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我昨在家照的片,片上结果是左胫骨平台骨折下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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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月婴儿,左胫腓骨先天性畸形
状态:就诊前
拍片子看看再讲!看不见片子,请把片子传上来!以便诊断病情。好大夫在线友情提示:
估计需要手术治疗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状态:就诊前
现传上片子,望帮看下需要怎么样治疗,我们需要准备什么?麻烦您了有劳了!
估计需要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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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就诊前
请问陈大夫是复能治疗
可以需要当面详细检查病人才能确定。所以应该到门诊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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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就诊前
如果做手术需要多少钱
看后再定,不过这种手术还是晚些。因为你可以让孩子正常走路,将来有问题在解决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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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大夫通知停诊:中秋节放假通知
上海中秋节假期9月6、7、8日放假三天(即周六周日周一连续休息)。
所以9月8日周一停诊,专家门诊停诊。望周知。
希望各位朋友安排好就诊时间。
看病预约电话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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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大夫通知停诊:国庆节放假通知
上海国庆节1-7号日连续放假7天。
所有门诊停诊,专家门诊停诊。望周知。
希望各位朋友安排好就诊时间。
看病预约电话021-。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国庆节放假通知、10月份停诊通知
上海国庆节1-7号日连续放假7天。
所有门诊停诊,专家门诊停诊。望周知。
10月份因为出国原因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停诊。希望已经预约在这个时段的朋友国庆节前来就诊,或11月份来就诊。我会按照名单给你加号的。我已经和预约处安排好了
希望各位朋友安排好就诊时间。
看病预约电话021-。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10月份停诊通知
10月份因为出国原因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停诊。希望已经预约在这个时段的朋友国庆节前来就诊,或11月份来就诊。我会按照名单给你加号的。我已经和预约处安排好了
希望各位朋友安排好就诊时间。
看病预约电话021-。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加我微信吧。我在美国,1号回国。2号周日。3号上班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元旦放假三天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元旦放假三天。安排好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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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陈秋大夫通知停诊:春节假期放假安排早知道。提前安排手术心不毛!
今年和社会假期一样:春节三十到初六连续放假七天
本人因家里有事休年休假两天。
初十之前没有门诊。3月2日周一开始有常规门诊。
希望大家周知
大夫郑重提醒:因不能面诊患者,无法全面了解病情,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诊疗请一定到医院在医生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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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家里有事休年休假两天。
初十之前没有门诊。3月2日周一开始有常规门诊。
希望大家安排好就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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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大夫的信息
脊柱侧弯等畸形,先天性和后天性四肢畸形,各种复杂的创伤以及后遗症的治疗,肢体良性及恶性肿瘤的诊治,各...
陈秋,男,1979年~1984年在中国医科大学65期儿科系儿科专业学习,获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后留校在中国医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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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骨科可通话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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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建犯窝藏罪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 (2010)常刑一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男,汉族,67岁,系被害人梅某某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香妹,女,汉族,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梅某某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欢,女,18岁; 系被害人梅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逢,男,16岁,系被害人梅某某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馨月,女,5岁,系被害人梅某某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欢、梅逢、梅馨月的法定代理人李丹,系三原告人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丹,女,26岁系被害人梅某某之妻。