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蒙医肝病救助中心乌兰察布化德县德包图乡政府把肝病患者的救助钱不给了,请有关领导帮助讨回,为民作主,为民伸冤?

2020年疫情之后,全国各省市都出现了政策奖补兑现困难的情况,一些可兑付可不兑付的项目直接停滞,一些可以拖延的项目直接延后拨款,一些必须拨付的项目改为分期支付。2020年开始,企业和项目申报中介常常问候:“这次你兑现了吗?”中介和企业都十分在意政府作出的承诺究竟算不算数?尤其对于初创型企业来说,政府的扶持政策,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第一推动力”,助其驶入发展的快车道。大家都很关心政策红利的兑现力度和效率。兑现对象,指的是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公共政策,比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企业科技创新的奖补等,此外还包括企业因行政征收产生的补偿、渔民退捕的安置保障等,牵涉广泛。一、招商引资兑付风险增加我们知道各省市区都在增加招商引资力度,为此开出了诱人的奖补计划。比如广州开发区一直都是重奖大型企业投资,按照投资(注册实缴资本比例给予奖补)。经常看到广州市开发区给予奖励的公示,但是一些省市却出现了兑付困难的局面。各地在政府招商引资中通常采取以下4种方式。(1)税收减免政策:直接约定或承诺政府对投资方的税收进行减税、免税或退税;(2)奖补补偿:约定或承诺投资方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给投资方;(3)以贡献给予奖励,比如纳税:以其他经济数据为依据计算并给予奖励;(4)税收政策优惠:改变税款征收方式、时间等因素或给予其他形式的财政奖励。请投资的企业一定要注意,如果地方政府在作出的税收优惠行政允诺行为中直接承诺减、免、退税款的,且所承诺减、免、退税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依据的,则地方政府的行为明显属违反税收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其有效性存在明显瑕疵。地方政府承诺先征后返在法律的层面是属于无效的约定。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所做出的承诺系财政奖励,且奖励金额与投资经营的数据指标进行挂钩的,则不属于变相减免税。所以申报企业一定要注意这些差异,知道其中的法律风险。二、政府作出的承诺,算不算数?地方政府“违约”或“不兑现”税收优惠待遇的主要原因有三个:(1)合同无效。地方政府作出的税收优惠承诺行为本身的效力存在严重瑕疵,地方政府基于控制执法风险的主观因素或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配合的客观因素等原因拒绝向相对人实际给予优惠待遇。(2)行政主官变动。地方政府,由于人事变动,主动违反其约定或承诺。(3)无力兑现。地方政府,经济结构单一,本身属于贫困地区,无力支持持续性的政策。三、不兑现承诺,怎么办?这里有两种情况:1、地方政府“违约”或“不兑现”税收优惠待遇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地方政府作出的税收优惠承诺行为本身的效力存在严重瑕疵,地方政府基于控制执法风险的主观因素或地方税务机关不予配合的客观因素等原因拒绝向相对人实际给予优惠待遇;2、另一个是地方政府主动违反其约定或承诺。如果是第一种,行政相对人将很难通过启动履行之诉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有失败的法律诉讼案例,因为条款违约,法院不支持企业对于奖补资金的诉讼。但是,尽管行政相对人提起履行之诉或复议的胜诉概率较低,但从行政诉讼救济层面看,可以提起确认违法并补偿之诉,补偿请求的根源是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如果是第二种原因法院是支持赔偿,可以走诉讼途径解决。除了投资类的存在这种问题,更多的是政策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于财政紧张无法兑付,这种算政府违约吗?比如说好的高企奖励120万,几年都未兑付,每年还不断地修订政策搞分期付款算违约吗?欢迎大家发表建议,兑现困难的今天,我们该怎么办?
医院没有理由正常情况下不接收病人的。你可以先联系医院和村上社区,说明情况的严重性,该做核酸的做核酸,通过正常途径比如国家政府、市长邮箱等有效渠道反馈你的困难和问题。一般都能正常处理。如果这些正常渠道确实不能解决,你可以实名上头条微博等官方媒体求助,@某些官方或者医院,附上你家人的病情信息和照片,我相信在现在疫情并不危机的情况下,一定能得到妥善安置的。您说呢?附:中央发布6大举报平台,受理群众举报!一、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举报平台网址:http://tousu.www.gov.cn/dc/index.htm为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便捷高效回应群众关切,减轻基层负担,国务院办公厅开通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四个方面意见建议或问题线索举报: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也可以关注中国政府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小程序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或进行相关举报。举报平台以及各政府部门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督查。微信搜索:清退组 也可举报。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二、国家信访局举报网站国家信访局举报网站网址:http://www.gjxfj.gov.cn/gjxfj/index.htm国家信访局是处理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信来访事项,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部门。2018年3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三、中央最高检察院举报网站https://www.spp.gov.cn/spp/index.shtml四、最高人民法院举报网站http://www.court.gov.cn/“给大法官留言”栏目简介:根据图中指示,进入留言板块:五、公安部举报网站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举报中心;邮政编码:100741;举报电话:12389。六、全国扫黑除恶平台--举报入口http://www.12337.gov.cn/pcweb/index.aspx互联网接收群众举报,举报受理后,举报线索就从互联网转入涉密内网,微信搜索:反腐举报 也可举报。在此之后的后续全部流程和信息均在涉密内网上运转,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举报人可随时通过查询编码了解举报线索受理、核查进度以及核查结果。来源:百姓那些事儿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告诉你: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受理报案后不立案该怎么办?
