了解其病情危急程度,其病痛也就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相应的护理,这很可能是引起陈山跳楼的原因。其次,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一是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工作岗位;二是陈山跳楼是因为病痛,而非欠债;三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整个病区的窗户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从而为病人跳楼提供了条件。医院作为针对特殊群体的服务场所,应当预见到该危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措施。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医院辩称:首先,陈山生前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上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护理”,只有特级护理。特别护理记录单既适用于一级护理,也适用于特级护理。其次,陈山生前使用过心电监护仪,但心电监护对患者病情变化仅起提醒作用,不存在监护记录。第三,原告把陈山自杀归结为病痛所致不正确。医学上无法解决陈山所患之病带来的疼痛,用不用监护仪对陈山的病痛都没有任何作用。第四,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有监控录像为证。第五,至少有三个原因可能导致陈山自杀:疾病、债务和家庭关系。第六,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该院这样的一般的传染病防治医院安装窗户防护设施。如果安装的话,发生火灾时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陈山的护理级别问题,原告主张系特别护理,但在护理等级中并不存在特别护理这一等级。特别护理记录单既适用于特级护理,亦适用于一级护理。原告认为医院中断对陈山的心电监护导致其病痛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导致陈山跳楼,因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原告提出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岗,但监控录像表明事故发生时段医护人员在岗值班。对于该院是否应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问题,无强制性规定要求该院这样的医院必须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陈山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书写遗书并跳楼自杀的行为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当晚,陈山利用护士查房空当溜出病房自杀,同一病房内陪护的两名亲属亦未能及时发现。对于陈山的死亡,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日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律师说法陈轶,男,38岁,律师此案中,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病人的自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责任在于提供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取的护理措施,其目的是对病人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病人进行看管,限制病人活动自由,对病人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义务。病人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放弃,与医院诊疗护理中有无过错没有必然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医院在日常的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病人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此,对于一般病人,即没有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病人,如果医院按照规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的义务,病人系自杀死亡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执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执,或医院违反规定没有尽到看护或医疗的责任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没有尽到责任有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为医院要为病人自杀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的责任比例按情形而定。而对于没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不能够意识到自己作出的行为所产生后果的精神病人,有着特殊的要求,法律对此亦有明确的规定,则另当别论。虽然法院没有判决该院负有赔偿责任,但作为医疗机构,也要加强对重症病人的特别管理,在对重症病人进行病理治疗的同时,也对他们进行心理治疗和关怀,加以安慰、疏导,鼓励他们去面对痛苦,并用乐观积极的心态配合治疗,与病魔作斗争,享受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起的时间,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发生。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文/林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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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xlydsinamail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等。