诉讼代理人魏英武,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梅银枝,女,日出生,系被害人梅某某之姐。被告人高彪,男,43岁辩护人丁某某,&&律师。被告人陈生刚,又名陈浩,男,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汉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汉寿县文蔚乡杨柳村9组;因犯抢劫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被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朱某某, 律师。被告人曾友进,诨名“猩猩”,男,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吴某某,律师。被告人曾金龙,诨名“龙儿”,男,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杰,男,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被告人李盈波,男,日出生,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被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包庇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郑某某,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被告人童成斗,诨名“强儿、黑强”,男,日出因犯抢劫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被告人吴亮,诨名“亮儿”,男,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被告人雷杰,诨名“杰儿”,男,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押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彭某,律师。被告人高建,日出生,汉族辩护人唐某,律师。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检刑一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建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专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魏英武、梅银枝;被告人高彪及其辩护人丁伟志、被告人陈生刚及其辩护人朱远章、被告人曾友进及其辩护人吴文化、被告人李盈波及其辩护人郑跃清、被告人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被告人雷杰及其辩护人彭彬、被告人高建及其辩护人唐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故意伤害2007年7月至日间,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故意伤害作案四次。其中被告人高彪、李盈波、曾金龙、刘杰、童成斗、雷杰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生刚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被告人曾友进、吴亮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高建与被害人梅某某素有积怨。被告人高彪为给弟弟高建出气,立意报复伤害梅某某,并邀集被告人陈生刚及张为胜。日晚,被告人高彪、陈生刚得知梅某某在汉寿县金孔雀娱乐城唱歌的消息后,随即准备作案工具,并分别邀约张为胜及被告人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等人,在金孔雀娱乐城外守候梅某某。日凌晨零时许,当梅某某等人从金孔雀娱乐城出来后,被告人高彪首先持鱼叉捅刺被害人梅某某,被告人陈生刚等人亦轮番砍杀梅某某。梅某某被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日14时许,被告人吴亮因怀疑被害人廖某曾经伤害过自己和王翊帆,遂邀约被告人曾金龙及王翊帆、傅亚洲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农民街新蓝网吧前,对廖某实施伤害,被告人吴亮及王翊帆持刀将廖某砍成轻伤。3、日23时许,被告人陈生刚与谢方圆、张劲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农民街一烧烤店宵夜时,因被害人宋立波向谢方圆的女友敬酒,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生刚及谢方圆、张劲持刀将宋立波及宋立波的同伴李云峰砍成轻伤。4、日,共同作案人刘宝川因怀疑被害人赵某曾经砍伤了自己,遂邀约被告人曾友进等人,在汉寿县京天大酒店五楼茶楼,持刀将赵某砍成轻伤。(二)窝藏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知被告人陈生刚砍死被害人梅某某后,仍给陈提供人民币1000元帮助其逃匿。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建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吴亮、童成斗、雷杰系从犯。被告人童成斗、李盈波系累犯;被告人吴亮部分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特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要求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赔偿丧葬费人民币12 312.5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6 42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72 104.88元(其中梅运仪34 809.25元、涂香妹37 295.6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104 437.75元(其中梅逢19 891元、梅欢9945.5元、梅馨月74 59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 0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498 136.88元。被告人高彪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高彪在故意伤害梅某某之前,明确提出只砍梅某某的四肢,没有致死梅某某的动机,高彪不应对梅某某死亡的后果负责。被告人陈生刚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在伤害梅某某案中,陈生刚不是组织策划者,系从犯。被告人曾友进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曾友进系从犯。被告人李盈波及其辩护人共同辩称:李盈波不是主犯,李盈波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曾金龙、刘杰均辩称:自己是受他人邀约参加犯罪,系从犯。被告人吴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童成斗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雷杰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雷杰是受他人之邀参与犯罪,在共同伤害梅某某的过程中,没有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系该案从犯,且雷杰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建没有提出辩护意见。