2015年12月29日,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受案难、立案难等问题作出了回应,具体如下:一、派出所有案不接、接报案后不依法受案立案,不作为,该咋办? 《意见》要求健全接报案登记制。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接报案,都必须接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须网上登记。对群众上门报案的,要当场进行登记,当场接受材料,当场出具回执。针对接案后不及时受案立案的慢作为问题以及对需要查证线索才能确定是否受案立案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针对违法受案立案的乱作为问题,明确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二、在一些紧急、突发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报案线索应该如何处理?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中,有些时效性非常强。特别是对于群众报案时正在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往往能够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查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对于刚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及时赶赴犯罪现场,也容易收集证据,发现线索,利于案件侦破。为此,《意见》明确规定了紧急情况处置优先的原则,对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以及其他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立即派出警力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处置完毕后,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接报案登记,并向报案人出具报案回执。三、报案后,公安局、派出所受案立案在时限上有何要求?《意见》首次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受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拖延推诿。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2、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3、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除上述规定之处,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亦对受案、立案等公安机关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节选)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相互通报刑事发案、报案、立案、破案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起诉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第四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侦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加大追捕力度;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督立案后三个月未侦查终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侦查进展情况。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五、由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可知,对于公安机关报案不受理,受理后不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等问题,属于行政案件范围的,行政相对人、报案人、举报人等可以申请复核、复议,提起公安机关不作为行政诉讼等来破解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难题。如果属于刑事案件,报案人或者举报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申请复核、申请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等途径来破解公安机关报案不受理,受理后不立案,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却立案等难题。同时,行政相对人、报案人、举报人亦可向各地监察委员会进行举报,要求监察委对公安机关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来源:行政律法谈公安部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来源:政策最前沿 很多人不知道,遇到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时该到哪里举报,有人认为,可以去纪委、监委,有人说可以去检察院,其实,你不知道,遇到此类情况可以拨打12389电话举报或者控告(按级别前面加区号)。向公安部举报的可以打010-12389或者邮寄信件至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举报中心。那么,这个12389电话是做什么的呢?下面来看具体规定——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举报电话,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确定专人接听。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受理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三条 12389举报电话受理范围包括: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条 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第二章 接听受理第五条
接听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操作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对公安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以下简称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录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记录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时应当如实准确。第六条 接听受理人员要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纪检监察业务,保密意识强,会讲普通话。接听电话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态度诚恳、耐心细致、规范高效。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第七条 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将电话受理情况录入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并对检举、控告区分情况作以下处理:(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详细了解检举、控告问题的具体内容,重要情节应当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对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二)对内容空泛、表述不清的检举、控告留存备查;对举报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制造极端事件的,应当加以规劝疏导,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对反映正在发生重大警情的,应当告知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第八条 接听受理人员接到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电话时,应当主动回避。第九条 接听受理人员接到跟踪、询问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电话时,可以告知来电者举报受理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信息。第三章 办理审核第十条 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当作交办件处理:(一)领导同志有批示的;(二)线索清晰,可查性较强的;(三)群众反映强烈、引发媒体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涉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五)其他应当交办处理的问题。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的交办件,交办单位应当作督办处理:(一)超过办结期限的;(二)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办理的;(三)久拖不决或者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四)应当纠正的问题未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六)其他应当督办处理的问题。第十三条 督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督办、派员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到督办单位说明情况。第十四条 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第十五条 交办件的查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线索来源;(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对转交下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电话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第十七条 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对下级核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且难以认定的交办件,办结时应当集体审核把关。第十八条 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交办单位按照程序审核办结,并告知承办单位;审核暂不予办结的,应当书面告知承办单位,并附补充调查意见。必要时交办单位可以调阅案卷或者直接调查。第四章 答复反馈第十九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和有条件答复的匿名举报,按照“受理单位答复受理情况,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的原则办理。第二十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入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第二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 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第五章 分析运用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12389举报电话举报投诉数据的分析研判,以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实践,改进工作。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第二十三条 各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警种建立12389举报电话联合会商办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制度,及时办理举报事项。第二十四条 对查实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充分发挥12389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对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等行为的个人或者集体,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失密泄密、以案谋私的,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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