**************一级护理质量标准1、按等级护理要求定时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2、正确及时执行医嘱,完成各项治疗。3、按护理常规,认真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并记录。4、落实基础护理质量标准,意识障碍患者必须专人陪护,必要时加护栏。5、掌握患者一般情况及病情,包括床号、姓名、诊断、病情、饮食、治疗、护理、心理、检查结果。 ***********本案例有以下几个问题:患者病情: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住院一个月多发生坠楼死亡。鉴定“自杀”院方不负责任。入院实施“一级护理”。那么就有以下问题:1、重症肝炎本身可以出现各种精神异常,包括情绪低落、暴躁、瞻妄等,既然是“一级护理”,医疗护理记录都必须记录其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如:记录患者情绪平和、无暴躁、瞻妄。一级护理包括了心理护理并予以记录。2、医院一级护理,说明病情危重,理当一小时巡回一次,除了观察生命体征还应观察其情绪,病人死前既然能写下遗书,必然有情绪改变,对其情绪属自然还是病态请精神科会诊并有记录。3、病人入院既然一级护理就应保护病人生命安全,如防止坠床,安防栏杆,防坠楼做警示并防护,病人坠楼在任何医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唯独此医院例外乎?岂能以“消防”为由任窗户为病人爬进爬出?4、以此病例看院方只是收取了“一级护理”的费用,并未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的措施。5、强烈质疑:该医院是否有资质收治这样一位慢性重症肝炎合并I型糖尿病的病人!是否告知了预后?一个月花费了多少钱?致使患者在有前兆(写遗书)的情况下没被发现心理变化?在一级护理中坠楼死亡!6、追踪护理记录是否一小时床边巡回过?询问过患者病情?有偷换概念的嫌疑。1.护理记录,根据目前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医院及医生现在属于过街老鼠的地位,假使护理记录真的存在问题,那么一审以及上诉过程中必然会被发现,故此可以推断护理记录不存在问题。2.死者生前能够写下遗书就说明情绪必然有变化?这逻辑关系实在混乱,首先患者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平时情绪必然会低落,写遗书说明死志坚定,既然死志坚定必然会掩饰自己的情绪变化,如何能够说明问题?或者能够说明什么问题?3.偷换概念,不否认如果病人坠楼的确医院存在责任,但是该患者是自己跳楼而非坠楼,跳楼只是小概率事件,当然火灾同样也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医院的建设必然会有氧气管道,平时氧气使用也非常频繁,同时还包括各种医疗器械及药物,如果发生火灾,那么危及到的是所有的病人及医务人员,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同时,患者既能写下遗书,必然神志清楚,如何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律规定医院是公共场所,既然是公共场所,必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4.如何确定该医院未能实施一级护理的措施?证据?空口无凭~!5.逻辑混乱,无理取闹。6.根据当晚录像以及护理记录,是按照规定巡视的。7.题外话:不说其他,单是按照中国现有的医护人员的数量,是无论如何不能够满足需要的,所以夜班一个护士巡视几十张床是常有的事,按照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巡视间隔,基本上一晚上连坐的时间都没有了,除了巡视还有输液,写护理记录,写交班记录,这种情况不是一天造成的,同样也不是一天可以解决,拿这个作为攻击点未免可笑了,实在是悲哀,这好比农夫与蛇,恩将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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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由于患者病情特殊的原因,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疗需要24小时不间断留人陪床、护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
家属陪护的必要性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院的义务是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医院不能约束患者人身自由,也不承担患者的监护人职责,由于患者的特殊性,或者在住院期间患者出现了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医疗机构难以避免和防范的风险,需要患者家属配合进行专人陪护,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患者的伤害,以利于患者疾病的康复。以下情况中有的属于您的患者存在的风险,存在以下情形的患者,其家属都有义务设立专人陪护:1.患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生活起居需要他人经常帮助,尤其是夜间上厕所,极不方便。2.患者年幼未成年,对事物不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在生活自理、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方面存在障碍。3.患者由于病情危重,或者特殊,需要卧床休息和治疗,生活起居需要他人的经常帮助。4.患者有智力发育障碍,或者患者因年岁已高,出现了智力障碍。5.患者存在精神疾病,精神疾病患者往往不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6.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精神异常,这种情况可能影响患者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7.患者治疗期间情绪低落,有放弃治疗的念头,或者出现了自杀倾向,有可能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8.患者因情绪不稳定,行为冲动,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的倾向。9.其他需要家属陪护配合医院的诊断、治疗和护理的情形。(二)陪护要求1.人员要求:陪护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疾病,无不良生活嗜好,体质好,有能力协助医院的治疗、护理工作,有能力帮助患者生活起居事务。