其辩护人辩称:高建具有自首情节;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2007年7月至日间,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故意伤害作案四次。其中被告人高彪、李盈波、曾金龙、刘杰、童成斗、雷杰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生刚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被告人曾友进、吴亮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具体事实和证据分述如下:1、2008年12月初,被告人高彪因为弟弟高建与被害人梅某某有过节,后又听说梅某某欲加害高建,遂立意为高建出气报复梅某某,并要被告人陈生刚帮忙组织人员。同时,被告人高彪又邀集同案人张为胜(在逃)帮其组织人手。之后一段时间内,被告人高彪、陈生刚、张为胜组织了被告人曾友进、吴亮及同案人张磊、傅亚洲(在逃)等人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汉寿县境内寻找被害人梅某某,伺机对其实施报复,几次寻找均未果。日晚,被告人高彪、陈生刚得知梅某某在汉寿县金孔雀娱乐城唱歌,随即组织人员准备实施报复。二人首先安排被告人童成斗对梅某某盯梢。尔后,被告人高彪准备了一把鱼叉、二把菜刀、五把砍刀(马刀),伙同张为胜及张为胜邀约的几个外地人,驾驶一辆面包车邀集被告人曾友进、曾金龙、刘杰、吴亮、雷杰前往金孔雀娱乐城守候。被告人陈生刚准备好砍刀和绳子帽后,亦邀约被告人李盈波及许杰、郭亮、郭政(均在逃),由李盈波驾驶一辆桥车前往金孔雀娱乐城与被告人高彪一伙会合。在此期间,被告人高彪给面包车上的人员分发砍刀等作案凶器,自己则拿了一把鱼叉,并交待:“看着我搞,我搞哪个你们就搞哪个,只剁胳膊和腿,搞死还是搞不得。”陈生刚则给轿车上的许杰、郭亮、郭政分发砍刀及用于蒙面的绳子帽。日零时许,被害人梅某某与彭焕军、吴小平、刘立波唱完歌从金孔雀娱乐城出来,被告人高彪带头冲向梅某某,其余人除李盈波在车上等候外,均随高彪冲下车。高彪率先手持鱼叉刺击梅某某腿部一下,梅某某即往金湾广场方向逃跑。被告人高彪、曾友进、曾金龙、刘杰、吴亮、雷杰等人随即持刀追赶;被告人陈生刚亦带领许杰、郭亮、郭政蒙面持刀冲向梅某某。被告人高彪、陈生刚等众人在金湾购物广场大门前将梅某某围住,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曾金龙、刘杰及同案人许杰、郭亮、郭政、张为胜等人持凶器轮番对梅某某砍杀,将梅某某砍倒在地。之后,众人逃离现场。梅某某在被吴小平、刘立波等人送往汉寿县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梅某某系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裂创,部分肌肉横断,头部、背部、右上肢及双下肢多处骨折,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李盈波租用出租车搭乘被告童成斗、吴亮、雷杰逃往桃源。日14时许,被告人童成斗被公安干警抓获。童成斗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盈波、吴亮、雷杰。日、4月12日、7月10日、9月12日公安机关分别将逃往长沙、深圳、贵州、南昌的被告人曾友进、陈生刚、高彪、曾金龙、刘杰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案发时均为农村户口,因本案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 882.95元。其中丧葬费人民币12 312.5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98 2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71 370.45元(梅运仪14 073.05元、涂香妹15 078.26元、梅欢4020.87元、梅逢8041.74元、梅馨月30 156.53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汉寿县龙阳镇南岳路南侧的金湾购物广场大楼外。在金湾购物广场东侧与意尔康鞋店交界处门外街道上,有一处2.6米×2.1米的杂乱血泊。血泊西侧1.8米处地面上有长20厘米的不锈钢刀柄。在金孔雀娱乐城一楼大厅门口外距墙2.5米处,有20厘米×60厘米的滴落状血痕。从现场提取血迹三份。经对案发后搭载被告人吴亮、李盈波、童成斗、雷杰的湘J.Y3040的士车勘查,发现湘J.Y3040的士车后排右车门框上有一处7厘米×8厘米擦划状血迹,车内坐垫上有清洗过残留的片状血迹。提取血迹一份。②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汉公鉴字(2009)第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死者梅某某头部右耳上方4厘米处有一类圆形切削创口,边缘整齐,深达骨质。距右耳5.5厘米、后发际9厘米处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骨质。额部左侧有一弧形创口,深达骨质,创口下缘有一皮瓣形成,额部右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颅骨外板骨折,有一骨片形成。鼻部有一浅表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下唇左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舌位于唇裂后,齿五松动折损。项部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背部左侧有六处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背部右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第九肋骨部分断裂,该创口上方有五处砍痕;右下腹有一类菱形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第一腰椎刺突处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肩部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左上臂下段后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肘部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骨质;左前臂上段后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部分肌肉断裂,左小指掌指关节处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右肩部腋后壁处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右上臂上段后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右上臂中下段外后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部分肌肉断裂,右腕关节尺侧有一创口,右尺骨远端横断,右月骨骨折。