2.时间要求:24小时不间断陪护,陪护人员吃住都在病房。3.人数要求:一般情况有1人陪护即可,特殊情况需要多人陪护。(三)陪护人员的职责1.负责患者的生活起居中的各项事务。2.服从医院和病房的管理。3.在病房中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在病区内吸烟,保持病房清洁;不窜病房,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得大声喧哗,保持病房安静,按时作息。4.陪护人员有事外出时,要告知值班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离开病房。病人是精神病人,或者有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的,陪床人员不得离开。5.当医生查房、治疗或者换药时,陪护人员要离开病房。6.陪护人员要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1) 瘫痪在床的病人,要协助护士给病人定时翻身,或者在护士指导下定期给病人翻身;(2) 对于瘫痪在床或者活动不便的病人,要帮助其搞好个人清洁、洗漱、洁身;(3) 对于患有精神病或者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倾向患者,要严防其自杀和其他意外;(4) 对于行动不便的患者要注意患者的需求,协助其做好各项生活事务;(5) 严防病人坠床摔伤;7.陪护人员要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医院内的设施和财物,如有损坏,按章赔偿。8.陪床人员如违反院规,不服从病房管理,或者影响病房人员关系,或者影响医院治安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要求家属更换陪护人员。9.陪护人员应当履行的其他陪护义务-------------------------------------------------------------------------------------------------------------------------------------------------------------------。(四)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由患者家属承担责任,与医院无关。(五)本陪护告知书一式两份,医院、患者家属各保留1份,患方家属应当让陪护人员熟悉“陪护人员的职责”的内容,并遵照执行。(六)患方家属提出的保留事项:有关陪护的必要性和风险、陪护人员的职责要求及不尽陪护义务的责任承担,病房护士已经向我详细告知,我(同意/不同意)设立陪护,指定
为我们患者的陪护人。不设立陪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我们自行负责。 患者姓名:
患者家属签字: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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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什么医院呢?公立的?私立的?最近发现,发生在民营医院的纠纷,医院都能维权成功,且得到媒体和律师的支持。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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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院病人自杀,医院要负责任,那么想自杀的都去住院吧。。。2.不给权利就别让医院负那么多责任。就算医院能预料到有人要自杀,能采取比较强力的措施制止吗?比如能把他关起来吗?能限制他的活动吗?医院不是强力机关。。3.人要是想死关保险箱里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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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跳了好几个,赔钱了事,越快越好,很多人都不知道,就处理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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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的医院要被HX的。。。领导敢不听上面的吗?赔钱是公家的。。私立的赔钱是自己的啊。我就知道有家私立医院出现纠纷,有人来闹事,院长一声令下保安全体出动和医闹打群架,医闹躺倒一片。最后医院出几个药钱了事。。。也没怎么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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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病人家属就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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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等。**************一级护理质量标准1、按等级护理要求定时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2、正确及时执行医嘱,完成各项治疗。3、按护理常规,认真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并记录。4、落实基础护理质量标准,意识障碍患者必须专人陪护,必要时加护栏。5、掌握患者一般情况及病情,包括床号、姓名、诊断、病情、饮食、治疗、护理、心理、检查结果。 ***********本案例有以下几个问题:患者病情: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住院一个月多发生坠楼死亡。鉴定“自杀”院方不负责任。入院实施“一级护理”。那么就有以下问题:1、重症肝炎本身可以出现各种精神异常,包括情绪低落、暴躁、瞻妄等,既然是“一级护理”,医疗护理记录都必须记录其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如:记录患者情绪平和、无暴躁、瞻妄。一级护理包括了心理护理并予以记录。2、医院一级护理,说明病情危重,理当一小时巡回一次,除了观察生命体征还应观察其情绪,病人死前既然能写下遗书,必然有情绪改变,对其情绪属自然还是病态请精神科会诊并有记录。3、病人入院既然一级护理就应保护病人生命安全,如防止坠床,安防栏杆,防坠楼做警示并防护,病人坠楼在任何医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唯独此医院例外乎?岂能以“消防”为由任窗户为病人爬进爬出?4、以此病例看院方只是收取了“一级护理”的费用,并未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的措施。5、强烈质疑:该医院是否有资质收治这样一位慢性重症肝炎合并I型糖尿病的病人!是否告知了预后?一个月花费了多少钱?致使患者在有前兆(写遗书)的情况下没被发现心理变化?在一级护理中坠楼死亡!6、追踪护理记录是否一小时床边巡回过?询问过患者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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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djh edited on
根据楼主陈述,要么患者不够一级护理,而收取一级护理费用。要么病情危重属一级护理范畴,没有实施一级护理措施。危重病人坠床属三级医疗事故,坠楼医院反倒“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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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没有必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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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xlydsinamail 根据楼主陈述,要么患者不够一级护理,而收取一级护理费用。要么病情危重属一级护理范畴,没有实施一级护理措施。危重病人坠床属三级医疗事故,坠楼医院反倒“无责”?如果病人需要睡到阳台上治疗,坠楼就该负责。不知道这人是不是需要睡到阳台上去治疗。还有——如果坠床该负责就推定坠楼要负责(我想他的意思是,里床这么近的地方就要负责,更不要说坠楼这样离床这样远的地方了,那就更应该负责了),假设这个病人跑到几公里外的河里面去跳河淹死了,是不是也该负责,并且还要负更大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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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跑到几里外去跳河说明他不够重症病人无需一级护理,也许无需住院。问题是入院时重症肝炎,住院并加入了一级护理,给予一级护理的概念就是是一个连生活都需要关注的病人群体。一小时都需要关注病情变化的病人。楼上这位是医生吗?有要求病人睡到阳台上的医院吗?按楼上这样的思路就会多多出事。这家医院为什么记者律师都倒向医院?不是医院做对了,是医院老板“会做人”。能把种种毛病都摆平的只有是私立医院。别以为是法律“公正”了,或医院做对了。处在公立医院的同行,特别是小型医院的,小心点好,医院硬件不行(窗户可以打开而无栏杆),还没人替你说话,遇到这种事就等赔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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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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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赔钱!支持法院判决!如果开了这样的头,以后就将一发不可收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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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发现患者有轻生念头,一定找家属谈话,家属完全不能离人,签字为证。到法庭上多少有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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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xlydsinamail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对绝大多数重危病人来说,这就算是高等级的护理。按规定,对一级护理的病人,护士每隔1小时巡视1次,既了解病情和治疗情况,又帮助饮食起居。根据病情需要帮助病人更换体位、擦澡、洗头、剪指(趾)甲等。**************一级护理质量标准1、按等级护理要求定时巡视,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2、正确及时执行医嘱,完成各项治疗。3、按护理常规,认真落实各项护理措施并记录。4、落实基础护理质量标准,意识障碍患者必须专人陪护,必要时加护栏。5、掌握患者一般情况及病情,包括床号、姓名、诊断、病情、饮食、治疗、护理、心理、检查结果。 ***********本案例有以下几个问题:患者病情:40多岁的陈山因患有乙型、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和I型糖尿病,住院一个月多发生坠楼死亡。鉴定“自杀”院方不负责任。入院实施“一级护理”。那么就有以下问题:1、重症肝炎本身可以出现各种精神异常,包括情绪低落、暴躁、瞻妄等,既然是“一级护理”,医疗护理记录都必须记录其阳性体征和阴性体征,如:记录患者情绪平和、无暴躁、瞻妄。一级护理包括了心理护理并予以记录。2、医院一级护理,说明病情危重,理当一小时巡回一次,除了观察生命体征还应观察其情绪,病人死前既然能写下遗书,必然有情绪改变,对其情绪属自然还是病态请精神科会诊并有记录。3、病人入院既然一级护理就应保护病人生命安全,如防止坠床,安防栏杆,防坠楼做警示并防护,病人坠楼在任何医院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唯独此医院例外乎?岂能以“消防”为由任窗户为病人爬进爬出?4、以此病例看院方只是收取了“一级护理”的费用,并未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的措施。5、强烈质疑:该医院是否有资质收治这样一位慢性重症肝炎合并I型糖尿病的病人!是否告知了预后?一个月花费了多少钱?致使患者在有前兆(写遗书)的情况下没被发现心理变化?在一级护理中坠楼死亡!6、追踪护理记录是否一小时床边巡回过?询问过患者病情?有偷换概念的嫌疑。1.护理记录,根据目前的医疗环境及医患关系,医院及医生现在属于过街老鼠的地位,假使护理记录真的存在问题,那么一审以及上诉过程中必然会被发现,故此可以推断护理记录不存在问题。2.死者生前能够写下遗书就说明情绪必然有变化?