左大腿下段前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左膝关节前面有一12.0厘米×5.0厘米、8.0厘米×3.0厘米、4.0厘米×0.5厘米三处创口相交,边缘整齐,深达关节腔;左胫骨上段骨折,左小腿中段前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右臀部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皮下,右大腿中段外后侧有三处类菱形创口,边缘整齐,深达肌层,右小腿上段外后面有一创口,边缘整齐,右腓骨及部分肌肉横断,右小腿中段外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右腓骨及部分肌肉横断,右小腿下段内侧有一创口,边缘整齐,右胫腓骨及部分肌肉横断,右足背有一创口,边缘整齐,深达筋膜。分析意见:1、死者头、颈、背、腰及四肢多处创口,边缘整齐,其损伤特征符合锐器砍切所致;右下腹及左大腿中段外后侧多处类菱形创口,其损伤特征符合刺器作用所致;2、死者睑结膜苍白,头、颈、背、腹、腰及四肢多处裂伤,部分肌肉横断,头部、背部、右上肢及双下肢多处骨折,说明死者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死者梅超系被锐器砍切致全身多处裂创,部分肌肉横断,头部、背部、右上肢及双下肢多处骨折,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①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金湾超市和金孔雀娱乐城广场内的车辆管理员)的证言证实:日王明辉值夜班,次日凌晨零时许,王看到有七、八个人追赶一个男的,那个男的就往百花园方向跑,跑到金湾购物广场正门东边皮鞋店前面时,就被那群追赶他的人用刀砍倒在地上了。(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零时06分,吴 、梅 、彭 、刘 四个人离开金孔雀三楼的KTVB7包房,到吧台结帐后一起走楼梯下楼,彭焕军走在最前面,梅某某走在第二个,吴小平和刘立波走在后面,相互之间的距离很近。刚走出金孔雀大门口,就看见从大门左边黑巷子里冲出来十几个手持鱼叉、管杀、马叶子等凶器的人,梅某某拔腿往南岳路方向跑,那些人好像是认准了梅某某都跟着他赶,吴小平就往左边的黑巷子里跑,跑的时候从身上抽出一把西瓜刀朝那伙伢儿挥了一刀,刀就掉了。吴小平跑到农业银行那里看到刘立波开的梅某某的车过来了,就上了车,掉头开往金孔雀方向,发现梅某某倒在金湾广场门口,急忙把梅某某送到了汉寿县人民医院。(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刘 、吴 和梅 等人走出金孔雀KTV时,被十几个持鱼叉、管杀的人追杀,彭焕军看到第一个冲过来的就是高彪。那群人将梅某某砍倒在地,梅某某被送至汉寿县人民医院后因为抢救无效死亡。(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零时30分许,吴 、刘 打电话告诉何 ,称梅某某在金孔雀楼下被高彪带人砍伤了,现在汉寿县人民医院。何英权赶到汉寿县人民医院时,看到吴小平抱着梅某某,梅某某浑身是血。何英权与吴小平将梅某某送进了手术室。(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日晚10时许,陈 找王 借车,王 将车交由李 开走。1月1日零时许,李 电话告诉王 ,车子停在商贸城旁边。王 来到商贸城后,发现车子引擎盖被撞歪,副驾驶座上有一顶绳子帽,王来香将绳子帽随手丢在了路边。(6)证人饶某的证言证实:日凌晨,饶 抢救过一个叫梅 的病人,这人头面部、四肢、全身多处刀伤,伤口已经没有明显的流血了,生命体征非常弱。当时对他进行了输氧、输液,准备进一步抢救时,他就死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 系湘JY3040号出租车司机。日凌晨0点30分左右,刘驾驶出租车在汉寿县龙阳镇建设西路天雅宾馆前,搭乘了三名男子(其中一人受了伤)前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他们上车时,听到有刀器之类的东西相撞的声音。到了三堤两港时,又接了一名男子(李盈波)上车,那人上车后坐在副驾驶位置,要后面的人不准打手机,并下了手机电板。还要后面的人将砍刀扔到了株木山朝阳桥下的河里。(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日晚,许 、童 等人在汉寿县新泰宾馆打牌。当晚12时许,李来找许勇借了四五千元钱。次日凌晨3时许,许勇等人打牌散场,不久,许 接到童 电话,称梅 在金孔雀被人砍死了。许给李 打电话,李 说他参与砍了梅 。④物证及照片证实:根据被告人李盈波、童成斗、吴亮、雷杰的供述,公安机关于日,在汉寿县株木山乡朝阳桥下南主桥墩西北侧2米处水中,打捞起一把长约66厘米的铁质砍刀。经被告人李盈波、吴亮、童成斗、雷杰当庭辨认属实。⑤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高彪供述证实:2008年11月底,高彪听说梅某某要搞弟弟高建,就找到陈生刚要陈邀人教训梅某某,陈表示同意。2008年12月初,高彪向张为胜提出教训梅某某,张为胜表示赞同。之后几天,高彪与张为胜在街上到处寻找梅某某,但没有找到。张为胜说还是要到处找梅某某,还说邀了三个外地的兄弟来帮忙。日晚10时许,陈生刚打电话告诉高彪,梅某某在金孔雀楼上唱歌。高彪驾驶一辆小霸王面包车先到西套市场门口接张为胜及张为胜邀的三个外地人上了车,之后,又到北门上野园巷子里接了几个小兄弟(曾友进、刘杰、曾金龙、吴亮、雷杰)上车,车开到金孔雀娱乐城旁边的巷子里停了下来。高彪从车上的一个蛇皮袋中拿了一把鱼叉,其他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张为胜和三个外地人都各自随身带了一把砍刀。1月1日凌晨零时许,梅某某从金孔雀楼上下来刚走出门口,高彪持鱼叉朝梅某某腿部刺了一鱼叉,梅某某就往金湾购物广场方向跑,高彪等人追到金湾购物广场前坪将梅某某围住后,高彪又朝梅某某的右大腿刺了一鱼叉。这时,所有的人都围着梅某某一阵乱砍,将梅某某砍倒在地。听到有人喊散,所有人就往百花园方向跑了。高彪在京天(宾馆)门口拦了一辆的士车,从新兴方向往常德走,到新兴嘴那里,把鱼叉丢进了河里。车上的凶器是案发两天前,高彪拿到车上的,有一把鱼叉、五把马叶子(马刀)和两把菜刀。(2)被告人陈生刚供述证实: 2008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陈生刚、高建、高彪在汉寿县农民街7楼的租房里聊天。高建说有人要搞他,他天天都不敢出门。高彪听后很气愤,怀疑是梅某某要搞高建,便提出出面为高建报复梅某某。之后,高彪要陈生刚帮忙组织人员。陈生刚即邀约了曾友进。几天后,高彪在汉寿县宏明宾馆介绍陈生刚认识了张为胜。三人对报复梅某某一事进一步进行了策划。之后一段时间内,高彪、张为胜及张为胜带的三个外地人和陈生刚、曾友进、吴亮、张磊等人在汉寿县境内多次寻找梅某某的行踪,均没结果。高彪、张为胜、陈生刚就商量让自己手下的人去查找梅某某的下落。陈生刚即安排童成斗、曾友进带人寻找梅某某。12月31日晚9时许,童成斗打电话告诉陈生刚,梅某某在金孔雀娱乐城唱歌。陈生刚让童成斗与高彪联系。接着陈又打电话告诉高彪。过了十几分钟,高彪打电话要陈生刚带人过去帮忙。陈生刚向王来香借了一辆车,安排李盈波去开车,并叮嘱李盈波邀几个人。之后,陈生刚到楼下杂物间拿了一蛇皮袋砍刀和五顶毛线帽子。李盈波把车开来后,陈生刚将刀和帽子放到了车后座踏脚处,然后坐在副驾驶位上。这时,车后座已经坐了三个年轻人(郭政、郭亮、许杰)。车开到金孔雀娱乐城后,陈生刚电话告诉了高彪并吩咐车内的人一人拿一把砍刀和毛线帽子。1月1日零时许,高彪带的人和梅某某那边的人搞起来了,陈生刚和后座的三个年轻人各持一把砍刀,头戴毛线帽子急忙冲了过去,到金湾广场门口有十几个人围着梅某某砍,将梅某某砍翻在地。高彪用鱼叉朝梅某某身上捅,陈生刚持砍刀朝梅某某腿部砍了两刀。听到有人喊:散!大家就跑了。陈在跑的过程中,童成斗打电话说吴亮的脸受伤了,陈即给李盈波打电话要他帮吴亮处理一下伤口,之后陈生刚就回到了高建的租房。(3)被告人曾友进的供述证实:案发前,曾友进、吴亮、张磊、傅亚洲伙同高彪、陈生刚及几个不认识的人,在汉寿县内多次寻找梅某某,均没有找到。日晚10时许,陈生刚给曾友进打电话后,曾友进邀刘杰、曾金龙下楼。楼下已经停了一辆面包车,高彪坐在副驾驶室,吴亮和雷杰坐后面,还有四个不认识的人坐中间。车开到金孔雀娱乐城大门口左边的巷子里停了下来,高彪从车后座下面提出一蛇皮袋凶器放在车中间,给每人发了一把刀,当时有两把菜刀,还有管杀和鱼叉,高彪拿了一把鱼叉。1月1日凌晨零时许,从金孔雀楼娱乐城下来了几个人,高彪喊:“是他,搞。”高彪就冲上去拿鱼叉朝一个穿白西装的男人(指梅某某)捅了一鱼叉,那个男的就往金湾广场方向跑,高彪、童成斗、刘杰、曾金龙和那几个不认识的人就跟着追砍,曾金龙也跟着追了过去。到金湾广场前坪时,看到高彪用鱼叉往那男的身上捅,刘杰、曾金龙、童成斗和那几个不认识的人也往那男的身上乱砍,那人被砍翻在地,曾友进跑上去朝那男的右大腿和腰部各砍了一刀,准备举刀再砍的时候,后面冲过来两个蒙面人把曾友进挤在了一边,两个蒙面人朝那个男的身上乱砍的,高彪又过来拿管杀朝那男的身上乱砍。听到高彪喊:“走!”,大家就到处跑,曾友进跑到香山宾馆巷子里把刀丢在了路边,然后上了的士,那三个不认识的人也挤上的士。在三堤两港都下了车。那几个人往汽车总站方向跑了,曾友进打的回自己租房,在楼下碰到了刘杰和曾金龙,他们手上还拿着刀,刀上有血。他俩把刀丢后就都上楼睡了。第二天上午9时许,陈生刚打电话讲被砍的人是梅某某,已经死了。(4)被告人李盈波的供述证实:日晚10时许,陈生刚打电话要李盈波到王来香处取车后接他,李盈波将车开到农民街陈生刚的租房,陈生刚提着一个蛇皮袋上车坐在副驾驶室,袋子放在车上时,听见有响声,应该是刀。他上车后要李盈波开车到金孔雀娱乐城,李盈波心里清楚肯定是去打架。途中,按陈生刚的授意,李盈波把许杰、郭政、郭亮接上了车。到了金孔雀娱乐城后,陈生刚从蛇皮袋里拿出几把管杀,他自己拿了一把,给许杰、郭亮、郭政一人一把,又给每人一顶绳子帽儿,他自己也拿了一顶。大约等了1小时,听见金孔雀娱乐城门口有吼声,陈生刚就戴着绳子帽儿拿着刀下了车,许杰他们三人也跟着下车,戴着绳子帽拿着刀跑了过去。李盈波就发动车子往南岳路口开去,车子开了几步就撞上一部的士熄了火,李下车向建设西路租房那边走。不久,陈生刚打电话讲吴亮受伤了,让李盈波带吴亮去疗伤。李盈波到新泰宾馆找许勇借了5000元钱,然后打的到三堤两港与吴亮、雷杰、童成斗见面,上了他们的的士车坐在副驾驶位。车到株木山朝阳桥时,李盈波让他们把刀丢到了桥下,之后到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给吴亮治伤。后又转到桃源县人民医院。第二天中午,李盈波安排童成斗去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退医药费,下午4时许,警察赶来将李盈波、雷杰、吴亮抓获。(5)被告人童成斗的供述证实:日晚9时许,陈生刚打电话让童成斗去金孔雀娱乐城门口与“彪哥”碰头。童成斗赶到后,高彪告诉童成斗,梅某某穿的白色西服,在金孔雀娱乐城三楼包厢,让童成斗盯住梅某某,并交给童成斗一部手机,要童成斗在梅某某下楼时报信。当晚12时许,梅某某等人从包厢出来,童成斗给高彪报信后跟在后面走出大厅。在金孔雀楼下看见吴亮和雷杰提着刀往巷子深处追一个人,童成斗就跑上去帮忙,发现吴亮脸上流了很多血,就跟陈生刚打电话,陈生刚交待和李盈波联系。之后,童成斗、吴亮、雷杰拦了一辆的士前往常德方向。在三堤两港李盈波打的赶了过来。车开到株木山桥边的时候,李盈波吩咐把刀扔掉,童成斗下车把自己的菜刀和吴亮、雷杰身上的两把管杀丢到了桥下边。日凌晨1时许,到了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盈波交了押金,给吴亮缝合了创口后,连夜打的赶到了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1月1日上午,童成斗回到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结账时被公安干警抓获。之后,童成斗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了李盈波、吴亮、雷杰。(6)被告人刘杰的供述证实:日晚10时许,曾友进接了一个电话后,邀刘杰和曾金龙下楼上了一辆面包车,当时车上已经有四五个人。车开到金孔雀娱乐城路口边停下来。有人给刘杰和曾金龙一人一把刀,车上的其他人也每人发了一把刀,还有一个人拿的鱼叉。过了一会,突然有人大喊:你们要搞么的?刘杰就看到那个拿鱼叉的人还有车上的那些人拿着刀在追赶一个男的,刘杰就跟着赶了过去,到金湾广场前面时,大家都围着那个人砍,被砍的人已经倒在了地上,刘杰也挤进去朝那人的背部砍了两刀,然后那些人就开始到处跑,刘杰跑时看到有个蒙面人拿着刀朝地上的那个人砍了四五刀。刘杰与曾金龙打的到了北门野园与曾友进会合,曾金龙和刘杰的刀上都沾有血迹,刀被刘杰丢到了一户人家外的水沟里。(7)被告人曾金龙的供述证实:日晚上10时许,曾金龙、刘杰、曾友进在曾友进的租房里玩,曾友进接了一个电话后讲:“出去搞点事情去”。曾金龙和刘杰就跟着曾友进下楼上了一辆面包车,上车时,车上大约有四五个人,其中曾金龙认识雷杰。车子开到金孔雀娱乐城停了下来,好像是高彪从车上的蛇皮袋子里拿了一把鱼叉(只有一把鱼叉),然后他要车上的所有人从蛇皮袋里拿一把刀,曾金龙和刘杰拿的砍刀,曾友进拿的菜刀。分完工具后,大家先后下了车,躲在金孔雀娱乐城门口的黑巷子里。1月1日凌晨零时许,从金孔雀娱乐城门口出来一个男子,高彪首先持鱼叉朝他身上捅,被捅的男子就往金湾购物广场方向跑,到金湾购物广场门口时,大家都围着那男的砍,曾金龙朝那男的砍了四五刀,刘杰也持砍刀砍了。有人喊散,大家就跑。曾金龙和刘杰打的到北门市场那里和曾友进见了面,然后一起回到了租房。(8)被告人吴亮的供述证实:日晚上10时许,吴亮接到曾友进电话后和雷杰到野园上了一辆灰色面包车,当时车上有司机、高彪和三个外地人。2分钟后,曾友进也带了两个人过来,车子开到了金孔雀娱乐城大门口左边的巷子里。高彪给童成斗打了一个电话,童过来后,高彪就给了他一台手机并讲:“你上去看清白点”。高彪要大家拿家伙,吴亮、雷杰、曾友进都是拿的长刀,两个外地人拿的菜刀,高彪拿的鱼叉。高彪讲:“跟着他搞,只砍胳膊和腿,搞死还是搞不得”。等了一会,高彪把鱼叉藏在背后朝金孔雀门口走去,两个外地人跟在他后面,他们绕过金孔雀门前的一群人后,高彪就用鱼叉朝一个男的捅了过去。被捅的人就往南岳路方向跑,曾友进和曾友进带的两个人持刀追,吴亮和雷杰也跟着追。在离金孔雀门口1米远的地方,吴亮被人用刀砍中头部。吴亮就跟着那人往夜市城方向追,雷杰也跟着追了一截,没有追到那人。这时,童成斗也过来了,三人拦了一辆的士到三堤两港停了下来。等了分把钟,李盈波就坐的士过来了。到了株木山桥上,童成斗把车上的三把刀(两把长刀、一把菜刀)丢到了桥下的河里。之后就到了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盈波给吴亮交了1000元住院押金。吴亮缝完针后,李盈波就带大家打的转到了桃源县人民医院。1月1日下午,吴亮、李盈波、雷杰被赶来的公安干警抓获。吴亮还证实,在此之前,吴亮与高彪、曾友进、张磊、傅亚洲等人寻找过梅某某。&&&&&&&&&&&&&&&&&&&&&&&&&&&&&&&&&&&&&&&&&&&&&&&&&&&&&&&&&&&&&&&&&&&&&&&&&&&&&&&&&&&&&&&&&&&&&&&&&&&&&&&&&&&&&&(9)被告人雷杰的供述证实:日晚10时许,雷杰和吴亮在“意明成宾馆”。吴亮接了一个电话后邀雷杰打的到了北门野园,曾友进带着刘杰和曾金龙也来了。不久,一辆商务车开了过来,高彪坐在副驾驶位,当时车上包括司机已经有五个人,车上还放了一蛇皮袋“家伙”(凶器)。车开到金孔雀娱乐城大门左边巷子里停了下来。等了一会儿,童成斗就到车边来了,站在车窗边对高彪说:“人到三楼KTV。”说完又到楼上望风去了。这时,又有两、三个男的上了车,高彪就吩咐大家拿凶器,并交待跟着他搞,只砍腿不砍头部,不把人搞死了。高彪带头拿了一把鱼叉,刘杰和曾金龙一人拿了一把菜刀,雷杰和其余的人每人拿了一把开山刀。晚上12时许,高彪喊曾友进下车,刘杰、曾金龙、吴亮、雷杰也跟着下了车。这时,高彪持鱼叉朝一个穿白西装的男人捅,那人就跑,高彪与大家跟着追。突然,人群中有一个男的拿出一把刀朝吴亮头部砍。雷杰冲过去朝那男的砍了一刀。那人就往夜市城巷子里跑,雷杰、吴亮跟着追了几步就没追了。这时,童成斗拿着菜刀也赶了过来。三人拦了一辆的士,童成斗打了一个电话后车就往常德方向开去。到三堤两港的时候,李盈波打的过来了,要司机继续往常德方向开,到株木山桥时,李盈波吩咐扔掉凶器,童成斗下车把两把开山刀、一把菜刀丢到桥下河里。到了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李盈波交了住院费。吴亮照片缝针后,又打的到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1月1日下午,警察到病房里把雷杰、李盈波、吴亮抓获了。