这逻辑关系实在混乱,首先患者处于这样一种情况,平时情绪必然会低落,写遗书说明死志坚定,既然死志坚定必然会掩饰自己的情绪变化,如何能够说明问题?或者能够说明什么问题?3.偷换概念,不否认如果病人坠楼的确医院存在责任,但是该患者是自己跳楼而非坠楼,跳楼只是小概率事件,当然火灾同样也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医院的建设必然会有氧气管道,平时氧气使用也非常频繁,同时还包括各种医疗器械及药物,如果发生火灾,那么危及到的是所有的病人及医务人员,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同时,患者既能写下遗书,必然神志清楚,如何能够限制其人身自由?法律规定医院是公共场所,既然是公共场所,必然不能限制人身自由。4.如何确定该医院未能实施一级护理的措施?证据?空口无凭~!5.逻辑混乱,无理取闹。6.根据当晚录像以及护理记录,是按照规定巡视的。7.题外话:不说其他,单是按照中国现有的医护人员的数量,是无论如何不能够满足需要的,所以夜班一个护士巡视几十张床是常有的事,按照一级护理二级护理的巡视间隔,基本上一晚上连坐的时间都没有了,除了巡视还有输液,写护理记录,写交班记录,这种情况不是一天造成的,同样也不是一天可以解决,拿这个作为攻击点未免可笑了,实在是悲哀,这好比农夫与蛇,恩将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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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病人自杀医院也赔 那以后谁得了绝症 就去住院自杀 那谁还敢学医 那样老百姓岂不没有医生看了 最后遭罪的还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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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情况实在搞笑,法律判处医院有过错,医院赔偿便是公正;一旦判决医院无过错,便没有公正?医闹,医闹!真不明白为何你们顶着这么可耻的帽子为何还沾沾自喜?医院不是敞开大门的银行,予取予求,而是保障你们生命安全的港湾,你们受着愚弄,被人拿着当枪使,一旦医院医生消失,不知道你们将如何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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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护理定于危重病人,该病人住院是重症肝炎,重症肝炎是可以有意识障碍的。一级护理不仅要写明阳性体征还要写明阴性体征。一个一级护理的重病人居然能爬到4楼去跳楼?楼主文章写明患者病情是: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对这些经常流露的“悲观情绪”医院是如何防护的?一般有在肝炎肝硬化重症病房呆过的都有常识:病人痛苦“生不如死”,防范跳楼自杀是安全防护很重要一环。起码要进行谈话并记录在案,以备万一。楼上那位自以为聪明、思维逻辑的医生,是不是认真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有问题。此案不赔付只是发生在私立医院还是比较小型的医院,换一家公立医院试试?至少给予安抚金,当值医护被扣罚部分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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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话医院肯定是要倒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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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公正在的,将来会还医生护士好的工作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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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属于每个自己的,他(她)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是他(她)自己的事情。如果他(她)要自杀就自杀呗,与医院有什么关系?如果在政府门前自杀就要政府赔?如果在天安门前自杀就要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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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bill456!医院是治病的地方,无法强制看管你要自杀的人(除非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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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非要找规章制度或法律来说事那确实是各家有各家的道理。目前中国的医患关系已经被限定为医患之间的合同关系,一家掏钱一家提供服务,你服务的我不爽我就可以投诉你。往往患者到医院时已经潜意识中把医生当做自己的敌人。但真正的敌人其实是病魔。我一直认为医生只是助手,真正战胜病魔还要靠患者自己。生者应该尊重逝者的选择,有时候选择放弃比坚持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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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医院也有,后来领导怕闹事,赔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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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院了,自然不赔钱。要想赔钱,赔多赔少,要看是否闹,要看闹得程度闹得决心,闹的意志,要看谁最后扛不住了,要看院长能不能扛得住。钱都不知道是谁的,院长的身体和心情明确无误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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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园准中级站友