2、日14时许,被告人曾友进与傅亚洲、周辉(均已判刑)在汉寿县龙阳镇农民街的新蓝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廖某相遇。三人因怀疑廖某曾经伙同他人共同伤害过王翊帆(已判刑)及被告人吴亮,周辉遂提出将廖某在新蓝网吧上网的消息告诉被告人吴亮。尔后,周辉电话邀来了张磊(已判刑),并与被告人曾友进及傅亚洲一起来到鑫洋宾馆给被告人吴亮报信。被告人吴亮获此信息后,又邀约了王翊帆、陈前、李进(均已判刑)。之后,被告人吴亮与王翊帆各自携带菜刀一把,带领曾友进、傅亚洲、周辉、张磊、陈前、李进一起来到新蓝网吧。被告人吴亮等人将廖某从网吧拖出后,吴亮与王翊帆持刀将廖某砍成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时40分许,廖某与朋友曾晓英子二人在汉寿县农民街新蓝网吧上网时,吴亮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冲进网吧里,把廖某拖出网吧。在网吧门口还站着四五个人。吴亮和那人将廖某拖出网吧后,从背后抽出菜刀(一人一把)就砍廖某,廖往南岳路方向跑,那伙人都跟着追赶。廖某跑了五六十米后,被人用菜刀砍中后脑倒地。之后,那些人又围着廖一阵乱砍。(2)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汉公鉴字[2007]第167号、第27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廖某头部瘢痕长10厘米,躯干部瘢痕累计长12厘米,上、下肢体瘢痕累计长45.5厘米,构成轻伤。(3)证人曾晓英子(女,14岁)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时40分许,其亲眼目睹吴亮一伙人将廖某拖出新蓝网吧后追砍,并将廖某砍倒在地的事实。(4)共同作案人王翊帆的证言证实:日下午2时许,吴亮对王翊帆说:“看到砍伤他们的人了,去搞人去!”王翊帆和吴亮就在房间里各自拿了把菜刀下楼,与傅亚洲、曾友进、张磊、周辉、李进和陈前8人从鑫洋宾馆走到了新蓝网吧,曾友进、周辉、张磊三人进了网吧,王翊帆与其他四人站在网吧门前,吴亮正准备进网吧时,曾友进和周辉、张磊三人已经将廖某从网吧里面拖出来了。陈前、李进分别对廖某脚踢,吴亮也抽出刀来,廖某拔腿就往南岳路的方向跑。吴亮、王翊帆持刀追砍,其余的人紧跟其后。跑了几十米后,吴亮就追上了廖某,用刀砍了廖某的头部致廖倒地。接着,吴亮、王翊帆对着地上的廖某一阵乱砍。(5)共同作案人傅亚洲的证言证实:傅亚洲与周辉、曾友进三人在新蓝网吧上网时发现了廖某,周辉提议去喊吴亮,并与其他人一同到作案现场;王翊帆和吴亮均拿了菜刀,吴亮最先动手砍人,追赶廖某时吴亮跑在最前面,吴亮和王翊帆共砍了廖某二十几刀。(6)共同作案人陈前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吴亮邀集陈前和李进找廖某,陈前和李进用脚踢了廖某,吴亮和王翊帆拿菜刀追赶廖某,对廖某一阵乱砍。(7)共同作案人张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周辉、曾友进、张磊将廖某拖出网吧后,吴亮持菜刀砍了廖某。(8)共同作案人李进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受吴亮、王翊帆之邀参与了伤害廖某,当时看见吴亮持刀首先砍中了廖某的头部。(9)被告人曾友进供述证实:廖某被拖出网吧后,吴亮、王翊帆二人持刀对廖某追砍。吴亮一刀砍在廖某的头部致廖某倒地,之后吴亮、王翊帆继续朝廖某身上乱砍了数刀才罢手。(10)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7)汉刑初字第282号刑事证实,被告人吴亮的同伙王翊帆、陈前、张磊、李进、曾友进、傅亚洲等人因为故意伤害廖某,于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了刑罚。其中王翊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前、张磊、李进、曾友进被判处管制一年;傅亚洲被判免予刑事处罚。(11)被告人吴亮的供述证实:在伤害廖某的过程中,只有自己和王翊帆持菜刀砍杀廖某,其中自己砍了廖某头部一刀。(12)证人宋翠英(吴亮的母亲)、邓秋红的证言证实:吴亮是1989年农历7月初7出生,即公历日。(该起犯罪时,吴亮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3、日23时许,被告人陈生刚与共同作案人张劲、谢方圆(已判刑)及谢的女友王忆等人,在汉寿县龙阳镇农民街太子酒店对面的烧烤店宵夜。邻桌的宋立波因认识谢方圆的女友王忆,便给王敬酒,被王拒绝。谢方圆见女友王忆不愿喝酒亦上前制止宋立波的敬酒行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陈生刚及谢方圆等人被他人劝阻后走出店门,被害人宋立波仍以言语挑衅。被告人陈生刚及谢方圆、张劲见状各持一把菜刀冲进店内,对宋立波及宋的同伴李云峰一阵乱砍,将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宋立波、李云峰的伤情均构成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宋立波的陈述证实:日23时许,宋立波与李云峰在农民街吃烧烤。宋立波因认识邻桌一个叫曼儿(王怡)的女的,就去敬酒。曼儿的男友谢方圆出面干预,宋就和他争吵。大约过了十分钟,谢方圆和几个人拿菜刀冲进来就砍宋立波和李云峰,砍完就跑了。(2)被害人李云锋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宋立波因为敬酒和邻桌的人发生了争吵。约10分钟后,有四个人拿菜刀、鱼叉向李云峰和宋立波砍来,李云峰头部、背部、腿部等处被他们砍伤。(3)常德市公安局常公法鉴字[2008]第1746号司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李云锋全身多处刀砍伤、颅骨骨折、左2-3掌骨骨折、左肱骨骨折构成轻伤。(4)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汉公鉴字[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宋立波头皮疤痕累计长度17.5厘米,颈部一创口长6.2厘米、躯干部创口累计长度达50厘米、肢体创口累计长度20.9厘米、右侧桡腕伸肌断裂致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5)证人王忆(曼儿)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因为宋立波敬王忆的酒,王忆的男友谢方圆与宋立波发生口角。王忆将谢方圆劝开,宋立波提着啤酒瓶站在那里还在吼。这时,谢方圆及谢方圆的两个朋友每人拿一把菜刀冲过来,对宋立波和宋的朋友砍。(6)证人曾磊、李勇杰(夜宵店男老板)、刘宏兵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被害人一方有四人在吃烧烤,其中有人强迫对方一个女伢喝酒,双方发生口角,后对方冲进来三个人砍伤了被害人。(7)共同作案人张劲、谢方圆的供述证实:日23时许,张劲与谢方圆、谢方圆的女友、陈生刚等人在汉寿县农民街宵夜时,因宋立波逼谢方圆女朋友喝酒,谢方圆、张劲、陈生刚与宋立波发生口角,被人劝开后宋立波仍不停的骂人。陈生刚提议教训宋立波,并给谢方圆、张劲各一把菜刀,后三人将宋立波及宋立波的一个同伴砍伤。(8)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39号刑事证实:与被告人陈生刚共同作案的张劲、谢方圆因为伤害宋立波和李云锋,于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和管制二年。(9)被告人陈生刚对持刀砍伤宋立波、李云峰的事实供认属实。4、2008年9月,共同作案人刘宝川(已判刑)在汉寿县文化城舞厅被人砍伤,刘怀疑是被害人赵某指使他人所为。日,刘宝川在汉寿县京天大酒店遇见了被害人赵某,遂邀约被告人曾友进以及同案人刘付 (胡兵)、冬儿(基本情况不详)等人对赵某实施报复。尔后,刘宝川及被告人曾友进一伙持刀闯进京天大酒店,在该酒店五楼将赵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昨天晚上(日)8时许,赵某在京天大酒店五楼大厅里喝茶,突然冲进来七个人,手里都拿了杀猪刀。他们冲进来就朝赵某砍。赵某被砍后就抢他们的刀,抢了两把刀后,也朝他们的人砍,之后跑进了卫生间,拿两把刀堵在门边。那伙人就走了。随后有人打了110报警。赵某还证实是刘宝川砍的第一刀,砍中了赵的左面部。(2)湖南省汉寿县公安局汉公鉴字(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赵某左面部创口达7.5厘米,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4条规定,其损伤构成轻伤。(3)证人杨开发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其目睹了刘宝川等六七个人持刀将被害人赵某砍伤的过程,并且报了警。(4)证人肖敏(茶楼服务人员)的证言证实:日晚上8时许,在茶楼里喝茶的一个客人被六七个人拿着砍刀追砍,并被砍伤。(5)共同作案人刘宝川的证言证实:日晚7时许,刘宝川发现赵某在汉寿县京天大酒店喝茶。因刘宝川在2008年9月被人砍伤,怀疑是赵某指使,刘宝川便邀约了曾友进、刘付等人报复赵某。当晚8时许,刘宝川、曾友进、刘付等人持杀猪刀赶到京天大酒店五楼茶楼,刘宝川首先持刀砍赵某,随后,刘付、曾友进也动手砍了赵某。(6)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刘宝川因为伤害赵某一案,于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刑满释放。(7)被告人曾友进的供述证实:2008年底,曾友进受刘宝川之邀,与刘付、胡兵及“冬儿”等在京天大酒店五楼喝茶的地方,砍伤了一个叫赵某的人。当时,刘宝川第一个冲进去用刀砍赵某,接着,刘付、胡兵、冬儿、曾友进都动手砍了那个人。(二)窝藏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建明知被告人陈生刚参加砍死被害人梅某某后,仍向被告人陈生刚提供人民币1000元,以帮助被告人陈生刚逃匿。日15时许,被告人高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肖霞的证言证实:日晚上9时许,肖霞和高建就睡了。不知睡了多久,肖霞迷迷糊糊听到有人敲门的声音,高建就起床开门去了,后听到高建和一个男的讲了几句话,高建回到房里从自己衣服袋里数了一点钱,给了那个男的后就回房睡了。(2)被告人陈生刚的供述证实:日凌晨,陈生刚在参与伤害梅某某后,即打的回到了高建的租房,这时高建和肖霞已经睡了。不久,许勇打电话告诉陈生刚梅某某死了。陈生刚就喊醒高建,告诉高建自己出了事,让高建拿点钱给他跑路,高建从房里拿了1000元钱交给了陈生刚。(3)被告人高建的供述证实:高建的租房有三室两厅,高建和女朋友肖霞住一间,陈生刚一个人住一间。日晚上9时许,高建和女友肖霞就睡了。睡了不知多久,就听见陈生刚从外面回来了。陈回来不久,高建的手机就接到一条短信,内容是:建哥,你真的让汉寿轰动了,你没事吧,自己好点。高建看到这条短信后觉得很奇怪,就起床把短信给陈生刚看,并问陈生刚刚才干什么去了。陈打了一个电话后说:“刚才和高彪搞事去,可能把梅某某搞死了”。陈让高建给点钱准备跑。高拿了1000元钱给他后,他就走了。日,被告人高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此外,本案其他全案性证据还有:(1)汉寿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均系抓获归案;被告人高建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童成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李盈波、吴亮、雷杰。(2)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生刚因犯抢劫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刑满释放。(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曾友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4)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盈波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5)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童成斗因犯抢劫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减刑释放。(6)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事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高建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日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日刑满释放。(7)被害人梅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欢、梅逢、梅馨月的户籍资料及结婚证书,证实上述人员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被告人高彪、李盈波、曾金龙、刘杰、童成斗、雷杰共同作案一次,致一人死亡;被告人陈生刚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被告人曾友进、吴亮作案二次,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告人高建明知被告人陈生刚犯罪后,仍为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彪的辩护人辩称,高彪在故意伤害梅某某之前,明确提出只砍梅某某的四肢,没有致死梅某某的动机,高彪不应对梅某某死亡的后果负责。经查,被告人高彪基于报复梅某某的目的,首先提起犯意,为主组织策划,准备作案工具,纠集多人并直接参与共同持刀伤害梅某某,致其死亡。高彪及多名作案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均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高彪作为造意主犯和行为主犯,应对梅某某死亡的后果直接负责。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生刚的辩护人提出,伤害梅某某的犯意是高彪提出,陈生刚不是主犯。经查,被告人陈生刚在故意伤害梅某某一案中,虽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但陈生刚在高彪提出伤害梅某某的犯意之后,积极响应,参与策划、组织人员,寻找被害人,准备作案工具,并直接实施了持刀砍杀梅某某的具体伤害行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友进的辩护人提出,曾友进不是主犯。经查,被告人曾友进在故意伤害梅某某一案中,积极参与多次跟踪踩点,邀约他人共同参与犯罪,且对被害人梅某某直接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在该案中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该案主犯。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盈波的辩护人提出,李盈波不是主犯,李盈波与陈生刚无事前通谋,构成窝藏罪。经查,被告人李盈波在陈生刚携带砍刀等作案凶器上车,并授意李盈波邀约许杰、郭政、郭亮时,明知陈生刚等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仍开车将多名作案人员送至犯罪现场。