一级护理费用多少啊 ? 如果真像一级护理那样的话,对的起那几块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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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跳江死了!跟谁要赔偿?都是纳税人且交了汛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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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医院还是尽早花几个钱把所有阳台,窗户都装上防盗网吧,……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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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医院病房改造成牢房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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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urge 各大医院还是尽早花几个钱把所有阳台,窗户都装上防盗网吧,……头疼……这种措施就得当么?相信大多数病人都不会愿意住在窗户都上了护栏的病房里吧,至少我觉得那样的病房怎么看都有种监牢的感觉。搞不好,哪个病人因为住院期间,因此出现抑郁心理,甚至自杀,也不说定哈。到那时,安装护栏又会被指责是医院的行为过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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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没判医院有责任,要不估计今后绝症病人都没医院敢接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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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病人住院就要医院负责,那如果是病人在山上无人的地方自杀了,是不是要国家赔偿啊,这可是在国土内自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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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very1979 这种措施就得当么?相信大多数病人都不会愿意住在窗户都上了护栏的病房里吧,至少我觉得那样的病房怎么看都有种监牢的感觉。搞不好,哪个病人因为住院期间,因此出现抑郁心理,甚至自杀,也不说定哈。到那时,安装护栏又会被指责是医院的行为过失了吧。恩,我们医院就装了防跳窗的,包括医生办公室。装之前我还不想跳楼的,装了之后老想往外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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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hxlydsinamail 一级护理定于危重病人,该病人住院是重症肝炎,重症肝炎是可以有意识障碍的。一级护理不仅要写明阳性体征还要写明阴性体征。一个一级护理的重病人居然能爬到4楼去跳楼?楼主文章写明患者病情是:住院期间,陈山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痛苦折磨,陈山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对这些经常流露的“悲观情绪”医院是如何防护的?一般有在肝炎肝硬化重症病房呆过的都有常识:病人痛苦“生不如死”,防范跳楼自杀是安全防护很重要一环。起码要进行谈话并记录在案,以备万一。楼上那位自以为聪明、思维逻辑的医生,是不是认真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有问题。此案不赔付只是发生在私立医院还是比较小型的医院,换一家公立医院试试?至少给予安抚金,当值医护被扣罚部分钱财。第一段话本来就有问题,重症肝炎是可以有意识障碍的,那么是否一定有意识障碍?重症肝炎有意识障碍一般都是并发肝性脑病,但却不是一定发生,假使有意识障碍,如何能写下条理清晰的遗书?反向推知,患者自杀时清醒。这位大侠爱打抱不平,却拿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当做必然,本身前提就错误了,好比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委实搞笑。第二段话:楼主这帖子不过是一家之言,也有可能是转载报纸或者论坛,因此何谓“经常性流露悲观情绪”?再说反复查看帖子,也并没有指明医护人员没有防备,或是没有进行谈话记录,大侠你如何能够这般肯定没有?若有,拿出证据。事实上经过一审二审,谈话记录这种肯定是必查项目,既然医院无过错,也可以肯定谈话记录是有的。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肝衰竭,以及肝源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不代表患者已经失去行走能力了,从二楼到四楼,坐电梯,普通人数分钟足矣,即使以患者的重症,十分钟也该够了,那么这十分钟护士在哪里?在巡逻,在查房,在输液,无论如何,也没有监控显示护士擅离职守或是呼呼大睡。这位大侠自己也明白这是私立医院,不是公立医院,为何公立医院便要赔偿?不要以为存在的就合理。公立医院无非是病人流量大,假使医闹,则损失惨重,而私立医院则没有这个顾虑,换个名字继续开始,但公立医院却不行,所以往往妥协的是公立医院。这位大侠说我自以为聪明,我不这么认为,我虽然愚笨,但也明白对事不对人,你所谓的证据一一被我驳斥便要恼羞成怒吗?呵呵,不如去做医闹协会会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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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社会的福利院啊!医生同志们,为什么不能强悍一点呢!受教育过高不是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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