之后,在知道被告人童成斗、吴亮、雷杰砍伤他人后,仍按陈生刚安排租车帮助三被告人逃往外地。综上,被告人盈波在本次作案中应为故意伤害的共犯,其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李盈波没有具体实施伤害梅某某的行为,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盈波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被告人李盈波是从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曾金龙、刘杰均辩称,在伤害梅某某一案中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曾金龙、刘杰系受曾友进之邀参与犯罪,二人虽在伤害梅某某的过程中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但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相对于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而言,从属地位明显。二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雷杰的辩护人提出,雷杰是受他人之邀参与犯罪,在共同伤害梅某某的过程中,没有实施具体的伤害行为,系该案从犯,且雷杰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雷杰受他人之邀参与犯罪,没有直接砍击到梅某某,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杰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建的辩护人提出,高建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高建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高彪等人共同故意伤害致梅某某死亡一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犯罪。在该起犯罪中,被告人高彪出于报复被害人梅某某的目的,首先提出犯意,纠集陈生刚等具有犯罪前科及社会闲散人员参与犯罪,为主组织策划,准备作案工具,并为首实施伤害梅某某的具体行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生刚积极响应,参与预谋、准备作案工具和组织人员,并具体实施伤害行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曾友进积极参与,跟踪踩点、邀约他人实施犯罪,并具体实施伤害行为,在该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在该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该起犯罪是一起涉恶势力团伙犯罪,其参与犯罪的人员众多,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作案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高彪作为该案的组织策划者和具体行为实施者,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此外,被告人陈生刚在故意伤害宋立波、李云峰一案中,行为积极,作用明显,系主犯;被告人吴亮在故意伤害廖某一案中,为主邀约他人并直接致廖某轻伤,系主犯;被告人曾友进在共同伤害赵某一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盈波、童成斗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生刚、曾友进、高建曾因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被告人吴亮在伤害廖某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建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童成斗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害人梅某某生前系农业人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梅逢、梅欢、梅馨月系在案发后迁往汉寿县洲口镇居委会,案发前均系农业人口,其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当地农业人口的相关赔偿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本案各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建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梅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高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XX;二、被告人陈生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XX;三、被告人曾友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XX;四、被告人曾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五、被告人刘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六、被告人李盈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七、被告人童成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八、被告人吴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九、被告人雷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XX;十、被告人高建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XX;十一、被告人高彪、陈生刚、曾友进、李盈波、曾金龙、刘杰、吴亮、童成斗、雷杰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1 882.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十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梅运仪、涂香妹、李丹、梅逢、梅欢、梅馨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 克 山&&&&&&&&&&&&&&&&&&&&&&&&&&&&&&&&&&&&&&&&&&&&&&&& 审&&判&&员&&&&王 立 珍&&&&&&&&&&&&&&&&&&&&&&&&&&&&&&&&&&&&&&&&&&&&&&&& 代理审判员&&&&戴 小 军&&&&&&&&&&&&&&&&&&&&&&&&&&&&&&&&&&&&&&&&&&&&&&&&&&&&二○一○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张 巧 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二、《》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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